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集团信息化发展要求,充分利用数据资源为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服务~保证各类信息合理、有序流动和信息安全~确保集团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安全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中平?2013?18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室~直属和特设机构、专业化公司、事业部、区域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各单位与生产、经营、办公、安全等相关的应用系统和数据~以及为其提供支撑的基础设施资源、计算存储资源和办公终端资源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集团信息化领导小组是集团数据资源管理体系的最高层~负责审定集团有关数据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负责审核有关标准、规范、重要需求等。集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集团信息办,负责集团数据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指导集团数据管理工作~查处危害集团数据安全的事件。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数据的采集、传输、使用、安防、备份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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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信息通信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信通公司,作为技术支撑及运维部门~负责集团数据中心的运维和运营工作。
第四章 数据分级管理
第五条 根据数据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重要性~结合有关保密规定~按照集团级应用系统和数据、厂矿级应用系统和数据、区队,车间,级应用系统和数据分别制定管理标准。
第六条 集团级应用系统和数据~技术管理由集团信息办负责~业务管理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运维管理由信通公司负责。厂矿级应用系统和数据由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管理~集团需要利用的管理数据和生产数据要同步上传到集团数据中心。区队,车间,级应用系统和数据由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 数据标准管理
第七条 集团信息办负责集团数据编码和接口标准的统一规划和标准制定~负责对集团及各单位应用系统的数据标准管理进行引导和考核。各单位新建应用系统应严格执行集团下发的数据编码和接口标准~在用应用系统应根据自身实际逐步按照集团标准进行完善。
第八条 数据编码和接口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数据编码应能够保证同一个对象编码的唯一性及上下游管理规范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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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口应实现对外部系统的接入提供企业级的支持~在系统的高并发和大容量的基础上提供安全可靠的接入,
,三,提供完善的数据安全机制~以实现对数据的全面保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止大量访问~以及大量占用资源的情况发生~保证系统的健壮性,
,四,提供有效的系统可监控机制~使得接口的运行情况可监控~便于及时发现错误并排除故障,
,五,保证在充分利用系统资源的前提下~实现系统平滑的移植和扩展~同时在系统并发增加时提供系统资源的动态扩展~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
,六,在进行扩容、新业务扩展时~应能提供快速、方便和准确的实现方式。
第六章 数据资源管理
第九条 基础设施资源集中管理。为了避免信息机房等基础设施资源重复投资建设~造成资金浪费、设施利用率低等问题~各单位应充分利用集团数据中心资源~集团信息办负责统一协调集团及各单位的基础设施资源。
,一,各单位未经集团批准不得私自新建、改建、扩建信息机房。
,二,集团数据中心要按照《集团机房建设技术规范》建设~满足各单位应用系统及数据统一到集团数据中心所需的各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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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要求。
,三,各单位现有机房自行管理、统一管控。各级信息管理部门作为主要责任部门~要保证信息机房各项运行指标达到集团要求。
第十条 计算存储资源集中管理。为了消除“信息孤岛”~实现集团数据共享和集成~提升数据安全防护等级~各单位所需计算和存储资源~要统一使用集团数据中心的云计算资源~做到资源集中、高效利用。
,一,现有的集团级应用系统及数据,安全监测系统除外,、各单位应用系统及数据,直接用于生产安全、自动化控制和监测监控的系统除外,要按照在用服务器、存储的服务年限和系统生命周期科学制定迁移到集团数据中心的计划和方案~并报集团信息办批准后实施。
,二,新建应用系统原则上不再购臵新的服务器和存储~所需计算和存储资源应使用集团数据中心的云计算资源。各单位如有特殊生产要求~确需购臵服务器或存储的~需报请集团领导批准~由集团信息办备案后~按集团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当前集团网络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可向集团提出申请建设集团区域性数据分中心~并根据建设进度制定应用系统和数据迁移计划。集团区域性数据分中心建成后~新建系统需要集中部署、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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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办公终端资源集中管理。为了提高办公效率、降低办公成本、实现节能降耗~集团级应用系统要统一使用集团数据中心云桌面~并在厂矿和区队,车间,级应用系统中逐步实现全面使用。
,一,各单位新建系统所需计算机和新增办公用计算机要使用集团数据中心云桌面。
,二,原有集团推广的应用系统所使用的计算机~以及各单位在用的计算机~分别由应用系统主管部门和各单位按年度提出云桌面更换计划~逐步完成云桌面更换工作,集团信息办负责协调和监督。
,三,各单位申请云桌面使用~应与信通公司签订租用协议~由信通公司负责云桌面运维~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云桌面管理。
,四,对于当前集团网络不具备实施云桌面替换条件的单位~应协同集团相关部门接入集团网络或建设集团区域性数据分中心。在网络接入后或集团区域性数据分中心建成后~按计划完成云桌面的部署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使用资源应按集团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章 数据分析管理
第十三条 数据分析是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计算机应用系统生成的数据进行分析~充分发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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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蕴涵的信息~用数据描述现状~预测趋势~规范生产行为~优化管理流程~加强经营监管~提供决策支持。
第十四条 集团信息化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各单位数据分析的指导~鼓励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自行组织开发业务选题和数据模型~组织经验交流~提高分析水平。集团信息办要做好数据分析引导和管理工作~为集团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服务。基层各单位要充分挖掘和利用现有数据资源~不断探索和创新数据分析方法~规范数据分析程序~提高数据分析质量~做好本单位各项应用的数据分析工作。
第十五条 集团级数据分析、处室级数据分析和厂矿级数据分析分别由集团信息办、相关业务处室和各基层单位负责策划和实施~集团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和考核。
第八章 数据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数据应用是指利用数据分析的成果~查找存在问题~开展业务运转状况评估~提出改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规避管理风险。
第十七条 各级信息管理部门应加强数据应用。集团信息办负责代表集团对各单位以及单位之间数据共享应用的统一规划并制定标准。各单位要严格按部门、按层级落实数据应用工作~对数据进行科学统计、分析、挖掘和应用~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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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信息管理部门应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措施~主要包括: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数据的加密、保密、日志管理、网络安全、容灾备份等。
第十九条 为统一规范操作权限~各单位应明确工作人员的录入权限、访问权限及维护权限的管理部门~任何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条 各级信息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系统数据及介质资料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数据库的安全管理~制定和明确管理员用户和数据查询用户的操作权限及规程。
第二十一条 对数据的各项操作至少要建立运行日志~严格监控操作过程~对发现的数据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管理员应掌握和运用数据库访问审计技术~实现对数据库操作的监测和追溯。
第二十二条 各级信息管理部门要加强用户身份验证管理、网络安全管理~采取严格措施,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测、清除工作~建立针对网络攻击的防范措施~保证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信息管理部门要加强数据的容灾备份工作~建立数据容灾备份机制~保障系统应急恢复和数据溯源。重要数据要上传至集团数据中心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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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4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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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数据管理办法
中国联通山东省分公司固定语音网
局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固定语音网局数据(以下简称局数据)的管理和制作,确保局数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有效保障网络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中局数据是指固定语音交换设备中与系统配置、业务配置、路由组织、网络管理有关的除用户数据以外的所有系统数据。
第3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固定语音通信设备,包括:PSTN 交换设备、信令转接点设备、智能网、SSP 、软交换设备等的局数据管理。
第4条 本管理办法以《中国联通通信网络运行维护规程(试行)》(中国联通集团?2009?71号)为依据,根据山东省分公司固定语音网的维护管理现状制定。
第5条 各市分公司运行维护部应当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适合各市分公司的局数据管理细则。
第二章 局数据管理职责
第6条 省公司运行维护部
1、 负责全省固定语音网的局数据管理工作。
2、 负责对各市分公司的局数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考核。
第7条 省公司网络管理中心
1、 归口管理全省的局数据调度。
2、 负责统一制定全省的局数据规范。
3、 负责执行集团公司下发的各类局数据调单。
4、 负责全省局数据的核查工作。
第8条 市分公司运行维护部
1、 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局数据管理。
2、 负责执行省公司下发的各类局数据调单。
3、 负责分公司范围内局数据的核查工作。
第三章 局数据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9条 各市分公司负责局数据的操作工作,省公司网络管理中心、市分公司局数据调度部门下发的局数据调度文件是制作、修改局数据的唯一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对本辖区内的局数据进行任何修改和调整。
第10条 在故障等紧急情况下可先行进行局数据修改,但对修改结果必须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11条 各市分公司每月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全备份,并保存到不同介质进行存放。
第12条 涉及到跨本地网的局数据调整,由省公司统一调度,各市分公司如有调整需求需向省公司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省公司调
度实施。
第四章 局数据操作规定
第13条 严格按照局数据调单所要求的时间、步骤及内容完成操作。如在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在调单规定的时限内向调单下发部门进行反馈。
第14条 局数据制作必须遵守双人操作、他人检查制度,做到执行、监督、复核职责分离。局数据制作完毕后要填写局数据修改记录,对于重要局数据的操作要保存交换机的原始Log 记录。
第15条 重要局数据修改前要制定详细的操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大量重要局数据修改前后须制作系统后备带,统一编号并归档保存。
第16条 对重要局数据及可能影响到业务的局数据操作必须安排在话务闲时进行。国家法定节假日或重要通信保障期间,原则上不能对重要局数据进行操作。
第17条 在执行局数据操作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执行,恢复原有数据,查明原因并完善操作方案后再重新进行局数据制作工作,必要时逐级上报相关情况。
第18条 局数据制作完毕后应进行相应的系统监测及拨打测试,对于需要其他市分公司配合的测试,各市分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19条 具有局数据修改命令权限的账户须设置相应的权限密码,要做到账户与人员对应,并需定期更新,更新周期不得长于6个月。
第20条 测试局数据是指以测试为目的在交换设备上临时增加的局数据;测试局数据的操作要严格遵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必须以正式局数据调单为依据,并在局数据调单规定的时限内保留,时限过后应立即删除。
第四章 局数据的调度
第21条 省公司网管中心负责全省统一的局数据调度,调度依据如下:
1、 集团公司运行维护部通过OA 系统下发的生产指挥调度单、
集团公司运行维护通过“中国联通网络运行指挥调度系统”下发的生产指挥调度单。
2、 省公司相关部门通过OA 系统提交的业务需求单。
3、 省公司运行维护部门因网络优化需要进行的调整。
第22条 省公司网管中心根据市分公司的执行情况,通过“中国联通网络运行指挥调度系统”给集团回单,通过OA 系统给省公司业务部门反馈执行情况。
第23条 市分公司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地网内局数据的调度,调度依据如下:
1、 省公司局数据调度单。
2、 市公司相关部门的业务需求单。
3、 本地网网络优化调整需求。
第24条 局数据制作完毕后,局数据制作人员需及时通过局数据调
度系统回复执行情况。
第25条 对于可能涉及到G 网侧的局数据调整,省或市分公司局数据调度人员要提前与省或市分公司G 网运行维护部调度人员进行沟通,经双方确认可行后拟发调单,同时将调单抄送省或市分公司的移动运维部。
第26条 对于涉及到其他运营商的中继群局数据调整,数据修改完毕后市分公司局数据操作人员要将中继群调整情况通过电子邮件向省公司计费结算中心反馈。(省公司计费结算中心联系人:毛广莉,maogl1@chinaunicom.cn )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27条 省、市分公司运行维护部门组织对局数据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省、市分公司局数据调度部门每月对局数据制作的准确性、调单反馈的及时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28条 省公司在每月的运维考核中对局数据检查结果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29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改权归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运行维护部。
银行数据管理办法
**银行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数据管理,规范数据备份、恢复、保管、抽检、使用、清理、转存、销毁(含消磁)等行为,确保各类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数据,是指计算机系统存储的信息。消磁,是指通过专用消磁设备对磁性存储介质上的信息进行销毁,从而使数据不能再恢复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信息科技部。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四条 职能部门是信息科技部,由信息科技部下设的综合岗牵头管理,并协调运行维护管理岗及机房系统管理岗完成相关的数据操作。
第五条 信息科技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本单位数据管理规范及流程制定和完善等工作;
(二) 组织制定、评估和维护本行数据管理策略或手册等工作;
(三) 负责组织数据抽检工作,负责数据的日常管理、跟踪及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综合岗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数据管理策略的操作实施及相关记录与统计;
(二) 负责存储介质的保管。
(三) 负责制定本专业数据管理策略;
(四) 负责制定本专业数据备份、恢复、转存、销毁及抽检等日常维护的方案或手册;
(五) 负责提供数据管理的日常技术维护、问题排查与操作培训等保障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数据管理策略,是指数据管理的基本规则和约定,包括数据备份和清理策略,数据抽检和转存的原则。其中数据抽检要包括抽检频度、验证方式等。
第八条 信息科技部组织业务部门、安全部门制定数据管理策略。
第九条 数据备份策略的制定应综合系统性能、存储容量、数据量增长速度、业务需求、备份方式、存储介质等因素。
第十条 信息科技部门运行维护管理岗按照运行操作日志或手册进行数据备份,并对数据备份结果进行检查,备份故障纳入日常生产事件管理。
第四章 数据存储介质和数据抽检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科技部对存储介质进行分类登记和保管,并编制数据存储介质保管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备份数据名称、存储介质标识、介质类型、备份数据日期、保存期限等。采用自动化技术集中管理的备份数据须实现备份数据清单管理的电子化。
第十二条 数据存储介质必须具有明确的标识。标识必须使用统一的命名规范,注明介质标识、备份数据名称、备份日期和保存期限等。
第十三条 关键系统备份数据应异地存放(包括同城异地),异地存放介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数据保存单位负责对异地备份介质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科技部对数据备份存储介质要按照数据保存期限及时进行转存和清理,清理后可继续使用的存储介质转为可用介质、不能继续使用的介质需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五条 数据存储介质的存放和运输要满足介质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存储介
质的物理安全。
第十六条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数据抽检计划。
第五章 数据恢复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科技部应组织制定数据恢复相关手册。
第十八条 数据恢复前信息科技部应对相关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第十九条 数据恢复完成后,要对恢复数据结果正确性进行检查确认,方可交付后续使用。
第六章 数据的清理、转存和销毁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数据日常清理按照《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技术规范》实施。历次清理的备份数据要根据备份策略进行保存,并确保可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数据量异常增长影响正常业务的非常规清理,由研发单位配合提供清理方案,数据管理实施部门负责进行清理。对于新投产的业务系统,由研发单位配合提供清理方案,数据管理实施部门负责按照清理方案进行清理。
第二十二条 数据清理的实施应避开业务高峰期,避免对联机业务运行造成影响。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备份后的生产业务数据可恢复再用,长期保留的生产业务数据应定期转存。
第二十四条 转存的数据必须有详细的文档进行记录,记录信息应包括:备份数据名称、备份数据日期、转存日期、保存期限等。
第二十五条 存储数据的设备在改变用途前,数据管理实施部门应对数据进行转存后清理。
第二十六条 存储数据的设备(包括存储介质)在闲置报废前,应对数据进行转存后销毁介质。
第七章 数据保密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违规查询、记录、携带、复制、传输、修改、删除和泄露各类数据。
第二十八条 测试环境和研发环境需要使用生产数据时,须对客户账户等敏感信息数据进行变形处理,因测试和开发工作需要而无法变形处理的数据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加以控制。
第二十九条 向具备条件的外部单位(除公、检、法等有权机关和国家有关审计、监管部门要求,敏感数据不能变形的情况外)提供本行业务数据时,必须对敏感数据进行变形处理。
第三十条 技术部门借用数据备份介质时必须严格遵守备份介质借用审批流程,进行审批、登记、交接和归还,并保证备份数据完好无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使用数据的违规行为都有权阻止或举报。
第三十二条 涉及加密环节的重要数据(包括:各类密码和密钥、各类校验算法、身份识别算法和参数等)及其存放介质和技术资料等,必须同时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 行内数据使用管理,按照生产变更管理流程审批同意后提供。
第三十四条 对外提供数据的申请部门须对数据使用单位履行保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章 指标体系
第三十五条 数据管理部门应根据数据管理的内容制定全面衡量管理水平的指
标体系。
第三十六条 指标内容包括。
(一) 数据备份策略执行抽检准确率;
(二) 数据介质保管丢失和遗漏占比;
(三) 数据保管清单内容不齐全数目及占比;
(四) 数据恢复抽检有效率;
(五) 介质抽检有效率;
(六) 消磁成功率。
第九章 分析评价
第三十七条 评价过程包括:数据采集、指标计算和对各项指标进行评价。
第三十八条 数据管理部门要每月根据指标体系对数据管理过程中的各项指标采集相关数据,并进行评价。
第十章 持续改进
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管理水平指标发展趋势,制定数据管理的改进计划。
第四十条 根据改进计划,对数据管理的实施过程进行持续改进,对管理的关键部分进行控制,对影响数据管理水平提高的部分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四十一条 在对指标体系进行全面评估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其进行修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本文件无附件
计量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计量检测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数据传递
的及时性,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的计量点设置、
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数据和贸易结算计量数据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
计量中心是计量数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计量数据
的采集、出具、分析及确认等全过程管理。
综合计划处、生产调度处依据确认的计量数据开展数据
统计工作。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辖范围内计量点的数据采集和填
报,并对本部门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完好负责,计量器具出现问题要及
时报计量中心进行处理。
第三章 计量数据管理原则
计量交接数据原则以供方计量为准。如果供方没有合适
的计量方法,则以收方计量或双方协议的计量方式为准。
计量数据采集及计算执行国家现行标准。
贸易交接、关联交易计量应同时采取两种以上计量方式,
以计量交接协议进行交接;两种方式计量后相互比对,超出计量允许
误差范围时要及时调查原因。
计量数据原始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并采用法定计
量单位。
第四章 计量点设置
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生产具体情况提出调整或增加计量
点的设置方案,经计量中心审核后报批并组织实施。
计量中心负责组织确定计量点的交接方式及计量器具
的选型方案。
贸易计量交接用计量仪表原则上不安装副线,若必须
安装应采取措施防止副线泄漏。
计量仪表的副线、支线由计量中心负责组织施加铅封,
严禁使用部门随意开启。
第五章 计量数据处理
计量数据原始记录是在计量交接过程中对实际检测结
果或对所有产生现象的实际记载,不允许事后补记。
计量数据原始记录不允许涂改,确实无法避免时,应
在有误的记录内容上划“双横线”,在附近或备注栏填写正确的内容,
注明更改原因,并签字或盖章,修改情况符合质量认证要求。用于贸
易结算的计量数据修改时需经第二人确认。
各部门负责计量的管理人员必须对计量数据进行认真
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未经计量中心确认的数据不能作为统计和核销的依
据。
第六章 异常数据处理
发生计量数据争议时,由计量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调查处理,复核记录和处理结论及时存档。
物料计量流量计因故障停用或送检时,按故障表前一
天测量值的平均结果计算,或参考当月生产状况及以往的收付量进行
确认计量。
生产装置因工艺变化导致计量数据产生偏差时,应在
备注栏内注明。
用于贸易交接及关联交易的计量仪表出现故障时,
亦可依照供需双方有效的计量交接协议或双方协商的其它交接方式
进行数据确认。
第七章 计量数据报表
各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分管范围内经计量确认的计量
数据。
计量中心依据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中由计量器具获
得的计量数据编制月报表,并对计量数据进行分析。
综合计划处、生产调度处根据计量中心核实确认的
计量数据进行物料平衡和统计工作。
第八章 附则
计量中心负责对各相关部门计量数据的真实情况进
行考核。
本办法由计量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数据管理办法
中国联通供应商主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逐步形成中国联通完善的供应链管理体系,为企业运营和各业务发展提供唯一、准确的供应商基础数据,实现中国联通供应商基础数据的单点录入、全局共享,依据中国联通采购管理办法、中国联通IT 规划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直接向中国联通提供物资和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主数据,是指在整个企业范围内各个信息系统需要共享的,长期稳定存在的,描述供应商自然属性的相关数据。
第四条 中国联通供应商主数据管理的原则:一级平台、两级管理、三级操作。
第二章 供应商主数据管理范围
第五条 中国联通供应商主数据按照企业供应商和个人供应商分别管理。对于费用较低的零星购臵或一次性供应商,根据成本优先的原则不对其数据进行管理,仅作为企业
供应商的特殊类型(杂项供应商)予以归一化管理。
第六条 供应商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务地点信息、联系人信息、采购信息和财务信息等五类信息。供应商基本信息是供应商的自然属性,由供应商主数据系统管理。
第七条 供应商的其它业务属性,由各业务属性的归口部门负责,通过各专业应用系统创建和维护。供应商的业务地点信息和财务信息由财务部门归口负责,在ERP 系统中维护;联系人信息和采购信息由采购管理部门归口负责,在采购管理系统中维护。
第三章 供应商主数据管理职责
第八条 中国联通建立全集团统一的供应商主数据管理平台,建立全集团集中的维护工作组,统一负责供应商编码、数据质量、数据安全等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九条 中国联通总部和省两级采购管理部门是中国联通供应商主数据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供应商主数据管理制度、规范、编码规则和操作手册,负责指导下级公司的供应商主数据业务操作工作。供应商编码标准见附件1。
第十条 中国联通总部、省、市三级采购管理部门是中国联通供应商主数据的业务操作部门,负责受理各级供应商主数据创建的申请、审核、创建、维护和分发等工作。各级采购管理部门的操作权限如下:
供应商主数据管理的业务操作流程见附件2。 第十一条 中国联通主数据操作实施属地原则,供应商原则上由供应商首次登记单位进行管理与维护。特殊情况下,可由集团总部直接予以维护更新。其他省分公司具备使用权,无更新维护的权限,可依据管理需要对供应商资质材料进行备案管理。总部采购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变更所有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可以下放或回收供应商主数据信息的更新维护权限。
第四章 供应商主数据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供应商主数据系统以真实性和唯一性为最高
质量管理目标。
第十三条 中国联通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供应商编码申请表要求规范填写申请事项。申请单格式见附件3和附件4。供应商在填写或更新其申请时,须承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和唯一的。与供应商往来的各业务前端部门负责其基本信息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四条 为保证数据的唯一性,中国联通供应商主数据业务操作部门按照如下原则进行数据查重:
(一)按照查重优先级别顺序,企业供应商查重规则为: 1、供应商名称完全一致的,认为是同一供应商; 2、供应商组织机构代码一致的,认为是同一供应商; 3、国税登记号一致的,认为是同一供应商; 4、地税登记号一致的,认为是同一供应商。
(二)按照查重优先级别顺序,个人供应商查重规则为: 身份证号码一致的,为同一供应商;
第十五条 中国联通建立供应商主数据定时查重的运行机制,加强主数据质量的日常管理。根据查重结果,各级采购管理部门有权对可能重复的供应商数据进行合并或失效处理。同时将失效供应商信息,根据失效流程发布给相关业务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国联通各子公司的供应商主数据管理应按照中国联通采购管理和IT 规划要求,逐步纳入中国联通供应商主数据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集团物资采购与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供应商编码标准
一、供应商编码标准:
二、被赋予编码的供应商以供应商组织机构代码值来约束。
(1)国内企业事业等单位:均有组织机构代码,且不会出现重复,须填写该企业组织结构代码;
(2)国内非法人单位:没有纳税人资格的地方办事处及分公司,这类供应商可以提供上级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须填写其上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3)在国内有常驻机构的国外企业:此类企业有组织机构代码,须填写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4)在国内无常驻机构的国外企业:另行规定。
(5)个人供应商:须填写身份证号码和住址。 三、供应商唯一性判断条件:
中国联通的供应商以统一编码的供应商编号作为唯一识别标识。
附件2
供应商主数据管理操作流程
对于直接在供应商主数据管理系统中操作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供应商创建流程-总部/省分公司 流程图如下:
1、供应商填写供应商创建申请单,并提交业务部门。 2、业务部门审核、签字后提交本级采购管理部门供应商管理岗。
3、本级采购管理部门供应商管理岗在主数据系统中查询供应商基本信息。
4、如果主数据管理系统中不存在,本级采购管理部门供应商管理岗在主数据管理系统中录入供应商基本信息,审核通过后提交。系统进行查重、清洗和编码后分发到申请省分的业务系统中。
5、如果主数据管理系统中存在,本级采购管理部门供应商管理岗分发供应商信息到申请省分的业务系统中。
二、供应商创建流程-地市分公司 流程图如下:
1、供应商填写创建申请单,并提交地市业务部门。 2、地市业务部门审核、签字后交地市采购管理部门供
应商管理岗。
3、地市采购管理部门供应商管理岗在主数据管理系统中查询供应商是否存在。
4、如果存在,地市采购管理部门提交分发申请给省级采购管理部门供应商管理岗。省级采购管理部门供应商管理岗分发供应商基本信息给申请地市所在的业务系统。
5、如果不存在,地市采购管理部门提交创建申请给省采购管理部门供应商管理岗,省公司录入供应商基本信息。系统查重、编码后分发给申请省分的业务系统中。
三、供应商更新流程-总部
(更新权限说明:总部供应商管理岗位可更新全集团所有的供应商基本信息。)
流程图如下:
1、供应商填写并提交基本信息更新申请单给业务部门。 2、业务部门审核供应商基本信息的更新,并签字审核。 3、业务部门提交更新申请给总部采购管理部门供应商管理岗。
4、总部采购管理部门供应商管理岗更新基本信息,并根据供应商分发记录发送更新信息到业务系统。
四、供应商更新流程-省分公司
(更新权限说明:省分公司仅能更新在本省注册的供应商基本信息。)
流程图如下:
1、供应商向省业务部门提交供应商基本信息更新申请单。
2、省业务部门审核供应商更新申请单,并提交省采购管理部门供应商管理岗位。
3、省采购管理部门供应商管理岗登陆主数据管理系统,并判断供应商是否在本省注册。
4、如果是本省注册的供应商,则直接更新供应商基本信息,同时根据发送记录,将更新的数据发送到相关的业务
系统中。
5、如果不是本省注册的供应商,则发送更新申请给注册省分公司供应商管理岗。
6、注册省分公司供应商管理岗审批,并更新供应商基本信息,发送更新的数据到申请省分公司,同时根据发送记录,将更新的数据发送到相关的业务系统中。
五、供应商更新流程-地市分公司
(更新权限说明:地市分公司无更新权限,需提交更新申请至归属省采购管理部门供应商管理岗。)
流程图如下:
1、供应商提供变更请求给地市业务部门,地市业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供应商信息的变更。
2、地市业务部门将变更的供应商信息提交地市采购管理部门供应商管理岗。
3、地市采购管理部门供应商管理岗登陆主数据管理系统中向省公司提交供应商更新申请。
4、省采购管理部门供应商管理岗登陆主数据管理系统,查询此供应商是否是本省注册。
5、如果是本省注册的供应商,则直接更新供应商基本信息,同时根据发送历史记录,将更新的数据发送到相关的业务系统中。
6、如果不是本省注册的供应商,需要提交申请至注册省分公司供应商管理岗,由注册省分公司供应商管理岗负责更新数据,同时根据发送历史记录,将更新的数据发送到相关的业务系统中。
六、供应商失效流程
失效申请:当供应商失去中国联通供应商交易资质时,供应商业务往来部门发起失效申请给采购管理部门。
失效审核: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失效规则并综合考虑供应商在各个业务部门及系统中使用情况,决定供应商是否失效。
失效处理:根据采购管理部门确定的失效供应商,在主数据系统对供应商进行失效处理,并根据供应商分发记录将供应商失效信息分发给相关专业系统。
附件3 供应商基本信息创建申请单
填写要求:请逐项填写以下表格
附件4 供应商基本信息更新申请单
填写要求:请逐项填写以下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