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
本市范围内个人居住房用于出租的为应纳税义务人。回
二、税率
个人出租答居住房屋,缴纳5%的税收。
三、纳税地点
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或“税收协税办公室”或各区县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房屋中介机构代为收取出租房屋税收的,应按房屋所在地向上述纳税地点缴纳税款。
四、纳税程序
1、纳税人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等资料,并填报《上海市居住房屋出租纳税申报表》,申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姓名、出租房屋地址、申报所属期及金额、联系方式等;
2、征收人员负责受理审核有关资料及申报表;
3、纳税人在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出租居住房屋税款后,领取征收部门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
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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