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产品说明
1.存款币种
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的币种包括:美元、港币、英镑、欧元、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澳门元(仅限广东省)、韩元(仅限吉林省)。
2.外币储蓄存款品种
中国银行可为您提供的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五个档次。
以上存款分为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您可以选择普通活期存折、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定期存单等多种存款方式。
3.取款交易
请您持存折/存单在储蓄柜台支取存款,需凭密码支取。
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取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您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请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您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等值1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币现金取款,请您至少提前一天通知银行,以便银行进行备付现金的准备。
4.存款交易
您可以在储蓄柜台存入现钞 ,或是从个人外币结算账户、汇入汇款等转入存款。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
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适用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圴可在中国银行办理外币储蓄存款业务。
办理流程
携相关证件到中行网点柜台办理。
提交证件
1.境内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2.境外个人: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
温馨提示
1.开户起存金额: 活期存款、定期存款10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业务要求如下:
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境内个人外汇现钞账户与外汇现汇账户互转不受额度限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收费规定办理。
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遍存款账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账户骗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账户俭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挣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薪~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铨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几户以外的银瞍行借款转丰、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氆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痫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ィ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埔活动需要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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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惦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枥家现金管理埴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向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的用途需要开立的账尤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烃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沂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开立账户。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半账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 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审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资金自主支配权渗~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啤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务隋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部属地的监督项目除箐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诸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莸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敫开立或撤消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黾支机构申报。
第十三条下列存款人可以沅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笕;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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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廉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肤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 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宪;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匿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年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琉户和个人。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存款人浦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
户:
一、在基钫本存款账户以外和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燕、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 的附属非独
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下列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
户癍: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先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下列资金~存款取人可以申请开立专有存款账
户:
一、基後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特定有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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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概~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汉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文;
二、挽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揍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对上、武警总队昼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 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赜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俱的居民身份 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蔫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罗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蹲;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蝌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ぶ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艮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事的批件。
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谭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唛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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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赘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闼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晷~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签卡片~经银肺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 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二歉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 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害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雎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签卡片~经银行审核秫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条 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跄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ジ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Л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申请改变哼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脑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存款人撤内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寻账户余额~纟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脒
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砼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存款撤销鲩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佰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七条开把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款发生抒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喂知起30日内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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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秋同自愿销户。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啸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鲶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燠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ㄜ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龄
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 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攫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轮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珠账。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骱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嬉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迳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舜报。
第三十条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奋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凫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猗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信用 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 立账户。
第三十二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黑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挹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瀵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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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 条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 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操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晨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娼十四条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照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 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镙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醪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账户的~要限期撤孤销多余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 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开户银行违反本漓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对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规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存款人违它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檩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殂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订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 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脸九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八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姗
第四十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ベ~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 ~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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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掖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菥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郭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妹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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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证个人结算账户合法、规范使用,保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甲方) 和开户申请人(乙方) 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并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存款账户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甲方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并接受甲方的审核。乙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第四条 乙方开户后,身份证件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甲方根据系统记录的乙方证件信息作为今后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
第五条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在甲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违法或违规使用个人存款账户,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乙方使用个人存款账户。
▲第六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因乙方泄露密码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丢失存款凭证或遗忘密码,应立即向甲方申请挂失。临时挂失有效期最短为5天,乙方在挂失手续办妥前及挂失有效期满后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应主动与甲方核对账务。如果乙方从交易发生日起2年内未对账务信息向甲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如乙方查询的交易超过甲方可提供查询的时限,甲方不再提供对该交易的账务核对服务。
第八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按甲方制定和公布的服务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
第九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的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或扣划存款。
▲第十条 甲方若对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标准等进行调整,须对外公告,无需另行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修改内容,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撤销个人存款账户,如乙方继续使用该账户,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若乙方账户因甲方征收账户管理费或绿卡年费等原因余额不足扣款,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将乙方账户销户,账户所对应凭证作废,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控制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协助,但甲方不成当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之日起终止。
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 则 管理机构和职责 基本规定 业务处理 特殊业务处理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存款联名账户(以下简称“联名账户”)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7号令)、《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第285号令)、《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业务管理办法》(建总发[2007]21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名账户是指由2至5名个人客户,为实现个人存款多人共同管理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客户是联名账户的联名人;为满足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等的监管和银行业务管理的需要,由所有联名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联名账户牵头人作为联名账户申报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总行职责:
(一)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为联名账户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全行联名账户的业务管理,拟定联名账户业务发展规划,组织起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联名账户的市场调研,根据市场和客户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
3.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组织实施和营销管理,确定营销策略,组织业务推广和营销宣传活动;
4.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5.负责组织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检查和指导工作;
6.负责联名账户业务通过95533电话银行的相关业务处理、咨询和投诉处理的管理;
7.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告(备)联名账户业务。
(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订和管理工作。
(三)财务会计部负责联名账户的相关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
(四)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和优化工作。
(五)营运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的参数维护、资金清算和错账处理等工作。
(六)电子银行部负责联名账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交易和服务的管理。
(七)法律合规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性文件的审查。
第五条 一级分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总行有关业务规定,结合业务需要,制定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的操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指导、检查及监督;
(三)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的推广、维护等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发卡标识码和机构码的维护管理,以及业务统计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五)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的市场调研、客户分析、客户推广和营销服务等工作,并协助总行拓展联名账户业务功能,提出功能优化需求。
(六)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联名账户严格遵循实名制规定,以龙卡通为账户介质,卡号编排规则执行龙卡通的相关规定;该卡由总行统一管理和设计。
第七条 联名账户按照账户管理形式分为亲情联名账户(以下简称“亲情账户”)和共管联名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
(一)亲情账户按联名人人数对应提供账户介质(以下简称“亲情卡”),账户所有人中的任一联名人均可以单独办理联名账户相关业务。
(二)共管账户只提供一个账户介质(以下简称“共管卡”)、按照联名人分别设立账户交易密码。共管账户的取款业务只能由全体联名人凭各自密码共同在柜面办理,不支持签约、代收代付业务。
(三)联名账户除具有人民币活期和定期储蓄及凭证式国债等账户的基本功能外,亲情账户还具有境外交易和自助交易等功能。
第八条 联名账户所有联名人对于联名账户内资金变动和使用所产生的债务,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论该资金变动或使用是某个联名人单独做出或全部联名人共同做出的。
第九条 联名账户牵头人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销户除外)。
第十条 联名账户的人民币活期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所有交易如未指明,将默认为对个人结算账户的操作。联名账户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建设银行依法代扣缴利息所得税。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统一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或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的,以建设银行统一公布实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为准。
第十一条 银行对联名账户收取相关费用,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按照建设银行公示标准执行。对于同一联名账户签发多个交易介质的,按照交易介质个数对应收取工本费, 联名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小额账户管理费按账户收取。
第十二条 联名账户开立和增加联名人均需全部联名人到场。联名账户删减联名人(牵头人除外)可由联名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情卡或共管卡到银行办理,删减联名人不影响其他联名人对联名账户的使用。其中,共管账户联名人删减时,需牵头人和被删减人一同办理。
第十三条 联名账户联名人持亲情卡或共管卡办理跨一级分行通存通兑业务时,应遵循银行卡跨一级分行通存通兑相关规定。
第四章 业务处理
第十四条 联名账户开户
(一)联名账户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共同办理联名账户开户手续。
(二)联名账户所有联名人须共同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见附件1,下同)、签署《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开立协议》(见附件2,下同),约定联名账户联名人人数、联名账户种类、联名账户牵头人等事项。
(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随当日凭证装订保管,另一份交客户保存。
第十五条 联名账户存款
(一)亲情账户联名人持亲情卡(或凭卡号)可在网点、自助渠道、网上银行办理存款业务。
共管账户联名人持共管卡(或凭卡号)可在网点办理存款业务。
第十六条 联名账户取款
(一)亲情账户任一联名人持亲情卡在网点、自助渠道、网上银行等渠道使用,由客户输入自己所持有的亲情卡密码,系统校验无误后,办理相应交易业务。
(二)共管账户全体联名人持共管卡在网点刷卡办理,联名人依次输入本人密码,系统校验无误后,办理支取业务;对于大额支取的应核验牵头人的身份证件;因特殊情况,共管账户的联名人不能前来网点办理的,该联名人的代理人或合法继承人可凭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书或人民法院的继承权证明或裁决书及有效身份证件,与其他共管联名人一同申请办理支取业务;对于申请继承且不知道密码的,应先进行密码挂失,再办理支取业务。
第十七条 联名账户销户
(一)亲情账户联名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亲情卡在同一发卡机构任意网点申请办理销卡业务,银行收回已发出的亲情卡;亲情账户的销户,必须在所有联名人销卡后,才能由账户牵头人进行联名账户的销户。
(二) 共管账户在结清的前提下,可由牵头人持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共管卡在同一发卡机构内任意网点办理销户业务。
第五章 特殊业务处理
第十八条 增加联名人
原联名账户所有联名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情卡或共管卡、新增联名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同到同一发卡机构内任意网点重新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协议书》。
第十九条 删减联名人
由需删减的联名人本人持亲情卡或共管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同一发卡机构内任意网点办理,共管账户还需牵头人一同到场办理,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协议书》,且不能代办,办理时需核验删减申请人密码,共管账户还要核验牵头人密码。亲情账户删减联名人时需对被删减联名人办理销卡手续。
第二十条 联名账户挂失
(一)亲情账户联名人只能对本人的亲情卡(包括密码)提出挂失申请;除被挂失的亲情卡外,其他亲情卡可以正常使用。
(二)共管卡的挂失补发由牵头人办理;挂失密码的重置需由被挂失密码的原保管联名人本人办理。
第二十一条 联名账户密码修改
亲情账户联名人可以在网点、自助渠道修改本人保管的密码;共管账户联名人只能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共管卡在网点修改本人保管的密码。
第二十二条 联名账户查询
联名账户任一联名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情卡或共管卡(或凭卡号)、交易密码到营业网点查询账户资料;亲情帐户联名人还可通过自助渠道、网银、电话银行等渠道进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 联名账户冻结和解冻(含部分冻结)
对于联名账户任一联名人发生司法查询、冻结及扣划时,银行支持联名账户全额查询、全额及部分冻结和扣划;如因联名账户联名人中一人或多人涉及经济纠纷或诉讼,导致有权机关要求建设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联名账户款项的,其他联名人不能因此向建设银行主张任何权利,且建设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联名账户换卡
联名账户卡因损坏而不能正常使用时,可以到网点申请换发新卡。
亲情卡换卡时,原联名账户签约关系、密码以及账务等自动转移到新的联名账户上。非系统自动变更签约的,需重新办理签约。
共管可换卡时,需由牵头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特殊业务申请书及损坏的共管卡,申请换发新卡。
第二十五条 亲情账户联名人均可申请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存款证明,银行向任一联名人对某笔资金开立个人存款证明以后,其他联名人不能再次对该笔资金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证明。具体业务处理遵循储蓄存款业务个人存款证明相关规定。共管账户不受理个人存款证明申请。
第二十六条 亲情账户联名人可申请本人名下定期存款的挂入、挂出;共管账户不支持定期存款的挂入、挂出。联名账户不支持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 亲情账户办理应急处理时比照执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龙卡储蓄卡异地交易异常情况应急处理操作规程》(建总发〔2001〕159号)的有关规定;共管账户不提供应急取现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一级分行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教育储蓄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特开办教育储蓄。
第三条?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邮政储蓄机构)均可开办教育储蓄。
第四条?教育储蓄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特点。
第五条?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第六条?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帐户,金融机构根据储户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等事项。
第七条?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第十条?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金融机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后,应在\"证明\"原件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等字样的印章,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
(二)?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一条?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二条?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三条?储户办理挂失,应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凡因户口迁移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的,必须在存款到期后方可办理,储户须向委托行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五条?参加教育储蓄的储户,如申请助学贷款,在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应优先解决。
第十六条?学校应从严管理\"证明\",对开具的\"证明\"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严禁滥开、滥用\"证明\"。
第十七条?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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