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代表大会举行期提出的,即是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即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建议,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建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负责办理代表建议的机关组织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经交办机关同意,少数复杂的问题可以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原办理机关、组织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要区别在于:
议案是法定机关和法定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人大代表应当主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下列情况不应当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没有实际内容的;(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撰写议案、建议注意做到“三点四性”。所谓“三点”,即点出问题(现象)、点出原因、点出建议(对策)。所谓“四性”即强调问题(现象)的重要性(或必要性)、普遍性、紧迫性和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或可操作性)。
地方人大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必须在工作实践中改进监督工作,努力提高监督实效。 一、要始终坚持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规定的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的根本保证。因此,县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过程中,注重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县委领导,围绕党的工作大局确定监督工作重点,使人大的监督工作与党的中心工作合拍;坚持每年向县委汇报人大工作,凡遇重要决定、重大监督活动主动向县委请示报告,事先取得县委同意和支持;在遇到重大问题自身难以解决时,能及时向县委反映,依靠县委协调关系,排除阻力,提高监督效果。 二、要突出监督重点 人大行使监督权应有量的控制,不能事无巨细,胡子眉毛一把抓,否则监督难以取得实效。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监督大事的原则,监督的主要内容应该是本行政区域内那些带有根本性的、长远的重大事项。一方面既要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度,从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中确定监督的重点;另一方面,又要考虑政府工作的承受度,把握好轻重缓急,掌握好适当的量,重点要放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上,放在“一府两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上,抓准几个突出问题,化力气、下功夫,一抓到底,使之出成效。在监督工作中,对于某一项监督内容也应紧紧抓住一两个重点问题,切忌面面俱到,否则难以深化,会影响监督的实际效果。 三、要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 监督与支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是支持寓监督之中,两者往往融于一体,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人大机关与行政、司法机关的根本任务、目标的一致性。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目的,是使它们的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意志和要求,人大实施监督的过程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给予支持的过程,不能片面认为是对“一府两院”错误行为进行监督。因此,人大在监督过程中,要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和联系,取得彼此信任、相互理解,对它们的工作,只解难而不作难,参与而不干预,支持而不代替,肯定正确的行为,纠正失误的做法。对于“一府两院”具有开拓性的改革举措,要予以充分的支持;对于人民群众的要求,也要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经“一府两院”主观努力仍解决不了的,要支持、帮助“一府两院”向人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使之取得理解和谅解。只有这样,人大的监督工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四、要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 在监督工作中,要处理好常规工作与创新工作的关系,一些行之有效的常规性工作,要坚持做好,并且要进一步予以深化。但不能仅仅满足于这些常规性工作,在实践中要善于运用创造性思维谋划工作,在原有经验的基础上有新的见解、新的突破。近几年来,我们在拓宽监督渠道、拓展监督领域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把事后的监督扩展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把单纯对事的监督扩展到对任命干部的执法、工作和廉政等情况的全方位监督。实践证明,以创新精神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更能体现监督的力度和实效。因此,在履行职能中,要不断探索人大工作的新路子,凡是法律规定的要大胆做,对人大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律规定又不具体的,也要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只有这样,才能使人大工作取得新的进展,监督的实效才能进一步得到增强。 五、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监督的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者的自身水平,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依法监督的能力是提高常委会监督质量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县人大常委会突出抓了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加强了常委会和机关的各项制度建设,规范了工作程序,并注意发挥非驻会委员的作用。由于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因此,在监督中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这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的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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