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合同履行费用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履行费用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签订后,在合同约定中,当事人就履行费用的负担等未明确表明的,可对合同进行补充协议;若对补充协议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按照合同其他有关条款或者一般交易习惯确定。如此仍不能确定的,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五)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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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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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18
合同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常会出现因订立合同当时考虑不够周全或者其他后续情况的出现,导致合同在某些方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这也是许多纠纷产生的根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与规定办理:
首先,根据合同法六十一条补救:
合同法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也就是说,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的处理方式有两种途径:
一、续约补救。
合同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订立新的补充协议以弥补原合同的不足。我国合同法就补充协议的次数并没有任何的限制,而设置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保障合同得以更好履行,因此,只要当事人达成共识,订立多少合法的补充协议都是法律允许的。
二、合同解释或交易习惯补救。
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时,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做符合合同本意的解释;没有相关条款时,依据已有的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其次,根据合同法六十二条履行:
合同法62条对依照6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约定不明情况,分6项具体内容规定:
一、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先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时,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二、对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除此之外,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价格履行。
三、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有一个限制,就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对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这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需要当事人各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最终还是要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
六、对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这也是合同履行中的惯例。
综上所述,对于订立合同之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细致的解决办法以修订其不足,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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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质量地点方式期限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P73)
1.总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解释】分则中经常用“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指代这一总原则。
2.具体规则
根据上述“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相关链接】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范文四: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
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
一.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无异议,但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有关部门规章及法律解释已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推定办法。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而未及时协商合同期限即发生争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认定合同期限与原劳动合同一致,合同期自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算。
二.未约定合同期限的处理
仅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合同期的,有的地方性法规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确定办法。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尚未有明确法规规定的,可依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21条的规定来确定合同期限推定办法。
如凡约定试用期为十五日以下的,可推定劳动合同期限为六个月;凡约定试用期为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可推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凡约定试用期为三十日以上至六十日的,可推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参照相关规定,凡约定试用期为六十日以上至六个月的,可推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凡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以上的,可推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并应将试用期更改为六个月。合同期均自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试用时起算。
范文五:“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处理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处理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处理,案情,
1995年2月15日~原告福建省厦门国际银行和被告福建省晋江厚泰鞋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晋江晓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外汇综合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港币80万元。贷款期限从1995年2月15日起至同年5月15日止。贷款年利率随金融市场情况加以调整~为港币贷款优惠利率P+2%.若借款方未依约还款付息~则贷款方有权对所欠利息计收复息~对逾期胴未还的贷款部分~在原定利率上加息20锆%.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僮。晓升公司出具给国际银行的?担保书?家第三条约定:?本担保书将持续有效至借懵款合同项下借款方所欠贷款方的全部贷款も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费用完全清偿时为坛止。?第八条约定:?本担保书至还清借 款合同项下借款方所欠贷款方的全部款项 后自动终止?。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坟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港币努80万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笫未依约还款付息~经国际银行多次催讨~?仅偿还了至1995年12月31日止的森贷款利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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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1995年8月21日~被 告晓升公司以电报和特快专递等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国际银行向被告厚泰公司主张权眸利。国际银行收到了上述信函~但直至1说996年10月5日才向法院起诉。
片
,裁判要旨,
原告国际银行侠和被告厚泰公司、被告晓升公司三方签订絮的?外汇综合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法有锓效~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国际银行已经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贷款义务~厚泰公司未凰依约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胭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厚泰公陡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根据?借款 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际银行有田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8号?戽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蘅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证合符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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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约定不明 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 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凯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簧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葱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啐晓升公司关于其可免除担保责任的答辩意烁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可予采纳。 据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1996钎年12月12日判决:
一、被告 厚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ヵ原告国际银行贷款本金港币80万元及从躬1996年1月1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澎的利息、罚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
二、驳回原告国际银行对被告晓轵升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一审宣判屋后~原告国际银行不服~向福建省厦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保证责 任期限是指依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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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当事人约定~卵保证人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壁因此保证责任期限约定是否明确~不能以 是否有具体的年月日来衡量。晓升公司于职1995年2月15日向上诉人出具的担 保书第三条明确约定:?本担保书为不可Ε撤销和持续的全责担保书。本担保书将持觖续有效直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方所欠贵行π的全部贷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费用完 全清偿时为止。?只要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羚担保责任到什么时候为止~就应当认定期退限是明确的。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褰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保证筢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关于?保证合犋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鹊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昱定处理。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借款方偿付揿贷款本金、利息和逾期罚息,判令晓升公呙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上 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瞬被上诉人厚泰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锊加诉讼。
被上诉人晓升公司辩称屿: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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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殖当驳回上诉人对晓升公司的上诉请求~维邋持原判。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礻二审认为:
当事人三方签订的借确款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国际银行依约履赠行了贷款义务~被上诉人厚泰公司理应依,约还贷。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贷晓升公司能否免除保证责任。解决这个问馈题的关键在于晓升公司给国际银行出具的恼保证书中对保证责任期限的约定是否明确 。保证责任期限应当是一个恒定的时间段反~即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没有陶这个时间段~就无法确定义务人何时履行窗义务~履行义务是否违约。本案担保书第 三条约定中~由于借款方的实际还款日期虿不能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限也就无目法确定。这种约定具有不确定性~实际操垩作中没有意义。保证责任与保证责任期限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证责任明确不等于解保证责任期限也是明确的。因此这一条约虑定~正是?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保泠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所指的情茫况。司法解释针对保证责任期限没有约定螟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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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保证人向舴债权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有利于督促债 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保证人及时履行义务 。晓升公司在保证责任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淬情况下~以电报和特快专递等书面形式通,知国际银行向厚泰公司主张权利~国际银斑行作为债权人却无视自己的权利~在接到と晓升公司的函电后~没有根据函电的要求氟在规定期限内起诉~直至1996年10折月才提起诉讼~已逾催告期限。晓升公司圃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厍~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 法~应当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 立~应予驳回。
综上~厦门市中粼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赃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哉~于1997年10月22日判决:
哔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喟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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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实践中~约定?保证寿责任承担至主债务消灭之时?、?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至借款人全部偿还贷款本息 时止?等的~不在少数~本案所涉?担保岣书?第三条?本担保书将持续有效直至借 款合同项下借款方所欠全部贷款本息、逾缫期加息及其他费用完全清偿时止?的约定帙~即属此类。对此类约定性质的认定~直鳝接影响了类似个案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硒影响了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
男一、立法及司法政策的演进
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借款人全部偿还品镣贷款本息时止?等此类约定的性质和法律邱后果~我国立法和司法前后政策并不一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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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施译行之前~对此类约定的性质认定~主要依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绁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漱定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呗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汽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轰证责任。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 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驴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 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该司法解释对烩保证期间采取?意思主义?~如当事人已饺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应在保证期间Σ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债权人撩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的~保证人免责 。如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火不明确的~则保证人应在主债务人履行期暹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不消灭~保证债趺务依然存在。同时~赋予保证人以催告权骑~旨在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债磉务人财务状况恶化、财产流失等情况造成渺财产损失。2应当注意的是~?保证司法氛解释?对于保证期间采取了?明确约定?扫、?没有约定?、?约定不明?三分法~梃但后两种约定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对?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拔时止?的约定~则被解释为对保证期间约蜇定不明确~与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同其效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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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第25条达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嵛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ㄝ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26条第邡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萱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晕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担保法轲?对保证期间采取了?有约定?和?没有魁约定?的两分法~并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冼的保证合同推定了一个?6个月?的法定措保证期间~确立了?保证期间法定主义?姨~亦即~任何保证债务~均有保证期间的谗适用~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保证债务适用约 定的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孙债务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在我国?担保箢法?上并没有规定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犊确?这种情形~在解释上应视为?没有约泯定?~而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的吸约定~如系?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则应 视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而将保证期间轶推定为?6个月?。
最高人民法噗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觚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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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关于适用担保法的一些重要问ヱ题?强调指出:?关于如何处理保证期间鲑约定不明的问题。保证期间是担保法中的哑一个重要问题~目前市场交易中采取保证,担保的方式比较多~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诲约定也极不规范~在审理有关案件时当事胳人争执很大~审判人员也认识不一致。问 题主要出现在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蔼的情况下~如约定?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 本息还清时为止?等~这种没有约定保证卞期间具体截止日期~究竟是应该参照担保臂法对?没有约定?的规定~推定为半年~歼还是应该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将保证期 间定为两年~在审判实践中争论较大。我鞑们考虑~这种情况毕竟不同于当事人根本?没有约定~仅仅是该约定没有确定明确的冥期间~如果完全按照没有约定处理~也不柠尽合理。因此~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将保摭证期间确定为两年比较合适。但是~必须裱明确这段期间是保证期间~它与诉讼时效辈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因此不存在诉讼时 效那样的中止、中断情况。?正是在这种剖思想的指导下~2000年12月8日公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洧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薷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影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缨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垮期届满之日起2年。?据此~?保证人承菌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的碘约定~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但将保窨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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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推定为?2年?。
上述变叠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和
司法者对保证人和债?权人利益的衡平~但其中法理~不可不辨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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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件抑或期限-?保证人锴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ㄘ的性质
本案发生于?担保法?实ミ施之前~法院依?保证司法解释?的规定列处理本案~在法律适用上无疑是正确的~枚如本案发生在?担保法?、?担保法司法滏解释?实施之后~也只会发生处理结果上氍的变化~而其中解释论~即?保证人承担辎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系?究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则是共同的~但该麦论断不无检讨的必要。
本案在将 案涉?担保书?第三条?本担保书将持续う有效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方所欠贷款方的谷全部贷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费用完全苹清偿时为止?解释为?保证责任期限约定酹不明确?时认为:?保证责任期限应当是絮一个恒定的时间段~即有明确的起始时间ッ和终止时间。没有这个时间段~就无法确艏定义务人何时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否违衤约。本案担保书第三条约定中~由于借款潸方的实际还款日期不能确定~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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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驵证责任期限也就无法确定。这种约定具有圉不确定性~实际操作中没有意义。?而原缂告认为:?保证责任期限是指法律的规定 或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只在一定的期限内菔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责任期限约定诲是否明确~不能仍是否有具体的年月日来グ衡量?~并进而认为~案涉?担保书?第 三条已明确约定了保证责任到什么时候为缅止~因此~该条可解释为已对保证期间作黩了明确约定。
本案中~原告的主脎张和法院的裁判均承认案涉?担保书?第佐三条的约定是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其主稣要分歧在于~法院认为该条约定的期间不 确定~属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而原告认 为该条已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这两种不冗同的解释对于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实质性が的区别。如将该条解释为?保证期间约定袍不明?~依?保证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保证人应在主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期琐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有催告权~搬主债权人在保证人行使催告权后怠于行使捣其对主债务人的权利~保证人免责,如将霹该条解释为?保证期间约定明确?~依? 保证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保证人 应在主债务消灭之前承担保证责任~无催焉告期间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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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这里挪首先需要讨论的是~案涉?担保书?第三笔条的约定是否属于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雠保证期间究竞是诉讼时效期间抑或除斥期 间~理论上多有疑问~但其属于期间的一姻种~应无争议。通说认为~作为法律行为任附款的期限~3应是将来确定的事实。4茚?主债务本息还清?、?借款合同项下借主款方所欠贷款方的全部贷款本息、逾期加萁息及其他费用完全清偿?等是否是将来确ヌ定的事实,有学者认为:?‘主债务本息靶还清时’的约定看起来没有明确的终结时劭间~但主债务的清偿通常是能够实现的~耄其实现之时就是保证期间的结束之日~实舴际上保证期间是以主债务的结束时间为终涧止时间~相当于约定了明确的保证期间认翊定方法。?5本文对此不敢苟同。本息是踞否还清取决于当事人的履约能力等多方面 的因素~因此~?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方所,欠全部贷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费用完氛全清偿?、?主债务本息还清?等事实并窜非将来确定会发生~并不具有必然性~将鲦之认定为期限~混淆了条件和期限的区分 。
条件和期限均系当事人对其意褪思表示效力所附加的限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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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意思表示 的一部~6均以将来的事实为内容~其主洳要区别在于条件是针对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墅实~而期限则是确定发生的事实。7关于ü期间与条件的区别~自罗马法以来~学者跟设有四大原则以为区别:时期确定~到来缟亦确定~为期间~如?明年10月1日?摩,时期确定~能否到来不确定~为条件~淦如?甲成年时?~甲的成年固然确定~但檑其能否到来不确定~若甲未达成年而死亡阵~则所约定的将来事实不能实现,时期不粽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间~如?下次下雨 时?,到期不确定~到来亦不确定~为条蓟件~如?乙考上大学时?~乙能否考取难柴以预料~而其于何时考取大学更属不可知炜。依此推断~?本担保书将持续有效直至 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方所欠全部贷款本息、禺逾期加息及其他费用完全清偿时止?、?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噼时止?属?时期不确定~到来亦不确定?鲫的情形~应为条件。因此~本案中~原告胡和法院将案涉?担保书?第三条的约定解漂释为保证期间~值得商榷。
本案蹈中~前引法院裁判要旨将案涉?担保书? 第三条的约定认定为不确定期间。确定期钯间和不确定期间是以期间之到来时间确定促与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所谓确定期间~就是指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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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事实之发生~及其发生的时期诌均已确定者,所谓不确定期间~是指附期 限之事实必然会发生~但其发生之时期尚镒未确定者。8前者如?自2017年10摔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后者呕如?下次下雨时?。本案中~?借款合同踢项下借款方所欠贷款方的全部贷款本息、蝾逾期加息及其他费用完全清偿?这一事实 本身不是必然会发生的~虽然其发生的时梳期尚未确定~亦不能据以认定该约定为不?确定期间。
本文以为~案涉?担 保书?第三条的约定与期间的属性不合~嫖自不属于保证期间的约定~本案所涉?担惟保书?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但由于? 保证司法解释?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和约骶定不明确在法律效果上作同一处理~因此,~将?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方所欠贷款方的甜全部贷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费用完全,清偿?解释为期间抑或条件~对案件处理舴结果并没有实质性影响~但如依?担保法?司法解释?~将上述约定解释期间~则保懂证人应在主债务履行期限满后2年内承担牺保证责任,如将上述约定解释为条件~则呗保证人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 承担保证责任。两种结果大相径庭~对此肉类约定的性质加以厘清~甚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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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馁款之分析与评价
本案如发生在?г担保法司法解释?施行之后~则应适用该蚊解释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人晓升磴公司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撼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处理结果则正好相反蕹。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瑙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邺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爪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篥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之所以如此í规定~理由如下:
在这种约定中郇~对于保证期间还是作出了约定的~只是怀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时间~毕竟不同于根箢本没有约定~而且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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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约定中~体现出刭债权人是采取最大限度的可能来保证自己墀债权的实现~如果完全认定为无效~从而 适用六个月的规定~对债权人未免有所不弧公。从另一角度考虑~虽然诉讼时效经过鲕中止、中断、延长~也可能最终持续很长π时间~但这毕竟是不断地发生法律所规定鞲的事由~累积而成。如果承认这种约定的缧效力~必然造成以当事人以事先的约定排罐除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结果~使保证人处糸于一种随时可能承担责任的不利境地~显首然也是不合适的。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如果 超出诉讼时效~则超出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孱无效~没有超出的部分仍可认定为有效。唳9
上述规定及其理由尚值商榷:
第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恽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本身不属于关于呻期间的约定~已如前述~自不应解释为?土对于保证期间还是作出了约定的~只是没逢有明确约定具体的时间?。这种约定实际俐上表述了保证债务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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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统民法理论认为~保证之债为担保主债而稳设~保证债务具有从属性、附随性~即保卤证债务的主债务之存在为前提~因主债务 之消灭而消灭~保证债务原则上与其所担拮保的主债务同其命运。信贷实践中~象本闲案所称?担保书?第三条的约定体现了保蓼证债务从属于主债务的属性~只要被担保 的主债务未消灭~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即存猎在。此种约定若无保证期间的强制适用~喂应是保证债务的当然之理~亦即无须约定 ~即应适用。但由于我国?担保法?规定濉的保证期间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无论当岁事人是否约定有保证期间~保证债务均有犰保证期间的限制。因此~如当事人在这种朔约定之外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因对保证鬻期间没有约定~而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寓有学者认为~这种约定符合保证的目的~杠且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必要洮变更其内容。10本文认为~在我国实行心保证期间法定主义的制度设计之下~这种铴主张几无实现的可能。
将在性质帱上属于保证债务从属性的约定解释为?在荪这种约定中~体现出债权人是采取最大限怜度的可能来保证自己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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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完全鼻正确~但称?如果完全认定为无效~从而吟适用六个月的规定~对债权人未免有所不俳公?~则有失偏颇。因为在当事人未约定缠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保证债务在存续上的鲢从属性本应属当然之理~主债务存在~保轧证债务即存在~但我国?担保法?强制性旧地补充当事人的意思~规定了?六个月?禽的法定保证期间~对保证人利益的关爱~谴跃然纸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炸第2款将同一情况的两种不同情形作出不?同处理~在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也与我眍国?担保法?法定保证期间的立法宗旨相宸悖。
第二~我国?担保法?关于职保证期间的适用仅有约定和法定两种~在 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之间不存在,约定不明的独立情形。在解释上~对保证擞期间约定不明~即视为没有约定~而应适,用法定保证期间。因此~即使将?保证人嶷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解释为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亦应认定其煸属?保证期间约定不明?~自应推定适用署法定保证期间-?六个月?。?担保法司春法解释?第32条第2款在对保证期间?溏有约定?、?没有约定?之外~再规定一茵种?约定不明?~并为其推定一个不同于核?担保法?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实有越妁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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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保证期间制度与厘诉讼时效制度相互独立~各有其特定的规往则。诉讼时效制度意在维护交易秩序和安瀣全~属以社会为本位的立法~而保证期间绣制度旨在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着眼于平个人的利益~因此~时效利益一般不得事罴先抛弃~但保证期间可得自由约定。同时煤~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保证期间为匏不变期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虽为两萘年~但其可因时效的中止、中断而变动~作亦可因特殊情形之发生而延长~累计可延鸷长至20年~因此~那种认为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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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仅为两卒年~并进而认为作为从债务的保证债务的衿保证期间不能超过两年的观点~理由尚不ㄨ充分。例如~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蠲为3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因多次中休断而延至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4年。此 时~保证期间并未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期色间~并不违反保证债务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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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已被确定为条除斥期间~11作为诉讼时效的补充~除桤斥期间制度之设旨在解决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如果不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间另加麻限制~则仍有可能使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处蔸于不确定的状态的情形。因此~一般而言ガ~除斥期间要短于诉讼时效期间。同时~鞍保证期间制度体现了对保证人利益的倾斜裳~即如果债权人不及时行使保证债权~则睢保证人免责。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彗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认定为对保证期 间约定不明确~并进而将保证期间推定为苑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则债权人堆不用急于向保证人行使保证债权~对保证纷人保护不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 条第2款的规定不仅没有准确理解我国担,保法上保证期间制度的立法原意~也没有浦很好地把握保证期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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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证债务从属闳性之间的固有冲突。我国?民法通则?第余136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舯时效期间为1年。如果出租人与保证人签椹订的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将保椠证期间认定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2年技~岂不保证期间比诉讼时效的期间要长出层1年~显然对保证人有失公平。12
综上~本文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谤责任直至主债务还清时止?的约定~不能嗳认定为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应视为对保渐证期间没有约定~而应适用法定保证期间索。
四、保证期间法定主义的质疑 贤
各国立法例对于保证期间大抵有 两种模式~即保证期间的法定主义、保证,期间的意思主义。保证期间的法定主义~喹是指所有保证债务均有保证期间的限制~ヌ保证期间依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枳定~意大利、我国立法例采此模式。?意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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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法典?第1957条规定~主债的临期限届满后~保证人应当承担责任~但以堆债权人在6个月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且度对该诉讼给予持续注意为必要,在保证人玟对主债务的担保期保持在主债务的同一期旎限内时~亦适用该规定~但是~债权人对 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在2个月内提出。退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嗜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奖起六个月。?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径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蓥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悸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尜。?由此可见~采行此模式的国家~保证懿期间为保证债务的固有属性~13当事人Ρ如已约定保证期间~则依该约定确定保证睐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当事人如未约定钾保证期间~则将一法定保证期间推定为当蠖事人的意思~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了保证劾期间~任何保证债务均应适用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的意思主义~是指保证责圄任是否因期间的经过而消灭~依照当事人葛的意思加以确定。保证期间的意思主义又 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以法国、日本为代隘表~?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没鲨有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但基于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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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无期限恺的保证责任~即保证债务不受期限的限制增。14另一种以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腰表、?德国民法典?第777条规定:?涂保证人对已成立的债务约定于一定期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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