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申请成立社团的条件
申请成立社团的条件、步骤及相关表格
第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应当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冠以"内蒙古大学学生XX协会/俱乐部/社"等字样,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且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 有相对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或指导单位;社团指导老师应当是我校正式教师;社团指导单位应当是我校相关院系、研究所或机关部处室。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须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
第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一) 筹备申请书(二) 章程草案(三)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四) 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单位)情况登记表
第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 名称;(二)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三)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五)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 章程的修改程序;(七) 社团的终止程序;(八)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校团委、社联在收到筹备申请2个周之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筹备:
(一) 申请筹备的学生社团的宗旨、任务不符合全校社团健康发展的;
(二) 已有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
(三)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受过纪律处分的;
(四)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 有校规校纪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1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申请成立注册。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公章。在征得团委同意后,可自备一个代表本学生社团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图章只能是椭圆形或方形,图章的图样须报校团委备案。
附:《内蒙古大学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
《内蒙古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内蒙古大学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情况登记表》
范文二:民间社团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民间社团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 注册登记条件
1、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经费;(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省份证明;(5)章程草案。
二、 其他条件
1、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
关提交下列文件:(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省份证明、(6)章程草案。
三、 民间组织登记工作流程
1、 社会团体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核准—筹备—审查登记—公告。
2、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登记—公告。
四、 审批时限
1、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2、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3、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4、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清算业务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范文三:申请成立社团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不低于10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申请成立全国性社会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
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原件):
《关于筹备成立 的申请》(写明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的业务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立该社会团体的作用,社会团体名称专业性较强的,须对名称作出说明;写明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申请书由发起人签名或者盖章);
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印章);
拟任负责人名单、(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加盖单位印章);
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本人签字);
范文四:社团成立的前提条件
社团成立的前提条件
社团产生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要有能成为会员的群体。如果某一个群体从集体行动中获得的福利高于他们付出的成本,举一个例子,一个人拿一块钱单独去买东西,最多只能得到一块钱的享受,而十个人和起来去买,每个人很可能都能得到十块钱的享受。那么这种群体就极有可能成立一个社团组织。这样的群体称为潜在的社团。
潜在的社团确实很多,但并不是所有潜在的社团都会变成现实的社团。任何社团的成立都必须有一位或者几位发起者,他们称为社团的制度供给者,制度供给者必须得到足够的选择性激励才会有动力去成立社团。因此,社团成立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是发起者有足够的动力成立社团。
对制度供给者而言,最好的选择性激励莫过于制度供给者从社团的成立中获得的收益大于他们为社团的成立而付出的代价。
只有在同时满足条件一和条件二的情况下,一个社团才可能顺利问世。同时,条件一和条件二的同时满足也使得社团的成立几乎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因此,这两个条件的交集也是社团成立的充分条件。
申请社团的程序
1、 申请社团的时间:为有利于管理,每学期开学后的两个月内,过时者本学期不予注册。
2、 申请社团必备的文稿文件:
? 社团名称及宗旨
? 社团成立的可行性调查报告:要有会员潜在群体分析;能持续的时间;可利用的资源等。
? 组织制度及机构:采用适应本社发展的制度及机构。可借鉴的有社长负责制、全员公决制、主席团制等。写清可能有的各机构名称。
? 财务制度:要有专人负责。写清资金来源、使用办法,设收入、支出帐目,最长时间一学期一公布。
? 活动办法:制定出适合本社团性质的活动办法。可借鉴的有讲座、联谊、演讲、辩论、讨论、参观、实操、比赛、论文、表演、鉴赏、公益活动等等。
? 长远、近期目标:通过阶段性的活动想要取得的效果和达到的层次,这是控制社团活动质量的重要手段。长远目标可以是社团目标,近期目标可以是活动目标。
? 社团级别、规模、人数:级别分两级,院级和校级(含校级以上级)。院级是长期在院内活动或代表学院参加校内活动;校级是长期代表学校参加更高级别的活动。
3、 申请文件递交单位:社团活动的直接管理机构,一般是各学院社团管理委员会或团总支社团部。
4、 经社团管理机构审批通过后即可开始活动。
4 、就业创业类。 为培养中职学生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积极倡导自主创业,自主
学习交流实习就业指导知识,可引导学生成立创业协会社、职业发展协会、营销与策划
协会、新职业研究会、职业调查协会等就业创业社团组织。
范文五:社团成立条件
一、成立社团的条件
1、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在业务上应当具有代表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见中共泰安市委组织部、泰安市民政局、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5、有固定的住所;
6、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7、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发起人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关于筹备成立××××的申请》。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写明拟成立社会团体名称说明,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或者盖章(行业协会、商会不少于5个,并附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