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浅谈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及对策
浅谈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及对策
摘 要
执行难已成为影响我国司法权威的重要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
为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我国整体上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
法治理念还未深入人心等原因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的难度越来越大。执行难的原
因有很多种,有我们国家体制和制度上的不完善,也有法院内部的一些原因,尽管现在
这个问题已经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和探索,但是如何能够解决它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
难题。本文通过赞成反思法的思考方式对执行难问题进行界定,并分析相关的原因等方
面着手,提出了加强立法工作即制定强制执行法,强化刑事立法,合理修改现行法律;
完善现有的有关执行工作的体制和体系,特别是执行威慑机制的建设;另外认为改革是
解决执行难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从人民法院的角度提出改革方案,并介绍本地区法院
的优秀做法,希望能对我们解决执行难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执行难 界定 原因 对策
Discussion on the people's court" enforcement difficulty "
problem and countermeasure
Abstract
Difficulty in enforcemen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 of judicial authority, but also the people the hot issues of great concern to the community. More and more difficult as a whole in China is in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is not perfect, and the rule of law concept has not yet gained recognition and other reasons to bring abou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eople's Court. Perform difficult because there are many of our 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institutional imperfections, there are some of the reasons of the Court within, despite this issue has caused concerns and explore, but it is still in front of us how to be able to solve a major problem. This article by the way of thinking of the law in favor of reflect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difficult issues to define and analyze the reasons aspects to strengthen legislative work in developing the enforcement of law, strengthen criminal legislation, reasonable amendments to existing laws; perfec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existingwork the system and the system, in particula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deterrent mechanisms; another reform is to solve the difficulty in enforcement of the most direct and effective method,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people's court reform program and introduce good practices of the district court, hoping we solveDifficulty in Enforcing helpful.
Keywords:Difficult enforcement Definition Reason Countermeasures
目 录
前 言?????????????????????????????????1
一、执行难问题的界定?????????????????????????2
(一)概括法????????????????????????????????2
(二)区别法????????????????????????????????3
(三)反思法????????????????????????????????3
(四)本文的观点??????????????????????????????4
二、执行难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原因????????????????????4 (一)执行难的表现形式???????????????????????????4 1、被执行人难找??????????????????????????????4
2、执行财产难寻??????????????????????????????5
3、协助执行人难求?????????????????????????????5
、应执行财产难动?????????????????????????????5 4
(二)执行难产生的原因???????????????????????????6 1、社会信用机制严重缺失,尚未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6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缺失,法律意识淡薄???????????????????6 3、社会生产发展滞后,经济不发达,大量被执行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7 4、立法不完善,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7 5、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7 三、英国、法国先进立法经验及其启示??????????????????7 (一)英国、法国先进立法经验????????????????????????7 (二)对我们的启示?????????????????????????????9 四、解决我国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对策????????????????10 (一)加强执行立法工作??????????????????????????10 1、制定强制执行法?????????????????????????????10
2、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2 3、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3 (二)积极推进强制执行制度改革??????????????????????14 1、改革执行体系??????????????????????????????14
2、改革执行员制度?????????????????????????????14 3、改革执行管理体制????????????????????????????15
4、建立无财产执行案件退出机制???????????????????????15
(三)积极完善强制执行措施????????????????????????16
1、实行执行对话机制????????????????????????????16
2、继续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17 3、推行三项创新机制????????????????????????????17
4、加大执行力度,巧用司法拘留措施?????????????????????17 5、推行阳光执行、公开执行,杜绝关系案、人情案???????????????17 (四)构建完善与执行工作有关的制度体系??????????????????18 1、建立信用体系,积极推动诚信社会的建立与完善???????????????18 2、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19 3、建立完善的法律、社会监督体系??????????????????????21 4、加强法院执行宣传工作,依法加大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22
前 言
执行是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的法律判决、裁定、调解书、得以实现的重
要保障,是审判活动实现社会价值的最后一种方式,直接关系到司法的权威和公
正。它能不能正确而及时的执行直接关系着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证,
更是保证诉讼现实意义的最为重要的条件。而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案件的执行中
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困挠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既
无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阻碍我国司法公正。
我们的党中央自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一直强调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我们
要建设的和谐社会也要求完善司法体制机制,社会的和谐需要我们齐心协力共同
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执行难是司法程序中社会矛盾
久拖不解、持续对抗甚至走向激化的表现,执行难案件的背后隐含着一个又一个
的不和谐因素,执行难问题的长期存在也暴露了我们矛盾解决机制和体制的严重
不足与落后。可以说,执行难问题侵蚀着社会的公平正义,破坏着社会的诚信,
影响着社会的安定,解决执行难问题已成为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
已经成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这样的现实使得执行工
作改革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为此,笔者通过对我国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存在
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解决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构想。
一、执行难问题的界定
多年来,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执行难的评论举不胜数,但是对于什么是
执行难这个问题,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认识。执行难到底如何界定是一个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的问题,我们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然要对执行难下一个科学全面的定义。
执行难,即各种因素导致执行程序不能顺利进行或无法进行,而不是法院司法本
身不作为、怠于行使执行权所导致的执行难。[1]执行难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
容的实现,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能够做到或者经过努力能够做到,而不认真执行
的状态。[2]
执行,指有执行权的国家机关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付诸实现的活动。它有以下三个特点:具有鲜明的强制性;依法进行;它既包括人
民法院的活动,也包括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活动。而执行难的定义,现
在总体上有三种认识方式:一是从总结分析得来的理论概括什么是执行难;[3]二
是从各种执行难现象进行区别什么是执行难;三是用反思的方式提出不同的观点。
(一)概括法
概括法总结归纳的是执行难的表现,从执行机关的职责这一方面来看,人民
法院无法将执行的目的达到或是相关执行职责无法履行的现象可以称之为执行
难。职责难以履行的原因有很多也很复杂,包括社会、政治、经济、舆论及其他
外在的阻碍原因。
从分析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得不到及时执行的客观实
际入手,将法院的未结执行案件多的现象概括为执行难。这种概括法偏向于将执
行难归结为本应该得到执行的案件却因种种原因得不到执行。目前,从全国范围
内看,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遇到了较大的阻力和困难,基本上经济案件占绝大多
数,“执行难显然已经成为各级法院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4]虽然在过去的几
年里,我们采取了诸如执行大会战等一系列的措施,但是执行难仍然没有从根本
上得以解决。
[1] 高益民、伍亚荣. 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的理念与路径”.载《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 集》.[C].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10. [2] 杨荣馨.强制执行立法研究.[M].2010 [3] 霍力民、侯希民.执行难问题探究与对策.[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30. [4]梁书文.执行的理论与实践.[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116.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执行难不光是法院的问题,而是应该提高被执行人的履行
能力,这已经不属于法院的工作范围,另外还有一些看法,比如说执行难就是债
权难以实现;执行难是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属于道德缺失。
笔者认为概括法虽然能够全面地分析执行难的问题,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却是
缺少相应的有效措施,毕竟我们国家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如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监管
不严密,[5]不是一天两天就能解决的,而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
(二)区别法
区别法现在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两种观点:一是将执行难区别为当事人和人民
法院。他们认为在当事人看来,执行难所指的就是判决没有执行,其权利没有实
现,原因既有执行人员的问题,又有执行程序的问题,至于其他不作考虑。而作
为法院一方则认为一切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难都可以称之为执行难,如
有关单位不配合甚至妨碍执行等。这两种含义差异很大,当事人从实现自己的切
身利益出发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实现由判决、调解、裁定所确定的权益,只要是没
实现,不管原因到底如何就认定为执行难。而人民法院则更将执行难工作的重点
放在执行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阻力。这种“两分法”对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提出了
更全面更严格的要求。二是将执行难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
在分析执行难问题时亦区分了广义与狭义的“执行难”。 前者在许多学者看来就
[6] 是“司法难”的代名词。 后者则将执行难的集中表现形式加以概括,相对更为
形象和具体。
将执行难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两方区别考虑有其合理之处,不但充分地考虑
双方为了合法权益而不得不面对的各种困难,而且对于实践也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但是笔者认为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是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的,这样的分类有可能导
致双方的利益对抗,是一种缺乏沟通和联系的界定方法。
(三)反思法
随着对执行难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和全面,人们开始趋向于理性分析,并进
行了多角度的反思。比如对执行难的表现和原因进行甄别,使执行难的内涵和外
延明显缩小,增强了理论支持力度;反思将执行难与难执行区别对待,使权利义
[5] 邹川宁.民事强制执行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43. [6]霍力民、侯希民.执行难问题探究与对策[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64.
务更加明确,减少了实践的工作量;更有人认为执行难这个提法本身就有问题。
这种提法,个人认为更为科学和全面,我们不能将执行难界定为一种现象,也不
能盲目地认为执行难囊括了司法界的一切范畴,我们应当对此进行反思,冷静客
观地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对执行难问题进行界定。
四、本文的观点
据前面所述,执行难是个“大杂烩”的问题,无论是表现还是实质,原因还
是结果,似乎凡与法院有关的执行工作有关的问题都叫执行难,执行难问题的内
涵揭示方法是多样的,什么叫执行难多是专家学者或是法院执行人员的一种总结
和概括,都有其独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执行难问题的界定方法也是多样的,所
论述的内容也是多样化的。
笔者认为,执行难指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判决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可操作性上
都具有可执行性,但因为各种因素而失去执行的可能性。但是,我们不能将执行
的内容囊括甚广。个人认为以下几种情况不能属于执行难的案件范围:一是绝对的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部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三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无法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无法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案件。
二、执行难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原因
明确了什么是执行难,我们不能不承认,执行难现状是客观存在的,老百姓中
就流传着这样一句话:执行难是法院给申请人打了一张“法律白条”。它反映出现
在执行难造成的影响,已经使老百姓在面对这个问题时十分无奈。
(一)执行难的表现形式
执行难以多种形式存在,主要是:
1、被执行人难找
有的被执行人故意甚至恶意逃逸法院的传票,还有一些不具备任何理由而拒
绝接受法院执行通知的情况;更有的长期失踪,有的拒绝、阻碍执行法院的工作人
员到现场甚至对其实施暴力。
“这种情况在我国西部地区尤为突出,案件比例竟达到 30%至 40%。”,,,虽然
我们国家的执行是针对财产,但是因为现阶段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因此找到被
,,,俞灵雨.“执行难”的表现、成因及对策.载《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讲座》[Z].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64.
执行人是找到财产的一个重要途径,所以先找到被执行人就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2、执行财产难寻
其表现主要为:“被执行人开设多个户头,并提供给法院的虚假账户,真正
的户头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与他人通过各种恶意手段将财产予以转移, 逃避债务。”,,,造成以上情况的原因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我们的
传统消费习惯还是以现金为主,银行转账是可以查找,可以控制的,但是现金却
不行。二是我国现如今的财产登记制度还没健全。有些登记制度例如机动车辆、
工商登记等虽然有了制度规定但是没有联网,管理仍然欠缺,也可造成财产难寻。
三是诚信的缺失。被执行人漠视法律的权威,不按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置
申请人的权益于不顾,这正是现如今社会中存在的道德诚信缺失的突出表现。
3、协助执行人难求
个人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制度规定不严明,惩罚机制没有建立;二
是协助机关没有明确相关的法律义务,法律意识不强。
4、应执行财产难动
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中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
令、扣押令,不当处置应执行的财产;将本应作为执行所用的财产与国家明文规
定不允许强制执行的财产相混合;甚至在执行过程中暴力抗拒执行,对执行人员
进行围攻、殴打等。
(二)执行难产生的原因
执行难的形成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问题、
也有相关机制体系欠缺、立法不完善等原因。
1、立法的不完善,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是执行难问题最为基础
的原因。
现如今,人民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时依据的仅仅是一些基本法律法规较为模
糊的规定,包括最高院做的一些司法解释。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发挥了一些作用并
且经过多次修改,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执行实践的需要,
我国依然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执行法典对执行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指导,严重影
响和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立法的不足已然成为执行工作的障碍之一。
,,, 俞灵雨.“执行难”的表现、成因及对策.载《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讲座》[Z].国家行政学院出版 社.2010.64.65.
2、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阻挠
部分被执行人法治理念缺失,法律意识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法
律尊严,不仅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而藐视法院的执行工作,
甚至利用身份之便随意阻挠法院的执行工作,更有甚者,公然肆意对抗法院,纠
集和煽动,唆使不知道真相的群众暴力抗法。人们对一时利益的关注远远超出了
对自身信用的培养和维护,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远远超出了对信用的追求,从而在
意识上直接降低违法的成本,漠视法律的权威。被执行的当事人一方的阻挠在很
多时候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在执行案件的时候最经常遇到的阻力。无论是有没
有履行能力,既然到了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地步,这明显表明被执行人缺乏
诚意。其实正是因为矛盾不可调和当事人才会走上法庭,寻求法律救济,在案件
得到有效的裁判后并不意味着矛盾得到化解,正好相反,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
行意味着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被执行人在面对执行人员时很容易就将矛盾转移到
他们身上,并产生对立情绪,案件执结的难度可想而知。被执行人家属的阻挠也
是执行案件中不可忽视的一种阻力。基于血缘、姻亲等关系,被执行人的亲属面
对执行人员自然而然地会站在被执行人一边,他们尽自己所能的帮助被执行人逃
避执行,多方阻挠办案人员的执行过程,甚至暴力对抗。
3、舆论的压力
尽管法院的审判工作都尽量寻求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毕竟法官并没有亲身
经历案件的整个过程,只能根据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进行审判,虽不能尽善尽美,
但是都尽可能地还原事情的真相。当事人对案件判决存在意见时往往喜欢寻求媒
体的帮助,进而造成大的舆论声势,对案件的执行造成了压力。
4、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
[9]一些地方领导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困扰执行,成为一只打不死的拦路虎。”
以保护当地企业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使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大肆其
道,甚至运用手中的权力干预案件的执行,给案件的执行带来了巨大压力。“ 各种
不平衡助长了极端个人主义、狭隘本位主义,滋生了地方保护主义。这些都必然
会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绊脚石。”[10]
[9] 葛行军.杂议解决执行难问题.[J]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总第九期.法律出版社.2004.99. [10]叶自强.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M].法律出版社.2001.355.
5、法院内部认识存在偏差
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是由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和综合、后勤、调研
等若干事务共同组成的。执行在法院整体工作中的地位和影响并不理想,法院内
部的组织者、决策者以及普通工作人员对执行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偏差,重审判轻
执行,或是在审判工作中不够严谨,使当事人带着对立、不满、怀疑等情绪接受
判决进而将情绪带进执行程序,必然诱发执行难。执行理论研究滞后,执行干警
整体的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不高。实践需要理论的指导,执行工作同样如此。执
行工作更注重实践操作,所以跟时代的联系也最为密切,所以在新形势新情况下
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迫切需要在理论上进行阐述与分析。但是事实上,我们执行
工作的理论研究却是十分滞后的,缺乏系统的、周密的理论指导,影响了对执行
难问题的剖析和对策的论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相对较
少,干警执行工作方法机械、拖沓、消极或是不当执行,直接导致执行难问题的
产生。
6、法院执行机构管理体制不健全
法院执行机构管理体制不健全,执行工作资源匮乏,部门配合协调不畅。各
级法院对执行的管辖都有不同的权限,但是又要受地方的管理,于是形成了缺乏
集中统一、管理监督乏力的局面。另外很多法院还存在着案多人少,物质设备落
后、办案经费无法正常保障的情况,严重限制了执行工作的进程,引起当事人的
强烈不满,加剧了矛盾激化,增加了解决执行问题的难度。最后,在法院内部立
案、审判、鉴定、法警等部门与执行配合并不通畅,有时甚至因为配合问题贻误
时机,失去了解决问题的机会,也会造成执行难。
三、法国、英国先进立法经验及其启示
在研究以上种种问题时,我们都会有这样的疑问: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行
制度立法是什么样的,我们能从中借鉴到什么,
(一)法国、英国先进立法经验
1、法国
法国在 1806 年的《民事诉讼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执行程序,同时在 1991 年
新《民事诉讼法典》中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已然分开,这样执行制度在事实上就
成为了单独的法典。[11]其中较为独特的原则是除特殊情况以外,债权人为实现其
债权可以自由选择其愿意实施的执行方法。法国采取了审判和执行分离的执行模
式,这样的执行机构设置方式与其他的大陆法系国家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在这
种模式下,执行员作为执行机关行使采取民事执行措施的权利,除非在特定情况
下,执行法官、检察院等行政机关才能参与到执行案件中。 [12]同时法国专门设置
了对工薪阶层的劳动报酬的扣押程序以及收取生活债权的程序,体现了法律对社
会弱势阶层的关爱。
法国特别重视执行制度法律的修改和相关制度的改革,一看被修改的法律文
本就可以发现,所有的法律文件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东西,很多内容是对《民事诉
讼法典》等一些法律法规的修改,内容都是与强制执行的改革有关的。1991 年《民
事执行程序改革法》和 1992 年施行法令改革作为法国执行案件典型的法典修改其
主要内容中较为重要的有:明确了“执行法官”这一名词;详细地确定了司法执
达官的职权;司法执达官的情报来源得到了明确,其中债务人在公共管理的金融
机构中的情况由检察官收集;执行名义得到重视; 对于无形资产的扣押给予了重
视。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法国是规定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比较早的国家,法国的检察机
关在执行程序中的职权比较特殊。法国赋予了共和国检察官很多特别的权力:例如
检察官有命令其管辖区内所有执行员协助工作的权力;可以在执行员穷尽一切方
法都无法继续开展执行工作的情况下亲自收集债务人有关情况等等[13]。
2、英国
在法院法和法院规则中规定法院的诉讼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其中,规范的
范围分为高等法院和县法院,前者的诉讼和执行程序由最高法院法和最高法院规
则规范;后者由县法院法和县法院规则规范。英国执行制度以法官所发布的各种
执行令状为中心,执行官是国家行政官员,执行官具备相关资格后授权执达员全
面具体地开展执行工作。执达员具备这样的权力即执行官授予的授权证书为依据,
按照证书内容进行执行工作。[14]英国强制执行制度采用的是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
行政执行制度模式,由于行政行为本身的特点,这种模式不但提高了执行案件的
办案速度,而且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其执行程序分为发出和实施执行命令两个阶
[11]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M].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7.471. [12]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M].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7.477. [13] 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05 [14]沈达明.比较强制执行法初论.[M].对外贸易出版社.1994.16.
段,其中签发执行令状的不是法院的审判机构而是办公机构,其性质属于行政机
构。[15]
另外,英国在 1998 年、2002 年在对原有执行体制的评审和广泛征求意见后
大量修改和增补了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确立了统一的执行方法.同时明确提出了
更为时代所需要的新执行体制应当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1、执行程序的规则应当
让人们觉得简单和明确;2、新执行体制应当能够使债权得到更多的实现 3、债权
人和债务人平等,对于那些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人要给与充分的理解;4、实现执
行工作的全面提速。围绕这四项原则,英国新强制执行体制近年来在以下方面进
行了重大的变革:第一,统一执行程序的规则与管理。第二,在实现债权人利益
和保护确无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双重价值目标之间寻求平衡。第三,转变法院职能。
第四,建立更好的信息收集体制。
(二)对我们的启示
我国现如今处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刻,许多事物的解决都需要借鉴国外先进
的经验措施,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也是一样,闭门造车只会使问题在狭隘的环境里
短时间的得到处理,要想长久地应对,我们同样要借鉴一些国外的优秀做法。
、纵观法国、英国的执行制度,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律 1
还是在其他法律中明确规定,执行工作的开展是有法可依的,并且对于执行制度
法律法规的修改也是非常及时和合理的,中国改革开发以后,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以来,经济建设有了飞速发展,但是司法、法律制度的建设远远落后于经
济的发展,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司法制度,结合中国实际,尽快建立与中国
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
2、笔者认为法国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指定专门的执行法官这是对司法资源的
一种节约,部门职责明确,专人有专职,使执行法官不再为其他事情所累,能使
执行工作尽快地按照生效的判决进行,化解纠纷矛盾,维护社会和国家的和谐。
3、法国规定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赋予了检察官特殊的权力和地位,检察
官在执行工作中起主导和监督作用。这一大胆举措保证了执行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更能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缓解当事人与法院工作人员的对抗情绪减少执行
工作的不良影响。
[15]严军兴、管晓峰.中外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比较研究. [M].人民出版社.2006.58
4、近年来,围绕执行工作的公平与效率,社会各界反映执行中的问题仍然比
较集中,分权制约和加强监管是我们的一个思路,在对法国执行制度的了解中,
我们不难发现,法国的执行领域实现了比较彻底的分权,同时对执行人员的执业
监管也非常有效。正是一系列措施的保障,使得法国的执达员违反法律甚至违反
职业道德的情况非常罕见。相比较而言,我国执行工作仍处在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中,现在的执行改革工作已经探索实施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行使,
同时正在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但是我们在仍然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他山之石如何为我所用还需要详尽的思考。
5、无论是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还是执行工作的开展,尊重人权这是不变的重
点,法国和英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在整个执行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一定要以人为本,
建设法治国家要以维护人权为根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千
万不能忘记这个根本。
四、解决我国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对策
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对执行难问题的搏击是执着而顽强的,为解决这一问题
作出的
探索是艰辛、求是的,既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要彻底
解决这个难题,我们要全方位的审视它、分析它,面对无法解决的困难不能畏手
畏脚,要改革要突破,甚至是打破以往的传统模式,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笔者
有以下设想:
(一)加强执行立法工作
其实我们国家在加强执行立法工作的力度上从来没有松懈过,但是我们依然
看到现阶段我国在执行立法工作上依然比较滞后,执行法律不完备已经成为阻碍
执行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因此,必须加强的执行立法力度,尽快消除因执行立
法滞后而导致的理论基础薄弱产生的执行难问题。
1、制定强制执行法
我国现有的强制执行法规主要通过一些比较概括抽象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程序的专门规定,甚至在宪法这样的基本大法中
出现的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也用来作为执行工作的依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也针
对执行工作出台了许多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这些法律内容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
依旧无法成为能真正指导执行工作的理论依据。正如《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
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出台,到现在“试行”的帽子依然没有去掉。这样的法
律依据无法使执行人员采取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
笔者认为现今我们已经可以把执行程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
分离出来,原因有四:第一、民事强制执行的性质和决定了民事诉讼法不再适用。
强制执行实质特征在于将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变为可能,重在在国家强制
力的保证下实现这种可能。而民事诉讼的实质特征在于对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裁
判,重在通过审判程序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见,民事诉讼法的某些基本原
则和制度不适用于执行程序。第二、日益丰富的强制执行法律关系已经不能再用
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强制执行的根据是丰富多样的,例如:民事判决、裁定、
调解书等等,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除了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外还有评估机构、
拍卖机构、财产的占有人、使用人等。其独立性显而易见。第三、正如我们之前
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几年针对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而做出了大量的司法解
释,这也为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第四、在全世界范围内,
执行单独立法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趋势。
关于强制执行立法,世界各国有三种模式,一是独立模式,即在执行民事诉
讼法时,就制定出了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如奥地利、瑞典等国及我国的台湾地区。
二是混合模式,即在立法之初强制执行法的内容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如
德国、美国、英国等。三是由合并变分立。就是将原来混合制定的强制执行法的
内容单独划出成为强制执行法或强制执行程序法,如日本、越南、韩国、法国、
俄罗斯等国家,这是现在世界强制执行法立法的发展趋势,是值得我们重视和借
鉴的。[16]
我们在设立强制执行法时不但要遵循执行工作的独立、有限、公正高效等原
则以外,强制执行单独立法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健全和完善协
助执行制度。对于具有执行协助义务的单位、个人,以及应协助的责任范围进行
明确规定和细化,加强对不协助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二、对于委托执行,特
别是明确需要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要有更确切合理的规定。第三、
[16]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讲座.[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170.
采取执行措施时要对执行手段和时机的选择适当放宽。但是对被执行人妨害执行,
抗拒执行的,应采取更加严厉、快捷、有效地强制措施。
2、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008 年 4 月 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其中有
很大的部分体现在执行程序上,其目的就是为了从立法的层面破解法院在实践中
面临的执行难问题。虽然我们国家在修改现行法律法规的方面做了大量的努力但
是执行工作因其内容的多变性、形式的多样性、发展的迅速性依然让现在的立法
工作面对重要的考验。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拘传、罚款、拘
留必须经院长批准”,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法院在执行中进行搜查,必须先由院
长签发搜查令”。法院在执行中,常常会遇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拘留或者搜
查的强制措施,才能阻止被执行人逃跑,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和隐匿财产,但是法
律法规中规定采取这些强制措施时,要么必须先得到院长的批准要么必须先由院
长签发搜查令,否则是违法行为,可是等到院长批下了或是签下来,已经丧失了
采取强制措施的最好时机,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很多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就遇
到这样的尴尬,有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有好几个被执行人,他们白天晚
上都锁着门,有时执行人员明明看见有人在家,喊破了嗓子人家就是不开门,执
行人员不能**而入,往往无功而返。[17]
其次,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法律调整,这种法律
上不可避免的缺陷使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可能无法操作。从《民事
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十分了解这个大前提
基本上被遗忘了,民事主体占有资产的形式非常多,它们的处所以及流向除了所
有权人没有其他人清楚,就算人民法院的权限在法律的规定中再大,也无力改变
我国对民事主体资产及负债情况没有法律调整的现状。在执行工作中我们往往会
面对被执行人一边将其财产转移或隐匿,一边对着执行人员装穷的情况,只要被
执行人不愿意履行法律义务就算我们从侧面了解他有执行能力都无计可施。
最后对于那些经济困难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难于执行的情况,法律也没有
做出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笼统的规定,这种处理方式严重损害了申请执
行人的利益,申请执行人肯定不会善罢甘休,这样如何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
[17] 李进运.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基层法院执行难问题探析.载《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 集》.[C].2009.285
果的统一,如何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3、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如今越来越多的专家和学者都赞成在刑事立法中设立恶意拖欠债务罪。在实
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绝大多数属于债务纠纷,明明有能力却不
履行义务恶意拖欠债款,其实这是一种基于主观故意,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或侵占
他人财产利益的行为。在《刑法》的规定中,这类的犯罪有:盗窃罪、抢劫罪、
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笔者认为对于恶意拖欠债务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
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从刑法上予以惩治。恶意拖欠债务罪可以这么设定:
明明有能力偿还债务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以拒
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个人偏向把这两个罪名修改为“不按
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罪”。“不按期”更容易认定,也更有利于实现维护司法秩序
的立法目的。本罪规范的主体应当是当事人,对于执行法院而言消极履行职责的
行为,已经另有法律予以制裁。在刑罚上,相应的调整本罪的法定刑罚。在追诉
程序上,建议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从目前的公诉案件改为由法院直
接审理,赋予执行法院强大的法律武器。
(二)积极推进强制执行制度改革
其实执行难问题是一个由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形成的社会问题,只不过最终
具体体现和反映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领域。它的最终解决和消除,根本上要依
赖社会发展的进步。鉴于此,它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会长期存在,但是我
们面对执行难问题不能束手无措,笔者认为改革是解决执行难问题最好的出路,
以下将以人民法院的角度对我国执行工作改革提出一些设想。
1、改革执行体系
笔者认为在执行体系改革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执行机构的改革,依据我国
现行法律,执行机构行使国家的执行权,但是由于规定过于简单、原则,使得在
现实中执行机构的设置在很多法院并不那么合理。正是由于这样的渊源,执行工
作在法院的全面工作中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实施
的审执分立改革是我国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大大提高了审判和执行的专业
化水平,加强了法院各部门间的互相监督力度,其目的是为了加大执行力度,提
高司法效率,防止腐败发生。这样的改革并不是要将两个部门完全分开甚至在工
作重要性上排顺序。作为司法的最后一个环节,执行目的无法实现会导致人们对
诉讼这一公济力方式的失望,引发社会不和谐。我们应当树立全面司法观念,要
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不因“立、审、执分离”而分家,必须做到三者并重,
处理好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关系,法院的领导者应当克服重审判、轻执行的
思想,重视执行工作,加大投入,将执行工作列入同等重要的地位,给予执行工
作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执行机构的改革,已不限于名称的改变,更应注重对执行
[18] 权进行合理划分,在执行机构内部加强分权制约。”
2、改革执行员制度
我们目前还没有单独的执行员法或执行员条例,我国的《法官法》明确了执
行员参照法官进行管理的思路,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采取执行员由审判员担任
的做法,甚至由一些没有具备司法资格的人来担任执行员。事实上,“ 法官作为社
会生活中的是非裁判者,他们的职责就是驾驭法律审判是非,分清黑白,给人们
一个公道,对纷争做一个结论,法官自案件有了裁判就完成了该案的职责,对此
后的执行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力追究。”[19]而那些没有具备司法资格的人更不适合担
任执行员。这样的情况容易有失公平,产生腐败,破坏法官和法院干警在人民中
的形象,直接导致执行难。建立符合执行工作规律与特点的执行人员管理机制迫
在眉睫,单独对执行员制度立法,对明确执行员的任职条件,合理配置执行员的
职责,明确执行员的职业保障等内容进行规定,使执行员制度有法可依,在立法
中可以借鉴日本的执行官制度,聘请协助执行员,允许各执行机构在其管辖区域
内,经法院与政府考核,聘请一定数量执行协助员,协助工作。还有一点,笔者
认为在执行员制度中应当建立执行警察队伍,使警察权力加入到执行工作中,可
以增强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的实效。
3、改革执行管理体制
实行分权制衡机制,全方位实现执行的公开,即执行启动权与实施权相分离,
执行案件的立案、分案统一由立案庭负责,并且实行电脑随机分案;执行实施权
与财产变现权相分离,对外委托评估、拍卖统一由技术室采取电子二次摇号的方
式随机选定拍卖、鉴定机构;执行实施权与执行款发放权分离,收取的执行款由
法院财务部门统一过付,杜绝案件承办人直接将案款过付给当事人的现象;在执
[18] 霍力民、侯希民.执行难问题探究与对策[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63. [19] 薛勇.法院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载《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9.184.
行局内部设立执行裁决委员会,下设执行管理、执行实施和执行监督三个部门,
分别行使评估考核、具体实施、信访监督等职责。对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以及变
更被执行人等重大事项的裁决一律由不同的合议庭和人员行使,必要时由裁决委
员会裁决,打破一名执行干警“包案到底”的工作模式,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
约。
4、建立无财产执行案件退出机制
加强执行风险释明。在执行工作中主动告知申请人执行风险,增强当事人的
风险意识,理解配合法院工作,正确对待执行难;完善执行退出评审机制。参照
审委会和人民陪审员两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专家评审机制,增强公信力,更为有
效地借助社会力量,共同解决执行积案问题;完善退出后重新启动程序。充分利
用现有的中止执行的规定,更为合理限定申请恢复执行的次数,促使申请人负责
地、谨慎地行使恢复执行的权利;深入进行执行退出理论探讨。加强与高校等机
构的联系,联合深入进行理论探讨,用以指导工作实践;坚持分批退出、及时退
出。继续对未结执行积案进行再梳理、再执行,以积极有效的措施取得当事人的
理解,将确无财产的分批退出执行程序。对于新收案件中的无财产案件,及时进
行退出,避免案件积压。
(三)积极完善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工作的改革是一个非常纷杂而又紧迫的任务,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应从执
行理念上进行改革。在与很多当事人有意无意的交流中,笔者总结出当事人视角
下的“执行难”: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就是俗称有钱不还,申请人从
不会认为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能力;法院强制措施不够“强硬”,具体来说就是最
多十五天的司法拘留措施力度不够,甚至有人经常跟法官算经济账;经常找不到
办案法官,实事求是的讲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都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关系、
人情等因素影响了执行的公正性。这些情况我们从来没有否认过它们的存在,这
样的问题告诉我们执行工作要想开展顺利必须要适当地站在当事人的位置多为他
们考虑。
2008 年 2 月 29 日,在山东省人民法院加强审判作风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
周玉华院长第一次提出“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在之后的山东省法院第 22
次工作会议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这一理念,明确提出了要“认真贯彻科学发展
观,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20] “以当事人为本”就是以深厚的感情对
待当事人,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以换位思想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主着想,
时刻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要地位,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充分
发挥当事人在执行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当事人视角下的“执行难”有的确实存在,
有的则是当事人主观臆断。但是我们既然要从人民群众的实际要求出发,就要着
力解决这样的问题。对此,根据工作实际和以往工作经验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1、实行执行对话机制
执行对话即每个月由分管的副院长或是执行局长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申请执行
人对话会,并要求主审案件的法官与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参加,社会监督员、人大
代表、媒体记者等受邀参加。
为保障执行对话机制有效运行,将执行对话制度化和规范化,制定了申请执
行人对话制度。该制度的主要规定是:(1)申请执行人会议由执行庭长负责召集
召开,执行案件承办人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将申请执行人名单统一报执行局办公
室。(2)申请执行人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随时召开。(3)申请执行
人会议,由法院分管院长、执行局长主持召开,案件承办法官和申请执行人参加。
(4)申请人会议程序: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案件的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
措施;听取申请人对案件执行和承办人工作的意见、建议;执行法官答复申请人
提出的问题;听取申请执行人所掌握的新情况和新线索;分管院长、执行局长答
复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其他问题。(5)执行法官对申请执行人会议交办事项应当于
15 日内答复申请执行人。(6)申请人会议举行后,执行局办公室应做好会议记
录,并指派专人对会议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继续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
近年来,在全国法院开展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并取得了明显成效,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是破解执行
难的有效方式,下一步我们应该延续以往的工作力度,在统一思想、宣传教育、
强化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手段、加大制裁力度、完善长效机制上下工夫,在
工作中行动快、措施硬、办法多、工作实、声势大,将这项利国利民的活动进行
下去,使其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有效的解决办法。“人无信不立”,社会无信难以
[20]周玉华.司法之道-以当事人为本.[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发展。反规避执行,必须从现在开始。[21]
3、推行三项创新机制
(1)在执行局实施“速执组”,开通执行绿色通道。将具备迅速执行条件的
案件,划归“速执组”办理,最大限度的提高执行效率。(2)建立“易人易庭执
行制”,灵活执行措施。综合科分案到人后,30 天无明显进展,采取庭内易人,
经过两次调整仍无进展,采取易庭执行,对在规定的3 个月内未执结的案件予以
警示,并对被调整执行法官和庭室进行扣分,纳入年中、年底考核,严格落实责
任追究。(3)建立“五定一包”责任制。对每起案件定督办领导、定承办人、定
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由领导进行分包的“五定一包”
责任制。各督办领导、负责人亲自组织对案件进行研究,制订执行方案,对部分
复杂、疑难、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分管院长和执行局长亲临一线进行指挥。
4、加大执行力度,巧用司法拘留措施
司法拘留对于绝大多数的被执行人特别是被称为“老赖”的人还是非常有效
的,节假日前后是执行的“黄金时间点”,还有一些特殊的日子也是如此。执行人
员要善于利用这样的时间段,对那些有履行能力却拖延履行甚至拒绝履行义务的
被执行人要在“黄金时间点”进行集中拘留。当然这种执行方式也要坚持“以人
为本”的执法理念,不能在任何时候都不顾忌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要区分对待
各种情况,巧妙运用。
5、推行阳关执行、公开执行,杜绝关系案、人情案
以莱西市人民法院为例,执行局一是充分重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全
程公开案件执行信息。通过在立案服务大厅和来访接待大厅设置电子触摸屏,方
便当事人随时获取案件执行信息;通过公开执行日志(包括执行时间、在场人员、
当事人及案外人提供的执行线索、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结果),方便当事人随时
获悉案件进展情况;通过建立申请执行人跟踪执行制度,增强当事人对执行工作
的了解度和参与度;通过打造执行短信交流平台,动态掌握执行线索,实现双向
沟通。充分重视外部监督力量对执行工作的督促作用,成立执行工作监督委员会,
聘请了18 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行业人员担任执行工作监督委员会委员,
[21] 江必新.规避执行贻害无穷 全面整治势在必行.[N].载《执行工作指导》2010 年 1 辑.人民法院出版
社.2010.15.
通过建议、批评、督促、评议等方式,对执行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特别是对于一
些重大、敏感、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主动邀请执行监督员参与专项执行、督查、
调研等活动,实现了对执行工作的全方位检查监督。另外要求执行干警不因案件
难易、执行标的大小、被执行人身份等因素挑拣执行案件;充分尊重每一位当事
人的回避申请权,认真听取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批评、建议;公开张贴每一位执
行干警的证件照片、姓名、职务、级别等信息,方便当事人查找,接受人民群众
监督;特别是在委托拍卖环节,一律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委托拍卖机构。
(四)构建完善与执行工作有关的制度体系
1、建立信用体系,积极推动诚信社会的建立与完善
如前文所述,造成执行难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还未建立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机制的严重缺失让我们的执行工作举步维艰。我们需要一个诚信的社会,
不但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构建司法和谐社会的需要。
建立信用体系,我们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要推进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征信体系。这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 (
的首要任务,从执行工作实践来看,完善的征信体系应当覆盖社会主体的信用交
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日常消费、违法犯罪等方面的信息。推进法律制度建
设正是为征信体系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基础。
(2)严格财产登记制度和完善信用交易体系。完善财产登记制度,强化管理,
可以防止虚假登记现象产生,强化财产所有及流转环节的监管,便于及时查明被
执行人的财产,为司法部门准确掌握当事人财产状况提供了便利;逐步建立强制
票据交易,减少现金流动,禁止大额的现金支付。
(3)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完善的信用奖惩机制有助于社会诚信风尚的形成,
一方面要加大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提高其失信成本,另一方面要奖励收信者,
增加其市场机会,在各个方面给予其优惠,真正使信用成为一种财富和资本。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诚信守信意识。我国现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
期,无信无义的事件屡屡令人震惊:“ 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合同欺诈现象相当
严重。还存在金融诈骗,赖账拖欠,出口骗税,虚假介绍,考试作弊,剽窃抄袭,
盗版侵权,法律白条等种种不讲信用的行为。”[22]这是道德和诚信缺失一个个触
[22]见《人民日报》2001 年 5 月 18 日第 1 版.
目惊心的现实,孟德斯鸠说:“当一个民族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时,法律就会变得
简单化”。
提高公民的诚信守信意识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协作,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发挥
积极作用: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伦理道德和中华传
统美德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准;要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的作用,重视
榜样的力量,提高公民对思想正面内容的关注度,不盲目跟风防止恶性循环。
2、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在我国现今社会里,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率低,大部分执行案件都依靠法院的
强制执行,这不但是当事人对法律权威的藐视更是我国违法成本过低的一种表现,
当事人置代表着国家公权力的生效法律文书于不顾,与我国缺乏强大的执行威慑
机制密切相关。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强调“联动”,突出多元化执行协作主体的联合参与,即结
合通过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行为的广泛制裁形成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机
制。[23]其目的在于形成广泛而切实有效地强大威慑,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
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则进行法律制裁,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提倡推动国家层面的执行威慑机制,是定位于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要不主动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付出各方面的代价,以提高自动履行率。执行威慑机
制的建立符合诚信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新形势要求,最终目的就是提高案件自
动履行率,大大降低执行成本。
笔者认为要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要注重两方面的工作:
(1)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机制。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机制即法院要将案
件的每一个步骤都及时录入,案件的信息要全面细致,防止信息模糊。通过这样
的信息工程建设可以使联动部门与法院形成完整的信息网,及时地将案件情况进
行沟通与通报,将部门之间的协助工作做到最好,并使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
前受到必要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制度也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
我们可以有选择地采取一些信息保护措施,同时一定要相应地建立案件删除程序,
一旦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应及时予以删除。
(2)实现法院与相关部门的联动网络互通。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最大的困难就
[23]丁义军.强制执行热点问题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3.
是无法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针对这样的问题法院一是要与银行建立网络联系,
及时准确地掌握他们的开账户情况,二是要与公安部门加强网络联系,通过机动
车登记、身份证查询等尽可能地查找债务人的财产行踪。北京崇文区法院进行了
试点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三是房管局、国土、工商等在网络资源上也应让法院执
行网直接接入,在办理有关业务时,有关部门应当与法院执行网核对,若申请人
是被执行对象,应协助执行。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泛的综合工程,无论是它的建立
还是运转,都需要通过立法和适时适当地进行法律法规修改进行规范,从最高立
法机关到普通的公民都应给与其最大的支持,在全社会范围内使这一机制科学合
理地建立,顺畅合法地实施,为早日解决执行难问题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建立完善的法律、社会监督体系
监督不力、不到位也是造成执行难问题的一大原因,要改变执行难现状就应
当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经验告诉我们:不强化自我约束,
外在约束必然加剧;内部监督乏力,迟早将外部监督作为代偿。”[24]所以法律监督
体系的建设应当重视内外两方面的监督:
(1)对内,上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监督工作。这种监督
制约不能满足于思想教育和开会强调,也不能停留在一般号召和普遍要求层面,必
须加强制度化建设.要制定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要形成系统的制度,
覆盖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着重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执行款物发
放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监督,要与评估、鉴定、拍卖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
隔离带,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合理怀疑,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
以公开来促进和彰显执行公正。
(2)对外,“包括党委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
监督和当事人的监督,我们必须都要正确认识、正确对待,做到自觉接受外部监
督,使外部监督规范化、理性化、科学化。”[25]
另外,笔者认为在执行工作中应当建立和完善检察监督机制。执行程序是实
现权利的程序,每一环节的纰漏都会增加纠正错误的难度,因此执行程序需要建
立及时、有效的纠错制度,检察机关在宪法中的地位决定了其应当对人民法院的
[24] 江必新.健全监督机制 将执行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N].载《人民法院报》2009. [25] 高益民、吴亚荣.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的理念与路径.载《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 集》.[C].2009.25.
审判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监督,这不但是检察机关的权利亦是其应尽的义务。在
一些国家的执行立法中,已不同程度的赋予了检察官对执行程序进行监督的权力。
如在法国 1991 年新修订的《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改革法》第 11 条规定“共和国检
察官监督判决与其他名义的执行。”[26]
目前在我国,检察院通过抗诉程序、纠正违法程序、检察建议程序、查办程
序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这些方式不但能够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
瑕疵进行弥补还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
机关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也能够从源头上防止司法腐败,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如上所述,虽然在我国检察机关对执行程序进行监督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和理论
基础,但是由于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因素,检察监督机制还没有发挥有效作用,
尚不能真正发挥监督作用,这也需要根据民事执行的规律予以逐步完善。
4、加强法院执行宣传工作,依法加大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
各级法院要积极争取党委宣传部门的支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密切联系和合
作,采取重大执行活动现场报道、典型案例跟踪采访、先进经验、优秀典型人物
事迹展示等多种形式和有效地措施,切实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
逐渐形成以抗拒、阻碍、干扰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
执行为荣的法制环境。不断要求执行干警在执行工作中,善于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
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同时,公检法三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沟通协调,
重拳出击,依法批逮捕一些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分子,形成强大的威慑力,督促
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彰显坚决执行难问题的魄力和信心。
“为什么世间总有恶人横行,那是因为善良的人们无所作为~”这是圣经里
的一段话,希望不要在若干年后成为人们谈论我国“执行难”时的一句笑谈。从
立法上完善,在机制中进一步完备,在改革中不断前行,相信通过全社会的不懈
努力,执行难会成为历史,这天终将会到来。
参考文献:
[26] 罗结珍译.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要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9.
范文二:试论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及其对策
试论法院执行难问题
的成因及其对策
文/ 何世川 韦吉莉
执行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实化的司法实践活动。随着我国经济社 [摘要]
会的不断发展,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不断激增,执行案件也随之?水涨船高?。法院执行难逐渐成为极为 突出的司法问题和社会问题,影响了执行这根?救命稻草?救济力的发挥。法院执行难这个?老大难?问题的 形成有着极为深刻原因,要解决起来也绝非一朝一夕、一言一行之事,需要长期性谋划,形成多元化、综合性 的对策。法院执行难问题已到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否则,?久执未结?将造成司法公正严重失效。鉴于此,本 文试图通过分析执行难的一些基本情况和深入剖析执行难的深层次原因,对执行难进行研究,最终探讨解决该 问题的应用对策,为决策提供一些浅见。
司法工作;执行难;成因及对策【关键词】
一、执行难概述
:一:执行与执行难的概念
法院执行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 法定的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司法活动。 空文,最终使法律形同虚设,直接损害我国实
所谓执行难,是指法院经法定程序产生的 施依法治国方略,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因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 进程。
阻碍,在实施执行工作中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 :三:执行难问题的现状与危害 的现象。执行包括刑事案件执行、行政案件执 1.执行难问题的现状 行和民事案件执行,刑事案件执行因被执行 近年来,我国法院执行中存在严重的?执 人处于国家机关绝对掌控之下不存在?执行 行难?现象,与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 难?、行政案件相对数量少尚未形成大气候的 相距甚远,使我国实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理 ?执行难?,而民事案件数量极其,大、涉及 念遇上了?拦路虎?。执行工作中,执行难的 面极其广泛又极易形成?执行难?问题,因 具体表现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 此,本文所指执行难就是民事案件的执行难。 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法院
?执行难?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二:执行与法治的关系
实行依法治国,不仅是要有法可依,而且 一方面全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期望值很高,另 关键是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 一方面法院执行艰难。上世纪末,我国最高司 院执行是法治的保障和手段,是法治的充分体 法机关通过实施?执行大会战?,集中精力、 现,也是法治的组成部分。执行在建设社会主 采取措施解决了不少久执未结的积案和推进了 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 不少制度改良,特别是全国各地的基层法院, 作用,它连接着法律与社会中的个案,直接标 各类改革措施层出不穷,据报道出来的有关执 示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效果及法律适用的状 行率数据也在持续上升。使人耳目一新,诚以 况,因此,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好坏,从一定 为解决?执行难"已指日可待。可现实中,申请 意义上讲,可以视为法治实现程序的重要指 执行人叫?难?之声仍不绝于耳,?拍卖判决 标。法院执行作为实施法律最重要的阶段之 书?事件也屡见不鲜,且这些问题还能常见诸 一,作为依法办事最直观的体现,在实施依法 报端,令人深感?执行难,难于上青天?。 治国方略中起着关键作用,特别是作为民事法 2.执行难问题的危害 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具有举 大量生效的法律文书难以执行,造成了大 足轻重的意义。执行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量?法律白条?,法院执行难带来的社会危害 的强制措施,是实现公帄、正义、秩序等法律 十分严重。执行难的危害主要有如下方面:从 价值的手段。?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 法治角度看,使?权利损害必有救济?的现代 命在于实施,法律的威严在于执行。只有通过 法治原则遭受了严重践踏;从立法角度看,法 人民法院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已经 律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而成?一纸空文?,立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 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了严重挑战;从债权 程序的任务和司法的职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人角度看,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 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 债务人角度看,产生不良的?波动效应?,将 院的威信。否则,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 会产生被执行的债务人进行仿效形成?执行 定的内容无法实现,这些法律文书便成为一纸 难?甚至?执行恶?的僵局;从司法角度看,
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 执行工作。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有待执行的 威;从社会角度看,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案件不少于四百五十万件,把极具复杂性的执 带来的突出问题就是导致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 行程序的规范作为《民事诉讼法》一部分的立 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法体例,限制了执行规范的完善和执行程序、 发展,进一步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目 内容的落实。《强制执行法》呼之欲出,却迟 中的威信。法院执行难的局面难以在一朝一夕 未出台。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形势的不断 之间得到有效的改观,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司 变化,强制执行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民 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持续的努力。 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已经不能满
足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面对许多情况与问
题,例如:被执行人转移、逃匿或隐瞒财产、 二、执行难的成因
逃避和抗拒执行或者他人为被执行人提供帮助
和便利,以及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情况下申 执行难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
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问题该如何处理,被执 展当中社会转型期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可以
行人对拒不到庭或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被 说已成为公正司法的一处败笔,其形成原因决
执行人是否可以适用拘传,执行中有关单位和 非一种,而是极具复杂性、多元性,是众多现
个人涉及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在实践当中 实社会原因、历史传统原因杂合一体,经过长
人民法院确实无法可依。对这些问题虽有一些 期交织碰撞而成其?难?的,最终形成了?执
相关司法解释,但内容仍过于概括、抽象, 而未结、久执未结?的?执行难?困局。笔者
可操作性差,极不利于执行的运作。像这样 以为,法院执行难的重要成因有如下方面。
一些程序法的法律规定,如果规定得过于抽 :一:专门执行立法的滞后
象、模糊,势必导致法律适用上混乱,扩大 针对法院执行的专门立法滞后,是造成执
了司法自由裁量的余地,这是程序法之大忌行难的不可忽视的原因。专门执行法律建设的
1 滞后,致使执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有重大
:二:法治传统的欠缺 缺陷,主要表现是我国未进行强制执行立法。
我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优秀灿 我国缺少一部《强制执行法》,以便对执行程
烂的中华文化,但是却缺乏法治文化传统,几 序进行全面、专门规定,而被规定在现行《民
千年的封建统治造就了深远的封建思想和文化 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程序,关于执行的法
的影响,?人治?的传统对我国法治建设进程 律条文仅有三十四条,条文过于简单化、笼统
的制约不容忽视,使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甚 化和原则化,使之缺乏可操作性,要以这么少
至执政机关没有完全形成?法律至上?、?法 的条文将极其复杂的执行法律关系规定得清
律具有最高权威?的法治观念,人们法治观念 楚、科学且便于操作,是极为困难的,从而使
淡薄,全社会没有形成依法办事的传统。在执 被执行人规避法律的追究有法律漏洞可钻。虽
行程序中,由于社会法治传统未形成,使执行 有大量的具体操作办法散见于各种司法解释
中,但这种以司法解释的法制体例规定执行只 1 高 中.我国民事裁判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湘潭师 范能使执行的法定效力和执行职能弱化,不利于 学院学报.2001,:3:.40-46.
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执行难问题变得越来越 可执行财产难查。
3.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 突出,最终导致法院执行难的恶性困局。在我
国,欠缺法治传统的现象具有多元性、多样化 执行中一些有协助义务的义务人拒不协助 的特点,特别突出的现象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拒绝与法院合作,对法 义干扰、被执行对抗执行和协助义务人拒不协 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置若罔闻,以各种借口拖延 助执行,而法院对此常常无可奈何。这些现象 时间,为法院执行设置种种障碍。甚至有些协 必然会导致法治传统的?长久不兴?。 助义务人和被执行人串通一气,为被执行人逃
避执行提供方便,协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向 1.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
法院提供或出具假资料、为被执行人通风报 在一些地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
信、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 义甚为突出,甚至有的地方行政力介入司法的
现象极为严重,法院机关的?司法中立?、 :三:社会诚信的缺失 ?司法独立?地位极其不保。地方官员和部门 诚实信用原则是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保障 领导由于狭隘的官本位主义、人治主义、地方 交易活动安全的重要准则。由于我国信用体系 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思想,表面上支持人 的建立尚未完备,拒不履行义务的成本低、风 民法院执行,实际上偏袒被执行人,为被执行 险小,现如今社会诚信的丧失已成为一个较严 人逃避履行义务提供方便和帮助、隐瞒事实真 重的社会问题。一方面,信用缺失造成执行 相、编造虚假事实,甚至以种种借口向人民法 难。在一些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和其他社 院施加压力,制造执行障碍。个别领导甚至站 会群体都存在较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甚至形 在法院执行工作的对立面,成为被执行人拒不 成了恶性循环的?失信?圈子和链条,引起了 履行义务强有力的支柱和后盾。在委托执行 人们的不安。突出表现就是我国不良的?赖帐 中,由于是委托的异地执行活动,受委托法院 逃债?传统文化,?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犹甚,甚至有的受 ?欠债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等民间俗语 托法院站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一边,使委托 就是缺失诚信的真实写照。另一方面,我国信 执行中途?流产?,使司法活动形成各地区间 用制度建设极为滞后,对?失信?监督不力也 ?划地为牢?的格局,进而形成司法地方保护 造成执行难。刚起步的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尚未 主义。 健全,还未能互联互动、有效地在各个领域发
挥对?失信?的监督、制约和制裁作用,对民 2.被执行人对抗执行
事行为和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失信行为制 在实施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
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监督机制和 和方式与法院对抗,拒不履行义务。有的积极
处罚措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种种失信观 对抗,实施暴力对抗执行,如攻击执行人员、
念和行为的滋生、蔓延。比如,对欠债不还的 抗拒法院实施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甚至以
自然人和法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 暴力破坏执行财产等;有的消极对抗,如以
表人,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实行相 ?拖?、?赖?、?躲?、?逃?等方式与法
应的?行业禁入?和?信用死亡?规则。社会 院周旋,或者事先隐匿、转移、变卖财产和抽
诚信的缺失,是执行难得以滋生的沃土。 逃资金等逃避执行,致使法院被执行人难寻、
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生活空前活跃,经 :四:法院执行不力
济关系日益复杂,经济纠纷日益增多。这样, 1.法院消极执行
法院对待案件执行态度消极,行为怠慢,坐 执行案件的数量、类型和难度也就相应的巨 失良机,甚至有意推诿、拖延,不予执行,造成 增,导致执行难度增大。而应对执行工作的执 执行难。英国法学家有言:?放弃或忽视惩罚性 行力量却犹显不足,表现为执行工作人员数量 公正,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不公正,而且等于一种 严重不足、执行机构装备落后、执行人员法律 分配上的不公正,因为如果不以公正的暴力去对 知识不精和素质不高,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客 抗不正义的暴力,不去惩罚各种为恶,就意味着 观要求。
纵容不正义的暴力和帮助作恶,也就等于允许谋 :五:法院管理体制不完善
2取不在比例的利益和伤害好人?。就是说,义 首先,法院的人、财、物支配权实质上掌 务人怠于履行,那么法院就应该以公正的暴力即 控于地方,法院自身缺乏?超然独立性?。直 国家强制力去执行。否则,失去国家强制力保障 接关系法院职能发挥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 的执行就失去了任何意义。法院消极执行主要有 上掌握在地方手里,有的地方政府或上级部门 以下情形:一是法院?重审轻执?、?重实体轻 基于各方面利益考虑,利用职权干预法院执 程序?。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在审执关系上重审 法,致使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行使执行权,法
院失去中立性、独立性。其次,执行机构和执 轻执,在审判中没有为执行提供良好的基础,在
执行实施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执行结 行权的法律定位不明确,执行机构和执行权缺 果正确,执行程序如何都关系不大。这往往造成 乏?独立性?。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 法院对执行程序重视不够,对本院作出的生效判
决、裁定、调解书或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 构?,但是欠缺对于执行机构法律地位、执行
职权、执行行为性质等重要方面的规定,虽然 律文书消极执行,执行工作局面极其被动,?而
执行并非重于价值判断,是对生效文书所载权利 实践中各地普遍建立起法院执行局,但其人员 的实现,故强调行权的主动性、效力的先定性、 组成和工作局面并无实质性变化。而且,将民
3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均规定于《民事诉 效率的优先性?。]二是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作
讼法》中,缺乏科学性,造成?审执合一、执 怪。对其他法院特别是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从于审?的状况。?由于我国的民事程序立法 消极对待,推诿、拖延甚至干脆不予执行。三是
是将强制执行与民事审判混合规定在民事诉讼 司法腐败作祟。个别司法机关不严肃执法,不秉
中,其实并不科学,执行和审判的性质、任 公执法,徇私枉法,知法违法,执法违法,滥
务、原则、程序、特点、效力等各不相同, 用职权,玩忽职守,办关系案、人情案。四是
‘民事审判’一词,实际就包括了强制执行在 没有穷尽一切法定执行措施。
4 内? 。当前我国法院得到加强的是审判权, 2.法院执行力量不足
而执行权极其弱化,基本状况是执行权从属于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
审判权,两项职权又没有相对的独立性、对等 2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北 京:三联书店,1997. 3 胡夏冰 冯仁强.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M]. 4 杨荣新.略论强制执行的检察监督.
http://www.civillaw.com.cn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23-26.
性。最后,执行运行机制落后,造成执行效率 是建有一个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低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的执行威慑机制,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 经济的发展,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人民法院的 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付出信贷、置产、出境、 执行工作随着民商事案件的大量增加,但执行 就业受限等巨大代价,甚至直接影响其市场经 工作自始就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规律的科学 营活动和日常生活消费,造成生存空间挤压。 的工作体制。纵然建有执行机构,也未能建立 而我国长期缺乏该机制,对于法院执行,债务 健全以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 人极易采取逃、拖、躲、抗等消极做法,想方 为主要内容的新的执行运行机制,实现执行的 设法顽固抗执,而付出的代价却非常之小,甚 分工行使、互相监督、有章可循、管理规范、 至还有利可图。我国法院现在虽已建立起国家 效率与公正。最终造成执行难和形成?结案未 执行威慑机制的基础信息帄台——全国法院执 了案?的现象。 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于2007年1月1日起
在全 国运行,但该系统发挥作用的余地尚少,:六:执行监督机制的缺失
该机 制尚不完善,?犹如‘执行难?问题的作为一项职权,强制执行权当属于一种国
解决将 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一样,国家执家权力,在政治理论上国家权力应当是相互制
行威慑机 制的建设及配套法律法规的建立和约的、受到监督的,那么执行权的实施应当受
5到有权机关的有效监督。但是,目前对于法院 。由于上述系统以完善也不可 能一蹴而就?
执行工作的监督,不论是立法机关监督,还是 提供及时、准 确、全面、权威的执行案件信息检察机关监督,监督制度极其滞后,法律规定 为基础,产生 限制义务人活动的制裁和造就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执行工作的好坏没有受到 负面影响以实现 国家威慑作用,运用了公权
力的制裁限制和私 权利的负面效应的原理,来自立法或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在目
前执行工作尚处于经申请人申请始得启动的被 因此该机制的建设并 全面运用尚存在法律规
定上的薄弱问题,运用 的许多环节尚缺乏相动情况下,缺乏监督当然地使执行更?难?,
甚至执行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呈现?脱缰之 应的法律依据,在全国普 遍、有效、合法、
正当地发挥作用的目标尚未 达到,急需修改马?现象。在没有立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执行
工作进行有效的权力监督、检察监督的情况 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以提供法 律依据。 下,法院对于这项被动的职责的履行将会在许 (八)妨害执行的刑罚适用空白 多状况下大打折扣,执行难也就不言而喻。 对于妨害执行我国《 刑法》 规定是空白
状况,欠缺对《民事诉讼法》的衔接规定, (七)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尚不完善
刑罚适用也就处于空白状况。《刑法》第 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发达,赖债的社会
或制度成本过低,失信惩罚的法律力度不大, 三百一十三条只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无形中助长一些人逃庖债务,逍遥法外。我国 罪?,该罪名只局限于针对法院判决、裁定而 现有的执行手段与国外的区别不大,法律规定 不涵盖其他所有应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且 也不外乎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搜查、拍 只适用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对 卖、变卖、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许多
5 黄 年.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亟待民诉法修改提供 法国家并不存在?执行难?问题,一个主要原因 律依据.http://rmfyb.chinacourt.org
其他相关妨害人的情形缺乏规定。对于有关执 :一:加强执行立法, 为执行提行协助义务人,《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 供法律依据
法院可以?罚款、拘留、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 现阶段,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系统的、 司法建议?,更无从追究执行协助义务人的刑 完整的、操作性强的执行法律规范,《民事诉讼 事责任;而对于有关国家机关、其他法人和组 法》执行程序部分漏洞颇多,各相关司法解释 织介入执行形成的妨害执行不但《民事诉讼 又相互衔接不够。比如,把民事、商事以及刑 法》没有规定,《刑法》也缺乏相应的规定, 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 形成了法律衔接?空白?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法 就有不妥之处,审判权和执行权两种权力性质不 律?真空?。另外,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 同,审判权是中立被动的,而执行权则是积极主 同时规定了?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因 动的。因此,建议全面修改现有执行条款,将执 此程序上形成了?审执合一?的立法体例,这 行权从三大诉讼诉法中分离出来,尽快制定《强 有失合理性,有道是?执行程序不是审判程序 制执行法》来规定执行的具体问题。由《强制执
6 当然不可或缺的附属物? 、?执行工作不仅 行法》对执行涉及到的环节作出科学、合理、明 是个方法和力度问题,强制执行是一项法律制 确、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包括执行机构的性
7质、执行行为的性质、执行权的性质、执行管辖 度,它有自己的原理、自己的原则?;而又将
制度、执行措施体系、执行救济制度、执行的监 民事执行的刑罚适用规定于?对妨害民事诉讼
督制度、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等,使执行工作做 的强制措施?一章中,从理论上看,更是将民
到有法可依。 事执行与民事诉讼、刑罚适用与民事强制措施
混为一谈,甚至可以推定妨害民事案件执行的 :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实现行为即该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这 向法治国家转变 有失科学性,也不便于《刑法》衔接对?妨害 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国家向 执行?作出犯罪的规定,也不利于对犯罪的追 法治的国家转变,这是彻底解决法院执行难的 究。妨害执行的刑罚适用空白致使相关妨害人 根本办法。实行法治,就是要求做到?法律至 没有受到刑事追究,没有付出刑罚代价,同样 上,法律面前人人帄等,一切行为以法律为准 可造成执行难。 则?。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
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
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法院执行难问 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
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 题成因极复杂,其解决也绝非一朝一夕,需要
采取多项对策才能逐步解决。笔者试作以下对 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一方面,
要逐步实现在立法、司法、行政、守法等各个 策的探讨。
方面的法治的完善,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 6 邹川宁.民事强制执行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 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法制出版社,2004.6.
7 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法制 违法必究?。另一方面,普法教育刻不容缓。 出版社,1999.4.
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开展普 随着近几年央行征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逐步使法治观 通过将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信息录入 念深入人心,鼓励公民学法、知法、护法、守 征信系统的措施,将提升国民的信用意识和对 法。从而全方位、多层次地实现我国建设社会 法律的尊重。通过将污点信息被录入征信系 主义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法治理想,破除法 统,当事人将在工商、税务、信贷、出境、就 院执行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 业等各个方面遭遇到相对价的限制。该系统将 被执行人对抗执行和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 陆续与环保、劳动保障、建设、税务、工商、 不利局面。 商务、海关等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网,使这
些信息成为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决策的重要 :三: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参考和依据。但是,对于《民事诉讼法》第 发挥征信系统监督作用
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中?可以采取?的措辞,有 抓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关键一环是加强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有些宽松?,认为?不履 征信系统建设。征信系统是指为消费、信贷和
行确定义务的就是一个失信行为,就应当记入 交易等机构提供信用分析产品,含有广泛精确
征信系统,措辞应更具约束性。?因此该条规 的个人和机构信息的信用数据体系。随着中国
定中的?可以?也应改成?应该?。 经济发展与民事案件的增加,申请执行的案件
也在大量增加,但出于各种原因,很多案件当 :四:加大法院执行力度, 树立司法权事人胜诉之后却难于执行。对此,律师业界认 威
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信用制度不完 国家机关职权的充分履行,是公权力正确 善,失信行为缺乏与其他制度的挂钩,当事人 行使和权威的体现。在目前?审执合一?未实 受到的惩罚较轻,结果就易产生种种对于法律 行改革的体制模式下,法院的职权范围包含审 确定的义务不尊重、不执行的情形。我国央行 判、执行等司法权,除了应当充分、准确地行 征信系统的建设或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 使审判权外,还更应当充分、准确地行使执行 一把利器。据资料显示,作为全国唯一的征信 权,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法院必须既要重视 管理体系,央行的征信数据库覆盖了全国所有 实体又要重视程序,既要重视审判又要重视执 金融机构,已为1116万多户企业和5.33亿自行,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要一律依法执行。法院 然 人建立了信用档案,采集了企业和个人在应穷尽法定的执行措施,使拒不执行的被执行 商业 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贷款、人受到法律应有的约束,以及付出相应的代 担保、 信用卡等方面的几十项信用信息。价,改变目前一些强制执行措施在实施中?强 《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执制?变?弱制?、执行工作被人?牵着鼻子 行人不履行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走?的不利局面。法院要加大执行力度,主动 院可以对其采取 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穷尽一切法定手段,并排除外界力的干扰,在 限制出境,在征信 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依法采取查封、冻结和划拨存款、扣留和提取 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 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财产、搜查财 征信系统记录首次作为 解决执行难的措施之产、强制交付财物或票证、强制办理财产权证 一出现,这也是《民事诉 讼法》新增加的一项转移、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基础上,强化使用 执行措施。
法律规定的征信系统记录、媒体公布不履行义 事、行政裁判为基础的,如果定位为行政机关 务信息等新的严厉执行措施,使出执行的?杀 其自然是不具备独立性的,而?在我国,执行 手锏?。 权具有特殊性、可分性和独立性,行使执行权
9 ;并且还可与法 的国家机关也应当独立化? :五:推进执行体制改革,
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类似具有国 以改革提升执行力
要做好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出路在 家暴力机关的性质,拥有体制内的武装力量作
为执行工作的后盾和具有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及 改革。我国法院因受制于地方等原因其?中
力量的权力,因此定名为?执行法院?应该是 立、独立?地位已极显缺失,而民事强制执行
切合实际的,其履行执行职权的是执行法官而 权又属于法院,且在很大程序上从属于法院的
不再是执行员。这些也有待于国家进行立法加 审判权,因此执行权不具有?独立?地位。民
以明确。 事执行体制改革势在必然,但这需要一个较长
时间的过程,因为我国整体的执行体制是极其 :六:建立执行监督机制, 以监督强分散的和不同程度存在弊端的,刑事执行、民 化执行
事执行、行政执行既各自为政又相互交叉,执 加大执行监督力度,人大机关、检察机关 行机构设置不科学,执行资源难以优化和整 在执行过程中要行使好法律的监督作用。在现 合,不便于国家统一行使执行权。但在理论 行体制下,出现难于执行的问题,一部分是由 上,?执行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是从国 于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够,一部分是有些债务人
8 在执行债务上确有困难,这都是真正的执行 家统治权中派生出来的? 。应对国家统一行
难。而出现法院重审判、轻执行,执行机构懈 使执行权的问题进行有效的理论研究,并有成
熟的情况下在一定地区付诸实践,实践成功的 怠、推诿,执行人员腐败、包庇的现象,应该
是人大、检察院没有行使好法律的监督权。对 基础上推广至全国。目前,我国执行体制极具
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是本属人大、检察院 多元化特点:民事案件执行由法院负责,行政
案件执行由法院和行政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由 的职责范围之内的事,而现行法律规定的监督 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造成执行工 制度,对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几乎为空白。因 作各自为政、执行资源浪费和国家执行显失科 此,应当建立人大和检察机关监督制度,人大 学性、权威性。鉴于此,建议设立统一行使国 和检察院应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起到权力监督和 家执行权的独立执行机构,将分离于各种国家 法律监督作用,检察院还应对有能力执行而拒 机构的执行权整合起来统一由该机构行使,该 不执行的当事人加大执法力度,将其绳之于 机构独立于地方政府、法院、检察院,中央至 法。案件有没有执行,执行得好不好,应该同 地方实行上级领导下级的垂直管理体制,其 时接受人大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为了保证公 人、财、物管理与地方分离,但应接受同级人 正审判与裁决、纠正?不执行、乱执行?等情 大的监督。该机构性质仍应定位为独立的司法 况,应该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执行环节的监 机关,因其执行权实施主要是以法院刑事、民 督权,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从审判的环节延
8 汤维建.论执行体制的改革. 9 汤维建.论执行体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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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到执行的环节,进一步强化司法监督机关对 法律法规,提供执行威慑的法律依据,强化该 于案件执行的监督力度。检察院对法院的判 机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决、裁定实行监督,对执行也要实行监督,这 :八:构建妨害执行刑事制度, 有效防有利于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制约。审判、执行 惩妨害执行 构建起妨害民事执行的刑事制都列入到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内,执行不 度,对妨害民 了,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检察院来监督,检察 事执行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和适用刑罚追究,是解 院自己也可以主动监督。同时,赋予人大对执 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但是,我国《刑法》没有 行工作的权力监督职责,强化人大对法院执行 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衔接规定刑罚的适用,更 的权力监督,强化人大对检察院落实法律监督 没有规定?妨害执行罪?的罪名。?在我国的司 职责过程进一步实行监督。从而多管齐下,实 法实践中,执行难已成为人所共知的严酷事实, 现多层监督,监督工作互相制约、互相促进。 对抗执行不断削弱国家法制的权威,而现行立法
10:七:完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加大失对此却缺乏有准备的制约手段?。妨害执行不
信制裁力度 但损害了国家权力的公信力,而且损害了债权人
完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有效增加赖债者 的合法权益,同时造成了债务人的?赖账习性? 的赖债成本,加大对失信违约者的惩罚力度, 和社会中的?赖账波动效应?,已经具备了《刑 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建立和完善?全国法院 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特征。有必要 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国法院执行案 对妨害执行行为建立起刑事追究制度,将《刑 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等 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修订为?妨害执 信息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管理,是实现此目 行罪?,或者在《刑法》中增订?妨害执行罪? 标的基石和保障。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就是通 的罪名,将所有妨害人的妨害执行行为定性为具 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执行案 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 件信息予以公开,并通过该系统与金融、工商 犯罪行为,使刑事追究范围突破原来?拒不执行 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 判决、裁定罪?的局限而涵盖?所有妨害人对法 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相链接,实现信息共享 院执行的妨害?,为现行《民事诉讼法》和今后 和措施联动,逐步实现从法律、经济、政治、 可能出台的《强制执行法》提供法律衔接,从而 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促使 为追究妨害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法律制度和依据, 其自动履行义务,阻止侥幸心理。同时,增强 以强力的刑罚适用有效威摄和防止妨害执行的发 各种社会力量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共同惩 生。
戒力度,加大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失信成
本,挤压其生存空间,构建执行威慑的天网,
化解造成执行难的种种因素,促使被执行人自
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然,这一
整个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运行并有效发挥作
用,关键还必须对其进行法理上的完善,急需
10 杨春华.论民事执行中的刑罚适用问题. 修改和完善国家威慑机制运用各个环节相应的 http://www.civillaw.com.cn.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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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汤维建.论执行体制的改革. http://www.civillaw.com.cn [9].汤实践界乃至全社会的集体智慧进行探讨,并形
维建.论执行体制的改革. http://www.civillaw.com.cn [10].杨春成规律性的理论成果和实践对策。解决执行难
华.论民事执行中的刑罚适用问题.http://www.civillaw. com.cn 问题的科学对策终将为我们所掌握,法院执行
难终将解决。
范文三:关于法院判决_执行难_的原因与对策研究
第2卷第1期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2,No.12006年3月 JournalofHenan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 Mar.2006
文章编号:1673-1751(2006)01-0107-03
关于法院判决“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研究
张道许,冯江菊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摘要“:执行难”是困扰我国民事执行领域的顽疾。我国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尚未制定颁布。由于法院领导体制、执行机制、当事人法律意识及执行立法不完善等诸多原因,导致“执行难”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应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执行体制,确立人民法院应有地位,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制教育,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这一难题。关键词:司法;执行难;原因;对策中图分类号:D915.183 文献标识码:A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否能落到实处,标志。,往难以使之实现,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执行难”问题。执行难不仅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而且限制了法院发挥解决社会民事经济纠纷的作用,其结果是“权利损害必有救济”的现代法治原则受到了践踏,人们对法律的信心下降。因此,根治“执行难“这一顽疾,对于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实现,才算执行完毕,否则,“执行难”。以上,,,市场主体从,这些风险是当事人从市场行为中可能获利而应当支付的一种不确定的代价,是正常的、符合市场法则的风险。因此,当事人在从事市场行为时应当预见并且承受这些风险。从另一角度看,当事人应当树立并强化市场风险意识,法院只是通过履行审判职能,依法作出裁判,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以保障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但这种“实现”并不必然是百分之百的,他还受到诸如被执行人是否有足够的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的真实财产状况能否查清以及被执行人能否被找到等客观因素的制约。而这些制约因素导致的”执行不能”或“执行难”,正是申请执行人应当承受的正常的商业风险。因此,不能把这些客观因素造成的“执行不能”或者“难执行”的裁判文书,统统地称作法院给当事人打的“法律白条”,并以此归责于法院及其执行人员。
1 “执行难”的认识误区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将“执行难”的责任一概
推到法院及其执行人员身上的现象。不少人认为案件告到法院,法院就应负责到底,就有责任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百分之百地得到实现,否则,该裁判文书就是法院给权利人打的“法律白条”。还有人认为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必须全部得到
2 “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体制上的限制使人民法院失去了严肃执法
收稿日期:2005-11-16
基金项目:河南省社科联调研项目(SKL-2005-276)
作者简介:张道许(1976-),男,河南许昌人,硕士,助教,主要研究方向为立法和执法。
的外部环境
笔者认为“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就是我国人民法院现存体制无法真正实现独立的审判权和执行权。
108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2卷
事人的资信状况等缺乏了解,没有防范措施。此
外,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和举证意识也比较淡薄,在诉讼过程中怠于举证,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认为官司只要是到了人民法院,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一旦官司败诉或者执行不了,就把责任归结到人民法院,认为是法院判决不公或执行不力。从被执行人方面看,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也是法院判决“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例如,人民法院的活动经费要由当地政府拨付;人民法院的院长、审判员要由当地人大任命;人民法院设立、撤销机构要由当地政府审批。这一系列的“当地”现象,致使人民法院在坚持严肃执法面前失去了底气,地方保护主义滋生的根源即在于此。
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均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由于体制上的约束,人民法院在人、财、物各方面都受制于当地党委和政府,要求人民法院真正地、完全彻底地独立行使执行权,只能是一个良好的愿望。2.2 法院的执行机构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执行部门在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部门中占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长期以来,执行机构的队伍建设存在着些许多问题,主要有:执行权被执行人员简单地认为是司法裁判权,而忽视了执行权的特殊性和规律性,一味地按照审判业务的管理方式管理执行机构,使得上下级法院执行部门之间就如同其它业务审判庭一样,,无法形成合力;,,这样重复的劳作增加了诉讼成本;执行人员对其自身约束力不够,导致执行权力的滥用,并且又缺乏有效的执行途径和手段,使得无法从实体和程序上对相关人的权利进行保护,以至于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信任。2.3 立法漏洞造成大量案件难以执行
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债务人及妨害、阻碍执行的人没有规定严厉的制裁措施。虽然《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在具体适用该条惩治妨碍执行的犯罪人方面有很大的困难,况且也没有规定对妨害、阻碍执行的人及有义务协助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的严厉制裁措施,对没有履行能力的义务人如何承担责任更无规定。正是由于立法的漏洞,造成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法无据”,使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判决有了可乘之机。2.4 当事人方面的原因
从申请执行人方面看,有的当事人的商业风险意识不够强,选择交易伙伴不够慎重,对对方当
3 “执行难”问题之对策研究
3.1 改革人民法院隶属体制,建立上下垂直的统
管体系
如上文所述“执行难”,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法院体制上的原因造成的。所以应改革法院现行管理体制,建立独立的、,使,使其人事任免权、,,落,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才能有效地抵御和排除地方保护主义,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这一顽疾。3.2 进一步完善法院执行运行机制
在操作层面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就要对法院执行工作体制进行改革,围绕分权制约,使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互分离,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执行运行机制。
所谓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就是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由同一人民法院的不同内设机构和不同的执行人员行使。法院可在执行机构内分别设立承担执行裁决职能和执行实施职能的部门,执行的裁决权应由具有审判职称的执行法官行使,执行的实施权可由没有审判职称的执行员行使,做到分权运作、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流程更加透明。
同时,建立执行配套制度。首先应建立执行机构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确立主执行官负责制下的分权制约制度、廉政责任制度和贻误执行时机责任追究制度,将案件监督与人员监督结合起来,保证执行权的公正行使;其次是建立执行流程管理制度,即将案件的执行过程细化为收案、执行准备、发执行通知、财产调查及控制、采取执行强制措施、财产变现及处分等环节,明确规定每个环节的任务和期限,实行流程管理,进一步提高
第1期 张道许等:关于法院判决“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研究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最后是建立执行听证制度,针对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是否存在可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情形等问题,由执行机构召集双方当事人及有关案外人进行举证。3.3 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执行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执行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使有些执行工作无法可依。改变这种现状较为科学的办法是尽快制定《强制执行法》,对执行所涉及的问题分门别类,进行详细的规定。但制定法律的周期较长,很难满足当前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需要。笔者认为较为方便的方法是通过司法解释或制定专门的规则,对《民事讼诉法》相关条文予以补充。无论采取何种方法,都应该包括如下规定:第一,明确规定拒不履行委托执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对《民事讼诉法》210条规定予以补充:如对外地法院依法委托执行的要求置之不理的,甚至给当事人通风报信、阻挠执行的,由委托法院和受委托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负责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第二,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特别是金融机构,除按照103条规定:109
履行义务。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在民商事活动中的
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通过宣传教育使当事人双方都能够按照这一原则进行民商事活动,就可以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
二是要教育当事人树立举证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与刑事判决不同,刑事判决的履行完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而民事判决既有国家强制力的问题,也有当事人履行能力的问题。人民法院依法对民商事纠纷实施公力手段的判决及其判决的执行,只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判决的执行是民商事风险的延伸。判决执行不了,并不全部是法院本身的问题,即商业风险不是司法救济本身能完全解决的。所以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就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对当事人进行提醒,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对,并对执行过程中可,在诉,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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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成犯罪的,的刑事责任,并按《刑法》第157条之规定处理;第三,增加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强制措施,增强执行的法律强制性。3.4 加强对当事人进行风险责任的宣传和法制
教育
一是要教育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当事人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即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
“DIFFICULTTOENFORCETHELAW”:
CAUSESANDCOUNTERMEASURES
ZHANGDao2xu,FENGJiang2ju
(Lawschool,HenanUniversityofTechnology,Zhengzhou450052,China)
Abstract“:Difficulttoenforcethelaw”isaseriousproblemincivilprocedure.Therearenorelevantlawsensuringtheexecutingoftheverdicts.Duetotheleadershipsystemofcourt,executingmechanism,thelawawarenessoflitigantsandtheimperfectioninenforcingthelaw,theproblemof“difficulttoenforcethelaw”can’tbesolvedonceandforall.Tosolvethisproblem,thefollowingmeasuresaretobetaken:quickeningthestepoflegislation,perfectingtheexecutingsystem,establishingtheduestatusofcourt,re2inforcing
thelegaleducationoftheparties.
Keywords:difficulttoenforcethelaw;causes;counter2measures
范文四:略论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略论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作者:章辉
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和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重视与支持?~随着执行工?作体制与机?制的不断改?革与创新~执行工作环?境大为改善?~执行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化解。但是~我们在审判?、执行实践中?发现~在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机?制的情况下?~执行工作又?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被执行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千方百计规?避、逃避执行的?现象日益突?出~已成为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因素~严重破坏法?律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研究对策。
一、主要表现
一是外出躲?债~一走了之。有的案件经?法院审结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对应?该履行的义?务没有作出?具体交待~即外出务工?且地址不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难?以找到,有的被执行?人拿到法院?判决书以后?“昼伏夜出”~造成下落不?明的假象~执行过程中?寻找其人要?费九牛二虎?之力,有的案件审?结后~被执行人知?晓案件审判?结果于己不?利~为逃避债务?~随即变更联?系方式及居?住地址或拒?接电话。被执行人不?露面~又无法查到?被执行财产?~剃头挑子一?头热~案件必然难?以执结。
二是机制不?畅~无整体合力?。协助执行的?机制不顺畅?~调查取证难?度大。在调查取证?执行过程中?除工商、银行部门基?本能配合进?行常规调查?、查询等工作?外~其他如劳动?、会计事务所?等部门配合?意识差~大多不予协?助外地法院?工作~给执行带来?很大的难度?。委托异
地法?院执行的工?作机制不完?善~法院系统内?部未形成整?体合力。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基本石沉?大海~不了了之~造成申请人?不同意将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移送?外地法院执?行或长期缠?访。异地执行求?而无助时有?发生~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对外地法?院的执行求?助要么应付?~要么规根本?不与理睬~以致外地法?院执行人员?无可奈何。
三是制度不?健全~难以操作。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民事执?行法律进一?步健全~但是还不足?以完善。比如限制高?消费确实没?有可操作性?~实践中很难?得到落实,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存款或其他?财产却在另?一方名下~执行其财产?无明确法律?依据~夫或妻往往?以此逃避债?务。
四是滥用权?利~恶意申诉~无理缠访。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协助义务人?、案外人为了?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因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想尽种种理?由千方百计?申请再审或?利用执行异?议制度进行?恶意申诉,有的被执行?人笃信上诉?不如上访~在用尽所有?法律程序皆?不能推卸责?任的情况下?~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以不服裁判?为由~找各级领导?机关进行上?访或信访。
五是隐匿财?产~难以寻找。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执行的?方法多种多?样~想方设法隐?匿财产是主?要手段之一?。有的化名存?款、挂名臵产、账外设账,有的借企业?破产、改制、重组、转让等名义?金蝉脱壳,悬空债务,有的外商注?册公司通过?关系揽到一?个工程后~只做“一笔业务”~注销公司~人去楼空等?。
六是涉及招?商引资建筑?工程案件难?以执行成为?新的热点。有些招商引?资工程,尤其房产开?发,或拖欠民工?
工资~或拖欠货款?~或拖欠工程?款~或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等?等~纠纷不断。外来开发商?待工程一完?工就撤回原?地或随即将?公司名称、法人变更~原公司注销?~对其债务不?作处理。在这些案件?的执行中发?现~他们工商登?记注册的有?关信息与实?际营业的有?关信息根本?不一致~有的人已去?世多年~但工商注册?登记,年检,还是法定代?表人,有的根据工?商注册登记?地址根本查?找不到公司?实际所在地?~案件审判时?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既找不到公?司住址又无?法查找其财?产。
七是申请执?行人无诉讼?风险及执行?配合意识。有的申请执?行人拒不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也不管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能力如?何~只凭一纸申?请~就千方百计?找法院拿到?钱~把风险转嫁?给法院~自己没有承?担交易风险?的意识~案件一旦不?能执行到位?~便把责任归?结于法院而?上访,有的当事人?发生纠纷后?~不及时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即使采取?了保全措施?~也只是形式?上的保全~其实质上没?有形成法院?或有关部门?对保全的财?产实行有效?的控制~保全措施不?到位~案件审结后?无法执行。
二、原因分析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受历史?传统因素的?影响~长久的封建?统治使国人?缺乏法治意?识~改革开放三?十年~依法治国的?理念仍未深?入人心~国人对法律?权威的尊崇?不足。
二是诚信缺?失是主要症?结。我国历经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社会变迁?~国人从熟人?社会走向生?人社会~凭个人身份?证可走遍全?国~周游世界~来去自由~人口流动频?繁~个人逐渐失?去关系纽带?的制约~社会诚信度?下降。
三是法律制?度不完善使?不法当事人?有机可乘。公司、破产法律不?健全,社会征信系?统没有真正?建立,执行立法滞?后~对恶意逃避?执行或协助?逃避执行者?的惩戒措施?缺乏威慑力?~操作性不强?~责任难以追?究~当事人“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执行法官仅?有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而无能?为力。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作祟?~给逃避、规避执行提?供了条件。
四是执行工?作机制不健?全~法院内部工?作衔接不顺?畅。人民法院实?行立案、审判、执行相分离?~有利于审判?队伍管理~加强法官党?风廉政建设?~但是三个环?节衔接不到?位现象突出?~审判案件的?法官只管案?件裁判不考?虑案件执行?。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运用?较少而且不?到位~执行财产查?控手段不丰?富~措施不够有?力。
五是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执行不力~司法公信力?不高。
目前~基层法院执?行人员大多?由司法警察?、军转人员组?成~业务水平相?对较低~加之业务学?习培训不落?实~能力和水平?远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执行工作之?需要。执行人员长?期从事执行?工作~轮岗少~厌倦、无所谓心理?严重~工作方法简?单~执行措施不?力现象突出?~遇到复杂案?件无计可施?~执行效率不?高~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三、应对策略
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民众道?德素养~树立诚信风?尚。全社会要深?入开展依法?治国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社会诚信教?育~树立法制观?念~严格道德约?束~积极倡导诚?信风尚~自觉遵从法?律~维护司法权?威。
二是尽快建?立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机?制。被执行人难?找是困扰执?行人员的主?要难题~是执行效率?低下的重要
?原因。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机制?~成立执行指?挥中心~及时发现、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有限度的赋?予指挥中心?侦查权~与公安实行?资源共享~运用科技手?段查找被执?行人,建立执行线?索,财产,举报悬赏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协助执行?工作~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根据功绩大?小予以奖励?。
三是建立、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执行难成因?复杂~解决执行难?的最好路径?是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提高债务人?的自动履行?率~降低法院强?制执行比例?。近几年来~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法律支持?~各部门之间?配合协调的?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社会?诚信缺失、制裁措施不?严厉、司法权威不?高、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存?在以及法律?上的配套措?施不到位、不实际等因?素影响~目前的执行?威慑机制并?未收到预期?效果。
完善执行威?慑机制法律?是保障。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不能仅?仅限于部门?之间协商、联合下发文?件~而必须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立法明确公?安、国土资源管?理、建设、房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社会征信管?理等部门和?金融及其监?管机构的协?助执行义务?~解决被执行?人信息收集?、管理、使用等问题?~明确协助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构建社会诚?信体系~重视社会诚?信机制建设?~完善信用惩?戒手段~将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对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降低?信用等级、投标资质~限制贷款融?资、项目审批和?高消费等~加大失信者?的违法成本?~通过利益选?择引导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实现信息共?享~执行人员
“足不出户”~在办公室即?能通过被执?行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查询、锁定其户口?迁移、证件办理、兴业臵产、工商登记、缴纳税费、招标投标、存贷转账等?相关信息~用“点对点” 的点击便捷?方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状?况~并能直接限?制被执行人?的行为~从而利于案?件执行,
四是形成社?会合力~深化执行工?作综合治理?。要依靠党委?领导~协调各方力?量~特别是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打破人民法?院孤军作战?的局面。执行工作事?关社会大局?稳定~要明确执行?工作是党政?一把手的重?要职责~将执行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严格考核,公安、检察院要加?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打击力度?~对失信者进?行有力惩处?,人民法院要?发挥主力军?的能动作用?~穷尽执行手?段。探索流动人?口、外出务工人?员管理机制?~对流动人口?、外出务工人?员要求持有?公民身份、诚信证明~用人单位将?其信息录入?社会征信系?统~实行社会诚?信化管理。
五是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完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执行工作的?好坏决定于?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司法能?力水平~强化执行队?伍建设至关?重要。要重点加强?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权力观教育?和警示教育?~规范言行~增强职业荣?誉感,切实强化执?行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上级法院要?肩负起培训?重任~每两年轮训?一次执行人?员。要结合基层?法院实际~合理安排法?院工作人员?岗位~调整执行部?门人员结构?~实行执行人?员与业务部?门审判人员?定期交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在于执?行~当务之急是?改革完善执?行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目前~改革完善执?行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已摆在人民?法院重要议?事日程~并有重大进?展~
但是仅建立?上下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纵向工作体?制还不够~还必须建立?全国各级法?院统一配合?、密切协作、协助执行的?横向工作机?制。从执行实践?来看~需异地执行?案件不在少?数~解决异地执?行难的问题?需要当地法?院紧密协助?。要改革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分离管?理体制~搞好内部协?调与衔接。建立当事人?情况通报机?制~强化诉讼财?产保全~为案件顺利?执行提供条?件,强化诉讼调?解~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率?。
范文五:法院执行难问题简析
法院执行难问题简析
陈晓曦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国际经济法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各级法院的一大难题,每年的" 两会" ,代表们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最多的,也是执行问题。
一、执行难现状由于文化传统、社会制度不同,各国的现实问题也有不同。“执行难”在中国,本质上是司法效力和现实效力不对等,法律要达致的公正公义在现实社会中处于尴尬位臵。有资料显示,一些地方法律被执行得好的只占20%左右,有的地方仅达10%左右,可见,有法必依实难做到,司法的实现过程有时还复杂得很。无论是债务人确有经济困难,抑或债务人暂时缺乏还款能力,甚至是债务人有经济能力,却怀有抵抗心理,让法律判决被妥善执行,都还面临一些难题。
为破解“执行难”,最高法院拟出台一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根据司法解释初稿,乘坐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高档娱乐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轿车,租赁高档写字楼,外出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都将纳入高消费的范畴予以禁止。
法律判决执行难是中国的一个老问题。限制高消费的禁令早前已在一些地方推出,实际上这也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在许多国家。
如果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其行为将作为诚信污点被记录,随后银行不会给你贷款,甚至不能参与工程的招投标,不能去进行一些消费,个人或企业的失信代价很大。这可以形成一种巨大的威慑力量,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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