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履约保证金是中标人应招标文件要求而向招标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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