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 给 同志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万 仟 金 百 拾元整,其中:
长沙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发 ,。 放
审 批 表 情 经办人签字: 况 年 月 日
安
置
部
门
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备 此表一式叁份~本人档案、街道,乡、镇,及安置部门各存
壹份。 年 月 日 注
,此表请用钢笔填写,
姓 名 出生年月 性别 自 谋 职 业 申 请 书
档案号 政治面貌 学历
特 长 身体状况 身高
入伍时间 入 伍 地 军龄
退役时间 退 役 地 部队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奖 惩 情 况
本
申请人签名: 人
简
年 月 日 历
社
街 区 关系 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道 居
乡 委 家 镇 会 庭 意 意 情 见 ,盖章, ,盖章, 见 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
找法网,中国最大的法律咨询中心 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http://china.findlaw.cn/
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
来源:http://china.findlaw.cn/laodongfa/ctjg/jingjibuchang/jingjibuchangzhishi/76841.html
1.补偿数额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月工资
(1)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分段计算
2008年1月1日之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4.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及标准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
找法网,中国最大的法律咨询中心 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http://china.findlaw.cn/
找法网,中国最大的法律咨询中心 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http://china.findlaw.cn/ 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2)条、第(4)条、第(5)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相关阅读:
2013年最新工资调整方案解读 http://china.findlaw.cn/laodongfa/gongzifuli/1043232.html
下面是赠送的工作总结~~不需要的朋友可以编辑删除 谢谢~~~
上半年中学语文教研工作个人总结
根据xx市教育教学研究培训中心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学科的实际情况,本人尽职工作,使得中学语文教研工作顺利展开并取得较好的成果。现在小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积极参与备考,努力开展中考、高考备考工作
中考、高考的备考工作是本学期语文教研工作的重中之重,新年伊始本人便开始制作关于备考的文件,并2次带领初三、高三教师到xx参加省级中考高考备考活动,我市xx中学吴xx老师还在高考备考会上做有关作文写作的经验介绍;回到市里,本人还亲自请来省研培院的刘xx教研员和xx中学的王xx老师做有关中考高考的备考指导,让一线的老师有了明确的备考方向。
每一次活动本人都制作简报通报,中考备考现场有113位教师参加,高考有101人参加。
(二)关注教研博客,及时组织教师参加在线研讨
网络教研已成为教研的常态,本人一直关注xx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和xx省中学语文博客,每天都有两次登录博客的痕迹,及时了解最新教研动态,开展相关工作和在线研讨,5月8日组织全市中学语文教师,参加xx省中学语文教研网组织的主题为《记叙文写作指导的有效策略》的在线研讨,参与人数135人,评论条数844条。有简报通报和研讨得失的小结。
找法网,中国最大的法律咨询中心 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http://china.findlaw.cn/
找法网,中国最大的法律咨询中心 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http://china.findlaw.cn/
(三)关注课题研究进展,及时向省研培院汇报进展情况
我市思源和第二思源实验学校语文组承接《课内拓展阅读课型构建与实施》省级课题研究,本人主动承担课题研究的信息员,负责传递省里的信息并督促两所学校及时开展各项研究工作,制作简报,收集材料。组织相关教师到xx和xx学习课题研究方法,多次到两所思源学校听课题研究汇报课,深入了解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
因为工作进展顺利,研究课型特别,第二思源实验学校课题研究小组还被省研培院课题研究组长刘xx老师推向全省做经验介绍。
参与成员
(四)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汉字听写大会,为xx赢得好成绩
接到xx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三届"中国汉字听写大会"xx选拔赛活动的通知,我们便着手举办市级大赛,于4月25日在市一小举办市级选手选拔赛,共有13所中学78人参加。在研训中心举办省级选手选拨赛,最后确定6位选手参加省级大赛。省级大赛的第一轮是淘汰赛,我们以全省第六名的成绩顺利晋级,在第二轮的对抗赛中,我们的队员全员击败对手,全部晋级40强,最后有两位选手挺进全省20名。
此次活动我们止步于全省前20名,但是我们的成绩是突出的,我们的选手是优秀的。
(五)积极组织教师参加xx省语言办开展的问卷调研工作
根据xx省教育厅关于《xx省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师普通话使用情况调研方案》的文件精神,我市共有54所学校457人被抽中参加调研工作,为了配合省调研组在我市的调研,我们于6月27日在铁路中学开展现场问卷调查工作,共有53所学校418人参加调研。
我们的组织工作得到了省语言办领导的肯定。
(六)积极参加常规检查工作,认真梳理存在问题
本次常规检查是覆盖最大的一次检查,本人担任小组组长,负责检查的学校有28所学校,人手少任务重,但是我们每一次都会很有条理完成检查工作,每一次检查结束我们都会认真梳理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一一记录向校方反馈。
(七)为提高备考效率,积极开展送教下乡活动
为缩小城乡教育差别,我们针对备考过程显得比较薄弱的学校开展送教下乡活动,5月22日我们邀请第二中学的赵xx老师到xx中学上了一节中考作文复习课,针对近几年的作文走势进行分析,指导学生写作,起到很好示范作用。
(八)服从领导安排,努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1、四次下到东河中心校指导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顺利完成所有的监测任务。
找法网,中国最大的法律咨询中心 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http://china.findlaw.cn/
找法网,中国最大的法律咨询中心 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http://china.findlaw.cn/
2、积极备课,在乡镇教研员培训过程中,本人主讲的《网络教研和如何晒课》获得许多教研员的好评,此次讲课也大大提升了自己的理论水平。
二、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一)存在问题
1、备考工作表面上活动展开得风风火火,但是实际上高一高二和初一初二的老师参加的不多,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2、要想使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单单靠送教下乡的途径是不可能解决实际的问题,乡镇中学的备考工作有待加强。
3、网络教研未见常态化,最大的问题在于教师没有接纳,在于我们的资源不足于吸引教师,问题在于我们的不改变。
(二)努力方向
1、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教研工作能力。
2、开展每一次活动之前,多多做点活动前的准备工作,力争让与活动相关的人员了解活动的重要,从思想上提高教师的参与意识。
3、多花一点时间关注乡镇教育,尽量让边远的孩子感受到或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让基础教育落到实处。
4、努力从根本上克服思想上产生的惰性,使自己的每一项工作都充满激情。
找法网,中国最大的法律咨询中心 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http://china.findlaw.cn/
关于离职补偿金
关于离职补偿金
一、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 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企业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有何区别?
解答:劳办发(1995)50号文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五、经济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
解答: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六、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解答: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七、本单位工作年限怎么计发经济补偿金?
解答: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八、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何上限限制?
解答: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 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九、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解答: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4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
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十一、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有何下限限制?
解答: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3款或第27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须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它情况按正常生产情况下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十二、劳动者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对于获批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的一次性离职费不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三、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情况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经济补偿金与失业救济金是否可以同时领取?
解答: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
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均按解除劳动合同当月时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50,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中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根据劳动部引发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的规定: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
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
25,的赔偿费用。
关于清算发放职工持股补偿金和分配利润工作的说明
关于清算发放职工持股补偿金和分配利润工作的说明
本次清算工作是针对2006年集团宏图项目工作中未完成部分进行的。本次清算发放工作完成后,原职工持股所有股息、红利分配工作随之全部结束。
一、 本次清算发放工作的依据、原则、范围
根据《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1、
章程》和《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实施办法》以及集团公司相关政策进行清算发放工作。
2、截止2006年底,依据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所提供的利润分配比例情况,职工持股会所持有股份,占集团公司总股本的46.59%,本着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进行红利分配。
3、以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登记日,总股本29320800股为基数,用可供股本分配的利润向全体持有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8元(含税)。
二、本次清算发放工作的主要内容及分配方案
本次清算、发放工作有四项内容:
1、分配2001年—2006年度利润总额:4898780.53元,其它利润36438.18元,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4933011.78元。
分配方案:现金红利=(个人股金权+配股)*0.168元
2、分配历年百含利润总额:1100403.59元。
分配方案:百含红利=个人持子公司股额*0.075元。
3、支持2006年度子公司股金补偿金:879624元。
分配方案:按职工个人持股*6%。
4、支付2006年度母公司股金补偿金:536232元。
分配方案:按职工个人持股*6%。
三、清算、发放工作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对所负责清算、发放的人员进行清理,对分劈的资金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再发放。
2、发放过程中,要坚持本人签字的原则,或者以委托书的形式找人代签或者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总之,要留有依据,并在发放工作完成后,将原始依据收集整理后,返回公司工会存档备查。
3、对涉及到大批人员调入公司项目人力中心的,各单位进行清理后,与项目部人力中心工会协商,集中一次性将人员及资金委托给项目人力中心发放。项目人力中心负责发放依据的收集,整理。
4、对最终有没有发放出去的人员、资金要说明情况,并由各单位工会保管,直至发放完毕为止。
电气化二公司四段工会
200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