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垂直上管,减少地方党政的直接干预。
加大“为官不为”行为的问责力度。对于党员干部,有违纪苗头和倾向的,抓早抓小,进行函询谈话、纪律诫勉;涉嫌违纪的,启动纪律审查程序,进行初核立案调查,经查属实的,首先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依据该办法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进行组织处理。对查处的“为官不为”典型案例,将及时通报曝光,切实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督促各级各部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整治“为官不为”行为,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将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把整治“为官不为”行为列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重点考量各级党委是否把整治“为官不为”行为列入议程作出部署安排,是否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是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是否对存在的“为官不为”行为按规定要求作出处理,以严格的责任考核倒逼各级党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把各项规定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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