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国务院已经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程序。①作为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土地管理法》在保护耕地、促进城市化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土地管理法》所坚持的国家主义立法思维及重管理效率、轻权利保障的立法理念已使这部法律严重滞后,目前已经无法满足中国土地管理科学化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修改《土地管理法》可谓正当其时。一、现行《土地管理法》的弊端从总体来看,现行《土地管理法》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主要弊端。首先,从立法理念和法治基本原则层面上看,《土地管理法》所体现的国家主义立法思维及重管理效率、轻权利的立法理念不符合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不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由于《土地管理法》严格禁止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造成了集体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产权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从而妨碍了农民集体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最终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再加之《土地管理法》规定新增建设用地都要通过征地转用程序,而征地补偿标准却基本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地价标准,补偿范围和标准均由政府单方决定而不是通过公平的市场机制来决...... (本文共计5页) [继续阅读本文] 赞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该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户注册
投稿取消
文章分类: |
|
还能输入300字
上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