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18日,经国务院授权批准,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颁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关于股份制经济的法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4月,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统一管理,中国证监会是其执行机构,依法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5~6月,国务院、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等股份制企业试点规范化系列文件。其中由国家体改委在1992年5月15日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章文件,它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及组织结构作出了具体规定。至此,大陆股份制发展和证券市场统一监管的法规确定与组织机构建设的有关措施规范正式确立,并在以后的实践中逐步发挥出了其重要作用,基本上改变了我国股份制建设和证券市场管理上的政出多门、力量分散、制度薄弱的状况。
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订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公司法修订案第一次正式对股份公司有关方面做出了规定。可以说它同时是最早的有关股份公司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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