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销售人员,应当学习一点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如果不懂得法律,不懂得合同条文中隐藏的内容和用意,实践中很有可能落入别人设好的陷阱。目前,在民事活动中追求的是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的活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国家不会过多的进行干预。因此相对来说,从某种意义上讲,合同只要签字或者盖章,就具有法的效力,虽然效力的范围仅存在于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之间。
法律最基本的功能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规范人们之间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按照内容,可以把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具体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给人们如何去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程序法规定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程序。《合同法》属于实体法,具体规定了什么是合同,如何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出现什么后果等内容。
但实际操作中,即使把《合同法》中所有法条内容倒背如流,操作中仍然很难规避合同中的法律陷阱。就像盖房子一样,拿一张建筑师证书容易,但真正想要建造出漂亮的房屋,需要的还是实践中的经验。书本上的知识与实践操作差距很大,而且今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还会有越来越多法律风险潜藏在合同文本中。所以今天我主要从诉讼角度跟大家讨论一下购销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规避问题。
首先,是合同主体问题。合同主体也是合同的相对人,签订合同的主体,应当具有合同资格。表现在购销合同中,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就应当有委托授权并加盖公章。当然,如果代理人没有合法的授权,但有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则对于相对方可以表见代理作为抗辩理由,此代理的后果还是由盖合同章公司承担。因此,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为了规避不该出现的法律风险,一方面要对盖章单位进行审查,确定此单位真实存在(从工商注册登记表中可以查询到);另一方面,确定盖章单位确实有履约能力。例如,从一个单位独立出去的机构,为了能够签订合同,以其原单位的名誉谈单,后加盖自己的公章。后来由于履约能力不足,这家机构无法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相对人即使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但此单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就是对合同主体产生错误认识的后果。
其次,应当注意管辖权问题,管辖权是律师最为关注的,在诉讼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如果管辖权在自己一方,则便掌握了对自己有利的诉讼资源,这也是当下中国法制的现实。在购销合同中,管辖的确定主要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确定范围主要有合同的签订地、合同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再者,要正确认识合同的性质,在购销合同中,有时不单单是产品的出售和购买,有时加工一方要根据对方的特别要求定制产品,此时的合同应当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对加工承揽合同来说,诉讼管辖地区应该是加工承揽地,与单纯的购销合同确定管辖是不一致的。
另外一个是定金与订金的适用问题。定金是担保法的概念,是一个担保条款,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条款,则付定金一方在违约时无权要求退回定金;而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负有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订金的作用是一种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因此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或者解除,订金是要退还的。
还有一个方面,违约责任的规定问题,在合同中,最好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做具体和明确规定。因为现行法律没有法定的违约责任,现在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然如果规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主张减少违约金;如果不主张减少,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会主动减少违约金的适用。
很多人认为,合同法应当是为了保障合同的正确履行,如果得不到正确履行,则应当保护自己的公道正义。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因为诉讼中的一条根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一种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所以有了客观事实,要成为法律事实还要能够有证据证明。合同文本是一种证据,合同的条文是一种切实的书证,用书面的内容证明事情的发生和存在。因此,从根本上说,签订合同不仅仅是为了合同的履行,也是证据的保存。合同条文应当对主要问题做相对细致具体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验收标准的规定、违约责任的规定、纠纷的解决方式等等。
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内容之一,具有合同效力,合同的公章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内容不同,则以法定代表人签字为准。
一个好的法律顾问在设计合同文本时,主要侧重的是用合同条文来约束对方不能违约或者违约成本过高,无法违约;而不在于合同条款的多少。有时高手制作的合同条文看似拙劣,实则背后潜藏陷阱,这就需要各位在实践中仔细体味和历练了!
一般来说,物流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签订物流运输合同时的法律风险
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指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由于履行合同过程中会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出现,所以合同条款务求做到合法完备。而现实中,经常出现由于物流企业拟订合同条款不够完备精确,导致法律风险的产生。比如一家物流公司的业务员在和客户谈妥交易条件后,签订了书面合同,但由于该业务员的疏忽,没有发现客户把合同中物流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改成了“全额赔偿责任”。后来物流公司违约引发了理赔纠纷,因责任形式被篡改而使得其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 律师支招:物流企业在业务产生时,应签订完整的书面物流合同,必须写清当事人的详细情况,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备情况,保证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准确性。一定要特别注意审核免责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防产生法律纠纷时出现权责不明的情形。由于物流企业是承运人,客户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移到承运人身上,因此,当发生上述权责不明的情形时,物流企业往往负担着较大的举证责任,一旦举证不能,物流企业将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同时,物流企业每天都会签订大量的运输合同,不可能每个合同都临时拟定,为了工作的便利,会根据运输货物种类、运输方式等其他因素的不同,分类制定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物流企业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若是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时,应当对该文字条款采用特别的处理方式,如印刷字体加粗、加大或者用鲜艳的颜色标出,必要时可以要求工作人员口头上给对方加以提醒说明,保证自己尽到足够的提醒义务。若后来发生合同纠纷,对方托运人则不能以格式条款对自己不利或者自己未注意为由进行抗辩。
二、意外事故带来的风险
意外事故是产生运输风险最常见的原因。比如物流企业经常会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理赔风险,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物流企业后,物流企业因管理不慎,导致货物灭损,引发赔偿纠纷等等。总之,这些风险有天灾,也有人祸,可预见性较低,却往往对物流企业造成较大损害。
● 律师支招:首先,物流企业自身要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经常检验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降低“人祸”发生的可能性。其次,要对企业或者运输货物及时投保,以防止非人为因素导致价值较高货物受损时,企业遭受巨额赔偿,从而降低“天灾”发生的可能性。
三、因他人诈骗带来的风险
有的物流企业在接收客户交运的货物时,没有仔细检查货物,客户又故意隐瞒货物自身存在的瑕疵。而在物流企业交货时,往往因为分不清货物瑕疵是何时何因出现的,从而蒙受不白之冤,可能引发法律上遭受赔偿之诉的风险。例如某托运人将一批旧电脑用装新电脑的纸箱包装后,按新电脑的价格报价并交了保价费、运费,承运人接货时只核对了数量就出发上路了,途中被盗,收货人索赔。尽管承运人后来得知这是一批旧电脑,应按实际价格赔偿,但苦于没有证据证明。最后承运人不得不按托运人的报价进行了赔偿,遭受了不应受到的损失。如果当初承运人在接货时审慎些,即使是抽样核对一下货物是否与合同描述的一致,也不致于出现这种局面。又如某公司向辽宁轮胎厂购得汽车轮胎130套,双方约定由辽宁轮胎厂代办托运。同年6月,辽宁轮胎厂办理了托运手续,收货人为某公司。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当日,向收货人发出领货通知。后有人自称是收货人的员工,现代收货人领货,但代领人说由于匆忙来不及开出单位证明,要求承运人电话核实,于是承运人掉以轻心地交货了。结果后来收货人来电要求收货,未果诉至法院。由于承运人未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收货人已收货而不得不承担了违约赔偿责任。
这两个案子有可能都是一个陷阱,但如果承运人在接货时多些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做了该做的工作,即便有许多这样的陷阱,笔者相信承运人无论如何也是不会掉进去的,至少可以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
● 律师支招:1.物流企业在接货时必须认真核对接收货物的名称、数量、现状是否与合同一致。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到承运人。一般情况下运输合同在货交承运人时只能靠承运人去核对、辩别货物在交付时的状况,如果承运人忽略了这个环节,则可能面临一个极大的违约赔偿风险。2.物流企业在交货时必须严格核对收货人的身份是否与合同上的收货人一致。如合同上的收货人是个人的,在审核收货人时则应要求其出具身份证,如合同上的收货人为单位则应出具单位证明收货,如为委托收货的,则应出具收货人委托书,否则,货物被冒领了,承运人会面临承担违约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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