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获得通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流产费由单位?支付。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19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怀孕满4个月?流产
享受42天产?假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 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该《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 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
对女职工流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这次明确了流?产产假。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流产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规定》指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
单位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 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 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要求,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
难。 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
用人单位
应制止对女职?工性骚扰
《规定》明确要求,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
情节严重的要?遭关闭
为保证《规定》实施,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 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
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
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
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内地规定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42天产假
2012年05月08日 05:43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罗娟 李元程 徐福平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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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法明
编者的话
4月28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报从《规定》出台前后背景、意义、工会参与、特点等多方面为读者全面解读。
NO.1【背景】原有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全国女职工期盼已久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国广大女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女职工的极大关怀,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全总女工部负责同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特别规定》的出台背景: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之后国家又陆续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规定》施行24年来,其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是劳动关系领域发生重大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使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使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这些变化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提出了新挑战。
二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变化。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由1988年的5036万发展到今天的1.37亿,占职工总数的42.7%。其中,女农民工已占女职工总数的37%,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更科学。
三是在贯彻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由于《规定》制定时间久远,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四是社会各界要求修改呼声强烈。自1998年以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规定》的议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逐年增加。许多专家、学者、职工群众、社会团体、妇联和工会组织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形成了较强的态势。
对此,在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积极努力下,在多部委的共同参与,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积极配合下,修订工作于2006年列入议程,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特别规定》得以出台。
NO.2【意义】坚持民生为重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全总女工部负责同志表示,《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1925年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经济斗争决议案就对女工的劳动保护做出明确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的政策和法令,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与时俱进,体现了坚持民生为重、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二是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视。女职工在肩负着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重任的同时,还承担着人类繁衍下一代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女职工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对于保护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证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是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女职工是工人阶级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对于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是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贯彻落实《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刘明辉教授介绍说, 《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应当”一词表明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只要违反此项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女职工期盼已久的一项法律制度,堪称保障女职工人格尊严和工作环境权的一项重大突破,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是填补了国家性骚扰立法的一项空白;二是有利于实现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确立的反性骚扰目标;三是这是一项低成本高产出的双赢战略;四是为地方立法和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奠定了基础。
NO.3【特点】六个方面着力加强女工劳动保护
在谈到《特别规定》有哪些进展时,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副主任林燕玲教授介绍说,主要有以下六大特点。
特点一:适用范围的规定更加准确,体现了时代的特点。适用范围规定的修改,体现了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环境,已经发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由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向各种类型企业的转变,由人民团体向各种类型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转变。
特点二: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及其法律义务得到强化,法律责任规定更加明确、细化。职业场所是劳动保护的主要场所,因此,用人单位是保护女职工职业安全和健康的责任主体,《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规定了明确而严格的法律义务。
特点三: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提升。与《规定》相比,《特别规定》首先将女职工产假从过去的90天增加到现在的98天,并且对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其次,《特别规定》不仅关注女职工身体和生理的劳动保护,而且增加了对女职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护条款,强调“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再次,对女职工权利救济的规定体现了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合理衔接。
特点四: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特别规定》,操作性更强。《特别规定》将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为特别规定附录列示,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特点五: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否的差别待遇加以明确。《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否的差别待遇加以明确,不仅可以减轻参加生育保险单位聘用育龄妇女的经济负担,承认生育的社会价值;而且会引导和鼓励更多的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
特点六:政府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及处罚的责任得到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那么,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由谁来监督检查?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又由谁来进行处罚?《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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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不足4月流产可休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单位应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规定》指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规定》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解读
《规定》处罚措施明确罚金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为保证《规定》实施,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
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规定了法律责任。之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仅笼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令经济补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处罚规定,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我国规定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可休42天产假.doc
我国规定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可休42天产假
2012年05月08日03:54新京报我要评论(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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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保特别规定公布实施
来源:央视网所属分类:新闻
不足4月流产可休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单位应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规定》指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规定》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 解读
《规定》处罚措施明确罚金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为保证《规定》实施,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
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规定了法律责任。之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仅笼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令经济补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处罚规定,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
我国规定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可休42天产假
我国规定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可休42天产假
2012年05月08日03:54新京报我要评论(299)
字号:T|T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保特别规定公布实施
来源:央视网所属分类:新闻
不足4月流产可休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单位应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规定》指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规定》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 解读
《规定》处罚措施明确罚金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为保证《规定》实施,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
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规定了法律责任。之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仅笼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令经济补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处罚规定,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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