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浅谈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范操作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与执法人员进行质证的程序。它不是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相并列的第三种程序,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听证适用的条件和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3条至第44条对此作出了规定。由于该法第42条第1款第(6)项和该《规定》第41条对主持听证的过程规定得比较原则,在操作上难以把握,且由于主持听证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行政执法机关的社会评价和社会形象,稍有不慎,将会导致主持听证无效,甚至会导致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所以,笔者就听证程序的规范操作提出一些拙见,以求教同仁。
听证前的准备工作
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听证条件的把握、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审查听证要求、听证组成人员(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和听证时间、地点以及听证方式(公开或不公开)的确定、送达听证通知书、出席听证会的调查人员的确定、审查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等事项。
法律对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已有明文规定的,笔者不再赘述。实践中还需要做好的准备工作笔者认为有以下几项:1、听证组成人员的确定。可以视案情需要采取两种方式,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比较清楚的,由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指定一名未参加本案调查的法制工作人员主持听证;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复杂的,可由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指定多名未参加本案调查的法制工作人员组织听证,但必须是单数,并指定其中一人担任主持人。笔者倾向于少用第一种方式,多用第二种方式,以体现行政机关的重视,且当事人也更为信服。2、听证方式的确定。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局规定除涉密、涉隐私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鉴于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的特殊性,涉嫌违法的当事人可能顾及名誉比较忌讳公开举行听证,再者,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是否存在业务、技术秘密或个人隐私有时难以把握,所以,笔者认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当事人可选择听证方式,应事前征询其意见。公开听证的,3天前公告,公民持身份证可以旁听。3、出席听证会的调查人员的确定。出席听证会的调查人员不宜太多,应根据对等的原则,以不超过当事人可能出席听证会的最多人数为宜,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为代理人,其出席听证会的最多人数为3人,所以,出席听证会的调查人员最多也以不超过3人为宜。如果有多少执法人员参加了调查,就让多少执法人员出席听证会,就会使当事人有一种处于弱势、不公平的感觉。4、审查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当事人应提交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本人不出席听证会而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委托其中一人全权代理,全权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必须具体(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听证陈述和申辩,代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签名)齐全。5、调查人员应做好的准备工作。一是应准备书面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依据、建议等。二是应准备书面证据目录,对所有调取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的证据应分类编号,概述主要证明内容,以便于在听证会上举证时条理清晰,旁听公民听得明白。6、听证组成人员应做好的准备工作。一是每人必须阅卷,熟透案情,做到心中有数,以应对听证会上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书记员也应事前阅卷,熟透案情,以保证记录的速度和准确性。二是听证主持人应拟写好听证提纲,并可进行合理分工,如安排听证员在听证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或组织辩论等,以免听证员在听证中作“壁上观”,并可消除当事人认为听证员是“花瓶”和摆设的误解。7、听证会场的布置。有条件的执法机关可以参照法院审判法庭的样式布置听证会场,并摆好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标示牌。
主持听证的规范操作
主持听证会在操作上我们应采取抗辩式来进行,其具体程序大致可分为下列四个阶段:
一、听证开始阶段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后,应把握三个要点。
1、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听证参加人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尤其要核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果把当事人的主体搞错了或代理人无代理权或代理权存在缺陷,则主持听证无效。
2、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3、告知当事人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对象除听证组成人员、书记员外,还包括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该程序必不可少,万不可缺漏,否则主持听证无效。
二、双方陈述事实、举证、质证阶段
这个阶段是整个听证程序的核心。其主要目的在于当场核实事实,或进一步查清事实,为依法行政作出正确决策。听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等。所有与认定案件的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该阶段可分两种情况掌握。
第一种情况,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单一或比较简单的,基本上可用两个步骤解决问题。
1、先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2、然后由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二种情况,当事人涉嫌多种违法事实或案情复杂的,一般来说,应“一事一述一证一举一质一认”,具体可按以下方法操作:
1、调查人员陈述事实和举证(由当事人质证、申辩)。先由调查人员就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逐类或逐个提出,逐个举证,逐个提出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然后,由听证主持人逐一交当事人辨认证据(设传递证据的工作人员一名),并征询其质证、申辩的意见,再由听证主持人根据质证的情况当场认证,即当场确认有效或无效。最后,向调查人员问清是否全部证据举证完毕。
2、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和举证(由调查人员质证)。按上述方法依此类推。
同一违法事实多个证据的,为了加快速度,避免整个听证会时间拉得太长,可连续举证,再由对方一并质证。因案件需要,上述举证、质证也可适当打乱顺序,交叉进行。
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举证、质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可就双方陈述有遗漏或尚不完全清楚的事实、证据及处罚理由和依据进行发问,以进一步核准事实,并可适当允许双方互为发问,体现听证的民主性,为进入辩论阶段打下基础。该程序可灵活掌握,在举证、质证中穿插进行。
三、辩论阶段
这个阶段是举证、质证阶段的重要补充,主要内容是由当事人、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论,主要目的在于把道理说清、说明、说透。
第一轮,先由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建议提出论证意见,再由当事人进行辩论。
第二轮,互相辩论,可适当打乱顺序,但应避免秩序混乱。
四、结尾阶段
1、向当事人、调查人员问清是否有最后陈述的意见。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应告知当事人当场阅看笔录,审核无误逐页签名,其中最后一页顶格内容签名。如记录有误,可要求书记员当场补正,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指纹确认。全权代理人逐页签名,一般代理人最后一页签名。听证组成人员、书记员、调查人员最后一页签名。
主持听证的注意事项
主持听证会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是展示行政执法机关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重要窗口,所以,听证组成人员和调查人员在听证中要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执法机关的形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注意事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素质要求和在听证中的注意事项我们可以借鉴古代宋朝选拔法官“身、言、书、判”的四点要求。“身”,原意指法官的外貌长相,要“体貌丰伟”。有仪表堂堂、器宇轩昂的外貌长相固然更好,但我们不能仅此理解,我们应理解为身份和形象,秤砣虽小压千斤,可以说形象重于长相,诚信重于造作,关键要靠气质和人格魅力来树立尊严和权威。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身份其角色定位是居中裁判者、指挥者,其内在本质要求就是“超脱”,应具有善于指挥、引导听证会有序进行的驾驭能力,其在听证时应超然于尘世,横平竖正,心无旁骛,不能因为与调查人员是一个单位的同事而在调查人员纠缠重复的话题时听之任之,授予特权,对当事人正当的陈述、申辩却随意打断,甚至限制发言,应让当事人把话说明,把理说透,并注意引导双方就争执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及时制止双方纠缠小节、纠缠重复话题、争案外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形象包括纪律、举止、语言、态度等方面的要求,其纪律要求就是在听证时不得吸烟,不得接听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听证席位。举止方面应注意坐姿,可取坐立端正的自然坐势,不能坐得歪歪斜斜,如歪过一边,或身体前倾伏在桌上,或躺在靠背上,同时,主持听证有别于演讲,应“君子动口不动手”,指挥听证并不是指手划脚,应尽量避免使用手势。态度方面应认真听取双方发言,不能心不在焉,王顾左右而言他,不能让当事人认为你是假听证、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言”,指法官的语言能力,要求“言辞辩正”。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有较高的语言表达能力,主持听证时应语音适中、平和,声音无需太高,更不能太低,语速应不紧不慢,语言要干脆、利落,尽量使用规范的法律语言,做到法言法语,不能哆哆嗦嗦,拖泥带水,含含糊糊,要在平和中显示力感。“书”,原意指书法水平,要求“楷法遒美”。我们可以借鉴理解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具有较高的写作能力,也就是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在听证结束后应认真写好合议后的听证意见书(或称听证报告),听证意见书要针对双方举证、质证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尤其要注重说理性,哪些证据可以采纳,哪些证据不能采纳,为什么可以采纳,为什么不能采纳,为什么要进行处罚,怎样处罚才最为合适,为什么不能进行处罚,要一一说理透彻,令人信服。可以处罚的,形成一致的听证意见和听证结论要商调查人员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予以充分地反映。“判”,原意指判决书,要求“文理优长”。我们可以借鉴理解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具有较高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认证能力,要认真学习证据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掌握证明判断标准和证据运用规则,双方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或虽有异议但无证据说明的,应当场予以确认,提高听证的透明度,难以当场认证的和不好把握的,应告知当事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会后合议时进行综合分析认定。综合分析和语言表达能力较高的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结束时,可直接或休会合议后再对整个听证情况进行综述和评说,使听证会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载体和重要阵地,但不能对具体处罚意见进行表态,因还需要履行行政处罚审批程序。
听证中突发情况的处理。听证中遇到涉及程序有序进行的突发的法律问题时,听证主持人可当场决断或商听证员再当场决断,听证继续进行。难以当场决断的,应通过休会合议解决,再决定恢复听证或延期听证,注意避免会上听证组成人员之间当场进行争论。
调查人员的注意事项。一是要平衡心态,摆正位置。调查人员在听证中不能以管理者自居,其在听证中的法律地位与当事人是平等的,因此,在心理上不能有优越感,要心态平和,用语文明,发言时不能老以教训的口气,居高临下,盛气凌人,更不能进行人身攻击。要实事求是,正确对待胜败,在当事人提出确凿证据证明涉嫌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时,要理智地予以接受,不能认为丢了面子,而胡搅蛮缠,一概予以否认。二是要遵守纪律,服从指挥。调查人员要尊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服从指挥,自觉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不能认为听证组成人员与自己是同事,觉得自己身份特殊,而打乱秩序,擅自发言或抢着发言,甚至认为有的听证组成人员行政级别比自己低,而忘记角色定位,反客为主,对听证中的工作指手划脚,当场评说听证组成人员。
听证后的注意事项。听证后,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一是要认真进行合议,二是要形成听证意见书,具体应按国家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4条操作,笔者不再赘述。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忽视该条的最后一句话“对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重新调查取证”。笔者认为,重新调查取证后,应恢复听证程序,进行第二次听证,但程序可以简化,可直接就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如果重新调查取证后,不再听证,径行作出行政处罚,那么,可视为听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如果仅是小部分事实不清,个别证据不足的,补充调查取证后,为了节省人力、物力,可采取简便的方式进行质证和辩论,不必再开听证会,直接找当事人作笔录,记录其质证后的陈述、申辩意见即可。听证结束,听证程序的全套材料不能单独立卷,应按办案自然顺序入处罚案卷装订。
范文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在依法作出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存卷
第四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或口头提出。逾期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五条经研究决定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公开。
第六条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意见书。
第八条听证会费用由本局承担。
范文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公安消防大队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消防大队有关人员组织听证。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消防大队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含本数)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本数)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2、需办理的手续:
(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 消防大队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消防大队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 消防大队收到的日期为准。
办理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公安消防大队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受理。
3、公安消防大队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消防大队印章。
4、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5、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 消防大队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6、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
范文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规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必须公开举行,是为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对听证的监督,保证听证的公正性。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是保证听证公正性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行政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作为主持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该听证主持人回避。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审核,主持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回避,并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这是对听证参加人的规定。听证是给当事人一个作出辩护,弄清事实的机会和场合,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为自己申辩,也可以委托1人或者2人代理参加听证,为当事
人作出辩护。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当事人聘 请的律师。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开始后,由行政机关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具证据材料和提出处罚意见,当事人就行政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出示证据、进行答辩,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可以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通过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双方各自分别出示证据,相互辩论,申明理由,陈述意见,辩明事实,为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奠定基础。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之一,也是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之一。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后当场交当事人审核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另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举行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是指行政机关为组织听证所支付的费用,如租用场地等费用。不包括当事人聘请律师、取得证据等个人所应支付的费用。
范文五: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来源: 作者: 日期:09-04-29
一、组织听证范围
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二、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三、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
(一)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
③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二) 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①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②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③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④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⑤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①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②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
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②申请回避;
③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④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⑤审核听证笔录。
(四)在听证过程中,本案调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同当事人质证。
五、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一)调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
③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④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听证组织机关的名称。
(三)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持号邮寄等方式送达。
(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
(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规定期限的,执法单位应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要求之日3日内,书面告知不举行听证,并说明理由。
六、听证的举行
(一)听证主持人应自受理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②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③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的姓名;
④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⑤由当事人准备的证据和通知的证人等。
(三)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先进行下列工作:
①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②宣布听证纪律;
③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请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①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③调查人员向主持人举证,当事人对调查人员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④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案由;
②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③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④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⑤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⑦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由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予以注明。
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七)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具体决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自行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①当事人残废或者组织解散,需要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②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③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④其它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①当事人死亡或者组织解散满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③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
七、费用承担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听证组织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