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新 /蔡文斌
【专
【专 题 号】 D412
【复印
【原文出
【英文标题】 On Regulation of Related Enterprises Bankruptcy
【作者简介】王新,中国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 100872); 文斌,中国华融资管理公
【内容提要】 当 今经社会中,关联企业扮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关联业迅速发展的 同时也暴露出越来多的法律问题,对传统公司法中“独立法律人格”和 “有限责任”制度的理论和实务产生了大的冲击。目前我国缺乏对关联企 业的法律规制,特别是对关联企业产的制,使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 严重缺失,为制企利用对属企业的控制进诈逃债行为提供了制度 空间,严重危了场经济秩序交易安全,当通
【关 键 词】 关联企业破产 /揭开公司
中图分类号:DF411.92 文献标识码:A 章编号:1005-9512(2008)09-0029-07 2004年 4月,以证券市场上德隆系老三股 (屯河股份、合金投资、湘火炬 ) 连续跌停为 标志, 德隆系危机全面爆发。 德隆系内大部分核心企业虽经托管、 顿等多番措仍难以 救。 2006年,德隆系三集团德隆国际、新疆隆、屯集团,家证券公司德恒证、 恒信证券, 其他金融机构新世纪租赁、 南京投等先后进入程序, 这我国
关联企业中的制与从属关在其内部企业间形成严重利益冲突, 不仅破坏各关联企 业的内部权力结, 更直接危害其资产全。 控制企业利用关联关系以欺诈手法将债务、 资 产在关联企业间相互转移、 避债, 往往导致从属业人格缺陷, 严重损害从属企业及其他债 权人的权益。而当控企业、从属业均陷产时,在债权债务清理、资产索、重整等 方面出现多新问, 要公平保护关联企业债权人的权益, 远比单个企业破产复杂得 。如立法规制关联破产问题,我国
一、关
1、复
关联企业的控制管日趋一体化, 从上下游产业的关交易、 相互担保, 发展到所谓的 资金调度一体化。 ①由于关联企业内部复杂、 多的控制关系, 使关联企业的资产转移、 资 金度蔽且极不规范,这关联企业转移、隐资,欺诈破产,避债务提供了空间, 而处于息不对地位的债人
2、
关联债务、 保问题突出, 是关联企业破区别于一般企业破产的一个重要标志。 其涉 及的范围广泛、关系复杂、交易频繁、数额巨大,不仅操作透明度,无制约,而且利润 操纵的现象显。以德隆国破产案件为例,债权人申
1
其中绝大部是德国际为其关联企业的担保, 而德隆国际对关联企业的债权
3、出
出于避税、 规避监等目的, 在关联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公司”现象。 “壳公司” 一般是指只具公司形式,由实际控制人而非名义股东出资,被实际控制人绝对控的公司。 “德隆系”三大集团共控制了 60余家“壳公”,司名义股东为自然人,际出资人是 德隆系不同关联企业。通类企业,“德隆系”可规避上市司购过程中监管, 顺实
此外,关联企业国发展的现象日益突出,如在境外 (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 ) 设立离岸公司, 用以投资设立或收购境内相关企业, 并择机在境外上市。 随着关联企业中“壳 司”、 离岸公司的出, 使关联关系更隐, 资金转向更为复杂, 给破产案件审 理带来难度,债
二、
英美法系国家之法官对关联企业产的特殊性,为维护债权人利益,利用“衡平权 利”, 创设出了一系列救济制度, 其中以“揭开公司面纱”、 “从求偿”原则、 “实质合 并”
(一)“揭开公司面纱”
“揭开公面纱”是美法系国家使用术语, 在大陆法系家则称为公法人人格否 定, 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滥用, 保护公司债权利益和社会利益, 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揭开公司与其股之间面纱, 否认公司和东各自的独立人格和东的 有限责任, 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 以实公平、 义
我国 2005年修订 《公司法》 第 20条第 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当对公司债承担连带责任。 ” 此规定便是对
(二)“从属求偿”原则
在我国破法理论中, 从属求偿原则还一个新概念, 立法对性相同的债权有优先 或从属受偿的规定。 从属求偿原则, 常被称为“深石原则”, 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分配产财 产时,将债务人的关联公司 (related corporation,包括母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等 ) 为债权人的求以推迟, 直到其他债权人得到付, 再将破财产的余用
(三)“实质合并”原则
实质合并原则, 也称实体合原则, 是将已产之多数关联企业的资产与债务合并计算, 并且去除掉关联企业间彼此之债和担保关系, 完成前述“合并”后, 将并后之破产财 , 依债权额比分予该集团有债权人, 并不细加追该债权是哪一家从
(四 ) 对三大制度的再思考
“揭开公司面”、 “属求偿”、 “实质合并”, 可谓处理关联企业破产问题的三大 法宝。 要在我国产立法中对其加以借鉴, 需要分析们间的联系及各自在关联企业破 域的作,需要对其在我国的具体适用从理论与实务
1、“
关联企业法地位和经济事实上独立性的不对称是
2
对称,存在“体法”(entity law)和“企业法”(enterprise law)种不同
所谓实体法理, 即分实体论, 经济上相互关联的公司在法律上看作是相互独立的 实体, 不虑各公司在经济上的紧密联系。 关企业的破产仅从法律概念考察, 只 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在破产时就
实体法理论公司的存在式而非其实质。 它注到子公司在法律形式上与母公是 独立的, 不考虑整个企业集团经济上的紧密联系。 在此理论下, 商业经营的现实被忽略 了, 特别是, 对子公司根据母公司的指为使集团利益最大化而非正常经营或交易的关键因 素, 没有足够的考虑。 仅在情况下, 遵循传统实体法理的法院才会考虑“揭公司 纱”, 追究母公司责任。 在实体法理论的限制下, 法院缺乏揭开纱之准, 需要在 基础上研适
(2)“企业法”理论及其发展
“企业法”理论, 即“企业主体”, 强调在法律上独的公司之, 如果经济联系足 够密切, 就可以将它们作一个整体企业处理。 据此, 判断个公司是否为独立法律主体, 应 看其公司事实 (Corporate Fact)是否符合企事实 (Enterprise Fact)。所谓公事实即 律事实,所
随着关联企业的发展, 实体法理论的局限日益明显, 其忽视关联企业经一化的现 实, 且置破法之特定目标和基本原则于不顾, 以解决立企业的方法处理关联企业的破产 问题, 显然不妥。 在此下, 企业法理论逐步得到发展, 最初仅是求助于“开公司面纱” 度, 进而逐步抛实体法理论, 展其他制度。 在关联企业破产的领域, 企业法论已
2、关系辨析
(1)从“实体法”
无论是“揭开公司面纱”、 “从属求偿”, 还是“实质合并”, 都是各国根据关联企业 的发、 股东限责任制度的局限, 基于实体法和业法两种观点而独立地位与有限 责任则
“揭开公司面纱”, 可谓是最早出现的对关联企的规制原则, 由于其在坚持公司独 立人基础上于例外情形下以否定, 所以从法律理念上仍然体现了实体法观点。 “揭公司 面纱”原则注意到关联企业间的特殊经济实和控制关系, 并在个公司人格进行了否 定, 已是对“有限责任”的部分修正, 为体法理论向企法理论过渡的重要桥梁。 各国 在破实中对“开公司面纱”原则不断应用与反思, 衍生展出“从
从某种意义上讲, “从属求偿”原则并未触及对实体法理的抛弃或摆脱, 也绕过了公 司独立人格是否应否定的命题, 而是另辟蹊, 从母公司对公司破产债权的受偿顺位出 发, 提供母公司可向子公司主张债权, 是应劣后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或优先股
“实质合并”则是完全在企业法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原, 真正抓住了关联企业之间 法律地位和经济事不对称的本质, 准确把关联企业经济化的趋势, 实现了从实体法 理论向业法理论跨越。因此在破产法领,它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和使用。 ⑵
关联企业规制的三大制度适用领域上有着各自的不同, 在某程度上也决定了各自在 关联企
3
“揭开公司面纱”无疑是三者中适用范围最广的, 不仅在破产领域适用, 而且合同 法、 侵权行为法以及税、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领域被泛适用。 也正适用领域过于广泛, 在日益复杂的关联业破产问题难免针对性不足,有些捉肘,以在“揭开公司面 纱”应用于破领域
一般而言, “从属求偿”和“实质合并”原则适用于破产法领域。 中“从属求” 原则仅仅适用于控制公司对属公司存在债权的特定情形, 其适用范围很小, 不足以规制整 个关联企业破产问题。 “实合并”原则只适用于母司或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同时破产 的情形。 但考虑到关联企经一体化的发趋势, 当前“规模大的母公司与有着重 系的子公司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破产法官面”④,“质合并”
(3)对债权人救济
“揭开公司面纱”是通过在个案中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 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 务承担直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对母公司破产子公司提出的债权是拒绝清偿的。 因为当母子公司被为一体时, 母公司是向自身提出求偿要求, 这在理上是不通的。 由于 “揭开司面纱”仅于个中具体法律事实的审查, 这使其在对债权救济
“从属求偿”原则的目的不在于拒绝母公司的偿, 也避开了在个案中否定子公司法人 人格的问题,仅是对求偿顺做出特殊安排,防止控制企业将风险过分外化给债权人, 比“揭开公司面纱”更为温的
“实质合并”原则无疑是三者中对债权人救济措施最为强硬广泛的, 是专为保护母子 公司债权人公平受而设。尽管母公司往往对子司破产难辞其咎,但在母公司也同时 (或 在相近时间 ) 破产,母公司债权人同样无的,其利益也应得到保护,法律须在极
“实质合并”是基于公平则, 为公平清偿同时破产的各关联企业债权人而产的法律 原则。 在关联企业经济体的趋势下, 它是更有率的制手段。 由于多数关联业的破 产比一般企破产复杂得多, 无数的社会问题、 法律问题纠缠在一起, 如适用传统个别破 清算原则,不但难以公正保护债权人,而且因算程序复杂、繁琐,必然造效率低,案 件久拖不决, 破产成本。 如果适用实质合并原则, 则既不需要作勉为其难且意义不大的 产归属划分, 也不需要对企业间权交保证等事项作效力与受偿额等问题的认定, 破 产清程得极大简化, 在保序与体公正、 理的前提下, 具极强的经济性, 能 收到事半功倍之效能。 此, 确立“质并”原在处关企业破产时能够实
如前所述, 实体合并是由美国的破产法官根据其平权限创造的一种公平救济措施, 其 最重要的后果在于直接消了所有关联间的求偿要求, 并排除了集团公司间的欺性转 让和自益性,对于集团公司外部的债权人比
确立“实质合并”原则给我国的破产司法实践提供新的审理模式。 以往企业集团破 案采取分别破产的模式, 虽个别案件中采用“打捆破产”, 但始终未能确立其律依 据, 并将有关做法规范化。 “实质并”原则的确立将给司法提供新的法律与理论依据, 创造新的关联企业破产解决模式。 此, 随着我国入世界贸易组织, 对经济交往的频, 跨国产案件已经出现, 适时引入“实质合并”则, 将助于对跨
综上, 就“从属偿”、 “揭开公司面纱”、 “实质合并”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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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而言,是从温和到强硬,救济范围从特定向广泛发展。它们在理论根据、价值目标、 适用范围、 救济力度等方面各有其特点, 对关联企业破的理上各有其作用, 不
三、关联企业破
(一 ) 价
破产制度产生的初衷在于使全体债权人能够平等分债务不能得到全部清偿损失, 公 清债权人是破产制度的天然价。 “随着公平理念的发展, 破产制度的公平从仅对债 权人的公平发展成为对债权人和债务实行相平衡的公平, 破度从个人进入了现代商业 文明阶段。 在这一演变过程中, 效观发挥着不可低的作用。 正是由于们对效率的追 求, 它才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相平衡的支点, 才使公平和效价值在破
公平与效率是债务清制度的价值, 也是破产法律制度变迁的力。 其中, 公平原则是 衡利益最重要、 基础价值目标, 而效率原则也体现着实公平, 两者贯穿于破产法之 始终。 关联企业法律地位与经济实的不对称性打破了原本的平衡状态, 使债权人利益出现 了更大的受损风险,这无疑有悖产公平清偿之立法宗旨。“公平是社会的首要价值, 正像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 一种理论, 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 不它如何有效率 和有理, 只要它不公平, 就必须加以废除或改造。 ”⑦所以在构建我关联企业破法 律制度,
(二 ) 立法
综观我国关联企业发展现及破产立法之缺失, 通过对各国关联企业破产规制比较分 析以及价值目标的选择, 笔认为, 在构建我国关企业产规制的法律框架上, 应立以 “实质合并”为基础,完善“揭开公司面纱”、“从属求偿”等制度为补充的借鉴模式。 “实质并”是专适用于关联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 在值目标取向上更符合公平与 率的一,因此引入“实质合并”原则国联企业破产立法问题上具有必要性和紧迫 性,应当是借鉴的基础。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确立“揭公司面纱”原则,不再 在制度移植问题,需要解决是如将《公司法》中高度抽、概括条文具体,以保障 其在破产件中的可操作性, 避免出现司法上的不统一。 “从属求偿”因适用范相对 较,关键是研究解
(三 ) 实质合
1、“普遍适用”和“例外适用”
在对实质合并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上,美国的兰德 (Landers)教授波斯纳 (Posner)法 官曾就“普遍适用”与“例外适用说”展开激烈争论。 ⑧兰德教授深“企业法”理论影 响, 认为当母子公司同时破时, 原则上均应适用实原则, 仅有两种例外不适用实质 合并。 其一是当债权人证明信集团内特定子司的资信而进行了交易, 此时若再适实 质合并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二是集团内的各公司确实独经营, 集
波斯纳法官则认为, 仅在特殊情况下, 业集团追求集团最大利益目的才会造成个别子 公司的行扭曲, 此只有在子公司的债权人因误认子公司有雄厚资金的假, 其所误 导时,才能例地
笔者认为, 兰德教授的“普遍适用说”更符合目前中关联企业的实际情况, 应当在合 理而全面确认例外的情况下采用“遍适用”实并原则。 首先, 我国的关联企业处于 发展级阶段,其法律调整不全,实践中关联企业间普遍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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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目不清等现象, 企业集团关心的是其整利益而不是个别成员企业的利益。 有企业集团 以或明或暗的段将一些下属企业的资产、 利益, 转移、 输送至其他关联企业, 留下巨额债 务产, 使子公司的利到损害, 并将损失风险转嫁给债权人承担。 所以, “适用” 实质并原则,能够兼顾大多数案件公。今,当我国的关联企业制度更为规范时, 可以再虑适用“
其次, 我国现阶段的联公司破产案件如果都采“例外适用”, 求债权人承担举证责 任, 使质合并原则的实施果大折扣, 甚至使这项制度形同虚设。 尤是破产财产已 经很少的情况下, 为适用实质合并原则, 债权人还要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调查取证, 其巨 大的法律风险和较高的代将使绝多数债权人望而却步。 而“普遍适用”实质合并原 则,既可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可以简化破产清算程序,节省司资,提高办案效率。 以, 在多个关联公司同破产, 如果法院可以它们间存在产混同或财务混 同等问题, 就应裁定适用实质合并原则。 如果有人反, 则由其举证明存在应适用实
2、适用实质
近年来, 美国法官在确定对关联企破产进行实体合并时, 通常考虑两方面因素:其一 是账户与资产混。 关联企业间如果账户混合不清, 很难为各公编制独立的财务报 表, 以致它们的财、 财产状况分开非常困难, 且费巨大, 对集团整体债权人常不利。 但适用“实质合并”原则并非必须将各关联企业所有的财产和债务合并计算。美国 1935年 至 1942年间的许多判例表明,“实质并”既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的。⑨当某一 债权人证明其对某一公的财产具有先权或基于对某一公司的资信状况的信赖而与交 易, 实质合并对该部分债权和财产不予适用, 该债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其, 债权 的期待 (the expectations of creditors)。这是指债权人其判断,自己是与整个关联企 业集进行易, 非信赖其中某一关联企业。 债权人有理理由认为, 交易是基于 对整个集团资状况的信任而进行时, 如债权人交易时坚持要求集团内其他公司担时, 则 可以适用实并原则。 关联企业团内担保被视为债权人与整集团进
笔者认为, 账户与资产的混合是应适用实质合并则的重要标准, 但债人的合理期待 则关键的行为要件。 因关联司同时破产, 母子公司的债权人在是否合并问题上本利益 是对立的,必定是受偿比例较低的债人倾向于合并,而受偿比高的债权人反对合并。 在此情况下, 法院难以判断债权人是存合理期待, 能要求双方债权人积极证, 以证 该子公存在或不存在业务合一、 财产混同、 账不分等事, 并支
3、举证责任
美国法院在适用实质合并原则时要求债权人负有积举证责任,因其采取例外适用模 式,所以只有债权人通过积极举证,证明关联企存有符合实质合并的各种行为要件时, 法才会进行实质合并。我采用“普遍适用”原则,在证责
在母子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被法院受理后, 法院首先应推定进实质合并。 如子公司 一方债权人反对, 则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关联企不存在资产混同情形。 法院可以 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裁定是否进实质合并。 法院也可促握务人财产与资料的管理 人就债权提出
4、管辖
我国 《企业破产》 第 3条规定, 破产案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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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子公司的住所地不同 (此情形非常普遍 ) , 其破产案件则分别由不同的人民法院受理, 这时 必确定由哪一法院决定是否需对母子公司进行实质合, 并负责审理合子公司破 产案件,以防出
笔者认为, 一般情下, 应由控制公司即母公司破产案件管法院负责审查是否需要进 实合并, 并负责理合的母子公司破产案件。 因母公司破产件的管辖法院对企业集 团情况更为熟悉, 掌握更多的证据, 工作上也更容易协调。 如果数家破产关联企业控制与 被控关系过于复杂, 难以确定, 由产案件管辖法院的共同上一级法院指定一家法院 负审查是否合并。 如确定应用实合并原则, 一般由负责审查的法院对母公破产 案件继续审, 他公司的产案件应移交给管辖法院。 在启动审查关联企业是否要实质 合并程序上,不要
(四)“揭开公司
2005年修订之《公司法》第 20条第 3以及第 64条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揭开公司 面纱”的制度框, 但立法于原则和抽象, 可操作性不强。 为此, 有必要进一步明具 适用要件,使“揭开公司面”
1、“揭开公司
(1)主体要件。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揭开公司面”的义务主体,即滥用公人 人格的当事; 另一是权利主体, 即因公司法格滥用而受到损害, 并有权提起公司法人人 格否认之的当事人。 通常情况下, 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者就对该公司拥有实质控制能力的 或实际控制人。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受害可能包括公司、 公司其股、 公司的债权 人以及社会公众, 但上主体并不都有权起人人格定之诉, 只有公司的债权人和代表 国家利益者社会公共益的政府门
(2)行为要件,即公司人人格滥用行为的存在。立法在对公司法人人格用行为进行 规定时, 应采取列与括相结合的形式。 具体条设置上, 可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 行分为滥用和形骸化。 其中法人人格滥用包括:A 、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诈害公债权人; B 、 利用公司法人格回避合同务或侵权责任; C 、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公司人格形 化要表现为:A 、组织机构混同; B 、业务混同; C 、财产混同。笔者认为,对公司法人 人格用行为, 不以存在主恶意为适用要件。 因为是否在观意, 债权人难以证证 , 而且英美法系国家的司实践中也未强调主观标准, 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存在主观 滥论和客观滥用之,但客观滥用论
(3)结果要件。结果要件包括个方面:一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给他人或社会造 客观上的实际损害;二是用公司人格与造成的损害之间存
2、立法完善建议
完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最理想立法模式是在 《公司法》 中专设“关联企业规” 一, 目前可以考虑通过最高人民法的司法解释对及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运
笔者建议, 在司法解中应明确规定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体情形, 如当公司 资本显足, 利用公司人格避合义务、 侵权责任及其他法律义务, 司与股东或其他 关联公司的业务、 财产发生全部、 持续的混同时, 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公司东、 实际控制人因被“揭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 不得以其应 承担之责任再向公司报债权, 进行追偿, 也不主张销, 不允许其将在定关系中所应 承担的责转由全体债权人承担。破产序设计,还应考虑对债权人知情权的保障, 以使债权人能够及时现债务人法人被滥用。 此, 在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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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时,应要求其提交并说明公司股东及关联企业情况,并允许债权人对此进行查阅。 在立法内容上, 除规定对“揭开公司面”的适用要件、 适用后果等方面外, 还当注 意该原则不域范围的适用以及与相关实法、
在关联企业的出现摧毁了有的法律传统与制度时, 如果我们不阻止这一新事物的来 临,除了
注释:
①如“德隆系”企业通过“执委”对内部资金调度进行控制, 2003年后, “委会” 几乎每天召开“资调度碰头会”,对整个集团的资金进
②④石静遐:《跨国产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
③See Phillip. Blumberg, The law of Corporate groups, Little Brown & Co Law & Business, May 1985, p. 401-402.
⑤沈乐平:《母子公司法律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年版,第 231页。 ⑥张晨颖:《破产制度价值研究》,《北京大学报 (哲学会
⑦[美 ]约翰·罗尔:《正义论》,何怀宏、何包刚、廖
⑧Landers,
⑨See Christopher K. Gri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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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破产法律风险研究
关联企业破产
经济法学 陈杜娟 2014031070543 引言
一、关联企业与关
(一) 关联企业
1、关联企业的界定
2、关联企
3、关联企业的重要
(二) 关联企
二、关联企业破
(一) 英美法例
1、揭穿公司面纱
2、深石原则
3、实质合并原则
4、控制股
(二) 总结与启示
三、我国关联企业及其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完善 (一我国的
1、我国对企
2、我国企
3、我国企业
(二) 我国关联企业产立法的
(三构建与完善我国关企业破产
1、子公司破产, 母公司未破产
2、母公司破产, 子公司未破产
3、母子公
4、跨国公司
关联企业破产相关法律问题初探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关联企业破产相
作者:陈明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0期
摘 要 关联企业作为一种企业联合形态屡见不,特别在目前企业大规模兼并重组的景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关企业的存在客观上提高了企业间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了交易成本,但也出现了关联企业之间通各种方式转移利益与风,严重侵犯债权人的利益的现象,这种现象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为显。本文梳理国内外对关联企业的关法律规定,对联企破产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了探讨,藉此为我关联企业产制度建
关键词 关联企业 破产 《公司法》
作者简介:陈明,浙江和观达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90-02
一、 关联企
德国股份公司法(1965)第15条对关联企业定义作出了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法律上独立的企业在相互关系上被多数参与业、从属企业和控制企业、康采恩企业、相参与的企业成为关业成为关系企业合同当事方的律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7年5月31日订的《公司法》第369条规定:“本法所称关系业,指立存在而相互间具有下列关系之企:一、有控制关系之企业;二、相互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辞典》,关联公司(affiliate company)是指一公司有效控制的司。根据美国《投资公司法》,被(直接间接)控制5%或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公司被界定为关联企。但是,从美国各州的立法层面,并未见到对关联企业的体规定,而是以传统的判例方式企业的某些行为进行了规制。美国法院以及法学界般将母公司界定为“对他公持过半数股权而实际制他公司,此时被控公即为子公司,二者成关企业”,在司法实践中,股权比例过半数并非必要条件,法院判定两个公是否具有母关
国内法律中对关联企业的规定最早见于1991年4月9日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企所得税法》第13条。根该法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一)有资金、经营、购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的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制;(三)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根据1997年522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及其交的
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的实践与思考
关联企业破产实体
[日期:2011-02-09]
雍 (作者单位:
法院)
[字体:大 中 小 ]
【案 情】
上海美浩电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美浩公司) 上海特毅通用动力机械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动力公司) 系香港意毅集团有限公司别于 1998年和 2002年出 资设立的台港澳法人独资性质的有责任公司, 注册经地分别为上海市闵行区 和上海市金山区; 特毅企业有公 (以下简称企业公司) 系英属维尔京群 岛克莱斯勒限公司于 2004年出资设的外国法人独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经营地为上海市闵行区。美浩公司、动力公司与企业公司(以下并称三 家公司)实际经营地相同,均在上海市金山区。 2008年,因拖欠债务,三家公 司先后在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被债权人提出宣告 破产 申。 虽均记为外商独 资企业, 但三公司事实上在着紧密的联系:第一, 实际控制人为同一自然人 潘某某;第二,经营范围紧密联,别负通用发动机的生产、销售和理; 第三,人员高度混同,仅设立了个财务部门,财总监也为同一人。企业职 三家公司换频繁, 难以分员工究竟隶属哪家公司; 第四, 财产高度混 同,备与物混合存放于仓库内,固定资产帐与实物、卡片法逐一核对, 审计机构无法确定设备与货物的权属; 而车与房屋等登记权的财产则主 要列于动力公司下;五,债务高度混,三家公司相互借款、相互担保,公 章交叉使用或同时使用, 致使部分债权人难以准确界定债务人的身份。 部分债权 人取得的债权凭证上甚至载明, ?兹上海特毅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 上海特 毅企业有公司上海浩电器公司系同一实体控股的三家公司? , 并同 加盖三家公司
【裁 判】
考虑到三家公司的高度关联性, 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启动关联企业破产实 体合并程序。具体包括四个步骤:第一,通指管辖获得完整的管辖权。动力 公司的注经营地上海金山区, 企业公司和美浩公司的注经营地均在海 市闵行区。 虑到三家公司的资主要集在从事生产活动的动力司名下, 为 了提高破产清算效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示 并获得指定管辖权后, 于 2008年 5月 14日裁定受理债人对三家公司提出的破 产申请, 并定相同的破产管理人具体负责清算工作 。 第二, 确认债权人会议 表决通过的实体合并清算方案。 破管人依三家公司资产和债务高度混同的 实际情况, 认为分别清算, 不但不能实现公平偿, 还会成清算成本增加, 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 破产理人建议将三家公司的财产合并清 、 统一清偿, 并将清算方案分别提请三公司债权表。 三家公司债 权人会议的决结果分别:动力公司有表权的债权人 149户, 同意算方案 的债权人 110户, 占无担保债权的比例为 57.29%; 业公司有表决权的债权 122户, 同清算方的债权 99户, 占无担保债权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32户, 同意清算方案的债权人 27户, 占无担保债权的比例为 53.90%。鉴于清算方案在三家公均达数半、无担保债权金额过半的标, 法对债权人提出的合并清算方案以确认。 第三, 实合并关联企业的债权债 务。在内部债权债务中,三家公司之间总额为 118,220,929.88元的债权债务直 接涤除; 在外部债权债务中, 同户债权人予以合并, 登记债权人数量因此从 308 户减少为 235户。 第, 终破产清算程序。 三家公司破产财产经统清算, 在优先拨付破产用、依法偿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金、 会保险费用以及尚欠税款后, 剩余破产财产为 32,339,636.44, 用于清偿总 额为 450,316,700.09元的三家公司的部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率为 7.18%。 201 0年 2月 23日,在人就破产产分配毕,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
【评 析】
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是指 ?将已破产之关联企业的资产与债务合并计算并 且去除掉关企间彼此之债权和保证关系,完前述‘并’后,即将合并后 之破产团, 债权额比例分配予该集团之所债权人, 并不加细究债权是由 哪一家从属公司所引起? [1]。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各地法院 的际做法也并不相同。 多数法院严格遵循法人人格独立公司法原则, 坚持对 进入破程序的关企业分别清算 [2]。较有影响的件括:广东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破产案 [3] 、德隆系关联企业破产算案 [4]; 而少数法院已经开始依据 司法实的需要所突破, 尝试关联企业破实体合并清算的做法。 较有影响 案括:南方证券关联企业破算案 [5]、 沈欧亚集团破产清算案 [6]。 本 案亦采取了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清算的做。 笔者拟结合具情, 谈谈关 联企破产实体合并的正当、适
一、关联企业破产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关联企业破产实合并的正当性是必须首先厘清 的题。 反对适用关联企业破产体合并的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 违反了法 人格独立的基本原则。 在各关联企业均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情下, 独立的法 人人格应当受到尊重;第二,受偿比例的变侵犯部分债人的利益;第三, 乏明确的法规。 者则认为, 上述三点理由均不足以否认有条件适关联
首先,关联企业自身对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遵守是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 诚然, 法人格立原则应当得到恪守, 但任一项法律原则的适用都是有前提 条件的,而并非对适用。就法人人格独立原则而言,适用的前提件是:法人 及其股东或控制人自身必须受到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约束, 必须从人、 、 物等各个方面证法人的独立运转。 如果法人及其东或实际制人自身都没 有将法人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看待, 笔者认为
务和能力将法人作为独立的主体看待。 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 关联企 业只有履行了法人人独原项下的义务, 才能主张法人人格立原则项的 权利。本案中,三家公司在人、、物等各方面的混同均是非常严重的,已经 到了家公司自己也无法分的地步, 以致他们在给债权人的债权凭证上公开 宣称,三家公司?系同一实体控股的三家公司?,而这显然有悖于三公司在工 商登记中记载的出情况。 实质重于形式。 考虑到家公司在实际运作中均没有 把自身视独立的法人, 如果法律还要求三家公司以外的债权人严格循人 格独立原则, 则司法的结果显然将有利于违者而不利于守法者。 至于三家司 均已取法人营业执照这一事实, 笔者则认为不应被作为断人格是否存在 的唯一依据。 法人业执照所宣示的精神在于:于申请登的特时间, 法 人具备作为独立主体开营业活动各项条件。 但, 这种外在宣示作用并非 对的和一成不变的, 法人是否持续地在法律上被作为独立主体看, 取决于法人 运作规性等多项素。 一法人业执照, 并不足以为业的独
其次, 从债权人的视角来看, 实合并应当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 当可通过 债权人会议表决的方式确定是用。 勿庸质疑, 经过实体合并清算后, 债权人 的受比例可能会发生变化, 既有可能高, 也可能降低。 受偿比例降低的债 权人利益实受到了影响, 但笔认为这并不影响实体合并的正当性。 主要原 因在于:破产作为一项特殊的集体受偿制度, 始终是以多数债权人同意作为作 基础的, 而并非以全体债人的同意作为先决条件。 本案中, 在三家公司均已进 入破产程序的情况, 破产财产总量上已经确定, 只是无法在三家公司之间作 出确分。 如果坚持采用个别清算的方式, 则无论哪个债权人都法得到 实际清偿, 至于清例的高低则更是纸上谈兵。 司法实践当中, 采取算 式审理的破产案件往往因关联企业间的债权债务无法区分而难以审结。比 , 上海法审的德隆系关联企业破产清算 [7]自 2006年立案至今尚未 审结;北方证券公关联企业破产案 [8]作为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证券公司破产 案件, 因北方证券公司的两家公司与北方证控股股之间权债务难以 清理,自 2007
最后, 从救济手段自身有效性来看, 实体合并是解决关联企业财产无法分 问题的唯一选择。 为了规关企业之间的不当交易行, 行法律当中明确规 定的救济方式包括破产撤权、 破产无效和法人人格否认。 但是, 限于自身的适 用条件和功能, 产撤销权、 破产无效和法人人格否认均无法关联企业财产难 以区分的景下发作用 [9]。从适用条件来,撤销权和破产无效并不对 法人人格本身的独立性提出质疑,而人人格否认也仅仅在个案中否认法人 , 在后续案件中法人格仍有可能得到尊重, 而实合的用则等于终局性 否认法人格, 产程序终结后法人格将不可能继续存在; 从功能来看, 破 撤销权、 破效和法人人格否多对某项特定的不
于通过取回特定财产或者追究股东责来增加债权人受偿的可能性, 而实体合并 则并不以特定交易的正当性审查点, 它是通过对高度关联性的认定根本 上定联企业之间的法人人格界限,从而决认定财困难的问题。可以说, 破产撤销权、 破产效、 法人人格否认及实体合并这四种救济手段针对严重程 度不同的关联交易发挥作用:破产撤销权与破产无效针对最为轻微的关联交易, 债人只需要证明破产企业在特定交中存在不当情形即可; 法人人格否针对 中等严重程度的关联交易, 债人需证明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滥用法人人格的 情形, 但须证关企业的财产达到了无法区分的程度; 实体合并针程度最 为重的关联交易, 由于股东际控制人的滥用, 关联企业之间的财产已经 达到有区分的程度。 比如在本案中, 三公司均已进入破产程序, 法人 人格临局性的, 并不符合破产撤销权、 破产效和法人格否认的制度 衷。 同时, 本案最核心的题在于三家公司之间的财产难以区分, 以致破产程 序难以推进, 无论破产撤销权、 破无还是法人人否认均具有厘关联 企业产权界限的作,均不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尽管现法律没有就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作出明确 的规定, 但出于规制关联企业违规行为、 护多数债权人利益以及有效审理关 破产案件的,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的有条件适用具有正性。在这方,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再次了立的前面 [10], 相关的成功经和做
二、关联企业破产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的适应当受到 严格的限制,必须同
第一, 负责清算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第三方明, 表明关联企业 之财产难以准确区。与理法人人格否认等其他关联企业件不同的是, 法院在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中的自由裁量应当受到最大的羁束, 只有在关联 企业的财产确实无法区分时方可适用。 如果产程序的企业虽然为关联企 业,但其财产可有效区分,则不应采取实合并。实践中,关于财是否可以 区分的判应交由具有专业知的会师事所等中介机构作出。 这样做, 既 可避免法官财产清算当的专断,也
第二,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实体合并方案。 在类似本案的关联企业破产案 , 破产财产的总量是确的, 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总数也是确定的, 唯一需要决 定的是破产财产的清算方。 笔者认为, 在企业均已进入破产阶段后, 此后 再次以独立法人的身对外开展经营动的可能性已经微其微, 因采不同 的清算方式所影响到的仅仅是破产债权人的利益, 与社
的关联企业本身也不生任何实质的影响。 在这情况下, 债权人的意
第三, 法院自身的综合判断。 除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出具的第三方声 、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外,法院必须对应否启动实体合并作出立的判断。 主括三个方面:一是从法律层面对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是可以区分予以复 核;是虑产以外的关联情况;三是对债权人议表
三、关联企业破产
案件管辖。 在案关联企业的注册经营地不同时, 首先生的难点是案件 的管辖问题。 比如在德隆系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中, 德隆系企业的破产案件分别 由上海法院、 新疆法院、 湖法院和江苏院受。 德系案件至今尚未审理终 结, 除了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有关外, 与法院分散管辖也不无关。 管辖分 散势必导致清算机构与清算资料等的分散, 使得法院更难产关联企业的全 。 院之间也难以就是否采取实质合达成统一的认识。 鉴于此, 上市金 山区民院收到债权人针对本案三家公司提出破产申请后, 就三家公司注 册经营地不同的情况, 向上级法院提出了指定管辖的申请, 最终获得了三起破产 案件的管辖权, 从而为破产程的有序推进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在确定管辖法院 时, 原则上应当指定关联企业主要产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表决程序。 关联 企业的债权人议应当分别就实体合并的清算方案予以表决, 《 企业破产法》 第 十一条第一款 (十一) 项所规定的兜底条款被视为相的法律依据。 于 各关联企业决的有性, 应当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判断 。 在各联企业分别表决, 法应当对表情况进行汇总。 在法律尚未作出明确 定的情况下, 实体合并的进行应当以各关联企业的债人会议均表决过为前 条件。 债权调整。 一是关联企业间的债务直接予以, 提高普通债权 人的偿比例。 实体合并后, 关联企业的财产打所有权界限, 相互之间的权 务为从来有发生。 应当注意的是, 涤除并不味着联企业之的债权债 仅仅相互予以抵销, 然后以余额计入破产债权, 而是不分数额地全部从关企 业的产负债表当中去, 视为关企业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采取 体合并,关联企业间共计 118,220,929.88元的权债务被涤除,极地提高 了普通权受偿比例。 二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按照户名予以合并, 以减少债权 人的数量。 比如本案中,实体合并之前,同一债权人可能同时在美浩公司、动力 公、企业公司申报了债权;实体合并,清算同名债权予以合并,户名 相的债权人论申几次债权, 作为一个债权人对待。 由此, 登记债权 数量从 308 户减少为 235户,极
注释:
[1]See Phillip. Blumberg, The Law of Corporate groups, Little B rown & Co Law & Business, May 1985, p401-402。
[2]实践中,有些法院采取先注销子公司,然后再原子公司资产与母公 司一清算的做法。 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关联企业破产实 体合并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法律适用》 2009年第 12期,第 82-83页。 严格来说, 这并不属于合并清算, 而仍属于分别清算, 因为在子公司注销 后经存在所谓的关联业。 这种 ?先注销清算? 的做法现的法律架 内解决了部分关联企业资产难以区分的问, 但在关企业无法
[3]具体案情可参见?广东国际托投资公司破产案?,载《中华人民共 和国最高人民院公报》 2003年卷,人
[4]具体案情可参见上海市高级民法院课题组:?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 并法律问题研? , 第 14-16页。 该课题为最法院 2008年重
[5]、[6]、[7]同[4]。
[8]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四(
[9]破产撤销权、破产无效以及法人人否认在解决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 的局限性可参见孙向、杨继锋:?关联企业破产违法行为的规制?,
[10]有关司法实践引领立法的典型案例可参见:?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 剂限公司、 龙市房配套设备用具厂、 北京市海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 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公报全集(1995-1999)》,民法院 出版社 2000, 第 545-547页。 该案中, 北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当法 并无明确规定情况下, 开创性地判第一被告和第二告同支付告精神损 害赔偿金 10万元。此后,有关神损害赔偿内容逐渐
实质合并原则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适用
关联企业,又称关系企业或业集团,是指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段而形成的企业联合,它们之间存在支配与从属关系。在关联业内,一家公司在法律上虽有独立人格,但在实际经营却往往须听命于他家公司或实际经营者,造成运作受制于他人的情形,这种奇特的企业构与经营手段,引发了许多传统法律所未正视的律问题,包括公司法问题、券法问题、税法问题、反垄断法问题以及破法问题。当关联企业内存在严重不正当“利益输送”时,被牺牲的企业权人可能获得清偿的资产大大减少,受益业用以担保清偿其债权人资产却不当增加,造成极大的不正,严重害了社会正常民商流转秩。妥善解此类法律问题已成为在中国法官和法学家们面前的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笔者认为,引国法关于理关企业“实质合并原则”,是
实质合并原则,系美国法处理关联企破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该原认,关联企业同时破产时,适用传统的各别处理方法难具公正性,对无担保债权请求分配受偿之解决方法,应是将已破产之关联的资产与债务视为一体,合并计算,不必细加探究何债权系由何一家业所引起,并且除掉关联企间此的权和保证关系,将合组后的破产财团,依债额比例
一、传统的各别破产处理方不适合于关联
关联企业同时破产时,传统处理的方法母公司或各子公司之债权人,分别以其对母公司或各子公的债权,别对母公司或各子公司之破产财团请求配。这种各别处法适合于关联企业破产清是
首先,无法正确解决关联企业之间混同资产的划分定问题。以一般确权原则定划分混同资,关联企业破产清算中意义不大,此确权甚至可能被企业集团的经营操纵者导入歧途,导资产归属划分工作越精细,对债权人利益损害越大,法律正义越远的恶果。因为,集团经营操纵利益输送的情况下,关联企业资产状态多被人为扭曲,并相关财务账册多缺毁损,难以查考。如为其难对企业的产进行分,分别准备财务报表,不但需时甚久而且费过巨、劳民财,而且
其次,各别处理则无法公正保护债权人利益,无法维交易之安全。当某一企业在实际经营者的操下,用各种隐蔽手段或明或暗地将一些业的资产转移、输送至其他关联企业,留下的是巨额债务和完全空的资产,另一些企业则得到大量净资产而不负任何债或负极少的债务。如依传统各破算处理方法,被牺牲企业的债权人要从该企业处得清偿注定是微乎其微;他受的关联企业虽资盈余,被牺牲企业的债人无法向这些企业张受。相反,受益的关联企业因资产盈余,这些企业的债权人却得较多的清偿。其对债权造
二、适用实质合并原则是联企业破产清
首先,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适用实质合并原则,有充分法理依据。法律制从来都要体现公平、正义作为其永恒的值目标,趋不得建立在妨害他人的
他人造成损害的基础之。某些经营者蓄意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支配与属关系,在关联企业内进行不利输送和资产转移,其户、产混同,人事混同,彼此之间暧昧不清,无独立经营之品质。这使传统公司法、破产法每一家公司都是经营上独立体的假定不复存在。基于这些关联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不是独经营的人,有限责任制度在关联企已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故在存在不法利益输送的关企业同时破产之场合,不必拘束严的有限责任制所限,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社正的商事流转秩序,各企业资产与务合并计算,乃顺理成章之事。实质合并原则实系各国公认的“公司法人格否”法理在关联业产清算程序中具
其次,适用实质并原则有助于简化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关联企业破一般企业破产复杂多,数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纠缠在一起,如适用传统个别破产清算原则,不但不能公正保护债权人,而且其算程序极其复杂、繁琐,必然造成清算效率低下,案件久拖决,破产成本巨大。相反,如果适合并原则,则既不需要作勉为其难且意义不大的资产属划分,也不需要对企业间权交保证等事项作效力受偿余额等问题认定,有产清算程序都得到大简与方便,既保证了程序与实体的公正性、合理性,又具有极强的经性,能收到半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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