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违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有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09年1月1日生效)第四十条规定: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也就是说在使用时如有不一致的内容,就不能按照《意见》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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