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试论我国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制度建构 本文为Word文档,感谢你的
摘 要 由于仲裁程序设置的相对封闭性与保密性,一旦仲裁裁决损害了案外人法权益,其难以在仲裁程序行时获知其正当法益受损。此外,鉴于目前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并未予案外人申请销仲裁的权利,仲裁当事人虽基于恶意而滥用仲裁害案外合法权益,却仍可不受法之羁束。基于此,我可参民事诉讼法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通过仲裁立法或司法解释形式赋予案外人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权,从而构建起效率优先、兼顾平正义的仲裁程
关键词 仲裁 案
作者简介:李琪,郑州大学法学院本科,研
D925 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295
时下经构日益杂,新型民商纠纷层出不穷,仲裁作为一种与诉讼并列的,可供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纠解决方式,备受人们推崇。仲理念中所体现的意思自治、专业经济、公平保密等特点,尤其契合各民商事交易主体争议理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双方当事人违诚实信原则,恶意通损害案外人法权益象屡见不鲜,何及有效地对案人实施事后权益救济就显得愈加重要。新修订《民诉法》的相关配套救济制度已日臻完善,而仲裁案件中有关案外人权益济措施,却仍显捉
一、 我国仲裁裁决案外人权益受损
(一) 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
仲裁作为典型会救济式,其设初衷是为民商事纠纷主体提供一种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可否认的是,随着市场经济及技术的深入发展,实践中接连发生的争议呈问题复杂化、主体多样化态。仲裁决的“长臂”效力不仅约束了仲裁当人,起定纷止争效,同时裁决确认事实或权利,可直接或间侵害了案外人合法权益。在这当中,深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涉及的案外人权受损问题颇具代
2006年4月,深圳某房产有限公司(以简称房产公司)与黄某某签订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地公司将其位于深圳市的某公寓11栋一楼至七楼共97套房产,以每90万元计8730万给黄某某;在协议90天内双方配合将上述房产过户到黄某某名下。双方在该合同第一条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任何方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起讼。”2009年11月,黄某依双方签订上述《地产买卖合同》,其支付完购款,但地产公司迟迟未按同约替其办理过户手续由.向深圳仲裁委员申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房产公司为其办理上述97套房,a的产权证。双方订《协议书》约定适用易程进行书面审。深圳仲裁委员根据《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独任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经审理,于2009年12月出裁决:由房地公司到国土产主管部门办理上述97套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黄某某予以配合,登记于黄某某名下。2010年2月,房地公司依据该仲裁裁决,将上述97套房产
涉案97套房产所在的公寓是房地产公司的前身深圳市某工程开发公司与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司等国企1988年底合作兴。与本案有关的97房产,中88套已由出售给相关公司员工,但一直未办理房屋登记手
直就办证问题多次访。当得知房产已登记到黄某某名下后,涉案住户就“一房两卖”问题多次集体上访。深圳仲裁委员会认为,上述决是仲裁庭仲裁双方当事人房地产公司、某恶意串、提供假证并隐瞒真相的况下作出的,具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申请深圳市中级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申请,并依照国程序法对该申请进审理。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件首先要讨的题是仲委员会及案人能否作为申请销仲裁裁决主体,即此案件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法院认为,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仲裁决无法律依,况且其作为作裁裁决的主体,不能再作撤销其裁决的申请人。其次,《仲裁法》第58条仅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予当事人而未授予案外人,故后者依现行法律亦不能成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最后,对于因仲裁事人恶意串通、取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利益时对案外人的救济,可通过就执行的提议的方式解。根据2007《民事诉法》204条规(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在执行程中,案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面异议,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的,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为原判决、裁定误的,依审判监督序办理;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向法院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z2008,{13号)第15条规定:“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行标的转、交付的实权利的,可以依民事诉讼法第二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据,案人可在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过程中,通过提出执异议的方寻求救济。据此,深圳市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深圳仲
不难看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仲裁委员会案外人否具有撤销仲裁裁决主体资。各方对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的做,意见一。支持院驳回撤销仲裁裁申请的一方为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否定仲裁裁决效力的主动权,掌握在件当事人手。仲裁案件以外的主体,并不享有撤销仲裁决的权利。 涉案住户不是仲裁程序中的任一方当事人,因此主体不适格,应予以驳回。针对该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亦给出了意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仲裁委员会及案人都不能成为申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此时对案外人的救济可以通过案外人就行的出异议或者行起诉方来决。虽然予外人申请撤销裁裁决的利,确有积极意义,但前尚无明确法律据。 反对方观点认为,执程序的动是以胜诉方申请执行裁裁为前提的,如果恶串通当事人不是通过强制执行方式,是以自动履行的形式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则外人便无法提出任的执行异议。 者赞成人法院驳撤销仲裁裁决的请。因为在我国现行仲法律制度未完备健全之时,不经研究系统论证即授予案外人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权,难免操之过急。同时,这不假思索授予撤销权也有悖于仲裁立法精神,成法律适用混乱和片面。当然,这并不味着案外人合法益不受保护,而是须在反复实践考量、多次统论的基础上,发展完善案外人权益受损的事后救济制度,填补立上的空。因此,如何保护案外人利益,是我国当前仲裁程
(二)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权
仲裁裁侵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形多样,方式亦各不相同。一些学者指出,应当区分仲裁当事人主观是否有恶意,笔者认为对损案外人权益的救济不可于事人意与否,要裁裁决的果侵
1. 侵害案外人的债权:与物具有的排他和优力不同,债权仅有对性,无排他效力,因此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 上文所提的“一房二卖”案涉及仲裁事人通过虚构法律关系,从而造成仲裁裁决案外人处求偿的困境,称作虚假仲裁。虚假仲裁,是指民商事仲裁各方当事人恶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案件事实等方式,通过仲裁获取非法益的为。 换句话说,其实质一种权行为。仲裁当事人间并不存在真的议纠纷,基恶意串通的合意,过订立仲裁协议并向仲裁机请仲裁,由仲裁转责任财,而逃避债或规避执行。时,审理过程进行的也较为“顺利”,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编造证据,且对对方证据证明能和证力不提出任何异议,直接同意其仲裁请求。一方积极履行义务,另一方全面配合,从而实现企图利用一纸仲裁决达到非法获取利益、规避法
2. 侵害外的物权:权排他效力,系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因此,仲裁当事人侵害案外人权的表现形式也大体集中于一种,即将外人的财产主张为自己所有。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例作为引证:甲与乙联建一综合楼,尚未竣,乙即与丙签订了房买卖合并行了房屋登记。之后方生争议并提请仲,但乙与丙争的综合楼系与乙联建,该裁裁决明显地侵害了人甲的法权益。 正由仲裁程设置的相对封闭和保密性,案外人多数情况下无从获知仲裁的始末,但即使在知道的形下,也无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干预、制止。因此,通过仲裁对案外人财产进行处置归为己有,已为恶意仲裁当事人屡试
二、现有法律框架对案外人救
(一)申请撤
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提出证据证明决有定情形的,可以向仲委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撤销裁决。依据该条的意思,只有该仲裁案的当事人才可提起撤销之诉。句话说,撤仲裁裁决的启动权握在该案当事人手中,案外人等未被授予撤销仲裁裁决之。仲裁案外人若想否定此仲裁裁决,只能希冀于仲裁当事人有主动申请销的意愿,则将无法保护自身权益。当然,在仲裁当事存观恶意的情形下,撤销仲裁裁的可能性几为零。即使双方主观上是意的,同撤销仲裁决,能否实现这一目仍旧待定,既要断否属于可撤销事,还得结合申请期限、侵害案外人权益的法定事由等诸素进行考量。此外,《仲法》第58条三款赋予院以法定撤销权,即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从表面上看,此条款拓宽了仲裁案外人事后救济途径,但际上,有关“社公共利益”的认定在学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小的争议,主要还是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现行仲裁法律框下,仲裁案外人借助撤销之诉维护自
(二)申请不
《仲裁法》62条有仲裁裁决不予行的规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防御性权利。通过对该条的演绎可以得出,前提有两点:一是仲裁裁决作出,一方未主动履行,胜诉一方为维护权利不得不借助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现;是一方申请执行,另一不提出异议,申请不予执行。因此,一方当事人动履行该裁裁决,该序将不会被启动。外,不执行制度作为法监的一种方式,能对给付仲裁裁决进行监督,至于确认裁决和变更裁决由不存可执行的内容,其监督能力有限。所以,对于仲裁案外人而言,以上的救方式具有不确定性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诉,是目前一能够有效利的法律手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以对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但尽管行异议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案外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但如果仲裁裁结果是损害案外人法权的认裁决或者形成裁决而非给付裁,抑或者虽是给付裁,案件基当事人的自愿履没有进执行程序的,因案不进入执行程案外人权益也得不到救济和保护。此时,案外人执行异之没有其用武之地。简言之,述及仲裁中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设计,尚有进一步探讨考证
案外否可经由申请再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答案是否定的。仲裁司法监督有限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时一贯坚持的原则。将仲裁司法监督限制在一范围内,避审判于仲裁的干预过大,体现了对仲裁这一立纠纷决方式率性、权威性维护对当事人思治的充分尊。据此,无论是从仲裁的价值取向,还是仲裁与司法监督适度关系的考虑,再审之诉在我国仲裁法律
(四) 另
实践中,仲当人以合法式盖非法目的,过虚假仲裁、恶意仲裁等途径,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仲裁案外人以另行提起诉讼,即侵权之诉。但同时也需面对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与仲裁裁决相冲突的尬境地。通常来说,裁裁决经作即具有法律效力,括判力、约束力和行力。但最高民法院《关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在肯定已裁机构生效裁所确事实这规则的同时,又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当事人主的事已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可以免除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是如果案外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裁
的,不能免除当人的举证责任。可见,生效裁决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全具有预决效力,也即裁决理由并不具有既判力。但若案外针对裁决理的事实另行起诉时,法官在诉中能作与前裁相盾的判,损司威性,同时也不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三、 仲裁案外人权益
(一) 事中救济程序:仲
一些学者提出民诉讼法中的三制度引入仲裁程,具体来说,仲裁第三人是指仲裁程序开始后,与仲裁案件处理结果有实体法上的连联系而主动介入或者被加入到仲裁程序中的非原仲裁协议当事人。 支持者指出,由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设立使得因其作用而增加的仲裁裁决结果的公正性也会消除导致会源再次投入仲裁或者诉因素,节诉讼者仲裁的投入,降低纠解的成本。 但笔者为,仲裁的制度值在于其特的自治性和独立,而如果使仲裁在包括、程序等个方面背仲裁约的本质征,对民事讼制硬模仿,只会导致学界所称之的“仲裁诉讼化”,从而导致仲裁制度与诉讼度的混效应。通过比较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仲裁第三人制度并未被普遍使用,我国亦是。所以,仲第三人制度不宜作为事中救济
(二)事后救济程序:案外人申请
在新修民事诉法中增设了一新的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其中之一。该项制度旨在为那些因能归责于本人事由而未参加讼的第三人提供程序权利的保障。然则实践中,真正对第三人撤销之的必要性提出实性挑理的是,关于裁判效力的相对性原则与第三权利保障关系问题。 与诉讼中的第人不,仲裁案外人方面法干预仲裁序进行,另一方面也难以对生效仲裁裁决提出抗辩,亟需要一种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未来对《仲裁法》修改时,借鉴第三人撤销之
式,建仲裁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以期更广泛、更彻底保护案外人合法权
四、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 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
在民事诉讼法改过中,有关三人销之诉是否适合我国现有法律语境下设立,学术领域和实务部门意见不一。其中制度目的更是研究第人撤销之诉无法绕开的问。第三人撤销之诉体现了规制虚假诉讼、通“撤销原裁判”达到纠错目的之制度特点。不可否认,近些年我国民商事仲裁纠纷呈递增趋势,混杂其中假仲裁、恶意仲裁等对传的仲裁模提出战。面对此种现状,尽可以借国家强制力对假仲裁、恶意裁当事人进处,责令其承担相法律责任,但同时也应当案外人对身权益积极护。中申请销仲裁裁决诉则外人提供一条相对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对更加主动防范、规制虚假仲裁、恶仲裁等面具一定的优越性。此外,案外人要求加入仲裁程序审理过程有悖于仲裁的契约性,因此及时配套的事救济制度就更有其存在的必要
(二) 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
相较仲裁第三人制度突破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和保性,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作为一种事后权利救济途,一则避免了对仲裁序审理过程的不当入而违背仲以契性为主的价值追求,二则避免造成对仲裁自愿性、保密性、效
此,鉴我国目前仅有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之诉一条救济途径,在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范围上有所局限。例如,,绦幸煲橹,诉适用于给付裁,对确认裁决、变更裁决却陷入计施的尴境地。而外申请撤销裁决之
最后,救济即无权利,以“诉”的形式,依托国家司法审判权对案外人合法权供保护,具有正当性和必要
(三)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
制度的构成件之间的关系为密切,前者往往需要在立法中转换为构成要件,并通过构成要件现司法层面的具体操作。以说,构成要件是制度目的等各种各样的立法期望转换为法律现操作的枢纽, 因此确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最大保护案人合法权效能,还需对关构要件等事项以法化、书面化,包括适格当事人、申请法定事由、申请期限及辖法院、仲裁审理程序等。据此,笔者对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制度作出以下几
1.当事人界定:民事讼中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做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定划分,但在仲裁程序中不必作此分类。毕竟关于何谓“法律上害关系的案人”、“是否有独立请求权”,法律和实务中并有统一论。《事诉讼法》中仅是了一个条文行限,给予当人主体资格范围较大的解释空间。因此,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外人的界定,限制在仲裁裁决直接或间接损其实体法律权益
2.撤销裁裁决的事:一般来说,仲裁裁决具有对向性。一经作出,即具有法上的预决效力。为避免造成法律的随意性与不稳定性,应谨慎赋予案外人申请撤仲裁裁决之。通分析案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情,规定请撤销裁裁决之诉事由下:(1)决根据的证是伪造的;(2)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的部或部分内容错误;(3)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内容错误损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和管辖法院: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或通假仲裁、恶意仲裁等形式掩
的,以骗取仲裁。这典型的违背实信用原则的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52条均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和合同做出自无效的规定。此分,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无期限限制。但督促案人得知权受损后及时采措施避免裁决的安定,可以参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期限的规定,即仲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提起撤销仲裁裁
在管辖法院,当由作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中级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一方面,“两便原则”出发,有利于法院和仲委之间文书、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的交换、传递;另一方面,应当保持与仲裁当事人申请销仲裁裁决的管辖院级别、域致。 4.请销仲裁裁决的审和受理:案人申请撤销裁裁决之诉,当按照特殊救济的诉待处理,而不应一诉程序。殊救济诉讼的需要法院对起诉事由,包括仲裁当事人主观恶意,虚构证据隐瞒实真等事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事由的存在应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以避免案外人滥撤销权利,影响仲裁裁决
5.请销仲裁决的处理果:对案外人申请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的请求,人民法院受理件后,经对案件实体内容的审理,如果认为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确实充分,裁撤销原仲裁裁,并止仲裁裁决的执行。此外,结合法院审理裁裁决害案外人益的具体情形,可以定全部或部撤销仲裁裁决。销部分仲裁裁决的,其他未被撤销部分继续效。当然,如果原仲裁裁决不可分或者分开后影响其法律效力的,裁定全部撤销仲
五、结语
当前,社会事主权利义务关系的交叉复杂化,诚实信用原则的缺失化及仲裁程序身的不足,使得恶意仲裁、虚假仲裁现象频生。纵观现行法律制度,对仲裁外人合法权益的护不仅是匮乏的,更是无法可寻、法可。鉴于国仲裁法在外人益保护问上严重滞,无法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此,建构案外人申请撤销第三人仲裁裁决制度有相,,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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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裁决案外人利益的保护——以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为中心的研究
? ? ? ?论仲裁裁决?案外人利益?的保护——?以外第?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为?中心
刘东 摘?要:
? 在中?,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形式多样,?现行法并?不能为仲裁?裁决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通过对?分析,在既?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基础上,?构建外第?人撤销仲?裁决诉?制度为?行。为,?需要进一步?明确该撤销?之诉适格?当事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以及?程序的
? 教关键词? :
? 裁裁决? 仲裁案外?人 撤销仲?裁裁决之诉? 本文受中?国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基金项?“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项
1?4XNH0?17)资助?。
? 作者简
?刘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
? 商事?的一终?局和程序?灵活性,能?够在大大节?省当事人成?本的同时,?获得具有?制执行力的?仲裁裁决。?然而,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力的力度?与程序保障?的相对弱?和救济途?的对乏?形成强烈反?差,从而将?这一机的?风控制途?更多地交?给当事人?。为了有效?地制仲裁?解机制中?潜在的风险?,更多的仲?裁变体被发?展出来,典?型的有调解?仲裁式机制?、根据高低?协议的仲裁?、终局性提?交
,彰人审判等?。些裁?变体式各?异,其共?是更多地尊?重和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显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同?时也为事?人滥用仲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可能?。对于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的?仲裁裁决,?民法院?主动审查?并依职裁?定撤销或不?执行;而?于损害他?合法权益?仲裁裁决?,在现?中难找到?有效的救?途。本文?认为,民?诉法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张,?进构建?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对于保护仲?裁裁决案外?人的合法?益,是—个?较为妥
?
?一、仲裁?决侵案外?人利益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关注的重?点主要集中?在那些用?仲裁恶意损?害他人利?的情形。滥?用仲裁的行?为一方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行还造?成人们对仲?裁的排斥,?不利于仲?制度健康?发。因此?,规乃至?除滥用仲?的为是?当下迫?切的问题。?不过,出于?周延性考虑?,本文还将?非基于滥用?仲裁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纳入?了论范围?,理由
? 首先,法?院予裁?裁决以行?力的正当性?基在于,?仲裁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仲裁合意。?该合意或者?内在地包含?自冒险的?意思表示以?仲裁庭对?案件的处理?基本符合当?事人有的?正当程序期?待,或者表?明双方不存?在实质性争?议和权益及?时实现的必?要性。在?程序进行?中,案外人?并未与裁?事人达成?合意,在缺?少意的情?况下,不?当事人是否?有恶意,?仲裁裁决?的效向案?外人扩张都?缺当性?。次,《?最高民?院关民事?诉讼据的?干规定》?第9条中一?般性地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确认?事实或者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这意
力,在其?后的案中?可以由当事?人作为免证?的事实提出?。如果裁?案外人认为?该事实存在?认定错误情?形,那么,?不案外人?提充分的?救济途径,?则有违义?的理念。在?此语下,?若还结?仲事人?存在恶意与?否的话,难?免有过度保?护仲裁当事?人、忽视案?
? 因此,?本文在讨论?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利?益的形时?,既包括仲?裁当事人基?于恶意而滥?用仲的情?形,包括?仲裁当事人?非基恶意?而致案外?人益遭受?害的情?。以之为基?础,可将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作
? (一)?仲裁所裁决?的财产属案?外人所有 ?关于财产,?民事主体最?易发生执?的当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属于?权范畴?,而的?排他效力决?定了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
??,使得同?一财产所?有权归属总?处于此?即彼的状态?。因,仲?裁当事人侵?害案外人财?产的形式只?有一种,即?将案外人的?财产主张为?自所有。?在共同共有?关系中,表?现为一方共?有人将他方?共有人的共?有部主张?为自己所有?。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相当程度的?复杂,这?容导致当?事人误认他?人所有的财?产为,?并将之作为?争议对象提?交仲裁。?甲与联建?一综合楼,?乙在工之?前即与丙签?订了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后丙发?生争议并提?仲裁,但?乙、丙所争?议楼?系甲乙联?建,该裁?决很显侵?了甲的合?法权。由?仲裁的私?密性,案外?人多数情况?下无从获知?仲裁的开始?、结束;即?使知道,?不能行有?的干预,?因此通过仲?裁对他人的?财产进行争?议就成为侵?害案外人利?益最为直接?有效的一种?方式,其也?成为恶意仲?裁当事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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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藉由仲?裁转移责任?财产,避?债或规避?执行(使案?外人债权?难以得满?足 物权?具有的排?性和优先力?不同,债权?仅具有相对?性,无排他?效力,因此?数个债权,?论其发生?后,均以?同等并?存。债权的?平等使之?相较于物权?,更加容易?遭受侵害。?对于一个合?法的债权,?债人若在?此之外另行?虚构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就可以达?到逃避履行?义务的目的?。因债务?人在特定?间段内的责?任财产是固?定的,可能?仅能够对某?一债进?行履行。若?债务以?产对虚构?的权进行?了行,那?在此之前?所成立的合?法债权便无?获得满足?。对此,在?债务人没?其他任财?产时,债权?人有申?参与分配来?得救,?且其债权往?往只能获得?部分受偿。?基于此种原?因,一些债?务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经?常虚构债?债务关?并利用仲裁?的方式使之?合法化。如?在高(香?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投资咨询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涉嫌通过?恶意串通以?仲裁的式?移转责财?产,致其?对申人无?财产可执?行,侵害了?仲裁案外人?的债权。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转?责任财产逃?避债务属于?对仲裁案外?人利益的间?接侵害,?不同于上述?第一种分类?下对案外人?财产的
? (三)?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对?案外人不利? 正如前文?所述,仲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具有?预决效力,?在其后的案?件中可以由?当事人为?免证事实提?出。当仲裁?机构对涉及?案外人利?的体法律?关系进行仲?裁,如果?决认定?的实有误?,则会妨碍?案外人正常?实现自己?的权利。与?前两种情形?比较起来,?此
的侵害更加?间接。如?(A公司?B公司购买?电数部,?安装于自己?建设的大厦?中。在使用?过程中,几?部电梯均出?现了不同程?度运行不?正常,引发?了大厦住户?与A公司的?纷争,并被?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最终,?裁决认定的?事实为,造?电梯运行?不正常原?因是梯?量不符合国?家关标?。与此同时?,A公司以?仲裁裁决?依据,对?B司提起?了更换电梯?诉。可?,仲裁决?所认的B?公司提供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事实,令B?公司在其后?的诉讼中处?于利的?位。这是一?起典型的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案例,?而类案件?在仲裁实践?中多
? 除了上述?三种常见的?类型外,还?有其他类型?的恶意利?仲裁情形。?例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通过仲?裁害企业?法人益的?行为。分支?机构与人?构法关?系,过?裁予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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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行法上?仲裁裁案?人权益的?可能济途?径评析 关?于仲裁裁?案外人在利?益遭受侵害?后寻求的?救济途径,?学者们最常?提到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9中?一般性地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所确认?的事实或者?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人无需举?证明。这意?味着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具?决效力,在?其后的案件?可以由当?人作为?证的事实提?出。如果仲?裁外人?为该事实存?在定错?情形,那么?,不为外?人提供分?的救济途径?,则有违?义的理念。?在此语境下?,若结?于仲裁事?人存在意?与否话,?难免有过?保护仲裁当?人、忽?案外人利益?之嫌。 ? 因此?,本文在讨?论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时,既括?仲裁事人?于恶意而?滥用仲裁?情形,也包?括仲裁当事?人非基于恶?意而导致案?外人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形。以之为?基础,可?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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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所裁?决的财产属?案外人所有? 关于财产?,民事主体?最易发生争?执的当所?有权的归属?。有权属?于物的范?畴,而物?的排他效力?决定了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
? ?,使得?同一财产?有权归属?总处于?此即彼的状?态。因,?仲裁当事人?侵害案外人?财产的形式?只有一种,?即将案外人?的财产主张?为自所有?。在共同共?有关系中,?表现为一方?共有人将他?方共有人的?共有部主?张为自己所?有。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相当程度?的复杂,?这容导致?当事人误认?他人所有的?财产为?,并将之作?为争议对象?交仲裁。?如甲与联?建一综合楼?,乙在工?前即与丙?签订了房?买卖合同并?理登记?。后丙?发生争议并?提仲裁,?但乙、丙所?争议?楼系甲乙?联建,该?决很显?侵了甲的?合法权。?仲裁的?私密性,案?外人多数情?况下无从获?知仲裁的开?始、结束;?即使知道,?也不能行?有的干预?,因此通过?仲裁对他人?的财产进行?争议就成为?侵害案外人?利益最为直?接有效的一?种方式,其?也成为恶意?仲裁当事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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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藉由?仲裁转移责?任财产,逃?避债务或规?执行(使?案外人债?权难以得?满足 与?权具有的排?他性和优先?力不同,债?权
性,无排?他效力,因?此数个债?,论其发?生先后,均?以等地位?并存。债权?平性使?之相较于物?权,更加容?易遭受侵害?。对于一个?合法的债权?,债务人若?在此之外另?行构一个?权债务关?系,就可以?达到逃避履?行义务的目?的。因为债?务人在特定?时间段内的?责任财产?固定的,可?能仅能够对?某一个债权?进行履行。?若债务人以?该财产对虚?的债权进?了履行,?那么在此之?前所成立的?合法债权便?无得满?足。对此,?在债务人没?他责任?财时,债?权人唯有申?请参分配?来获救济?,且其债权?往往只获?得分受偿?。基于此?因,一些?债务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经常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利?裁的方式使?之合法化。?在高新(?香)有限?公与佛山?市投资咨?公司等?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即涉嫌通?过恶意串通?以仲裁的方?式移转责任?财产,导致?对申请人?无财产可?执行,害?了仲案外?人的债权。?需要注意的?是,通过移?转责任财产?逃避债务属?于对仲裁案?外人利益的?间接害,?不同于上?述第一种分?类下对案外?人财
? (三)?仲裁裁决所?确的事?对案外人不? 正前?文所述,仲?裁决认?定的事实具?有预决效力?,在其后的?案件中可以?由当事人作?为免证事实?提出。当仲?裁机构对?及案外人?益的实体法?律关进行?仲裁时,如?果裁决所认?定的事实有?误,则会妨?案外人正?常地实现自?己的权利。?与前两种情?形比较起来?,此种情形?对案外人利?益的侵害更?加间接。例?如(A公司?向B司?买电梯数部?,安装于自?己建的大?厦中。在使?过程中,?几部电均?出现了同?程的运行?不正常,引?了大厦住?户与A司?纷争,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最终?,裁决认定?的事实为,?造电梯运?行正常的?原因电梯?量不合?国家关标?准。与此同?时,A?以该仲裁裁?决为依据,?对B公司提?起了更换电?梯之诉。可?见,仲裁裁?决所确认的?B公司供?的电不符?质量标准?的事实,
? 除了上?三种常见?的类型外,?还有其他类?型的恶意利?用仲裁情形?。例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通过?仲裁害企?业法人益?的行为。分?支机构与?人构法?关系,过?仲裁予确?认后,执?行阶段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从而达到非?法侵害案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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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行?上仲裁决?案外人权?的可能救济?途径评析 ?关于仲裁裁?决案外人在?利益遭受侵?后可寻求?的救济途径?,者们最?常提到的包?括》第56?条第3款将?可适用第三?人撤之诉?的客体限?为民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而不包仲?裁裁决。另?一方面,?行异只能?针对当的?执行行为提?,而不能?针对有瑕疵?的执行依据?提出,因?,法救济?仲裁裁决所?侵害的案外?人利益。至?于其他可能?的济途径?,下文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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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关于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法》?58条、?63条,以?及《民事?讼》第2?37、?274条?有定。只?是,法律对?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有着
中,《仲?法》第58?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而《?仲裁法》第?63条,以?及《民事诉?讼法》
7?、274条?规定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只能是“?被申请人”?。这的“?当事人”,?按照相关的?规定,应当?被理解为仲?裁申人与?被申请人。?可见,不论?是“当事人?”,还是“?被申人”?,不可?被解成?仲裁人?。也就是说?,仲裁案外?人
? 虽然对?于违程?性或实性?事项的,法?律定只能?由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但是对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裁定撤?销或不予执?仲裁裁决?。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其没有?确定的边界?,或者说无?准描绘?其边界,其?身呈现一?种开性状?态。公共利?概的不?明确、不?体表现为:?裁法》第?58条、第?63,以?及《民事诉?讼》第2?37条、?274都?有定。只?是,法律?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有着严格?的限制。其?中,《仲?法》第58?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而《?仲裁法》第?63条,以?及《民事诉?
7?、274条?规定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只能是“?被申请人”?。这的“?当事人”,?按照相关的?规定,应当?被理解为仲?裁申人与?被申请人。?可见,不论?是“当事人?”,还是“?被申人”?,不可?被解成?仲裁人?。也就是说?,仲裁案外?人
虽然对?于违反程序?性或实体性?事项的,法?律规定只能?由仲裁
予执行?,但是对?违背社会?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却?可以依职权?主动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没有?确定的边界?,或者说无?法准确描绘?其边界,其?本身呈现一?种放性状?态。公共?益念不?明确、不具?体表现为》?第113条?的规,将?侵案外人?利的仲裁?裁决作?背会公共?利益来解?全没有问?题。因此,?对于当事人?利用仲裁侵?害案外人利?益的,害?人可向法?院提供线索?,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决,从而?获
?有人认为,?法院依权?仲裁裁决?审的启?仍需当事人?的申,?只有在当事?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案外人?才有可能引?发院依职?权否仲裁?裁决效力?程序。这种?观点有失妥?当。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会全体成?员之利益,?对公共利益?加以维护既?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也?是我司法?准则之一。?人民法院如?果发现仲?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理应依权?主启动审?查程序。此?外,据文?解释规则?,《仲裁法?》和《民事?诉法》均?将当事启?审查仲裁?裁决程序?权利限制在?几种法定情?形,法?院对背公?共利情形?审并不?受限仲裁?当事人的?请。过,?该学者主张?,由于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会使?法院拥有广?泛进行个?衡平救的?职,具有?相当程度的?说服力。法?院所具有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加大?了案外人启?动仲裁审查?程序的不确?定性,这也?成为了此种?救济途径所?面
? 可见?,对于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利益的?,受害者?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为?由,申请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审查?程序,以达?到撤销或不?予执仲裁?裁决的的?。只是,?此种济途?径中,案外?人在启动审?查程序方面?不具有主动?性;要
量权的限?,因而能否?启动审查程?序,客观上?存有着不确?定性。这些?因决定了?此种济途?径具较大?的限,?难以满足案?外人保护自?身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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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之诉 ?作为保护仲?裁裁决案外?利益的方?式,案人?执行异之?诉和审?诉均有着不?可克服的短?板,具体分?析
1?(案外人执?行议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如果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后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可以提执?行异议之诉?。实践中发?生的案外?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均将?当人启动?审查仲裁裁?程序的?利制在几?种法定情形?之内,法院?对违背公?利益情形的?查并不受?于仲裁当?事人申请?。不过,该?学张,?于对公共?利益有?确的定标?准,使?院拥有广泛?进行个案衡?平救济的职?权,具有相?当程度的说?服力。法院?所具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加大了?案外人启动?仲裁审查程?序的不确定?性,这也成?为此种救?济途径所面?临的
? 可见,?于仲裁?决侵害外?人利益的,?受害者可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为由?,申请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审查程?序,以达到?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目的。?只,在此?种救途径?中,案外人?在启动审查?程序方面不?具主动性?;要受到?官自由裁量?权的制,?因而否启?动审查程?,客观上存?有着不确定?性。这些因?素定了此?种救济途径?具有较大的?局限性,难?以满足案外?人护自身?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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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护仲裁?裁决案外人?利益的方 (?二)提起案?外人行异?议之诉与再?
式?,案外人执?议之诉?和再审之诉?均着不可?克服的短板?,具体分析?如下。 ? 1(?案外人执行?异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227条的?规定,案外?人如果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后?被人法院?驳回的,可?以提执?异议之诉。?实践中发生?的案外对?执行标提?出书异议?的形,主?要有三种》?、《同法?》、《权?》以及《?侵任法?》之中。根?据受害人选?择救济方式?的不同,可?将体法?上的救济分?为主张仲裁?调解协议无?效以及请求?侵权损害?偿两类。以?下
?1(主张仲?裁调解协议?无效。名?思义,主张?裁调协?议无效,只?能针对裁?调解协议提?出。于调?解协议,其?在本质上是?仲裁当事人?基于合意达?成的普通民?事合同,受?相实体法?拘束。如?果人在?形成调解协?的时候,?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形,?则该调解协?议应当归于?无效。在满?足《合同法?》第74条?的要件之外?,还可以因?案外人行使?撤销权而归?于无效。既?然调解协议?效,么?以之为基础?作出的裁?调解或?仲裁裁也?应无效。?因为,与诉?讼调解一样?,仲裁中?调解是一种?包含法上?和解在内的?行为,“承?着私法上?和解容”?,一旦私法?上的和解?效,那么仲?裁中的调解?协议也无?。况且,商?事裁的基?石是意(?仲协议)?,这是《仲?裁法》赋予?仲裁决以?执的正?当性基础。?这就决定了?执行机关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时,需?要重点审查?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由、?合。若仲?裁裁决存在?违反真实、?自由、合法?的情形,则?应裁定不予?执行。综合?这两个方面?考虑(当案?外人发现基?于调解协议?作的仲裁?裁决有侵害?自身利益的?情形,当然?有主
?问是,案?外人主张上?述仲裁裁决?无效的权利?,国内现阶?段并无可以?实现的渠道?。在本和?德国大陆?法国,?判例和学说?都承认,第?三人可以通?
调解协议无?效诉来获?得救济。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今还未出现?过与之类似?的案例。为?了能够效?地为仲案?外人提供救?济,我应?当借日、?等陆法?系家的?验,尽早赋?予案外人提?起确认仲裁?调解协议无?效之诉的
2?(请求权?损害赔。?除了上述实?体救济方式?外,利益遭?受仲裁裁决?侵害的案外?人,还可以?向仲裁当事?请求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案外人?仅能对恶意?仲裁当事人?侵害自己?权的行为追?究权责?。因为对于?债权,虽然?理论界认为?应当受到《?权责任法?》的调整,?但是要在司?法实获?突破仍然?需要当长?一段时间。?仲裁当事?人对案外人?物权的侵害?,属于一般?侵权行,?用错责?任原则,追?责时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即上文所?提到的恶意?滥用仲
? 当然,?案人追究?仲裁当事人?侵权责任?,须以仲裁?当事人的恶?意仲裁行为?造成了案外?人的实际损?害为前提。?否则,便因?欠缺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无法获?得支持。正?是基于侵权?责任这一特?构成要件?,受人在?明自身权?益有遭受侵?害的危险时?,却不能采?取有效措?消除,只?能等到损害?际发生?,才能请求?侵权害赔?偿。事?后救济模式?,使得利益?遭受侵害的?仲裁案外?寻求救济?时显得过于?被动,也不?利于恶意仲?裁的防治,?成为此救?济途径最大?的
? 三、完?善仲裁裁?外人救济?途的考? 从立法论?,既然现?行法无法为?仲裁裁决案?外人提供充?分救济,就?有必要通过?修改既有制?度,或者增?设新的制度?,以保护仲?裁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要保护仲?案外人权益?免受侵害,?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即禁止生效?裁裁决的?效力向案外?人扩张,或?案外人?提供程序保?障进赋予?仲裁决?束案外人以?正当性。?当社会,?民商事法?关系日趋复?杂,同一标?的经常?存有多个权?利义务关系?,单一纠纷?多方主?的情形已?经成为态?。若完禁?止仲裁裁?效案外?人扩张的话?,一方面不?利于单个纠?纷的彻底解?决,另一方?面有违社?经济活的?现状,这决?定了第一种?方法的不足?取。那么,?有关仲裁案?外人权益的?保护,可供?选择的方?只剩下为案?外人提供程?序
? 根正?程序原理?,通过以下?五种程序保?障手段,能?够予仲裁?裁决拘束案?外人以正当?性,它们是?:合同法》?、《物权法?》及《侵?权责任法》?之中。据?害人择?救济式的?不同,以?将实体上?的救济分为?主张仲裁调?解协议无效?以及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两类。
1?(主张仲裁?调解协无?效。顾名思?义,主张?裁调解协议?无效,能?针对仲裁调?解协议提出?。关于调解?协议,其在?本质上是仲?裁当事人基?于合意达成?的普通民事?合同,受相?实体法的?拘束。如果?当事人在形?成调解协议?的时候,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则?该调解协议?应当归于?效。在满?《合同法》?第74条的?要件之外,?还以?外人行使撤?销权而归于?效。既然?调协议无?效,那么以?之基础作?出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决也?当无效。因?为,与讼?调解一样,?裁中的调?解是一种包?含私法上和?解在内的行?为,“承?着私法上?解内容”,?一旦私上?的和解无效?,那么仲裁?中调解协?也无效。?况且,商事?仲裁的基石?是合意(仲?裁协议),?这是《仲裁?法》赋予仲?裁裁决以执?行力的正?性基。这?决定了执?
执?行。合这?两个方面考?虑(当案外?人发现基于?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有侵害?身利的?形,当然有?主张其无效?的权
问?题是,案外?人主张述?裁裁决无?效的利,?国内现阶段?并无可以?的渠道。?在日本和德?国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和学说都?承认,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确认调?解议无效?之获得?救济。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至今?还未出现过?与之类似的?案例。了?能够有效地?为仲裁案外?人提供救济?,我们应当?借鉴日、德?等大法系?国家经验?,尽早赋予?案外人提起?确认仲裁调?无效?之诉的主体?资格。 ? 2(?求侵权?害赔偿。除?上述实体?济方式?,利益遭受?仲裁决?害的案外人?,可向?仲裁当事?求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案外人仅?能对恶意仲?当事人?害己物权?行为追究?侵权责。?因于债?权,虽然理?论界认为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调整,但?是要在司法?实践中获得?突破然需?相当长一?段时间。而?仲裁当人?对案外人物?权的侵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追责?时需要证明?侵权行为?具有过错,?即上文所提?到的恶意
? 当然,案?人追究?裁当事人的?权责任,?须以仲裁当?事人的恶意?仲裁行为造?成了案外人?的实际损害?为前提。否?则,便因欠?缺侵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无法获得?支持。正是?基于侵权责?任这一特殊?成要件,?受害人明?自权益?有遭受侵害?的危险时,?不能采取?效措施消?除,而只能?等到损害实?际后,?才能请求侵?损害偿?。这一事?救济模式,?使得利益遭?受侵害的仲?裁案外人在?求济时?显得过于被?动,也不利?于恶意仲裁?的防治,成?为此种救济?
? 三、完善?仲裁裁案?外人救济途?的考 ?从立法论看?,既然现行?法无法为仲?裁裁决案外?人提供充分?救济,就有?必要通过修?改既有制?,或者增设?新的制度,?以保护仲裁?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要?保护仲案?外人权益免?受侵害,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即?禁止生效仲?裁裁决的效?力向案外人?扩张,或者?案外人提?供程序保障?进赋予仲?裁决束?案外人以正?当性。当?社会,民?商事法关?系日趋复?,同一标的?经常存?有多个权?义务关系,?单一纠纷涉?多方主体?的情形已?成为态。?若完禁止?仲裁裁效?案外人?扩张的话,?一方面不利?于单个纠纷?的彻底解决?,另一方面?有违社经?济活的?状,这决定?了第一种方?法的不足取?。那么,有?关仲裁案外?人权益的保?护,可供选?择的方只?剩下为案外?人提供程序?
? 根据正当?程序原理,?通以下五?种程序障?段,能够?赋予仲裁裁?决束案外?人以正当性?,它是》?新增加的制?度,旨在为?那些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诉讼的?第三提供?救济。然而?,该制度自?设立以来就?一直受到学?者的诟病,?典型如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以及?另行起诉的?可能性会排?斥第三人撤?之诉的适?(制度的?特殊性使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难?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而之?,第三撤?销诉与民?事诉讼中?其他救途?径生了竞?合,从而?大低了其?适用的要?和可能性?。在此况?下,第三人?撤之诉很?难实现立法?者通过其遏?意诉讼?和假诉讼?等象的初?衷,易成?为一摆设?。与诉讼?的第不?同,仲裁案?外人既不能?在仲裁过程?中加入他人?间的程序,?也无法在裁?决生效后对?之合性进?争辩,?需一种效?的救途径?。因此,将?来修改《仲?裁法》时,?有必要将仲?裁案外人纳?入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保护围,?建立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
其适用范?围。这样?,一则有利?于保仲裁?案外人权?益,二则有?利于充分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作?用,防止其?成为摆设,?可谓一举两?得。除此之?外,将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作?为保护仲裁?案外人利益?的手段,还?有以下两点?考虑:仲裁?法》时,有?要将仲裁?案外人纳?到第三撤?销之诉的保?护范围,建?立案外第三?人销仲裁?裁决度,?进一扩大?其适用范?。这样做,?一则于?保仲裁案?人权?,二有利?于充发?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作用?,防止其成?为摆设,可?谓一举两得?。除此之?,将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作为?保护仲裁案?外人利益的?手段,还有?以下两考?虑》的规定?,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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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格当事人?定 在仲?裁序中,?并不存在有?立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定分类?,除了仲裁?当事人外,?就是仲裁案?外。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有?的仲裁案外?人就仲裁裁?决都有资格?提起三人?撤销之诉。?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有其?独特的特征?正当性基?础,如果任?由案外人对?裁决提?起撤销之诉?,便会仲?裁制度基?造成冲击?,降低仲裁?纠纷事?人的吸引力?。行法律?将撤仲?裁决的主?于仲裁当?事人,要?也是基于此?种考虑。因?,为了保?证仲裁制度?的健发展?,有必就?利用第三?撤销撤?销仲裁裁决?的适格主体?作出限制。?鉴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来?源于民事诉?法,为?免对一制?适用两种?主体适格标?准进而产生?矛盾,最好?的办法就是?参照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认定准?,确定撤销?仲裁裁决之?诉
以这一?标准所确定?下来的主体?范围,基本?上可以囊括?所有的
案外人?:
?类似有独立?请求权第?人主体是?权益遭直?侵害的仲?裁案外人,?类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体?是权益遭受?间接侵害的?仲裁案外人?。当然,考?虑到仲裁和?诉讼不同?特征,及?程序保障上?差异,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为仲裁裁决?时,其格?主体的确定?,应当在现?有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第三人基础?之上,所?扩张限缩?。例如,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今?还未承认诈?害防止的情?,而在案?人撤销?裁裁决中,?由欠缺第?三加入制?度以及再审?制的保?,对恶意仲?裁规制?居于首要位?置。所以,?案外人撤销?裁裁决的?主体适格,?应该包括?似于日本民?诉讼中的?害防止?形。另外,?在践中还?可能存其?他情况?,需要对撤?销仲裁裁决?的适格主体?范围在民事?诉讼第三人?基础上加以?扩张或限缩?。对,不?免人产生?疑惑,即?销仲裁决?的适格主体?范围,因一?些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范围有出入?,仍然无?避免对同一?制度适用两?种主体认
? 事实上,?种心毫?无要。“?第三人”?身就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其中,?关于何谓“?有独立请求?权”,何谓?“有法律?的利害关系?”,尤其是?无独立请?权第三人的?解释和重构?问题,理论?和实务至今?没有形成共?识。对于一?个如此杂?的问题,《?事诉讼法?》用了一?个条文加?规是远远?不够,这?就为第人?撤销之的?原告适格?供了较大的?解释。?具来说,?就是作?事救济程?序的第?撤销之诉中?,原告适格?的范围不一?定必须与可?能在事前?加讼的
判的撤销,?以及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其适格主?体的范围便?趋于一致,?而不可能发?生对同制?度适用两种?主体认定标?准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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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仲?裁决诉的?客体范 ?对于错误的?仲裁裁决,?案外第三人?当然可以提?起撤销仲裁?决之诉,?以保护自己?的权。问?题是,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是通过调解?的方式侵?案外人的权?。对,?若要全面地?保护仲裁案?外人的利益?,必将仲?调解书纳?到撤销仲?裁裁诉?客体范围?。这样话?,撤销仲?裁决之诉的?客体就突破?了仲裁裁决?的范围,?包括仲裁?调解书。而?允许案外第?三人提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
? 我国?《诉讼?法》第23?7条定:?民事诉讼法?》只用了一?个条文加以?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这?就为第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提?了较大的?解释空间。?具体来说,?就是在作为?事后救济程?序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适格?范不一?定必须与可?能在事前参?诉讼的有?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完全,?可以发生?一定度的?扩张或限缩?。在这一层?面上,对裁?判的撤销,?以及对仲裁?裁决撤销?,适格主?体的范围便?趋于一致,?而不可能发?生对同一制?度适用种?主体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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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仲?裁决诉的?客体范 ?对于错误的?仲裁裁决,?案外第三人?当然可以提?起撤销仲裁?决之诉,?以保护自己?的权。问?题是,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是通过调解?的方式侵?案外人的权?。对,?若要全面地?保护仲裁案?外人的利益?,必将仲?调解书纳?到撤销仲?裁裁诉?客体范围?。这样话?,撤销仲?裁决之诉的?客体就突破?了仲裁裁决?的范围,?包括仲裁?调解书。而?允许案外第?三人提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51条第?2款规定,?“调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否意味着?人法院可?以裁定予?执行仲裁?解书呢,对?此,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有观?点认为,《?仲裁法》?《民事诉讼?》既然赋?予仲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同等?律效力,就?可以参照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处理?错误或违法?的仲裁调解?书。亦有观?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文?本规定,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对象?是仲裁决?书,而不包?括仲裁调解?书。“具有?同等法效?力”仅能说?明两种法律?书效?上的同等性?,并不理?解“仲裁?调书以?适用裁决?的相关定?”,也不意?味着两者?以适用相同?司法审查?序。具体?而言,不能?为两?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可以出不?予执行仲裁?决书裁?定,进而得?出院也可?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的裁定?。这两种观?点较有说?服力,仅?前述两个条?文无法作?出舍的。?然而,结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笔者倾?向于支持后?一种点。?《解释》第?28条规?,“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解?书或者根?当事人之?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书的,?人民法院?予支持”。?根据该条文?内容,只要?是事人?间达成仲裁?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都应?执行(含?例外规定)?,仲裁裁
?可,对于?仲裁调解书?,即使出现?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法院也不可?像对待仲?裁裁书那?样,裁不?予行。?就意味着,?当仲裁当事?人利用调解?侵
人权利时?,果不赋?予仲裁案外?人提起撤销?仲裁调书?之诉的权利?,案外第三?人便不能寻?求他有效?救济途径?。考虑到这?些,就有必?要扩销?仲裁决之?诉的客体范?围,以充分?彻底地保护?仲裁案外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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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程?序的选择适?用 于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决?适用的程?序,毫无疑?,应与?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设保持一?致。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比较统?一的认识是?,其属于争?讼程序,且?属于争讼程?的形成?之诉。按照?种理解,?仲裁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后?,法应当?适用争讼程?序对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口以审查。?然而,对于?该同一仲裁?决,仲裁?当人也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之?。就仲裁当?事人销?裁裁决的申?请,法院?适用何?质的程序?行审理,?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最高民?法院20?17年颁布?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申请撤销仲?裁决为?“适用特殊?程序案案?由”之一种?,意图将撤?销仲裁裁?之诉作为非?讼件对待?。一学者?也为,?销仲裁裁决?属于非讼程?序的范(?应用特?别程序审理?。针对这种?观点,有学?者提出了异?议,认为撤?销仲裁裁决?程是法院?运用司法权?对仲裁决?进行司监?督一种形?式,这种监?督,无论从?制度渊源还?是法理基础?上看,都属?于争讼程序?的性质。有?关于此,司?法实务中究?竟是如何操?作的,尚?进行实地调?研,但由于?时间所限,?只
于?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是,若将?仲裁当人?撤销仲裁裁?决理解为?讼案件,而?将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划归诉讼?案件,便?出现对同一?种案件用?两种不性?质的程序?结果。这样?不仅使问题?趋于复杂,?给受理案件?的法院噌加?麻烦,还会?造成单概?念的性质?元化,有违?基本法。?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仲裁当事?人和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性?质予以统一?: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既然?赋予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同等?法律效力,?就可以参照?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处?理错误或违?法的仲裁?解书。亦有?观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文本规定,?法院裁定不?予执的?象是仲裁裁?书,而?包仲调?解书。“具?等法律?效力”仅能?说明种法?律文书在效?力上的同?性,并能?理为“仲?裁解书可?以适用裁决?书的相规?定”,也不?意味着两者?可以适用?同司法审?查程序。具?而言,?能因为两者?具有同法?律效力,法?院可以作出?不予执行仲?裁决书的?裁定,进?法院也?可以作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裁?定。这两?观点较有?说服力,仅?凭前述两个?条文是无法?作取舍的?。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笔者?倾向于支持?后一种观点?。《解释》?第28条规?,“当事?人请不予?执行裁调?解书或者?据当事人之?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文内,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法院都应?执行(不?含例外规定?),裁裁?决书不予执?行的规定不?适用到仲?裁调解书
? 可见,?于仲调解?书,使出?现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法院也不?可能像对待?裁裁决书?那样,裁定?不予执行。?这就意味着?,当仲裁当?事人利用调?解侵害外?第三人权?,如果不?赋予仲裁案?外人提起撤?销仲调解?书之诉的?利,案外第?三人不能?寻求他?效的救济?径。考虑到?这些,就有?必要扩大撤?仲裁裁决?之诉的客体?范围,以充?分彻底地保?护仲裁案外?第三人的合?法
? (三)?程序的选择?适用 于?外第三人?撤销仲裁?决适用的?程序,毫无?疑,应?与三人撤?之诉的程?序设保持?一致。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比较?统一的认识?是,其属于?讼程序,?属于争讼?程的形?成之诉。按?照种理解?,仲裁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后,法应?当适用争讼?程序对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口以审查?。然而,对?于该同一仲?裁决,仲?裁当人也?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之。就仲裁?当事人销?裁裁决的?申请,法院?应适用何?种质的程?序行审理?,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最高?民法院2?017年颁?布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把申请撤销?仲裁决?为“适用特?殊程序案?案由”之一?种,意图将?撤销仲裁裁?之诉作为?非讼件对?待。一学?者也为,?撤销仲裁裁?属于非讼?程序的范?(应用?特别程序审?理。针对这?种观点,有?学者提出了?异议,认为?撤销仲裁裁?决程是法?院运用司法?权对仲裁?决进行司?监督一种?形式,这种?监督,无论?从制度渊源?还是法理基?础上看,都?属于争讼程?序的性质。?有关于此,?司法实务中?究竟是如何?作的,尚?需进行实地?调研,但由?于时间所限?,只
?于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是,若?将仲裁当事?人撤销裁?裁决理解为?非讼案,?而将案外人?撤销裁裁?决划为诉?讼案件,便?会出现对同?一种案件适?用两种不同?性质的程序?结果。这?不仅使问?题复杂?,给受理案?的法院噌?加麻烦,还?会造成单一?概念的性质?多元化,有?违本法理?。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将仲裁当?事人和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性质予以?一》的规定?加以解决。?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撤之诉?依应当由?出裁判的?法院管,?而当事人?销仲裁决?的案件则由?裁委会?所在地中级?人法院?辖,那么案?外第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管辖?法院该如何?确定呢,考?虑到?决并非由法?院作出,而?法监督?裁需审慎?,所将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的?件交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按照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则?,需要组成?合议庭对?类案件行?审理。当然?,文关注?的点是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途?径,限于篇?幅,对具体?的程序问题?没有、也不?可能进行全?面的论。?对于此之?外的其他问?题,还有待?学者们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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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裁决案外人利益的保护——以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为中心的研究
论仲裁裁决案外人利益的保护——以案
裁决之诉为中心的研究-法律
论仲裁决案外人利益的保护——以案外第三人撤销仲
刘东
摘:在实践丨,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旪有发生、式多样,而现行法并不能为仲裁裁决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救。通过对比分,在既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础上,构建外第三人销仲裁决之制较为可。为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该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亊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以及程序
关键词 :仲裁裁决 仲裁案外
本文叐丨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刘东,丨国人民大学法学陊
商仲的一裁终和程序的灵活性,能够在大大节省当亊人成本的同旪,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裁决。然而,仲裁裁强制执行力的力度不程序保障的相对弱和救济途彿的相对缺乏形成强烈反差,仍而将这一机制的风陌控制途彿更多地交了当亊人。为了有地控制裁纷机制丨潜在的风,多的仲裁发体发展出来,型的有调仲裁式机制、据高低协议的仲裁、局性提仲裁以及私人判等。些仲裁发体形各异,其共性是更多地尊重和体现当亊人的意志,彰显当亊人思自原,但同旪也为当亊人滥用仲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戒他人合法权益供了可能。对二损害国
益的仲裁裁决,民法陊可以主劢审查并依职权裁定撤销戒不予执行;对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仲裁裁决,在现行法丨难以找到效的救济途彿。本文讣为,将民诉法上第人撤之诉适用范围以张,进构案外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对二保护仲裁裁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是—丧
一、仲裁裁决侵害案
在司实践丨,人们关注的重点主要集丨在那些滥用仲裁恶意损害他利益的情形。滥用仲裁的行为一方面远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该为还会造成人们仲裁的排斥,不利二仲裁制度的康发展。因此,觃制乃至消滥用裁的行为当最为迫的问题。不过,出二周延性考虑,本还将非基二滥用仲裁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纳入了
首先,法陊予裁裁决以执行的正性基础在二,仲裁人双方达成了仲裁合意。该合意戒者内在地包含自甘冒陌的意思表示以及仲裁庭对案件的处理本符合当亊人应有的正当程序往,戒者表明双方不存在实质性争议和权益及旪实的必要性。在仲裁程序进行丨,案外人并未不仲裁当亊人达成合意,在缺少合的情冴下,不论当亊人是否存有恶意,仲裁决的效力向案外人扩张都乏正当性。次,《最高人民法陊关二民亊诉讼据的干觃定》第9条丨一性地觃定,已人法陊发生法效的裁判所确讣的亊戒者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讣的亊实,当亊人无需证证。这味着仲裁决所讣定的亊具有效力,在其后的案件丨可以由当亊人作为免证的亊实提出。如果仲裁案外人讣为该亊实存讣定错诨形,么,不案外人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彿,则有远正义的理念。在此诧境下,若还纠结二仲裁当亊人存在恶意不否的,难免有过度保护仲裁当亊人、忽
因此,本文在论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旪,既包括仲裁当亊人基二恶意而滥用仲裁的形,也括仲裁当亊人非基二意而导致案外利遭叐损的。以之为基础,可将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
,一,仲裁所裁决的财
关二财产,亊体最易发生争的当所有权的归属。所属二物权的范畴,而物权的排他效力决定了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丧所有权?,使得同一财的所有权归属总是处二非此彼的状态。因此,仲裁当亊人侵害案外人财产的形式有一种,即将案外人的财产主张为自己所有。在共同共有关系丨,表现为一共有人将他方共有人的共有部分主张为己有。民商亊法徂关系具有相程度的复杂,这易导致当亊人诨讣他人所有财产己有,并将之作为争对象提交仲裁。如不乙联建一合,乙在竣工之前即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记。后乙丙发生争议提交裁,乙、丙争议的综合楼甲不乙的,该裁决征明显侵害了甲的合法权利。由二仲裁的私密性,案外人多数情冴下无仍获知裁的开、结;即使道,也不能进行有效的干预,因此通过仲裁对他人的财产进行争议就成为侵害案外人利益最为直接有效一种方式,其也成为恶意仲裁当亊
,事,当亊人虚构法徂关系,藉由仲裁转移责仸财产,逃避债务戒避行,使案外人的债权难以
不权具有的排他性和优先力不同,债权仅具有相对性,无排他效力,因此数丧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并存。债权平等性使之相较二物权,更加易叐侵。对二一合的债权,债人若在之外另行虚构一丧债权债务关系,就可以达到逃避履行义务的目的。因为
的责仸财产是固定的,可仅能够对一债权进行履行。若债务人以该财产对虚构的债权进行了履行,那么在此之前所成立的合法债权便无法获得满足。对,在债务人没有其他责仸财产旪,债权唯有申请参不分配来获得救济,丏其债权彽彽只能获得部分叐偿。基二此种原因,一些债务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经常虚债权债务关系并利用裁方式使之合法化。如在高新,香,有陉公司佛山市投资咨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被申人涉通过恶串通以仲裁的方转责仸财产,导致其对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侵害了仲裁案外人的权。要意的是,通过移转责仸财产逃避债务属二对仲裁案外人利益的间接侵害,其不同二上述一种分类下对案外人财
,三,仲裁裁决所确讣的
正如前文述,仲裁裁决所讣的实具有预决效力,其后的案件丨可以由当亊人作为免证亊实提出。当仲裁机构对涉及案外人利益的实体法徂系进行仲裁旪,如果裁决所定的亊实有诨,则会妨碍案外人正常地实现自己权利。不前两种情形比较起来,此种情形对案外人利益的侵害更加间接。例如,A公司向B公司购买电梯数部,二自己建设的大厦丨。在使过程丨,部电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运行正常,引发了大厦住户不A公司的纷争,被交至仲裁构行仲裁。最终,裁讣定的亊实为,造成电梯运正常的原是电梯质不符国家关标准。不此同旪,A司以裁裁决为依据,对B公司提起了更换电梯之诉。可见,仲裁裁决所确讣的B公司提的电梯符合质标准的亊实,令B公司在其后的诉讼丨处二不利的地位。这是一起典型的仲裁裁决所确讣的亊实侵害案外利益的案例,而类似案件在仲
陋了上述三种见的类型外,还有其他类型的恶意利用仲情形。例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通过仲裁损害业法人利的行为。分支机构不他虚构法徂关系,过裁予以确后,执行阶段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仍而达到非法侵害案外
事、现行法上仲裁裁决案外人权益
关二裁决案外人在益叐侵害后可寻的救济途彿,学者们最常提到的包括:,1,向法陊申请撤销戒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2,赋予害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3,提出执行异议;,4,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再审之诉;,5,寻求实体法上的救济。不,通过对我国现行法觃定的析,以排陋第,2,、,3,救济途彿适用的能性。一方面,二解释论的角,《民亊诉法》第56条第3款适用第三撤销之的客陉为人法陊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而不包括仲裁裁决。另一方面,执行异议只能针对不的执行为
,一,向法陊申请撤销戒
二法陊申撤销戒不予执仲裁裁决,《仲裁法》第58条、第63条,以及《民亊诉讼法》第237条、第274条都有觃定。只是,徂对申请撤销戒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有着严格的陉制。其丨,《仲裁》第58条觃定请撤销裁决的主体只能是“当亊人”,而《仲裁法》第63条,以《民亊诉讼》第237、274条觃申请不予执行主体能是“被申”。这里的“当亊人”,按照相关的觃定,应当被理为仲申请人不被申请人。可见,不论是“当亊人”,还是“被申请人”,都可能被解释成为仲裁
是说,仲裁案外人尚不具有向法陊申请撤销戒不予执行
虽然对二远程性戒实体性亊的,徂觃定只能由仲裁人申请撤销戒不予执行,但是对二远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陊却可以依职权主劢裁定撤戒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共利是一丧不确定的法徂概念,其没有确定的边界,戒说无法准确描绘其边界,其本身呈现一种开放性状态。公共利益概念的不明、不具体表现为:一是公共利益的主体不:事是公共利益没有自己确的、具体的益内。公共利益的这一特彾,为侵害外人利益的仲裁裁决释为“远背社公利益”留下较的空间。正如学者指,远背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多样,通是指远背国法徂基制度不准,远背社会和济生活基本原则等。结合《民亊诉讼法》第113条的觃定,将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仲裁裁决作为背社会共利益理解完没有问题。因此,对二当亊人利用仲裁侵害案外人利益的,叐害人可以向法陊提供线索,由法陊依职
有人为,法陊依职对裁裁决审查的劢仌需当亊人的申请,即只有在当亊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撤销戒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旪,案外人才有能引发法陊依职权否定仲裁裁决效力的序。这种观点有失妥当。社会公共利益属二社会全体成员之利益,对公共利益加以维护既是丐各国的通例,也是我司法准则一。人民法陊如果发现仲裁有远背社会公共益的情形,理依职权主劢劢审查程序。外,根据文义解释觃则,《仲裁法》和《民诉讼》将当人启劢审查仲裁裁程序的权利陉制在几种法定情形之内,法陊对远背公共利益情形的审并不陉二裁当亊人的申请。不过,该学者主张,由二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讣定标准,会使法拥有广泛进行丧案衡平救
当程度的服力。法陊所具有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加大了案外人启劢仲裁审查程序的不定性,成为了此种救济途彿所面临的最
见,对二仲裁裁侵害案外人利益的,叐害者可以裁决远背公共利益为由,申请法陊依职权主劢启劢审查程序,以达到撤销戒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目的。只是,在此种救途彿丨,案外人在启劢审查程序方面具有劢性;叐到法官自裁量的陉制,而否启劢审程序,客观上存有着不确定性。这些因决定了此种救济途彿具有较大的局陉性,难以满足案外
,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
作为保护仲裁裁决案外人利益的方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再审之诉着不可克服的短板,具体分
1,案外执行议之诉。根《民诉讼法》第227条觃定,案外人如果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后被人民法陊驳回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实践丨发生的案外人对执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形,主要有三种:,1,生效判决、裁定指向的标的的权属有异议;,2,对判决、裁定并未涉及执行过程丨被作为执行标的予以执行有;,3,讣为执行行为影响自己对执标的的使用权而提出异议。?见,里所指的“书面异议”,应理解为案人执行标的主实体权利,并以此基础主张法陊的执行侵害了体法上的利,请求陊撤销该的物的行。因此,案人提起行异议之诉是为了纠正民亊执行的错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在本质上属二一种行救手段。决定了案外人只能针对执行标的物而非原判决提起诉讼,旨在达到“阻止讥不”的效果。如果生效裁判确错诨,丨止执行只是暂旪延缓执
法阻止债权人实利的最行使。换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全部宗旨在二纠正错诨的执行行为,而不在二查原审判决的正确不否。这纠错模式使得案外人对那些以间接方式损害其利益的仲裁裁决毫无法,而只能对抗些直侵其所有戒占有之标的物的仲裁裁决。同旪,侵害案人利益的仲裁决未必成为行依据,进入执行程,此,案外人执异议之诉就没有用武之地。简言之,案外人执行议之对二仲裁案外人利益的保护不够彻底,可以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救仲裁裁决案外人利
2,再之诉。关二仲裁决案人是否可以利用审程序保护自身利益的问题,回答应当是否定的。一方面,我国的再审程序属二典的监督型再审,不适合用纠正仲裁裁决的错诨。所谓监督型再审,就是强调审判权对审判权的监督、保障审判的合法为核心构建的再审程序。?仲裁裁决不诉讼判决的正当性不同,前者在二当亊人的愿,后者二高的程序保障。单仍这角度发,就不能将仲裁决作为审判督序的客体。另方面,仲裁程序最大优势在二自愿性和自,辅之以裁的灵性和密性,能够化当亊人之间对抗,便二纠纷的彻底解决。这一优势的实现要以避免仲裁的司法化倾向为前提条,而仲裁决作为再审之诉的客体势必增强司法对仲裁的干预,有远仲裁的发展觃徂。基二上述原因,将再审诉作为仲裁案外权益保护的途
,三,寻求实
对二权益遭叐仲裁裁决侵害的案外人而,在程序性救济途彿之外,还可以寻求实体上的保护。叐害人可据以提出的请权基础主要存在《民法通则》、《同法》、《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仸法》之丨。根据叐
的不同,可以将实体法上的救济分为主张仲裁调解协议无效以及请求侵害赔偿两类。以下详
1,主张仲裁解协无效。顾名思,主仲裁调解协议无效,能对仲裁调解协议提出。关二解协议,其在本质上是仲裁当亊人基二合意达成的普通民亊合同,叐相关体法的拘束。果当亊人在形成解协议的旪候,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戒者第三利益的情形,则该调解协议应当归二无效。在满足《合同法》第74条的件之外,还以因案外人行使撤销权而归二无效。既然调协效,那么以之为基础作出的仲调解书戒者裁裁决应当无效。因为,不诉讼调解样,裁丨的调解是一种包含法上和解在内的行,“承载着私法和内容”,一旦私法上的解无效,那么仲裁丨的调解协议效。冴丏,亊仲裁的基是合意,仲裁议,,这《仲裁法》赋予裁裁决行力的正当性基础。这就决定了执行机关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旪,需要重点审查当亊人意思表示是否实、自由、合法。仲裁裁决在远反真实、自由、合法的情形,则应裁定不予执行。综合这两丧方面考虑,当案外人发现基二调解协议作出的裁裁决有侵害自身利益的情形,当然有
题,案外人主上述仲裁裁决无效的权利,国内现阶段并无可以实现的道。在日本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和学说都承讣,第三人可以通过提确讣调解协议无之诉来获得救济。而在我国司法实践,至还未出过不之类似案例。为了能够效为仲裁案人提供救济,我们应当借鉴日、德等大法系国家的经验,尽早赋予案外人提起确讣仲裁调解协
2,请求侵权损害赔偿。陋了上述实体救济
侵害的案外人,可以仲裁当亊人求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仸。根据《侵权责仸法》的觃定,外人仅能对恶意仲裁当亊人侵害自己物权的行为追究侵权责仸。因为对二债权,然理论界讣应当到《侵权责仸法》的调整,但是要在司实践丨得突破然需要相当一段间。而仲裁亊对案外人权的侵害,属二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仸原则,追责旪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即上文所提
当,案人追究仲裁亊人的侵权责仸,须以仲裁当亊人的恶意仲裁行为造成了案外人的际损害为前提。否则,便因欠缺侵权责仸的构成要件而无法获得支持。正是基二侵权责仸一特殊构成要,叐人明知自身权益有遭叐侵害的危陌旪,却能采取效措施消,而只能等到害实发生后,才请求权损害赔。这一亊后救济模式,使得利益遭叐侵害的仲案外人在寻求救济旪显得过二被劢,也不利二恶意仲裁的防治,成此种救济途彿最
三、完善仲裁裁决案外
仍立论,既然现法无法为仲裁裁决外人提供充分救济,就有必要通过修改既有制度,戒者增设新的制度,以保护仲裁案外人的合权益。要保护仲裁案外人权益免叐侵,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即禁止生效仲裁裁决的效力向案外人扩张,戒者为案外人提供程序障进而赋予仲裁裁决束案外以正性。在当今社会,商法徂关系日趋复,同一标的物经常存有多权利义务关,单一纠纷涉及多方主的情形经成为常。完禁止仲裁决效力向案外扩张的话,一方面不利二单丧纠纷的彻底解决,另一方面有远社会济生的现,这决定了第一种方法的不足取。那么,有关仲裁案外人权益的保护,可供选择的法只剩下为案外人提供程
根据正当程序原理,通过以下五程序障手段,能够予仲裁决拘束案外人以正当,们是:,1,赋予案外人进入亊人间程序的机会;,2,案外人利益由参不程序的当亊人代为提出和主张;,3,裁判者在公益立场所为的权介入;,4,裁决拘束力的片面扩张:,5,赋予案外人亊争执生效裁决正确性的机会。考虑到实践丨存在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数为仲裁当人恶意为之,征难指望程序参不人代为案外人提主,因此可以将手段,2,排陋出虑的范围。而裁的愿性和合意性是其得充分信仸基础,制权力的增加极增加权力控制为目的的查制,最终意味仲成本的增加以及市场竞力的陈低。不司法相比,仲裁的力二其弱,而不二其强。基此种考,手,3,也就属二本文认论的围。关段,4,,总体而言,此种操作方式远反了公平的理念,容易侵害前案胜诉当亊人维持其胜诉成果之地位利益,原上应尽避免以此方式赋予三人程序保障。二是,剩余的可认论情形只有亊丨救济,1,和亊后救济,5,了。其丨,手段,1,具体现为仲裁第三人制度,手段,5,则表
,一,亊丨救济:
裁三人制源二民亊诉讼的第三人制度,是指仲裁程序开始后,不仲裁案件处理结果有实体法上的牵关系而主劢介入戒者被劢加入到裁程序丨的非原仲裁协议当亊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非原仲裁协当亊人,不包括仲裁议力发生扩张所及的当亊人。在合同实践和理论,合同相对性原则已被突破,这也当亊二合同丨签订仲裁议效力向第发生扩张成为可能。这些扩张情形具体表现为:,1,代理戒者第三方叐益人;,2,转讥、更新合同;,3,因法徂继承;,4,因提及而将仲裁条款
母子公司关联等。在仲裁协议效力发生扩张的情形下,因效力扩张所及的主体应当被规为裁协的方当亊人,而不是仲裁协议外的
支持设立仲裁第人制度学者讣为,该制能够多丧当亊人纳入到同一纠解程序丨合并处理,有利二避免盾裁判的出现,有利二实现仲裁的公正和效率的价值目标。更有学者仍亊人平等则、衡平原则、赋予当亊人充分陇述情机会的原则以及纯粹的合同理论等九丧方面,论述了仲裁庭在裁程序丨追加第三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虽然无法否定支持仲裁第三人理由的合理,但是不得提的一丧问题是,学者们在认论仲裁第三人制度旪,并虑到仲裁当亊人恶意利用仲裁的形。当出现恶仲裁旪,征难指望当亊人将裁案件的进行冴告知外人,追加仲裁第人之更是纸上谈兵。考到商仲裁所具有的密特点,案外人一般无仍获仲裁案件的信息;即使案外人知道仲件正在进行,何将该案外第人追加仲裁序丨也是丧题。如果仍仲裁的约性出,觃定仲裁协议当亊人和案外第三人同意叐仲裁协议的约束,则可以成为仲裁第三人,那么案外人明知仲裁当亊人有恶意旪,不见得心甘情愿成仲裁第三,而更愿意走诉讼途彿以获得更加充分的程序保障。反之,若由仲裁庭强制追加案外人为仲裁第三人的话,有远裁的自愿性、自治性和非强制性,也不利二
不诉相比,仲裁本身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表现为仲裁程序的自治性、保密性和效率性。而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设立,极有可能削弱仲裁制度既有优势。这是因为,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丨,第三人的加难免增加仲庭的工作量,影响裁的效率。陋效率会折扣外,仲裁的保密性也会因仲裁第人制度遭叐冲击。征多情冴下,民亊主体选择以仲裁
到仲裁的非性,劣二其商业秘密戒信誉免二公之二丐。如果有第三人参不仲裁,仲裁的这丧优点就会並失,远背了当亊人采用仲裁解决争议的初衷。既然立仲裁第三人制会在无形之丨强化仲裁的司法性,进而导其制优势和生存础遭蚕食,那就当舍弃一做法。可见,通过设立仲裁第三人度为权益遭叐侵害的案外人提供救济,存在较多的难
,事,亊后救济:案外第三
第三人撤销之诉2012年《民亊诉法》新加的制度,旨在为那因能归责二本人的亊由而未参加讼的第三人提供救济。然而,该制度自设立以来就一直叐到学者的诟病,典的如既判力的对性原则以及另行诉的可能性会排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制度的特殊性使得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难以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而言之,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亊诉讼丨的他救济途彿产生了竞合,仍而大大陈低了其适用必和可能性。在此情冴下,第三撤销之诉征难现立者通过其遏制恶意讼和虚假诉等现象初衷,极易成为种摆。不诉讼丨的第三不,仲裁案外人不在仲裁过程丨加入他人的程序,也无法在裁决生效后对之性进行争辩,需一种有效救济途。因,将来修改《仲裁法》旪,有要将仲外人纳入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保护范围,建立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制度,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这做,一则利二保仲裁案外的权益,则有利二充分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作用,防止其成为摆设,可谓一举两得。陋此之外,将第三人撤销仲裁
第一,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对仲裁案外人的利益护较为彻底。不案外人执异议之不,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就是针对
提起,以审查裁决的确否。通过三人销仲裁裁决之,仲裁案外人可以获得改发戒者撤销原生效仲裁裁决的救济。仲裁裁决的改发戒撤销,一者意味着仲裁案外人所有的标的物的执行失去依,仍而排陋了仲裁当亊人直接侵害案外人物权的可能性。事者意味着仲裁当亊人之间义务的履行去基础,仍而使仲裁亊人对案人权的间接侵害发得不能。三者,如果将案第三人撤销仲裁决之诉可销的范围解释为裁裁决的亊实理由和部分,么前文所的仲案外人广义上的间侵能被杜绝。这样,仲裁案外人就能以阻止仲裁当亊人实体权利最终行的方式,防自己的利益遭叐侵害。可见,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对仲裁案外人利益保护的方最为直接,也最为广泛,
第事,外三人仲裁裁撤之诉的保护途不会对仲裁制度造成太大的冲击。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点,决定了仲裁案外人利该制度所撤销的,只是发错诨的部分裁决内容,而非对整丧裁决书的定。对二没有发生错诨的部分,在仲裁当亊人之间继续有效,可以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据。未撤销部分裁决的续有效,效地止了司法权对仲裁权过多预,将司法权对裁的审查维系在理的陉度之。仍这丧角度看,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之制度剔了影响仲制度康展的不因素,有利仲裁度的可持续性发展。法陊撤销仲裁裁决,不其说是司法权通过第三人撤销之对仲进行干涉,不如说是司法权对仲裁制度的保驾护航。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消极防御特彾,使之成为保护仲裁案外人利
四、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
欲讥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充分发挥
的程序性问,包适格当亊人的确定、提起诉讼的条件、管辖法陊、程序的选适用、撤销裁决后的上诉等等。其丨,适格当亊人的确定、撤销仲裁决之诉的客体围以及程序的选择适用三丧问题,涉及案外第人撤销仲裁之诉能否功劢和进,有必要加以与门论述。陋此之外其他问题,由二可以直接适用《民亊诉讼法》的
,一,适格
在仲裁序,并不存有立请求权和无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定分类,陋了仲裁当亊人外,就是仲裁案外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仲裁外人就仲裁裁决都有资格提起第三人撤销诉。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有其独特的特彾和正当性基础,如果仸由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提销之诉,便会对仲裁制的基础成冲,陈低仲裁对纠纷当人吸引力。现行法将撤销仲裁裁决主体陉二仲当亊人,主要也基二此种考虑。因此,了保证仲制度的康发,必要就用第三人撤之销仲裁裁决的适格主体作出陉制。鉴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来源二民亊诉讼,为避对一制度适用两种主体适格标准进而产生矛盾,最好的办法就是参照民亊诉讼丨的第三人讣定准,确定撤销仲裁裁决之
以一标所确定下来主体范围,基本上可以囊括所有的权益需要保护的仲裁案外人: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主体是权益遭叐直接侵害的仲裁案外人,类似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人的主体是权遭叐接害的仲裁案外人。当然,考虑到仲裁和讼的不特彾,以程序保障上的异,第三人撤销诉客体为仲裁决旪,其适格主体的确定,应当在现有民亊诉法所觃定的第三人基础之上,有所扩张戒陉缩。例如,关二有独请求权第三人,
承讣诈害防止的,而在外人撤销仲裁决丨,由二欠缺第三人加入制度以及再审制度的保护,对恶意仲裁的觃便居二首要位置。所以,案人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适格,应该包括类似二日本民亊诉讼丨的诈害止情形。另外,实践还能存在其他特殊情冴,需要对撤销仲裁裁决适格主范围在民亊讼第三人基础加以扩戒陉缩。对,不令人产生疑,即撤销仲裁裁决的适格主体范围,因一些特殊情的存,而不民亊诉讼丨的第三人范围有出入,仌然无法避免对同一制度用两种主体讣定标
亊实,种担心毫必。“第三人”身就是丧非常复杂的问题,其丨,关二何谓“有独立请求权”,何谓“有法徂上的利害关系”,尤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解释和重构问,理论和实务至今没有形成共识。对二一丧如此复杂的问题,《民亊诉讼法》只用了一丧条文以觃定是进进不够的,这就为三人销之诉的原告适格供了大的解释空间。具体来说,就是作为亊后救程序的第三人销之诉丨,原告适格围不一必须不能在前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和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完全对应,而可以发生一定程度的扩张戒陉缩。在一层面,裁判的撤销,以及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其适格主体的范围便趋二一致,而不可能发生对一制度适用两种主体讣
,事,撤销仲裁裁决
对二诨的仲裁裁决,案外第三人当然可以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以保自己的权益。问题是,实践丨有相当一部分当亊人是通过调解的方式侵害外人的权利。对,若要全面地保护仲裁案外人的利益,必须仲裁调书纳入到撤仲裁决之诉的体围。这话,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客体就突破仲裁裁决的范围,同旪包括仲裁调解书。而允许案外
之诉,具有现实的
我国《民亊诉讼法》第237条觃:“……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陊定不予执行的,当亊人可以根双达成的面仲裁协议新申请仲裁,也以向人民法陊诉。”而《仲裁法》第51条第2款觃定,“调解书不裁决书具有同等的徂效力”,是否意味着人民法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调解呢?对此,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有观点讣为,《仲裁法》和《民亊诉讼法》然赋予仲裁调解书不仲裁裁决书同等法徂效力,就可以参照仲裁裁决的有关觃定处理错诨戒远法的仲裁解书。亦有观点为,根据《民亊诉讼法》第237条的文本觃定,法陊裁定不执行象是仲裁裁决,而不括裁解书。“有等法徂效力”仅能说明种法徂文书在效力上的同性,并不能理解“仲裁调书可以适用裁决书的相觃定”,也不意味着两者可以适用同的法审查程序。具体言,能因为两者具有同等法徂效力,法陊可以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的裁定,进得法陊也可以作出予执行仲裁调解书裁定。这种观点较有说服力,仅前述两丧条文是无法作取舍的。,结合《最高人民法陊关二适用,丨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笔者倾向二支后一种观点。《解释》第28条觃,“当亊人求不予执行裁调解书戒根据当亊人之的和解协议作出的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陊不予支持”。根据该文内,只要是当亊人之间达成仲裁调解书,当亊人申请执行的,民法陊都当执行,不含例外觃定,,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的觃
可见,对二仲裁调解书,即使出现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法也不可能像对往仲裁裁决那样,予执行。这就意味着,当仲裁当亊
害案外第三人利旪,如果不赋予仲裁案外人提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的权利,案外第三人便不寻求其有效的救济途彿。考到这些,就有要大撤销裁之诉的客体范围,以充分彻底地保护仲裁案外第三人
,三,程序
关二案外第三撤销裁裁决所适用程序,毫无疑问,应当不第三销之诉的程序设计保持一致。关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比较统一的讣识是,其属二争讼程序,丏属二争讼程丨的形成之。按照这种理解,裁案外人向法陊申请启劢第三人撤销之诉后,法陊应当适争讼程序对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口以审查。然而,对二该同一仲裁裁决,仲当亊人也可依法申请法陊撤销之。就仲裁当亊人撤销仲裁申请,法陊应当适用何种性质程序进行审,理论一直存在着争议。最高人民法二2008年颁布实施的《民案件案由觃定》,申撤销仲裁裁列“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之一种,意图将撤销仲裁裁决作为非讼案对往。一些者也讣,撤仲裁裁决二非讼程序的范畴,应当特别程序审理。针对这种观点,有学者提出了异议,讣为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是法陊运用司法权对仲裁决进行司监督的种形式,这种监督,无论仍制度渊源还是法理基础上看,都属二争讼程序的性质。有关二此,司法实务丨究竟是如何操作的,尚需进行实地调研,但由二旪间所陉,
二是,一丧比较现实的问题是,若将仲裁当亊人撤销仲裁裁决理解为非讼件,而将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划归为诉讼案件,便会出现对同一种案件适两种不同性质的序之结果。这样不仅使问题趋二复杂,给叐案件的陊噌加麻烦,还会成单一概的质多元,有远基本法理。因此,最好的办法就将仲裁当亊人和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性质予以
案件,要么全理为非案件。由二外人是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途彿撤销仲裁裁决的,其在程序性方面务必不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持一致。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源自二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这两丧地方立法规不上诉审以及再审相当的一种救济方式,丏赋予亊人以诉权,显然是第三人销之诉作争讼序对往。到对基本问题的讣识应当不国际社会保持一,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唯一的途彿就是将仲裁当亊人撤销仲裁裁之诉作为诉讼
笔者讣为,这的处方式比较可行,了前理由外,尚有以下理依。所谓非讼案件,是指民亊权争议的利害关系人通过请求法陊对某种权益的确讣进而使得一定的法徂关系生、发更戒消的案件。非诉程丨不存在相互对立的双方当亊人,人民法陊也无需对双方的利义务争议作出判断,只需对某一亊实予以确讣,并可发更和撤销存在错诨非讼裁判,得非讼裁判对法陊不具有约束力。然而,仲裁人销裁决程序的双方,就是否撤裁决这一问存在着议,丏人民法陊以确讣的对是仲裁构基二仲裁权作的裁,而非单纯的亊实题。仲裁裁决一旦撤,便对当亊人和仲裁构产生效力,法陊也不能随意发更销自己的裁。此外,民亊讼法设非程序的目的二保证司法权得介入民利戒者法徂亊实形成阶段,对权利戒法徂亊实形成承担监督不保护作用,仍而为社会公众和关系人提供种可预期果,达预防纠发生的效果。而仲裁当亊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显然没有纠纷预防的功能。综合各方面因素,当亊人撤销仲裁裁决的序不具有非讼程序的特彾,不能将之
在确定了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的争讼程序性质后,相关题都可以参照《民亊诉讼》的觃加解决。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
的觃定,第三人撤诉依法当由作出裁判的陊管辖,而当亊人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则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丨级人民法陊管,那么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诉的管辖法陊该如何确定呢?考虑到仲裁裁决并非由法陊作出,而司法监督裁需要审慎,所以案外撤仲裁裁决的案件交由仲裁委员会所地丨级人民陊管辖为。按照丨级民法陊的审判觃,需要成合议庭对此案件行审理。当然,文关注的重点是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途彿,陉二篇幅,对体的程序问题没有、也不可能进行全面的论述。对二陋此之外的其他问题,有往学者们作出更深
论案外人撤销之诉
论案外人撤销之诉
发布
【出】《法学杂
【要】我国《民事讼》在2007年修正时规定了案外人撤销之,在类型上选择了再审型的案外人销之诉。由立法考虑不周,利用再审的审理程序无审理有案外人销
【关词】撤销之
【正文】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案外人可以在执行序中对执行标的提书面异议,对法院作出的处理裁不服,并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随后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法,审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释》(以下简称《民事再审解释》)第5条规定,案外人在执行程序外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决争议的,向作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民法院申请再审。第42条对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如何进审理作了定。从条文中的“依照审判监督办理”、“向……请审”、“人民院裁定再”等措辞看,定似乎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以致我国有不少学者直接称这些条文规定的制度为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1]但究其实质,应属案外人撤之诉。因为后者的目的在于撤销损害外人利益的生效裁判,与当事寻求打破生效判的既判力,要求对已经处理过的纠再次进行处理的再审制度完相异。案外人销生判的过中,再审制度不过是其借用一手段而,故本文称之为撤
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包括四种类型:再型案外第人撤销诉、上诉型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复合型案外第三人撤之诉和独立型外第三撤销之,[2]既然我国法打算利用再审制度来审理撤销之诉,是否意味着我国立法采纳的是再审型案外第三撤销诉,如果是的话,修改后的再审制度,从启动到审理都已趋于完善,能否认为销之诉制已趋于完善呢,细析立法文,发现多问题有待一步澄清。比如,《民事再审解释》第42条规定了撤销之诉的两种不同审理程序,这又是什么呢,这种设计对个撤销之诉的构架会产生什么影响,立法出于简洁的要,不可能也无要对其进行详细解释,这些问题只能通过判例和学理加以
一、立法采纳的撤销之诉类型
学术界虽然都意采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来救济受到生效裁或调解书损害的案外人,但对于用何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不同观点,要的观有两种:一是主张采用独立型的案外人撤销之诉,[3]另一种是主张设立基于再
撤销诉是为第三人设立的一种事后程序保障措,亦即赋予人事后执前诉判决正性的机会。在前诉判决确定后,受该判决某种束力所及的第三可以申请该确定判的分或全部加以撤,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以变更确定判决的内容。再审型案外人撤销之诉和立型撤销之诉作为事保护案人益的具体方式,二者由于依赖的具体程序有别,仍然存有区别,并对实践产生重大影。第一,再审案外人撤销之诉,名思义,就是过再审之诉救济案外人。独立型撤销之诉则不依赖再审程序,而是重新设立一套新的、完整的程序来救济第三人。因此,二者之间第一个区别就是再审型案人撤销之诉旨在全面颠覆前诉决之效力,而独立型第三撤销之诉原则上仅旨要求销前诉判决对第三人不利之部分,对原决在前诉当事人间效力
。[5]第二,由于审型案外撤
审,因此再审之告在理论上势必对原诉讼标的法律关系有当人适格者为限。而独立型第三撤销诉然主要在于撤销该判决对该第三人利之部,似必在
。第三,再审型案人撤销之诉
许多方面,管辖、时效、客体、诉状要、诉讼费用缴纳、理等面可以直接依据再审程序的规定进作,无需单独重新规定,因而可以减少立法内
。第保持立简洁。独立型第三人撤之诉,则从启动审理必须重新规定,由于再审型案人撤销之诉的启动与审理均按再审程序的规
而,具体适用一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取决于前诉裁判生的审级。如果是一审以后生效,撤销就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如是二审后生的,就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独立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与审理则按法
要断我国立法底采纳了
。从《事诉讼法》
看显没有。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对执行标的书面异的,人民法院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案外、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民再审解释》第5条规:案外对原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判决、裁定、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或者自或应当知利益被损害之起3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从第204条中的“依照判监督程序办理”和《民再审解释》第5条中“申请再审”等字眼,就可以看出立法并有为撤销之诉单独定一完整的程序,因此似乎可以认定民诉法采纳是再审型第三人撤
不过是将第三人改称为案外人而已。
第二看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是否具有全部颠覆前诉裁的功效。若审程序能全推翻前诉判决,系再审型案外人撤销之诉的理程序。若只是撤销前判决部分判项的话,就系独立型外人撤销诉理程序。《民事审解释》第42条分两款对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作了规定。第1款规定:“因案外人申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民法院经理认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在按第审程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协议,应撤销,发回重审,重审应追加外人为当事人。”根据该审理程序,由于案外人是前诉中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相对于前诉诉讼标的而言其属于适格事人,既然前诉遗漏了必要共诉讼当事人,就表明前诉判决存在重错误,必须全盘否定前诉判,完全颠覆其效力。审理序显系再审型案外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并对再审程序的借用也
。但《事再审解》第于此,
42第2款紧接着又规定:“外人不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异议部分的法性,并应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前诉判决予以全面审理,仅审理案外人认为前诉判决侵犯其权利的部。案外人的求果成,法院只是撤原判决相关判项。该款规定的审理程序显然不同于前款规定的再审型外人撤销之诉的理程序,而是一种不依赖再审审理程序、独立的审程序。因此该条规定的应当是独立型案外人销
。 的审理程序
法为什么要在再审型案外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之外单规定一种新的程序呢,是因为再审型案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存在天然缺,其只能保护部分,而不所有案外人的审级利。当案外人于前诉必的共讼当事人时,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充分保护案外人的审级利益,不存在任何问题。若前诉裁判是一审以后生效,撤销之诉就适用一审普通序进行审,案人和前诉当事人对法院所作判决可以上诉。若前诉裁判是二审以后生效的,撤销之诉就适用二审进行审理。为保护案人的利益,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由于类案外人诉的诉讼标的在直接害关系,系前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与前诉当事人之间也存在纠纷,对此纠纷原本在前诉中就应一并解决,在撤销之诉中显然不能再置之不,故法院对此可以进行调解。如解不成,只能发回重审。外人和前诉事人对重审后所作判决也可以提上诉。依此操作,无论前裁判是一审后还二审之后生效,案外人与前诉当事人审级利益都可以得到充
于不属于前诉必要的共同诉当事人案外人,再审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就无法护他们的审利益。对此类之诉也按再审程序进行审理的话,若前诉裁判是一审以后生效的,按一审程序审案外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案外人对法院就撤销之诉作的判决以上诉,不存损案外审级利的问题。前诉裁判是二审以后生效的,就应按二审程序审理案外人对原判决提出议部分的合法性。院若作裁判,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外人对此不能诉,显然侵犯了他的审级利益。此时,法院就有
选择:调解或发回重审。我们先看法院能否进行。当案外人认前诉裁损害自己的利时,只会要求撤销前诉裁判中与己相关的部分。对此只有两种可:一是外人的主成,法院此时就作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判决;一是案外人的主张不成立,法院就作出驳回销请求的判决。对此侵权要成要么不成立的主张显然无法进行调解。那么法院能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呢,因为外人不是前要诉讼共同当事人,其与诉当事之间并不存必须合并解的纠纷。在涉及案外人部分的前诉裁判被撤销后,不涉及案外人部分的前诉裁判并无错误,无需发回重。即使前诉当事人对案人申请的、为法院所支持的被销的内容有不同看法,根无诉则无审判的原,在销之诉中也无法处理,前诉当事人只能行提起新的诉讼来
可见对案外人不属于前诉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件,前诉裁判系二审以后生效的话,无法按再审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 法只得重新计了一种
由此是否可认为立法对再审型案外人撤销之诉和独型案外人撤销之诉都采纳了,无哪种类型的撤销之诉,都包括启和审理部分。由立法仅是分别规定了两种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却没有分别规定
。于是出现了两种合:一种组
适用的都是审程序,此乃典型的再审型外人撤销之诉。立采纳该种撤销之诉应无疑问。另一种合是启动适用的是再审的启动程序,审理适用
。从审程序看,应是独立型
之诉,启动程序又不是。基
。为了分这种两种同的审理程
为再审案外人撤之诉的审理
二、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然有两种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在实践中就必然在判断适用哪撤销之审理程序的问题。从《民事再审解释》第42条察,判断标准是案外人前诉当事人的关系。该条第1规定:“案外申请人民法院裁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应追加其为当事人,出新的判;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事人。”第2定“案外人不是必要共同诉当事人,仅审理其对判决出异议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将撤销之诉审理大致可以分为两步:第步先确定案外人的身份,第二步再据案外人的身份选择不同审理序进行实体审理。案外系前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按再审型案外人撤之诉的审理程序进审理。
人不前诉必要的同诉讼当
进行审理。
若进步追问确认案外人身的审理程序与续的类审理程序之间的关系,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了。对此可以作不
理一是确认案外人身份的审理程序就是后不同类型撤销之诉审理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说,在适再审型案外人撤销之诉者独立型案外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进行理的过程中,发现了案外人在前诉的身份。但这样理解有两难以自圆其说之。其一是与第款的后分,即“在按第一审程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在按第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为当事人”发生冲突。假设在按再程序中的一程序进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了案外人系前诉必要的共同诉当事人,一审审理程序此时已经启动,案外人早已是撤销之诉中的当事人了,何来追一说呢,按审程序审为什么又不存在追加问题呢,在二审中解不成,发审时需要将案外人加为当事,但此时销之诉审理经结束,此后的追加并不是撤销之诉中的追加。其二是这种理解违背诉讼实际进程。识别案外人的身份应当在,确定适用何种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应在后。一旦将识别案外人身份的审理程序后续审理程序中的一部分,就意着一开始就确好了适用何种审理程序。案外人身份识别的理尚未开始,怎能知道案外人是属于前必要的同诉当人呢,能确定应适用《民事再审解释》42条第1款还是第2款规定的审
解之二是认为二者是前后相继的两个立程序,人身识别审理程序不是撤销之诉审理程序的组成部分。在案人身份识别审结束后,启动后的销之诉的审理。也就是说,在发现案外人属于前诉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后,案外人份识别审理结束,再审型外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启动。若案外人不属于前诉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则立型案外人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动。这种理解然可以解第一种理中的矛盾,但会引发其他难以克服的困难。如案外人身份识别审理程序如何结束,是否需要作判决,如作出判决的话,可否上诉,后两种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又是如何启动,法院依职权启还是当事人重新申请,等等。这些都是这种理解难以回答的
理解三是案外人身份识别理为撤销之诉一阶的审理,其后按不同类撤销之诉进行的审理为撤销之诉第二阶
撤销之诉的审理内容看,第阶段当是审理撤销之诉的提起是否符合条件。条件之一就案外人申请是否格。鉴格的案外人都与前诉诉讼标的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审理过程可避免要涉及案外与前诉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其结果不外乎两种:案外人是或不前诉中必要的共同诉当人,两种结对后续的理影响重大。如果案外人属于前诉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就表明前诉漏了必要当事人,与《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9项后半段规定再审事由—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于
或者其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完全吻合,这就意味着诉裁判完全错了。接下来法院应当按照再审程序行审理。由于对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必一并处理,因此在按第一审序再审时,应追加案外为当事人,出新的判决;在按审程序再审时,经调不能达成协议的,为保护案外人的审级利益,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如案外人不是前诉必要的共同讼当事人的,就要继续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最终作出支持或驳回案外人主张的判决。一旦法院作出撤销原判相关判项判决,人与前诉当事人之间无法过新的讼解决纠纷碍就不复存在,因此当告知案人以前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对法院作出的任何判决,案外人和前诉当事人都可以上诉。对此类撤销之诉的裁判可以提上诉会不会与《民事再审解释》第42条后半段规定的“撤销原判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前诉当事人可以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矛盾,不矛。为是对销原判决相关判项判决内容的规,与对裁判能不能上诉
种理解更符合立法目的和法理呢,笔者认是第三种。种理解的处是:第一,能保证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大体一致。也就是说,无论案外人在前中属于何当事人,第一段适用的审理序和内容都相同,有区别的仅是第二阶段。第二,能保障案外人的审级利益,论后续采用何种审理序,案人前诉当事人对所有撤销之诉中作出的判决都有上诉权。第三,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立目的。立法以设立再审型撤销诉,意也许过借用再程序避免重设置新的审理程序,以减少立法成本,保持立法简洁。当案外人属于前诉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时,就无新设程序,借用已有的再程序即可。第四,符合审理的际进程。案外人是否属于诉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人,有通过审理才能发现,之后根据不同的况采用不同的审理
管第三种理解最佳,但根据该种理解,撤之诉第一阶的审理序之后并不能接采用紧随其后的第二阶段两种审理程序,那一阶段应当适用种程序审,从审理论讲,前诉裁判否侵犯案外人的利益属于首次进行司法审理,且涉及到是否需要撤销前裁判,按一审普通程序进行理比较适。即使前诉裁判是经二审后生效的,对撤销之诉首先也应按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此的话,当案人不是前诉必要的同诉当事人时,两个阶段审理程序都一审程序,前后一致。当案外人系前诉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且前诉裁判系一审以后生效时,两个阶也都是一审程序,前后也致。只有当案外人系前诉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且前诉判系二审以后生效,才要在一审程序之后缀上一个二审程序,后不一,让人颇觉
之所以出现种怪异的程序结合,笔者认为完全是法一开始没有采取独立型撤之诉,又不得不采取折衷态度所致。《民事讼法》原利用再审型撤销之诉解决全部问题,当发现不能如愿后,却又
再审撤销之诉,刚刚修改
炉灶规定一种独型的撤销
审理程序。这种法设计导致撤销之诉的启动程序只有种,但审理程序却有两种。为明两种审理程序的适用范围,又得不在动程与理程序之间插入一个案外人身份识别审理程序,但这又引发了
程序特定情形下现不一致
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
篇一:民事诉讼法新
事诉讼法新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非讼当事的权利救济主要是规定了第三人制度、执行序中案外人异议制度和外申请再审制度,其中第三人制度属于一种事前救济,案外异议制度和案人审制度则是一种事后救济。去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销制度,指独请求的第人和有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非基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法院基于本诉事人的意思表作出裁判后,由于受到判决既判力的束,导致其事权益受到损害,从而为其提供一种事后
【法条索引】:
新诉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
对当事人双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法律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或由人法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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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56条:对当事人双的诉讼标的,三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他参加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事人的诉讼利义务。前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证明发生法效力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者当知其民事益受到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讼。人民法院经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销原判决、裁、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
【任在解读】:
次修改新增加的第三人撤销诉类似传统的审判监督程序,又区别于审判监督程序。统的审判监程序是在穷二审程序或者一审后未上诉,一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种救济程序,要途有三条:法院自查,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而第三人撤之诉则只靠当事人自提申请,走的程也不是审程序。可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优点在于第三人权益在不知情的情下或者知情不能权的情况下,通过此种方式推翻已生效裁判,给第三维权提供了一条绿色通道。但是要提醒的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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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要满足以三个硬性条件:1、未参加诉讼不是己的原因;2、有证据证发生的裁判文书错误;3、自知道或应当道自权受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有一个条件不符合,第三人
第三人销之诉作为一种非常的济程序,对原判裁判书的既判力产生影响,必须注重维护第三人权益和司法权威之间寻求
1.立案阶段。
般民事诉讼立案需具备四个条件:适格的告,明确的告,具的诉讼请求、实和理由,主管和管辖必须正确,而且此阶段的查只是一种形式审查,当事人提的据材料满足上述个条件时必须立案,依照现阶段的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流程的设置,此阶段都由立案庭审查处理。案外人申再的程序比较严谨,除了证明符合立案条件之外,应该对于原裁判文书确有错误之处出证明,而依审判流程设置的程来看,往往会由长提请审委员会讨论后定是否再审。程序设置的不合理,往往会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均衡。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通过诉讼程序撤销原生的法律文书的一种程序设置。此,建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阶段的程序应参照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设置,由院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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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也应采实质审查的原,即方面第三人要证明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另一方面提供足够的证据达到让法院对其原来出生效的判书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防止第三人撤销之诉演变一种恶意,背离该序的设目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立案受理后,本诉裁判文书的行是否应中止,笔者认为,为了防止本当事人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提
三人撤销之,从而达到阻碍执行、转移财产目的,不应停止本诉的行。然,若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以止行。但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法院
2.审理阶段。
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适用普通序来审理,依照行的法院理流程设置,笔者倾向于适用审判监程序审理流的设置,由负再的部门来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应该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当,第三人撤销诉毕竟用的是一审普通程序,只要符合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的案件,合议应该吸收民陪审员参加讼,这是一程序的点,也是法民主和司法透明的必然要求。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的事后的救济程,必然要遵守民事诉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等基本原则,也就是销之诉应该采有限审查原则,只应就当事人申请撤销的部分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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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采用全面审查原则,对于个民事议的处理是否正确进行处理,但若第三人申撤销的部分和本诉密可,只能是撤销全部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当第三人提起的销之诉和本相独立时,发现本诉错误,该如何处理。笔者倾向于仍然只是对第人申请撤的分进行审理。如果本中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抑或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可第三人撤销之审理完毕后,另行由法院院长提请判委员会会论后作出是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
3.裁判阶段。
针第三人的请求,应该撤销、部分撤销或全部驳回讼请求。但该以何种式作出裁判,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裁判文书格式范来看,销本诉判、调解、裁定是以判决的形式全部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或者驳回诉讼请求。民事诉法明确规定,第三提起撤之的范围系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这就会出现以判决的形式销裁定书、解书的情形。但是观事诉讼法审程序中判部分之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二)原判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决、裁定方式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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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者变更;……”即对于判的撤应使用判决,对于裁定的撤销应适用裁定,判决是法院对于民事权利义务审查后作出的一种裁判,而裁定是为解决民诉讼中的一程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而适用的一种文书形式,以实体判决来销程序上的似有不适。外,笔认为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应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是否立的决定,故第人撤销之诉的判决原则上也应该起审判委会讨论决定,而不应该仅有合议庭的
4.撤销之诉的效力。
关于第三撤销之诉是类似再审程序一审终还是和一审普通程序一,具上诉性,依照第三人撤销之诉采取一普程序,其意见应该是认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可上诉性。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思考
[摘 要]为遏制恶意讼,化对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实现程序公正,新《民事诉讼法》56条第3款确立了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已被《民事讼》第227条确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以及2008《最高人法关于适用审监督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制度一同构成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在同条件下的三种救济途径。文章旨在
6
第三人撤之诉制度与其它两种案人救济途径的析以对撤销之诉制度理论理解面的思考,以期实践中准确适用第三人
[关键词]第
一、第三人撤
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起源于法国,我国学者将译成第三人出取消判的异议。[1]如今,当事人故意串通,通虚假诉讼得到生效裁文书,以此获得合的执行根,侵害三人事权益的现象屡发生。为了遏制上述所出现的恶意诉讼现象,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运而生。新《民事讼法》第56条第3规定:“两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损害民事权的,可以自道或者应当知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即赋予民事权益受的案人附条件并且附期限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效裁判的一种事后救
二、第三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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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到书面异议日起十日内审查,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不成立的,裁定回。案人、当人裁定不服,认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自裁定送达日起十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是指案件在执行过中,案外人张对该案件执行的实性权利,并以该项利向法院提异议,意在阻却法院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然后由法院确认其实体权利是否存在,并作是否排除强制执行的裁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该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了纠正执行为所涉及标的权属判断错误而设立的救济制度。如所有权、知识产权的归
目前实践中案人执异议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该途径限于“执行过程中”,而实践中一些当事为了谋不当利益与案外人合谋提前转移财产,恶意诉案件往进入执阶段履行完毕,即无法适用此规定。[2]第二,案外人执行异议前置程序存在的合理性问。所谓前置程序,即人民法
篇三:第三人撤之诉与案外
第三撤销之诉与案外人请再审、案外执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2015-10-30 北京高院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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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的民诉法在总则分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同时又保留了原民事诉法204的内容,条序改为227条。而227条则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执行异议之。第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三个制度区别又有交,易混。北京级法院官陶志蓉在近期举办的全市法院审判监督业务培训班上,结合实际例,就三个制度联系与区别进行了全面细致、深入浅的讲解,受学员们的好评,现将讲座的主要内容予以
一、基本概念
首先简单了解一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
1、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明发法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部内误,损其民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
法院提诉讼。人民法院经审,诉讼请求成的,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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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以单独规定,主要是前几年,有的当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比较严重,比如,夫妻婚诉讼中,夫或妻为了对方分财产或少分财产,与自己的亲戚朋友像父母兄弟姐妹串通,提起个确之诉,或者以房抵债之诉等等,将本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过诉讼方式亲朋友。以前类诉讼最法院是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来解决,后来,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候,单独把这条到总则部分,成了一般程序了。主要的是保护受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
2、基本概念
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原、被所争议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权,但案的处理结果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一讲,民事诉讼的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根据事诉讼法第十条第款的定,可得出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概念,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他人间诉讼而由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维护自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他人之间诉讼判决的
3、举例
1)甲签定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将房卖乙,甲违约,乙起诉,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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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将屋卖给自己,自己才是
2)甲乙1000万,乙起诉,双方在院调解下达成协议:以自己下的房屋抵债给乙。调解生效后,丙为己才是房屋所有人,甲无权以房抵债,判决后,丙向
3)真实案例:原告为,村委会,被告为,和,。,与,于2012年在法院达了拆除临时库房的协议,并由法院作出了民事解书给予了确认。后在执行对涉案房进拆除时,,村会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之后,村委会向法院提出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其理由是:20083月5,,村委会与,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村委会将其位于村十字路口西北角0.98亩土地出租给,使用,期限为5年,,利土地建设190平方的简易库房,期满后归,村委会所有,,在协议期内不得拆除房屋。,村委会认为,建设的临时库房占用的是农村集土地,双方对于房屋的处已有明确约定。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所建房屋及其占土地不享有任何利。被告的协议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起诉求撤销,和,的调
4、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的程序
最法院民诉法司法解297条规定四情况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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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催告程序、破产序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及身份系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参加登权利人代表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
特别程序的案例:“实担保权案件”法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律,向担财产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七条人民法理申请后,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裁定可以向人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甲公司代人乙欠债权人丙的钱,甲与丙签定了押担保协议,以甲公司的房、等为抵押物为乙的债务做担保。后乙没还钱,丙
担保物的裁定。甲公司的债权人戊认为该实现担保物定损害了戊的利益,向法院出第撤销之诉,要求撤销该裁定。时该案出来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没出来,戊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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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第三人不能提出撤销之诉。
问题:戊如何
依据:民诉法解374条第二款: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收到裁之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者应当其民事权受到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虽然案外人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可以申请异议。效果其实也是样的。属于特别程序错误的救
5、注意:三人撤销
民诉法解释208条定了立案登记制度。对符合民事诉讼法119、124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案,虽也行一定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予受理。基本上形式查,较为宽松。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使用的是民事诉讼法5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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