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14 对所得的课税
2007年 3月 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统一了外商字节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国内企业所得税制度。 新 《企业所得税法》 自 2008年 1月 1日起实施,原法同时废止。 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征税 范围 在中国境内,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以下统称企业)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 业 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第四节 公司所得税 四 中国的企业所得 税制度 3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 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 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 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 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型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 对企业支出准予扣除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 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 费用、 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 四节 公司所得税 四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5 企业所得税的 税收优惠 2008年 1月 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规定了各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主要包括:(1) 免税收入 (2) 免征、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所得 (3)费用加计扣除 (4)投资额抵免 应纳税所得额 (5)快速折旧 (6)减计收入 (7)税额抵免 第
四节 公司所得税 四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6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 -减免税额 -抵免税额 式 中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 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 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7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税务处 理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 其当期 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 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 5个年度内,用每 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补偿:(1)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 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四节 公司所得税 四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8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 受让无 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额 是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 来, 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 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 四 节 公 司 所 得 税 四 中 国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制 度 2011年 11月 第十四章 对所得的课税 主要内容 引言 第一节 所 得税概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 支出税替代所得税分析 第 四节 公司所得税 定义:通常所说的所得税并不是指一个 单独的税种, 而是指以个人或法人的各种所得为课税对象的多个税种 组成的所得课税体系。 从各国的所得税实践来看,所得税主
要包括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等具体税种。 历史发 展: 1773年,英法战争爆发,以消费税为主要税种来源的英国财政 不能满 足军费激增的需要。 1798年,英国颁布以纳税人上年度 的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对富有阶 级课以重税,同时制定了各种 免减 1779年,英国颁布了正式的所得税法案 引言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 所 得 税 的 推 行 并 非 一帆 风顺。以中国为例:清朝末期以提 倡征收所得税,但因清政府濒于崩溃,未得到实施。 1936年国民党 政府提出了征收所得税的原则, 公布了 《所得税暂行条例》 并于 1937年正式实施。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 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 9月, 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 该法的征税对象包括中国公民和中 国境内的外籍人员,但由于规定的免征额较高 每月或每次 800元 , 而国内居民工资收入普遍很多, 因此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 之内。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 为了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 平的差距, 1986年 1月,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 行条例, 同年 9月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上述规定仅适用 于本国居民。 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 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1999年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 所得税; 2006年和 2008年两度提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 标准; 2007年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 20%调减为 5%;
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0年对个人转让 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 一 所得税的范围 所得税的课税范围是指各国对纳税主体(纳 税人)和课税主体(征税对象)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纳税人身份 和所得归属的认定,是确定所得税课征范围的关键。 税 收 管 辖 权 是国家管辖权的派生, 是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拥有的权利。 国际公 认的税收管辖权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根据属地原则确立 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或称地域管辖权。 其基本含义是, 收入来源 国有权对任何国家的居民或公民取得的来源于该国领域内的所得课 税。 另一类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其基本含义 是, 国家有权对居住在其境内的所有居民或拥有该国国籍的公民取得 的来源于世界范围的所得课税, 而无论该国具名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是 否发生在本国领域, 或该国公民是否在境内居住, 对居民或公民来源 于世界范围的收入均有课税的权利。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 一 所得 税的范围 税收管辖权 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居民 (公民) 税收管 辖权 地域税收管辖权 图 1 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从各国的实践 来看, 各国政府大多同时按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原则, 确立和行驶税 收管辖权,只是强调的重点不同。确定所得税的课税范围,不仅关系 到税收收入的多少, 而且涉及国家的主权。 中国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 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对居民(公民)个人或居民公司身份的 认定和收入来源的确认做了明确的说明。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 二 所得税的税基 所得税的税基即应纳税所得额。 对个人来说, 应
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的各项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扣除为取得收入所 需要费用之后的余额。 对企业来说,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 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项目后的余额。 1 确认应税收 入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一般包括工资、薪金、股息、利 息、租金、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等所得。企业所得税 的应税收入, 一般包括生产、 经营收入、 资本利息、 股息、 利息收入、 财产租赁收入和其他收入。 2 规定所得宽免范围和费用扣除项目 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所得额, 但它并不是所得 税的计税依据。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 二 所得税的税基 2 规 定所得宽免范围和费用扣除项目 宽免和费用扣除的内容宽免和 费用扣除的内容主要包括 : (1)是为取得收入而必须支付的有关费 用 (2) 是需要鼓励或照顾的企业、 个人的所得 (3) 是各种公益性、 救济性的捐赠等。 费用扣除的方法费用扣除的方法主要有两 种:(1)根据应扣除项目的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 (2)依据一定的 标准进行扣除。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 三 所得税的税率 税 率 的设计包括税率形式的设计和税率水平高低的设计。 所得税税率的 形式主要有比例税率和累计税率两种形式。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 象,无论数额大小,均按相同的比例进行征收,这种方式计算简便并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使用累进税可能造成的抑制经发展的消极作 用, 但不能体现安能负担的原则; 采用累进税率能体现安能负担的原 则,有利于输小社会贫富差距,但计算复杂,存在“鞭牛快打”的情 况,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所以,所得税的税率选择哪种形式合适,
应该具体分析。 所得税税率的确定,首先要确定所得税总的负担水 平,然后根据国民收入在企业,个人之间的分布情况,分别确定企业 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整体税率。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 四 所得税 的特点 1 所得税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所得税设计的 基本原则是“所得多的多征,所的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 2 所 得税是直接税,其税负一般不能转嫁 所得税属直接税,其纳 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一般不会发生转嫁税负和重复征税的问题。 3 所得税富有弹性,有利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由于所得税的税 基随着经济的增长和纳税人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增加, 随着经济衰退纳 税人收入水平的下降而减少,因而具有较强的收入弹性。 4 所得税 能够对消费、储蓄和投资产生直接影响 5 所得税计征方法复杂,要 求有较高的核算和管理水平 为了保证计算准确, 必须按照税法 规定核算所得, 并确定扣除成本费用及减免数额等, 相比其它而言复 杂的多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 民纳税人两类。 居民负全球纳税义务, 而非居民只在所得来源国负纳 税义务。 1 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纳税法》第一条定义的居 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不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 人” ,按照中国税法,具名需要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按照 中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指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 个人”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 一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及征税范围
范文二:所得概念的界定与所得课税
摘要:随着 社会 经济 的 发展 , 各国政府离不开所得课税这一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 而 研 究 所得课税必须明确最基本 理论 前提———所得概念的涵义。 我国所得课税研究中关于所 得涵义的界定较少且不成体系。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基础上将所得定义为:一定时期 内所有能代表其拥有者支付能力的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这一定义既有 理论价值又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所得;所得课税;流量所得;存量所得;潜在所得
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是一个关乎社会稳定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 问题 。所得课税直 接关系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和纳税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 定。构建怎样的所得课税体系?所得课税的深度如何确定及在纳税人个体和诸税种间如何分 配?等等,这些都是亟需我国税收理论界及实践工作者研究的课题。研究所得课税离不开所 得概念的界定,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理论前提。我国所得课税研究中关于所得涵义的界定较少 且不成规模和体系,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界定符合我国国情所得定义,既是理论上的必践的 必要。
一、国外所得定义及评析
国外学者所得课税研究较国内早且成果颇丰,这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较发达,个人收入 分配不公及采用对个人所得课税手段加以调控的问题早已引起学者的关注有关。
对于西方所得定义的研究,学术界将其概括为以下三种学说:
一是源泉说。它是古 时代 最主要的界定“所得”的学说。所谓所得源泉说,就是认为 连续取得的所得才是所得,至于因财产的转让等临时取得的所得并非所得。按照这种观点, 对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以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形态予以分配,所产生的工资、利润、利 息、地租等就是所得。但就财产的转让而言,例如 a 把财产转让给 b ,虽然 a 对于超过其取 得价值部分也得到收入, 但就国民经济观点而言, 只不过是 a 的财产和 b 的货币相交换而已, 并无新的社会生产物,并未创造出价值。对财产转让不能视为发生所得,只能视为对其利益 进行分配。所以说对财产课税,也就是等于对资本课税。而对资本课税会伤及再生产,是不 被允许的。这种所得源泉的看法,最早起源于英国,在英国税制中有很长一段期间对资产转 让所产生的所得、偶然性或临时性的资本利得、意外所得等不课征所得税。源泉说的代表人 物有弗里茨。纽马克、塞尔泽等。弗里茨。纽马克就将“所得”表达为:只有从一个可以获 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 [1]
二是净资产增加说。与上述所得源泉说相对立,净资产增加说认为,不论所得发生的原 因为何,在一定期间内净资产的增加,即一定期间的期末净资产额大于该期间的期初净资产 额,则认定有所得发生。依此观点,每年连续不断取得的所得、继承或受赠所带来的财产增 加,或资本性财产的销售利益、所领取的人寿保险金等都是所得。净资产增加说的主要代表 人物是德国的经济学家范尚茨。他认为:所得包括所有的净收益和由第三者提供劳务以货币 价值表现的福利、所有的赠与、遗产、中彩收入、投保收入和年金、各种周期性收益,但要 从中扣除所有应支付的利息和资本损失。即应税总所得包括三部分:(1)在一定时期内从其 他人那里收到的总额,不仅包括现金收入,还包括由纳税人本人提供劳务或资本资产而得到 的实物所得,以及不需纳税人做出相应付出而得到的转移所得,如社会保障福利。 (2)在该 时期内本人享受的消费活动的价值。这些价值不包括从其他人那里得到的收入或者货币或者 商品。当纳税人既是某些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又是其消费者,在不涉及任何市场交易时,纳 税人这样消费的价值等于他在市场上购买这些商品或服务所需支出的货币价值,故称“推定 所得” 。 (3)在该时期内所拥有的财产的增值。 [2]在现行税制中,英国的所得税制长期以来 以所得源泉说为基础,而美国的所得税制早就以净资产增加说为基础。此后,其他学者对尚 茨定义进行改进,美国的黑格与西蒙斯,提出黑—西定义或称黑—西标准。该标准是指:收 入是指在一段时期内个人消费能力净增加部分的货币价值。这等于该期中的实际消费额加上
财富的净增额。财富的净增额—储蓄,也必须包括在收入中,因为它们代表着潜在消费能力 的增加。
必须强调指出,黑—西标准要求,在收入中把所有来源的消费潜力的增加都包括进去, 而不论实际消费是否发生,也不考虑消费的形式。同时,黑—西标准要求,任何个人消费潜 力的减少,也应在确定收入时扣去。例如,如果在获取收入时必须花掉一定费用,就应将这 些费用扣去。
总之,按黑—西观点,无论收到的是货币,还是物品或劳务,都是收入。 [3]
三是消费支出学说。该学说认为所得的客观性与现实性最终应表现在消费上,消费是经 济关系的逻辑终点,因而所谓的所得应是以货币衡量的从消费得来的满足,具体说所得应包 括消费开支与本期消耗掉的耐用消费品的价值之和。这种观点是消费支出税或称支出税的理 论依据。 代表人物主要有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 马歇尔、 艾温。 费雪以及尼古拉斯。 卡尔多。
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三种“消费支出学说”是近年随着所得课税问题的产生而兴起的一 种学说。由于其征管等各方面的要求,至今未被各国实践所接受,仍处于理论争论中,故在 此对此种观点不作更多介绍述评。 而对立比较激烈持久的, 是第一种 “源泉说” 和第二种 “净 资产增加说” 。 实践中美国是净资产增加说的代表, 英国是源泉说的典型, 但被理论和实践普 遍接受的是“净资产增加说” 。原因在于:首先,它使人们感到这种做法更公正。因为横向公 平的传统定义是收入同等的人应该纳同等的税。这种观点内含这个意思:所有来源的收入应 该包括在税基中,否则,支付能力相同的人们最终应纳税额不同。其次,它有中性的优点。 它把各种收入都看作是相同的,因此,不会扭曲经济活动的格局。据此,在其他情况不变的 前提下,如果不对房主自住房屋的推定房租征税,就会导致对于建房的过度投资。因此,包 括 中国 在内的许多国家都以“净资产增加说”为基础确定税制,但与净资产增加说也并不 完全相同。尽管“源泉说”因其范畴太窄,而不被人们看好, “净资产增加说”范畴较宽泛, 被许多人青睐,但仍未将所得存量—财产纳入视野,换言之,所得存量的课税未在所得课税 中予以考虑。这是不妥的,不符合所得课税公平原则的最基本要求,下文将在此基础上予以 补充。
二、本文的定义
本文认为,所得应是一定时期内所有能代表其拥有者支付能力的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 形式的收益和财产。该定义的核心是以支付能力为切入点,以征税期为依托,只要一定时期 内(通常指各国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间内)能表明纳税人支付能力的各种所得和财产均应作为 所得, 它反映了所得课税量能负税的本质要求。 与上文介绍的三种学说在 内容 上的区别是:在“净资产增加说”基础之上,增加了存量财产的内容,使所得的内含外延,不仅包括财产 转让增值(已实现的资本利得) 、财产 自然 增值(未实现的资本利得) ,还包括拥有的财产 本身。因为财产也代表了其拥有者的购买能力和负税能力,而且它本质上就是所得的累积, 是所得的一种表现形式。与我国传统所得涵义的区别在于:“各种形式”和“各种渠道获得” 的收益和财产。
关于上述所得定义,还需要进一步做以下几点说明:
第一, “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 ,主要是指以货币形式、实物形式、提供劳务形式、自 制自用物品以及自我提供劳务的形式获得的收益和财产。例如:现实生活中雇主为雇员提供 的某些食、宿、 交通 便利;相互交换为对方免费提供劳务(换工) ;自有住宅自己居住以及 自己料理家务,照看小孩等。不包括荣誉性、心理性、体质性等方面获得的收益和满足。 第二, “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 ,指的是采用各种手段从各种渠道所 获得的收益和财产,在这里没有强调一定是采用合法手段获得的合法收益和财产,这一点主 要对我国具有现实理论意义。
纵观国内外个人收入在理论上的演变状况,
“ 个人收入在完整的理论意义上就是指个人在 一定时期内从各种来源得到的货币性和实物性收入的总和” 。 [4]可见无论是西方还是我国, 都未将非法所得排除在个人收入所得范围之外。在美国贪官大盗一旦定罪,国税局亦可插一 脚,诉讼逃税。由此可见,我国以合法所得为应税所得,范围过于狭窄,与普遍征税原则、 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相悖。同时易导致有些所得项目无法征税,税源流失。例如:如果坚持 合法收入才能征税,那么税务机关对存款所得就可能存在着无法征税的问题。因为,纳税人 的每一笔存款是否属于合法来源所得是一个不确定因素,对其所得的利息也就不能够肯定是 合法所得。 未确定其合法性的所得, 税务机关不能对其征税。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 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类似的来源性质不明确的个人所得将 会越来越多,如果还一味坚持合法所得才能征税的理论及道德规范,必然产生类似因所得的 性质无法确定而导致税源流失的问题。 本人认为, 采用从 “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收益和财产” 的所得定义后, “如果纳税人有非法所得, 并能够确定其所得确实属于不合法, 那么就应该向 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由有关部门进行取缔没收。没收非法所得后,纳税人收入总额中也就不 包括这部分所得;在有关部门取缔没收所得之前,税务机关可有充分理由 法律 依据进行征 税。避免‘合法’与‘非法’之争,避免税源的流失。
范文三:论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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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原则 税收原则一般有公平原则、效率原则、法定原则、财政原则等普遍适用于各个税种的总的原则,但由于税制结构中各个税种的特性不同,因而各税种均应具备体现自身特征的课税原则。我国税收理论界对税收原则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对一般性税收原则的论述,缺乏对单个税种课税原则的概括和总结。就企业所得税而言,笔者认为在税收学上至今尚未概括和总结出切合该税种原理和特点的课税原则。本文将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特性,借鉴会计学、法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探索性地提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原则体系,并结合我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立法提出应用建议。 一、纯益性课税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纯益性课税原则,是指对企业的纯收益征税,这种纯收益在税收上即是指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最大的特点,就是它不是对企业的收入征税,而是对其纯收益征税,近似于对企业的利润征税,这区别于流转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所以,企业所得税最具有量能负担的特征,它不影响企业的简单再生产、不伤及税本,---------------------------------------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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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良税”的美称。
我国现行税制的某些规定没有根据此原则进行规范。例如,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的做法,对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也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违背了所得税纯益性课税的原则。不少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大于800元或96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对超过标准的工资作为企业收益征税,实际上是对社会总产品(c+V+M)中的V部分也征收了企业所得税,课税的结果会造成有一部分税款属于是没有物资保证的虚假税款。因为这部分对工资的征税,实际上已被分配给职工用于个人消费了,不是企业的纯利润。所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应尽快取消计税工资的规定,对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合理工资,应允许按照实际发放数额在税前扣除。
二、税法优先原则
税法优先原则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基础,在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企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不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结果纳税。 ---------------------------------------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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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各国的所得税法来看,都与会计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税法都是独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较为详细;而会计制度则往往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准则性的规定。我国的现行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较为简单,仅有20条内容,是一部不完备、不成熟、可操作性不强的税法,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所得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依赖。笔者建议,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不能按“简税制”的原则进行改革,而是要进一步细化规定,完善税法,强化税制的可操作性,根据所得税的特征设计税法。当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以提高所得税的征管效率。
三、以权责发生制为主、收付实现制为辅的原则
国外的公司所得税。往往允许纳税人在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中作出选择。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都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的,只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的。所以,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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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和费用。
但是实际上,从对企业所得的课税角度考虑,仅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是不够的。因为一旦确定应纳税额,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税款缴纳入库,所以要考虑纳税人的现实支付能力:当纳税人有较强的支付能力时,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没有确认为所得,在税收上也要按收付实现制征收税款入库;当纳税人无支付能力时,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应当确认为所得,在税收上也要按收付实现制不征收税款入库。
笔者认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经营所得的一般情况,应按照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应税所得: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按照收付实现制为原则确认应税所得。对企业转让财产。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等非营业收入,可以按照收付实现制为原则确认应税所得。对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为方便计税,应按照收付实现制为原则确认应税所得。
四、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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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确认。企业所得税的配比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其对应支出的成本、费用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为取得该收入而支出的相对应的成本、费用与损失相配比。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只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没有提出或明确配比原则的适用与否,造成了税法对会计原则的依赖。实际上,税法上的配比原则的内涵,与会计上配比原则的内涵是有区别的,因为会计上的收入没有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之别,也没有超过纳税年度逾期不允许扣除的规定。
另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这一规定实际上不符合配比原则。因为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并不是全部准予扣除,根据配比原则,与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准予扣除的只是与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这一点很重要。建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配比原则,完善此项规定。
五、区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 ---------------------------------------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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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合理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的界限,在纳税申报时,单独申报资本收益的原则。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经常性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益,即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通常表现为现金流入、其他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资本收益是指企业的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其中,投资所得是投资者凭借资本所有权从有关投资项目中分得的股息、红利、利润、利息等收益;资本利得是企业销售或交换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有价证券、商誉、专利权、特许权等资本性资产所实现的收益。
区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的税收处理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营业收益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照一般的税率征税。第二,资本收益是企业特殊的非生产经营所得,为鼓励投资和资本的流动,国际上一般是按较低的税率征税,或作特殊的税收处理。对投资所得,一般适用免税法或抵免法;对资本利
得,如果企业持有某项资本性资产超过一定期限,—般适用低税率征税。第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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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发生的亏损,在税收上可以用以后年度的营业收益来弥补。第四,企业的投资损失和资本性资产处置损失,其税收处理从理论上讲应用资本收益来弥补,以防止企业避税。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对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在适用税率等税收处理上没有加以区别,建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考虑区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借鉴国际经验对投资所得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对资本利得按低税率征税、对营业亏损和资本性损失分开进行税务处理。
六、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纳税能力。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所有与申报纳税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必须已经实际发生,要保证收入与支出的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对没有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企业不能以估计或预计数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各项预提费用、准备金等,因不符合确定性原则,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七、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各项---------------------------------------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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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成本、费用、亏损与损失的内容都必须是真实的,如果是虚假申报,将以偷税论处。真实性是所得课税的前提条件,这尤其表现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要求纳税人能够提供形式和内容都是真实的凭证。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个很大漏洞,就是虚假发票和虚假成本费用的列支问题,包括假发票真开、真发票假开、虚报人员工资、虚报物料消耗等等。另外,设立假账、少计收入、多计亏损、虚报财产损失等现象也广泛存在。所以。履行真实性原则,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需要加强的重要方面。
八、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即与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相关性原则,第一,与取得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买卖国债的支出等;第二,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的非公益性的赞助支出、企业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的折旧费用等:第三,属于个人消费,陛质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娱乐支出。---------------------------------------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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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费用、家庭消费等。应税收入的非相关性支出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目前还较为普遍,在减少非相关性扣除上还大有潜力可挖。
九、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一项成本或费用只有在内容和数额上都是合理的,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合理性原则经常出现在涉及关联方交易的纳税调整中。当非关联方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以公平价格进行交易时,最终谈判结果一般是市场公允价格。然而,当关联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比公平交易高或低的价格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时,则被视为违反合理性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必要增加合理纳税调整的反避税条款。
十、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论费用是否真实发生、确定、相关、必要、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已作为费用列支,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而支付的罚金、罚款、滞纳金和被政府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支付给个人的回扣,贿赂支出等等,均不准在税前扣除。需要说明的是合法性---------------------------------------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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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主要是针对成本、费用扣除而言,对于收入来说,笔者认为不应受合法性的限制,即主张对所有收入均应纳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税,不论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这可以部分校正司法的不健全。
十一、历史成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历史成本扣除。所谓历史成本,就是企业取得某项财产所实际支付的现金及其等价物,即实际发生的成本。物价变动虽然对财产的市场价值有影响。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调整财产的账面价值或计税成本。历史成本有原始凭证作为依据,较为客观。具有可验证性和易于取得的特点,所以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所用。
在按历史成本确定各项财产的计税价值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除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坏账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外,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各项财产的减值准备;只有各项财产真正发生损失、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才允许按历史成本未在税前扣除或摊销的---------------------------------------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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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在税前扣除或摊销。
在按历史成本确定各项财产的计税价值后,各项财产如果评佶增值或者按照公允价值处置获取收益,只有在企业将评估增值的部分和处置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所得税以后,才允许将该项财产按照评估增值和公允价值重新确定计税成本;否则,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各项财产的账面价值,一律按照历史成本计税。
十二、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的当年在税前扣除;凡支出的效益及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允许当年直接在税前扣除,应通过折旧等项目逐年在税前进行摊销。
如果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将原本应计入资本性支出的计入收益性支出。就会低估资产和当期收益,造成多计当期支出的时间性差异,导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原本应计入收益性支出的计入资本性支出。就会高估资产和当期收益,---------------------------------------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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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少计当期支出的时间性差异,导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等方面的支出,都不允许当年直接在税前扣除。
十三、会计核算方法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变更。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等会计核算方法,将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如果企业可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任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那么企业就可以通过改变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达到避税或节税的目的,甚至可以进行偷税。
企业如果确实有必要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那么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上只能允许在下一个纳税
年度进行。企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改变会计核算方法的情况、变更的累积影响数等,在纳税申报时予以说明,并附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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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我国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应该补充规定此原则。
十四、对应调整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对应调整原则,是指对于企业间发生的同一笔交易或事项。如果在支出款项的企业作了税前扣除,则应在获得收入的企业作为所得征税;如果在获得收入的企业已作为所得征税,则允许支出款项的企业作相应的税前扣除。此原则的宗旨是对同一笔所得既要避免双重征税,同时又要避免双重不征税。
例如,借款人在支付利息时,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相应地,贷款人应将利息收入计入应税收入纳税。再如,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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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并计提折旧。
我国现行税制的某些规定没有根据此原则进行规范,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企业可以作为坏账处理;但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按照对应调整原则,规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企业应作为应税收入作相应的纳税调整。笔者建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立法中,应根据对应调整原则,强化税法的系统性,使企业所得课税在整体上更为协调合理。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对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在适用税率等税收处理上没有加以区别,建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考虑区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借鉴国际经验对投资所得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对资本利得按低税率征税、对营业亏损和资本性损失分开进行税务处理。
六、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纳税能力。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所有与申报纳税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必须已经实际发生,要保证收入与---------------------------------------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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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的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对没有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企业不能以估计或预计数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各项预提费用、准备金等,因不符合确定性原则,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七、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各项收入、成本、费用、亏损与损失的内容都必须是真实的,如果是虚假申报,将以偷税论处。真实性是所得课税的前提条件,这尤其表现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要求纳税人能够提供形式和内容都是真实的凭证。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个很大漏洞,就是虚假发票和虚假成本费用的列支问题,包括假发票真开、真发票假开、虚报人员工资、虚报物料消耗等等。另外,设立假账、少计收入、多计亏损、虚报财产损失等现象也广泛存在。所以。履行真实性原则,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需要加强的重要方面。
八、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即与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相关性原则,第一,与取得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直接相关---------------------------------------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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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买卖国债的支出等;第二,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的非公益性的赞助支出、企业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的折旧费用等:第三,属于个人消费,陛质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健身费用、家庭消费等。应税收入的非相关性支出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目前还较为普遍,在减少非相关性扣除上还大有潜力可挖。
九、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一项成本或费用只有在内容和数额上都是合理的,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合理性原则经常出现在涉及关联方交易的纳税调整中。当非关联方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以公平价格进行交易时,最终谈判结果一般是市场公允价格。然而,当关联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比公平交易高或低的价格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时,则被视为违反合理性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必要增加合理纳税调整的反避税条款。
十、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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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费用是否真实发生、确定、相关、必要、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已作为费用列支,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而支付的罚金、罚款、滞纳金和被政府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支付给个人的回扣,贿赂支出等等,均不准在税前扣除。需要说明的是合法性原则主要是针对成本、费用扣除而言,对于收入来说,笔者认为不应受合法性的限制,即主张对所有收入均应纳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税,不论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这可以部分校正司法的不健全。
十一、历史成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历史成本扣除。所谓历史成本,就是企业取得某项财产所实际支付的现金及其等价物,即实际发生的成本。物价变动虽然对财产的市场价值有影响。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调整财产的账面价值或计税成本。历史成本有原始凭证作为依据,较为客观。具有可验证性和易于取得的特点,所以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所用。
在按历史成本确定各项财产的计税价值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除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坏账准---------------------------------------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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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金和呆账准备金外,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各项财产的减值准备;只有各项财产真正发生损失、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才允许按历史成本未在税前扣除或摊销的部分在税前扣除或摊销。
在按历史成本确定各项财产的计税价值后,各项财产如果评佶增值或者按照公允价值处置获取收益,只有在企业将评估增值的部分和处置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所得税以后,才允许将该项财产按照评估增值和公允价值重新确定计税成本;否则,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各项财产的账面价值,一律按照历史成本计税。
十二、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的当年在税前扣除;凡支出的效益及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允许当年直接在税前扣除,应通过折旧等项目逐年在税前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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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将原本应计入资本性支出的计入收益性支出。就会低估资产和当期收益,造成多计当期支出的时间性差异,导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原本应计入收益性支出的计入资本性支出。就会高估资产和当期收益,造成少计当期支出的时间性差异,导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等方面的支出,都不允许当年直接在税前扣除。
十三、会计核算方法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变更。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等会计核算方法,将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如果企业可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任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那么企业就可以通过改变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达到避税或节税的目的,甚至可以进行偷税。
企业如果确实有必要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那么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上只能允许在下一个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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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因应海外所得课税的三策略
因應海外所得課稅的三策略
【2009年10月12日/漢邦會計師事務所史芳銘會計師台商秋節座談會演講/旺報
記者萬年生整理】
明年1月1日開始,海外所得將開始課稅。想聰明節稅,最好在今年底之前把未來國內需要的資金匯回台灣,同時保留2009年年底海外資金的餘額紀錄。2010年之後,匯回資金最好使用外資名義。
台灣人民可能會有台灣所得、大陸所得與海外所得(包含港澳所得)等三種所得。其中,前二者都有課稅,海外所得明年也要開始計入基本所得課稅。過去到大陸投資的台灣廠商,很多都是透過第三地間接投資大陸,大陸獲利分配到第三地,第三地再分配給台灣廠商,來自第三地的所得就是海外所得。因此,在大陸賺很多錢的廠商,請記得關注明年稅的問題。
一、海外所得明年度開徵
海外所得要課稅,法律依據來自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一般俗稱最低稅負制。2006年開始實施的最低稅負制中,海外所得課稅延後4年開徵。也就是說,明年1月1號開始,海外所得要加計到基本所得額中,計算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要課到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第一,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台幣;第二,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台幣以上;第三,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第四,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大於海外已納稅的可扣抵稅額。
二、控制在最大加計稅額內
所謂基本稅額,就是最低稅負,是指在台灣最少應繳納的稅額。計算公式等於基本所得額扣掉600萬台幣,剩下的餘額乘以20%。
而基本所得額也有一個計算公式,等於綜合所得淨額(根據台灣與大陸收入的總金額,扣掉免稅額、扣除額,剩下就是綜合所得淨額),再加計海外所得、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死亡給付、非現金捐贈、員工分紅配股。加計的後四項,已從2006年開始執行,海外所得則從明年起加計進去。
也就是,在台灣現在每年申報的綜合所得淨額外,海外可以賺到的錢,就是海外可加計的稅額,有一個最高限額。舉例來說,如果在台灣明年綜合所得淨額是300萬台幣,海外所得一旦超過580萬以上,那部分就要課20%。(詳下表)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一般所得稅額 最大加計金額
0 0% 0 600萬
50萬 5% 2.5萬 562萬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一般所得稅額 最大加計金額
100萬 12% 8.5萬 542萬
200萬 20% 27.8萬 539萬
300萬 30% 56萬 580萬
400萬 30% 86萬 630萬
500萬 40% 125萬 725萬
600萬 40% 165萬 825萬
700萬 40% 205萬 925萬
1,000萬 40% 325萬 1,225萬
2,000萬 40% 725萬 2,225萬
3,000萬 40% 1,125萬 3,225萬
5,000萬 40% 1,925萬 5,225萬
10,000萬 40% 3,925萬 10,225萬
20,000萬 40% 7,925萬 20,225萬
三、透過匯出入款項資料查核
即使稅務機關不容易查核人民的海外所得,但還是可掌握匯出入款資料。包括國外匯款進來,或從台灣把款項匯往海外。台灣法令規定,個人只要每次匯入款、匯出款超過50萬台幣等值外匯,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必須申報。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共一式三聯。第三聯自己留存,第二聯由往來外匯銀行留存,第一聯則由銀行向中央銀行申報。國稅局過去已和中央銀行建立通報機制,未來國稅單位如要對款項課稅,肯定會透過央行掌握的個人匯出入款資料。
四、至少保留海外資金紀錄
有海外所得者該如何聰明節稅,如果過去利用第三地投資大陸有獲利,目前資金存放在海外,建議可在今年年底前匯入未來國內需要的資金;如果明年度才匯回國內,可能就有納稅風險。
從法令角度來看,2009年以前海外賺到的既有財產,不算所得,正常是不用課稅。但是你可能會被懷疑,那是2010年以後的所得。如果想回台買豪宅、買股票等投資,這部分金額應在今年底前就要匯進來。
尤其台灣現在遺產稅稅率降到10%,錢進到台灣也不用太擔心遺產稅。且現金才會課到10%,如果用不動產方式持有,則以不動產公告現值課稅,公告現值約市價三分之一,代表稅率只剩下3%,非常低。
再來,也建議今年年底前應保留海外資金餘額紀錄,以便未來匯入國內時,可舉證並非2010年以後的海外所得。留有證據,就可證明這些錢是在2009年底前就有,不是明年後新增所得,可免除稅務風險。
如果以上兩項建議都沒做,2010年以後又有大額海外資金要投資國內,則可以利用外資名義回台投資。也就是,不要再進到個人帳戶,應利用海外公司投資國內企業、不動產與上市上櫃股票。
五、款項建議直接在海外支付
至於明年以後新增的海外所得,首先每年每戶的新增所得與海外匯入款項,同樣應控制在最大加計稅基金額以內;如果超過這個金額,又要匯回台灣,也可利用外資名義回台投資。
此外,由於明年開始開徵海外所得,提醒有海外所得者應禁止以下三件事:第一,在大陸工廠交易的貨款,在台灣以新台幣支付,尤其還用個人帳戶支付。因為從海外匯款進來,怎麼說明不是海外所得呢,千萬不要這樣做,應該在海外直接支付。
第二,大陸台幹薪資,在台灣以個人帳戶用新台幣支付。明年以後應該從海外直接給台幹,台幹再自己分散匯回。
第三,股東在大陸或海外投資賺錢,盈餘分配在台灣以個人帳戶用新台幣支付。建議應該直接在海外支付給個人股東的海外戶頭,股東再用自己名義進來,如此可避免匯入款項過度集中於單一帳戶,有助解決明年後的最低稅負制負擔。
范文五:非法所得课税论文:我国对非法所得的课税探讨
非法所得课税论文:我国对非法所得的课税探讨
摘要:对非法所得要不要进行征税,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税法方面争论不息的话题。根据我国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在我国现阶段,非法所得收入不是我国税法上的征税对象。但在现实生活中,对非法所得不进行征税,又显失公平。从税法理论和实际操作方面,及在前人基础上,浅显地分析对非法所得课税的可行性及其其现实意义。
关键词:
税收法定; 应税所得;税收公平
1 传统理论上对非法所得课税的否定
法律上的违法所得,指违反法律禁止或命令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获得的收益,这里的“收益”在税法意义上,应为“个人取得的收入与应规避征税而受益的总和”。
对非法所得不进行征税,是传统学者所持的观点,他们多是从税收法定这一原则出发,认为纳税等于合法,只有合法的行为取得的收入才应被征税,其他一切非法律规定行为取得的收益不应该进行征税。据我国税收法定原则,未经立法不得征税,征税对象须由法律规定,事物只要是被确认为国家的征税对象,就说明了国家法律承认它们的合法地位,国家只对合法所得进行征税,那些违法经营所得,如贪污、盗窃等通过法律禁止或者不鼓励的手段取得的收入,不应被纳为征税对象,如果对这些收益进行纳税,是从另一方面肯定这些行为
的合法性,显然是有悖于法律精神和逻辑的。
从社会道德方面上讲,不被社会道德所认可的行为取得的收入,也不应该进行征税,如对从事“三陪服务”人员就不应该征税。如果对这些行为所取得的收益进行征税,那就是肯定了其合道义性,显然是有悖于社会道德的,如果对这种行为取得的收益进行征税,显然是为道义所不能容忍的。
2 征税对象与应税所得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种。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应税所得一直以来是使要不要对非法所得进行征税成为争议焦点的一个缘由。关于应税所得的界定,学界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由法律直接列举,如工资、薪酬、股息等一切合法所得就是应税所得;另外一种方法是给应税所得从逻辑上下定义,然后力求该逻辑定义与法律的衔接,对这一种方法各国有不同的实践标准,如美国学者专家认为,在一定期间内,不论何种原因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只要是其所持资产有净增额,均要被纳入应税所得。 可知,以法律列举的方法列出的,通常都否定非法所得为征税对象,而持第二种观点,非法所得则可能成为应税所得,成为税法上的征税对象。在实践中,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早就对非法所得进行征税,如对于一些从事性产业的经营者进行征税,使他们与其他合法产业的经营者承担同样的税负,在日本荷兰等发达国家早有实践。
据上述,如何定义应税所得,限定了征税对象。从我国税法法定原则上看,我国是持第一种观点的,即对征税对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列举出来,这样做的优点是简单明了且可操作性强,但弊端在于,对于非法收入如果不征税,就会使一些偷漏税的行为无法调控规制,这显然不利于我国税收的长期稳定发展,而且也有悖于税收公平。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纳税人在相同的经济条件下应被给予同等对待,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在横向公平条件下,经济条件相同的主体要缴纳相同的税负,而在实际生活中,处于同一经济条件的两个经营者,可能因为其中一位的经济收入不是法律列举的征税对象而被认定为“非法收入”,从而规避了税负义务,这对另外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这种情形并不少见,如在大学城周围,有一群房屋出租者,他们通过向学生出租房屋而取得收入,但他们的收租所得并没有被纳入征税范围。近年来,学界对非法所得要不要征税进行争论也是因为上述的现实。
3 现实与法律在非法所得课税方面的矛盾
对征税对象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列举出来,我国现行的法律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等法律法规。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为例:“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在这些条文中,没有明确指出“生产、经
营收入”是不是必须为“合法的生产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是不是也得为“合法的利息收入”。此外,条文之外所得,就不在征税的范围中了。税收的一个重要作用是调节作用,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而现今的中国社会,贫富悬殊越来越大,税收调节作用并没有很好的体现出来。很多人富并非因为他们的合法劳动,而是通过掌握垄断资源取得超出其能力的收入,或是取得“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而致富,在司法机关介入前,他们的这些收入在税法层面,至少是不受规制的,因为他们仍有合法的应税所得的外衣。这时候矛盾也显现出来了:现行的法律漏洞无法对这些收入进行定位。那我们能不能对这种情况下的收入进行纳税呢,国家难道要肯定这些收入的合法性,这些疑问都告诉我们,实践对税法理论的不完善发出了挑战,如果我们无视而不变通,社会贫富差距会越来越大,结果会让使税收不稳定,社会也不稳定,社会矛盾就会更尖锐。
4 非法所得课税的可税性分析及其现实意义
收税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得以运行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加入WTO后经济主体层次的提高,税法领域的问题可能会越来越复杂,因实践的变化而变化,学界对课税与不课税的争议也会越来越多,我们不能规避问题而应当积极面对税收领域的各种问题。现实社会中,从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兴起,对电子商务的课税问题,到对“三陪服务”人员的征税问题;从对公共部门要不要征税的讨论到什么样的主体什么样的收入该成为税
收的征税对象的讨论,学界在积极探讨这些与非法所得课税在性质上相似的论题,这些论题的实质其实就是法律条文没有规定的所得收入的可税性。据有些学者的论著,可税性包含两方面意义,一方面,是法律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一点上文已有论述,即法律明文规定以及法理意义上的可行性;另一方面,也是我们参照现实生活应该重点考虑的意义,就是经济上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即经济上的可税性,这一方面的意义,在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的实践中早已有表现,只是在我国,我们主要遵循的是第一方面的意义规则。总结来说,经济上的可行性和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是何种主体何种收入应该成为税法上税收征税对象的基本标准,按照这样的标准,我们所说的传统意义上的非法所得不应该一竿子打死,对那些具有经济上可行性的收入,我们应该对其进行征税,如前文所说的大学城周围出租房屋的例子,作为经济参与的一份子,我们不能因为现存法律对其没有明文规定,而放任其有合法收入(因出租房屋而取得的收入理所当然是合法收入)而不对其进行征税,否则,对其他同类的参与者来说,是显示公平的。
5 结语
在我国广东、南京和湖北的某些地区,早有对“三陪女”的收入进行征税的新闻,可以说在实践中,我们是在不断拓宽税收法定对征税对象的限定的范围。广大税法学者对实践中的非法所得的课税问题的讨论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但从未停止。我国现行立法和行
政及司法在关于非法所得的认定和征税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结合实践,参考学者的观点和意见,并学习国外对于这一方面的先进经验,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应该是我们首先必须要做的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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