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法机关执法问责六条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针对当前政法机关执法活动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特执行本规定。
第一条 凡政法干警在执法活动中违反规定不作为,或存在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插手经济纠纷、越权办案等严重乱作为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凡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影响公正执法,滥用职权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凡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吃、娱乐、财物的,一律依法依纪处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依法依纪查处;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体罚虐待涉案人员、被监管人员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凡讯问、庭审、监管等执法场所没有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装而不用的,主要领导先停职再查处;没有按规定对执法行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一律按相关规定查处。
第五条 凡群众反映涉黑涉恶势力猖獗,查处不力,经查证属实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一律先停职再查处;为涉黑涉恶势力提供保护的,一律予以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凡违反规定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或者为各种违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各级政法部门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并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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