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是以信托投资公司为载体(SPV),即SPT型的银行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
二是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载体的非银行类资产证券化模式。
以上两类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SPT型的银行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适用如下法律法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
非银行类的资产证券化主要适用《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
- 1)实体资产证券化
- 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 2)信贷资产证券化
- 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 3)证券资产证券化
- 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 4)现金资产证券化
- 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