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意见书
被监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提出如下监督意见:
1、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2、立即委托有水质检验资质的机构对水质进行检验;
3、15日内配备水质消毒设施,如二氧化氯发生器等,对水质进行消毒处理;
4、15日内配置浊度、色度、ph以及二氧化氯余量检测等仪器,开展水质日常性检测。
5、立即组织供管水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合格证明以后方可上岗。
被监督人签收: 赣榆县卫生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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