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商丘2014年度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报告--应用文格式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
公司反洗钱2014年度报告
商丘市人民银行:
我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反洗钱法,重点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宣传与教育相结合,监管与预防两手抓,通过完善机制,强化监管,进一步提高我单位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扎实开展和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活动及举措,反洗钱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工作流程不断优化,反洗钱工作水平得以进一步提升。现将我单位2014年第一季度反洗钱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2014年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内控制度和机构建设与执行情况
我司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2014年10月公司成立之处就建立了以郭海芳总经理为组长,综合管理经理侯富华为副
组长,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孟怡辰,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领导我司的反洗钱工作。确定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根据总公司和人行的工作要求,结全我行的实际情况,我行制定了《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反洗钱管理规定》,为更好地完成反洗钱工作提供了依据。
2014年公司各部门有效执行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各项要求,涵盖了各项业务管理中涉及洗钱活动的预防和监控措施,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情况
我司建立了反洗钱的支持和保障系统,如反洗钱系统的建立,档案的管理等,在认真审核资料的过程中如发现可疑的反洗钱交易,我司将及时上报系统,并建立反洗钱档案,完整记录可疑交易信息以方便日后审阅,保证反洗钱系统与反洗钱台帐登记信息一致。
(三)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及
交易记录保存的情况
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公司反洗钱制度要求各部门、各中支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前,应严格识别客户身份,核实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按照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及管理办法,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采取相应的措施。当不能获得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必要身份证明时,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理赔、退保等客户关系管理方面也有着同样的审核要求。我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并及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2014年我司未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办理业务或提供服务。
公司严格按照《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安全、准确、完整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未经批准手续不得调阅客户有关资料。
2014年我司未发生客户资料泄密情况。
(四)对高风险客户的特别措施
截止到本年度末,我司不存在高风险客户,但对于高风险客户我司制定了相关的措施,做到及时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
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五)大额和可以交易报告
严格大额及可疑交易的审核与报告,严格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流程及标准。公司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标准和流程。公司反洗钱监控报送系统每日自动定时对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进行提取,各机构反洗钱相关人员定期对系统提取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进行人工筛选、分析、甄别和确认。对于系统无法量化的可疑交易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填报可疑交易信息情况表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进行手工录入系统。
各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遵照制度要求认真识别及复核。截至报告日,未发现可疑交易。
(六)、组织反洗钱培训情况
2014年度,我司综合管理部对商丘中心支公司全体员工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反洗钱知识培训,参训人员累计12人次。主要针对反洗钱基础知识、反洗钱操作
规范、各部门反洗钱责任、大额和可疑交易判断规则、反洗钱日常工作等方面展开宣导,倡导反洗钱的重要性。培训对增强员工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发挥了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
(七)、自主管理、检查与审计
我司建立报送责任人制度。指定反洗钱复核岗,即报送责任人一名, 指定反洗钱录入人员一名应当指定内设部门及设立反洗钱岗位,专门负责反洗钱管理工作。明确反洗钱管理牵头部门、业务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被有效贯彻执行。积极配合反洗钱内部监督检查、行政调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并将协助配合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机构。严格按照反洗钱管理办法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信息,并按时报送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报表等统计信息、数据报表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等资料。
二、2014年工作存在问题及2015
年工作计划
严格按照反洗钱法的要求,认真审核业务涉及到的所有客户信息,在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员工的反洗钱意识、识别能力都还有待大力提高。
2、本年度,我司第一次向郑州人行上报报表、汇报反洗钱情况,有待加强沟通和学习。
(二)、改进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1、2015年我司将通过开展一次户外反洗钱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我司的反洗钱作用,提高公民及客户的反洗钱意识,增强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自觉性,防范有关洗钱风险的发生。同时,加强总部及分支机构间的反洗钱沟通和协调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司反洗钱工作的内部环境。
(1)宣传内容
?反洗钱“一法四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
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
?反洗钱基本常识:包括什么是洗钱;洗钱手段有哪些,重点关注期货市场洗钱有关手段;投资者反洗钱身份识别应具备的条件;投资者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如何开展;反洗钱监控系统操作等;
?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及社会危害性,以及对社会、机构和个人会产生的不良影响。
(2)宣传时间
由我司自行安排在2014 年9或10月份进行宣传。
(3)宣传方式
?利用横幅进行宣传。内容借以反洗钱标语口号,“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打击洗钱、人人有责”等对社会公众普及宣传反洗钱有关知识,增强受众群体的反洗钱意识。
?宣传折页和板报。反洗钱宣传折页和板报应阐释有关反洗钱知识及相关
法律法规,宣传折页应放置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方便客户取阅。
?开展柜面宣传。通过营业部场所影像宣传设备定时播放反洗钱有关内容,并在客户开户时向客户介绍有关反洗钱知识及法律法规。
2、分上下半年,对公司员工开展反洗钱有关培训工作,使员工掌握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强化公司反洗钱专员的工作职责,增强员工防范洗钱意识。
(1)培训内容
加强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学习。主要是反洗钱“一法四规”和《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今年计划将对《指引》的学习作为反洗钱培训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全员业务培训计划中,由各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分级落实。
(2)培训方式
培训可以采用面授或视频的方式。内容主要为规划《指引》的落实工作,总
篇二:2012014440200001203反洗钱
非现场监管报告
201201440200001203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我行各机构均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各机构均建立健全了反洗钱的各个工作岗位,分行设立的反洗钱合规官、反洗钱合规管理员、反洗钱情报人员、各营业网点也相应设立合规员。各岗位工作人员均能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我行高度重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工作,并结合政策性银行的特点,将各项制度进行了分解细化。2008年十月分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韶农发银发〔2008〕101号),该文就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监督检查与考核等内控制度进行了分解细化。2009年一月,分行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制度》的通知(韶农发银发〔2009〕17号)、2009年7月分行
转发了《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反洗钱协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韶农发银发〔2009〕92号)也对反洗钱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细化分解。2010年9月转发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反洗钱工作操作指引(2010修订)》。
2011年11月总行下发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011修订)》。
(二)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
我行能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各项义务,通过农发行及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系统做好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各营业网点能对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并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各机构每半年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对新开账户的客户,能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其反洗钱风险等级进行初评。各机构均能按要求大额现金监测,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开展反洗钱内部检查监督情况。
我行主要通过二种方式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一是
分行财务会计部门按季度对各营业网点进行会计辅导检查同时对各网点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二是分行内部审计部按年对各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全面评估反洗钱的各项工作。
(四)本季度反洗钱的主要工作情况
1、2012年1月8日前,各机构结合反洗钱系统生产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级对2011年底存量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进行评定。评级结果显示,我行共有客户67家,其中一般关注1家,低风险66家。
2、2月20日前,我行按照反洗钱科要求,对我行2011年
反洗钱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初评我行2011年反洗钱工作绩效得分为96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人行。
3、2月27日,我行负责反洗钱工作副行长陈伟雄和反洗钱部门负责人陈宛如在人行韶关市中心支行参加全国反洗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视频会议)。
4、3月6日,人行反洗钱科对我行2011年反洗钱工作进行绩效评估,我行
按要求提供了相关反馈意见。
5、3月15日,我分行将派10名干部职工参加由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韶关市金融工作局、韶关银(来自:WWw.XieLw.com 写 论 文 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监分局联合举办韶关市金融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大型公益宣传活动。我行利用此次活动开展了反洗钱知识的宣传活动。
篇三:反洗钱非现场监督管理办法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使用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依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保密。
第八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非现场监管措施、信息归档等。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四)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上述第(一)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上述第(二)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
(三)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
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可以按季度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或其他渠道收集,也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按季度汇总统计并报送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情况;
(三)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管需要调整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反洗钱信息报送内容。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于每半年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日前半年执行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规定的情况以及被境外监管部门检查和处罚的情况通过其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辖内金融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
信息的渠道和方式。
金融机构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集到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后,应按照本办法附1至附7所规定的报表格式逐级上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汇总后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分支机构应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附8),要求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
第三章信息分析评估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整理,分析评估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情况。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所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
(一)电话询问;
(二)书面询问;
(三)走访金融机构;
(四)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确认和核实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范围。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电话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附9)。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
洗钱非现场监管质询通知书》(附10),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询问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被询问的问题。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走访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现场监管走访通知书》(附11),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金融机构走访调
查的目的和需核实的事项。
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人员少于2人或者是未出示执法证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走访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调查记录》(附12)并经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时,应填制《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附13),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对方谈话内容、参加人员、时间、
地点等。
谈话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记录》(附14)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以及设定的非现场监管分析指标,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
第四章非现场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在评估中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附15),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办理。
对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应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处理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文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
述、申辩意见。金融机构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金融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根据相关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有关事实或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按季度和年度撰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二)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情况及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分析和评估结果,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给予行政处罚、移送等相关处理情况,以及做出上述处理的依据;
(四)非现场监管实施基本情况、效果以及存在的不足;
(五)改进非现场监管的建议。
第五章信息归档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建立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包括:
(一)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工作报告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及其他资料信息;
(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形成的各种报表、报告资料或分析材料,包括与金融机构的往来函件、电话记录、走访记录、谈话记录及各类监管报表、分析报告、相关领导的批示等;
(三)有关部门或个人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的意见、监督信息及举报材料;
(四)媒体报道的金融机构有关反洗钱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将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进行分类归档,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保存、保管和查询。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保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范文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反洗钱检查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支行:
为规范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反洗钱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现下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
2008.1.20
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反洗钱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对各支行进行的反洗钱检查,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检查对象为本行辖内各支行。
第四条 反洗钱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和检查处理等。查时有记录、查后有报告。
第五条 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询问经办人员,被检查单位和经办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报告情况,不得刁难和隐瞒、掩盖事实。
第六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 检查准备
第七条 制定《会计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单位对被查单位进行检查应填写《检查通知书》(附 1),经本部门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会计检查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于进场5 天前送
达被查单位,另一份由检查单位留存。对需要立即进场检查的,可在进场时出示《会计检查通知书》。
第八条 检查单位在检查实施前应成立检查小组。检查小组成员包括主查人和检查人员,每个检查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九条 检查人员按照分工具体实施检查。
第十条 检查小组进场前,检查单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检查实施方案、检查要求和被查单位有关情况,遵守工作纪律等。
第十一条 检查方式:通过询问、谈话、调阅凭证等方式。
第三章 检查实施
第十二条 检查小组调阅被查单位会计凭证等资料应填制《会计检查资料调阅清单》(附 2 )一式两份,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一份交被查单位,一份由检查小组留存。检查结束后,检查小组应将调阅资料退回被查单位,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在《会计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检查小组进行检查时,应对检查工作进行记录,编制《会计检查工作底稿》(附 3),检查组应对所编制的《会计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检查结束,被检查单位负责人需对《会计检查工作底稿》内容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离开被查单位前,检查小组应退还全部借阅材料。
第四章 检查处理
第十五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会计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将《会计检查工作底稿》一并交主查人,由主查人组织检查人员对有关检查内容进行复核、综合分析后,撰写《检查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时间以及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等;
(二)被查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 ;
(三)被查单位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具体情况
(四) 整改建议
(五)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问题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
(二)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根据整改报告检查单位进行后续检查,并出具后续《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评分,然后提交人力资源办公室,与各支行的绩效考核挂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反洗钱检查流程
为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定义务,进一步推动我行反洗钱工作,建立有效的反洗钱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的规定,特制定本流程指引。
一、反洗钱检查目的
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判定被检查单位是否全面执行了反洗钱法律和法规,是否按要求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工作程序,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并对被检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整体状况和风险水平作出评价,从中发现被检查机构存在的问题,并要求被检查机构限期整改,排除风险,增强反洗钱工作主动性、紧迫感,提高反洗钱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防范和遏制洗钱犯罪。
二、检查的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的反洗钱法律法规框架,检查的主要法律依据分:
(一)《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三)《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四)《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五)《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六)《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管理办法》等。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二) 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客户尽职调查情况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执行情况
(五)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情况
(六)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情况
(七)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情况
(八)对反洗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问话会谈
通过与不同部门、不同业务的临柜人员谈话,达到对以下方面的了解:
1、对反洗钱职责的理解度。
2、各岗位职责范围,反洗钱内控体系、工作程序、运转和报告程序等
3、了解各支行反洗钱业务培训效果。
4、听取反洗钱专职人员的意见。
(二)调阅资料
通过查看会议记录和各类计划总结等,完成相应的检查内容。
1、核实反洗钱机构岗位责任落实情况;
2、是否建立完善的工作交接制度和AB岗制度;
3、了解各支行对已报送的可疑交易或大额交易中涉及的客户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客户尽职调查。
4、抽查一个时段内的账户开户记录和交易记录,核对完整性和真实性。
6、调阅培训检查计划和总结等,了解各支行对岗位人员的培训力度、频率和内容。
五、检查的步骤
(一)成立检查小组
根据检查任务、对象和要求,抽调业务精干、作风扎实的若干人员组成检查小组。检查小组成员应由事后、会计、业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二)检查实施方案
制定检查实施方案的目的主要是明确检查的具体内容、程序和总体安排。
1、客户尽职调查情况
(1)客户开立账户时,各支行是否执行了客户尽职调查,各支行是否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核对并登记客户应提交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对存款人名称、资料名称的一致性,对开户申请书的填写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了认真检查。
(2)为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和提供其他服务时,是
否审查客户身份并登记;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是否核对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3)是否按规定对存款人大额现金存取和办理大额转账业务的事由进行审核并进行登记和报告。
(4)是否按规定对存款人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识别和报告。
(5)个人或单位账户中是否存在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是否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检查方法:
(1)抽查一个时段内各类账户开立的原始凭证,检查客户登记信息。
(2)对于各支行已经报告的可疑交易或大额交易中涉及的客户,重点检查各支行是否已进行了充分的客户尽职调查。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
(1)是否按照人行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有无漏报、错报情况。
(2)是否每天向上级部门上报反洗钱数据。
(3)是否积极配合、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有关反洗钱方面的查询工作等。
检查方法:
(1)调阅、查看原始交易凭证和相关资料。
(2)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测试。
3、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1)保存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情况。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保存至少5年,交易记录(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自交易记账之日起保存至少5年。
(2)保存资料完整性的评估。
A、开立账户时的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登记证书/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件、个人账户个人身份证件以及其他有关批文、证明、合同。
B、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
C、其他应保存的资料等。
检查方法:
查账、调阅资料。通过抽查一个时段内的账户开户记录和交易记录,核对完整性和真实性。
4、对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情况
(1)各支行是否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时是否有记录,培训后是否有总结。
(2)是否充分利用各种机会进行反洗钱宣传。
(3)宣传是否有方案、总结等书面记录备查。
检查方法:
调阅培训计划和总结。
5、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犯罪信息移送情况
主要调查是否能够对涉嫌洗钱犯罪信息及时报告或移送当
地公安机关,以及能否积极协助`配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6、对反洗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对当前我国反洗钱制度规定和大额及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提出参考意见.
2对加强本业反洗钱工作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3对开发反洗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议. 4对发送方法方式等提出建议等 (三)下发检查通知书 (四)现场检查实施 (五)检查处理 件1:
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会计检查通知书
克商检字[ ]第 号
:
根据 ,兹定于 年 月 日对你支行进行会计检查,检查工作时间计划为 个工作日,检查范围和内容主要是 ,请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特此通知
检查人:
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字:
计划财务部
年 月 日
附件2:
会 计 检 查 人 员 资 料 调 阅 清 单
年 月 日
附件3:
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现场会计检查工作底稿
编码: 被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检查人: 检查内容:
范文三: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监管 反洗钱 现场 报告 反洗钱责任追究制度
研判制度的内容 反洗钱考试题库及答案
篇一:商丘2014年度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报告--应用文格式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
公司反洗钱2014年度报告
商丘市人民银行:
我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反洗钱法,重点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宣传与教育相结合,监管与预防两手抓,通过完善机制,强化监管,进一步提高我单位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扎实开展和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活动及举措,反洗钱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工作流程不断优化,反洗钱工作水平得以进一步提升。现将我单位2014年第一季度反洗钱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2014年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内控制度和机构建设与执行情况
我司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2014年10月公司成立之处就建立了以郭海芳总经理为组长,综合管理经理侯富华为副组长,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孟怡辰,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领导我司的反洗钱工作。确定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
织体系。根据总公司和人行的工作要求,结全我行的实际情况,我行制定了《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反洗钱管理规定》,为更好地完成反洗钱工作提供了依据。
2014年公司各部门有效执行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各项要求,涵盖了各项业务管理中涉及洗钱活动的预防和监控措施,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情况
我司建立了反洗钱的支持和保障系统,如反洗钱系统的建立,档案的管理等,在认真审核资料的过程中如发现可疑的反洗钱交易,我司将及时上报系统,并建立反洗钱档案,完整记录可疑交易信息以方便日后审阅,保证反洗钱系统与反洗钱台帐登记信息一致。
(三)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情况
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公司反洗钱制度要求各部门、各中支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前,应严格识别客户身份,核实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按照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及管理办法,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采取相应的措施。当不能获得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必要身份证明时,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理赔、退保等客户关系管理方面也有着同样的审核要求。我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并及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2014年我司未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办理业务或提供服务。
公司严格按照《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安全、准确、完整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未经批准手续不得调阅客户有关资料。
2014年我司未发生客户资料泄密情况。
(四)对高风险客户的特别措施
截止到本年度末,我司不存在高风险客户,但对于高风险客户我司制定了相关的措施,做到及时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五)大额和可以交易报告
严格大额及可疑交易的审核与报告,严格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流程及标准。公司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标准和流程。公司反洗钱监控报送系统每日自动定时对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进行提取,各机构反洗钱相关人员定期对系统提取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进行人工筛选、分析、甄别和确认。对于系统无法量化的可疑交易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填报可疑交易信息情况表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进行手工录入系统。
各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遵照制度要求认真识别及复核。截至报告日,未发现可疑交易。
(六)、组织反洗钱培训情况
2014年度,我司综合管理部对商丘中心支公司全体员工进行了
一次全面的反洗钱知识培训,参训人员累计12人次。主要针对反洗钱基础知识、反洗钱操作规范、各部门反洗钱责任、大额和可疑交易判断规则、反洗钱日常工作等方面展开宣导,倡导反洗钱的重要性。培训对增强员工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发挥了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
(七)、自主管理、检查与审计
我司建立报送责任人制度。指定反洗钱复核岗,即报送责任人一名, 指定反洗钱录入人员一名应当指定内设部门及设立反洗钱岗位,专门负责反洗钱管理工作。明确反洗钱管理牵头部门、业务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被有效贯彻执行。积极配合反洗钱内部监督检查、行政调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并将协助配合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机构。严格按照反洗钱管理办法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信息,并按时报送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报表等统计信息、数据报表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等资料。
二、2014年工作存在问题及2015年工作计划
严格按照反洗钱法的要求,认真审核业务涉及到的所有客户信息,在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员工的反洗钱意识、识别能力都还有待大力提高。
2、本年度,我司第一次向郑州人行上报报表、汇报反洗钱情况,有待加强沟通和学习。
(二)、改进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1、2015年我司将通过开展一次户外反洗钱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我司的反洗钱作用,提高公民及客户的反洗钱意识,增强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自觉性,防范有关洗钱风险的发生。同时,加强总部及分支机构间的反洗钱沟通和协调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司反洗钱工作的内部环境。
(1)宣传内容
?反洗钱“一法四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
?反洗钱基本常识:包括什么是洗钱;洗钱手段有哪些,重点关注期货市场洗钱有关手段;投资者反洗钱身份识别应具备的条件;投资者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如何开展;反洗钱监控系统操作等;
?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及社会危害性,以及对社会、机构和个人会产生的不良影响。
(2)宣传时间
由我司自行安排在2014 年9或10月份进行宣传。
(3)宣传方式
?利用横幅进行宣传。内容借以反洗钱标语口号,“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打击洗钱、人人有责”等对社会公众普及宣传反洗钱有关知识,增强受众群体的反洗钱意识。
?宣传折页和板报。反洗钱宣传折页和板报应阐释有关反洗钱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折页应放置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方便客户取阅。
?开展柜面宣传。通过营业部场所影像宣传设备定时播放反洗钱有关内容,并在客户开户时向客户介绍有关反洗钱知识及法律法规。
2、分上下半年,对公司员工开展反洗钱有关培训工作,使员工掌握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强化公司反洗钱专员的工作职责,增强员工防范洗钱意识。
(1)培训内容
加强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学习。主要是反洗钱“一法四规”和《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今年计划将对《指引》的学习作为反洗钱培训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全员业务培训计划中,由各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分级落实。
(2)培训方式
培训可以采用面授或视频的方式。内容主要为规划《指引》的落实工作,总
篇二:2012014440200001203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201201440200001203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我行各机构均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各机构均建立健全了反洗钱的各个工作岗位,分行设立的反洗钱合规官、反洗钱合规管理员、反洗钱情报人员、各营业网点也相应设立合规员。各岗位工作人员均能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我行高度重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工作,并结合政策性银行的特点,将各项制度进行了分解细化。2008年十月分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韶农发银发〔2008〕101号),该文就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监督检查与考核等内控制度进行了分解细化。2009年一月,分行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制度》的通知(韶农发银发〔2009〕17号)、2009年7月分行转发了《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反洗钱协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韶农发银发〔2009〕92号)也对反洗钱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细化分解。2010年9月转发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反洗钱工作操作指引(2010修订)》。
2011年11月总行下发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011修订)》。
(二)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
我行能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各项义务,通过农发行及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系统做好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各营业网点能对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并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各机构每半年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对新开账户的客户,能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其反洗钱风险等级进行初评。各机构均能按要求大额现金监测,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开展反洗钱内部检查监督情况。
我行主要通过二种方式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一是分行财务会计部门按季度对各营业网点进行会计辅导检查同时对各网点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二是分行内部审计部按年对各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全面评估反洗钱的各项工作。
(四)本季度反洗钱的主要工作情况
1、2012年1月8日前,各机构结合反洗钱系统生产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级对2011年底存量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进行评定。评级结果显示,我行共有客户67家,其中一般关注1家,低风险66家。
2、2月20日前,我行按照反洗钱科要求,对我行2011年
反洗钱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初评我行2011年反洗钱工作绩效得分为96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人行。
3、2月27日,我行负责反洗钱工作副行长陈伟雄和反洗钱部门
负责人陈宛如在人行韶关市中心支行参加全国反洗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视频会议)。
4、3月6日,人行反洗钱科对我行2011年反洗钱工作进行绩效评估,我行按要求提供了相关反馈意见。
5、3月15日,我分行将派10名干部职工参加由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韶关市金融工作局、韶关银(来自:WWw.XieLw.com 写 论 文 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监分局联合举办韶关市金融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大型公益宣传活动。我行利用此次活动开展了反洗钱知识的宣传活动。
篇三:反洗钱非现场监督管理办法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使用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依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保密。
第八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非现场监管措施、信息归档等。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四)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上述第(一)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上述第(二)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
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
(三)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可以按季度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或其他渠道收集,也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按季度汇总统计并报送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情况;
(三)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管需要调整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反洗钱信息报送内容。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于每半年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日前半年执行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规定的情况以及被境外监管部门检查和处罚的情况通过其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辖内金融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
信息的渠道和方式。
金融机构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
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集到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后,应按照本办法附1至附7所规定的报表格式逐级上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汇总后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分支机构应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附8),要求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
第三章信息分析评估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整理,分析评估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情况。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所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
(一)电话询问;
(二)书面询问;
(三)走访金融机构;
(四)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确认和核实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范围。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电话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附9)。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质询通知书》(附10),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询问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被询问的问题。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走访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现场监管走访通知书》(附11),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金融机构走访调
查的目的和需核实的事项。
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人员少于2人或者是未出示执法证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走访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调查记录》(附12)并经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时,应填制《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附13),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对方谈话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
谈话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记录》(附14)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以及设定的非现场监管分析指标,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
第四章非现场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在评估中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附15),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办理。
对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应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处理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文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述、申辩意见。金融机构陈述的事实、
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金融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根据相关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有关事实或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按季度和年度撰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二)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情况及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分析和评估结果,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给予行政处罚、移送等相关处理情况,以及做出上述处理的依据;
(四)非现场监管实施基本情况、效果以及存在的不足;
(五)改进非现场监管的建议。
第五章信息归档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建立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包括:
(一)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工作报告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及其他资料信息;
(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形成的各种报表、报告资料或分析材料,包括与金融机构的往来
函件、电话记录、走访记录、谈话记录及各类监管报表、分析报告、相关领导的批示等;
(三)有关部门或个人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的意见、监督信息及举报材料;
(四)媒体报道的金融机构有关反洗钱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将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进行分类归档,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保存、保管和查询。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保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范文四: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银发〔2007〕1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 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金融机构总部;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
(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 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 现场检查准备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第十二条 检查单位对被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立项。检查单位的反洗钱执法部门就每个被查单位要分别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附 1 ),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附 2 ),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检查单位在现场检查实施前应成立现场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包括组长、主查人和检查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检查组下成立若干专项检查小组,每个专项检查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四条 检查组组长负责现场检查的全面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持进场会谈和离场会谈;
(二)确认现场检查结果;
(三)决定现场检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主查人的职责如下:
(一)决定现场检查进度;
(二)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
(三)管理被查单位提供的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
(四)决定现场检查组织和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按照分工具体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检查单位应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附 3 )一式两份,一份于进场5 天前送达被查单位,另一份由检查单位留存。对需要立即进场现场检查的,可在进场时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
需要被查单位于检查组进场前报送或进场时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检查单位应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具体列明所需数据、资料的内容、范围。
第十八条 检查组进场前,检查单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现场检查要求和被查单位有关情况,遵守工作纪律等。
第四章 现场检查实施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向被查单位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现场检查通知书》,按《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进驻被查单位。
检查组应与被查单位举行进场会谈,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会谈内容包括:
(一)检查组组长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
(二)听取被查单位的反洗钱工作介绍(被查单位应提供文字材料交检查组归档)。 主查人负责编制《现场检查进驻会谈纪要》(附 4 ),并由检查组组长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检查组调阅被查单位会计凭证等资料应填制《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附 5 )一式两份,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一份交被查单位,一份由
检查组留存。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将调阅资料退回被查单位,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对检查工作进行记录,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附 6 )。检查组应对所编制的《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取证材料包括被查单位有关凭证、报表和反洗钱工作档案等原件或复印件。取证时检查组应不少于两人在场,并填写《现场检查取证记录》(附 7 )。
《现场检查取证记录》上应载明证据的来源和取得过程;证据的编号、名称、证据原件或复印件等情况。
《现场检查取证记录》由检查人员、主查人及证据提供人、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并由被查单位在所附的证据材料上加盖行政公章或业务章。证据提供人、被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取证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单位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检查组可对有关证据材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时,检查组需填写《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附 8 )一式两份,一份由检查组留存,另一份加盖检查单位行政公章后送被查单位签收。被查单位拒绝签收的,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上注明。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检查单位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按《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离开被查单位。如需延期,应报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于《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离场日3天前告知被查单位。
第二十五条 离开被查单位前,检查组应退还全部借阅材料,并与被查单位举行离场会谈,由检查组组长通报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 现场检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拟写现场检查总结,并将现场检查总结和《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一并交主查人审核。
主查人应组织检查人员对有关检查内容进行复核、综合分析,制作《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附 9 )。检查组组长应在《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的每一页签字。此项工作应于现场检查离场次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发给被查单位。被查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所述事实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对《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所述事实没有异议的,被查单位应在每一页加盖行政公章,并由被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有异议的,被查单位应提交说明材料及证据,检查组应予以核实。被查单位超过时限未反馈的,不影响检查单位根据证据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 在核实现场检查事实并确认检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后,检查组应起草《现场检查报告》(附 10 ),报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副行长(副主任)。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时间以及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等;
(二)被查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三)被查单位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具体情况(所述事实应与《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的内容相一致);
(四)提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等情况的建议及其依据;
(五)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检查单位应当直接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附
11),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检查结论。
第三十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将现场检查取得的全部材料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一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支机构根据县(市)支行报送的材料,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先制作《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附12),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应以检查事实为依据,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对被查单位处理的初步意见。
第三十二条 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查单位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相关证据对被查单位有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以及《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和其他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本《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除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外,还应当包括对被查单位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现场检查意见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初步认定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且依法拟给予行政处
罚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对被查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检查单位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范文五:反洗钱现场检查内容
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一、 检查时间:6 月或 7 月 二、 检查对象:抽取 20%的支行进行现场检查(我行共 30 家支行, 会抽取 6 家支行检查其中会有两家县域支行,可能是灵宝支行和 卢氏支行,营业部为必查支行) 三、 检查内容: (一) 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方面:主要查看会议记录、会议决定 (二) 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方面:制度性的文件是否齐全 (三) 客户尽职调查方面:主要是通过调阅凭证对客户身份识别 方面进行检查 (四)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通过查账、调阅凭证、上报数据等 方面检查交易报告是否完整、有无漏报错报情况。 (五) 个人和对公账户:1、账户开会资料是否齐全;2、个人开 户证件是否为二代身份证、证件是否过期;3、对公开户资料是否 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审批程序是否完整,是否有违规操作,特 别是财政户。 (六) 宣传和培训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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