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二)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呵呵,讨厌的条款,就是人家(不知道这个事业单位的大股东到底是谁人家)不要你了还不让你说,欺人的条款,说白了就是要克扣了你的工资还让你自己滚蛋呗!
你好!
表面看似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其实是从另一个方面对我们个人的保护,举一个小例:你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条款明确了合同时间是一年,如果你单方面辞职的话,用人单位会提出许多苛刻的条件,这是约定,你必须遵守,但出现了二十八条的事项,你辞职则不受苛刻条件的约束,即主动权在你手中,走人前你仍可享受应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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