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农村五保户的遗产能继承吗?
【案情简介】
在一次密云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的关于法律援助的宣传中,一位老人咨询了这样一个法律问题。该老人的哥哥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只有自己一个亲人,是密云区某村的五保户,老人想要咨询若哥哥去世后,自己能不能继承哥哥的房屋,该房屋是否当然的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法律分析】
律师告诉老人,五保对象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而设立的。
虽然国务院于1994年1月23日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该规定在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已被删除,即自该日起,五保户的遗产不再当然地归村委会所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本案需要了解老人的哥哥与村委会是否有扶养协议或留有遗嘱,如果没有,老人在哥哥去世后可以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哥哥的房屋。(北京市法律援助网)
范文二:五保户的遗产应归谁?
五保户的遗产应归谁,
村邻喷农药
伤我瓜苗需赔偿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瓜农,承包的瓜地与村里的 邻居李志承包的麦地相邻.去年5月l7 日,李志在其麦地上喷除草剂时,由于当 时风很大,我在瓜地干活闻到了药味,便 去劝李志停止喷药,以免影响我瓜地的瓜 苗.但是李志不听劝阻,还是喷施了6桶 药水,结果导致我家瓜地里的不少瓜苗歪 倒,致使瓜产量大减,损失近6000元.我 要求李志赔偿,但李志说.他是在自家的 麦田里喷药,我的损失与他无关.请问,对 我的西瓜损失,李志应当赔偿吗? '王某
律师回复:在自己承包的农田里喷 施农药.是承包人应当享有的生产管理 权利,但根据农药的性质不同而具有不 同的使用要求.不按使用要求进行使用, 就会产生损害农作物或不能发挥农药作 用的后果.如果其使用的是有特殊使用 要求的农药,则其在使用该农药时,要求 与邻近的敏感农作物保持一定的间隔 区,并选择无风,晴天进行,这种要求就 是未来避免损害与喷药地块相邻的其他
地块上的非禾本科农作物.而对方是在
有风的天气下使用农药,且不听你劝阻,
因此给你造成了损失,李志就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代理人扣合同违法吗? 编辑同志:
我和某肉鸡饲养有限公司,签订了 肉鸡饲养回收合同,可是合同却被我们
蔻律之友
0现在已经几
.当时刘某
人员王某,故
实,以达到
我们养鸡户
f司,代理人的
:么办?
董某
为违法.《民.
公民,法人可
行为.代理
人的名义实
对代理人的
"但是代理人
人的利益的,
任.因此你
:0
f归谁?
留下一套房子
戍叔叔只有一
省,身边没有
劳动能力后,
并按照"五律
,但双方没有
[后,村委会认
旦是我叔叔的
t
会索要遗产,
应归她所有.
有?
范军
去院关于贯彻
:法>若干问题
"集体组织对
秀律之友
'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征地补偿款吗?
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杨立波
有遗嘱继承入或法定继承入的,遗嘱继律师回复:目前,就农村学生因上学 承入或法定继承入要求继承的,按遗嘱户口迁出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并 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的审理 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判决也各有不同本案中,农村集体经济 因你叔叔跟村委会没有签订扶养协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是解决土地补偿 议,所以你叔叔的女儿是合法继承入.但纠纷的确定,是解决土地补偿纠纷的前 是村委会有权在你叔叔的遗产范围内要提.我们认为,你上大学,将户口迁出原 求扣回所支出的"五保''费用.籍所在地,虽然失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 所在地常住户口,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
家在农村出外读大学可否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因为你从 事受土地征地补偿款?言喜羹簇篡墨
编辑同志:员资格,这是不争的的事实.即使你考上
我是一名来自农村的在校大学生,大学,由于你在学习期间仍依靠原集体 上大学时我的户口转到学校所在地,现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所 在由于原户口所在地的土地被征用,村'以你应当和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各 里以我的户口迁出为由,拒绝补偿我的项权利,你应当全额分得土地补偿款. 土地征地补偿款.请问,我应该得到土地'(据'法制文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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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法律常识::
j农民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i
农民工应享有的基本权利: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
..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
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权和休假' 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权;.
..
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有特殊劳. ??工资:动保护;?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1O,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 订劳动合同: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68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和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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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重点]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处理
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处理
标签: 五保户 农村 公证 遗产
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公证探析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484 更新时间:2010-11-30 16:46:46 免费法律咨询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五保户的财产也在不断增加。五保户死亡后的遗产处理也成为新的矛盾焦点,针对农村五保户死亡后的诸如住房、银行存款、经济林木等遗产的公证事项也在逐年增加。但近年来我国农村五保供养体制发生了的较大变动,一些原有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在发生变化,但却无新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给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公证带来了一定的困惑,更为严重的是司法部及中公协针对此类公证问题的处理缺乏必要的规范和指导,给公证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增加了难度,为此,有必要对农村五保户遗产公证作逐一分析,不当之处敬请公证界同仁指正。
一、农村五保户的概念
所谓五保户是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未满十六周岁的村民,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其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通俗地说法就是由供养人对此类人员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
二、农村五保户遗产公证属性分析
我国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也有五十多年了,它是新中国的第一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确保老有所养、幼有所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政策的调整,不同时期的五保供养资金的来源也发生了不同的变化,而这直接影响了农村五保户死亡后其遗产的处理方式和遗产公证内容,以下做一简单的分析。
1、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来源于“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这一时期的国家财力有限,没有多余的资金用于扶助农村五保户的日常生活,只能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供养。因此它属于村民互助自养式的供养体制。在这一时期,农村五保户死亡后的遗产处理应遵循《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
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第十九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0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规定“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这一司法解释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农村五保户死亡后的遗产只能依据五保供养协议的规定或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五保户生前与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五保供养协议的性质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对于五保户死亡后供养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五保供养协议向相关部门(实践中基本上是五保户生前留有的存款银行)要求获得五保户遗产是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在于相关部门对五保供养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不容易判断的,他们不会轻易接受该五保供养协议。而该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不会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却向公证机构寻求解决之道。
实践中公证机构接到了这样的公证申请后如何处理呢?我个人认为,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五保户生前签订的五保供养协议且经过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建议供养人直接到有关部门使用即可;对于有供养协议但未经过公证的,供养人持该协议要求公证机构给予公证证明的,公证机构在确认该协议属实且有证据证明供养人对五保户生前尽了协议规定的供养义务的,公证机构可以依据该协议证明供养人受赠五保户遗产的权利;对于没有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的,供养人要求公证机构出具相关公证证明的,司法部对此无相关规定,公证机构能否为供养人办理相关公证证明呢?我个人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办理的。首先,要有证据证明集体经济组织对五保户生前进行了供养的事实客观存在且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均对该供养事实确认无异议;其次,五保户确无近亲属或虽然有近亲属但其对五保户生前受供养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对五保户的遗产归供养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异议。
公证机构如何证明供养人的受遗赠的权利呢?我个人认为可以参照遗赠要素式公证书格式来出具,对该格式中某些不适当的内容和要素进行删改,保留基本框架和要素。对于有供养协议的,可考虑将其复印件作为公证书的附件装订在公证书后。
2、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称新《条例》),新《条例》与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称旧《条例》)相比,在五保供养资金来源上做出了重大改变,即将旧《条例》中五保供养资金“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改为“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同时新《条例》没有将旧《条例》中的第十八条、十九条关于五保户财产和
遗产的处理的内容列入。新《条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国家对农村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自1999年我国开始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消了“村提留”和“乡统筹”,随后又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乡、村两级组织的财政困难,用于供养五保户的资金更加捉襟见肘,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无力供养五保户。面对这一形势,新《条例》规定将五保供养资金改为从地方政府财政中安排,无疑是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一大进步。随着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的变化,五保户遗产的处理也随之发生改变,其遗产公证的内容也出现了新的特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享有五保户遗产的受遗赠权。那么,现时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如何处理呢?对于由地方财政资金供养的五保户遗产,应依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遵循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五保户的遗产。五保户生前立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理,生前未立遗嘱的,其近亲属中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继承。如五保户生前未立遗嘱且又无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则其遗产归国家所有。
对于新《条例》实施后的五保户遗产的公证问题,可以按遗嘱继承(含遗赠)、法定继承公证两类情况来处理。
三、五保户遗产公证应把握的几点原则
1、应严格审查五保供养资金的来源,确保公证证明的准确性、合法性。
对于要求继承或受赠五保户遗产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应仔细审查五保户生前被供养的资金来源。对于其生前是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养的,公证机构依据供养协议和供养事实可为其办理受赠公证。如五保户生前立有遗嘱将自己的财产指定其近亲属继承或供养他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遗赠的,公证处不宜受理此类公证申请。对于五保供养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拨款的,五保户的遗产则应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有遗嘱按遗嘱规定办理遗嘱继承或受遗赠公证,无遗嘱但五保户有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如无合法的继承人的,则其遗产应归国家所有。如五保户生前既有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养又有被地方财政资金供养的,应在五保户遗产中将集体经济组织供养所花费资金先行扣除,仍有结余的按继承法的规定办理继承权或受赠公证。
2、注意准确把握不同情况下五保户遗产公证事项的性质
五保户生前完全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养的,五保户与供养他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是遗赠扶养关系,公证证明切不可采用证明继承权的方式。五保户生前完全是由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供养的,则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无权要求获得五保户遗产。但该遗产也不一定就归国家所有。因为国家财政提供资金供养五保户只是国家对农村特定的困难
人群提供的社会保障,其性质与国家为城镇特定的困难人群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并无二异,所以应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五保户遗产的相关公证。
3、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五保户的近亲属之间对五保户遗产处理有争议的应拒绝受理
由于我国对农村五保户供养体制的改革步伐较大,新旧《条例》的内容变化大,同时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因此对农村五保户的供养方式及供养资金的来源均具有一定程度的复杂性,对五保户的供养可能是多种形式并存。这就可能为五保户的遗产处理埋下矛盾的种子,对五保户生前尽了供养义务的人和五保户的近亲属之间可能会为五保户的遗产归属发生争议。公证机构对于此类有争议的五保户遗产公证申请要持慎重态度,如无法获得确凿的证据材料、无法对五保户生前被供养的资金来源做出准确的判断,则不宜受理此类遗产公证申请,应建议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省政府令第165号,已经2008年1月11日第6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正常生活;
(二)财政供养为主;
(三)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不断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统计、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和供养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告、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捐助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程序和审批期限,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停止其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一)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二)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三)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且有劳动能力的。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停止其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八条 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第九条 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为其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的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畴内按规定给予补助,不足部分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支出。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就医,公办医疗机构和其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其中的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费、肌肉注射费和小换药手续费,对其中的住院患者减半收取“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和三级护理费。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村民负责办理。丧葬费用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2个月供养标准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核销。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其就读的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其实行费用减免并提供相关补助;其他必要的费用,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支出,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考取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价格等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其中,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须先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福利彩票公益金、无明确捐赠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审批确定的名单按月足额拨付,其中集中供养的,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通过金融机构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集中供养形式或者分散供养形式。鼓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选择集中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村民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资金、项目和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小城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按照当地农业人口和乡镇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现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乡镇闲置基础设施资源进行整合利用,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民政部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其服务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内部民主管理制度,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对财务收支、生产经营、膳食安排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管理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开展农副业生产,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农业、渔业、畜牧兽医、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安全保障、环境卫生、医疗护理等方面的服务管理制度,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对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收益归其本人所有。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的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范文四:“五保户”的宅基地能否继承
“五保户”的宅基地能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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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大爷生前是一名"五保户",他的生养死 葬全由其所在的村民小组负责.但未形成任何书面协 议1998年刘大爷因病去世后留下3间房屋,也从未 有人提出过要求继承,几年来该房屋在风雨中慢慢倒 塌.2005年下半年,正当该村决定在包括刘大爷留下 的一大片废地基上连片建设标准化农民住宅时.刘大 爷的侄子刘某前来阻挠.他提出自己是刘大爷的唯一 法定继承人.刘大爷的宅基地应归其所有.村民小组 却认为.刘某未对刘大爷尽任何义务.刘大爷一直都 由村民小组供养.死后也是由村民小组负责埋葬的. 再说时间过了这么久也一直无人提出宅基地的事.刘 大爷生前的宅基地应收回村民小组所有刘某不服. 遂不断地向相关部门反映.那么."五保户"死后其原 有宅基地能否被继承呢?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 意见")对"五保户"的财产继承是这样规定的:集体组 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 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 继承人要求继承.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 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因此.在未签订扶 养协议.以及"五保户"刘大爷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
作为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刘某是有权继承刘大爷遗 产的.
至于什么是遗产.我国继承法第3条作出了这样 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 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 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 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 公民的着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 他合法财产."至于何为"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 承法意见》则进一步作了更为明确的解释,它规定: "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 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可见,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留 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若不是个人财产则不能称之为遗 产.
从宅基地的性质来看.农村居民享有的只是宅基 地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宅基 地土地使用权与农村居民的人身密不可分,在农村居 民本人及其同住亲属死亡或不再使用该宅基地,且宅 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存在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然 消灭.本案中刘大爷本人已死亡,生前也无同住亲属, 其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已全部倒塌.依照"地随房走"的 原则.故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已归于消灭,也就是说刘 大爷死后留下的宅基地不属于上述遗产范畴.此外,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如果允许宅基地被继承,则显然违背了法律 的这一强制性规定.因此,其侄子刘某作为法定继承 人是无权要求继承该宅基地的.
河北省把发展节水农业作为缓解水资源紧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战略举措,
截至目前,
全省节灌面积发展到3700多万亩,(转下页)固
范文五:农村五保户的财产谁来继承1
农村五保户的财产谁来继承
在农村,年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有权享受吃、穿、住、医和葬方面的五保供养待遇。而只要村委会对五保户给予了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一般即有权获得其财产,但现实中却有一些已尽义务却无法获得财产的情形,这是为什么?
未签相关协议不能获得财产
【案情】
村民杨大娘生前是一个五保户,其生养死葬全部由村委会负责。但村委会与杨大娘之间并没有就杨大娘的财产归属达成过任何协议。2013年3月初,杨大娘去世后,村委会将其房屋改造成村办企业工厂,此举遭到了居住在外地的杨大娘哥哥的阻挠,其称自己是杨大娘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房屋应当由其继承。村委会则认为,自己已对杨大娘承担了生养死葬的责任,当然有权获得杨大娘的房屋,而杨大娘的哥哥并未承担任何义务。未料,法院最终支持了杨大娘哥哥的诉讼请求。
【说法】
村委会应当交出房屋。虽然国务院于1994年1月23日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该规定在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已被删除,即自该日起,五保户的遗产不再当然地归村委会所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本案自然不能例外。
签订遗赠协议应查清财产所有人【案情】
李某曾与村委会达成协议:由村委会对其保吃、保穿、保住、保医和保葬,等李某死后,其居住的一栋小楼即归村委会所有。2013年5月,李某去世后,村委会正式接管了小楼。可仅过了15天,李某的妹妹便找到村委会,称小楼是自己的,不是李某的,并出具了房产证,其妹妹要求村委会交出小楼。因已经作出诸多付出,村委会不肯让步,双方最终闹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村委会将小楼交还李某的妹妹。
【说法】
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有权人
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房产证已确定小楼归李某的妹妹所有,村委会与李某所达成的协议因已侵犯李某妹妹的权益而无效。就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规定,自行为开始时起,即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的教训在于:与五保户签订财产遗赠方面的协议时,务必查清财产的真正归属。
老人尚未身亡无权获得约定财产
【案情】
2010年1月,78岁的李大爷与所在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由村委会负责给予李大爷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具体事项委托养老院进行,所需费用由村委会承担,李大爷的房屋归村委会所有。协议执行至2012年6月,李大爷在侄子的劝导下,随侄子一同生活,村委会未再承担任何费用。2012年10月,村委会将李大爷的房屋卖给他人,李大爷获悉后要求返还,遭到拒绝后,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村委会退回李大爷的房屋。
【说法】
尽管李大爷与村委会所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李大爷的房屋归村委会所有,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也已规定,不得在五保户去世前处理其财产。即在李大爷去世
之前,村委会只能是其房屋管理人,而无权提前处分李大爷的房屋。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村委会在李大爷尚在人世时即将房屋卖给他人,明显违反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强制性规定,改变了五保的福利性质,也损害了李大爷的合法权益,应该返还。当然,鉴于李大爷撕毁合同,村委会有权要求其退回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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