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计算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计算?,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计算?呢,民间借贷经?常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民间借贷是?民间纠纷多?发的一个领?域。在合同法生?效前,民间借贷纠?纷通常会被?认作一般的?债务纠纷,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民间借贷?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对民间借贷?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利?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息计算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它在第21?1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民间借贷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该项原则,应当说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合同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都是保?护贷款人获?得利息的权?益,按照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作了根?本性的改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合同法的规?定,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但有利于推?动互助友爱?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
民间借贷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
合同法生效?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不?保护复利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第125条?、第7条)。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规则看,是不承认复?利的。因此,对于该法实?施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仍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处理?,对复利不予?确认和保护?。
范文二: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http://s.yingle.com 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
民间借贷问题,是民间发生较多的纠纷之一。在合同法生效前,此类纠纷通常被作为一般的债务纠纷,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民间借贷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对民间借贷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它在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该项原则,应当说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合同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都是保护贷款人获得利息的权益,按照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作了根本性的改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合同法的规定,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但有利于推动
互助友爱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
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合同法生效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不保护复利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第125条、第7条) 。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规则看,是不承认复利的。因此,对于该法实施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仍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处理,对复利不予确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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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http://s.yingle.com/zw/119697.html)
范文三:民间借贷利息如何约定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约定,民间借贷需要注意哪些
问题?
一、民间借贷利息如何约定
对于民间借贷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但是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推定为无息借款。
公民之间的借款约定支付利息的,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
二、民间借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金融机构或其它组织机构之间发生的借款关系。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手中的钱越来越多,相互间借贷用于买房、买车、做买卖等情形也越来越常见。但随着社会诚信度的相对下降,以及我国在民间借贷立法上的缺失,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出较快的上升趋势。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公民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借条是主要的证据形式
证据向来都是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民间借贷纠纷主要的证据就是借条,在诉讼中,除非一方能证明该借条是通过不合法方式取得,否则持借条一方的还款主张得到法官支持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在借款时应尽量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当借条不慎遗失或未写借条,而对方以此否认借贷关系时,要注意采取有效办法以取得证明借贷关系的凭据。鉴于目前电子证据已得到法律的认可并在实践中广泛应用,将电话录音或短信作为证据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可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借条的作用,如果对方在通话或短信中有“现在没钱,以后再还”或“就是不还”等表示,就基本证实了借贷关系的存在。
(二)审查借款用途
出借人在借款时应注意审查借款的用途,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是所有的借款合同都有法律效力。例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借款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借款合同也无效。再如,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那么非但该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出借人还有可能被牵连到犯罪当中。
另外,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法律还规定,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贷有下列情形的应属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社会非法集资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等等,以避免非金融机构非法集资融资,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写清借款的用途,以便于借款人将借款用于不法活动时,出借人仍能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
恶意借款是很多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恶意借款人的主要手段就是长期赖账、借钱不还,他们在将借款挥霍一空后开始躲债,有的甚至在借款人索要时对其殴打、辱骂。因此,在借款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尤其是对不熟悉的借款人,应多了解他的品行、还款能力等,切不可听其片面之言而上当受骗。
为了获得出借人的信任,很多借款人还会找有一些收入稳定或信誉较好的人作担保。作为担保人,也应充分了解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否则,在被担保人不能还款时自己会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四)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
根据借款形式的不同,借款合同有不同的诉讼时效。借条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适用20年的最长期限,即自借款之日起20年内债权都能得到法律保护,期间出借人主张的,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注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为自约定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期间出借人主张债权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从最后主张之日起重新计算。因此,超过双方约定期限借款人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应及时催收,提醒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尽快还款。如借款人存在不讲信用、赖账情形的,出借人还应保存催收证据,如通过电话录音或短信等方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应提供借款人的详细住址,以便送达传票,借款人有意逃避、难以送达传票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
在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根据生效判决书对借款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借款人有意转移、变卖财产的,出借人还可以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范文四:民间借贷,利息如何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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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如何算合法
没有约定利息,不能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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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先生向林女士借款10万元,言明一年内付清。2015年9月1日,已经逾期半年,刘先生却未能还款。林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支付本金,以及一年借期内的利息。
刘先生虽承认自己违约,但拒绝承担利息。法院也以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为由,驳回了其该项诉讼请求。
【点评】相关规定指出: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约定利息过高,小心两线三区
【案例】2014年5月,胡先生向肖先生借款时,约定月利率为25‰。一年到期后,胡先生只支付了借款期内的全部利息,肖先生遂在2015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胡先生返还本金,并按约定支付逾期后的利息。
法院判决:肖先生返还胡先生本金,已付的部分利息不予调整,未付部分的年利率降至24%。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对利率划出了“两线三--------------------------------------------最新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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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两线”为:年利率24%以下和年利率36%以上。“三区”为:年利率在24%以下的,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效。年利率在36%以上的,属于“无效区”,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有权拒绝给付,出借人不能获得胜诉权,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事后不得要求返还。
本金扣除利息,只能据实认定
【案例】2015年4月,赵女士向高先生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为半年,年利率为24%。
以此计算,赵女士在借期内应付的利息为2万元,高先生当即从本金中扣除2万元,实际付给赵女士18万元,却让赵女士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
赵女士到期后未能支付本息,高先生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肖女士按18万元支付本息。
【点评】虽然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应当认定为本金。但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只能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利息计算复利,应当区别对待
【案例】邓先生向黄先生借款50万元时,曾约定年利率为24%。到期后,邓先生无法偿付本息,黄--------------------------------------------最新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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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要求其在本金50万元的基础上,加上12万元的一年利息,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年利率仍为24%,并约定延期半年。
再次到期后,邓先生拒不支付本息,黄先生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所涉12万元不得计算复利,即不得利滚利。
【点评】相关规定指出: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超过年利率24%,重新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在借款期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此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多种情形并存,不得超过限额
【案例】陈先生向徐女士借款100万元。徐女士提出借期一年,年利率为24%,如果陈先生不能如期归还,则从借款之日起,以年利率20%加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陈先生答应了,并将之写入借条。可时至2015--------------------------------------------最新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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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陈先生也无法返本还息。但法院并没有按照
双方约定,判决陈先生支付违约金。
【点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答复:“出借人与借
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
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
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
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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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民间借贷利息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关于利息的三点重要问题:
(1)约定的合法利息是多少?
《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下:
年利率24%(含本数)以内的利息有效,受司法保护;
年利率24%至36%(含本数)之间的利息为自然债务,当事人可以自愿给付,司法不予干预;
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为无效,即使给付了也可以请求返还。
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守上述利率标准,依法、合理计收利息。
⑵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怎么处理?
《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
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这就是告诉我们,没有约定利息的不支持利息。自然人间利息约定不明不支持。除自然人外利息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综合情况酌情确定利息。这条有两个大问题,一是出借人需举证证明以往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地类似情况通常利息是多少;二是法官的权利很大,可在0—24%之间确定利息,自由裁量的范围很大。
⑶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是指出,本条明确了有约定的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情况。有约定的利率最高不超过24%;借期内或逾期利率都没有约定利率的可以按6%主张;借期内有约定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可以按借期内利率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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