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局向我公司送达的《6261696475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431376638作出说明通知书》收悉,现针对成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诉中标供应商四川@@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
我公司认为,@@公司投诉并无事实依据,贵局应依法驳回其投诉。
一、关于@@公司认为我公司“业绩在政府采购网上未从查证”。
@@公司认为,凡是使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单位基本都是全国各地环保局,凡是政府采购这一系统都是财政资金都要公开招标及中标结果都要上政府采购网等,按@@公司的逻辑,凡是@@公司在政府采购网上找不到中标结果的单位,其业绩都是作假,这一说法纯属荒唐。
按@@公司的说法,基本上全国只有各地环保局在使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其他部门和单位则基本上没有使用。该说法表明@@公司连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用途的基本常识都不具备。实际上,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不仅是环保局在采购,其他部门和单位(如发电厂、港务局、钢铁公司、陶瓷企业等等)都在大量采购,并且前述部门和单位在采购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时大多未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当然其交易结果也无需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我公司就有大量的电力、钢铁等系统的用户。我公司提供的业绩也大多不是参加环保局公开招标产生,但不能就此推断我公司业绩作假。(@@公资采招@@号)招标文件(以下简称@@号招标文件)也并未规定只有参加全国各地环保局公开招标产生的业绩才视为有效业绩。
2、按照@@公司的说法,凡是政府采购都要公开招标,实际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多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此外,@@公司自行在政府采购网查询,并无任何权威机构(如公证机构)参与,其查询结果如何保证其真实性?
因此,@@公司认为其单方在政府采购网上无法查询到我公司的中标记录就武断推定我公司业绩作假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关于@@公司认为我公司“提供不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和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
依据上述说明一的阐述,环保局并非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唯一使用单位,并且公开招标也非政府采购的唯一方式,@@公司仍然认为只要我公司“提供不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和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则认为我公司业绩作假。这是@@公司在设定了一个错误的前提条件下,提出了一个错误的要求,并且推断了一个错误的结论。
@@公司在本次投诉中还要求在核实我公司业绩时,“如果该公司是与其他公司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则应提供与该合同相吻合的销售发票、银行进账证明及终端用户”。@@公司这一说法,既与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业绩核实的通行做法不符,也无任何法律依据。我公司如果涉嫌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才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或公安部门提供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进账证明及终端用户等全部资料。
@@公司以我公司业绩不实及未获得省级以上部门“重质量守信用证书”为由,曾于@@年@@月@@日向@@环保局提出书面质疑,我公司应@@环保局的要求,向该局提供了相关合同的原件。
经@@环保局审查,@@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属实。而现在@@公司向贵局投诉时再次强调我公司“提供不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和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这是该公司抱定了一个错误的推断反复无理纠缠。我公司的大量客户并非环保局,也非通过公开招标产生,因此自然不存在@@公司所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和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但是,不能认为未经公开招标产生的业绩就不算业绩。
我公司一直信誉良好,也欢迎投诉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去我公司的客户单位实地参观了解。@@公司一直坚持的只有通过公开招标产生的业绩才视为合法有效的说法,在@@环保局的@@号招标文件上找不到条款,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也找不到规定。
三、关于@@公司认为我公司是代理商而非制造厂商,所以,应由该公司提供与制造厂家鉴定的采购合同原件、进货记录、制造厂家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及银行进账说明。
我公司认为,@@公司提出的该项事由既无法律依据(说明二已有阐述),也与@@号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相悖。@@号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邀请》规定: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需提供投标产品EPA认证和产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提供产品生产厂家获得的IS09000认证;产品必须能与四川省环境监测站进行联网,提供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联网证明;提供生产厂家授权书原件及产品彩页资料。前述规定及@@号招标文件无任何条款要求提供代理公司与生产厂家的采购合同原件、进货记录、制造厂家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及银行进账说明等等。我公司已经在投标时就已经按招标要求提供了相关的资料,并且通过了审查。
综上所述,@@公司投诉认为我公司业绩作假,则应拿出具体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公司所附的《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全国和四川省政府采购网采购查询结果》、《四川@@公司网站主页》等并不能就此证明我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鉴于@@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贵局应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特此说明。
说明人: 四川@@公司
201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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