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案情】
黄某因与章某发生业务往来,2011年经结算,黄某向章某写了一份欠款134万元的欠条,此后黄某陆续付了部分款。2012年,黄某委托其妻艾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其与章某发生业务往来时的货款进行结算后,艾某以某公司的名义向章某书面出具了一份欠款为92万元的欠条,并加盖了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2013年,黄某与章某两次自愿协商用货物抵欠款30万元,后因黄某与该公司均没有付款,章某持黄某出具的欠条(原件已撕破)和某公司出具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与某公司共同偿付所欠货款92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
另查明,章某向法庭出示的已撕破的黄某欠条原件,是诉讼期间章某受邀到黄某家中吃饭时,黄某之妻艾某提出要看欠条原件,之后双方发生吵架而被艾某撕破,后由章某捡起重新粘好。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某公司应承担支付欠款的民事责任。理由是:从章某提供的对同一货款结算后分别由黄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欠条(现已被撕破)和某公司出具的欠条时间先后来看,在黄某出具欠条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艾某对黄某与章某业务往来期间的货款结算并加盖某公司财务章出具欠条给章某,说明章某当时对艾某以某公司名义出具欠条加盖公章的行为是明知并接受的,此行为应认定构成债务转移。根据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债务转移成立生效后,原债务人黄某即退出了原债务关系,章某与新的债务人某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本案应由某公司承担民事清偿责任,黄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况且黄某出具的欠条已被撕破存在证据瑕疵。
另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和某公司应共同承担支付欠款的民事责任。理由是:贝斯特公司出具欠条,表明其已以新债务人的身份加入到章某对黄某的债务中,构成了债务加入,某公司、黄某具有一并偿还欠款的义务。章某有权请求某公司、黄某中的任何一个还款,也有权请求他们共同还款。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涉及到在黄某出具欠条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某对黄某与章某业务往来期间的同一货款结算并加盖某公司财务章出具欠条给章某的行为性质是构成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的问题。
首先,某公司不构成债务转移但构成债务加入。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并经债权人同意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签订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原债务人则脱离债的关系。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已有的债务关系中来,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其主要法律特征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同一内容的债务;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加入既可以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也可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本案中,黄某以个人名义向章某出具欠条后并没有与某公司达成过债务转移协议,章某与黄某之间也没有明确否定黄某的债务人地位或者让黄某脱离债的关系,从合同货款履行情况看,在某公司出具欠条后,黄某仍以自己名义与章某两次以货抵款清偿债务,也印证说明了黄某并未退出原债务关系,本案某公司出具欠条只是自愿替黄某履行债务。即章某、黄某、某公司之间不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律特征。但是某公司出具的欠条却已具体明确:某公司具有还款义务,这一义务与黄某承担债务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某公司承担还款义务的同时并不排除黄某的义务承担,也没有妨障黄某的义务承担;某公司、黄某就该义务的承担完全可以各自履行,也可以共同履行。这些特征与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是相符的。
其次,黄某与某公司对同一货款结算后先后各自出具的欠条均真实有效。虽然章某向法庭出示的黄某亲笔书写的欠条已被撕破,存在证据形式上的瑕疵,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原因是艾某怪章某向法院起诉而双方发生吵架被艾某撕破的,并非是由于某公司向章某出具欠条后,债务发生移转黄某因此脱离了原债务关系而撕毁欠条的,该证据瑕疵已得到合理解释,不影响其法律效力,黄某出具的欠条虽有瑕疵但并未失效。关于某公司就黄某同一货款向章某出具的结算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合法有效。
最后,某公司与黄某应当连带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由于债务加入要求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性质决定了章某有权请求某公司、黄某中的任何一人还款,也有权请求二人共同还款。如果章某只请求某公司或黄某一方归还欠款,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选择权。至于某公司与黄某之间日后是否向对方追偿、何时追偿、以什么方式追偿,则是黄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另一层法律关系。
表哥”QQ 借钱 男子被骗 7000 元!
把钱借给陌生人,你愿意吗?
开口借钱遭拒邀人砍伤朋友!!
民间借贷中,你知道哪些人属于“十不借”吗?
结婚3年老公狂花钱欠债372万 老婆诉离婚被驳回?!
为逼要债务,竟非法拘禁他人70小时!!
范文二: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的区别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的区别》
------------------------------------------------------------------------------
作者: 日期:2015-02-06
所为债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债务转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第二是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第三是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有两种情形,1、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转让合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转让合同,自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时成立;2、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从该法条的字面理解,似乎只有债务人才有权转移债务,并未规定债权人对债务进行移转的权利。由于债务是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的,在债务的移转问题上,债权人拥有比债务人更为优越的地位,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规则,应当认为既然债务人可以移转债务,债权人当然也可以移转债务。因此,第三人完全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订立债务移转合同。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转让合同,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因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对债务人并不不利,债务人一般不会反对,即使债务人反对,而第三人自愿代其履行,债权人又愿意接受第三人履行的,自无使债务承担合同归于无效的必要,所以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不必经债务人同意即可生效。(3)第四是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转让合同本身表明债权人同意,不需另外的表示。在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转让合同时,则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如果第三人没有足够的能力和信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如果是并存的债务,就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因第三人对债的关系的加入,并没有导致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时,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义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成为新的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4)债务加入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没有规定债务加入(担保除外),因此,债务加入只是学说上提出的概念,司法实践中哪种纠纷类型属于债务加入不明确,往往争议很大,难以达成共识。根据学说上提出的债务加入概念,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债务加入案件有以下特征:1、第三人单独与债权人订立代债务人还款的协议,债务人不参加协议的订立,协议内容不涉及债务人是否免除还款责任,如乙公司欠丙公司200万元,甲公司向丙公司承诺,代乙公司归还欠款200万元,每年归还20万元。2、第三人与债务人通常是关联企业,如第三人是债务人的开办单位、控股股东,或与债务人
是人、财、经营混同,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或与债务人具有多年往来的贸易关系,或有关行政单位指令第三人帮助还款,等等;3、债务人通常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而第三人从债务人处取得过利益,或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同样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从上述债务加入案件的特征可以看出,债务加入案件与债务转让、第三人代为履行案件及保证债务在履行方式上有相同之处,造成在实践中容易混淆,难以判断,如债务转让案件中也存在第三人直接与债权人订立还款协议,债务人并不参加协议的订立的情形;第三人代为履行案件也表现为第三人向债权人归还欠款(www.64ls.com),保证人也是加入到债的关系中,区别的关健是: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往往有利益关系,债务人的还债行为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还债,控股股东收益减少;属于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哪个公司归还债务对两个公司的利益影响是一样的;第二点区别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独立于原债务人,区别于担保人的从债务,保证债务附属于主债务;第三是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不是合同主体,当其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仍然要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是连带责任人,是合同主体。如在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的价值判断通常是偏向于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而债务加入比债务转让更加能保护债权人利益。
范文三:债务转让与债务加入的区别
《债务转让与债务加入的区别》
------------------------------------------------------------------------------
作者: 日期:2014-07-18
核心内容: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区别呢?下面由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 希望对您有帮助。
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时,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义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成为新的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加入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没有规定债务加入(担保除外),因此,债务加入只是学说上提出的概念,司法实践中哪种纠纷类型属于债务加入不明确,往往争议很大,难以达成共识。
根据学说上提出的债务加入概念,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债务加入案件有以下特征:1、第三人单独与债权人订立代债务人还款的协议,债务人不参加协议的订立,协议内容不涉及债务人是否免除还款责任,如乙公司欠丙公司200万元,甲公司向丙公司承诺,代乙公司归还欠款200万元,每年归还20万元。2、第三人与债务人通常是关联企业,如第三人是债务人的开办单位、控股股东,或与债务人是人、财、经营混同,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或与债务人具有多年往来的贸易关系,或有关行政单位指令第三人帮助还款,等等;3、债务人通常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而第三人从债务人处取得过利益,或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同样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
所为债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债务转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
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第二、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
第三、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有两种情形,1、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转让合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转让合同,自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时成立;2、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从该法条的字面理解,似乎只有债务人才有权转移债务,并未规定债权人对债务进行移转的权利。由于债务是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的,在债务的移转问题上,债权人拥有比债务人更为优越的地位,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规则,应当认为既然债务人可以移转债务,债权人当然也可以移转债务。因此,第三人完全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订立债务移转合同。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转让合同,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因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对债务人并不不利,债务人一般不会反对,即使债务人反对,而第三人自愿代其履行,债权人又愿意接受第三人履行的,自无使债务承担合同归于无效的必要,所以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不必经债务人同意即可生效。
第四、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转让合同本身表明债权人同意,不需另外的表示。在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转让合同时,则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如果第三人没有足够的能力和信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如果是并存的债务,就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因第三人对债的关系的加入,并没有导致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从上述债务加入案件的特征可以看出,债务加入案件与债务转让、第三人代为履行案件及保证债务在履行方式上有相同之处,造成在实践中容易混淆,难以判断,如债务转让案件中也存在第三人直接与债权人订立还款协议,债务人并不参加协议的订立的情形;第三人代为履行案件也表现为第三人向债权人归还欠款,保证人也是加入到债的关系中,区别的关健是: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往往有利益关系,债务人的还债行为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还债,控股股东收益减少;属于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哪个公司归还债务对两个公司的利益影响是一样的;第二点区别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独立于原债务人,区别于担保人的从债务,保证债务附属于主债务;第三是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不是合同主体,当其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仍然要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是连带责任人,是合同主体。如在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的价值判断通常是偏向于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而债务加入比债务转让更加能保护债权人利益。
范文四:债务加入与代为清偿的区别
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仓某于1999年在一起当兵,在当兵期间被告仓某向原告王某借款1650元,当时未出具借条。原告多年向被告仓某追款未果,2006年10月1日,原告到被告仓某家追款,仓某当时不在家,只有仓某的母亲及妻子在家,被告沈某是仓某的叔叔,帮助仓某家解决与原告之间因追款而发生的矛盾。经过协商,由沈某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上载明:“欠条兹有我侄仓某99年当兵期间借大丰王某现金壹仟陆佰伍拾元整。王某?六年前曾三次到门讨要至今未还。现由仓某大伯沈某和王某通过协商,约定于二??六年十一月底前经沈某手全部归还清。如到期一分不还,愿承担全部费用(包括前三次路费并计算至今利息及违约金)欠款人仓某、仓某大伯沈某二??六年十月一日”。立据后未有人归还借款,故引起诉讼。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仓某和被告沈某偿还借款1650元及9年利息以及8次路费每次60元计480元、电话费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仓某辩称:其仅仅借过原告王某650元,出具欠条的事他不清楚,且只同意偿还原告650元。
被告沈某辩称:他是在与仓某没有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受原告的逼迫才打的条子,钱是仓某借的,他是为了解决矛盾才打的条子,仓某承认多少才是多少,让他还钱不合理。
【审判】
建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仓某向原告王某借款1650元的事实,经被告沈某出具的欠据证实,被告仓某否认双方之间有1650元的借款事实,应当提交具有同等效力的相反证据证明,而被告未能提交证据反证,因此双方之间1650元的借款事实成立。被告沈某向原告出具欠据,向原告承诺还款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债务加入的法律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仓某、沈某偿还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只能按约定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之日。关于原告主张的路费问题,原告只能按约定的四次路费主张,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四次路费的实际费用,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路费不予支持。
建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仓某、沈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65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在本案中对于被告沈某代为打下欠条向原告王某偿还债务的行为是债的代为清偿还是债务加入的行为存在争议。
本案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严格说,这并非债的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之债。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径直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同时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被告沈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据替被告仓某偿还债务的行为,暂且不论债务额是否是1650元,还是被告仓某认可的650元,这种行为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方履行债务人债务的行为,但这并不能免除被告仓某的还款责任,也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告仓某的加入行为,在被告仓某与沈某之间已形成连带还款责任。因此应当判决被告仓某与沈某共同连带偿还原告王某的1650欠款。
在本案中被告沈某代为打下欠条向原告王某偿还债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债务的加入行为而非代为清偿行为。
债务加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债务加入须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原有债务如果是无效的,债务加入则不发生效力。二、债务加入系因第三人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加入到原有的合同关系中。同时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义务,第三人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单独要求第三人或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履行全部债务。三、第三人加入后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同时所承担的范围也是以原债务为限。承担后发生的利息及违约金、所受损害赔偿等,应一并承担。四、债务人不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免除债务。
与债务加入不同,债务代为清偿的主要目的在于免除原债务人的偿还责任,由第三人与原债权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范文五:从本案看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别
《从本案看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别》
------------------------------------------------------------------------------
日期:2014-07-16
核心提示:一种意见认为,某公司应承担支付欠款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和某公司应共同承担支付欠款的民事责任。理由是:贝斯特公司出具欠条,表明其已以新债务人的身份加入到章某对黄某的债务中,构成了债务加入,某公司、黄某具有一并偿还欠款的义务。章某有权请求某公司、黄某中的任何一个还款,也有权请求他们共同还款。
从本案看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别
(案情)
黄某因与章某发生业务往来,2011年经结算,黄某向章某写了一份欠款134万元的欠条,此后黄某陆续付了部分款。2012年,黄某委托其妻艾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其与章某发生业务往来时的货款进行结算后,艾某以某公司的名义向章某书面出具了一份欠款为92万元的欠条,并加盖了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2013年,黄某与章某两次自愿协商用货物抵欠款30万元,后因黄某与该公司均没有付款,章某持黄某出具的欠条(原件已撕破)和某公司出具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与某公司共同偿付所欠货款92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
另查明,章某向法庭出示的已撕破的黄某欠条原件,是诉讼期间章某受邀到黄某家中吃饭时,黄某之妻艾某提出要看欠条原件,之后双方发生吵架而被艾某撕破,后由章某捡起重新粘好。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某公司应承担支付欠款的民事责任。理由是:从章某提供的对同一货款结算后分别由黄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欠条(现已被撕破)和某公司出具的欠条时间先后来看,在黄某出具欠条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艾某对黄某与章某业务往来期间的货款结算并加盖某公司财务章出具欠条给章某,说明章某当时对艾某以某公司名义出具欠条加盖公章的行为是明知并接受的,此行为应认定构成债务转移。根据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债务转移成立生效后,原债务人黄某即退出了原债务关系,章某与新的债务人某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本案应由某公司承担民事清偿责任,黄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况且黄某出具的欠条已被撕破存在证据瑕疵。
另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和某公司应共同承担支付欠款的民事责任。理由是:贝斯特公司出具欠条,表明其已以新债务人的身份加入到章某对黄某的债务中,构成了债务加入,某公司、黄某具有一并偿还欠款的义务。章某有权请求某公司、黄某中的任何一个还款,也有权请求他们共同还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涉及到在黄某出具欠条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某对黄某与章某业务往来期间的同一货款结算并加盖某公司财务章出具欠条给章某的行为性质是构成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的问题。
首先,某公司不构成债务转移但构成债务加入。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并经债权人同意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签订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原债务人则脱离债的关系。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已有的债务关系中来,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其主要法律特征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同一内容的债务;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加入既可以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也可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本案中,黄某以个人名义向章某出具欠条后并没有与某公司达成过债务
转移协议,章某与黄某之间也没有明确否定黄某的债务人地位或者让黄某脱离债的关系,从合同货款履行情况看,在某公司出具欠条后,黄某仍以自己名义与章某两次以货抵款清偿债务,也印证说明了黄某并未退出原债务关系,本案某公司出具欠条只是自愿替黄某履行债务。即章某、黄某、某公司之间不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律特征。但是某公司出具的欠条却已具体明确:某公司具有还款义务,这一义务与黄某承担债务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某公司承担还款义务的同时并不排除黄某的义务承担,也没有妨障黄某的义务承担;某公司、黄某就该义务的承担完全可以各自履行,也可以共同履行。这些特征与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是相符的。
其次,黄某与某公司对同一货款结算后先后各自出具的欠条均真实有效。虽然章某向法庭出示的黄某亲笔书写的欠条已被撕破,存在证据形式上的瑕疵,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原因是艾某怪章某向法院起诉而双方发生吵架被艾某撕破的,并非是由于某公司向章某出具欠条后,债务发生移转黄某因此脱离了原债务关系而撕毁欠条的,该证据瑕疵已得到合理解释,不影响其法律效力,黄某出具的欠条虽有瑕疵但并未失效。关于某公司就黄某同一货款向章某出具的结算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合法有效。
最后,某公司与黄某应当连带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由于债务加入要求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性质决定了章某有权请求某公司、黄某中的任何一人还款,也有权请求二人共同还款。如果章某只请求某公司或黄某一方归还欠款,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选择权。至于某公司与黄某之间日后是否向对方追偿、何时追偿、以什么方式追偿,则是黄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另一层法律关系。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