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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订于( )年( )月( )日,甲方( )(以下称为“卖方”),主要营业地位于( );乙方( )(以下称为“买方”),主要营业地位于( );
鉴于此,合同双方合意达成以下条款:
前言:买方明确接受和同意,本合同包括基本加工技术、专有技术以及技能和经验的转让。因此,卖方应当负责基本技术方法的培训。
第一条 合同的标的
本合同的标的为附件一所列的( )的交付(以下称为“设备”)和附件二所列的加工技术的转让(以下称为“技术”)。
第二条 约定价格
1设备和技术的价格为FOB( )港条件下,以( )货币( )的推算价格。
2上述价格包括了设备和相应附件以及附件一所列明的零部件的价格。合同期间该价格不因任何因素而变动。双方均认可该价格包含为将设备进行空运所需的装载费用和按同类设备的通常标准进行出口所需的包装费用,即为出口交货价。买方自设备在( )港装运时起承担保险费和运费。
3开立信用证的费用,如在买方国银行开立,由买方负担;如在卖方国银行开立,则由卖方负担。其他可能发生的与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引起该费用发生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条 交货条件
1设备的交货术语应为国际商会所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的FOB()港条件。
2卖方应将设备交送给买方所指定的空运承运人进行装运,并送至买方指定的航班( )。装运日期应由双方达成一致并以另以书面方式确定。空运运货单的日期被认为是装运日期。
3在装运设备的飞机起航后,卖方应以传真方式给予买方关于飞机起航的通知,这一通知应尽快进行,最迟不迟于飞机起航后( )小时。买方应将设备在买方国进口结关事宜在最早方便时间通知卖方。双方应在此后不迟于( )日内确定设备的安装日期,包括培训及技术转让的日期。
第四条 所有权与风险
设备的所有权和损失的风险应自设备已安全承载于( )机场买方所指定的飞机上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第五条 付款条件
1买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价格,通过以下方式履行付款义务:
a) 约定价格的( )%按照附件三的规定作为预付款由卖方银行担保见票即付。
b)约定价格的( )%以不可撤销的、不可分割的、保兑跟单信用证方式通过( )( )银行支付。
c)约定价格的( )%在设备通过安装测试并与技术一同被最后接受之日起( )日内支付。
2信用证具备以下文件时可以支付:
a) 商业发票一式()份。
b) 装箱单一式()份。
c) 已测试组件被预先接受的文件。
d) 货运单据。
e) 发给买方及其代运行的传真或电子邮件中包含下述装运数据:装运日期、装箱号码、毛重、净重、装运费、货物据以发运的代运行位置号码,以及空运运货单号码。
f) 工厂证明与信用证的提交,()份。
3如果买方不能遵守关于交货的期限,卖方有义务立即将发生的任何迟延通知买方。
4卖方应于货物装运完毕指示立即将( )份发票按合同编号邮寄至买方所在地。
第六条 担保
1卖方保证:
a) 设备将适用于任何常规用途和买方所预期的任何特殊用途。
b) 设备符合合同的详细规定,和/或满足合同的要求,在工艺、人工、原材料和零部件上没有任何缺陷和错误。
c) 设备具有生产附件二所述的( )的适当功能,以及,
d) 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详细说明和图纸、技术指导和培训,应当充分并且没有缺陷和错误。
2前款所述项目的保证期为合同的最后接受文本签字之日起( )月。
3上述担保基于以下协议内容:
a)在任何原材料、部件和附件中发现卖方担保范围内的错误或缺陷,卖方应负责将缺陷物更换为合格品,并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的CIF条件发送到买方目的地。可能被更换的部分仍然为卖方所有,交卖方处置,以FCD运至卖方所在地。
b)本保证内容不包括材料的常规损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由于其他任何卖方无法保证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本保证亦不适用于因买方对设备管理不当所引起的损失或错误。
c)如果卖方和买方就引起某种缺陷或错误的原因无法达成一致,合同双方在此约定将该缺陷或错误发生的原因交由一委员会决定。该委员会由卖方和卖方分别指定两名专家。缺陷或错误被发现后立即或在( )个工作日内,委员会应当开会,并由上述两名专家共同指定第三个成员作为委员会的首席委员。委员会所作出的结论对合同双方产生拘束力。
d)自争议产生之日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引起争议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承担。上述委员会应当自首席委员指定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立即召开会议,开会地点由首席委员决定。
e)卖方接到买方关于某种缺陷或错误的通知之日后,有义务在( )日内采取一切措施消除缺陷。
第七条 零部件
1 零部件由附件一列明,并已包括在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价格中。
2 在合同有效期内,卖方应当依买方的请求,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买方供应更多零部件,以满足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正常运行的需要。
3 在本合同期满和/或合同终止以后( )年后,卖方保证向买方供应所需的零部件。
第八条 启动和将设备投入使用
买方按卖方要求将场地准备适当后,卖方专家和买方员工共同完成启动和将设备投入使用的工作。这一工作应根据卖方的说明书在买方工厂进行,为期大约为( )个工作日。
第九条 人员训练
关于设备的操作、系统运行、维护保养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由卖方在买方所在地进行。所有食宿及其他费用均由买方负担。关于技术指导和培训的细节问题由双方另外商定。
第十条 设备的验收
1 卖方必须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技术参数。设备在装运前的所有测试和测量工作都应在卖方工厂完成。
2买方的最后接受应根据全面的功能测试、启动和投入使用、并进行完整的演示,在买方工厂做出,且应为此目的作出完整地说明。( )过程将由卖方专家和买方人员共同进行功能测试。
3 所有旅行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食宿及其他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一条 文件
1 卖方向买方提供以下文件:
a)机械图纸
b)线路图解
c)完整的设计和安装图纸()份
d)技术手册()份
e)操作人员手册()份
f)系统运行指导手册()份
g)维护指导()份
上述文件包括设备的所有部件,并应在设备安装之前提供给买方。
2 除上述文件外,若买方在规定应转移的技术范围内提出合理请求,卖方应进一步向买方提供其他技术性文件。
3 卖方在设备安装之前,进一步向买方提供买方操作设备所必须的附属设施清单。
第十二条 交货和/或场地准备的迟延
1如果因卖方的过错导致交货日期未得到遵守,卖方将向买方支付约定的迟延交货违约损害赔偿金。迟延发生的前()周的每周,迟延交货违约损害赔偿金按下述价值的()%的比例支付:
(i) 迟延交货的货物价值,以及
(ii) 卖方已向买方交付,但因交货迟延导致可能无法投入使用的那部分设备的价值。
迟延发生的前( )周以后的每周按上述价值的( )%支付。
双方同意这一约定的违约损害赔偿金不超过上述价值的()%。
约定违约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不包括买方就卖方交货迟延所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和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若此种违反预定日期的交货迟延持续达( )周,双方应就此进行磋商以谋求令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若迟延持续时间超过()周,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 因场地准备而发生的迟延
如果卖方已就设备备妥待运事宜通知买方,而因买方场地未准备妥当造成迟延,则本条第一段将同样适用于买方。
第十三条 物质设施条件
买方担保提供充足的物质设施条件,合理地清理和安排全面符合合同的一应要件。买方自合同签字之日起()日内向卖方邮寄关于买方于备安装设备的场地的详细图纸。若买方发现图纸中存在任何瑕疵,卖方应立即向卖方通知此种瑕疵的存在,否则视为卖方已经认可了该图纸。
第十四条 设备利用
买方保证买方将该设备专用于()的内部制造。买方进一步保证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未经卖方的书面同意,买方都不得将此设备用于复制、转售或再出口中一种或几种用途。
第十五条 系统尺寸和重量规格
自卖方收到第13条所述文件之日起( )日内,卖方向买方送交设备的详细图纸、该设备的重量说明、包括详细的安排,以满足安装所需。
第十六条 责任免除
凡因本合同以及依据本合同提交的其他任何文件中任何陈述的不精确或者因违背其所作的保证或担保而导致的损失、法律责任、费用、税金、索赔、优先权以及其他任何义务,卖方对买方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解除合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故意、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对本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均构成违约。在任何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若另一方就此事提出书面异议,并且该违约情形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救济,异议方在任何时候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合同缔结后,若发生了在合同缔结之时无法预见、不可避免、超出当事人控制能力的异常情况而导致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的不履行,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责任。合同当事人在此认定下列因素为不可抗力:战争、内战、战斗、动员;暴乱、封锁、罢工或封厂,以及影响当事人企业的其他情况——只要在这些情况下,根据被广泛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当事人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产生和停止之时立即或最迟在( )个工作日内,将事故的发生和停止情形以传真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以书面方式加以确认,同时将有权当局出具的实质证据提交给对方当事人。
3 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内,合同义务的执行条款将延长至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延误期间经过。
4 若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 )天,合同双方应进行磋商,以寻求满意的解决方式,如果在磋商开始后( )周内或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周内,双方不能就解决方式达成一致,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 仲裁
合同当事人之间所有可能产生的、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争端、分歧或者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均应依据《关于( )( )( )的贸易仲裁协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员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适用法
本合同,包括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在内的所有事项,若在( )仲裁,适用( )法;若在( )仲裁,适用( )法。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于收到所要求的批准书和协议书之时,有义务将此内容通知对方。
双方应将合同生效时间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二条 文本
本合同以英文写成,一式两份。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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