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
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
预算管理体制是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各级预算管理的职责权限和预算收支范围的一项根本制度,它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事业行政财务管理体制、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等。财政管理体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财政管理体制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体制等;狭义的财政管理体制仅指预算管理体制。在实际工作中,讲财政体制时,一般是指预算管理体制。预算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是各级政府之间的收支划分。我国预算管理体制进行过多次改革,总体上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高度集中管理体制,到逐步实行多种形式的分级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是1994年起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由于国家预算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预算管理体制所进行的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划分,对国家财政以至整个国民经济有着重要影响,因此预算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主导环节,占有重要地位。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和监督。我国有关预算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预算法、审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行使编制和执行国家预算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批准国家预算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国家预算执行的职权。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职责、审查方法和程序。预算法明确了人大、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在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决算审查中的职责、作用和操作程序。审计法规定了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的对象、内容以及职权和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
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对中央预算的审查监督,并将有关人大进行预算审查监督的条文具体化,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任务和有关工作程序。
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自建国以来随着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经历了多次改革,试行过多种办法。总的趋势是,由建国初期的高度集中,逐步过渡到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不同程度的分级管理。1994年起实施的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以分税制为主要特征,又称为“分税制”。实行分税制是世界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模式。
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划分税源,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各自税收权限、税务机构和协调财政收支关系的一种制度。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施以分税制为核心内容的预算管理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划分中央、地方的支出范围。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革新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2(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主要有关税、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主要有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主要有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2002年国家对所得税划分进行了调整,自2003年起,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3(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按照 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 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保证现有地方既得财力,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增长0.3,。如若 1994年以后净上划中央的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4(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为顺利推行分税制改革,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原体制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再逐步规范化。2002年国家对所得税划分进行了调整,自2003年起,所得税不再按归属划分,而改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
范文二:我国义务教育实行怎样的管理体制
我国义务教育实行怎样的管理体制,
2006-09-19
答:新的《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这一款规定的是义务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宏观管理体制是纵向规定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我国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这一体制在当时激发了地方普及义务教育的积极性~加快了义务教育的发展步伐~为实现“普九”发挥过积极作用。2001年~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进的新形势~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确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实行国务院领导~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这一体制的变革有利于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和在县域内进行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在实行过程中由于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混淆了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新的《义务教育法》对管理体制有了更为准确的表述:“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这一新体制突出了两个特点:一是强调了省级政府的统筹作用~
二是明确了管理以县为主。
省级政府是地方最高的行政机关~对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各项地方公共事业负有首要责任。从目前情况看~省级政府离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还有距离。强调省级统筹~就是要加大省一级的责任~这是新体制一个值得关注的内容。省级政府一要统筹落实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确定省以下各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落实中央安排的转移支付和地方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承担与其职责和财力相应的义务教育经费数额~制定辖区内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二要统筹省域内义务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本省义务教育政策、规划和义务教育的各项标准~统筹配置教育资源~促进省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无论从投入体制还是从管理体制来讲~省级政府的统筹作用都至关重要~如果省级政府能够切实担负起这一责任~理顺省以下的体制~则相关问题比较容易解决。
县级政府对本地区义务教育发展负有主要责任~强调管理以县为主是非常必要的。以前在一些地区存在着投入以县为主的做法~使义务教育的事权和财权不对称~挫伤了基层政府管理和实施义务教育的积极性。管理以县为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好经费。县级政府除了按照省级政府确定的比例承担经费外~一项更重要的任务~是要具体管好用好资金。要将义务教育的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建立健全
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包括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的规划、设置、布局调整、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保障学校安全~培养教师~均衡配置师资力量~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校长和教师流动。
范文三:我国义务教育实行怎样的管理体制?
我国义务教育实行怎样的管理体制,
2006-09-19
答:新的《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这一款规定的是义务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宏观管理体制是纵向规定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我国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这一体制在当时激发了地方普及义务教育的积极性,加快了义务教育的发展步伐,为实现“普九”发挥过积极作用。2001年,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进的新形势,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确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实行国务院领导,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这一体制的变革有利于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和在县域内进行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在实行过程中由于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混淆了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新的《义务教育法》对管理体制有了更为准确的表述:“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这一新体制突出了两个特点:一是强调了省级政府的统筹作用,二是明确了管理以县为主。
省级政府是地方最高的行政机关,对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各项地方公共事业负有首要责任。从目前情况看,省级政府离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还有距离。强调省级统筹,就是要加大省一级的责任,这是新体制一个值得关注的内容。省级政府一要统筹落实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确定省以下各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落实中央安排的转移支付和地方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承担与其职责和财力相应的义务教育经费数额,制定辖区内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二要统筹省域内义务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本省义务教育政策、规划和义务教育的各项标准,统筹配置教育资源,促进省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无论从投入体制还是从管理体制来讲,省级政府的统筹作用都至关重要,如果省级政府能够切实担负起这一责任,理顺省以下的体制,则相关问题比较容易解决。
县级政府对本地区义务教育发展负有主要责任,强调管理以县为主是非常必要的。以前在一些地区存在着投入以县为主的做法,使义务教育的事权和财权不对称,挫伤了基层政府管理和实施义务教育的积极性。管理以县为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好经费。县级政府除了按照省级政府确定的比例承担经费外,一项更重要的任务,是要具体管好用好资金。要将义务教育的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包括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的规划、设置、布局调整、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保障学校安全,培养教师,均衡配置师资力量,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校长和教师流动。
范文四:我国将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
我国将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
行业动态
2004年中国将全方位实施结 构性减税政策.中国的财政政策 开始从总量政策转向结构政策. 自1998年开始实施积极的财政政 策之后,中央财政每年将数千亿 元人民币的国债发行收入直接用
于投资,借以拉动疲弱的内需,维系国内生产总值于7%左右的 增速前行.但是,由于国有经济
有所为有 已经明确"有进有退,
2004.2
所不为"的调整思路,能够允许 政府投资的领域势必过于狭窄, 使得政府投资对中国急需的产业 结构调整几乎无法产生影响. 这种状况正在发生巨大变
化.按照中央《决定》的要求,财 政政策的目标被锁定于"促进经 济增长,优化结构和调节收入, 完善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方式". 这短短一行字中孕育着一场 变革,即"税制改革".因为只有 对不同的行业课以不同的税率, 才是优化国家经济结构的最有效 的方式.《决定》同时也告诉世
人:无论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 制订的前提都是"国家计划明确 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总体要求". 积极财政政策虽未"淡出" 日前,中央政府决定对国土 资源管理体制实施重大改革,在 全国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 制.对此,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 盛指出,这是中央政府为完善土 地管理制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决 策.
"任何一种形式的变革,都
是在追求一种理想化的效益状 态,中央对国土资源实行省以下 垂直管理,目的非常明显,就是 为了解决目前土地管理过程中存 在的问题,明确责任目标,确保 政今畅通,使土地管理进入一个 有序的健康轨道".中国开发区 协会副秘书长唐华东分析这次改 革的目的时说.
有关学者表示,过去的五级 审批制度是有一定漏洞的:由于 ?
54?
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权限审批土 地,因此就会出现地方官员为了 个人政绩和地方利益置国家和农 民根本利益于不顾乱开乱占耕地
的现象.加上管理职责与管理权 限的约束,因此,地方国土管理 部门往往在大大小小的婆婆面前 无可奈何."而新的管理体制的 诞生,明确了土地监管的权限范 围,地方政府的角色转变了,可 以让各级土地监管部门轻装上 阵,也理顺了当地政府与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之间错综复杂的关 系,从而使土地管理进入一个有 序合理的轨道.也可以说,新的 管理体制使地方政府对土地的管 理责任减轻了,各级国土资源管 理局的担子加重了."
有专家指出:实行垂直管理 却已发生了"转型".据财政部官 员解释,所谓"转型",就是要"适 时适度调整和优化政府投资的方 向,结构和力度,丰富积极财政 政策的内容和手段".财政政策 开始倾向于需求管理和供给管理 的结合.来自国家发改委,财政 部,国税总局的信息表明,伴随 着2004年的税制改革,中国将全 方位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而国 债发行收入必然将辅助这一改革 的实现.
的模式,是国土局"夺走"了地 方政府对土地的有效支配权.因
此,有人担心,在地方政府与地 方国土管理局之间是否会发生一 系列"利益"的冲突.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 张晓山研究员认为:垂直管理通 常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人事,业 务和经费的垂直管理.只有三者 同时到位,才是真正意义上的 "垂直".如果有一个环节不到 位,那么,国土管理局就不能独 立地行使管理职能,管理自主权 也就丧失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 政策也难以落实了.
因此,张晓山所长呼吁:应
把土地垂直管理的运作细致化, 完整化才能切实保护最广大农民 的利益.
范文五:预算管理体制
第二节 预算管理体制
清代预算管理体制
清代,财政没有预算、决算,任意开支。每办一事,必定一款,每定一款,必立一名。款已用尽,而事未办成,便挪用别的收入弥补,展转挪移,漫无止境。乾隆五十三(1788)前,实行统收统支先留后解的财政体制。乾隆五十三年起,实行统收统支先解后拨的财政管理体制。
民国预算管理体制
民国初期,基本沿用清制。钦县赋税留用20%,上解省80%。民国7年(1918)到18年,县财政为地方款,其时县赋税系统未立,而税源稍大的税捐均划归国、省两级。省对地方款的收支向少过问,于是县各自为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预算管理体制
建国后,地区一级财政经过多次建立和撤销。
专署财政包括在省财政内(1950—1957年)为报销单位。1951年7月1日起,专区、县成立半级财政,地方税收入与各项事业费、行政费划归专区,初步核定了半级地方预算。由于省核定收支及追加、补助等范围不明确,而县经常变动,因此,虽成立了预算亦流于形式。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专署财政包括在省财政内。1949年12月7日,今市域解放。1949年12月7日—1950年8月和1950年9月—1951年2月,今市域分别属南路区专员公署(驻湛江市)和钦廉区专员公署(驻北海)辖。1951年3月,钦廉区专员公署改称钦州区专员公署,1955年又改为钦州专员公署,1956年2月撤销,原钦州专员公
署改为合浦专员公署(1959年并入湛江专员公署)。故钦廉专员公署、钦州区专员公署、钦州专员公署的财政包括在省内,均为报销单位。
专署由报销单位改为一级财政(1962—1969年)期间的1962—1965年6月25日今市域属湛江专员公署辖,国务院1965年6月26日批准,1965年7月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专员公署,财政属报销单位。其收入全部上缴自治区,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拨付。专署与所辖各县不发生财政收支调拨关系,也不参与各县收入的分成。这一体制执行到1969年。
由报销单位改为地区本级财政(1970—1978年)1970年5月,自治区改变专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把报销单位改为地区本级财政,由自治区核实地区一级企业的年度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预算,年度执行结果,收入超收部分,自治区与地区实行对半分成;支出结余,全部留给地区。由于地区革命委员会在当时是一级政权,因此,1971—1978年在财政管理体制上钦州地区革命委员会作为一级得到加强。
地区不设立一级财政(1979—1985年)1979年钦州地区行政公署不再设立一级财政,地区本级的其他收入,应上缴自治区财政,地区本级所需支出,由自治区财政拨付,并给行署一定数额的机动费,适当解决一些预计不到的必要开支。
设立行署本级财政(1986—1987年)1986年,自治区对钦州地区行政公署本级财政实行收支包干、超收分成、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体制。
建立地区一级财政(1988—1993年)1988年,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建立钦州地区行政公署一级财政。
建立市一级财政(1994—2008年)1994年6月28日,国务院批准撤销钦州地区,设立地级钦州市(1994年10月28日挂牌)。市一级财政随着地级钦州市的设立而设立。199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颁布实施,钦州市遵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逐步健全市一级预算管理。
机构情况
原钦州行政公署财政局撤销,设立钦州市财政局,1996年,钦州市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1996]36号),保留钦州市财政局。局设11个职能科室: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挂财政监督科牌子)、预算科、基本建设科、文教行政科、社会保障科、工业交通科、商业流通科(挂对外经济科牌子)、农业科(挂市综合开发办公室牌子)、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科、综合科。行政编制31名,事业编制12名(含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到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市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不变。市财政局下辖钦州市钦南区、钦州市钦北区、灵山县、浦北县财政局,1996年6月14日,随着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建立,而增辖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1997年1月,随钦城管理委员会建立而增辖钦城管理区委
员会财政局。2001年,钦州市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67号)、《中共钦州市委、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市发[2001]126),保留钦州市财政局,内设15个职能科(室):办公室、综合科、预算科(小汽车定编办公室牌)、国库科、文教行政科、经济建设科(挂债务管理科牌)、社会保障科、农业科(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牌)、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科、企业科、统计评价科(挂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牌)、会计管理科、法规监督科、预算外资金管理科、人事教育科。机关行政编制32名,附属事业编制3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下辖各县(区)财政局不变。2003年9月,钦城管理区委员会财政局随钦城管理区的撤销而撤销,至此,市财政局下辖钦州市钦南区、钦州市钦北区、灵山县、浦北县、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2008年,市财政局内设15个科室及下辖的县、区财政局不变,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附属事业编制3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3名。
钦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成立于 年 月,设在地区行政公署、钦州市财政局内。于 年设立,1996年设综合科、工商贸企业科、行政事业资源科,机关行政编制5名,事业编制8名(含资产评估事务所编制)。 年从市财政局分离出去,为钦州市政府职能部门。
事业单位 非税收管理局 成立于 年 月,设立 科、 科、科,2008年编制 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 人。钦州市财政科学研究所 成立于 年 月,2008年编制 人。
钦州市财政统一发工资管理中心 成立于 年 月,2008年编制 人。钦州市会计管理中心 成立于 年 月,2008年编制 人。钦州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所 成立于 年 月,2008年编制 。中华会计函授学校钦州分校 成立于 年 月,2008年编制 人。钦州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所 成立于 年 月,校址钦州市 路 号,2008年有教职员工 人。建校至2008年,共有 人参加函授学习。钦州市财政局直属征收管理局(钦州市直属征收管理所并入) 成立于 年 月,2008年编制 人。钦州市国债服务部 成立于 年 月,2008年编制 人。钦州市财政局直属稽查大队 成立于 年 月,2008年编制 人。工资管理中心 成立于 年 月,2008年编制 人。钦州市会计管理中心 成立于 年 月,2008年编制 人。钦州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所 成立于 年 月,2008年编制 人。钦州市财经职工中专学校 成立于 年 月,校址钦州市 路 号,开设 专业, 年有教职员工 名,在校学生 名, 年停办。从建校至停办,共培养(毕业)学生 人。钦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处 成立于 年 月,编制 人。2001年撤,在市财政局设立预算外资金管理科。钦州市会计事务管理所 成立于 年 月,编制 人,后于 年 月撤销。钦州市会计事务所 成立于 年 月,编制 人, 年撤销。
1951—2008年,钦州地区行政(专员)公署、革命委员会、钦州市财政科(局)正职领导:科长李润华(1951〃3—1954〃1)、祚祥(1954〃7—1956〃2)、李长旺(1966〃5—1967〃1),钦州地(专)区革命委员会财税银小组组长李长旺(1969年下半年—1973〃8),钦州地区革命委员会财政局长李长旺(1973〃9—
1978〃5),钦州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长李长旺(1978〃6—1984〃1)、燕泉生(1984〃2—1992〃10)、吴志筹(1992〃11—1994〃10),钦州市财政局长吴志筹(1994〃11—1999〃3)、劳德研(1999〃9—2005〃1)、黄源扬(2005〃7—2008),钦州市财政局副局长管全面工作:廖奎(1999〃3—1999〃7)、黄源扬(1999〃7—1999〃9,2005〃1—2005〃6)。
1952—2008年钦州市财政收支统计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