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家庭在购房前应向售房单位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领取购房用的有关统一表式资料。(2)职工家庭购房必须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职级人、工龄人,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由单位出具《工龄证明》和《职级证明》。(3)售房单位根据职工家庭提供的证明等文字资料,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规定,核准后把有关信息输入电脑,计算出职工家庭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经购房人确认和选择付款方式后,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4)购房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持《购买公有住房付款凭证》和现金到售房单位的开户银行(指定的建设银行)付款。(5)购房人付款后,由售房单位向购房人出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6)购房人至房屋所在地区县交易中心缴纳土地收益金和有关税费,按规定办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已购公有住房职工家庭购买新套配的公有住房时,新配房购房款和原已购公有住房退房款均由新配房产权单位,以套配当年的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同口径计算,退房款由配房单位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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