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销合同本身是否有约定管辖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的,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3、购销合同履行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
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
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
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
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
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
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
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
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
定为准。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
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
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
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法第3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条还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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