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合同法第94条
合同法第9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表现在~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而约定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其联系表现在:约定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作补充。比如约定违反合同中的任何一项规定~不论程度如何~均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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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能预见~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测。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可否预见~因人的认知能力不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各异~预见能力必然有差别。因此~不可预见~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作为判断标准。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表明某一事件的发生具有客观必然性。不能避免~指当事人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客观情况~指独立于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客观情况。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对不可抗力范围的原则规定~至于哪些可作为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一般说来~以下情况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比如~地震摧毁了购货一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需要订购的货物~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各国都承认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但有的国家认为自然灾害不是不可抗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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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在处理涉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2.战争。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罢工、骚乱~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4.政府行为。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发布禁令等~有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二、因预期违约
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所谓明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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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对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因迟延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并非就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解除合同:
(一)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所谓主要债务~应当依照合同的个案进行判断~一般说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应为主要债务。比如买卖合同~在履行期限内交付的标的物只占合同约定的很少一部分~不能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应认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有时~迟延履行的部分在合同中所占物质比例不大~但却至关重要~比如~购买机械设备~债务人交付了所有的设备~但迟迟不交付合同约定的有关设备的安装使用技术资料~使债权人不能利用该设备~也应认为是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二)经催告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
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定一合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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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催告债务人履行。该合理期间根据债务履行的难易程度和所需要时间的长短确定~超过该合理期间债务人仍不履行的~表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仍要债权人等待履行~不仅对债权人不公平~也会给其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四、因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迟延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迟延的时间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就将落空。通常以下情况可以认为构成根本违约的迟延履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过期限履行合同~债权人将不接受履行~而债务人履行迟延。2.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超过期限履行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比如季节性、时效性较强的标的物~像中秋月饼~过了中秋节交付~就没有了销路。3.继续履行不能得到合同利益。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其他违约行为~主要指违反的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十分重要~如一方不履行这种义务。将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该种违约行为主要包括:1.完全不履行~即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2.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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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比如~约定交付的标的物是一级棉花~但交付的却是买方根本无法使用的等外品。3.部分履行合同~但该部分的价值和金额与整个合同的价值和金额相比占极小部分~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无意义~比如~约定交付100吨钢材~只交付了10吨;或者未履行的部分对于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至关重大~比如~成套设备买卖~未交付关键配件~使交付的设备无法运转。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除了上述四种法定解除情形~本法还规定了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并不是说具备这些条件~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同时~法定解除条件~也是对任意解除合同的限制~为了鼓励交易~避免资源浪费~合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当事人要求~又必须解除的合同~不应解除而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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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合同法,第94条
合同法,第94条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条文及司法解释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条文及司法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如前所述,合同解除的条件为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
二、因预期违约
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所谓明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
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对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因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1)、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迟延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
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2)、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时, 债务人迟延履行、不需经催告债权人即可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此一项规定了两种情形。前半句规定的是定期债务。所谓定期债务,是指合同的履行期限对于债权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债务人不在某一特定时间履行,将会使以后的履行对债权人毫无意义,从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此情形,债权人无须催告即可解除合同。后半句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如果达到了使对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尽管法律在该处没有明确规定解除权,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此限规定取得解除权。
篇二:关于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关于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的解读
《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对于熟悉《劳动法》或者是熟悉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同志来说,应该都是比较好理解的。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出现,相对于整个《劳动合同法》的逻辑体系来说,显得比较突兀。笔者为此查阅了有关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解释得各种资料,但都没有对本条内容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笔者只好不揣浅陋,针对本条的字面文意进行以下理解。
一、第九十四条所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即“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的含义。
笔者认为,以上对九十四条适用对象的界定,至少可以反映出两个方面的含义:
1、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全文来看,判断《劳动合同法》基本
上是否认了个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从劳动关系上确认了企业与个人进行生产经营承包时用工的法律责任。
2、从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现状来看,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的情况普遍存在,我公司也概莫能外。因此,这种行为符合第九十四条的规制,建筑企业的违法分包自然也要承担第九十四条确定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违反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首先,我们能够确认这样一个法律事实,即企业需要为无资质分包的劳动者所受的损害买单,作为一直困扰建筑企业经营者、项目管理人员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给出了一个明确的依据。下面,具体谈一谈第九十四条所蕴含的法律责任。
第一,我们基本能够判断第九十四条属于民事法律范畴的法律责任。首先,在劳动法规的责任承担方式中,没有连带责任这样一种法律责任的形式,连带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所独有的一种形式。其次,更为明显的特征是与劳动者对应的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即法人单位,而个人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虽然从大的民法范畴来说,劳动法是属于民法范畴的,但我国的法律事实上是将民事法律和劳动法律分开的。
第二,个人承包用工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何承担,
按以上谈到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九十四条是属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那么,是不是对于企业存在的个人承包用工而言,就完全可以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而只是在劳动者
发生损害,产生纠纷以后就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还是应该按情况分别对待。
一种情况是,个人承包经营本身的行为并没有什么问题,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承包人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由企业与承包经营者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个人承包经营本身的行为就是非法的,如工程上的个人分包行为,对于劳动者而言,就会产生两种救济途径。
一是要求确认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由于个人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事实上又在为企业服务,所以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一般是成立的。在此基础上,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执行劳动法规,当然也包括《劳动合同法》。企业因此要为违反《劳动合同法》承担行政责任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 二是劳动者可以直接依据第九十四条要求企业承担责任。从民事法律责任来
说,可能包括的责任是雇员的劳务费、妊娠损害赔偿等。相对而言,没有行政责任,赔偿的内容也较简单。
以上的两种选择途径,法律事实上已经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了,对于发包人将工作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的,造成分包人的雇员人身损害的,由发包人和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选择是按工伤赔偿途径或是按人身损害赔偿的途径。
三、企业分包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企业来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开展工作是必然的,尤其要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管理。
以前我们比较关注的是工程本身的分包情况。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出台,我们对非工程分包的情况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比如对于加工承揽的工作,最好也要选择法人单位来承担。对于工作量不大且必须承包给个人的,承包者的雇工的劳务费最好由企业直接或监督承包者发放,并登记造册,要求承包者给雇工缴纳各种保险等。
篇三:10合同法
(2010年1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l.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因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B)
A.属合同法调整 B.不属合同法调整
C.当事人明确约定由合同法调整的,属合同法调整 D.参照合同法调整
2.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B)
A.买卖合同 B.个人借贷合同 C.租赁合同 D.承揽合同 3.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 B )
A.相同的概念B.两个不同的概念 C.相互交叉的概念 D.相互印证的概念
4.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的行为,称为(C) A.合同撤销 B.合同
撤回C.合同解除 D.合同无效
5.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内如气候发生重大变化,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这称为(B) A.协议解除 B.约定解除 C.法定解除 D.双方解除 6.协议解除的实现方式是通过(A) A.要约与承诺B.通知C.招投标 D.拍卖 7.甲向某出版社乙去函,询问是否出版了有关司法考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司法考试的资料五本,甲认为该书不符合其需要,拒绝接受,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B) A.已经成立B.未成立C.效力待定 D.无效 8.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C) A.直接向债务人的受让人主张权利
B.依据与债务人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请 C.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以债务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下列选项中,属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的是(C) A.基于提供个人服务合同产生的债务 B.基于合伙合同产生的债务 C.金钱债务 D.非金钱债务 10.下列选项中,属于违约责任形式,但不可以并用(((((的是(D) A.损害赔偿与定金 B.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 C.损害赔偿与修理、重作、更换 D.损害赔偿与约定损害赔偿 1l.下列选项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说法不正确(((
的是(B) A.违约责任违反的合同义务既包括约定义务,也包括法定义务
B.违约责任的主体既可以包括义务人,也可以包括由当事人约定的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 C.违约责任以有效的合同关系存
在为前提 D.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12.对于预期违约,非违约人可以采取的正确做法是(A)
A.既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要求毁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不必等待履行期限的到来而直接要求毁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B.只能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要求毁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C.只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前要求毁约方实际履行 D.由人民法院裁定非违约人可以采取措施的期限
13.根据《合同法》规定,能产生抵销法律后果的方法是(C)
A.当然抵销主义 B.当事人有抵销的意思C.将抵销意思通知对方D.
诉讼
14.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形是( B ) A.受托人过失 B.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C.受托人无过失D.受托人辞任
15.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后履行顺序已有约定,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在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之前或履行有瑕疵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称此为(A)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16.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当第三人未能履行或履行有瑕疵时,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是(A) A.合同
的债务人 B.第三人 C.合同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 D.合同债务人和第三人连带承担
4
17.在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中,一旦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行为的无效始于
(C)
A.人民法院判决之日 B.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日期 C.债务人行为实施日 D.债权人提起诉讼之日
18.债务承担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拒绝同意债务承担时,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
务承担合同(B) A.效力待定 B.无效 C.不成立 D.对第三人有效,对债权人无效
19.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D) A.无效 B.效力待定 C.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D.有效,但视为不定期租赁 2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 出卖人义务的是(D) A.交付单证B.交付标的C.瑕疵担保 D.及时检验 2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
赠与合同特征的是(C) A.单务合同 B.诺成合同C.无名合同 D.无偿合同
22.张三为做小生意而向李四借款3万元,没有约定利息。一年后,李四获知张三做生意赚钱,在张三还款时要求其支付利息1
千元,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对此,正确的说法是(C) A.张三应按银行的利率支付利息 B.张三应按当地民间惯例支付利息 C.张三不必支付利息 D.张三应支付1千元利息
2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A) A.出售人必须交付拥有所有权的物品 B.出售人必须出售符合质量标准的物品 C.出售人出售的必须是可分物 D.出售人出售的必须是流通物
24.下列选项中,符合债权转让的是(B) A.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让与丙,需要征得乙的同意
B.张三将其对李四的债务转由王五承担需要征得李四的同意
C.甲公司将其与乙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不需要征得乙银行的同意 D.甲租赁乙的房子,在租期内乙将房子出售给丙,
甲想继续租赁必须征得丙的同意 25.下列选项中,符合合同转让的是(
D)
A.著名演员甲将其与某电视台签订的电视剧拍摄合同转让给其表妹 B.著名画家乙将其承担的创作任务转让给其弟子
C.著名学者丙将其出任某项国际性活动传播顾问的事项转让给同事 D.某著名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其控股的子公司
26.下列选项中,符合狭义的合同变更的是(B) A.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B.丁公司与戊公司协商变更合同的履行地点 C.己公司自愿承担庚公司的债务
D.辛公司要求丑银行免除其贷款利息,未获同意
27.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使合同关系消灭,这被称为(A) A.混同B.免除 C.抵销 D.提存
28.甲公司研发的某项技术经批准获得专利权。乙公司使用该专利与甲公司签定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约定,乙公司可在中南各省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但不排斥甲公司在该地区使用该专利。乙公司获得的许可是(C) A.独占许可 B.普通许可C.排他许可 D.特别许可
29.某县政府所属的城管大队,为了提高新招募队员的法律素质,委托某法律学校对这些队员进行法律培训,双方就此达成了协议。该协议属于( C )
A.承揽合同 B.培养合同 C.技术服务合同 D.委托合同
30.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为交付某财物,后双方当事人协商改用另一财物作为履行义务的标的,并在更改后的财物交付后,合同关系消灭。
范文三:合同法94条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本题应选择 C 法定代 表人变更、或者公司分立 合并,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因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或者发生合并, 不能成为公司拒绝履行合同
的规定,债权债务一般是可以继承的,继承人在继承债权的同时,也
或因解散、或因破产、或因被吸收合并,不管是何原因,只要属于上 述法定解除合同清形,则可解除。追究其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如若 这些都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仍应继续履行,否则构成合同内违约。
范文四:合同法94条
合同法94条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条文及司法解释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条文及司法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如前所述,合同解除的条件为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
二、因预期违约
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所谓明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
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对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因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1)、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迟延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
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2)、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时, 债务人迟延履行、不需经催告债权人即可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此一项规定了两种情形。前半句规定的是定期债务。所谓定期债务,是指合同的履行期限对于债权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债务人不在某一特定时间履行,将会使以后的履行对债权人毫无意义,从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此情形,债权人无须催告即可解除合同。后半句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如果达到了使对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尽管法律在该处没有明确规定解除权,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此限规定取得解除权。
篇二:根本违约合同法的规定是什么
根本违约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法合同约定的行为,不能让合同实现的结果。关于合同违约合同法有着相关的规定,那么根本违约合同法的规定是什么,
一、根本违约合同法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全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合同相对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二、根本违约的构成类型
1、迟延履行场合
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迟延方当事人未在允许的额外期限届
满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场合
依大陆法系传统见解,履行不能得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当事人是否有可归责性而分别可能发生合同无效或债务不履行责任。在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的场合,具有可归责性的当事人要承担履行不能之责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个目的落空,这种违约行为无疑应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场合
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或者是由于附随义务的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此种场合通常是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解决:如果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造成扩大的损害,即造成了债权人人身或其他财产(固有利益)的损害,则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能否作为根本违约则是一个问题。笔者以为检验的标准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无法简单地一概而论;在债权人合同目的落空场合,或者说危及作为合同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关系时,则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否则即不能作为根本违约。
4、先期违约场合
在先期违约场合,如债务人已先期明确表示届时不履行合同,
此时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来,以其拒绝履行作为根本违约,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如果债务人没有明示拒绝履行,但
由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恶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时的合同目的也就无法期待能够实现,自然也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三、根本违约与预期违约的区别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这种情形下行使解除权,由于判断对方是否预期违约具有很大主观性,因此,应该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解除权。
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违约的后果已经妨害了合同目的实现,包括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和一般违约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种情形。完全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在瑕疵履行中采取修理、更换方式仍达不到合同目的的构成根本违约;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同履行期内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部分履行妨害合同目标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由于一方的根本违约行为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
的的利益,因此法律上规定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不经催告。
根本违约在合同法的规定中还是比较少的,但是实际中却经常出现合同的根本违约,所以在处理合同的根本违约得不到全面的法律保障,存在很多问题。
篇三:合同法履行利益损失法条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10-26
一、合同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情形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换言之,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是不同的,其区别在于法定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一方当事人享有仅凭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当事人双方间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约定解除则是通过双方协商或事先约定解除的条件,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69条、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
符合这几种情形的,当事人即可行使法定的解除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产生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1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存在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应该解除,并非一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就产生法定 解除权,如果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不严重,没有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就不能解除。这个法定解除条件实际上是在出现不可抗力以后,对合同解除作出了限定的条件,只有在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解除,而不是只要出现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
(二)因预期违约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实际是对明示和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明确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非违约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规定这项制度的目的是让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尽快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三)因迟延履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4项的前半部规定“当事人一
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两种情况下的迟延履行,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未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对方订立合同目的落空,没有继续履行的意义,这种情形可不经过催告程序。这两种情况其实质都是导致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均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四)其它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后半部分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如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等也可能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只要能证明因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律也赋予他合同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五)因行使不安抗辩权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8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即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出现《合同法》68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对方在当事
人约定的期限或根据合同性质的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94条第5项属于兜底性条款。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当事人也享有合同解除权。这实际是为将来法律的发展预留空间,同时防止法律规定出现漏洞。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方法
1、国外立法例在现代各国立法上,合同解除的方法大概有三种情形:其一是通过法院裁判解除,《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时,视为有解除条件的规定,但是并不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无权自行解除合同,而是须向法院提出,经过法院裁判确认才能解除合同;其二是依法律规定,当符合法律规定时,合同自然解除,无须法院裁判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依法律规定合同当然而自动的消灭,英美法系多采用这种方法;其三是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对方当事人,合同即解除,不需要经过法院裁判,德国法采用了这一方法。
2、我国的法律规定《合同法》以上述的第三种方法为主,结合另两种方法的优点规定于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
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是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单方享有解除权的规定,本文不进行讨论。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的规定是在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享有了合同解除权,解除权人应当采取“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对通知是书面还是口头法律没有进一步规定,只要能证明对方确实收到了合同解除的通知,当然采取书面形式的通知是较为妥当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后,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办理相关手续的,从其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有异议可以要求通过诉
讼或仲裁确认解除无效,解除权人应对产生合同解除权的原因和解除通知已到达对方的事实负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合同法》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采用的是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解除,不需要经过法院裁判,但对方提出异议可以有补救办法即通过裁判确认解除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这两条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裁判解除。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对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既有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解除不需要经过法院裁判也有当事人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裁判解除的两种规定。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均系我国法律对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对利益受损方赔偿损失的明确规定。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的违约损失赔偿并不限于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也包括在内。
(二)因预期违约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实际是对明示和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明确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非违约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规定这项制度的目的是
让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尽快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三)因迟延履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4项的前半部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两种情况下的迟延履行,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未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对方订立合同目的落空,没有继续履行的意义,这种情形可不经过催告程序。这两种情况其实质都是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均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四)其它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后半部分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如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等也可能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只要能证明因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律也赋予他合同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如何认定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损失,
一、基本案情
原告广告公司诉称:2008年11月,广告公
司与驾校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广告公司在驾校校区内安装
户外大牌、LCD液晶电视等广告媒体设施,广告公司拥有以上媒体的广告发布独家经营权及完整产权,驾校可以使用液晶电视播放学员候考和相关信息,合作期满后,液晶电视所有权归驾校所有,合同有效期3年。双方还约定,驾校应对广告公司设置的广告媒体设施做好安全保障工作,非广告公司或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坏由驾校负责。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在驾校班车上安装了4台液晶广告机,并将户外广告大牌安装在驾校校园内。2009年4月16日,广告公司发现已建成的广告大牌被人为切割破坏。事件发生后,驾校拒绝广告公司进入校园进行恢复户外广告大牌和其它媒体设施的安装设置工作。2009年7月广告公司起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但驾校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作合同并反诉请求解除合同。经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驾校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判令解除合作合同。虽然法院同时判决驾校赔偿广告公司已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未能实际履行造成的损失2万元,但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双方约定合作期为三年,驾校的违约行为使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获得广告收入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判令驾校赔偿广告公司两年可得利益损失72000元、返还已安装的4台液晶广告机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驾校辩称:《合作合同》已经判决解除,法院同时还判决驾校赔偿广告公司与北京另一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未能实际履行造成的广告收入损失2万元。广告公司再次起诉,属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另外,在前次诉讼时,驾校反
诉请求广告公司取走液晶广告机,因广告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才未取走。请求法院驳回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作合同》已经被解除,广告公司请求返还液晶广告机,驾校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可得利益损失,法院认为广告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已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因驾校根本违约导致不能履行并造成损失。故,判决被告驾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四台液晶广告机,驳回原告广告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评析意见
违约损失赔偿具有补偿性,旨在使受损失方处于合同已如约履行的状态,进而保护非违约者的合理利益。大多数国家民法理论认为,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
范文五:合同解除与损失赔偿的关系——以《合同法》第94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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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损失赔偿的关系
——以《合同法》第94条为视角
刘斌
摘要就合同解除与损失赔偿的关系而言,认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相互排斥”的选择主义,与我国现行立法相悖;认 为‘(A同解除与因合同消灭之损害赔偿并存的两立主义”,无法实现实质正义。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如债权人依法行 使一般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无论是从违约责任制度的目的来看,还是根据民法解释学的一般规则,均应采“合同解除与
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并存的两立主义”,从而将期待利益纳入赔偿范围。 关键词合同解除损失赔偿选择主义两
立主义期待利益 作者简介:刘斌,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62-03 中图分类号:D923(6 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 一、问题的提出 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07年4月18日,甲与某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商品房买卖
对第94条规定的五种解除情形,应当区分为三种类型。合同,合同约定,甲以36万元的价格购买乙开发建设的房屋一 一类是“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不涉及第 套,乙在2008年2月28日交付房屋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当事人 2007年11月22日,乙与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甲购买的房 的违约问题,《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了特别的处理规
则,本文对 此不予讨论;第二类是“根本违约”,即第2项、屋以4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丙,合同签订后,乙向丙交付了房屋, 第3项、第4项的 规定,本文的讨论即围绕这三项规定展开:第三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甲因无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遂诉至 类是“其他情形”, 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期待利益损失7万元(即 即第5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兜底形式指明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之适该项规定实际上就是以 43万元(36万元)。该案中,对于甲的第一项诉请——解除合同, 由于乙一房二卖,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应予解除,并无争议。但 他情形”涵摄范围过于宽泛,涉及不同用。由于“法律规定的其 论,所以本文的讨论范围仅限于第94 的法律规范,无法逐一讨 对于乙应否赔偿甲期待利益损失,则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 条第2项、第3项、第4项, 为,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债权人据以取得期待利益的合法根据 即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对方行使一般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 形。 已经消灭,所以不应赔偿期待利益;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乙的行为 构成根本违约,甲在解除合同的同时,有权要求赔偿期待利
三、合同解除与损失赔偿的不同立法例 益损 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对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况 失。
二、合同解除的类型区分 下,针对合同解除与损失赔偿的关系,各国立法例有所不同:
(一)选择主义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 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 即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解除合同或主张债务不履行
之损害赔偿,择一行使,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相互排斥,不能并 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根据解除权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将合同 存。德国民法典曾经采取这种观点。其理论基础在于,“原有债 解除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前者是指当事人按照事前约定或 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过为原债权之变形或扩张,原债 事后达成的解除协议而解除合同的行为,后者是指当法律直接规
权既因契约解除而溯及的消灭,则其损害赔偿请求权,自亦应归 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 于消灭。”。 解除。特别法定解除是指“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为。对法定解除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一般法定解除与特别法定 (二)两立主义 件”?,如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了买卖合件为解除条
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即债权人在解除合同的同时有权请求损失赔偿,合同解除不
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对于损失赔偿的范围,在两 第224条与第231条规定了租赁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第253条、 立主义内部,又可以细分为两种不同观点: 解除是指“以适用于第259条、第268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一般法定
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在我国合同 1(合同解除与因合同消灭之损害赔偿并存的两立主义。即
法,即为该法第94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 债权人得就合同解除与因合同消灭所生之消极的合同上的损害 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 赔偿,合并请求。瑞士债务法即采这种观点。我国大陆学者多持
这种观点,社科院法研所组织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合同编第52 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 即规定:“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其因信赖合同能够 条 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 62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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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西_1页军。八 !堕生堡垒履行而遭受的损失。但债务人有约定的或者法定的免责事由除 受。”9这种观点犯了与选择主义同样的错误,即过分强调法律规
外。”这种观点的理由在于,合同因解除而消灭,所以不再有基于 则的逻辑一致性,陷于对法律内在逻辑的偏执,却因此牺牲了法
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 律的正义诉求。以本文所举案件为例,乙因为其违约行为获得了
方会遭受因相信合同继续存在而实际不存在所致的损害,即信赖 7万元的利益,而诚实守信的甲仅能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利益损害。” 同时,由于房价的飞涨,基于合同解除而返还的36万元已经无 法 2(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并存的两立主义。即 购买到同样的房屋。这样的结果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吗?
债权人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损害 实现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而逻辑推导不过是实
赔偿。法国民法、意大利民法、日本民法采这种观点。其理论根 现这一目标的手段,当社会对正义的需求与法律对逻辑的需求发
据在于,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在合同解除前就已经存 生冲突时,片面强调法律逻辑的重要性,而置社会对正义的需求
在,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丧失。因此,在承认损害赔偿请求权继续 于不顾,无异于本末倒置。事实上,“法律在我看来最终是一种世 存在之范围内,合同之效力不妨视为依然存续。。5’ 俗的解决问题的工具,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包括法学
两立主义内部这两种不同观点的主要分歧在于是否将期待 的精细,就总体而言,都最终是为了解决问题的,而不仅仅是为了
应赔利益纳入损失赔偿的范围。前者认为,在合同被解除的情况下只满足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智力爱好,不是一种智力游戏。”。因此,丹
偿信赖利益损失,所以也有学者将“合同解除与因合同消灭 宁勋爵指出,“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之损 害赔偿并存的两立主义”称为“合同解除与信赖利益的损害 如果有任何妨碍做到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分工 赔 应偿并存的两立主义”,。后者认为,在合同被解除的情况下不但 作就是合法地避开——甚至改变——那条法律。”。而且,法国民
赔偿所受损害,还应赔偿所失利益,即期待利益。 法、意大利民法、日本民法与台湾地区民法均采“合同解除与债务
本文四、因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失赔偿应当包括期待利益 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并存的两立主义”,这些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
认为,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对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 并未因此而崩溃或出现逻辑不能承受之轻,可见“其间的矛盾而 同的情况下,如其解除权的行使满足《合同法》第94条第 带来的张力实在无法为法律所承受”不过是想当然耳。2项、第 3项、第 4项中任意一项的规定,应当坚持“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 (三)从违约责任制度的目的来看,因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失赔
行的损害赔偿并存的两立主义”,将期待利益纳入损失赔偿的范 偿应当包括期待利益
围。 “就明确的指引(即义务性规范)来说,立法的目的是防止人
(一)选择主义有悖我国现行立法 们作出违反法律指引的行为。”雪因此,作为违约责任制度,其首要 选择主义受到学术界的广泛批评。有学者认为,“这种观点 目的理应是遏制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要达到遏制违约的目的,就 虽 然在理论体系上能自圆其说,但过分注重了逻辑推演,忽视了 不能让当事人的违约成本过低。“要约人违背其允诺除了想赚钱 双 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对非违约方保护不力。彻事实上, 外不可能有其他目的和原因。我们可以通过使这种行为对要约
持这种观点的德国,在其债法修改时,也已经放弃了这种观点。9 入没有价值而阻止它,即我们要求要约人将其违约所得利润全部
从我国相关立法来看,选择主义也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 交还受约人,除此没有更轻的制裁能制止这种违约。”@而且,就合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 同法第94条第2项、第3项、第4项规定的三种情形来看, 都是 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 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蓐针对债务人的严重违约行为,为实 现违 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 约责任制度的目的,遏制债务人根本性违约,应当要求债务 人对 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 失。”由此可知,包括期待利益在内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
我国立法未采取选择主义。 对此,有学者认为,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对债权人进行信赖
(二)‘‘A同解除与因合同消灭之损害赔偿并存的两立主义” 利益的赔偿,足以保护债权人利益,所以,对可得利益的赔偿不应 有悖实质正义 包括在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否则将会使非违约 坚持“合同解除与因合同消灭之损害赔偿并存的两立主义” 方得到不应得的利益。酋事实果真如此吗?信赖利益通常被解释 的学 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15条、《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损 失”为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对信赖利益的赔偿是为了
仅指信赖利益损失,不包括期待利益损失。这实际上是对“损 使受害人处于合同从未订立的状态。而期待利益作为当事人在 失”
采取了限缩解释的方法,将“损失”的范围限定为“信赖利益损 合同履行之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其范围往往取决于市
失”。但是,根据民法解释学的一般规则,文义是解释的基石,除 非有场物价波动的幅度。如果将期待利益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当期 充分的理由,原则上不允许作出反于法律条文文义的解释结 待利益大于信赖利益时,则债务人违约后取得的利益大于其需要 论。 @对此,学者的理由是,“合同解除不影响请求不履行之损害 赔承担的赔偿责任,基于利益驱动,债务人往往会选择违约。诚如 在逻偿,该说取向生活实际的态度,固然可嘉,但对法律的体系和内 王泽鉴先生所言,“一物数卖,自古有之,在物价波动之际,最为常
辑牺牲太大,其间的矛盾而带来的张力实在无法为法律所承 见,而此实多出于出卖人罔顾信用,图谋私利。”罾尤其在近几年,
63 万方数据
i?籀4占轧会!堕堡竺垒,面丁_而 我国房地产价格飞涨,一些开发商见利忘义,一房多卖,引发了大 而“合同解除及因合同消灭之损害赔偿并存的两立主义”虽然有
严密的法律推理,在逻辑上自给自足,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据此 量纠纷。回到本文所举的案例,乙由于一房二卖,可以比履行与
甲签订的合同多获得7万元的利益,同时需要赔偿甲的信赖利益 得出的结论,有悖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实不足取。在我国现行
损失。而甲的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因谈判、签订合同支出的往返 法律框架之下,如债权人依法行使一股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 应采“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并存的两立主义”,将路费、食宿费,因谈判耗费的时间等,这样的赔偿责任与7万元的 期 利益相比,微不足道。这也是乙选择违约的原因所在。因此,当 待利益纳入损失赔偿的范围。当然,债权人因合同解除所受
的利 益,如因此免于支出的履行费用等,依损益相抵原则,应当 期待利益大于信赖利益时,如果坚持“合同解除与因合同消灭之
予以扣 损害赔偿并存的两立主义”,债权人固然能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 除。
状态,债务人却可以通过违约行为获得利益,这样的违约责任制 注释: 度无异于鼓励违约。所以,为遏制违约,在债权人行使法定解除 ??崔建远主编(合阿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7负(第237页( ?郊_=i三波著。陈荣隆(民法债编总沦(中阍政法人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8页( 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将期待利益纳入损失赔偿的范围,要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礼(2003年版(第 725页,第724页( ?王利l蚵。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祉(1996年版(第476页( 求债务人进行赔偿,从而将期待利益归属于债权人。 q傲(第379-贞(?王家福主编(中l司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 ijj版社(1991 ?粱慧照(法解释学(中围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甸?版(第246贞( (四)根据民法解释学的一般规则,因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失赔 ?蔡立东(论合同解除制度的重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5)( @朱苏力(判决书的背后(法学研究(2001(3)( 偿应当包括期待利益 @l英l阿尔弗矗i德?汤昔森?丹‘^家庭故事:刘席安(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学思想(法律 《民法通则》第115条、《合同法》第97条均规定,合同解除后, 的正当程序(法律山版社(999年版(第9页( 謇耽宗灵(法的起源、本质和社会主义法的作用(该文是在1985 年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文义解释的方法,无论信赖利益 H编印的‘法制宣 制宦传员培训班j:讲授的大纲,发表在经济}j报经济社1985年9爿20 传员培训班讲义》中。 损失,还是期待利益损失,均属于民法上的损失,应当纳入这两个 @【美J理查镣?A?波斯纳著(兆康译(律的经济分析(http:,,www(ruclcc (com,anicte,de- fauIt(asp’id-2708。2013年8月8日访目。 法条规定的赔偿范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60条规定:“解除 @li利l?|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http:,,china cn,hetongfa(findlaw,hetongjiedu,maimaihe- tong,mmhtjd,5301(htmI。2013年8月8 H访问( 权之行使,不妨碍损害赔偿之请求。”该条在用语上与民法通则第 够,。}(洋鉴(j霞买卖(民法学说与削倒研究(第4册)(周政法大学f}{版社(998年版(第 一百一十五条基本一致,台湾学者在解释该条时,也认为此处所 162页( ?|上尚宽(债法总论(中同政法大学出版社(000年版(第561-562负:郑丘波(陈荣隆( 谓损害,既包括信赖利益损失,也包括期待利益损失。’ 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Hl版社(004年年版(第338页;乇洋餮(j重炙耍(民洼学说与
判例研究(第4册)(嗣政法人学出版社(998年版(第162页(需要注意的是(这:i位学青在 五、结语 =151火I:采用的是。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的二分法,未采用信赖利益与坶J待利益的溉念, 化一青在范围上簋木‘致。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选择主义为我国现行立法所不采,
(上接第59页) 落实行政问责,关键在于完善被问责官员的复出程序,避免将问 级党委的监督作用愈来愈突出,新闻媒体具有特殊的威力,能有
责流于形式。既不能将被问责官员一棍子打死,永世不得翻身, 效地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各类职务行为,避免
也不能把一年的禁期,当作暂缓使用期,熬过一年,就官复原职, 权力的滥用,保障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最后,要努力创造各种有
完全失去行政问责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也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党和 利条件,有效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以申诉、控告、检举为主要内容 政府的信任感。因此,严格复出程序,实现官员复出法制化、规范 的监督权。只有这样,行政问责才能得到完善,政府的公信力才 化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了。首先,应按照被问责原因的差异, 能得到提高。对官员的复出做出严格区分,哪些是可以复出的,
哪些是绝对不 四、结语 能复出的,要有明确划分,同时,对于复出的条件、时
限、程序、操 行政问责在我国的发展史不足十年,充其量还只是一个“新
作步骤等都应加以细化,减少人为随意性。其次,建立官员复出 制”。因而,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是可以理解的。我国的行政问 的回应系统。就官员复出的事由、依据、程序等内容广泛征集群 责与发达国家的问责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差距并不可怕,关键是
众意见,实行决策承诺制、决策公示制,通过社会调查、听证制度等 需要我们找出差距、努力完善,使行政问责成为一种“良制”。完
完善复出制度的法制化,建立公众——回应载体——政府——公 善行政问责制度,实现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常态化,能够有效保护
众的回应流程系统。。 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够大大提高党政机关的公信力,对最终 (五)健全问责监督,提高政府公信 建立起廉洁、高效的责任型服务性政府具有重大意义。所以笔者 没有监督的权利,如同脱缰的野马,是难以控制的驾驭的。 认为,责任政府要建立,行政问责需完善。
要完善行政问责,必须健全问责监督。根据我国国情,可以从以 注释: ?薛瑞汉(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蕺建议(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2)(第154页( 下几个方面加强问责监督:首先,要加强权力机关即人大的监督, ??张晓磊(我滑行政政治问责的目题与对策(中国}f政管理(2010(I)(第295页( 充分发挥人大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其次,要发挥民主党 ???@李品(困境与出蹄l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怨考(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2)( 第150页( 派对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民主监督职能,有效防止中国共产党渎 相)?陆彩呜(徐晓军(我国行政翊责制建设的现状,缺陷发宪辫(叶l兆镦川市委党校学 报(2008(6)(第84页( 职、腐败现象的发生;再次,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随 @中华(我周行政问责面临的If}I境及卅:稿}(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I(4)(第18贞( _1兰详珙,齐秀强(官员门贵制度化、常卷化的路径探泔(理沦前沿(2009(1)(第68页( 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媒体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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