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61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范文二:公安部61号令
『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颁布时间:2001-11-1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OO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 (五)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 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 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 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 国家机关;
(四)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 (六)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 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 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 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 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 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 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 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下,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
『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 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示、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示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法庭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
『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 对营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页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洪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园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
『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 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门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分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监用职权、玩勿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范文三:公安部61号令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 2001年 10月 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 予发布,自 (2002)年 (5)月 (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 的消防工作 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 ) 或者 (非法人单位 ) 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 (逐级 ) 消防安全责任制和 (岗位 ) 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 (施工单位 ) 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 (总承包单位 ) 负责。 分包单位向 (总承包单位 ) 负责,服从 (总承包单位 ) 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 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 (公安消防机构 ) 备案。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 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简答)
(一 ) 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 )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 )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 程;
(四 ) 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 ) 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 )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 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 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 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 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 ,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 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 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 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 ,配置(消防器材) ,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
严禁下列行为:(选择题 )
(一 ) 占用疏散通道;
(二 )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 ) 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 )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简答)
(一 )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 )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 )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 )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 )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 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 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 )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 )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 )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 )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 )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 )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 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 有关消防法规、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 )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 )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 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 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范文四:学习公安部61号令浅析
()第 25 卷 增刊 广西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 年 8 月
()V o l. 25 Supp l Jou rnal of Guangx i U n iversity Ph ilo 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A ug. , 2003
α
学习公安部 61 号令浅析
黄祥世
()广西师范大学 保卫处, 广西 桂林 541004
[ 摘 要 ] 本人通过学习公安部 61 号令《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内容的认识, 就如 何贯彻落实好公安部 61 号令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自己的看法。
[ 关键词 ] 学习; 公安部 61 号令; 浅析
[ 中图分类号 ] 035136 文献标识码: D A
公安部第 61 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 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消防法》颁布施行后, 与
() 《消防法》相配套的消防立法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公安部先 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 2001 年 11 月 14 日颁布,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一 后制定和修订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件大事, 树立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意识, 落实消防安 审核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有
力推动了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开展。但是, 这些规定都是就 全责任制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笔者
某一个具体方面的消防安全工作作出的规定, 而且规范公安 通过学习体会到:
消防机构行为的多, 对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单位的消防安 一、《规定》颁布的重要意义 全管理工作尚没有一个全面的、 系统的、 操作性强的法规。 () 一公安部 61 号令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主体意识。 《消防法》虽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 近几年来, 消防安全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 责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 但这些规定都比较 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但从总体来看, 消防安全工作严重滞后 原则, 不够具体和明确, 操作性不很强, 在贯彻落实过程中 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火灾危害还十分严重, 群死群伤和造 难度较大。为了加强和规范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预防火灾 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的火灾时有发生, 而且直接影响了经济发 和减少火灾的危害,《规定》的颁布施行, 为社会各单位依法 展和社会稳定。 造成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 80% 以上是违章 规范和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系统的、 全面 用火、用电、用油、用汽和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引起的。 的、 操作性较强的法律依据。 但从深层次地剖析原因, 主要是一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 ()三《规定》的颁布施行, 为建立新的社会消防安全管 体意识没有树立起来, 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真正建立和落 理机制奠定了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 市场经 实, 消防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因此我必须从思想观念上和法 济的不断完善, 企业已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但我们的思想 律上确立起单位自身是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 落实消防 观念和管理模式仍受计划经济时期的影响, 消防安全管理工 安全责任制, 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 作也是一样。总认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公安消防机构 ()二《规定》的颁布施行, 为规范和加强单位自身的消
, 后经我们及时组织“便装埋伏抓捕行动小组”, 在多发 稳定?购买新车要及时办理上户手续, 以便一旦丢失便于公安部 案地, 利用地形地物进行适当的伪装后埋伏守候实施抓捕, 取门调查。
得了较好的效果, 短期内连续抓获 7 起 8 名偷车贼。要做 好21 加强校卫队的队伍建设和管理。 一是要聘请一批政 这项工作的主要经验, 一是认真做好“被盗自行车”的登 记治思想好, 业务素质高, 责任心强, 身体健康, 有工作能力, 肯工作, 包括有丢车时间、地点、车型基本情况的内容, 以 便吃苦耐劳, 乐于奉献校卫队员。二要保卫部门要加强校卫 队找出案件多发地的时间、车型等规律, 确定重点设伏部位。 员的管理, 确保他们 24 小时站岗、巡逻到位。三是充分调 动
二是认真观察多发案地的地形地物, 选择视线开阔, 便于隐 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 请他们利用业余时间参与学校的 治
藏埋伏的地点, 及时设伏抓捕。 安管理, 加强守楼护院的力量, 从而减少盗车事件的发生。
41 加强投入, 改善防范条件。一是有条件的学校可在自 31 加大打击力度, 设法现场抓捕。要抓到偷车贼, 最行
行车集中放置的地方进行封闭式管理, 派专人看护。二是利 之有效的办法是“便装埋伏, 埋伏抓捕能否高效, 关键是选
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防范工作, 在主要通道、重点要害 准埋伏点, 这对提高抓捕成功率尤为重要。“偷车贼”的作案
部位和易发案地方安装电视监控报警设备, 充分发挥现代科 心理和方式决定了其作案有一定的规律性, 就是俗话所说的
技的优势, 提高防范能力, 确保校园帄安。 “贼路”, 只要我们准确地掌握了“偷车贼”的“贼路”实施
有效的抓捕打击就能收到事半功倍效果。 2002 年 9、 10 月
间, 我院自行车被盗案发率急剧上升, 严重地影响了我院的
α 收稿日期: 2003 06 15
() 作者简介: 黄祥世 1954 , 男, 广西帄乐人, 广西师范大学保卫处消防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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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情, 单位将自身应当做好的消防安全工作依赖于公安消 隐患险于明火, 隐患不除, 后患无穷, 这是血的教训。因此, 一防机构。在消防工作中监督与管理不分的情况普遍存在, 社 定要加强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按 会上形成消防安全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唱独角戏的被动局 《规定》的 31 条、 32 条、 34 条的规定及时、 坚决的整改。
() 面还没有完全得到扭转。《规定》的颁布施行, 明确了单位是 六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消防安全是 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单位要依法自 一门综合性学科, 涉及的知识面广, 关系到每一个单位和职 我管理, 自负责任, 从而充分调动了社会各单位做好消防安 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 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提高了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 为 和培训工作十分重要。通过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 建立新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奠定了基础。 重点人员的培训, 提高广大职工群众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认
识, 增强法制观念, 增强责任主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使广 大二、 按照《规定》的要求, 切实做好 () 职工群众做到三知 知防火知识, 知灭火知识, 知防火制 度, 消防安全工作 (四会 会报警, 会使用灭火器材, 会扑灭初起火灾, 会 疏散自在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 根据《规 ) 救, 只有这样, 才能有效地减少火灾的发生。 定》十章、 48 条的要求, 要切实做好以下十项工作: () 七确保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灭火器材、防火 () 一确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并 标志的完好有效。 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 一次性死亡 10 人以上的特大火灾中, 有三分之二的与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消 建筑物的安全通道被封堵、阻塞等有直接关系。因此, 我们 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规定》的第 6 条明确了单位消防安全 一定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保持防火门、防火 责任人的 7 项责任, 做到了权责统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 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等设施处于正常 保障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经费和组织等重大事项的落 状态。要按有关规定设置自动报警灭火装置, 根据物质的火 实, 保障消防安全工作与生产、经营等工作同步进行, 同步 灾危险性配置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对灭火器材应当建立档案 发展。同时, 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资料, 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人员 单 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共有 8 项责任,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 )位、换药的时间等情况, 加强对自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确定 维护保养, 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 要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员, 由 () 八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多年来的消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和 防实践证明, 单位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非常重要, 它不仅关系到单位的在紧急情况下能否快速扑灭 () 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初起火灾, 减少财产损失, 更重要的是关系到人员的伤亡, 尤 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通过对近几年来的火灾原因分析, 其是影剧院、宾馆、商场、医院、学校、舞厅、网吧等公共 尽管火灾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根本原因是许多单 聚集场所, 是保障人员紧急疏散, 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没有树立起来, 消防安全责任制没 的关键措施。通过预案的制定和定期演练, 使单位的干部、职 有真正建立和落实。所以,《规定》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为核 工群众了解熟悉预案, 做到一旦发生火灾, 能够按预案确定 心, 规定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职责的前提下, 进一步 的组织程序和人员分工, 各就各位, 各负其责, 各尽其职, 有 要求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 序地开展火灾的扑救和人员疏散, 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 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少到最低限度。 人, 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建立起单位自上而下 () 九建立消防档案。建立消防档案是保障单位消防安全 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只有这样, 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遏 管理工作以及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的基础工作。通过消防 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档案对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的记载, 可以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履 ()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在落 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实施情况, 从而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 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础上, 各单位要结合本系统、本 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意识, 有利于推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 行业的特点,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作朝着规范化、 标准化、 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要使每个员工都了解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 () 十消防安全工作要与单位的生产、经营等工作同步进 基本内容, 自觉遵守和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 行, 同步发展。安全就是效益, 就多年来安全事故经验教训 的程, 真正做到层层负责、 人人有责, 确保消防安全。 总结。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以质量求生 存, () 四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组织。根据消防法规 以安全求效益、求稳定、求发展。因此, 单位应当将消 防安的有关规定, 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 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整体决策和统筹安排, 并与生产、 经营等队。 专职消防队是保障所在单位消防安全的一支基本力量, 工作同时布置, 同时检查, 同时考核评比。对在消防 安全工作又能协同公安消防队扑灭本地区的火灾。他们在本单位和所 () 中成绩突出的部门 班组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消防在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义务消防队是单 安全制度的行为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位内部消防安全工作骨干力量。我们一定要按《规定》的要 只有这样, 消防安全工作才能与单位的生产、经 营等工作同步求, 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领导, 配备相应的消 进行, 同步发展。我们一定要认真宣传贯彻落 实好公安部的防装备、器材, 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 不断提高预防和扑 第 61 号令, 加强领导, 统筹规划, 扎扎实实、 卓有成效地做好灭火灾的能力。 消防安全工作, 为促进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 的落实, 增强安全() 五加强防火检查, 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单位组织 社会防范火灾的整体能力, 保障国家、集 体和人民群众生命防火检查是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陷患的重要措施, 务必要按 财产的安全做出的新的更大的贡献。 《规定》的要求抓好, 抓落实。多年来的消防工作的教训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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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公安部第122号令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第 122号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12年 4月 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现予发布,自 2013年 1月 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支树平 2012年 8月 13日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提高消防产品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 准。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 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
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五条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 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 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 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 定, 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 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 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 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 序。
第八条 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确保检 查、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查、检测结论负责。
第九条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 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 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消防产品实验室资格或者从事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活动的认证机构资格。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名录由公安部公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监 督。
公安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则, 制 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十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委托人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三)文件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 组织实施消防产品型式检验和工厂检查;
(四) 经鉴定认为消防产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九十 日内颁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 并将消防产品有关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 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 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消防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技术鉴定时限。
第十一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技术鉴定工作,对技 术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 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消防产品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 依照本规 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 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 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对性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者应当重新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 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相关消防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施 行的,生产者应当保证生产的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前款规定的消防产品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在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实行技术鉴定。
第十五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对其鉴定合格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鉴定合格 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 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鉴定证书, 并予公 布。
第十六条 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公安部消防局应当予以公 布。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保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 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不得生产 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如实记录产品名称、 批次、 规格、 数 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十八条 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 识, 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 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的消防产品。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十九条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 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 应当注明产品规格、 性能等技术指标, 其质量 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需要选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时, 应 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技术标准、 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 标准,对进场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数量 等内容;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 建 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装质量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有关标准、 施工规范和相关要求, 保证消 防产品的安装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 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及其安装质量实施监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 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 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 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 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由省级以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 容:
(一)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新研制的尚未制
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二)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 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 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由检查人员、 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 被 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 查判定。 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 被检查人对消防 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 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 将检验结果告知被 检查人。
检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供给, 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检验费用在规定经 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 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 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 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
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
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 复检合格的, 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 不合格的, 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 按职责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或者书面通报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 应当及时受理、 登记, 并按照公安 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中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程序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核查后, 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 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在三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使用依法应当获得市场准入资格而未获得准入资格的消 防产品或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等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应 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进 行复查。复查应当填写记录。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 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质量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 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重大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依法开展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 变卖、 隐匿或者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 不得拒绝依法 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 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一) 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 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二)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 行消防设计的;
(三)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 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 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 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第三十五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 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 防产品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 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执法,应当严格遵守廉政规
定,坚持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 销售单位, 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 防产品的招投标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八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产品监 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消防产品目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一条 消防产品进出口检验监管,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产品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规定的特种设备的, 还应当遵守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三日”、“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3年 1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