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 销 合 同
供方(甲方):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楚雄州武定县
需方(乙方):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
产品名称 牌号商标 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t) 单价(元) 金额 供货时间
合计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质量以需方验收合格为准;
技术要求标准由供方提供,需方确认;若需方提供图纸的,按图纸及设计院要求为准。
三、交货地点:落地交货,由供方负责卸货。(注:楚雄州武定县狮山镇大平子)。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需方没有确定运输方式的,由供方选择适当的方式运输至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前发生的运输、保险、装卸等风险和费用由供方全额承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无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出厂标准,包装物不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异议:
1、供方应按照需方的合同技术参数进行供货,货物到现场后以需方验收结果为准。
2、若所交货物与需方要求不符的,需方有权退货,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全额承担,并赔偿需方相关损失。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1、供方向需方交付完按合同约定的全部设备到需方项目现场并验收合格,同时出具由税局监制的本次付款同等金额的收款专用发票及全额增值税发票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80%,大写:(即人民币 元)。
2、供方所供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无质量问题,经供需双方签字认可,供方出具由税局监制的本次付款同等金额的收款专用发票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大写:(即人民币 元)。
3、合同总价的5%大写:(即人民币 元)留作质保金,待设备正常运转一年后,供方出具由税局监制的本次付款同等金额的收款专用发票后,需方支付给供方。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无
十、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当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15日内给予答复,并签订书面的变更或解除协议。
十一、违约责任:
1、供方须严格按合同要求供货,供方不按时供货,每迟交一天按总货款的1%扣减;迟交货超过30天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方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2、供方不能供货应提前 天通知需方,尽量减少由于不能供货所造成的损失,需方保留向供方索赔其损失的权利。
3、需方应按合同要求向供方支付货款,不得拖延,需方付款每拖延一天,加收应付货款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2%。
4、其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提交昆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请在15日内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1、单价含17%的增值税,增值税发票必须合法,如出现问题,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
2、供方所提供的设备因制造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供方承担一切责任和相关费用。
3、供方负责对所供设备的指导安装,费用已经包含在总价中。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质保期满,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事项后终止。
5、本合同一式六份,需方执四份,供方执两份。
6、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
单位名称(章):昆明太石经贸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昆明市苏家村36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0871-3816290
开户银行: 富滇银行昆明银光
帐 户:917021010000733361
邮政编码:650041 需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户银行:农行武定县支行
帐 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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