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
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
者患病或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
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参
加社会保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___乡镇_____村
在京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
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_____年
_____月____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
种)工作。
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
告,并即时脱离工作岗位。
甲乙双方对乙方岗位(工种)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
生、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规范、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甲方
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每年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乙方进行健
康检查。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
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 甲方可以采用以下任意一种形式向乙方支付
工资:
(一)月工资___ _元,试用期间月工资__ __元,
甲方每月____ 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 元,试用期间日工资_ _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 _日。
甲方由于经营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
的生活费为 ___ __元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
为乙方工资。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
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小时。
甲方因工作需要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事先报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批准。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因为顾客服务的需要,乙方延长工
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 甲方应按北京市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
险。乙方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劳动纪律、质量管理规定
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出现服务质量事故的,应按甲方相应规定承担责任。
第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违法、不道德或损害乙方
的身心健康的,乙方有权拒绝。
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公开或泄
漏。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
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偷拿财物、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符合甲方解
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服务规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六)私自向顾客出售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商品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按照国家
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医疗期。
医疗期满后,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
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除本合同第十条情形外,甲方解除乙方劳
动合同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
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
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
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如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书供批发零售业、住宿服务业、餐饮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
二、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双方约定的增加事项填写在第十五条内,但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三、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四、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全日制劳动合同签约须知
全日制劳动合同签约须知
甲 方,
乙 方,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餐
劳动者在试用 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筠
人单位所在地的朝最低工资标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辙
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そ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哈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虢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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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挹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茁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申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撇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方名 称
住 所
劳 动 用 工 登 拱记 证 编 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尴
现居住地址
通 信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根据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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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楦
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锦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累 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诠。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燥 年 月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饽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数止。其完成的标志是 .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辋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需要,从事 岗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 .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拖
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第 种工摘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涡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郎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 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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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人社部门批准。钙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削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 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矣
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第六条 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梳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 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挹
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桧
能水平、 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八条 乙方 在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坟
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 元/月,绩效工资等按照廛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煮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彭计件单价为 元。
3、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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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甲方应匝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 日为发薪日。?
第十条 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篆资分配制度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淤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灶
第十二条 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浮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嗑
缴。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浯
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袭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蒯
第十五条 乙方悲因工死亡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饧
第十六条 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缘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一
第十七条 甲方对可朴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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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气,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匡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比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珏
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搞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九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誊
绝执行。
第二十条 友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鳍对乙方提供保护。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瘿的,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劳动合同的祉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俪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 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纥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乙己
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锔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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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逾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劳动载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甲麋乙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弱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黔
仲裁、提谵起诉讼。
十、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ъ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内,乙方居住地址、联系电天话及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第二樟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内容与国家、省有关新规定相齑
悖的,按新规定执行。怅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 本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及处 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
甲方 乙方硫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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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约须知(试用期)
劳动合同签约须知(试用期)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法相比,对于试用期做出了新的规定,专家提醒职场新人要多了解试用期注意事项,利用新法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届毕业生要了解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注意事项,部分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能单独设定,试用期只能适用一次等内容,并提供相关免费的法律咨询。
(一)部分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均可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三类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1、短期劳动合同,即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试用期不能单独设定
个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被形象地称为“空城计”。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试用期只能适用一次
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反复约定试用期,反复试用,此为“连环计”。《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有明确禁止,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规定在实践中引发的争议较多。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又重新与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
关系,此时双方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答应是否定的,从《劳动合同法》的条文来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无例外规定,故应当理解为不允许例外情形的出现。
2、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低于试用期的法定上限,此时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比如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在3个月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试用期从三个月变更为六个月,这属于试用期的变更,可以理解为双方只约定了一次试用期,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如果3个月的试用期已经届满,则不能再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因为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经结束,此时如果再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的话,相当于再约定一次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法相悖。
、试用期与医疗期、产期重合,导致试用期虚设,是否可以延长试用 3
期?
——此时,尽管用人单位未能对劳动者进行实质性的考察,但仍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只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延长,而且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双方约定的原试用期不低于试用期的法定上限;二是在原试用期届满前就延长试用期达成一致。
4、劳动者转岗或升职后,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同上。用人单位此时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转岗考察期之类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如果劳动者能够胜任新岗位工作的话,则予以转正;如果不能胜任的话,则可以回到原先的岗位。
(四)试用期不得突破法定上限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试用期=<#990099'>0共2页,当前第1页12
2、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
3、一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
4、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
5、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
(五)试用期工资不能突破法定下限
1、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990099'>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990099'>0%,这是选择性下限,满足二者之一即可;
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为强制性的下限。
(六)试用期约定违法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比如小a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
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990099'>0<#990099'>0<#990099'>0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为35<#990099'>0<#990099'>0元。如果该试用期全部履行,则该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35<#990099'>0<#990099'>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4<#990099'>0<#990099'>0<#990099'>0元(35<#990099'>0<#990099'>0元×4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18<#990099'>0<#990099'>0<#990099'>0元(3<#990099'>0<#990099'>0<#990099'>0元×6个月)。也就是说该用人单位不但未获得任何益处,还白搭了四个月的试用期工资1XX元(3<#990099'>0<#990099'>0<#990099'>0×4个月)。
试用期被辞退单位须举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业本身经济性裁员等重大变动而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话,则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并给相应补偿金。
共2页,当前第2页12
应届毕业生就业劳动合同签约须知
应届毕业生就业劳动合同签约须知 应届毕业生就业劳动合同签约须知
许多毕业生都在忙着签就业协议、转档案。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毕业生的档案、户口、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违约金等等一系列问题。由于很多毕业生对此不重视或对有关规定不清楚而造成很大损失。
善待自己的档案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时,要询问清楚用人单位的性质,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它们或它们的主管单位是有人事管理权的,可以接收档案。其他各类非公企事业单位、各类民营机构一般是无人事管理权的,要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来接收学生,学生的档案要放到人才中心去。
各地人才交流中心均可为毕业生接收管理学生档案,并依据档案为毕业生提供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出国政审、考研证明等一系列内容的服务。
签一份保险系数高的劳动合同
怎样签订劳动合同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些应届大学毕业生最关心的问题。
合同合法是前提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但是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那么求职者的权益保护就会遇到困难。因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须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如经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等。
权利、义务约定明确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
工作的内容应当尽量细化。如,岗位工种外延大或比较广,说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当事人从事的岗位工种变化范围大。求职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岗位工种适度细化。
对于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求职者希望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当事人可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读懂合同附件
签订劳动合同前,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不论这些文件是否被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因为,这些文件中会涉及求职者多方面的权益,求职者应当遵守规定是其法定义务。这些文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用人单位事先起草了劳动合同文本,要求求
职者签字时,求职者一定要慎重,对文本仔细推敲,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说明修订。
事后及时补救
最后,陈律师提醒大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如果不能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应当及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陈律师说,劳动仲裁部门对仲裁时效的审查很严格,很多有胜诉把握的劳动纠纷诉至仲裁委后被驳回,都是由于超过了诉讼时效。《劳动法》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正确对待违约金
用人单位招人要经过笔试、面试很多环节,还要参加各高校举办的多场招聘会,时间、精力及成本都花费了不少。可几年来都曾出现费尽心机挑选的高材生突然变卦的情况,让单位措手不及。而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也说,一些毕业生刚签完约不久就毁约,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用人风险。他们都表示,应当有高额的违约金来限制学生违约行为。所以建议毕业生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毕业生在签约前要认真阅读《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所附说明,明确自己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
三、各专业毕业生须持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及学院签章发放的有关材料(推荐表、体检表、成绩单、鉴定表、出科评语表)自主选择就业。
四、毕业生如果已报名参加升本考试,又有意同时选择就业单位,要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征得其同意,在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时,还需注明本人已报考研究生。
五、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确定就业意向后,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签字盖章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签约须知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的。
2、毕业生认真填写毕业生情况及意见并签名。《就业协议书》的各项内容要认真如实填写,避免和用人单位签约后产生纠纷。如因毕业生隐瞒报或虚报个人信息发生违约问题,将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3、学校签署意见后毕业生将协议书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毕业生档案的邮寄接收地址和户口迁移地址。
4、用人单位用人指标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珠海、宁波、青岛、大连等地的单位还需所在市人事局加盖公章或填写单独的审批表。对于到以上地区就业的毕业生需将正式批函送交校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备案。上述情况毕业生未取得正式接收函,学校在编制就业方案时将暂不列入派遣计划。
5、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学校留存联)送回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其余一份毕业生本人留存,一份交用人单位,并将复印件送交各学院就业工作负责老师处登记备案。至此《就业协议书》手续办理完成。
6、签定就业协议是一个法律行为,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任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7、毕业生在求职签约过程中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不得有隐瞒和欺骗的行为。应做到诚信签约,慎重签约。
8、签约前,毕业生应多方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的发展历史、规模、效益、管理制度、薪酬待遇及人才培养体系等,对一个单位的企业文化与价值观也应有所了解。力求做到结合自身的兴趣、能力和需要,在充分了解企业的情况下,做出理性的选择。
9、当毕业生将手中唯一的一份《就业协议书》寄给用人单位,即表示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机会,双方已进入正式的签约程序。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尽快签署《就业协议书》,如发现用人单位有拖延的情况,应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询问情况,必要时可向学校就业中心寻求帮助。
10、《就业协议书》的签约双方应尽可能采取现场签约的方式,若因条件限制需进行异地签约,则签约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配合,尽快履行签约手续。先行签约的一方有责任督促对方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签署《就业协议书》。
11、毕业生在收到用人单位已签字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后,应尽快确认协议书中的内容,如发现有任何问题,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如对协议书没有异议,应尽快在协议书上签字,完成签约手续。
12、异地签约过程中,若毕业生在收到用人单位已签字盖章并返回的《就业协议书》后,又提出改变就业意向,不愿意继续签署协议的,必须获得用人单位的谅解和同意,并持用人单位同意不再签约的证明方可到就业中心申领新的《就业协议书》,另行择业。
13、在签约过程中,要把和用人单位约定好的内容全部写进《就业协议书》中,任何口头承诺都是无效的。双方已签署好的协议书应当不留有任何空白处。
1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如有其他约定,可在附加条款中注明。如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有疑问,可要求给予一定的考虑时间,切不可因急于签约而丧失自我保护意识。
15、《就业协议书》为双方协议,不是三方协议,在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学校只是作为鉴证方对已签署完毕的《就业协议书》进行鉴证登记。
16、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条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毕业生收取押金、保证金或其他任何费用。毕业生如遇到此种情况,应加以拒绝,并在必要时向学校或当地劳动监管部门寻求帮助。论文联盟wWw.LWlm.com
劳动合同签约主体
劳动合同签约主体
篇一: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
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
问:A公司为某大型知名家电公司,其登记注册地坐落在B省。2007年,A公司决定扩大业务规模,准备在C省设立分支机构D。于是派驻8名中层干部开赴C省扩展业务。这8人到C省后,出于推广业务的需要,租赁了办公室,并同时招聘了20名新员工。
几年后,受金融危机影响,A公司在C省的扩张战略失败,决定将其在C省的分公司的资产和人员一起迁回B省。其中一名员工小张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称A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其工作地点,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A公司赔偿其损失。A公司认为,小张是与分支机构D签订的劳动合同,D是小张的用人单位,小张与A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小张工作地点的变动是由其用人单位分支机构D作出的决定。因此,小张不应主张由A公司对其进行赔偿。请问,这种争议如何处理,
答: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型企业越来越多,纷纷在全国各地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但这些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要求这些分支机构用工时必须由上级法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
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则会麻烦多多,且不便于用工管理和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作为适格的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这类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以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是这些分支机构,比如各地的银行分支行、保险公司分公司等,它们可以作为独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责任承担上,如果分支机构因财力有限无法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由设立它的法人单位承担。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则不允许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能以受托人的身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类分支机构不能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以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仍然是设立这些分支机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
业等。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以这些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承担。
篇二: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甲方:(新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丙方:(原用人单位)
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今后取代丙方继续与乙方履行劳动合同一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丙双方现有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丙方主体由甲方取代。即乙方和丙方在原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丙方和乙方签署的《岗位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培训协议》(如有),以及其他与原合同相关的合同类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变更为由甲方和乙方继续履行,丙方的权利、义务均随之全部转移给甲方。同时,丙方不再作为原合同(原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二、甲乙丙三方均承认,本协议签订后,丙方与乙方之间的原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由甲方与乙方继续履行,此时未造成乙方与丙方的原合同解除,因此不产生经济补偿金问题。但将来一旦出现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且按法律规定乙方应该获得经济补偿金时,计算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时,
必须连同乙方在丙方的工作时间一起合并计算,作为乙方应获得经济补偿金总的工作时间。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照原合同之约定继续履行原合同。与此同时,为了备忘,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附件(《劳动合同》)来重申和变更原合同中的要点内容。
四、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 月日
附件:
劳动合同
甲方:(新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根据甲乙双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丙方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由甲方与乙方继续履行。为了保证甲乙双方今后合同履行的顺利,双方在重申上述劳动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要点同时,又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乙方与丙方此前签署的,且尚未执行完的《岗位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培训协议》(如有),以及其他与原合同相关的合同类文件,均由甲方与乙方继续履行。即上述各类协议今后对甲乙双方继续有效。
二、双方重申,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日期仍依照原合同的期满日期确定,即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日期为:2019年 12 月 31 日。
三、双方重申,甲乙双方今后履行的劳动合同内容,除下述内容双方已协商一致共同决定进行变更以外,其余内容均与原合同完全一样。
双方决定进行变更的内容如下: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变更为: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变更为: (三) (四) (五)
四、双方在今后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承诺将乙方此前在丙方的工作时间,视同为(计算为)在甲方的工作时间。无论在乙方享受年休假、经济补偿金或其他法定福利待遇时,甲方均要将乙方在丙方的工作时间与其在甲方的工作时间一起合并计算在内。
五、甲乙双方在今后的劳动关系维系期间,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前述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日期不变的基础上,另行协商后签订新版劳动合同作为对原合同的内容变更。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年 月日 日期:年月日
篇三:劳动合同主体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
劳动合同主体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
案情介绍2006年10月,宋某进入A集团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其三年的劳动合同。2007 年7月,A集团公司一部门从A集团公司分离在上海成立B公司,宋某作为该部门的员工随部门至B公司工作,原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未作变更和补充。2008年2月,B公司根据A集团公司的属地化管理政策,书面通知宋某2006年10月1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8年2月26日变更为与B公司签订。宋某对此表示“拟同意按A集团公司的政(本文来自:Www.bdfqY.cOm 千 叶帆文 摘:劳动合同签约主体)策执行”,后双方未能就变更具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B公司于2008年3月3日书面报告A集团公司,要求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A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复同意解除。3月12日,B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宋某劳动关系的通知》,自2008年3月15日起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宋某先后3次书面要求B公司依法行事。3月20日,A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作出《解除通知》,通知宋某“自2008年3月25日起,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宋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于2008年4月12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后,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履行的问题。本案的主要争议点 有二:一是宋某的用人单位究竟是A集团公司还是B公司,相应的,B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二是
用人单位能否以企业分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 第二类是用人单位将员工转至关联企业或其他公司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 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
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 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 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 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新设 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 散;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用人单位解散,其权利义务一并 由吸收的用人单位承担;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立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用人单位,分立包括派生新设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新设分立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
或两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派生分立指用人单位分出一个或一个以上新的 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继续存在。可
见,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直接后果,是一部分劳 动者要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主体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虽然 发生了变化,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产生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者 的权利义务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均不发生变化,只是分立、合并中形成的新主体替代旧主 体,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 履行双方的约定。
至于第二种情况,在企业没有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将劳动者安排至其他独立的用人 单位工作而发生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问题,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充分尊 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就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因此,这种情 况下的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以劳动者同意为前提条件。
结合本案来看,对于第一个争议点,宋某与A集团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A集团公司发生了派生分立,成立了B公司,宋某的实际工作单位是B公司,接受其各项管理。从法律规定及用人单位便利管理的角度来看,宋某与A集团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应当由B公司予以继承,因此B公司要求宋某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对于第二个争议点,双方就B公司继承A集团公司与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没有达成一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
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即如果劳动者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变更合同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享有及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 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崔志华
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企业将某些特定员工进行转让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下权利义务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
合并与分立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
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企业合并或分立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是主体变更为新的企业。当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意味着合同内容一成不变,企业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协商变更,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的规定直接赋予企业该等选择权: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能会给企业行使这方面的选择权带来障碍。这条规定称: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按照这条规定,只有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企业才能进行变更或者解除。由此产生的矛盾,还有赖有关部门明晰解决。
转让员工情形
除了企业的合并和分立以外,另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将某些员工的劳动合同直接转让给第三方企业。
比如某些企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客户出于保密和长
期稳定的需要,需要企业将提供服务的员工直接转让给客户。常见的做法是企业之间签定转让协议,约定将劳动合同直接进行转让。虽然《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可以概括转让,即"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但是劳动合同由于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一般无法进行这种概括转让。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依据的情况与第三方企业的情况可能有诸多差别,不论工作地点、劳动条件还是劳动纪律、休假福利,劳动合同与第三方企业的既有情况都可能发生冲突。即使员工最初同意这种转让,其后也可能依据第三方企业与原企业之间的种种不同情况提出异议。
为实现企业之间的这种转让,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员工辞职然后与第三方企业签定新的劳动合同。第三方企业在发给员工的要约中必须明确规定,只有员工向原企业提出辞职,要约才能生效。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原企业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第三方企业对于员工将会给出较高的待遇以获取员工的同意。
第二种方式是企业与员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为此企业可以签订协议,约定由第三方企业负担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种方式是三方协商转让,约定由第三方企业承继原企业在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但第三方企业可以与员工进行协商变更。这种方法应当约定员工的工龄继续计算,并且在原合同项下的
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如此,企业将无需立即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员工
的合法权益也并不受到任何损害。
必须注意的是,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都必须取得员工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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