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为什么要购买雇主责任险
为什么要购买雇主责任险?
可以帮助企业规避劳动用工合同风险,雇主责任险比企业的团体意外险好,因为保的是企业,保险公司帮企业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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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按照《民法通则》、《最高院司法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可以通过参加工伤保险和购买雇主责任保险转嫁雇主责任风险。
第二,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可以帮助企业转嫁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但根据条例规定,部分赔偿责任特别是评残为五级以上的,雇主还需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因此工伤保险并不能完全转嫁雇主责任。
第三,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除医疗部分不能和工伤保险重复赔偿外,死亡赔偿、残疾赔偿可以对雇员重复赔偿。例如雇员因工伤死亡后,除工伤保险赔偿外,雇主责任险也会按照购买的伤亡责任限额对其进行赔付。
因此购买雇主责任险,转嫁了雇主的赔偿责任,一方面可以对工伤保险不予赔偿的部分给予补充,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提高工伤赔偿标准,增加员工福利。
范文二:什么叫雇主责任险 什么叫责任
什么叫雇主责任险 什么叫责任
什么叫责任所谓的责任,其实在我们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比如,父母养大我们;这是他们的责任。同样,他们老了,我们要赡养他们、这也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在学校,老师教我们知识。这是他们的义务~~~~~~
小时候,常常听爷爷说,人生路漫漫,每一个人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究竟责任是什么呢,责任是一种对生活的态度。三年前,我亲眼目睹了一幕,这一幕让我彻底明白了责任的含义。三年前的一个酷热的下午,知了在树上大开演唱会,“吱吱吱”地吵个不停。火辣辣的太阳炙烤着大地。我顶着烈阳,走在回家的路上。路边前方有一个小摊子,围得水泄不通。好奇心促使我挤了进去,一瞧,原来是一个卖茶的小摊。我正想走,一位衣衫破旧,白发苍苍的老人走了过来,望着卖茶阿姨手中的一碗碗茶,久久不肯转移视线,显然,他的举动引起了阿姨的注意,阿姨放下手上的工作,走到老人身边说:“老先生,要碗茶吗,”老伯伯点了点头,又摇了摇,却推说:“我没钱,算了吧。”估计这位阿姨应该是一位善心人,她同情老人,端起一碗茶,说:“不要紧,老先生,这碗茶我请您喝。”老人望着阿姨手中的一碗茶,迟疑着。阿姨再把碗递到老人手中,老人才用颤抖的双手接住了茶,当老人缓缓喝完茶后,他红着脸不好意思地对阿姨说:“姑娘,这碗能送给我吗,”阿姨诧异极了,他不解地望着老人。“老实和你说,我得了肺结核。”老人说,“对于别人,我的责任就是为了不让这病传染
给他人,而对于你呢,我的责任就是让这碗在你的摊子里消失,不毁坏你的名声。”随即,老人就转身默默离开了??
望着老人渐渐消失的身影,阿姨的眼眶里荡着泪花,站在那儿许久,许久??
一位老人与一碗茶的故事教会了我做人就要负责任。
在生活中有很多人对自己和家人不负责,所以让我们从现在起,挑起身上的责任吧~ 高三:谭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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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elieveIcanFly ibelieveicanfly再次这样敲击键盘,心又静了些许。纠结了半个学期的心情,希望从现在渐渐恢复。初冬的天真冷,即使有太阳依旧感觉洒在身上的光束也不似原来那般厚重。走在风中,吹乱了的头发也无暇顾及,只是简单的想要尽快回到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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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雇主责任险
什么是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保险关系
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是雇主,但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与雇主有雇用关系的雇员。该险种既保障了雇主的稳健经营,也保障了其员工的利益。
基本保险责任
雇主责任险的基本保险责任包括三方面:被保险人雇用的人员(包括长期固定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在保单有效期间,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在保单列明的地点,从事保单列明的业务活动时,遭受意外而受伤、致残、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伤残或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导致所雇用员工伤残或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支付的有关诉讼费用。
保险期限
赔偿限额有规定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也有以承包合同的工程期核算责任期限的,投保也多为一年一次。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交费;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按年费率乘以保险期限年数交费。
保险费率
该险种的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工资总额(包括奖金、伙食补助等各种津贴、加班费等)、工作地址、行业性质、风险程度以及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来确定。保险公司在保单中分别规定死亡和伤残两种情况的赔偿限额。在保单有效期内,不论发生几次赔偿,对每位雇员的赔偿累计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由于雇员从事工种的危险程度不同,对于不同工作类别,费率也各不相同。一般而言,对于办公室职员和做秘书工作的雇员,费率较低;对于从事高风险行业工作的雇员,费率较高。建筑安装工程业、金属矿业等行业的费率是金融业、商业等行业费率的两倍左右,但比从事石油、钻井、深水、勘探、航空、航天等工作的雇员费率要更低。
免赔额的规定
此外,雇主责任险也有一定的免赔额,免赔额通常按两种方式确定,一是按金额确定,即设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金额;二是按时间确定,通常的免赔时间为7天至15天(雇员的工资)。
该保险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又协调劳资之间的关系,避免较大的经济责任给企业事来沉重的负担,有利于企业的稳定。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须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身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 所以,这个险的受益人实际上是雇主,免除了他的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险能解决职工因公受伤后的医疗、生活费用问题,从企业角度来说,购买雇主责任险相当于为企业节省了一笔管理费用,而且,在当前员工流动性较大的市场现状下,还可以避免保险“真空期”造成的企业损失以及员工保障不周全引发的问题,因为社保办理需要一定时间,很难实现迅速转移,同时办理手续较为复杂,而为短期工作办理社保也不太现实。
以苏黎世“企业无忧”雇主责任险为例,该产品可以为因工作引起的工伤意外提供保障,每次赔偿额度高达500万人民币;另外,还可以附加员工非工伤意外保障,包括:意外医疗费用、停工留薪补偿、住院补偿等,每次赔偿额度高达100万人民币。
雇主责任险减轻了企业赔付职工的负担,同时职工出险也得到经济补偿,因此该险对于企业主和职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范文四:雇主责任险方案
平安保险方案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四月
平安保险方案
承保方案及明细 一 、承保方案:
雇主责任险
5类
方案一:
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特约:1、每人误工补助为100元/人/天。
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
保费:550元/人
要求全部记名投保,且具有劳动合同。
方案二:
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
特约:1、每人误工补助为100元/人/天。
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
保费:780元/人
要求全部记名投保,且具有劳动合同。
1-2类
一、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
特约:1、每人误工补助为100元/人/天。
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
保费: 500元/人
平安保险方案 二 、保险期限:
一年,自2012年 月 日00时至2013年 月 日 24时
三 、缴费方式:
实行见费出单
四、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港澳台)
附件:条款及附加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2008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按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计算死亡赔偿金额。
(二)伤残赔偿金
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每人死亡赔偿限额及本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计算伤残赔偿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
平安保险方案 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三)医疗费用
赔偿必要的、合理的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急救车费以及住院期间的床位费。
保险人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四)误工费用
被保险人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的,经医院证明,对于超过五天期间的误工损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赔偿误工费用,赔偿公式为: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30×(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天。该雇员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本项赔偿责任终止。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
(六)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酒后驾驶、无照驾驶;
(七)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
(八)任何因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的制造、开采、使用、销售、安装、搬移、发送或暴露于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九)任何因接触、食用、吸入、吸收或暴露于含硅产品、硅石纤维、硅石粉尘或其他以任何形态存在的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五)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的员工的责任;
(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生的被保险人雇
平安保险方案 员的伤、残或死亡;
(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医药费用以及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及住院服务标准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
(八)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
(九)住院期间的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十)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平安保险方案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生名单变动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对于新增的雇员发生的索赔案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
平安保险方案 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其雇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其雇员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雇员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雇员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雇员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雇员患职业性疾病的,应当提供具备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五)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雇员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雇员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给其雇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雇员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单个雇员所给付的死亡赔偿
平安保险方案 金、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每人死亡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其单个雇员申请赔付死亡赔偿金的,如果保险人已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已赔付的伤残赔偿金额。
如在赔付误工费用后,被保险人雇员死亡或伤残的,被保险人就其同一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申请赔付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保险人已赔付的误工费用。如被保险人就其同一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已经领取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的,则不能再申请赔付误工费用。
(二)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赔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死亡赔偿限额的10%。
(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平安保险方案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四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保险人】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测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职业性疾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雇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确诊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类别和目录为准。
【无照驾驶】指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平安保险方案
(五)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医院】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住院】指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手术】指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外科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及康复性手术。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月)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年费率的比例(,)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伤残等级 比例
一级 100%
二级 80%
三级 70%
四级 60%
五级 40%
六级 30%
七级 20%
八级 15%
九级 7%
十级 5%
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B)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伤残发生之日起在180个日内发生死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社保范围内用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
平安保险方案
件均不变。
除外责任:
本保单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运动; 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
为准。
范文五:1545雇主责任险B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B)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被雇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至的伤残或死亡;
(七)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有效证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服务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 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
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准确数,据以调整支付保
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数额妥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随时查阅。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按约定足额支付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预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预防保险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损失。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合同所载事项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使工作人员得到及
时救治,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被雇人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能证明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合法的、有效的文件(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诊疗记录、检验报告、费用原始单据、支付凭证,投保人、被保险人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被雇人员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给其被雇人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被雇人员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被雇人员造成损害而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本保险合同规定办理。 (二)伤残:
1.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本保险合同规定办理。
2.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险合同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额度。
3.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在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给予赔偿。 (三)保险人对上述各项的总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第二十九条 在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
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
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澳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书面通知送达保险人次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日起十五日后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录:
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
附约:本表内赔款按下列附约办理:
1.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本公司赔偿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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