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第一章 总则
*
2 href="#heading_2" class="txt"> 第二章 客房收费标准的制订
*
3 href="#heading_3" class="txt"> 第三章 旅店等级的划分
*
4 href="#heading_4" class="txt"> 第四章 旅店业价格的管理
*
5 href="#heading_5" class="txt"> 第五章 附则
国营旅店业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日商业部制定)
第一章 总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旅店业是以提供房屋、设备和服务性劳动为旅客和各种会议服务的行为。旅店业的价格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稳定市场物价的方针,加强管理,按照“分等论价”、“优质优价”和保持合理积累的原则制定,以有利于促进城乡文化和物资交流,繁荣市场;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扩大服务能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旅店业的价格等级标准要根据旅店的房屋结构、附属设施、房间面积、设备条件、采光通风、自然环境、所处地段、交通条件、服务水平等多种因素制定。在同等级的条件下,房间大、设备好、光线充足、服务水平高的收费要高一些,环境差、地段偏僻的要低一些,农村比城市要低一些。旅店的利润率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大体应掌握在百分之三十左右,其中一、二级店可掌握在百分之三十五左右,三、四级店可掌握略低一些。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在制定旅店价格时,应正确计算房间和床位的出租率。鉴于目前大城市与中小城市、旺季与淡季房间和床位的出租率相差较悬殊;开会包房与零散旅客住宿对房间床位的使用率和服务繁简也不一样,因此各旅店在收费标准上,可以因地制宜,必要时增床降低收费标准,或减床提高客房等级,或实行价格临时折扣优待,以充分利用淡季空闲的设备,实现节支增收。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旅店业的经营情况、费用水平、历史收费标准不太相同,在制定旅店业统一收费标准时,还必须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规定适当差价幅度。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旅店业的附营业务如:小卖部、理发室的作价办法和收费标准,应参照有关行业规定执行。 旅客食堂主要为住店旅客服务,应以不计利润,酌收管理费为原则。对外营业的食堂,按《国营饮食业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第二章 客房收费标准的制订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正确计算客房收费标准,应以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旅店费用开支总额为依据。旅店费用总额包括: (一)全部房屋按二十年计算折旧(或租金)和设备折旧及计算期应摊的全部修缮费用; (二)各项业务费用,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后勤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各项费用; (三)退休人员的开支; (四)按规定应摊缴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五)公用设施如电话(长途电话除外)、洗澡间等的费用开支。 冬季取暖以及临时租用的设备、用具等另行收费的,可不计算在收费标准之内。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可供出租的客房的费用支出,其计算公式如下: 可供出租房间每天每平方米费用支出=旅店年费用总额/客房总面积(平方米)×365天 客房总面积系指可供出租房间的总使用面积,包括室内卫生间和壁柜等附属设备的使用面积。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客房的理论收费标准是可供出租房间费用总额加上税金和利润,其计算公式如下: 客房出租每日理论收费标准=客房每日每平方米费用额×客房面积/1-工商税率-利润率 客房每床位收费标准:客房收费标准,除以房间床位数,即每一床位的收费标准。 由于旅店的房间(床位),不可能每天都能全部租出,有些房间(床位)闲置,固定费用如房租、工资等则须照常开支,因此在具体制订房间(床位)收费标准时,还须考虑房间(床位)的正常出租率。出租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客房(床位)正常出租率=历年平均出租房间(床位)总数/历年平均可供出租房间(床位)总数 按上述要求,客房床位出租基本收费标准的计算公式如下: 客房出租基本收费标准=客房每日每平方米费用×客房面积/1-工商税率-利润率÷出租率 客房在设备、方向、光线、楼层等方面条件不同,客房的实际收费标准应有差别,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差价。 每个客房(或床位)的实际收费标准=客房(或床位)基本收费标准+(或-)条件差价。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房间(或床位)收费天数的计算,原则上应按旅客住一宿,收一天的房费。一般是从当天投宿到翌日十四时前离店者按一天收费,超过十四时,延至十八时离店的,加收半天房费,十八时以后离店,加收一天房费。如旅客已办理退房结算手续,而因事不能按时限离店,应灵活掌握,容许适当逗留,或安置到适当场所休息,尽量给予方便。其他特殊情况,如办妥住店手续后,当天要求退房,或临时到店休息的,如何收费等,由市、县服务公司、供销社决定收费标准。
第三章 旅店等级的划分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旅店由于房屋、设备条件及服务水平等不同,应划分不同等级,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旅店划分等级的条件是: (一)房屋建筑结构与质量。包括建筑结构、房间布局、光线、通风、保温、防热、隔音条件,有无上下水道,以及冷暖设备等。 (二)客房陈设。包括床上用品、家具、用具、电话、灯光及其他陈设。 (三)公用设施。包括厕所、盥洗、淋浴、电梯设备、旅客食堂、小卖部、理发室、会场、文娱活动等服务设施。 (四)服务水平。包括服务技术水平,服务方式,以及代办邮电、代买车船票、接送旅客等连带性的服务项目。 (五)自然环境和所处地段、交通方便与否。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旅店业要根报旅店划分等级标准的条件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的确定旅店等级。从全国范围来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等级。 (一)一级旅店的等级标准: (1)房屋质量好。房屋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质量好的砖木结构,墙壁保温、防热、隔音条件较好。店内上下水道、冷、暖气设备等比较完善,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房间面积,单人房不能小于十二平方米,双人房不能小于十四平方米,三人以上的客房,每个床位不小于四平方米。 (2)房屋宽敞,设备用具用品质量好,有沙发床、沙发、写字台、衣柜、台灯等陈设雅致适用。床上用品质量较好,除必需的被褥、枕巾、枕套外,根据不同气候,冬天有毛毯或鸭绒被,夏季有毛巾被、凉席(南方地区夏天有蚊帐)等。房内有电扇、电话、卫生间或条件较好的公共浴室设备。 (3)公共设施齐全。店内有旅客餐厅、会客厅、小卖部、理发室、会议室、阅览室、浴池、高层楼房有电梯等。并有代办、出租等服务项目。 (4)服务水平高。服务人员有较高的服务技术水平,有比较丰富的社会常识和地理知识,会讲普通话和懂得一些方言,能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的为旅客服务。 (5)卫生、安全条件好。店容店貌整洁美观,客房内外整齐清洁。茶具严格消毒。床上用品定期换洗,一客一换。店内有专职门厅服务员值班。消防设备完善。 (二)三级旅店的等级标准: (1)房屋质量较好。房屋建筑为混合结构或部分钢筋混凝土部分砖木结构,水泥地面,墙壁有一定的保温、防热、隔音条件。上下水道设备完善。采光通风较好。房间面积、单人房不小于十平方米,双人房不小于十二平方米,三人以上客房,每个床位不小于三点五平方米。 (2)房内家具用品除必要的卧具外,应有暖水瓶、茶具、桌子、坐椅、床头柜等。 (3)每层楼内有公共盥洗室、厕所、电话等。冷水、热水、开水供应充足。店内设有行李保管室、贵重物品的保险柜。 (4)服务水平较高。服务人员有一定社会常识和地理知识,熟悉一般服务规程,能讲普通话,了解不同地区和主要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熟悉市内交通线路、车船班次等,能主动、热情地为旅客服务。 (5)卫生、安全条件较好。有消防设备。客房内外每天打扫,茶具天天消毒。床上用品随脏随换,定期更换,一般每周换洗一次。 (三)超过三级店,不及一级店标准的为二级店;不及三级店的为四级店,条件差的可列为等外级。超过一级店标准的可定为特级店。不同等级的旅店,应保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该等级标准的客房,才能定为该等级旅店。一个店的客房等级不能太多,一般只能上、下各跨一个等级。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各级旅店客房的正常出租率,大、中城市的大型旅店一般定在百分之八十左右为宜;车站码头和繁华地区的中小型旅店可以高一些,掌握在百分之八十五左右;县城的旅店可以定低一些。旅店收费标准的级差,如以一级店为百分之百,二级店与一级店的级差可掌握在百分之三十左右,二级以下各级店分别递减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第四章 旅店业价格的管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旅店的收费标准应保持地区间的平衡,一个市、县的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在一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同等级旅店的收费标准差距也不应太大,价格经审定后,不宜多变。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物价局和商业部负责制订旅店订价的方针、原则和价格管理办法。必要时提出标准客房参考价,供各地制订收费标准时参考。 各省、市、自治区和地、县等各级物价局(委员会)商业厅(局)、服务局对旅店业价格的管理权限,由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商业厅、局(服务局)、供销合作社规定负责制订所属地区旅店业各等级店标准客房的收费标准。 市、县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根据上级制定的作价方针、原则、管理办法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负责确定本市、县各个旅店的等级,并审查批准本市、县各个旅店房间和床位的收费标准。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对临时加铺、旅店附属的出租业务,以及某些特殊性或临时性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企业自定。并报直属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备案。
第五章 附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国际友人、海外侨胞来华旅游、探亲访友的住店收费标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客房加床,应比同等级床位收费低一些;晚上临时加床,收费应更低一些。利用会议室等临时加床,收费亦应从低。
class="law_article" name="18"> 第十八条 各级服务业管理部门都应配备必要的物价干部,加强物价检查工作。独立核算的企业应有兼职物价员,并加强对物价员的培训和政策思想教育。
class="law_article" name="19"> 第十九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作出具体规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class="law_article" name="20">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营、供销社营旅店业。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和对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可参照执行。
z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
第一条 为保护旅店、刻字、旧货业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
旅店业:系指对外营业的宾馆、旅店、招待所以及接待旅客住宿的饭店、车马店、浴室、货栈、停车场等。
刻字业:系指对外营业的刻制公章、钤记、钢印、火印、专用章、名章的业户。
旧货业:系指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经营旧货委托、寄卖的行业。
凡经营以上行业的,不论专营、兼营或季节性经营,不分国管、集体、个体或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凡经营第二条所列行业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并领取营业执照。属于季节性经营旅店业务的,可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业户领得营业执照后,必须在五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分局)申报备案。已开业但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申报备案的,要按照本办法补办手
续。无照经营或不向公安机关备案的一律取缔。
第四条 经营第二条所列行业的业户,凡遇有体制变动、所有权转让、转业、歇业、迁移、合并、改变经营范围,以及更换企业名称时,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公安机关备案。未经登记、备案,不得自行变更。
第五条 凡经营第二条所列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都要接受必要的训练,必须承担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旅客、顾客人身财物安全和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分子的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检查监督。
第六条 经营旅店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设旅店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较大的旅店必须附设停车场。一切旅店的设置及其经营活动,都不得妨碍交通。
二、不得在重要物资仓库、军事设施以及军用机场附近地区开设旅店。
三、房间必须坚固、安全,消防设施必须完备有效;店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和放射危险物品。
四、对住店旅客,要认真查验证件,无证件的要问明来历,并详细登记旅客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以及携带物品等情况。业户要于每晚二十三时前,填写当日《旅客住宿登记表》,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凡设有安全保卫机构或专职保卫人员的业户,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分局)同意,其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册,可委托旅馆自行检查,免送公安机关,但旅客住宿原始登记表册,必须保管五年以上,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凡有接待单位的会议代表、旅游参观团体,可由接待单位开列名册,统一向旅馆办理集体住宿登记手续。
接待境外旅客的饭店、宾馆,按国际通用做法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境外旅客住宿登记表。
五、对旅客交柜保存之现金、物品,必须建立登记、领取制度,如有损失,店方应予赔偿。枪支、弹药和重要文件,店方不得收存,应按规定由旅客随身携带,或直接送交当地公
安机关代为保存。
六、对旅客遗留的物品,要详细登记,妥善保管,逾期半年无人认领的,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会同财政、商业等部门研究处理,钱款交当地财政。对旅客遗留的枪支、弹药、文件及违禁品,要立即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七、对患病旅客,要认真照顾,发现恶性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报告卫生防疫部门。
八、遇有旅客死亡或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时,要认真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七条 经营刻字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营业登记簿,对承制印章的名称、数量和定制单位、定制人及其住址,详细登记。
二、承制机关、团体、学校和事业单位的公章,必须凭县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承制国营、集体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单位的公章,必须凭营业执照和县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承制个体业户和合作经营组织的印章,必须凭营业执照。定制单位如要求修改原样、增加数量时,应重新办理证明
手续。公章和印章名称必须与单位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凡承制公章的业户须经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营业执照上加以注明;未经批准,不得承制公章。
三、承制的公章,必须设专库或专柜妥善保管,不得转托其他厂店或个人代制。
四、刻制的各种印章,在定制人取章前不得粘红。
五、每月底必须将定制单位的证明文件汇集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查。
第八条 经营旧货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允许的业户,一律不准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凭出售单位的证明。
三、严禁收购文物、古玩和机密文件;严禁收购铁路、通讯、油田专用器材。
四、收购、销售、寄卖的物品必须详细登记。寄卖贵重或量大的物品,必须查验寄卖人的证件。
五、发现出售或寄卖的物品与公安机关通知查寻的赃物相似,或寄卖违禁品、危险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的,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承托或收购的可疑物品,不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出售。承托或收购的物品,经查明系赃物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提调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时,不得拖延、推诿或改装顶替。
七、寄卖的物品如有损坏、丢失、被盗,业户要按寄售价格赔偿物主;寄售不出的物品或出售后的现金,从通知物主之日起,逾期半年无人认领的,要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物品交商业部门指定的单位变卖,现金和变卖后的钱款交当地财政,不得匿报、私吞或偷换、顶
替。
第九条 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守法经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分子的,公安机关可酌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鲁公陈字,,,号文件公布施行的《山东省旅店业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印铸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旧货业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修理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完)
危险品运输
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860304 实施日期:19860304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护旅店、刻字、旧货业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
旅店业:系指对外营业的宾馆、旅店、招待所以及接待旅客住宿的饭店、车马店、浴室、货栈、停车场等。
刻字业:系指对外营业的刻制公章、钤记、钢印、火印、专用章、名章的业户。
旧货业:系指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经营旧货委托、寄卖的行业。
凡经营以上行业的,不论专营、兼营或季节性经营,不分国管、集体、个体或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凡经营第二条所列行业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并领取营业执照。属于季节性经营旅店业务的,可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业户领得营业执照后,必须在五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分局)申报备案。已开业但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申报备案的,要按照本办法补办手续。无照经营或不向公安机关备案的一律取缔。
第四条 经营第二条所列行业的业户,凡遇有体制变动、所有权转让、转业、歇业、迁移、合并、改变经营范围,以及更换企业名称时,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公安机关备案。未经登记、备案,不得自行变更。
第五条 凡经营第二条所列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都要接受必要的训练,必须承担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旅客、顾客人身财物安全和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分子的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检查监督。
第六条 经营旅店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设旅店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较大的旅店必须附设停车场。一切旅店的设置及其经营活动,都不得妨碍交通。
二、不得在重要物资仓库、军事设施以及军用机场附近地区开设旅店。
三、房间必须坚固、安全,消防设施必须完备有效;店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和放射危险物品。
四、对住店旅客,要认真查验证件,无证件的要问明来历,并详细登记旅客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以及携带物品等情况。业户要于每晚二十三时前,填写当日《旅客住宿登记表》,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凡设有安全保卫机构或专职保卫人员的业户,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分局)同意,其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册,可委托旅馆自行检查,免送公安机关,但旅客住宿原始登记表册,必须保管五年以上,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凡有接待单位的会议代表、旅游参观团体,可由接待单位开列名册,统一向旅馆办理集体住宿登记手续。
接待境外旅客的饭店、宾馆,按国际通用做法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境外旅客住宿登记表。
- 1 -
五、对旅客交柜保存之现金、物品,必须建立登记、领取制度,如有损失,店方应予赔偿。枪支、弹药和重要文件,店方不得收存,应按规定由旅客随身携带,或直接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代为保存。
六、对旅客遗留的物品,要详细登记,妥善保管,逾期半年无人认领的,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会同财政、商业等部门研究处理,钱款交当地财政。对旅客遗留的枪支、弹药、文件及违禁品,要立即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七、对患病旅客,要认真照顾,发现恶性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报告卫生防疫部门。
八、遇有旅客死亡或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时,要认真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七条 经营刻字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营业登记簿,对承制印章的名称、数量和定制单位、定制人及其住址,详细登记。
二、承制机关、团体、学校和事业单位的公章,必须凭县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承制国营、集体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单位的公章,必须凭营业执照和县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承制个体业户和合作经营组织的印章,必须凭营业执照。定制单位如要求修改原样、增加数量时,应重新办理证明手续。公章和印章名称必须与单位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凡承制公章的业户须经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营业执照上加以注明;未经批准,不得承制公章。
三、承制的公章,必须设专库或专柜妥善保管,不得转托其他厂店或个人代制。
四、刻制的各种印章,在定制人取章前不得粘红。
五、每月底必须将定制单位的证明文件汇集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查。
第八条 经营旧货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允许的业户,一律不准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凭出售单位的证明。
三、严禁收购文物、古玩和机密文件;严禁收购铁路、通讯、油田专用器材。
四、收购、销售、寄卖的物品必须详细登记。寄卖贵重或量大的物品,必须查验寄卖人的证件。
五、发现出售或寄卖的物品与公安机关通知查寻的赃物相似,或寄卖违禁品、危险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的,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承托或收购的可疑物品,不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出售。承托或收购的物品,经查明系赃物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提调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时,不得拖延、推诿或改装顶替。
七、寄卖的物品如有损坏、丢失、被盗,业户要按寄售价格赔偿物主;寄售不出的物品或出售后的现金,从通知物主之日起,逾期半年无人认领的,要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物品交商业部门指定的单位变卖,现金和变卖后的钱款交当地财政,不得匿报、私吞或偷换、顶替。
第九条 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守法经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分子的,公安机关可酌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鲁公陈字,,,号文件公布施行的《山东省旅店业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印铸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旧货业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修理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2 -
旅店业治安治理办法
1(旅游住宿业治安营理概述
治安好,旅业兴。这是一个人所共知的道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包括旅游住宿业有了很大发展,社会安定、治安良好,旅游者有安全感是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特别是旅游住宿业治安状况的好坏,对旅游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为此,我国十分重视旅游住宿业的治安管理。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是我国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也是我国旅游住宿业健康发展的一个法制保障。
2(旅游任宿治安营理的主要内容
(1)开办旅游住宿企业的治安管理
《办法)规定,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治安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这一规定在于保障旅馆企业的正常经营,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从治安管理的角度出发,便于掌握旅馆的有关情况,加强对旅馆的治安管理。 (2)对旅馆经营中的治安管理旅馆的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要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人员。我国的旅游住宿企业,形式多种多样,有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栈等,凡是经营旅游住宿业务的,按照《办法)都必须设置治安保卫部门,如饭店的保安部等。为了加强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同时,旅客住店登记时,旅馆必须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并要求旅客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在接待境外旅客住宿时,除了要履行上述查验身份证件、如实登记规定项目外,旅馆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旅客住店时,往往都随身携带一些财物,为了保障旅客财物的安全,减少失窃、被盗等治安案件的发生,《办法》规定,旅馆必须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保管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严格、完备的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这种规定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旅馆,常会发生旅客财物丢失的事件,造成旅客与旅馆之间的纠纷。旅馆建立财物保管制度,可以减少这种纠纷的出现。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加以妥善保管,并根据旅客登记所留下的地址,设法将遗留物品归还原主;如果遗留物主人不明,则应当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仍然无人认领的,则应当登记造册,并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这种处理方法,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而且也是法规的规定。对于旅客遗留物品中的违禁物品和可疑晶,旅馆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旅馆在经营中,如果发现旅客将违禁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人旅馆,必须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对违禁将上述危险物品带人旅馆的旅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因此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旅馆企业开办歌舞厅等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馆也从以往单纯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发展为提供住宿、餐饮、娱乐、健身等多项服务,特别是旅游星级饭店也规定必须要提供上述服务项目。对此,《办法》规定,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务院1999年3月26日发布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内容主要如下:?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下列活动:第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第二,危害国家的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第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第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第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第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任何单位未经文化、公安、卫生部门审核,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娱乐场所活动。?娱乐场所提供的各种娱乐项目、服务项目等的收费,必须明码标价。?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等。?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其中,外地务工人员还应持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明。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娱乐场所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等等。
该《条例)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等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旅馆企业开办设立娱乐场所必须遵循的。
(4)严禁在旅馆内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是一个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任何人只要持有效证件即可在旅馆住宿、就餐以及娱乐。因此,难免会有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混迹其间,进行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为此,《办法》规定,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果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如果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分子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公安机关可以酌情予以处罚。如果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旅馆依法处理。
(5)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的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是旅游住宿业治安的主管部门,依法负有以下职责:
?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
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和搞
好旅游住宿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旅店业卫生管理手册
旅店业卫生管理 (年度)
单位:
旅店卫生管理资料目录
序号 资 料 名 称 页 码
1 卫生管理机构 3
2 旅业卫生管理制度 4-5
3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6-7
4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8-9
5 空调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0
6 布草间卫生管理制度 11
7 客房清洁操作规程 12-13
8 卫生间清洁卫生操作规程 14-15
9 用品用具卫生管理制度 16-17 10 杯具清洁消毒卫生操作规程 18-19 11 拖鞋清洗消毒卫生操作规程 20 12 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1-22 13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23 14 自身检查表
15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资料
16 与清洁洗涤公司签订的合约
17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及空气监测报告
18 从业人员体检及培训名册
19 空调机房通风排气设施清洁保养记录
一、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卫生管理机构
组长(法定代表人) :
副组长(分管卫生的负责人、专职卫生管理人) :组员(各部门负责人) :
旅店卫生管理制度
一、旅店业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 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大堂显眼处。
二、 新建、 改建、 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 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三、 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 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必须符合 GB9663 -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四、 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 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 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 门的监督、监测。
五、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六、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001), 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内壁材料应符合卫生要 求,蓄水池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一年不少于两次。
七、 凡设空调装臵的旅业必须有新风供给, 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 远离污染源, 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卫生间应有有效的 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臵。
八、 必须设有专用布草间和专用杂物间, 布草间内应设有带门专 用布草柜,布草应分类存放。
九、公共用具必须设有专用洗消间和洗消设施,并有明显标志。 公用杯具、毛巾、浴盆、脸盆、拖鞋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过 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十、被套、枕套(巾) 、床单等卧具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
旅客的床上卧具一周一换,平时见脏即换。
十一、客房内没有卫生间的旅业,应设公共浴室,客房内每个床 位要配备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
十二、 客房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必须符合 《食品安全法》 规定。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一、 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 《二次 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001)。
二、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必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从事二次 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 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 不得直接 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工作。
五、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 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 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二次供水设计审 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 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 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 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人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 水箱周围 2m 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七、 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 不得与非饮用水 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流 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与其他管相连 , 不得与排水池相连 , 应离地面 50cm 以上。
八、 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 从事清洗消毒单位人员必须取 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请专业水池清洗队清洗水
池,必须要求其出具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清洗人员的健康证明 , 卫生 知识培训证明。
九、 当公共场所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 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 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 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必须领取 “健康证明” 和 “卫 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 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 治愈前不得从事直 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上述疾病卫生管理标准按《实施细则》第六条 的规定执行。
三、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 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 时工实习生等) 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 行一次健康检查。可疑传染病患者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取 得“健康证明”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四、 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 《食品安全法》 有关规定进行。
五、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 学习有关 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六、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还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 训。
七、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 行, “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均由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发给, “两证”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八、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 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九、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应有连续二 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 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 培训证人员 名单;应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十、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率应达 98%以上, 培训率应达 95%以 上,患病调离率应达 100%,但上岗工作者持两证率应达 100%。
空调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 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应, 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 远离污染源, 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二、空调场所内设有禁止吸烟区,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卫生间应有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臵,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
三、空调机房、地面每周清洗一次,墙壁每周清扫一次,保持清 洁卫生,不积尘,机房内不得堆放杂物。
四、鲜风入口设在室外,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无污染源。
五、 空调设有专人负责清洁保养, 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 识培训证上岗。空调机滤网每十天清洗一次,并作记录。
六、营业期间保持通风、排气设施正常运转。
七、机房安装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每周擦拭灯管一次,保持灯 管清洁。
八、 机房回风口采用可调节式百叶装臵并定期清洗, 当预防传染 病传播应急预案启动时立即关闭回风,采取营业场所全新风供给。
布草间卫生管理制度
一、 布草的清洗消毒工作需落实到位, 若布草的洗消工作由外单 位承接的,双方须签订洗消合同。
二、做好布草间内布草的收发登记工作,登记记录须存档备查。
三、布草间须专间专用,有明显的标志,间内不得放臵除公用干 净布草外的其他物品(如私人物品)等。
四、通风换气良好,搞好间内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地面墙壁及布 草柜的整洁卫生。
五、 布草存放柜须有柜门平时保持密闭状态, 防止蟑螂等害虫侵 入。
六、 布草间内干净布草的存放量应保证日常足够周转, 并分类存 放入柜,同时在柜门显眼处贴上标签。
客房清洁卫生操作规程
一、客房清洁准备工作:
检查客房清洁车内的各类布草、客用品、抹布、清洁用品等(包 括马桶扫、百洁布、胶手套、清洁消毒剂)是否齐备,然后将客房清 洁车和地板清洁用具推至需清洁房门口并紧靠房门。
二、客房清洁操作程序
(一)通风换气:
1、拉开窗帘,开启空调及排气系统,或开窗通风换气。
(二) 清出不洁物品:将客房供客人用的各类布草、 盆桶、 拖鞋、 杯具、冷热开水瓶等撤出,清倒垃圾。清理完毕后洗手。
(三) 整理床铺:从客房清洁车取出洁净布草, 按顺序换上床单、 被套、毛毯、枕套,最后铺上床罩。
(四)清洁除尘
1、清洁电话:用干净抹布,从话简到机身电话抹干净,然后用 消毒剂对话简进行消毒, 或更换新的电话消毒膜 (按产品设计要求定 期更换) 。
2、清洁家具及室内物品:从房门开始按顺序用另一套干净抹布 从高到低将家具内外、窗台、灯具、电器、玻璃窗等抹擦干净。 (五)清洗垃圾桶及烟灰盅:将垃圾桶及烟灰盅清洗干净、抹干 后放回原处。
(六)清洁地面:吸尘或湿式拖地。完毕后洗手消毒
(七)补充物品:补充食品、饮料和各类房内客用品。
(八)清洗卫生间
首先换上卫生间清洗专用衣, 有条件的酒店最好是设立卫生间清
洗专人。然后按《旅业客房卫生间清洁操作规程》进行。
三、客房杯具的洗消:
由专人按 《旅业客房杯具洗消操作规程》 在专用的杯具洗消间内 进行。
四、客房空调及排气系统保洁
(一)对空调系统的回风口、出风口和滤网进行定期清洁。两周 内不少于一次保洁,并保持干净。
(二) 对客房及其卫生间的排气扇进行定期清洁, 两周内不少于 一次保洁,并保持干净。
五、客房地毯保洁
对客房内及过道的地毯必须进行定期清洁, 应两周不少于一次保 洁,并保持干净。
六、注意事项
(一)客房内供客人用的食品、化妆品,必须分别符合《食品安 全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在上述各清洗过程中所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空气清新 剂及有关用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清洁过程不同用途的清洁工具、手套、衣物等,应按规定 分隔存放,以免交叉污染。
卫生间清洁卫生操作规程
一、清洁用具的准备:清洁篮、洗刷用具、座便器毛球、橡胶手 套、清洁液、消毒药和抹布等。
二、操作程序:
(一)撤出物品:将卫生间内垃圾及所有供客人使用的物品(如 巾类、易耗品)撤出。
(二)洗消洗漱台及洗手盆:
1、用清洁液由上而下清洁镜面、墙壁;
2、 由清洁液清洗洗漱台台面,用清水冲干净;
3、用清洁液清洗洗手盆,用清水冲干净;
4、用有效的消毒水对洗手盆进行消毒。
(三) 洗消浴缸:
1、 用清洁液由上而下清洗墙壁、浴缸内壁和浴缸外壁;
2、 用同样的顺序用清水冲干净;
3、用有效的消毒水对浴缸内壁进行消毒。
(四)洗消座便器:
1、用清洁液由上而下清洗水箱、座便器面盖、坐板,然后洗座 便器外壁;
2、按同样顺序用清水冲洗干净;
3、用清洗液清洁座便器内壁,用座便器毛球洗擦,然后用清水 冲洗;
4、用有效的消毒水依次对座便器面盖、坐板、水箱、座便器外 壁、内壁进行消毒。
(五)抹干用具
1甲法:
(1)用一条毛巾由里而外抹洗手盆、洗漱台台面,然后由上而 下抹镜面、墙壁。
(2) 用另外一条毛巾由里而外抹浴缸, 然后而上而下抹墙壁及 浴缸外壁。
(3) 用第三条毛巾依次抹座便器坐板、面盖、水箱座便器上缘 和外壁。
(4) 最后用第三条毛巾抹干地面。
2、乙法:
(1) 用一条毛巾首先由里而外抹洗手盆和浴缸内壁, 然后抹镜 面、墙壁、洗漱台台面、浴缸墙壁和浴缸外壁。
(2) 用第二条毛巾依次抹座便器坐板、面盖、水箱、座便器上 缘和外壁。
(3) 最后可用第二条毛巾抹干地面。
(六) 补充物品:先补充巾类,后补充易耗品。
三、注意事项和要求:
(一)清洗洗手盆、浴缸和座便器用的用具应分别存放,不能混 淆。
(二) 清洗座便器所戴的橡胶手套必须与清洁其他用具时所的橡 胶手套不同。两对手套必须用不同颜色区分。
(三) 所有抹布用后必须马上更换, 不能用作下一卫生间的抹布。
(四) 消毒药的浓度和消毒时间一定要达到卫生要求, 使用含氯 消毒药时,有效氯应达 200㎎ /L,作用时间不少于 5分钟,或有效氯 达 300㎎ /L,作用时间不少于 2分钟。使用其他消毒药时,必须按使 用说明用。
(五)所有消毒药和清洁液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有效 卫生许可证的产品。
(六) 抹干用具的方法中,有条件的单位应采用甲法。
一、 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 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 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二、 公共场所必须设有专用公共用具洗消间和洗消设施, 并有明 显标志。公用杯具、毛巾布草、浴盆、脸盆、脚盆、拖鞋每客用后必 须严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 毒。
三、 设有毛巾布草供应的公共场所必须设专用干净布草间 (柜 ) 和 专用脏布草回收间, 干净布草间内应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 布草应分 类存放。
四、 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 应分有 干净和肮脏用品用具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并有明显标志区分。
五、公共场所应有健全的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保洁制度。
六、 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 一般 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七、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 (WS205-2001)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八、 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餐具必须符合 《食品安 全法》的有关规定。
九、理发、烫发、染发、美容用的化学制剂、化妆品应符合《化 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 GB7916-87《化妆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十、 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药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卫生要求。
一、设臵及要求 :
(一)洗消间内布局必须严格遵守“一洗、二过、三消毒、四保 管”原则而设立。流程要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二)洗消间必须建在清洁、卫生、供水方便,远离厕所和其他 有害污染源的地方。严禁防止“四害”及其他有害昆虫的进入。洗消 间面积应与场所规模相适应,但最小应不得低于 3平方米。
(三)洗消间必须独立专用,通风换气良好。并按流程设立前臵 工作台、洗涤池、过水池、药物消毒池(或消毒柜) 、后臵工作台、 保洁柜。各池应有明显标志。各池容积应与洗消量相适应。工作台面 和各池应采用不锈钢或瓷砖,要便于清洗,不易积垢。前臵工作台用 于存放未清洁杯具,后臵工作台用于存放清洁后待消毒杯具。
(四) 杯具保洁柜内壁必须采用瓷砖或易于清洗、 不发霉的材料, 保洁柜必须带门, 柜内不准存放其他物品。 容量应不小于日常用量的 2倍。
(五)洗消间内四周墙壁应贴瓷砖做墙裙,高度不低于 1.8米:地面应采用防潮、 防滑材料, 并有一定坡度 (不少于 3%) , 易于排水。 (六) 市区内各类场所的杯具应选用高温消毒方法, 市区边缘和 郊、县有条件者也应首选高温消毒方法。
(七)装载脏杯与干净的容器必须分开使用,且标注清晰,不得 混用,并当天清洗消毒。
二、洗消程序
(一)清洗:清倒杯中残渣及茶水,然后在洗涤池中用洗洁液清 洗,并注意洗刷杯口。
(二)过水:在过水池中用清水漂洗杯具。
(三)消毒
1、洗碗(杯)机洗消:按洗碗(杯)机的使用方法操作。
2、高温消毒:包括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煮沸、蒸汽消 毒应保持 100°C ,消毒时间不少于 15分钟:远红外线消毒(如远红 外线消毒柜)应控制温度 100°C ,消毒时间不少于 15分钟。
3、药物消毒:在药物消毒池内,将杯具完全浸泡如药液中,药 液浓度及浸泡时间必须按药物使用说明严格操作,用含氯消毒药时, 浸泡液有效氯含量应达 250mg/l浓度,浸泡时间不少于 15分钟。当 浸泡有效氯含量低于 200mg/l,应更换药液或加药使有效氯达到 250mg/l。
(四)保管
1、 采用高温消毒:消毒后的杯具应干爽清洁,可直接放入保洁 柜内。
2、采用药物消毒:消毒后的杯具应倒臵(不得超过 15分钟)后 才放入保
洁柜内。
3、消毒柜同时兼作保洁柜:消毒后可直接留臵柜中,但该柜的 容量应不少于杯具日常最高用量的 2倍。 凡新臵入杯具后应立即消毒。 4、保洁柜内的必须每天清洗、消毒:如果采用毛巾作垫子的, 所垫的毛巾必须每天更换、清洗和消毒。
三、注意事项:
(一) 所使用的清洗液和消毒药必须是已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的合格产品, 并在批准的有效期内。 使用单位应保存上述批件的复印 件备查。
(二)各类杯具的总数量应不少于设计最大可容量的 3倍。
拖鞋清洗消毒卫生操作规程
一、设臵及要求
(一)应设臵专用的拖鞋洗消间或区域。
(二)设臵两个洗消池或洗消桶。
(三)备有橡胶手套、消毒药物、水源等。
二、操作程序
(一)清洗:先用清水或洗洁液清洗拖鞋。
(二)消毒:在药物池或药物桶中,将拖鞋完全浸泡在药液中, 药液浓度及浸泡时间必须按药物使用说明严格操作。用含氯消毒药 时, 浸泡液有效氯含量应达 100-500mg/L, 浸泡时间不少于 15分钟。
(三)过水:拖鞋在过水池或过水桶中用清水漂洗干净。
(四)保管:将干净拖鞋晾臵 10至 15分钟,待拖鞋干后放臵保 洁柜或保管箱。
三、注意事项
(一)所使用的清洁液和消毒液必须是已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 号的合格产品,并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单位应保存上述批件的 复印件备查。
(二)消毒药的浓度和消毒时间必须按使用说明要求操作。
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保障我单位员工与宾客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预防和控制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单位的发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单位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工作目标:
(一)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广大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二)完善各项卫生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 疗。
(三) 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 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在我单 位的发生和蔓延。
二、组织管理
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卫生检查管理小组” ,具体由以下人员 构 成 :组 长 :, 副 组 长 :, 成 员 、 、 。
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的关于卫生 安全工作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卫生紧急预案,建立健全卫生安 全制度,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检查督促各部门认真落 实各项卫生安全预防措施,开展对员工的卫生宣传教育,如出现群 体性呕吐、腹泻等症状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 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 部门报告发生情况。
三、应急措施
(一) 如发生群体性中毒及传染病等情况, 在通知医生的同时立 即 报告 海珠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4202053) 或海珠区卫生行政部门
(海珠区卫生监督所:84227717) 。
(二) 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应急处理后, 立即护送到医院或致电 120急救进行 治疗 。
(三)立即 停止 各种活动,并保留现场,以便查清原因。
(四) 对事件发生源头要按疾病控制中心专家的指引进行现场消 毒。现场主管要立即到现场指挥和 配合 卫生行政部门现场调查取证 (包括传媒的采访)工作。
(五) 保安立即到门口指挥和引导车辆配合急救, 同时要提高警 惕严防意外事故发生或不良分子的破坏行为, 必要时经主管批准取得 公安部门的配合。
(六)依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进行 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认真总结卫生安全预防的经验与教训,结合本单位实际, 在卫生部门的指引下,制定确实可行的卫生安全防控工作预案。 (二) 成立卫生检查管理组负责单位卫生安全防控工作的业务指 导和督察工作。
(三) 安排必要的经费预算, 用于改善本单位卫生基础设施和条 件。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每月整理健康证即将到期及通过面试即将上班的人员名单。
二、联系海珠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集中员工进行体检,体检完 后马上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从业人员获得健康证和培训证后方可上岗。
四、发现体检不合格,马上通知本人并办理调离手续。以确保单 位整体的卫生安全。
五、 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及消防知 识方面的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班。
六、定期整理完善单位的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档案资料。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国营旅店业价格管理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