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那么遗产纠纷案中,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人, 是不是只有被迫选择参加共同原告或者放弃继承权呢?”:你说的还不对,应当是:
(1)如果有没有过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法院会通知他,他在接到通知后,如果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就不再被列为当事人。这种情况下当然诉讼费也与他无关了。
(2)如果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法院就肯定将他列为共同原告,不管他愿意不愿意。
(3)也就是说:“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人”:有两种自由选择的权利:或者是放弃继承、不再参加诉讼;或者是不放弃继承、作为共同原告。
注意:这时法院会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为原告,除非他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此时,不存在什么“被迫”不“被迫”的问题,只存在他如何“自由”选择的问题:他不是“被迫”接受什么,只是必须作出自己的的选择,但这选择放弃或不放弃的权利是自由的。
2、“这种情况下诉讼费如何分摊呢?”:不一定。
(1)如果他选择放弃继承、不参加诉讼:诉讼费就与他无关了。
(2)如果他选择不放弃继承权:就只能被列为共同原告,如果原告方完全胜诉:诉讼费会由被告承担;如果原告方败诉:他会和其他原告共同分担全部诉讼费;如果原告和被告各有胜负:诉讼费会由原被告双方分担:他也会承担一部分诉讼费。
3、遗产纠纷,如果不想得到遗产:就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不参加诉讼;如果还想得到遗产:就应积极应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只要不放弃,法院就必须让他参加诉讼,一般是当做原告来参加,但是如果自己不去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一个朋友做代理人去。这样法院就会依法判决分得部分遗产。不参加诉讼显然是不合适的。
第二,诉讼费一般由法院酌定分配,没有多少钱。
对于遗产纠纷,最好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客观表达,这样不伤和气,也可以维护自己权益。
1. 公布2. 法(民)发〔1985〕22号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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