范文一:2010司考卷四
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0分)
材料 据新华社2009年12月18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18日下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注,三项重点工作
?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
?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
? 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在提高执法能力、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监督、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上取得新进步,进一步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问题
请结合当前政法领域的三项重点工作,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依法治国基本内涵的理解。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不少于400字。 3.
参考答案(要点):
1(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和权力制约四个方面。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2(在政法领域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及当前社会矛盾作出的战略决策,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推进政法工作的关键环节。
3(在政法工作领域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巩固依法治国政治基础的关键环节。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满足社会发展客观要求,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创新实践。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是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规范、各项权力依法约束的必然遵循。
二、(本题22分)
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
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3(赵某向孙某勒索20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某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5(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
三、(本题21分)
案情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
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
参考答案(要点):
1(判断。不能认定张某收受贿赂。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52条、第176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阐述,具体是指:(1)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3)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应证据证明;(4)全案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唯一。
3(分析。——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角度看,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问题上,均为“一对一”证据,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从本案涉案人员情况看,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害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
4(处理。本案证据在证明张某收受这两笔钱这一关键问题上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四、(本题20分)
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
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3(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6(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7(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
8(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五、(本题20分)
案情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
2(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
4(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6(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六、(本题22分)
案情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6.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4(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5(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6(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7(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8(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9(有效。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七、(本题25分)
材料 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
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问题
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字数不少于500字。 2.
参考答案: (略)
范文二:2010司考卷四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卷四 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说明: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将在2010年9月16日公布,敬请期待
一、(本题20分)
材料 据新华社2009年12月18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18日下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注,三项重点工作
?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
?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
? 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在提高执法能力、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监督、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上取得新进步,进一步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问题
请结合当前政法领域的三项重点工作,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依法治国基本内涵的理解。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
二、(本题22分)
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 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 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 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三、(本题21分)
案情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
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
四、(本题20分)
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 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 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 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五、(本题20分)
案情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六、(本题22分)
案情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七、(本题25分)
材料 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问题
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2(字数不少于500字。
下面是赠送的两篇散文欣赏,可以仔细阅读,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脚下的时光
不知走过多少地方,不知看过多少风景,不知听说过多少轶事;
不知经历过多少岁月,不知邂逅过多少良人,不知变换过多少心情;
不知理想的未知是否在前路等待??????
题记:蒲公英
悠悠岁月,时间苍苍~(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在这繁花似锦的青葱岁月里,我们不断的接受新鲜的美好事物,不断的享受科技发展所带来的高品质生活;我们总是随大流的,去跟风一些前卫潮流的思想;然而,很少有人去整理那些过往的断壁残垣~
我走过很多地方,但是同样的,我也有更多的地方没去过~
我渴望走遍地球上每一寸土地,我期许世界上每一个地方的人都善良~
从踏入社会的那一刻起,我就觉得人应该是自由的;应该去做自己喜欢的事,看自己喜欢的风景,爱自己喜欢的人;一切都那么单纯,完美~
然而,现实的世界告诉我;理想的丰满一定要遇到拥有相同理想的另一半~
我喜欢珠海,一个美丽的花园城市;我喜欢那里的天气,没有北方的寒冷;四季如春的温度感觉非常惬意,不用担心换季带来的差异~走在市区的街道上,绿化的花草树木被园丁修剪的井然有序;形态各异的花卉搭配得格外美观~尤其是除过草之后的绿地,泥土的芬芳与绿草的清新扑鼻而来,有一种身处大草原的感觉,使
人心旷神怡~我时常一个人发呆,散步;看着过往的人群,车水马龙的街道;也时常去繁华的街巷,拥挤的商业中心;感觉这才是生活,正因为世界有了这么多事物的陪伴,才使我有了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喜悦~
珠海的夜,很美;到处灯红酒绿,一派歌舞升平的祥和;每当夜幕降临,才是广东因有的生活的开始~溜冰场,酒吧,迪厅,大排档等等等等;我很庆幸在这里认识了很多人,他们教会了我很多,也帮助了我很多;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同一个目标而聚集在一起的年轻人;我们时常出去聚会,嗨皮;但等到散场后,又回到了应有的孤寂~白天,可以去渔女,公园,九州城,免税店等等都是不错的地方~
人常说,一个时代会有一个时代的代表;而我在这个曾经为之奋斗的地方,也时常会想起曾经相识的人,走过的地方,看过的风景;有时候,听着当时的流行歌曲,也会感伤;也会自嘲一笑;还有那公车到站的粤语提醒,还有那想见却永远没见的人;一篇篇,一幕幕久久回荡在脑海;早晨的肠粉,中午的餐饭,下午的炒粉,晚上的烧烤;好像味道还回味在口中一样~人,只有在对自己真诚的人的眼里,才会感觉到亲切;而我,也着实喜欢这座城市带给我家一样的温暖感觉~
在这短暂而悠长的时光里,我成长了很多,也磨砺了很多;正是因为思想的成熟,阅历的增长,我选择了离开;去寻找属于自己的新的天地,新的开始,新的征程~
其实,无论走过多少地方;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你从中得到什么~知识~阅历~思想~??????
每个人,在人生的道路上;难免遇到挫折困苦,也难免会因为一些因素而错失机缘~
不可能因为一时的艰难险阻而放弃将要来临的幸福~
也不可能因为一时的过失而自暴自弃颓废一生~
人,应该用豁达的心态来迎接下一秒的新鲜时光;而不是沉溺在上一秒的懊恼当中~
每个人的路,都在自己的脚下;只有自己醒悟才能把未来的路走好,反之只会让错误延续到未来,从而影响以后的健康生活~
即便曾经的时光再美好,那也只是人生道路上的一段插曲;没必要去纠结当时的愕然,愚昧~就像我,从来不对上一秒的事情产生情绪一样~
一切都是恬淡的样子,顺其自然比什么都好~
对于未来,只要真诚的去善待身边的所有;我相信,未来的时光,也该是你想象的模样~
蒲公英
2015.12.13
家乡的茶籽林
坐落在戴云山脉西麓的高才坂,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夏无酷暑,冬无严寒,日照充足,雨量充沛,山区丘陵满地尽是红壤土,非常适宜茶籽树的生长。高才坂种植小果油茶有着悠久的历史,是远近闻名的茶籽油之乡。
家乡高才坂,一年四季茶籽林郁郁葱葱,枝繁叶茂。村头的亭后坑、银珠垄、赤土岭、牛脊崎,村尾的庵墘头、虎坪林、下淂,村庄对岸的牌匾山、坑里、墘头、下坋、坑柄里等等,山坡上,山坳里,道路边,田边地头,屋后山边,漫山遍野到处是一片连着一片的茶籽林。那里是我儿时与伙伴们捉迷藏、摘茶苞、采茶菇、捡茶籽的地方。
每当春风拂来,几场淅淅沥沥的春雨之后,唤醒沉睡了一个冬季的茶籽树林。老茶树开始发出新枝,抽出嫩芽,嫩芽吐露出嫩红嫩红的叶片,转眼间,嫩红的叶片又变成稚嫩的绿叶。整片茶籽林绿浪涛涛,层层叠叠,在家乡群山环抱的山腰上,形成一道翠绿的屏障。清明节后,儿时的我常与伙伴们在嬉戏玩耍的同时,十分注意寻找茶籽树梢上的“茶苞”,这是一种生长在茶籽树上的果实,果熟时表面会脱去一层薄如蝉翼的白皮,淡绿色的形似胖胖的寿桃,中空,果瓤可以食用,果肉脆而汁多,清甜爽口。“茶苞”是儿时伙伴们最喜欢的果实,从茶籽树上摘下,在袖口上来回擦几下,脱去表层酥松的外皮,馋猫似地往嘴里塞,津津有味地品尝着大自然恩赐的美食,这是我与伙伴们喜欢到茶籽林玩耍的原因之一。
秋季来临,茶籽树上挂满了青色中夹杂着褐色的茶籽果,茶树枝被压弯下垂,这是村民一年的希望。全村的村民这时节荷锄上山为茶籽林锄草,将林地里各种杂草锄掉,并填埋在茶籽树头下作为有机肥,锄后的茶籽林寸草不留。这是家乡当地的传统习惯,很少采撷树上的油茶果,而是在锄得干干净净的林地上捡茶籽。村民在锄草中,时常发现茶籽林里长的一种真菌——茶树菇,菇伞灰色如碗口大,菇腿灰白色很长,采摘回家煮汤或煮米粉汤味道极其甜美。
清爽的秋风送来百花仙子的柔情蜜意,吹开了丹桂的花骨朵,让神州大地香气四溢的同时,茶籽树也毫不犹豫地绽放自己的花朵,展示自己最妖艳的容貌,一夜之间,漫山遍野的茶籽林中雪白的油茶花盛开了,白色花朵中间吐露出金黄色的花蕊,散发出沁人心脾的芬芳,茶籽林变成一片白色的花海。成群的蜜蜂“嗡嗡嗡”在花丛中飞来飞去,落在金黄色的花蕊中不知疲倦地采蜜,也为油茶花义务传授花粉,为明年茶籽树挂果立下汗马功劳。儿时,我和伙伴们像一群快乐的小蜜蜂,一头扎进茶籽林里,一边观赏着洁白娇艳的油茶花,一边折一根抽去内心的赤蕨杆当吸管,插入金黄色的花蕊中,轻轻一吸,芬芳甜美、味道香醇的花蜜便进入口中。我们小心翼翼地攀下茶树枝,如痴如醉地在一朵又一朵的油茶花中滋滋有声吮吸着花蜜,比供销社卖的硬糖粒还要甜美十倍。
到了秋高气爽的秋末,山区空气相对干燥,白天依然烈日炎炎,可夜晚却出现霜冻,昼夜温差很大。这时,茶籽树上的茶籽果由原来的青色转瞬间全部变成深褐色,已经熟透的茶籽果一颗颗裂开大嘴,露出大嘴里油光发亮的油茶籽。阵阵秋风送爽,茶籽树梢随风摇曳,催促油茶籽快快离开树梢,洒脱地坠落在村民锄得干干净净的地板上,几天时间,茶树林的地面上便铺上一层深褐色的油茶籽。此时的茶
籽林沸腾了,满怀丰收喜悦的村民,发动全村男女老幼一起上山捡收油茶籽,大家一边欢快地捡着,一边大声地说笑着,这边有母亲唤儿声,那边有青年男女对歌声,茶籽林里飘出一阵阵欢乐的笑声。这笑声就像嘹亮的集合号角,将满地的油茶籽在愉快的气氛中快速聚结起来,坚定果断地跟随村民进入农家大院。(
油茶籽从开花、授粉、结果到成熟落地,经历了秋、冬、春、夏、秋五个季节的阳光雨露,尽吸天然养分,天地精华,营养极高,是纯天然的绿色食品。村民视油茶籽为农家之宝,及时晒干,装筐储藏,等待冬闲之时送到榨油坊加工成金黄色的茶籽油。
范文三:2010司考卷四
司考卷四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
(四卷 )
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 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 (本题 20分 )
材料 据新华社 2009年 12月 18日电:****中央政治局常委、 中央政法委书记**在 18日下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 要以**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 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 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 工作会议精神, 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 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 化解、 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确保国 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注﹡三项重点工作
①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努力化解老矛盾,有 效预防新矛盾,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
②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 重点地区综合治理、 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 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问题, 进一步完善与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
③ 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在提高执法能力、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监督、加 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上取得新进步,进一步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 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问题
请结合当前政法领域的三项重点工作, 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依法治国基本内涵 的理解。
答题要求
1. 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
2. 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
3. 不少于 400字。
二、 (本题 22分 )
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 (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 。 2009年 5月 2 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 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 (没有取出 现金 ) 。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 9万元。
同年 6月 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 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 “ 尸体 ” 缚 重扔入河中。
6月 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 (某 国有企业出纳 ) 拿 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 3
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 17万元,急忙将 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 蒙面接收 20万元后,声称 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 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 (经鉴定, 钱某系溺水死亡 ) 。 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 于 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 20万元交给公安人 员 (公安人员将 20万元退还孙某, 孙某于 8月 3日将 17万元还给公司 ) 。 公安人员李某听了 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 “ 你罪行不轻啊 ” ,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 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
1. 赵某将钱某的 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 为什么 ?
2. 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 ? 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 意见 ? 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 ? 为什么 ?
3. 赵某向孙某索要 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 为什么 ?
4. 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 ? 为什么 ?
5. 孙某从公司拿出 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 ? 为什么 ?
三、 (本题 21分 )
案情
张某 —— 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 —— 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 —— 张某的朋友
姜某 —— 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 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 被张某拒绝。 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 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 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 2006年 3月 6日, 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 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 2006年 5月 1 0日, 杨某因石某允诺的 400万股未兑现, 遂将石某诉至法院, 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 明作为重要证据, 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 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 即向某区检 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 石某称:2006年 3月 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 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 4月 1 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 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 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 (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 。
—— 姜某称:取出 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 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 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 与姜某见面时因 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 10万 元给他,说是辛苦费 (案发后,杨某将 10万元交检察院 ) 。
——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 (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 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 。
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 2006年 3月 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 分公司将 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 3月 14日和 4月 17日,分别有 15万元和 4 0万元现金被提出。
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 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 运用本案现有证据, 分析能否认定张某 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①能够根据法律、 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 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 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②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
四、 (本题 20分 )
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 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 2010年 3月 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 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大蒜总价款为 100万元, 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 50万元货款, 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 50万元。 双方还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 50万元货款中包含 定金 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 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 2010年 3月 1日 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 总价款为 100万元, 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 货 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 4月 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 50万元大蒜货 款和 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 甲公司。
2010年 4月 5日, 甲、 丁公司签订以 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 4月 7日因大蒜价 格大涨,甲公司又以 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 4月 8日, 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 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 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 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 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 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 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 并 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 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 ? 为什么 ?
2. 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 为什么 ?
3. 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 ? 为什么 ?
4. 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 ? 为什么 ?
5. 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 为什么 ?
6.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 为什么 ?
7. 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 为什么 ?
8.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 为什么 ?
五、 (本题 20分 )
案情 甲省 A 县大力公司与乙省 B 县铁成公司,在丙省 C 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 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 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 C 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 A 县法院或 C 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 D 县, 大力公司同意。 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 2,000吨煤炭, 存放于铁成公司在 D 县码头 的货场。 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 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 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 D 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 款并请求解除合同。 审理中, 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 2,000吨煤炭, 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 (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 ) 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 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 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 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 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 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 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 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 与季某关于 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 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 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 坚持要求铁成公司 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 本案哪个 (些 ) 法院有管辖权 ? 为什么 ?
2.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 ? 为什么 ?
3. 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 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 ? 为什么 ?
5. 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 (些 ) 法院申请再审 ?
6. 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 ? 为什么 ?
六、 (本题 22分 )
案情 2007年 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北陵公 司 ) 。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 500万元 ; 持股比例各 20%;甲、 乙各以 100万元现金出资, 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 100万元 ; 甲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 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 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 18%,从第六 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 2010年 9月, 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 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 丁提出急需资金, 向公司借款 100万元, 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 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 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 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 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 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 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 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 股东会才行。 ” 王五说:“ 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 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 ” 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 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 2008年 5月地震中遇难,其 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 200万元, 以设备作为担保, 银行同意,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 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 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 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 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 司债务 150万元一直未还。 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 100万元, 与其签订了 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 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 ? 为什么 ?
2. 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 ? 在房屋已经由 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3. 丁向公司借款 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 ? 为什么 ?
4. 北陵公司于 2010年 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 为什么 ?
5. 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 ? 为什么 ?
6. 戊 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 为什么 ?
7. 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 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 ? 为什么 ?
8. 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 ? 为什么 ?
9. 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 ? 为什么 ? 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 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 ? 为什么 ?
七、 (本题 25分 )
材料 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 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2 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 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 “ 案结 事了 ” 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 (2009)》披露, “ 在 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 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 43,280件,占 一审行政案件的 35.91%。 ”
总体上看, 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 但也有 人担心, 普遍运用协调、 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 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问题
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
1. 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
2. 字数不少于 500字。
范文四:2010司考卷四(带答案)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
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 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12 一、 (本题 20分)
材料 据新华社 2009年 12月 18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中央政法委书记**在 18日下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 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 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 深入推进社会 矛盾化解、 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确 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注﹡三项重点工作
①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努力化解老矛盾,有 效预防新矛盾,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
②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 重点地区综合治理、 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 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问题, 进一步完善与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
③ 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在提高执法能力、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监督、加 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上取得新进步,进一步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 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问题
请结合当前政法领域的三项重点工作, 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依法治国基本内涵 的理解。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3.不少于 400字。
参考答案:
1.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依 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人民民主、 法制完备,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和权力制约四个方面。 人民 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 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是依法 治国的必然要求,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2.在政法领域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及当前社会矛盾 作出的战略决策,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推进政法工作的关键环节。
3.在政法工作领域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巩固依法治国政治 基础的关键环节。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是满足社会发展客观要求, 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 创新实践。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是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规范、 各项权力依法约束的必然遵循。
10 二、 (本题 22分)
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 2009年 5月 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 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 出现金) 。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 9万元。
同年 6月 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 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 缚重扔入河中。
6月 28日凌晨, 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 谎称钱某被绑架, 让钱某之妻孙某 (某 国有企业出纳)拿 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 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 17万元,急忙将 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 蒙面接收 20万元后,声称 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 。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 露, 于 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并将勒索的 20万元交给公安 人员(公安人员将 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 8月 3日将 17万元还给公司) 。公安人员李某 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 ,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 通缉的过程中, 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 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 罪行。
问题
1.赵某将钱某的 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 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 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 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赵某将钱某的 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 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 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 体” 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 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 意 (或未必的故意) , 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 既遂; (4) 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 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 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 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 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 既遂。
3. 赵某向孙某勒索 20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一方面, 赵某实施 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 另一方面, 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 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 20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是, 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 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 认定为自首” ,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 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5.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 使用,但并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
15 三、 (本题 21分)
案情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 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 被张某拒绝。 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 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 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 2006年 3月 6日, 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 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 2006年 5月 10日, 杨某因石某允诺的 400万股未兑现, 遂将石某诉至法院, 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 作为重要证据, 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 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 即向某区检察
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石某称:2006年 3月 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 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 4月 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 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 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
——姜某称:取出 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 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 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 与姜某见面时因 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 10万 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 10万元交检察院) 。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 每次都否 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
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 2006年 3月 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 分公司将 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 3月 14日和 4月 17日,分别有 15万元和 40万元现金被提出。
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 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 运用本案现有证据, 分析能否认定张某 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①能够根据法律、 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 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 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②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
参考答案:
1.判断。不能认定张某收受贿赂。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62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 52条、第 176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刑 事诉讼证明理论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阐述,具体是指:(1)据以定罪 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 (2)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 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应 证据证明; (4)全案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唯一。
3.分析。——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角度看,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问题上,均为“一对 一”证据, 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 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 —— 从本案涉案人员情况看,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害张某。 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
4.处理。本案证据在证明张某收受这两笔钱这一关键问题上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应当作 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4 四、 (本题 20分)
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 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 2010年 3月 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 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大蒜总价款为 100万元, 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 50万元货款, 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 50万元。 双方还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 50万元货款中包含 定金 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 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 2010年 3月 1日 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 总价款为 100万元, 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 货 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 4月 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 50万元大蒜货 款和 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 甲公司。
2010年 4月 5日, 甲、 丁公司签订以 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 4月 7日因大蒜价 格大涨,甲公司又以 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 4月 8日, 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 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 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 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 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 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 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 并 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 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 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 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 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3.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 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 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6. 有效。 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 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 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 行为进行了追认。
7.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 为。
8.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5 五、 (本题 20分)
案情 甲省 A 县大力公司与乙省 B 县铁成公司,在丙省 C 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 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 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 C 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 A 县法院或 C 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 D 县, 大力公司同意。 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 2,000吨煤炭, 存放于铁成公司在 D 县码头 的货场。 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 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 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 D 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 款并请求解除合同。 审理中, 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 2,000吨煤炭, 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 (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 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 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 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 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
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 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 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 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 与季某关于 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 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 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 坚持要求铁成公司 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B 县和 D 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 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
2.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 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3.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4.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 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6.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 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4 六、 (本题 22分)
案情 2007年 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 司)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 500万元;持股比例各 20%;甲、乙各以 100万元现金 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 100万元;甲任董事长 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 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 18%, 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 2010年 9月, 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 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 丁提出急需资金, 向公司借款 100万元, 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 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 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 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 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 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 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 股东会才行。 ”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 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 ”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 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 2008年 5月地震中遇难,其 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 200万元, 以设备作为担保, 银行同意,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 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 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 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 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 司债务 150万元一直未还。 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 100万元, 与其签订了 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 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 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 北陵公司于 2010年 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 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6.戊 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 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 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4.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5.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6.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7.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8.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9.有效。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 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10 七、 (本题 25分)
材料 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 解沟通,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 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 调、 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 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 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 “案结事了” 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 》披露, “在 2009年审结的行政 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 43,280件, 占一审行政案件的 35.91%。 ”
总体上看, 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 但也有 人担心, 普遍运用协调、 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
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问题
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2.字数不少于 500字。
范文五:2010司考卷四(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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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
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12 一、(本题20分)
材料 据新华社2009年12月18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18日下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注,三项重点工作
?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
?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
? 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在提高执法能力、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监督、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上取得新进步,进一步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问题
请结合当前政法领域的三项重点工作,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依法治国基本内涵的理解。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
1(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和权力制约四个方面。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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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政法领域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及当前社会矛盾作出的战略决策,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推进政法工作的关键环节。
3(在政法工作领域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巩固依法治国政治基础的关键环节。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满足社会发展客观要求,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创新实践。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是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规范、各项权力依法约束的必然遵循。
10 二、(本题22分)
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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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好资源www.docin.com/splow 参考答案: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3(赵某向孙某勒索20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某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5(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
15 三、(本题21分)
案情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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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好资源www.docin.com/splow 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
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
参考答案:
1(判断。不能认定张某收受贿赂。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52条、第176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阐述,具体是指:(1)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3)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应证据证明;(4)全案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唯一。
3(分析。——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角度看,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问题上,均为“一对一”证据,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从本案涉案人员情况看,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害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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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理。本案证据在证明张某收受这两笔钱这一关键问题上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4 四、(本题20分)
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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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3(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6(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7(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
8(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5 五、(本题20分)
案情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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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
2(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3(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4(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6(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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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六、(本题22分)
案情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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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4(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5(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6(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7(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8(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9(有效。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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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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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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