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法律规定:2017年10月1日实施,借条新的诉讼时效为
大伙儿都知道借条是会过期的。
迄今为止,借条的诉讼时效为,还款日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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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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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生效,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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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怎样,借款到期后,大家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就会丧失胜诉权,借款也就不受法律保护。
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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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起诉时,如果债务人由于下落不明等种种原因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主的诉讼请求也是会被法院支持的,也就能要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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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关于诉讼时效的新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新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是多久
1、普通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总则188条,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这是民法总则最新修改内容,同时删除了一年诉讼时效的四种情形:即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三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3、四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4、五年诉讼时效: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法27条)
5、六年诉讼时效: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
6、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范文三:诉讼时效新规定 诉讼时效新规定法官审案更居中
, , 年 , 月第 , 期 ,, , ,
城 市道 桥 与 防 洪
法律讲座
,, ,
诉 讼 时效新规 定 法官审 案更 居 中
上 海 市金 钟律 师事务 所 雷士国 律 师
; 法律讲座 , 院 荤
主持 :雷士国大律师 月 , 日公 布 了 ,
依据《 公司法》 规定 , 限责任公 司的注册资本 有 是
1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与原《 公司法》 比, 相 本法将原《 司法》 公 规定的注册 资本 实 缴 制 , 为认 缴 制 , 缴 的 出资 可 以在 两 年 改 认 内缴 足 。这样 的规定 , 一方 面有 利 于保 证 公 司 的资 本金与其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相适应 ;另一方面 , 又有法律 明确规定可以分期缴付 , 提高 了资金使用 效率。 同时对投资公 司的缴付期限还放宽至五年 内 缴 足股东认缴 的全部 注册资本 。新 《 司法 》 公 自 ,, , ,年 , ,日施 行 以来 ,就有 一 部 分 股 东 不 按 月 规定期限缴足出资额 , 试图以拖过规定缴付期 限逃 避 出资义务 , 如果对这些股东以时效 已过宽免他们 的责 任 , 违 背 了公 司 资本 充 足 的原 则 , 不 利 于 就 也 对其他足额出资 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 的保护 。
二、 当事 人 未 提 出诉 讼 时 效 抗 辩 , 院 不 应 对 法
诉 讼 时效 问题 进 行 释 明
?——? 戆
《 司法解 释》 第一 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可 以对债
权请求权提 出诉讼时效抗辩 ,但 对下列债权请求
2
( )支付 存款本金及 利息请 求权 ;二 )兑 付 国 一 (
债 、金 融 债 券 以及 向不 特 定 对 象发 行 的企 业 债 券
本息请求权 ;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 出资 ( 请求权 ; 四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 规定 的债 ( 权请求权 。
诉 讼 时 效 问 题 即 是 司 法 实 务 亟 需 规 定 的 问
讼 中尽管双方是平等的 民事主体 ,但事实上双方 不 是 处 于 一个 等量 级 。 于信 息 的不 对 称 , 姓 收 由 百 集 证 据 难 , 证 难 , 往 待 百 姓 将金 融 机构 告 上 法 举 往 庭 , 讼 时效 早 已超 过 规 定 期 限的 两 年 , 诉 如果 继 续 适用 原 有诉 讼 时效 的规 定 ,民众 的切 身 利 益 势 必
法律和出台司法解释应体现 中国特 色的社会 主义 本质 特 征 , 即维 护 最 广 大 人 民群众 的 根本 利 益 , 对 问题 的出发点 。这次 《 司法解释》 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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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 为 ( ) 和( ) 一 款 二 款事 由起诉不 受诉讼 时效 限止 , 较 好地解决 了有关债权抗辩权 的问题 ,体现 了司法 人文关怀 。 该条( ) 三 款主要指缴付 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
题, 又是争论较大的问题。 在 打 官 司过 程 中 , 告 方 往 往 注 重 实 体 , 原 即案 件 的证 据 收 集 、 理 和 归纳 , 整 主张 自己提 出的诉 讼 请求 。被告方在庭 审答辩 时不仅要 在实体 上抗 辩 原告方 的诉讼请 求 ,同时在程 序上意图击 垮原告 方 的诉讼请求 。 中最重要的一条 就是诉讼 时效 。 其 () ,诉讼时效在我 国法律上是如何规定 的。 《 民法通则 》 第一百 三十五 条 明确规 定 “ 诉讼 时效期间为两年 , 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 除了一 般意义上讲诉讼 时效期 间为两年 的以外 ,还有诉 讼时效期问为一年 的。《 民法通则》 第一百 三十六 条 规 定 :一 )身体 受 到 伤 害 要 求 赔 偿 的 ;二 ) ( ( 出 售质量不合格 的商 品未声 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 ( 付租金的 ; 四) ( 寄存财 物被丢失或者损毁 的。 ( ) 讼 时效期 间计算原 有法律 是如 何规定 的 。 ,诉 《 民法通则 》 一百 三十七条 规定 “ 第 诉讼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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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间从 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 算” 。 也就是人们通 常所讲 的保护 自己民事权利诉讼 时 效期 间为两年或一年 。法律界人士认为债权请求 权 以 财产 利 益 为 内容 , 具 支配 性 。 权 利 人 长 期 不 若 怠于行使权利 , 使法律关 系处 于不确定状态 , 会 不
,, ,
法律讲座
城 市道 桥 与 防 洪
,, 年 , 月第 , 期 ,, , ,
利 于 维 护 社 会 交 易秩 序 稳定 ,故 债 权 请 求 权 适 用
三 、 义 务 人二 审 或再 审提 出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法 院不 予 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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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规定。 甲向乙举债 , 若 甲偿债最后期限 为 ,, ,,年 ,月 , ,日,甲到期 未归还 ,乙必须在 ,, , ,年 ,月 , ,日之 前 书 面 通 知 并 以 邮局 特 快 专 递告知 甲必须偿债 ,或者 向甲住所地人 民法 院或 双 方 事 先 约 定 的人 民法 院 、仲 裁 机 构 提 起 诉 讼 或 者仲载 , 乙要 求 甲偿 债诉 讼 时效 在 形式 要 件 上受 到 法 律保 护 。 乙无论 是 书 面告 知还 是 提起 诉 讼 或 仲裁 均引起诉讼时效 中断 , 中断时起 , 从 诉讼时效期间 重 新计 算 。 问题 的关 键是 , 乙在 规 定 的期 限 内 , 既没
《 司法解 释》 四条 指 出 : 第 当事 人在一审期 间 未 提 出诉 讼 时效 抗 辩 , 二 审期 间提 出 的 , 民法 在 人 院不予支持 ,但基于新 的证据能够证 明对方 当事
人 的请求权 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 形除外 。 当事 人 未 按 照前 款 规 定 提 出诉 讼 时 效 抗 辩 , 以诉讼时效期 问届满为
由申请再 审抗辩 的,人 民 法 院不 予 支 持 。 《 民事诉 讼法》 第一 百五十一 条规定 : 二审 第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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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院应 当对上诉请求 的有关事实和适用 的法 律进 行审查 , 审既是法律审 , 二 又是事实 审 , 在二 审期 间 , 当事 人 可 以提 出 新 的证 据 , 一 步 陈 述 案 进 件 的事 实 ,法 院可 以对 一 审 未 尽 事 实 和 适 用 法 律
有书面告知 , 也没有提起诉讼或仲裁会得到什么结 果 。按照《 民法通则》 规定的基本原则 , 即一百三十 八 条规 定 “ 过诉 讼 时 效期 间 , 超 当事 人 自愿 履 行 的 , 不 受诉 讼 时 效 限制 ” 在 司法 实践 中 , 。 当事人 自愿履 行 的廖廖无几 , 大多数债务人在庭审中选择 已过诉 问题 进 行 审理 。 《 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 讼时效期间为由头 , 迫使法 院或仲裁机构 以诉讼时 效 否定 债 权人 的诉 讼 请 求 , 即实 体 利益 。这 也是 司 对 诉讼 时效 抗辩 权 的行 使 阶 段进 行 了必 要 的限制 , 法 无奈 , 即原 告 有起 诉 权而 没 有胜 诉 权 。 原则上义务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应 当在一审 中 ( ) 务人是否行使 , 法不应干预 。 ,义 司 提 出 , 审提 出 的 , 予支 持 。在再 审审 理过 程 中提 二 不 诉 讼 时 效抗 辩 权 本 质 上 是 义 务 人 的一 项 民事 出诉讼 时效抗 辩 的 , 民法 院也不应 予 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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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 人 权利 , 务人是否行 使 , 院的确不应 过多干预 , 义 法 此外 , 司法解释》 《 还有其他新 的亮点 : 法 院的不干预才能真正体现 民法上 的一项重要原 《 司法解释》对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 则, 即意 思 自治 原 则 。 思 自治 原则 的 功 能有 两 方 问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起算 , 意 即当事人约定同一债 面 :其 一 , 以 民事 权 利 抗 御 非 正 当 行 使 的 国家 权 务 分期 履 行 的 , 讼 时 效期 间从 最后 一 期 履行 期 限 诉 力 ; 二 , 当事 人 的 自由意 志 免 受 来 自其 他 当事 届 满 之 日起计 算 。 决 了我 国《 其 使 解 民法通 则 》 第一 百 三 人 的非 法 干 预 。 十七条只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点作 了原则性的规 在 庭 审 或 仲裁 中 ,只要 义 务 人 不 提 出诉 讼 时 定 , 而未对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如何起算 的空 白。 效 抗 辩 ,审 判 人 员 或 仲 裁 员 就 不 应 主 动 援 引 诉 讼 《 法 解 释 》 未 约 定 履 行 期 限 的 合 同 , 照 司 对 依 时效 期 间 的规 定 进 行 释 明 或 者 裁 判 。诉 讼 时 效 抗 《 同法 》 合 第六 十一 条 、 六十 二条 的规
定 , 以 第 可 辩 权 在 法 律 界 被 人 称 之 为 颠 覆 性 权 利 ,在 司法 实 确定履行期 限的,诉讼时效期 间从 履行期限届满 践 中并 不 是 所 有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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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 均 会 考 虑诉 讼 时 效 期 间来 之 日起 计 算 ; 能 确定 履 行 期 限 的 , 讼 时 效 期 问 不 诉 抗 辩 权 利 人 , 由 于没 有 及 时 出 台相 关 司法 解 释 , 但 从 债 权 人 要 求 债务 人 履行 义 务 的宽 限期 届 满 之 日 有些审判人员或仲裁员会 向义务人 释明诉讼 时效 起计算 ,但债务人在 债权人第一次 向其 主张权利 抗 辩 权 , 务 人 一 听心 领 神 会 , 来 形 势 有 利 于 主 之 时 明确 表 示 不履 行 义务 的 ,诉 讼 时效 期 间从 债 义 本 张 权 利 人 的 一 方 ,结 果 会 使 法 院 的裁 判 结 果 较 之 务 人 明确 表 示 不履 行 义务 之 日起 计 算 。 其不 主 张诉讼 时效 抗 辩权 的情 形 发生 根本 性 变 《 司法解释》 还对 除斥期 间 、 诉讼时效 中断 、 诉 化, 即直 接 导致 法 院对 权 利 人 的权 利 不 予 保 护 。 讼 时 效 中止 、 讼 时效 抗 辩 权 等 均 作 了规定 , 些 诉 这 令 人 欣 慰 的是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民 二庭 负 责 人 都 需 要 认 真 学 习 贯彻 。 对本 司法 解释作解 读时有一 段话讲 得非常精 彩 : 《 司法解释》 对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 的诉讼 时 “ 当指 出 的是 , 义务 人无 主 张诉 讼 时效 抗 辩 权 效问题 没有作 出规定 , 应 在 这是令人遗憾 的。 无效合 同 的 意思 表 示 的情 形 下 ,如 果 人 民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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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 对 诉 讼 所 涉请 求 权 的诉 讼 时 效 问题 一 直 是 困绕 法 律 工 作 时效 问题进行 释明 ,则无异于提醒和 帮助义务人 者的问题 , 亟待解决 。 逃债 , 违 诚 实 信 用 的基 本 原 则 , 有 违 法 院居 中 有 也 《 司法解释》 出台对 于统一 司法尺度 , 正高 公 裁判 的 中立 地 位 。 ” 语 中矢 , 得 透 彻 在 理 。 只 效 审理 案 件 , 护 当事 人 的 合法 权 益 , 护 社 会 交 一 讲 保 维 要 当事 人 一 方 未 提 出诉 讼 时 效 抗 辩 ,人 民法 院就 易秩 序 ,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必 引 保 务 不应 对 诉 讼 时效 问 题 进 行 释 明 。 起 我 们 高度 关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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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2016年新诉讼时效规定 诉讼时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1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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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009-三-52)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D(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第二条 (时效利益预先放弃禁止)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2010-三-52)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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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出该抗辩
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2009-三-52)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D(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第三条 (诉讼时效届满的效果)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
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009-三-52)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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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D(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09-三-52)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D(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第五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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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2010-三-52)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
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第六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除斥期间)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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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请求”中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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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009-三-5)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
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起诉中断)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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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视为起诉中断)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请求中断)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请求中断)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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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同意履行中断)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连带债权中诉讼时效中断)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011-三-5)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
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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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 (其他障碍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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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0-三-52)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
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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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本案适用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还是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史和新
本案适用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还是二年诉讼时效期
间/史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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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适用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还是二年诉讼时效期间
史和新
【基本案情】
原告林桦。
被告徐炉山、徐明山
两被告在承包302国道富阳南线工程C标一工区期间因向原告租赁挖掘机而欠
2000年10月,被告与原告达成书面还款协议,约定上述款其租金230000元。
项由被告分两期支付,最迟在2001年6月1日前全部付清,如被告能在2000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则其余30000元由其予以免除。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60000元。2002年9月29日,原告曾通过电话向两被告催讨余额欠款170000元,但被告仍拖欠不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两被告答辩称:向原告租赁挖掘机而欠原告租金以及2000年10月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等事实均没有异议,但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歧意见】
在本案件处理中,对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所欠原告的虽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租金,但双方另行达成还款协议后,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已经终结,双方重新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该协议又是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此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即二年。原告起诉未超过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欠原告的款项系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租金,双方事后达成的还款协议,仅是承租人应付给出租人租金数额、支付时间的约定,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不因此而发生改变,因此,本案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即一年。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评析】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以后,即发生一定后果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各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四种不同的情况:1、时效届满,实体权利本身消灭。权利人无权再接受原义务人的履行,否则构成不当得利,义务人可请求返还。2、时效届满,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仍然存在。义务人援引时效的规定,法院即不受理诉讼。但权利人接受义务人的履行,并不构成不当得利。3、时效届满,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均不消灭。只有义务人可依时效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权利人仍可请
求义务人履行,法院也不主动援引时效的规定,不依职权驳回原告的请求。4、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其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则不消灭。无论当事人是否了解时效的规定或是否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均应依职权查明诉讼时效问题,以保障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义务人在时效届满后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有权接受。 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的人予以制裁,从而使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如果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长期不行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当事人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这就是说,诉讼时效的主要作用,一方面可以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维持业已形成良久的社会经济关系,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另一方
眠于权利者”的一种惩戒,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面,诉讼时效制度也是对“
利。权利人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承受不到利益。从程序法意义上看,诉讼时效制度也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日期久远而产生举证困难,减少司法讼累。 法理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权利人不关心自己的利益,可认为他有放弃权利的意思,因而法律不予其强制性的保护。法律基于不同的权利规定有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四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之所以这样规定,或是因为时间过长不易取证,必须及时处理;或是因为纠纷的性质容易迅速解决。在租赁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因租金而发生纠纷,不仅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追索,而且当事人之间因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纠纷也比较容易解决。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表明承租人(被告)应付给出租人(原告)租金数额、支付时间等事项达成共识。该协议的签订并未改变承租人与出租人业已存在的租赁关系,只表明承租人延付了租金。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支付租金,也未在还款协议后支付所欠租金,又表明了承租人对租金的拒付。承租人(被告)的行为完全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规定相符。如果认为通过还款协议的签订可以将租赁关系转化为债务(欠款)关系,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完全多余,因为该条规定的其他三种情形均可“转变”为欠款纠纷。甚至其他法律规定适用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形均可“转变”为欠款纠纷。
【结论】
诉讼时效是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但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同的民事权利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本案中的还款协议是基于双方原有的租赁法律关系形成的,不能据此改变原存在的租赁法律关系,本案仍为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一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本案可以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为由,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外,本案还可以原告滥用诉讼权利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任何权利行使必有一定界限,逾越这一正当界限而行使权利,即为权利之滥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权利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而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其本质上是法律对私权行使的一种限制,体现了法律追求“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目标。制约和防止诉讼权利滥用已成为各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一种普遍做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权利滥用将导致失权、权利限制、行为无效等法律后果。本案原告在被告拒绝支付租金后,应当积极行使权利,
避免诉讼时效的超过。但原告在协议签订后,仍然怠于行使权利,造成诉讼时效届满。原告明知本案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已构成对诉讼权利的滥用,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作者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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