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维修服务费
舟泰公司房屋售后服务费规定
为了更好的服务客服,提高服务质量,解决房屋维修纠纷的事情频繁发生,本公司特对房屋售后维修做出如下规定:
售后维修服务费名称和定义:免佣租赁,全程维修服务。提供房屋咨询,代收租金,代为维修,上门勘察等一条龙服务。
一、特色承诺(全程免费服务):承租方在承租期间须一次性缴纳售后维修服务费( )元。
1、承租期在6个月以下的收取售后维修费200元整。
2、承租期在6个月以上的一年以内的收取售后维修费300元整。 注:如承租方合同到期或中途转租,从新续签或改签合同,须另外收取售后服务费。
二、售后维修事项:
1、改房屋承租期内主要电器出现主体故障由我公司全权负责维修(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视、热水器等)。
2、在该房屋承租内所产生的自然损耗物品(如:橱柜、家具松动以及电器老化等)等均有公司全权负责维修。
3、五金洁具及灯具维修,材料费由承租方承担。
4、该房屋承租期内如由人为性损坏或使用不当损坏(如:下水堵塞、抽油烟机长期未清洗、燃气灶渗水、墙壁污渍等)本公司一律不承担维修责任。
租赁方:重庆舟泰房屋经纪有限公司 承租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范文二:企业服务费税率怎么计算
企业服务费税率怎么计算
服务费、咨询费、劳务费都属于交纳营业税的范畴;
按照服务费、咨询费、劳务费的实际收入额交纳5%的营业税;再按营业税额交纳7%的城建税(郊区为5%);再按营业税额交纳3%的教育费附加;以上为服务费、咨询费、劳务费应交纳的流转税。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2015年5月,营改增的最后三个行业建安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将推出,不排除分行业实施的可能性。其中,建安房地产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为6%。这意味着,进入2015年下半年后,中国或将全面告别营业税 。
范文三:代开技术服务费发票税率
代开技术服务费发票税率
篇一:国地税代开开票项目一览表
地税代开发票项目一览表
国税代开发票项目一览表
篇二:国地税 代开开票项目一览表
地税代开发票项目一览表
地税委托代征号:地税代征字【三】第【0901】号
国税代开发票项目一览表
国税委托代征号:淮国税委【104】号
篇三:地税代开发票税率问题
代开发票税率问题
问:有外出经营证明,代开发票税率为多少 ,
答:鉴于您未说清外出经营的具体行业范围,我们建议您查看如下可能相关的内容: 应税项目:销售不动产
1(代开发票种类:《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2(代开发票资料: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本文来自:Www.HnbOxu.coM 博 旭 范文 网:代开技术服务费发票税率)法定代表人名章;销售不动产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款扣缴标准:
营业税税率5%;
个人所得税税率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依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或5%;
教育费附加为3%;
地方教育附加为2%;
印花税税率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贴花。
从2008年10月1日起,个人转让二手住房,除按政策征收买方契税外,其他各税暂缓征收,不区分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不区分购买年限。
应税项目:转让无形资产
1(代开发票种类:《《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转让无形资产
2(代开发票资料: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转让无形资产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款扣缴标准:
营业税税率5%;
个人所得税税率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或5%;
教育费附加为3%;
地方教育附加为2%;
印花税税率按产权转移书据(包括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所载金额0.5‰贴花。
应税项目:建筑业
1(代开发票种类:公章、《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2(代开发票资料: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建筑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税款扣缴标准:
营业税税率3%;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或5%;
教育费附加为3%;
地方教育附加为2%;
印花税税率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贴花。
省内施工企业河道费0.1%
应税项目:交通运输业
1(代开发票种类:《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
2(代开发票资料: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款扣缴标准:
营业税税率3%;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率3.3%,从2009年3月起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2.5%;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教育费附加为3%;
地方教育附加为2%;
印花税仅就货物运输合同征税,税率0.5‰。在货运业务中,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
应税项目:社会服务业
1(代开发票种类:《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社会服务业
2(代开发票资料: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服务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款扣缴标准:
服务业(劳动报酬)营业税税率5%;
个人所得税按照《辽宁省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沈地税个[2000]5号)执行,即每次取得劳动报酬所得1000元(含1000元)以下按5%全额征税;每次取得劳动报酬所得1000元以上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或(收入- 800)×20%;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或5%;
教育费附加为3%;
地方教育附加为2%;
印花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确定为应税合同的,按照对应税目确定适用税率。
有关问题的说明
1(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正常纳税户在代开发票时,只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正常纳税户(包括待处理、核销、注销、无税务登记证经营),在代开发票时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所得率×12×适应税率/12,所得率按照《关于确定辽宁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辽地税个[2000]354号)文件规定的所得率范围取中限。
2(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所得代开发票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征个人所得税=(收入×所得率×12×适
应税率-速算扣除数)/12,所得率建议按10%-15%执行。
3(外资企业代开发票征收营业税时不征收附加税(费),但外籍个人代开发票征收营业税时征收附加税(费)。
《常用几种发票代开方式和税款扣缴标准》
代开建筑业发票要看你当地税收管理情况而定,一般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你是个人名义承接的建筑工程)、营业执
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
2、建筑工程合同复印件;有些地方还要工程决算书及付款单位证明。
3、如果企业跨地区施工到当地代开建筑业发票,还要在所在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跨区处出施工税收管理证明,如果没有此证明,企业所得税就地缴纳,如果有,企业所得税可回本地缴纳。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无论如何就地缴纳。
4、代开发票,各地征收情况不太相同,主要是,
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税率是按建筑工程收入的3.3%征收,如果你是个人开票,就地随征个人所得税,随征率各地不同,一般在(1-1.5)%。
有些地方政府还要搭便车随征一些什么政府基金、费等,但征收率很低,可不考虑。
范文四:技术服务费和维修费
技术服务费和维修费
篇一:维修费用的经济合理性
维修费用的经济合理性
(日)阿武 芳朗
编者按 为了更好地了解此论文的内容,编者提示如下,此论文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探讨如何较准确地计算维修费用;第二部分主要是探讨如何降低维修费用。
一、维修费用的计算和设备投资理论
1985年以前没有把维修费用与经营的经济效益联系在一起,很多企业只关心机械设备的仃机损失和制造经费中修理劳务费用大小的问题。企业经营者主要关心的焦点集中在新产品的出售和扩大现有商品的销售量上。因此,追加投资就成了扩大销售的重点问题,促使这类投资也迅速地陈腐化,旧式化了,甚至反复地进行这类追加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工厂自身使用的维修技术和作为
维修技术监测任务的设备诊断数据自然就没有参与到设备投资计划的制定中去。
先进的工厂暂且不说,多数工厂的管理方式为纵向管理,重视个别管理,使管理个别化,参谋化。从直到现在为止所进述的维修基本功能的角度来看,判明工厂设备能力不足,制造技术落后的见解是作为特例来考虑的。听到一个工厂或一个部门取得维修成果,很多工厂都重视这些成果,但很少实施横向维修管理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了防止发生相同意外损失,对制造部门实施横向管理的组织,由此取得有效运转的企业也很多,这是一般所确认的。只希望扩大产品生产和确保产品质量的时候,即使在以上管理状态下成功的概率还是很高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有必要利用深入细致的个别管理方式去代替单纯的综合管理方式。例如,以往在判断设备投资是否合理时,使用资金回收期法效果转好,但是,这个方法是从年度发生的利润和设备折旧费的总和中扣除按利润应交纳的税金和设备购入资金的利息后的余额作为分母,把设备购入费、操
作准备费以及设备利息的总和作为分子。上述的分子用分母去除,得数即为资金回收年数。上述发生的利润是从产品销售金额中扣除制造成本后得到的,在成本中也包括了维修费用。
按道理,维修费用应根据购入时设备的可靠性程度来计算,但是,一般情况是按照购入时设备费用的百分比计算出维修费用。显然,过去用这种方法计算出的维修费用不是按照设备诊断数据计算出来,而是按百分比的估计值,使用这种估算方法比较普遍。因此,设备投资评价受到因销售量增加而使回收年数减少的计算方法的严重影响。另外,还有采用容许投资额法,单纯成本比较法等,然而,不管哪一种方法都不重视维修时的设备诊断数据(因而导致维修费用的不准确),在这一点上,各种旧方法都是相同的。相对于上述旧式设备投资理论的是设备的LCC(寿命周期费用)理论,因为这个理论是分析机械系统寿命周期内所必要的各种费用,所以,它是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把下述几项费用合计起
来进行考察,请参照表1
(1)设备购入费
表1 整个寿命周期费用
(2)制造运转费
(3)维修费
(4)生产意外损失费
在长年累月期间内,总也有涨价、降价情况出现,所以要确定一个基准年度,然后将各个年度的费用换算成基准价格后加起来,多数情况是拟定出机械设备的多个方案,计算出各个方案的寿命周期费用,然后进行比较,以上的方法是1970年以后由世界工业先进国家提出来的,按照维修技术的诊断数据一定会极大地影响到维修费用和生产(意外损失费的计算值,另外,在整个寿命周期费用中维修费用的比例也高的情况恐怕能够理解吧!我本人在这20年期间就有关寿命周期费用的文章通过维修技术者联盟连续地提出过方案,我想在产业界也会有采用这些方案的企业,再说在21世纪,我认为应该实行设备投资评价法,仅就其概要介绍如下。
二、维修费用的经济合理性
作为制造费用的维修费,一般来说,正在不断增长。在前节中介绍的寿命周
期费用中的维修费用超过设备购入费的情况很多。例如各个时期每个行业的维修费用在制造成本中所占比例的现状列在表2中。在讨论维修费用的经济合理性时,在各个行业内评价的观点不同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若从更深入的重要观点来考察,在制造厂家和用户之间关于维修费用的经济合理性持有一贯的见解,上述两方利用合同明确下来责任与义务的行业有铁路、航空、情报、通讯、流程装置行业等领域。在一般的制造行业内,一些制造厂家和用户之间除掉租赁产品外,在设备购入合同中,以后的维修费用由谁负责做了明确规定。在设备诊断与维
修过程中获得的可靠性数据应向设计部门反馈。故障发生时的责任界定等问题上不明确的地方还很多,经常发生利害冲突的事情也很多。按理说,处理这一类问题的单位是用户的维修部门,但是由于维修部门没有积累起故障诊断数据,处理起这一类技术纠纷问题可以说困难重重。其次,在维修部门内采用原来的IE技术(作业分析,工程分析,工程改造等),提高作业效率,使维修经济
合理性的目的转变成防止意外损失。
表2 各行业中维修费用占制造成本的比例
通常的被动型维修,即使意外损失有所增加,还是力求维修费用达到最小化,最小化活动包括日常点检,预防性维修,事后维修等。与上述相对的是主动型维修,即原来的维修计划,维修的性质,但是关系到改良维修,生产维修,环境改善,作业安全卫生,ISO14000号标准的内容。这类维修费用可以包括在经常性经费中,例如制造费用也可以包括在防止意外损失的生产技术改良费用和设备投资费用中,这是根据各种技术内容、规模来决定的,但是与以前被动型维修的维修费用相比完全
是另一种性质,所以应该认识到必须进行经营性决策的工作。
关于维修作业,被动型维修作业的合理化是通过作业的标准化、自动化、诊断仪器设备、计量测试仪器设备、维修机器人以及设备投资等措施来实现。为了主动型维修费用的合理化,要培养各种专门的诊断技术人员,采用故障诊断数据的记录,积累、分析的标准化,
诊断数据的改良维修,并将上述有关信息反馈给新设备投资计划中,实施这些工作已成为重要的课题了。
以上是概论性的叙述,回顾20世纪后半叶的维修技术发展过程,迈向21世纪的维修技术会有很大的飞跃式发展,将会真正地有助于提高经营效率的思想认识和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
〔李沛然译自(日)《メインテナンス》 2000 No.2译校 王秩信〕 阿武芳朗(北方工业大学家属楼11楼7单元3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村 100041)
〔编辑 李宗海〕
篇二:电脑维修收费标准
电脑维修收费标准
费用构成说明:
总费用=基本维修费+换件公时费+零件费 备注:
本店公布的《电脑维修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
价规定》而制定的,《点乃维修收费标准》内所述费用可供用户参考,但仅为维修费及换件工时费,不
包含零件费。主要配件局部损坏但
不希望更换整件或原厂家以不提供配件销售,在此情况下若客户强烈
要求对配件及整机进行修复,将收取在更换(或维修)此配件费用的基础上加收50%的费用,经维修师实际检查之后,根据行业协会及公司规定,以先议后修为原则。 提示:
1、如需公司
出车去送机器车费另计。2、单位客户如需开具发票加收10%税金。3、单位客户批量维修及维保总体费用可下调30% 。4、如需上门维修根据距离远近收取20元起的上门服务费。
篇三:电脑维修收费标准
电脑维修收费标准
你是否碰到这样的电脑问题:
电脑越用越慢,P4的机器比别人P2的还慢,,电脑突然毫无反应,严重影响工作、娱乐,,病毒 肆虐,电脑经常中毒,频繁出现使您疲于应付,, 买了外设却无法使用,不知哪里出了问题,, 抱着电脑大老远去电脑城维修,卖我电脑的的人都爱理不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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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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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服务
电脑硬件维修,查出损坏的部件,在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更换或修复。收取修理手工费或材料费。如果未能查出故障则不收任何费用。价格:50元起
硬盘、主板维修、及数据恢复报价:
服务收费标准 (备注)
1. 2.
本公司随时向新老客户提供快捷、热情、周到的服务,对于修不好的故障,将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提供相同故障15天内免费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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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增值税免税政策-服务费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免税政策-服务费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服务税率营改增后服务业增值税新规定
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税率分别为: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 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 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资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 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应税服务为零 现代服务业的分类 1、 基础服务 (包括通信服务和信息服务) 生产和市场服务 2、 (包 括金融、物流、批发、电子商务、农业支撑服务以及中介和咨询等专业服务)3、个人 消费服务(包括教育、医疗保健、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旅游、房地产、商品零售等) 4、公共服务(包括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医疗以及公益性信息 服务等) 。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 ( 免 )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
? 政 策 背 景
终点 在境 外的运 单 、 提 单 或客 票所 对 应的各 航 段 或路 段 的运 输
, , , , 年, , 月, , 日, 财 政 部 与国家税 务 总 局联 合 发 布了 关 于 服 务, 属于 国际运 输服 务。 起点 或终点在 港澳 台的运 单、 提单 或客 将 铁 路 运 输和 邮政 业 纳 入营 业 税 改 征增 值 税 试 点的 通知 ( 财 票 所对 应的各 航 段 或路段 的运 输服务 , 属于港 澳 台运 输 服务 。 从 税【 , , , , 】 , , , 号, 以下 简称 “ , , , 号 文” ) , 明确从 , , , , 年, 月, 日起, 将 境 内载运旅 客 或货物 至国内海 关特 殊 监管 区域及 场所 、 从国内海 铁 路 运 输 业和 邮政 业 纳 入
营 业 税 改征 增 值 税 试 点范 围, , , , 文 关特 殊 监管 区域及 场所 载运 旅 客或货 物至国内其 他地 区或者 国 对 适用增 值 税 零税 率 应税 服 务 的政 策 规 定 进行 了调整 。 为 了便 内海 关特殊 监 管区域 及场 所, 以及向国内海关 特殊 监 管区域 及场 于纳 税 人 和各 地 税 务 机 关 执 行, 国家 税 务总 局 根 据 , , , 号 文政 所内单 位提 供 的研 发服务 、 设 计服 务, 不 属于增 值 税零 税 率应 税 策 调整 的内容, 经 商 财政 部 同意 , 于, , , , 年, 月, ,制定发 布了《 关 服务 适用范 围。 于 发布,适 用增 值 税 零税 率 应 税服 务退 ( 免) 税 管 理办 法 ,的公
告 ( 国家 税 务 总局公 告 , , , , 年 第, , 号, 以下简 称“ , , 号 公告 ” ) 进 ? 以铁 路运 输 方式 提 供国际运 输 服务 、 港 澳 台运输 服 务 适 用增 行 了修 改 和 补充, 明确 了相对 应 的适 用增 值 税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值 税零 税 率的管理规 定
退( 免) 税 管理 办法。 , , 号 公告自, , , , 年, 月, 日起施 行, 以增值 税零 税率 应税 服 务提 , ( 铁 路运 输实行免 抵退 税办法 的退 ( 免) 税计 税依
据 以铁路 运输 方式载运旅 客的, 为按照铁路 合 作组织清 算规 则
供者 提 供增 值 税零 税率 应 税服 务并在 财务 作销 售收入 的, 期为 清算 后的实际运 输收入; 准。 自, , 号公 告 施行 之口起, 国家 税 务总局 关于发 布( 适 用增 值 税 以铁 路 运 输方 式载 运 货 物的, 为按 照铁 路 运 输 进 款 清 算 办
对“ 发站” 或“ 到站( 局) ” 名称 包含 “ 境” 字的货票
上注 明的运输 费 零税 率 应税 服务 退 ( 免) 税管 理 办法( 暂 行) , 的公告 ( 国家税 务总 法, 局公告 , , , , 年第, , 号) 同时废 止。 用以及 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 费清算 后的实际运 输收入 , 向 主管税 务机 关申请 办理 出口退( 免) 税 资格 认定时, 提 供以 ?明确增值 税 一般 纳税 人才 能享受退 ( 免) 税 , , , 文仅 规定, 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单位和 个人 提供 的国际 下 对应 资料的原件及复 印件:
以铁 路运 输方 式提 供国际运输 服务的, 应提 供 经营范围包括
许 可经营 项目 : 铁 路 客货 运输” 的《 企 业 法人营 业 执照 或 其他 具 运输 服 务、 向境 外单位 提 供的研 发 服务 和设 计服 务 , 适 用增 值 税 “
零税 率。
有 提供 铁路 客 货运输服 务资质 的证 明材 料。
以 铁 路运 输 方 式提 供 内地 往返 香 港的交 通 运 输服 务 的, 应 提 供 经 营 范围包 括 “ 许 可 经营 项 目: 铁 路客货运输” 的《 企 业 法
, , 号 公 告 明 确 了境 内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率的应税 服务 , 才能享 受增值 税退 ( 免) 税。
增值 税 零 税率 应 税 服 务提 供 者是 指, 提 供 适用增 值税 零 税 人 营 业 执 照》 或其 他 具 有 提 供 铁 路 客 货 运 输 服 务 资 质 的 证 明 率应 税服 务, 且 认 定为增值 税 一般 纳税 人, 实行 增值 税一 般 计税 材 料 。
方法的境内单位 和个人。 属于汇总缴 纳增值税 的, 为经财政 部和国
家税 务总局批 准的汇总缴 纳增值 税的总机构。
, 办 理 增值 税免 抵退 税申报时, 除 按规 定提 供办 理增 值税 免
抵退税 申报需 提 供的有 关资料外, 客运 的提 供 增值 税零税 率应 税 服务 的国际客 运联 运 票据 、 铁 路 合作 组织 清算 函件及 《 铁 路国际
? 适 用增值 税 零 税 率应税 服务 的范围
客 运收 入 清算 函件 申报明细表 》 ; 货运 的提 供铁 路 进 款 资金 清算
, , 号 公告 第三 条规 定,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适 用范 围按 财 机构出具的《 国际铁 路货运 进 款清 算通 知单 , 启运 地 的铁 路 运输
政部、 国家税 务总 局的规 定执 行。 根据 , , , 号文, 增值 税 零税 率 应 企 业 还应 提 供国际铁路 联 运 运单 、 以及“ 发站” 或“ 到站( 局) ” 名称
税 服 务适用范围包括 国际运输 服务、 向境外单 位提 供 的研发服 务 包 含“ 境” 字 的货 票。
和设 计 服务。
, ( 以铁 路 运输方 式提 供适 用增值 税 零
税 率应 税服 务的, 如 果
, , 号 公告 进 一步 明确 适用范围, 补充 说明了以下内容: 起 点或 按规 定属于 汇总缴 纳增值 税的, 申请 适用增值 税零 税 率的主体 应
,
为经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 值税 的总机构。
清 单 。 , ( 夕 贸企 业自己开发的研发 服务和设 计服 务出口, 办理 免 抵退
? 从事 航 天运 输 服务 适 用增 值税 零税 率的管理规 定
, ( 航 天运输服 务实 行免 抵退税 办法的退( 免) 税 计税 依据 航 天 运输 服务 企 业 完成 航天 运 输服 务里 程 碑 事件 后, 依 据 取 得相应的收款 凭证 确认的收入 。
税申报时需 提供的资料 :
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 汇总申报 表》 ;
外 贸企 业外购应 税服务 ( 研 发服务 , 设计 服务 ) 出, ,明细申报
表》 ;
, 向 主管税 务机 关申请 办理 出口退( 免) 税 资格认 定时, 提供 以
下对 应资 料的原 件及复 印件: 提 供 国际航 天 运输 服务 的, 应提 供 经营 范围包括 “ 商 业 卫 星
填 列外购 对应 的研 发服 务或设 计服 务取 得 增值 税专用发票 情 况的 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 进货 明细申报表 》 ; 提 供 以下原始 凭证 : ( , ) 提 供增 值税零 税率 应税服 务所 开具的发票;
发 射服 务 ” 的 企业 法 人 营业 执照》 或其 他具 有 提供 商 业 卫星发 射 服务资 质的证明材料;
( , ) 从境 内单位或者 个 人购进 研 发服务 或设计 服务 出, : , 的, 提
, ( 办理 增 值税 免抵 退税 申报时 , 除按规 定提 供 办理 增值 税免 供应税服 务提 供 方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 票;
抵 退 税申报需 提 供 的有 关 资料 外, 提 供航 天 运 输服 务的, 需填 报
( , ) 从 境外单 位或者个 人 购进研 发服务 或设 计服务 出, , 的, 提
? 增值 税 零税 率应 税服 务( 航 天 运输) 免抵 退税 申报明细表) ) , 并提 供取 得的解缴 税款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 缴款 凭证; 供 下列资料 及原始 凭证的原件 及复印件 : 签 订的提 供 航天 运输服 ( , ) , , 号 公 告第十 三条 第( 五) 项第, 目所列资 料及 原始 凭证 的
务 的合 同; 从与之签 订航 天运 输服务 合同的单 位取得 收入 的收款 原 件及 复 印件 , 即与外 购研 发服 务 或设
计服 务出口办理 免退 税申
凭 证; 《 提 供 航天运 输服 务收讫营 业款明细清单》 。 以期租, 湿租 等方式租赁交 通工具提 供国际运 输、 港澳 台运输 服务 适用增值税 零税 率的管理 规定 报时 需提供
的资料相同。 , ( , , 号 公告 补 充了对 于外贸企 业 从 事对 外提 供 研 发服 务或 设 计 服务 退 ( 免) 税申报, 主管 税 务机关 应重 点审核的内容 及处 理
采用程 租、 期租 和湿租 方式租 赁交通 运 输工具 用于国际运 输 办 法。 服务 和港 澳台运输 服务 的, 应 提供 程 租、 期租和湿 租合 同、 协 议 或 复印件 。 主管 税务 机关对 于外贸企 业从事 对 外提 供 研发服 务或设 计 服 务退( 免) 税 申报重点审 核以下内容:
, , 号公 告还 明确向境 外单位和个 人提 供期租 、 湿租服 务, 按 规
( , ) 企 业 所申报的研 发服 务或设 计 服务 是否 符合 适用增值 税
定适 用增值 税 零 税 率 的出租方 , 办 理增 值 税 免抵 退 税 申报 时, 可 零 税率 应税服 务规定 ;
不 提供 所申报的增值 税零 税率 应税服 务的载货、 载客 舱单 或其 他
能 够反 映收入 原始构成的单据 凭证 。
( , ) 研 发、 设 计合同签 订的对方 是否为境 外单位; ( , ) 应税 服 务 收入 的支付 方 是否 为与之 签 订研 发、 设 计合 同 的境外单位;
? 外贸 企 业从 事 对 外 提 供 研 发服 务 或 设计 服 务 申请 适 用增 值
税 零 税率 的管 理规 定 , ( , , 号公告 明确了外贸企业 外购研 发服 务或设 计服 务出口, 办 理 免退 税申报时需提 供的资料:
( , ) 申报应 税服 务 收入 是 否 小 于或等 于从 与之 签订 研 发, 设
计合 同的境 外单位取 得的收款 金额; ( , ) 外贸企 业 外购研 发服 务或 设计 服务 出口的, 除按照上 述 内 容审核 外, 还 应审核其 申报退 税的进 项税额 是否与增值 税零 税率
对 外提 供 研发 服务 或设计 服务 的, 需填 报 增 值税 零税 率 应 应税 服务对 应。 税服 务( 研发 服务,设计 服务 ) 免抵 退 税申报 明细表 》 , 并提 供下 列 资料 及原始 凭证的原件 及复 印件:
因出口自己开 发 的研 发 服务 或 设 计 服 务, 退( 免) 税办 法 由免 退 税 改 为免 抵 退 税 办 法 的外贸企 业 ,
如 果 申报的退 ( 免) 税异 常
( , ) 与增值 税零 税率 应税 服务收 入相 对应 的 技术 出口合同登 增长 , 出口货 物劳 务 及 服务 有 非正 常情 况的, 主 管 税务 机 关 可要
记证 》 复印件 ; ( , ) 与境外单 位签订 的研 发、 设 计合 同; 求外 贸企 业 报 送 出口货 物 劳务 及 服 务 所 对 应的进 项 凭 证 , 并按 规 定 进 行审 核。 主管 税 务机 关 如果审 核 发现外 贸企业 提 供 的进
( , ) 从 与之 签
订研 发 、 设 计 合同的境 外单 位取 得 收 入的收 款 货凭 证 有 伪造 或内容 不 实的, 按照 财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 局关 于
凭证 ;
出口货物劳 务 增值 税和 消费 税 政策 通 知》 ( 财 税, , , , , , , , 号) 等有
( , ) 《 向境外 单位 提 供 研 发服 务 , 设 计 服 务收 讫 营业 款 明细 关 规 定 处 理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税[2011]131号
【颁布日期】:2011-12-29
【生效日期】:2012-01-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
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
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
(一)至 (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5”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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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
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增值税零税率,营改增,应税服务
【业务主题】出口退税
【来 源】
为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内容解
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政策调整的内容制发了本《办法》,对现行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明确了相对应的退(免)税管理办法。
二、《办法》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文件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了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关于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税依据。提供载运旅客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提供载运货物的国际运输服务或港澳台运输服务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
“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2. 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供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外,客运还应提供与申报对应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货运还应提供为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单》、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只提供上述凭证的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4.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如果按规定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
的,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主体应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
机构。
(二)增加了从事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 关于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税依据。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航天运输服务企业完成航天运输服务里程碑事件后,依据取得相应的收款凭证确认的收入。 2. 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供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以及签订的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合同和从与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明确了以期租、湿租等方式租赁交通工具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明确了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出租方,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可不提供所申报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
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四)补充了外贸企业从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 明确了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办理免退税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以及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 2.补充了对于外贸企业从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退(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的内容及处理办法。
(五)规定在《办法》发布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文件。 三、《办法》的执行日期
《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2011.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
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
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财税【2011】131号(2)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
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财税〔2012〕7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2-02-17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
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