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9日11:20 南都周刊
南都周刊记者 景锦
在加拿大的魁北克地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公证遗嘱已经成为一项严谨有序的联网业
务。
所有的办理公证遗嘱的文书,将定时定点被送到相关机构登记,而相关的电脑查询手续也是相当严格和具有保密性。在中国大陆,我国公民利用遗嘱这一法律手段维护私有财产的意识很薄弱。就此,我们咨询了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涛和上海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
师彭晓璐等人。并就遗嘱公证等问题请教上海杨浦区公证处资深公证员蔡煜。
继承的两种形式
按照《继承法》规定,继承主要有两种形式:
1、法定继承 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他没有法定继承权利
2、遗嘱、遗赠 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里的一个或多个。
遗赠:继承人不在法定继承范围内的叫做遗赠行为。
遗嘱的五种形式
遗嘱的形式要件非常重要,一旦形式不合法,遗嘱等于白立,无法生效,所以立遗嘱人应当特别注意这个部分。遗嘱见证人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
遗赠人、继承人以及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自书遗嘱:全文都要本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
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将自己所立遗嘱经由公证机关办理。(效力最高的遗嘱)
公证遗嘱的流程
一谈及立遗嘱,很多人觉得是件既复杂、麻烦,又严重的事情,其实,立遗嘱是件非常简单的事,立一份自书遗嘱,只要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全文自行书写就是有效的。
由于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建议大家使用公证遗嘱。
1、本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身体不好的,可以口头或者委托其他人代理)涉及到不动产,
一般是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
2、提供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明、未婚证明);财产凭证(房
屋、存款、股票)。
3、公证处审查并进行公证(时间通常在一周至两周内);证实是否当事人;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否本人意愿(意识是否清楚,有无精神疾病或其他,意志是否自愿
不受胁迫)。
常见问题
1、遗嘱形式不合法。由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导致遗嘱无效或纠纷不断,诉至
法院后,最终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的情况。
2、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如一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先去世了,没留有遗嘱,妻子自立遗嘱将该房屋全部归大女儿所有,其实,妻子的遗嘱已经侵犯了丈夫的权利,因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为妻子的,另一半为丈夫的遗产,妻子无权全部处分,她只能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这种情况下订立的遗嘱,仅对自己享有份额部分的处分
是有效的,对其他共有人部分的处分是无效的。
3、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样的遗嘱内
容都有可能导致无效。
4、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有冲突的,以公证遗嘱为主。
5、受益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无效。
6、财产涉及到共有财产,办手续时应与共有人协商,如何来变更有关的财产所有权。
常见误区:
1.儿女们不到齐,遗嘱没法立。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
就是有效的。不需要征得儿女或其他继承人的同意。
2.只要是遗嘱人的儿女就一定每人有份。遗产归谁所有完全凭遗嘱人的意愿,不受血缘
的限制。
3.不赡养老人的儿女本不应分得遗产,所以无需立遗嘱。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虽然我国《继承法》中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少分
或不分,但证据的取得是非常困难的,经常由于无法证明而使这些“不孝”子女仍然分得遗
产,而不会丧失继承权或完全分不到。
4.父债子偿。这种说法跟遗嘱相关,其实是个误区。从法律角度讲,这种说法是不成立。法律规定:债权人死亡后,由继承其遗产的人,在其继承的范围内进行归还。比如说:甲欠乙10万,甲没有其他财产,甲有个儿子丙,丙未继承到甲的任何财产,那么按照法律,丙
一分钱债务也不用偿还给乙。
5.夫妻受遗赠财产怎么算,夫妻双方有一方受到了遗嘱或者遗赠,这笔财产究竟是个人财产,还是双方共同财产,这是 《婚姻法》 修改之后涉及到的一个比较敏感的遗嘱问题。
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特殊约定(比如夫妻特别去公证,或者受继承人在立遗嘱时特别约定该财产属于个人财产),那么这笔财产属于个人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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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说法
在审理遗嘱继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以代书、录音甚至口头形式的遗嘱作为证据,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遗嘱的真实有效性,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被告刘乙提供的录音遗嘱中,由刘乙、刘丙、刘丁和郭某作为见证人。由于刘乙是录音遗嘱中所立的遗嘱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刘丙、刘丁是法定继承人,与刘乙存在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郭某与法定继承人刘丁是朋友,也属于“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同样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由此可见,该案中的四个见证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该录音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发生遗嘱继承的效力。法院最终按照法定继承作出判决是正确的。
三、法官提示
通过此案,法官提示广大民众,在需要立遗嘱的情况下,应当尽量选择公正遗嘱和自书遗嘱的形式,如果选择以代书、录音或口头的方式立遗嘱,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见证人,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有效。
400元。可以请律师帮助办理律师见证。
房屋遗嘱公证费用要多少,
爷爷去世的时候下了遗嘱说把房子让我继承。他们说房屋继承要交公证费用,请问房屋遗嘱公证费用要多少,还有有哪些步骤要做,请帮帮忙,我这些都不懂。
提问者:w713846xc [宁夏 - 银川]投拆 最佳答案
继承需要公证,公证费是房屋评估值的2%,正常过户就不需要了.
如果房屋没过五年,正常过户要交营业税,继承不用交.
继承的房子如果以后想卖的话,永远都有个人所得税(全部房款的20%)如果正常过户的话如果超过五年以后你父母(夫妻)只有这一套房子就没有个税,如果有的话也没有这么多(房款差额的20%或房款的1.5%或1%根据房子的情况不同而定).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
一、需要有效的证明
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二、房屋继承登记步骤。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 《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 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如何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房地产继承过户所需的费用
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5
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
10000以上部分 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如一套100万的房子办理继承过户,要承担5000元的房屋评估费用,2万元的公证费用,500元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25605元,费用可观,所以有的人在购买房地产的时候直接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
但如果双方申报的房屋价值符合市场价的,一般可以免掉评估费用、而且公证费用如果只公证签名的,仅需要数百元,这样费用就大大的节省了
遗嘱公证费怎么收,
我爷爷是一位老教师,他有自己的房产。现在岁数大了他想立一份遗嘱来处理他的房子。爷爷最疼我所以他想把房子让我继承,为了不给以后我继承的时候带来麻烦,爷爷决定去公证处对这份遗嘱进行公证。我想咨询一下,遗嘱公证费是怎样收取的,
提问者:i901633vb [山东 - 烟台]投拆 最佳答案
各地的遗嘱公证费收取标准是不一样的。你爷爷的遗嘱要去公证是好的因为房屋的价款比较大,而你又不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去进行公证是最保险的。
沈阳市公证收费标准:
六、办理遗嘱公证
(一) 证明遗嘱 每件收取200元;对疑难、复杂的可酌情增收,但不得超过一倍。 (二) 保管遗嘱 每件收取60元。
(三) 清点遗产 1经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 每件收取300元。 2、未经公证的遗嘱的遗产清点 每件收取500元。
(四) 保管遗产 收费由双方商定。
(五) 确认遗嘱效力 每件收取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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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什么样的遗嘱法律效力最高?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最高。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然人在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继承法第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有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也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言录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上。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于遗嘱见证人证明的真伪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和遗产的处置,因此继承法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作了规定,下列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案例分析:
王某系河某村农民,家有房产三间,老伴早亡。有两个儿子王江和
王海。1996年和1998年王江、王海相继结婚。王江无工作,在家务农(
没有固定收入;王海在村小学任教,经济较其兄要好,并收入稳定。
2000年,王某考虑到这一情况,立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王江继承。”
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此后,王江进城开办了贸易公司,生意越做越
红火,收入颇丰,相比之下,仍当小学教师的王海显得寒酸多了。根据
变化了的这一情况,2003年,王某又写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王海继
承。”写后将遗嘱交给了王海。2006年,王某去世,王江、王海因房产继
承发生了争执,二人各持一份遗嘱,王江说,我这份遗嘱是公正遗嘱,应
当有效;王海说,我这份遗嘱是最后遗嘱,应当有效。各有各的理,争执
不下。
本案是关于遗嘱效力的争议纠纷。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新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
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正
遗嘱。”本案中王某有权变更自己的遗嘱。但是,王某2000年所立的www.lvshimen.com。
范文三:口头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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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但是究竟是否有效就要看当时的证人身分是否合法了。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是以口述形式来确定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非书面形式,且具有紧急性。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2)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
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继承法对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
人:
(一)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
又称“口述遗嘱”、“口授遗嘱”,遗嘱人用口头的方式制作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这一规定,口关遗嘱的要件有:
(1)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采用。所谓“危急情况”是指来不及采用其它遗嘱方式立遗嘱的某种情况,一般是指生命垂危、临刑前、船舶遇难、战争、传染病隔离以及台风、地震、洪水、雪崩、塌方等情况。
(2)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事后将见证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及时追记,交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
(3)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来得及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等方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丧失遗嘱的法律效力。
本案原告小祥(化名) ,今年15岁,是袁与前妻之子。父母离异后,小祥随母生活。1999年,袁再婚,娶藏族表演艺术家、中央xx 大学教授卓xx 为妻,两人生育一子。
小祥起诉称,袁生前拥有xx 区xx 胡同4号房屋。2000年5月,他们父子俩又共同购买了xx 区xx 监47号房屋,房产在两人名下。2017年3月袁死后,这两处房屋及袁的其他所有遗产均由卓xx 实际占有。由于双方无法协商解决遗产继承,所以起诉卓xx 母子,请求法院分割房产。小祥的几项请求合计上千万。
作为北京xx 集团董事长,袁十年前身家就已经达30多亿元。面对死刑,这位富豪为什么连一份书面遗嘱都没留下,以致引出死后的遗产纷争?
据袁的律师称,袁每有留下书面遗嘱是因为不知道自己要被执行死刑。袁曾确定于2017年10月4日执行死刑,后被暂缓执行。2017年3
月17日在辽宁省辽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时,袁对改判仍抱有信心。
据报道,宣判当天,袁穿了一件白色运动服,还戴了一条洁白的哈达,一脸微笑地走入法庭和家属打招呼。当法官宣布“袁、袁x 琦、袁x 森三人立即押赴刑场”时,袁大喊:我不服,我要检举! “执行当天,袁已经没有机会订立书面遗嘱了。”律师解释说。
临刑前留下财产遗言
虽然未留下书面遗嘱,但袁在临刑前说出的几十个字,竟最终确定了亿万家财的归属。
遗产案件审理中,袁的大哥和妹妹证明,袁在被执行死刑前接受亲属会见时,对于他大哥突然提及财产问题的回答是:“财产都给卓xx ,你们就听卓xx 安排吧。”这句话成为袁生前对其遗产的唯一交待。这一情节得到了辽阳中级法院一名当班法警的证实:“他被执行前应该没时间写遗嘱??亲属会见时我在场,袁说家里的财产都要听卓xx 的,这话我记得。”
卓xx 母子据此答辩,袁生前已经立有口头遗嘱,将卓xx 指定为唯一遗产继承人,排除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各异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但原告认为口头遗嘱不成立,因为袁的大哥和妹妹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系有利害关系的人,无权作为口头遗嘱的见证人。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口头遗嘱有效
法院最终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袁在即将被执行死刑前夕,在家属会见时就自己的财产处分问题对家属进行了明确交代。
法院认为,袁的大哥和妹妹虽系亲属,仍可作为遗嘱见证人,因为两人与本案原被告的两个孩子均系亲姑侄及亲叔侄关系。而且在卓xx 等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袁的大哥和妹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并非必然属于利害关系人而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此外,家属之外的法官、法警等人均在场见证了家属会见及会见内容的情况。
判决指出,袁“在一个非常特别的状况下”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处分,应认定他已订立了口头遗嘱,该口头遗嘱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相
关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存在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因此本案原告不具备行使法定继承权的法律条件。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
【律师视点】
上海女性维权律师认为:本案争议在于这份口头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要件,是否为有效的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有权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法》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规定了三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相关人员,分别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上述规定,没有争议的见证人只有辽阳中级法院一名当班法警,而袁的大哥和妹妹虽系其亲属,但由于卓xx 等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并没有放弃遗产继承的情况下,袁的大哥和妹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与遗产的分割,并非必然属于利害关系人。因此本案中有三名
有资格的在场见证人。 第二个问题在于《继承法》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危急情况”如何定义? 袁在“被执行死刑前”是否算是“危急情况”?
我国《继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涉及和定义,因此这部分的认定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范围。
最终法院也是采纳了被告的意见,认为袁是“在一个非常特别的状况下”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处分,应认定他已订立了口头遗嘱,且合法、有效,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同时要求由原告负担7万余元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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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口头遗嘱的效力http://s.yingle.com/y/ht/409542.html)
范文四:代书遗嘱的效力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928(此案例)
http://www.sznews.com/n1/ca741074.htm(另一案例)
代书遗嘱的效力及认定
刘海清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当属无效。就每个要件而言其具体要求也不尽相同。
1(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笔者认为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书立过程。法律只是从实体上保证了见证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视。实践中,在只有两个见证人的情况下,如其中一个见证人或两个见证人就单个人而言未完全见证全过程,这样的代书遗嘱该如何认定,我们认为这样的代书遗嘱是无效的,因为在该情况下,在某一时间点存在一个见证人不在场的客观情况,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的要求。更为复杂一些的情况是,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某一时间点上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但在不同的时间点上在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是不相同的该如何认定,这种情况下,关键是看是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完全见证了全过程,如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了全过程,即使在任一时间点上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这样的代书遗嘱也应认定无效。
2(从法律上讲代书人属见证人之一,其实体上的要求当然应符合见证人的条件。不符合见证人条件的代书人书立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关于如何代书,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代书应尽可能保留立遗嘱人的原话,不要过多的归纳立遗嘱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另外,应尽可能采用手写,减少打字数量,如果在立遗嘱现场打字,那与手写本质上并无不同,效力自不必说。实践中,受条件的限制,有的代书人往往在现场作代书笔录,笔录上由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然后离开现场去打字,回来再分别找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这样就存在一些问题。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代书遗嘱全过程要形成于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三者均在场的情况。代书笔录虽然形成于现场,但就本质而言,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是笔录,而是打字形成的书面代书遗嘱,在这一过程中,如有一环节存在三者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且笔录内容与代书遗嘱内容有不同之处,都会使该代书遗嘱存在瑕疵,严重的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3(日期是任何一种遗嘱都须具备的要件,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当属无效。另外日期是确定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尤其对某一遗产存在多份代书遗嘱的情况,日期就是确定效力的直接依据,日期最后的代书遗嘱才是有效力的遗嘱。
4(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实践中存在上列人员用盖私章代替签名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遗嘱的效力如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私章与签名没有什么不同效力自然是一样的。
也有的观点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私章是立遗嘱人生前经常用的就应认定遗嘱有效。 公章与私章一字之差但效力相去甚远,在我国公章采用的是备案制,对于单位而言,经备案的公章一旦在法律文书上出现,就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单位如没有相当的抗辩理由,便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而私章则不然,我国对私章并没有实行备案管理,私章往往出现于非正式场合,私章对某个人而言并不具有人格化、特定化,标明某人名字的私章与该人并不具有法律上必然的对应关系,在法律后果上也是不相同的,因此第一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即使有证据证实遗嘱上盖有的某人的私章是该人经常使用的,笔者认为也是无效的。认定某私章系某人经常使用只解决了私章与该人之间的联系问题,但由于遗嘱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作为第三人无法得知该私章是否系死者生前所盖,即使见证人证实该私章系死者生前所盖,笔者认为该证据也是不充分的,虽然法律能从形式上要求见证人与继承人及遗产无利害关系,但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见证人的公正性,实践中,代书遗嘱往往是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找人来作见证,见证人往往与该一人或数人关系较好,这种法律上无法限制的关系,客观上就存在着不公正的隐患。自然不能保证实体上的公正。
笔者认为,代书遗嘱上只有盖章,没有立遗嘱人签名的是无效的。除了上述理由外,更重要的是,书立遗嘱是一种严格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客观上即使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及其真实的行为表示,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然,我们在强调代书遗嘱的严格性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客观情况,如果立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写字该如何解决,能不能讲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允许立代书遗嘱,或即使立了代书遗嘱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认定其为无效,书立遗嘱是公民的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上述情况书立代书遗嘱,自然可以书立,但笔者认为,如存在上述情况最好是立公证遗嘱。即使书立代书遗嘱也应就存在上述情况进行公证或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并应当由立遗嘱人用按手印来代替签名。这样才能保证遗嘱的效力。
如果代书遗嘱上立遗嘱人签了名而见证人和代书人盖的是私章,而没有签名,遗嘱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要具体分析,也不能一概因不符合形式要件就当然认定其为无效。代书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其最终发生效力的是遗嘱本身,而不是代书行为,如果见证人及代书人能详细描述见证及代书过程,且没有矛盾之处,并能就没有签名进行合理解释的,该遗嘱应认定有效。反之,应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总之,书立代书遗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立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遗嘱而产生纠纷。
范文五:遗嘱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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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 遗嘱效力的认定 核心内容:遗嘱的效力怎么认定?遗嘱有无效力要看是否符合立遗嘱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一般来说,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下详细介绍关于遗嘱效力的认定。
遗嘱的效力认定:
1、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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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意见》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意见》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意见》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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