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学习借鉴EU—ETS经验与建设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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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借鉴 EU — ETS 经验与建设中国碳排放 交易体系
作者:
来源:《开放导报》 2013年第 03期
2013年 4月 16日,对于欧洲碳排放市场来说是一个 “ 黑色星期二 ” 。这一天,欧洲议会以 334票对 315票,否决了被称为欧洲碳排放市场 “ 救命稻草 ” 的折量拍卖(Backloading )措施。 投票结果传出后,欧盟的碳排放配额价格暴跌超过 40%,每吨价格跌至 2.63欧元的历史低 位。
欧洲碳排放交易相关专业人士,以及《金融时报》、《经济学家》等媒体纷纷发表评论, 表示:欧委会制定的折量拍卖措施,可以从供应过剩的碳交易市场中临时撤出 9亿吨碳氧化物 的排放配额;措施的被否,可能将使欧盟碳排放额度的价格在今后 7年内停留在每吨 3欧元左 右;价格低廉的碳排放权,使污染严重的煤炭更具吸引力,将使通过保持较高碳排放权价格促 进减排的政策理念受到重挫。
国际能源署(IEA )首席经济学家 Fatih Birol对折量拍卖被否做出如下判断:“ 欧洲是开启 这一努力(通过对碳排放定价来抗击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的地区,世界(也许会进行一些修 改)不得不效仿此举。如果欧盟表示这项努力行不通,那不仅将是欧洲的损失,也将是大家的 损失。 ” 欧洲议会的这一投票结果,势必会对全球碳交易市场产生巨大的冲击。
随着业界对欧洲议会投票结果争议之声的不断增大,我们的思绪回到了欧洲议会投票前的 一个星期。那时,深圳碳交易考察团正在欧洲考察交流学习 EU-ETS 的做法与经验。此次考察 走访了位于比利时、德国和法国三个国家的 10个机构,参加了德国环境部组织的 “ 全球 ETS 高 级别会议 ” ,与 30多位专家学者及 ETSI 作人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对 EU-ETS 的减排成 效、组织架构、推进措施和面临困难有了新的认识,获得了大量第一手资料。
一、 EU-ETS 取得了显著成效
自 2005年以来, EU-ETS 已运行了两个阶段。运行的情况和效果如何,成为深圳碳交易考 察团(以下简称 sz )最关心的问题,也成为向欧洲专家学者及 ETSI 作人员(以下简称 EU ) 提问最多的一个问题。
SZ:如何评价前两阶段 EU-ETS 的成效?
EU:碳交易对于全球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经过 7年的探索与实践, EU-ETS 形成了较完 整的法律体系和碳市场框架,建立了分国别、部门及政府与企业相互协调的机制,对欧盟碳减 排发挥了重要作用。
范文二:【word】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启示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启示
交抒肾2011”4调查研究
为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国内地方应
对气候变化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重庆等12
个低碳试点省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于2011年3月
赴英国,比利时和德国考察了碳排放权交易情况.
考察组访问了欧盟气候变化司,英国能源与气候
变化部,苏格兰能源与气候变化部,德国环境保护
部及摩根士丹利公司等政府部门和企业,对欧盟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有了更深的了解.
一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情况
欧盟承诺加大温室气体控制范围,减少气体
排放量,从2005年起启动了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建立电子登记系统记录,跟踪碳排放所有权的情
况.英国还颁布了《气候变化法案》,开征气候变化
税,设立”碳预算”,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活动,有力
地推动了碳排放权交易开展.
(一)欧盟
1,欧盟内部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欧洲能源和
气候一体化决议承诺,~1J2020年将欧盟温室气体
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20%,若能达成新的
国际气候协议,则欧盟将承诺减少30%.欧盟提出
的”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主要包
括:一是加大温室气体控制范围,扩展欧盟排放交
易机制.扩展后的ETS包含电站及其他燃烧设施,
炼油,炼焦,钢铁,水泥,玻璃,石灰,制砖,陶瓷,纸
浆和造纸,还将包括石油化工,氨,铝部门中的二
氧化碳排放,以及制酸中的氮氧化物和制铝中的
全氟化碳排放.在欧盟层次上分配配额,从2013年
开始,逐渐取消企业原来的免费配额许可,由拍卖
许可替代,并于2020年实现完全拍卖.电力部门从
2013年开始全部进行拍卖.二是制定并实施责任
分担机制.要求成员国依据各自的能力与责任,承
诺《京都议定书》之外的减排责任,希望借此达到
欧盟的整体减排目标,鼓励各成员国间进行”可再
生能源配额交易”.三是制定约束性可再生能源目
标,强调推行生物质燃料.四是制定关于碳捕获和
封存以及环境补贴的新规则.
2,欧盟排放市场体系(EUETS).欧盟排放交
易体系从2005年启动,在国家分配计划下运行,成
?
56?
权交易体系建设启示
.牟成友
员包括欧盟27个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
士登共30个国家.欧盟各成员国授予其企业温室
气体排放配额,得到排放配额许可的企业可自由
买卖配额.第一个交易期是2005年初至2007年底;
第二个交易期是2008年初至2012年底;第三个交
易期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欧盟成员国通过配额
限制企业自由排放权利,从而形成市场需求,促进
有效市场的形成,减少排放总量.欧盟排放交易体
系目前包括电力,供热,钢铁,矿物,炼油,建筑(水
泥,玻璃和陶瓷)以及纸浆和造纸业等七个主要行
业.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有一个复杂的电子登记册
系统,用来记录,查询,跟踪排放所有权的情况.此
系统的框架有每个欧盟成员国的国家级账户,作
为欧洲整个系统的分支,可以自动监控每笔排放
权的转移.排放权只显示于网上的登记账户,任何
有减排承诺的公司和有兴趣买卖减排权的企业和
个人,都必须申请一个网上账户.欧盟的各公司必
须监测和记录其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每年年底
各公司必须出具年度排放报告,并由第三方机构
核查.成员国会遵照最终确认的分配决定来签发
排放许可,管理国家的登记册,收集经过核查的排
放资料等.每个国家还必须向欧盟委员会递交这
方面的年度报告.
(二)英国
1,颁布应对气候法案及计划.英国2008年颁
布《气候变化法案》,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气候
变化的立法,该法案为今后50年英国应对气候变
化规定了具体计划和目标.英国在温室气体减排
方面除提供明确的政策导向外,还发挥税收,金融
等手段的调节作用.英国政府2009年出台了《英国
低碳转换计划》,对能源,工业,交通,住房等各领
域的未来发展提出详细要求.201l~lZ3月还出台了
((2050年能源气候发展路径分析》,供减排企业自
主选择不同的减排路径.
2,气候变化税的设立和征收.英国从2001年4
月1El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气候变化税实际上是
一
种”能源使用税”,根据使用的煤炭,天然气和电
能的数量来计税.如果使用生物质能源,清洁能源
和可再生能源均可以减免一定额度的税收.与之
配合的是英国财政部出台的气候税减征措施,企
调查研究2011?4孳哀锗肾
业如按时完成减排目标,可减免80%的气候税.对
节能效果显着的技术和项目,英国政府给予补贴.
据测算,气候变化税的征收效果可使全英能耗下
降15%,每年减排二氧化碳1350万吨.
3,”碳预算”的制定和执行.英国财政部确定
从2009财政年度起设定”碳预算”,并根据”碳预
算”排放目标安排相关财政预算,支持应对气候变
化活动.”碳预算”明确提出,2008年至2022年期
间,设立三个碳减排周期,每5年为一个周期,力争
经过阶段性努力,使英国碳排放~1]2020年较1990
年减少34%,2050年较1990年至少降低80%.2009
年度,从减排角度对财经政策进行整合,将社会经
济活动全面纳入了碳减排定量管理,使低碳发展
融入到经济发展和财政预算总体规划中.
4,碳减排权市场发展情况.2002年3月,英国
成立了全球第一个国家性温室气体经济交易体系
(UKETS),同时,英国政府和6000多家公司达成
“气候变化协议”,给各公司制定了能源目标,满足
目标的公司可以获得”气候变化税”中80%的退
还.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参~JHUKETS,购买碳配
额指标或出售公司超出减排承诺的配额.从2007
年1月开始,参与英国排放交易体系(UKETS)的公
司可以选择加入到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
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所取得的经验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在试验阶段虽然并非完美
无缺,但是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需协调30个
主权国家的行动,从最初构建到实施只有三年时
间,可以说其实施效果超过其他总量交易机制.
(一)排放许可的价格机制初步形成.欧盟排
放交易体系发展到今天,随着其他相关机构陆续
加入,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成熟度越来越高.排放权
价格已经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决策,企业如果不采
取减排措施,则需要承担更多的减排成本.
(二)为运用总量交易机制解决气候变化问题
积累了经验.针对排放交易体系试验阶段所暴露
出的问题,欧盟对其进行了改进,使其更加完善.
一
是排放权发放超过实际排放量问题.排放权总
量过多,导致排放权价格下降,欧盟在排放体系实
施的第二阶段下调了年排放权总量.二是排放权
免费分配问题.第一阶段排放权是免费发放给企
业的,对电力行业发放过多,其把排放权放到市场
上出售获取暴利.政府在第二阶段,提高了许可权
拍卖的比例,降低了电力部门的发放上限,迫使电
力企业采取措施降低碳排放.三是微观数据的缺
失问题.欧盟利用三年试验期,不断地收集,修正
企业层次上的碳排放的数据,现已建立庞大的能
支持欧盟决策的关于企业碳排放的数据库.
(三)促进了欧盟碳金融产业的发展.碳交易
市场和碳金融产业是朝阳产业,借助于欧盟排放
交易体系的实施,欧盟已培育出多层次的碳排放
交易市场体系,并带动了碳金融产业的发展.这种
相互促进作用既深化了欧盟碳交易市场,又提高
了欧盟金融产业的竞争力.
三,启示
建立一套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不仅是
积极履行相应国际义务的需要,而且是将碳排放
量作为资源,以市场化方式进行优化配置,全面促
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应对气候
变化的重要举措,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运用总量
交易机制解决环境问题的范例,其成功经验为我
国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提供了有益启示.
(一)突出碳排放交易机制在控制碳排放中的
战略地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
完善,已初步具备利用总量交易机制控制碳排放
的条件,要转变环境治理思路,探索依靠市场配置
碳汇资源,促进节能减排的新模式.改变目前节能
减排政策体系以命令一控制为主的现状,向市场
机制与命令一控制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政策体
系过渡,进而推动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根本性转变.
(二)制定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规划.首
先,要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明确提出分时段控
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和数量标准,确立市场机
制在降低碳排放中的地位,保证碳排放交易有法
可依,有章可循.其次是构建碳排放交易市场体
系.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注册系统,科学规划
设立若干碳排放交易所,制定交易规则,并创造相
对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加强市场监管,防止不正
当竞争,保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运行.从重
点排放行业人手,对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设立
严格的标准.
(三)加快推进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依托全
国低碳试点城市,着眼建立区域性碳排放交易市
场,选取重点排放行业,制定碳排放行业标准,并
严格按标准分配免费配额,推进其它部分按有偿
方式取得碳排放权.国家和试点省市安排部分财
政资金,支持试点平台的建立和其他相关工作的
开展,并对减排效果好的企业予以奖励.
(四)筹备重庆碳排放交易所.重庆市是国家
确定的低碳试点城市,近日国家已明确在京津沪
渝粤鄂6省市设立碳排放交易所试点,重庆市应加
快筹备碳排放交易所,探索开展碳排放注册系统
建设及区域性碳排放交易路径,为全国碳排放交
易系统建设提供可借鉴经验.
(作者单位: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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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学习借鉴EU―ETS经验与建设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
学习借鉴EU―ETS经验与建设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
2013年4月16日,对于欧洲碳排放市场来说是一个“黑色星期二”。这一天,欧洲议会以334票对315票,否决了被称为欧洲碳排放市场“救命稻草”的折量拍卖(Backloading)措施。投票结果传出后,欧盟的碳排放配额价格暴跌超过40%,每吨价格跌至2.63欧元的历史低位。 欧洲碳排放交易相关专业人士,以及《金融时报》、《经济学家》等媒体纷纷发表评论,表示:欧委会制定的折量拍卖措施,可以从供应过剩的碳交易市场中临时撤出9亿吨碳氧化物的排放配额;措施的被否,可能将使欧盟碳排放额度的价格在今后7年内停留在每吨3欧元左右;价格低廉的碳排放权,使污染严重的煤炭更具吸引力,将使通过保持较高碳排放权价格促进减排的政策理念受到重挫。 国际能源署(IEA)首席经济学家Fatih Birol对折量拍卖被否做出如下判断:“欧洲是开启这一努力(通过对碳排放定价来抗击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的地区,世界(也许会进行一些修改)不得不效仿此举。如果欧盟表示这项努力行不通,那不仅将是欧洲的损失,也将是大家的损失。”欧洲议会的这一投票结果,势必会对全球碳交易市场产生巨大的冲击。 随着业界对欧洲议会投票结果争议之声的不断增大,我们的思绪回到了欧洲议会投票前的一个星期。那时,深圳碳交易考察团正在欧洲考察交流学习EU-ETS的做法与经验。此次考察走访了位于比利时、德国和法国三个国家的10个机构,参加了德国环境部组织的“全球ETS高级别会议”,与30多位专家学者及ETSI作人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对EU-ETS的减排成效、组织架构、推进措施和面临困难有了新的认识,获得了大量第一手资料。 一、EU-ETS取得了显著成效 自2005年以来,EU-ETS已运行了两个阶段。运行的情况和效果如何,成为深圳碳交易考察团(以下简称sz)最关心的问题,也成为向欧洲专家学者及ETSI作人员(以下简称EU)提问最多的一个问题。 SZ:如何评价前两阶段EU-ETS的成效, EU:碳交易对于全球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经过7年的探索与实践,EU-ETS形成了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和碳市场框架,建立了分国别、部门及政府与企业相互协调的机制,对欧盟碳减排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EU-ETS的运行成效,可从以下几组数字得到印证: 从覆盖范围看,EU-ETS是世界上首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覆盖了欧盟27个成员国和3个与欧盟有密切联系的欧洲国家,包括了约11000个主要能源消费和排放行业的设施。 从减排效果看,EU-ETS涵盖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的40%;第一阶段共分配配额63.2亿吨,第二阶段共分配配额约100亿吨;第二阶段结束后,加A-EU-ETS体系设施的实际排放量,从2005年的20.1亿吨下降至2012年的17.9亿吨,下降幅度为11.3%,超额完成碳减排目标4.8个百分点。 从国家层面来看,德国碳排放占欧盟碳排放的20%以上。德国第一阶段共分配配额14.9亿吨,第二阶段共分配配额约20.1亿吨;全国在2011年的实际温室气体排放就已超额完成碳减排目标1.4个百分点。 从交易量来看,自2005年以来,EU-ETS市场交易量和交易额不断上升,第一阶段交易量从最初的3.2亿吨上升至第三年的20.6亿吨;三年交易量总额占全球碳交易量的64.1%。第二阶段交易量从30.9亿吨上升至2011年的80.8亿吨,4年交易量总额占全球交易量的75.7%,2011年当年交易量占全球交易量达到78.6%。2011年,EU-ETS现货交易额达12亿美元,期货交易额达1300亿美元,期权交易额达142亿美元。 由此可见,尽管EU-ETS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取得的成效还是显著的。 EU-ETs能够建立并取得如此成效,需要EU-ETS参与国的共同努力。深圳考察团就欧盟如何取得共识,形成合力,与欧盟专家进行了深入讨论。 SZ:EU-ETS是一种减排责任的体现,能取得如此的成效需要欧盟与各国、各国与企业达成共识,请问EU-ETS是如何形成这种共识的, 参与EU-ETs全程谈判的德国生态研究所专家――Hans-Joaehim Ziesing博士,概要回顾了EU-ETS的建立过程,他认为其中两个因素至关重要: 一个是明确欧洲的责任及长期发展利益。过去10多年,全球气候变化已经从全球科学界关注的学术问题,迅速成为政界、商界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温室气体的减排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从1850,2005年的历史累
计排放看,欧盟27国排放量占全球总排放的比例约为26.9%。欧盟及各国在广泛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对过去排放和未来排放承担相应责任的共识。更进一步说,欧盟已认识到,全球系统无节制地发展,最终将向其极限增长,并不可避免地陷于恶性循环之中。 另一个是选择一个简捷、清晰、易于为多方参与者广泛接受的方法。在EU-ETS体系建立初期我们曾经进行多种方法的选择,但最终选择了基于历史排放的“祖父制”分配法。它划定行业或企业的历史排放基准,根据排放基准分配许可。这一方法的主要特点是保证了企业的既得利益,并且便于考核、易于监管,故有利于快速推广。同时,这种方法有利于保持代际分配的一致性,使企业的持续性生产不会受到影响,从而使其得到绝大多数行业、企业及国家的支持,使二氧化碳减排实施的可行性大大增强。 由此看来,欧盟各国对碳减排的态度,尤其是易于被广泛接受的“祖父制”分配法,为EU-ETS的快速建立提供了先决条件,也为其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严密的交易规程与监管 EU-ETS作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其交易量和交易额均为全球第一。面对如此大规模的交易,EU-ETS是如何管理从而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的,带着疑问,我们走访了欧洲能源交易所(EEX)。EEX位于德国莱比锡市,“莱比锡”在当地古语中的意思是“种有菩提树的地方”。这个名字,让我们在绿色而浪漫的臆想中开始了座谈。 SZ:EEX的交易规则和流程如何,是否和EU-ETS其他交易所相同, EEX:目前,欧盟有荷兰Climex交易所、欧洲气候交易所(ECX)、欧洲能源交易所(EEX)、奥地利能源交易所(EXAA)、北欧电力交易所(Nordpool)、法国BlueNext交易所等8个碳交易中心。各交易所在交易规则上各有特色,主要表现在交易物的性质、交割期等方面(见表1)。 但各个交易所的交易流程基本相似,以EEX为例: 首先交易实行会员制,交易双方必须都是EEX的会员。然后买方和卖方分别在交易所系统的客户端提交买卖的申请,称为挂单,申请内容包括数量和价格。交易系统收到买卖双方的挂单后,在系统里进行连续性的价格和数量匹配,匹配成功的实现成交,由交易系统通知买卖双方成交数量和价格。 成交后,EEX下属的欧洲商品清算公司为买卖双方进行清算。买卖双方成为交易所会员时,已经在清算公司里指定了清算会员,开立了相关资金账户。买方方面,清算会员通过欧洲商品清算公司提供的清算系统,将买方资金从买方在清算公司的账户划拔到卖方在清算公司的账户,完成资金的支付。卖方方面,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在交易当日结束后对每日交易进行交付,由德国的国家注册登记簿将卖方账户中的配额划拔到买方账户中,完成配额的交付。 SZ:针对碳交易,你们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流程是如何设计的, EU:在内部,EEX设立专门的监察部门对公司业务进行的监督。在外部,EEX与众多官方机构保持监督合作,其中比较重要的包括萨克森州(EEX所在的州)专门负责交易所监管的机构――萨克森州经济事务、劳务和运输部。此外,EEX与德国以外的其他欧盟国家和美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也保持密切联系。 萨克森州经济事务、劳务和运输部在EEX内部设立专门的监察部门,派驻监察人员,工资由EEX支付,但人事不受EEX的领导。监察人员除担负监察工作以外,不承担其他工作;他们拥有很大的权力,有权获取EEX本身、EEX会员和交易获益方的数据;但是他们没有制裁权力,必须将监察结果报送给专门的制裁委员会、德国联邦金融局、德国联邦交易所委员会等机构。 监察人员主要对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上发生的大的异常波动进行监察,在发现价格和量上的异常波动时,首先和EEX内部的业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如果不能取得合理解释,监察人员将通过电话联系异常交易的参与方,如果还是无法得取满意回复,监察人员将通过书面方式要求异常交易的参与方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监察人员将监察的结果向相关政府监管机构进行报告,如有必要,还将向制裁委员会提交报告或向刑事检控部门提交报告。 随后,在EEX培训部高级专家Ekkehard Will的带领下,我们进入了交易操作间参观。几个交易员正在电脑前,敲打键盘,进行着交易操作。考察团的成员开玩笑地问:我们是否也可以成为EEX的交易员, Mr.Ekkehard Will微笑着摇了摇头,说: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直接进行交易的。EEX对交易员是有资格要求的,交易员必须参加交易所的培
训才能取得在EEX交易的资格。这些培训是收费的,标准在400欧元至2500欧元之间。这种交易员资格也不是欧洲统一的。是EEX自行设定并认可的。 EEX为碳交易提供了一个拥有大量交易参与者和集中流动性的平台,自动化程度极高的电子交易与结算程序,使碳交易拥有了简便、快捷和跨区域的操作属性,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交易员和多层次的监管体系降低了交易的风险。 通过座谈,我们发现交易所的职责核心是防止出现市场操控,对交易者进行核实,保证交易的持续性和准确性。此外,我们还得知EEX的交易产品其实是以电力交易为主,碳交易只是其业务的很小一部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碳交易是EEX能源交易平台的功能扩展。利用现有交易平台,通过功能扩展,实现碳交易平台建立的做法值得借鉴。 三、全过程的MRV EEX站在交易所的层面介绍了交易的监管,这只是ETs中的一个环节。为进一步了解ETS整个体系的管理过程和方法,我们走访了德国环保部和德国排放贸易局。 SZ:德国碳交易管理架构是如何设置的, EU:德国按照环境部、联邦环保署和排放贸易管理局的三级体制对ETS进行管理。德国环保部主要负责宏观层面的政策制定、法规起草与其他部委的协调以及与欧盟内部和国际方面的合作,并对联邦环保署和排放贸易局进行专业监管。联邦环保署负责技术数据和标准的制定与分析;其下设的排放贸易局主要负责碳交易的技术实施,即在各州确定各设备碳排放归属的基础上,负责配额的分配、登记、监控和处罚,具体涵盖温室气体排放权限实施法案的实施、企业年度排放报告的指导和审核等工作。除此之外,为了让与碳交易相关的所有社会团体参与进来,德国还成立了“碳交易工作组”。工作组由企业、协会、环境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工会、党团、联邦州和联邦机关的约70名代表组成,负责对碳交易的管理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 SZ:据了解,德国有400多家企业的2000多个装置被纳入碳交易范围。你们是如何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查性的, EU: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国家立法要求拥有装置的企业每年要编制“监测计划”和“年度排放报告”。 监测计划是企业编制的年度减排计划。内容包括:纳入减排计划的设施名称和数量、排放的气体种类和排放量、检测采取的措施和方法以及企业内部检测机构组织框架。年度减排计划编制完之后,提交给排放贸易局审查;符合要求的,由排放贸易局批准,并由企业进行落实;不符合要求的,排放贸易局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调整和修改。 年度排放报告是对监测计划落实情况的反映。企业根据监测计划,对装置的减排量进行检测,并起草年度排放报告。报告提交给排放贸易局后,贸易局再将报告转送给由专家组成的独立第三方进行审核。对于年度报告中存在的疑点,排放贸易局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解释,解释不合理,将请企业对装置进行重新检测,并重新提交报告。报告审核通过后,企业进行碳配额履约。排放贸易局会对企业出售的配额证书进行检查,对错误的或者不完整的出售行为以及超额排放的行为进行处罚。整个过程类似一个封闭的圆环,不停重复和循环(见图2)。 德国对ETS的监管,从年度的计划开始,到年度的排放报告结束,贯穿于配额的分配、交易和履约全过程。全面实现了可监测(Monitoring)、可报告(Keporting)、可核查(Verification)的管理原则(见图3)。 目前,排放贸易局共有140多员工,平均每个员工要对3家企业。每年12月底之前,企业将会提交下一年的监测计划;每年3月底,企业将会提交上一年的年度排放报告。这是排放贸易局最忙碌的两个时间段。但是,忙碌并不能丧失严谨。每份监测计划和年度报告都要由至少5个负责人全部同意,才能通过审核。 SZ:这种贯穿全程的MRV如何保证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EU:为增强企业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性,现行的MRV经历了三个阶段和两次改进。第一阶段是企业上报数据,排放贸易局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二阶段是由“排放贸易局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改进为“个人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核查”;第三阶段是由“个人专家核查或专业机构进行核查”,改进为“由被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碳交易主管部门核实检查的做法”。经过两次改进,MRV管理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 目前,欧盟采用国际通行的认可手段对核查机构的能力进行确认并认可。每个国家有一个国家的认可中心,负责本国核查机构的核查资格的认可工作,规范核查
机构的管理标准,并对核查机构进行监管。国家认可机构之间进行同行评审,相互承认认可结果。 对于认可机构和核查机构,欧盟采用规范统一的标准进行管理和认可。具体来说,就是采用《合格评定认可机构的一般要求》对认可机构进行管理;采用《温室气体审定和核证机构要求》对核查机构进行认可管理。 在考察团出访欧洲之前,我们一直认为MRV是事后的。德国环保部和德国排放贸易局相关专家的介绍,改变了我们的认识。EU-ETs这种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MRV的监管模式,对于我国构建碳交易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可核查”将是我国碳交易体系顺利运行的关键要素之一。 四、注册登记簿是EU-ETS之心 在介绍德国对碳排放的监管模式和流程后,德国排放贸易局中央注册处的Dr.Thomas Schutz开始了他的介绍内容。PPT第一页的正中一颗红心跃然而出,在红心的正上方写着一句话“The registry is theHEART of the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为了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并追踪记录每笔碳排放指标EUA的交易情况,在EU-ETS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欧盟要求所有成员国都设立一个全国性的注册平台,同时在欧盟的层面上也设立了一个独立的注册平台。 这些注册平台需要确保所有在《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指标,和欧盟EU-ETS指标交易的准确记录。公司和个人都可以在欧盟任何一个成员国的注册平台上开设账户。如果一家比利时的公司从一家德国的公司购买了一定数量的EUA,那么德国的国家注册平台,就需要从欧盟决议最初分配给德国的年排放总量中,划出相应的数量转移给比利时的国家注册平台。 成员国每年2月底会遵照最终确认的分配决定来签发排放许可,管理国家的登记册,收集经过核查的排放资料等。每个国家还必须向欧盟委员会递交这方面的年度报告。有减排任务的企业则需要监测和记录其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每年,公司必须出具年度排放报告,并由第三方机构核查;在每年的4月30目前应当把他们上一年被允许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对应的EUA数量上缴给本国的注册平台。如果企业无法上交足够数量的EUA,他们就要接受处罚。 现在的内容又回到刚才国家对EU-ETS监管的内容了,所以刚才那个国家监管的环状流程图(见图2)的中间应该加上注册登记这颗“红心”,以保证同一笔碳配额不被多次交易,并防止碳配额交易后交易行为不被落实的情况发生。 说到这里,Dr.Thomas Sch u tz的介绍被考察团的提问打断了。 SZ:EU-ETS进行了这么多年有没有交易行为不被落实的情况发生, Dr.Thomas Sch ti tz听后,笑着说:再严密的体系也会有其薄弱的地方,EU-ETS交易体系也不例外。我先给大家讲一个关于骗税的现象:近年来,EU-ETS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家本地公司将进口的碳配额卖给其他国内公司并收取增值税费,但随后这家出售碳配额的本地公司便消失不见,该交予税务部门的税费也不知下落。仅2009年初到2010年8月间,欺诈贸易商就给这些欧洲纳税企业造成了50亿欧元的损失。如果仔细盘查2005―2012年中的骗税事件,估计损失巨大的金额将会令人吃惊。针对这些交易行为不落实的情况,EU-ETS也在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应对。 随后,Dr.Thomas sch u tz介绍了EU-ETS注册登记簿与国际碳配额登记处的关系。他说:2008年,欧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和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委员会,已经成功完成了所有联合国国际碳配额登记处的连接测试,实现了CITL和联合国国际交易日志ITL的对接。企业在EU-ETS内外的配额数量、交易都可以在联合国国际碳配额登记处得到反映(见图4)。 为了迎接EU-ETS第三阶段的到来,从2012年1月开始,欧盟的注册登记架构发生了变化,欧盟各成员国的注册平台将统一组建形成一个新的联合注册平台,原有的全球碳交易注册平台架构也会发生相应调整(见图5)。联合注册平台设置于布鲁塞尔,这就是为何欧盟各国注册平台管理机构每个月都要在布鲁塞尔开会的原因了。 注册登记薄反映了EU-ETS参与者拥有的配额量、用于交易的配额量、履约的配额量的基本情况,是配额分配、交易和削减的基础,也是碳交易体系运行和监管的根本。与此同时,一个国家注册登记簿与国际注册平台的互通,是这个国家碳交易市场能否参与国际碳交易的前提。因此,在设立碳交易体系过程中应给予其足够的重视。 五、BAU模式下的配额分配 注册登记薄是配额认证的核心,交
易所是配额流转的平台,国家或机构的监管是针对配额交易、配额履约等情况进行的全程监管,因此EU-ETS运转的基础在于配额的分配。虽然,前面的访谈已经指出了EU-ETS是按照“祖父制”的方法进行配额分配的,但对其具体的操作方法我们仍感到好奇。 SZ:EU-ETS的碳配额分配是如何操作的, EU:EU-ETS第一、二阶段主要是免费分配。分配过程简单地说,可分为“由下至上”和“由上至下”两个过程。 “由下至上”的过程是:拥有装置的企业,按照国家碳排放管理机构的要求,填报装置的历史排放情况表。国家碳排放管理机构根据具体的数据进行汇总、统计与分析,形成本国的减排计划(NAP),提交欧盟委员会。各国排放总量的限制和国内受排放体系管辖的设施得到的EUA的数量,是由各国自己决定的,NAP必须对相关的信息进行详细说明。欧盟委员会对这些NAP做出评价后,以决定其是否符合EU-ETS规定的标准。不符合标准的NAP,需重新制定。 “由上至下”的过程是:针对各国的NAP,欧盟委员会会对其配额进行调整,比如:第一阶段欧盟削减了国家NAP报上来的2.2亿吨排放量;第二阶段欧盟批准通过的分配方案,比各成员国提交的方案减少了10.4%的配额数量。各国碳排放管理机构根据经欧盟调整和审核通过后的NAP,再将配额分配至各个装置,并发放配额证书。 SZ:企业报来的数据可以用“海量”形容,各国和欧盟是如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呢, EU: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实践来看,在对数据的核查方面,欧盟的确走过弯路,出现过很多企业报大数的现象。为了避免这种现象,我们的核查方法不断改进。 第一种改进就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即核定排放配额时,由第三方机构对每个装置进行排放检测并出具相关报告。报告包括对温室气体排放源的描述,并标出具体排放量,报告还要对具体监测方法和频率进行说明标注,还需附带装置排放清单、活动数据、排放因素、转换系数以及数据采集、处理、控制和说明活动的程序描述等内容。 第二种就是引入基准法。同类型、同规模装置的碳排放是有一个大致标准的,同类型的装置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所产生的碳排放大致是固定的。由此,我们请专业机构对装置的历史排放数据进行分析,得出了装置的排放标准以及相关行业的排放标准。通过装置的产量、装置排放的标准,我们大致可以预估一个装置的碳排放量。同样,由装置扩展到企业再扩展到行业最后扩展到国家,我们就大致可以确定一个国家碳排放的总量(CAP)。 说到这里,考察团的一位成员举手,表示:欧洲的行业如此之多,确定行业排放基准的工作量岂不是很大, EU:我们意识到这个问题,所以EU-ETS并没有涵盖所有行业,而是将燃料消耗(电力、供暖和蒸汽生产)、石油提炼、钢铁、建筑材料(水泥、石灰和玻璃等)、纸浆和造纸等排放量大的行业纳入了EU-ETS。当然,行业的范围也在调整,比如在第二阶段就把航空业排放量纳入了减排体系。 SZ: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在城市化后期,建筑能耗占城市能耗的60%以上。EU-ETS对能耗较多的建筑、汽车的碳排如何考虑, EU:在欧洲这个接近完整的市场体系下,开创一个新的市场,建立EU-ETS,使其运行有效,并与其它政府管制的市场不冲突,难度是很大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已经对建筑和汽车通过技术手段来限制他们的碳排放,因此欧盟未将其纳入ETS。 未来,建筑行业将采取设定建筑的建设技术标准,提高能效的方式实现减排。交通行业将通过提高能源价格和车辆排放效率的方式实现减排。2013年1月,欧盟已实行汽车尾气的欧6标准;并且,欧盟要求到2020年在欧盟出售的新汽车,平均每公里二氧化碳排放量必须由目前的130克减少到95克。对于生产二氧化碳排放量超标车的欧盟汽车厂商,必须同时生产每公里二氧化碳排放量不足50克的超清洁汽车实现互相抵消;2025年以后,在欧盟出售的新汽车每公里二氧化碳排放量需降低到68克至78克。 随后,专家又回到了配额如何分配的问题:到了第三阶段配额的分配将发生变化。原来“由下至上”的过程将被取消,即取消了成员国的国家分配计划,改由欧盟委员会直接制定全欧盟及各国的配额总量。 同时,配额拍卖将取代免费分配成为最主要的配额分配方式。从2013年开始,欧盟至少每年拍卖配额的30%;这个比例将逐年扩大,到2020年达到70%,2027年达到100%。电力行业除东欧9个国家以外,从2013年开始全部采用拍卖进行分配,即不
再进行无偿分配。 对于免费分配部分,欧盟将采用基于产品碳排放量的基准法,基准为该行业最先进10%企业的平均单位产品碳排放量。 SZ:从各国分别制定NAP变化到由欧盟直接分配配额,欧盟如何平衡各国直接的配额量, EU:首先,考虑到不同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欧盟在减排目标设计上是采取了差别化做法的。对于人均GDP在2万欧元以上的发达国家,其202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相比1990年要下降20%,而人均GDP低于2万欧元的国家,其202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相比1990年可以上升20%,最多的(拉脱维亚)可以上升50%。其次,经过前两个阶段的分配,各国CAP的基数我们已基本掌握。按照基数和减排目标,我想是可以形成一个各国可以接受的配额分配方案的。此外,我们对企业的碳减排成本和潜力进行过测算,欧洲企业减排的潜力还很大;虽然第三阶段要求减排的目标很高,但应该是大家可以接受的。 EU-ETs的配额分配是有区别的分配,根据不同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制定减排目标时给予不同的标准;并且减排目标并非一味地减少排放量,对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欧盟是允许其排放量有控制地增加的。在国别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欧盟采用了“祖父制”的方法进行配额分配,其本质是一种BAD(Business As Usual,可以翻译成“情景照常”)情景下的基准分配法,即根据装置历史排放确定基准,然后假设“情景照常”,以历史产值进行配额的分配。简单来讲,可以用下面的公式表示: 在减排目标和基准确定的情况下,只要产量“照常”(较为稳定)进行,即可预测出碳配额。在此基础上,欧盟将燃料消耗(电力、供暖和蒸汽生产)、石油提炼等排放量大的行业纳入EU-ETS,从而实现让绝对多数碳排放进入交易的想法。 从EU-ETs配额分配的架构来看,由于减排目标和基准确定,而产量也是符合BAU情景的,所以对于每个装置而言,其每阶段的配额固定;推而广之,对于每个行业、每个国家,其每阶段的配额都是固定的。 六、固定CAP带来的困境 任何一个系统都不是完美的,EU-ETS也不例外。在出访欧洲前,我们就看到了很多关于EU-ETS存在问题的报道和学术论文。对于EU-ETS目前面临的困境,参与EU-ETs设计和运行的专家也许能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 SZ:国际上有很多文章在描述EU-ETS处于困境的局面,对此你们有何看法, EU:EU-ETS的基本理念是“CAP&TRADE”,即根据减排目标确定一个阶段内的碳配额总量,然后按照一定的方法分配给各国、企业,碳配额的持有者在碳交易市场交易,逐渐形成一个高于减排成本的价格预期,从而促使企业通过技术手段加快减排。按照这个理念,确定CAP和价格是EU-ETS最为重要的环节。但从第一、二阶段的实际情况看,配额过多,碳价偏低,都与EU-ETS的设计理念存在一定的偏差。 首先来看一下配额总量的情况: 在EU-ETS的第一阶段,配额全部免费发放,欧盟各国基于尽快启动碳交易市场的目的,在配额总量设定时对排放装置的所有者做出了让步,使得配额总量设定较高,超过了实际排放量。 在EU-ETS的第二阶段,由于我们根据行业历史数据和欧盟减排目标?测算出的CAP是固定的;而这一阶段,又遇到了我们根据历史数据无法预测到的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企业经济活动的减少、能源消耗的降低,使得各装置的实际排放量大大低于发放的配额总量。以2012年为例。纳入EU-ETS的排放装置实际碳排放总量为20亿吨,但欧盟自身发放的配额累积下来可以出售的就有28亿吨,再加上17亿吨CDM项下的配额,市场上可供出售的配额总量达到45亿吨,供需比超过200%。 从今年开始,EU-ETS进入第三阶段。由于第二阶段的配额可以跨期使用,配额供过于求的问题也将继续延续。 我们再来看一下配额价格的情况: EU-ETS坚持对市场价格不直接干预的政策,不设价格下限和上限,价格处于自由波动状态(见图6)。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第一阶段后期,由于配额不可以跨期使用,导致配额价格跌至0欧元;为避免重蹈第一阶段的覆辙,第二阶段允许配额跨期使用,但由于配额过多导致碳价长期在低位徘徊,目前仅为3,4欧元/吨,与高位时的20,30欧元/吨相差甚远。 SZ:欧盟在设计EU-ETS时是否预期过会出现目前的状况, 参与了EU-ETS全程谈判的德国生态研究所专家Dr.Hans-Joaehim Ziesing给出的回答令人印象深刻。他说: 欧盟在EU-ETS的
设计上曾有过多种方案。但是没有所谓最优设计,可行方案的产生是多方博弈和“讨价还价”的结果~首先,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其次,是政府部门之间的博弈,如主推的环境部与经济部之间的妥协。 在欧盟提出碳减排想法的初期,德国企业对实行碳减排一片怀疑与反对,表示:已经是减无可减,再减只会降低德国企业竞争力,造成企业出走。EU-ETS目前采用历史法确定配额的方案,就是在承认企业既得利益基础上博弈产生的。历史法是一个有缺陷的方法,但在改革初期是唯一能取得共识被多方接受的办法。“There is not a goldenway and an single instrument of policy to result wholeproblems.”目前的状况
也许就是为尽快取得各方共识而付出的“代价”吧。 造成EU-ETS配额总量过多的根本原因在于,EU-ETS的CAP是在BAU情景下的预测得到的,一个阶段的CAP一旦确定就不能改变。这种分配在经济形势较为稳定时是有效的,但当“Business AsUsual”一旦打破,这种方法可能将会失效。我们可以假设两种“Unusual”的情景: 一种是经济突然繁荣,产量和能耗加快上升,实际碳排放快速增加。由于一个阶段的CAP是固定的,繁荣造成的实际碳排增加使配额供给不足。导致配额价格上涨,对于远期配额的价格人们保持“看涨”态度,从而逐渐形成一个高于减排成本的价格预期,促使企业通过技术手段加快减排。在这种情形下,EU-ETS的分配方法是有效的。 另一种是经济突然衰退,产量和能耗快速下降,实际碳排也大幅减少。衰退造成的实际碳排减少使配额供给不足,导致配额价格下跌,对于远期配额的价格人们保持“看跌”态度,从而无法形成一个高于减排成本的价格预期。在这种情形下,EU-ETS的分配方法是无效的。 因此,在BAU'隋景下预测得到的固定CAP,一旦遇到经济衰退或危机,就会将EU-ETS引入配额过剩的困境。 七、深圳“ReguIabIe Cap&SlrUCture&Trade”模式的提出 相比EU-ETS的做法,以碳强度下降为目标的深圳碳交易体系(以下简称SZ-ETS)的CAP却是可以灵活调整的。因此,我们以深圳电力行业为例,向座谈的专家学者简单介绍了SZ-ETs的设计理念,希望听到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SZ: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碳强度可以反映出一个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的高低。深圳直接以碳强度指标的下降为任务目标,促使企业通过技术手段加快减排。 从此基本理念出发,深圳根据发电行业的现状和未来规划,及电力行业减排潜力和减排成本,制定出各发电厂未来三年的碳排放强度减排目标。然后根据全省电力形势预测的发电量来计算预分配的配额: 年度预分配配额=年度预测发电量×目标碳排放强度 预分配配额并不等于实际获得的配额,实际获得的配额是根据年度实际发电量进行调整得到的。在完成碳排放强度目标的前提下,如果各发电厂最后实际发电量超出预测发电量将获得增补配额: 增补配额=(年度实际发电量一年度预测发电量)×碳排放强度 如果实际发电量少于预测发电量将退还多余配额: 多余配额=(年度预测发电量一年度实际发电量)×碳排放强度。 这种配额的确定相当于碳强度下降目标固定,但CAP随着产量的变化而灵活调整。 碳配额的价格则完全遵循市场规律,由配额的供求自行形成。 对于SZ-ETS的理念,德国应用生态研究所一位中文名叫“孟斐”的Dr.Felix Chr.Matthes说: EU-ETS方案和SZ-ETS出发点不同,一个是控制总量,一个是控制强度。但是两者都具有事后调整的特征~欧洲调总量(例如第一阶段不能跨期,直接扣除)不调结构,深圳则是对结构调整(不同类型发电厂的实际发电和碳强度目标不同,配额的调整存在类型结构的区分)。 EU-ETS总的来说是一个成功的方法,关键是要开发预测经济危机方法或是简便的灵活调整配额的方法。未来有可能需要在欧洲方法与深圳方法之间寻找结合点,形成第三种方法~ 就仅以电力行业的配额分配而言,深圳电力行业实际获得的配额分配公式可表示为: 公式中I(碳强度)是由历史统计数据得来,A为减排目标即碳强度要下降比例,Q为实际发电量;I和A是确定的;O则是根据电力行业实际发电情况得出的发电量,它是一个变化的值,会随着经济的繁荣或衰退而变化;从而深圳的CAP是一个根据实际情况而变化的Regulable Cap。仅从这一点来看,EU-ETS是BAU情景下的固定CAP分配,而深圳则是BAA(Business As Actual)情境下的可
调整CAP分配。 EU-ETS已运行7年,而SZ-ETS刚刚上线。也许是对SZ-ETS的陌生,欧洲的专家学者并没有对Sz―ETS做太多的评论。但与EU-ETS“CAP&TRADE”不相同的理念,使欧盟的专家学者感到了新鲜.也给了他们些许启发。经过上述的讨论,我们把SZ-ETS的理念总结为“Regulable Cap&Structure&Trade”。欧盟的学者专家听后表示,希望sz-ETS运行一段时间后,到深圳考察“Regulable Can&Structure&Trade”这种新模式。 八、EU-ETS破解困境之路 出访期间,考察团参加了德国环境部“全球ETS高级别会议”,这是德国环境部为促进形成全球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而举办的。会议邀请了全球已经和正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国家、地区和城市高级别领导人,进行经验交流和学习。会议上欧盟的相关专家就破解EU-ETS目前面临的困境提出建议和想法。 EU:2008,2012年,EU-ETS累计分配配额约1()()亿吨,到2012年底多余的配额约为8亿吨。促使EU-ETS配额供给过多问题变得较为严重的是,企业通过CDM清洁能源机制购买的CER高达17亿吨;虽然CER在EU-ETS内部不能像EUA那样的买卖,但它可以抵扣碳排放15%的功能使其可以代替EUA的抵扣,进而使2012年EU-ETS的配额多出25亿吨。CER目前的价格仅为0.3欧元左右,而目前配额价格为3欧元,这导致企业会继续购买CER用来进行抵扣,从而使EU-ETS的配额继续维持过剩状态。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解决EU-ETS存在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两个: 一是推动全球碳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形成以欧洲为中心的全球碳交易体系,使全球碳配额价格趋于一致,避免目前CER价格远低于EUA价格现象的出现和延续。4月11日这次主题为“通向国际碳市场――国际碳交易的前景”的高级国际研讨会就是为形成这一共识而召开的。 二是探索建立配额调整机制。目前我们已向欧盟提出了被称为折量拍卖(backloading)的临时性措施,希望将2{)13,2015三年中9亿吨配额的拍卖推迟到2019,2020年。同时,我们也在做结构性调整措施的研究,比如提高欧盟2020年减排目标(从现在减排20%提高到减排30%)等。我们非常希望折量拍卖(backloading)能够得到欧盟的认可,这样便可为EU-ETS配额调整奠定一个基础。 折量拍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EU-ETS配额过剩的困局,但根据EU-ETS的实际状况,这项措施仍存在需要谨慎考虑的方面:一方面是折量拍卖作用有限。EU-ETS前两阶段配额已成为私人财产,因此折量拍卖对这些配额起不到削减调整作用,9亿吨的延缓拍卖只不过将配额过剩对市场的冲击延迟,而不会真正纠正前两阶段政府在配额分配中犯下的“错误”。另一方面是EU-ETS中的期货交易将受到巨大冲击。折量拍卖是对EU-ETS交易市场上配额供给的控制对期货交易价格直接产生影响。如果本次折量拍卖措施通过投票,那么碳配额期货价格的决定因素中将凭空增加一个权重很大的人为因素,折量拍卖的时间、配额量都将使配额期货市场变得“扑朔迷离”,这将有违EU-ETS建立无政府干预市场的初衷。由此判断,折量拍卖这一措施将会引起欧洲议会内部剧烈的讨论,其投票结果也更难以捉摸。 欧盟提出的全球统一碳价和折量拍卖,从本质上都是通过控制一定时期配额的供给,来解决配额过多的问题。而会议上,欧盟不断强调的防止“碳泄漏”,也许是通过控制配额需求缓解配额过多问题的另一条途径。 EU:在EU-ETS进行过程中,我们发现有部分企业通过转移产能的形式实现其在欧盟内部的碳减排任务,这种“碳泄漏”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因为,这种行为在区域角度来看虽然实现了减排,但从全球的角度来看却并非如此。目前,欧盟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转移产能而形成碳泄漏,引入了碳贸易强度的概念,即对原在本国生产,现转为进口的进口商品征碳税。 “碳泄漏”可视为企业缩减自身在一定区域内碳配额需求的行为。企业通过转移产能,减少在特定区域内的碳排放,从而减少对碳配额的需求。在固定CAP的条件下,碳泄漏多少,碳配额供给就会相对地多余出多少。因此,防止“碳泄漏”一方面有利于全球减排任务的完成,另一方面可以缓解EU-ETS碳配额供给过多的状况。目前,欧盟没有提供“碳泄露”的有关数据,因此“碳泄漏”对EU-ETS的影响大小无法判断。 九、出访启示 为期9天的出访,与30多位专家学者及ETS从业人员的交流学习,让我们对EU-ETS的设计理念、配额分配、注册监管、交易规
程等方面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所见、所闻、所思的信息量巨大,受到的启发良多,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十点: (一)选择符合自身发展情况和特点的ETS EU-ETS是一个优点和缺点都很突出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欧盟之所以选择这个基于历史基准分配法的碳交易体系,是和其自身发展情况和特点相符合的。首先,欧盟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基本完成工业化和城市化,其经济增长平缓,产业结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历史数据外推准确性较高,BAU情境下的基准分配法的有效性较强。其次,一个政策的出台通常是多方博弈的结果。基于历史基准分配法有利于保持代际分配的一致性,使企业的持续性生产不会受到影响,容易得到绝大多数行业、企业及国家的支持,在多方博弈中达成共识。 将EU-ETS进行全球推广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以深圳为例,深圳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经济总量获得了较大的提升,2012年GDP突破2000亿美元;但与欧盟发达国家相比,深圳经济结构和能源消耗却呈现出城镇化和工业化后期阶段的典型特征,其碳排放亦存在快速上升态势。在这种情况下,运用历史基准分配法将会限制深圳的发展,这对于深圳、对于类似于深圳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是不公平的。因此,深圳选择以碳强度下降为目标,只要碳强度下降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就可以控制碳排放总量(假设经济增速为10%,只要碳强度下降目标高于9%,碳排放总量将会下降),实现减排。 (二)采取绝对量和相对量相结合的方式衡量减排成效 减排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条是通过技术进步,以更少的消耗、更低的排放换取更多的产出(通常用碳强度来衡量);一条是紧缩生产,生产少了,消耗自然变少,排放自然降低。在减排初期,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很容易实现碳排放的减少;随着减排任务的增加和技术进步的放缓,通过技术进步实现减排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当遇到无法逾越的技术瓶颈或达到技术进步的极限时,要实现减排就只能缩减产量。 德国碳交易工作组专家Dr.Lutz yon Meyerinck,专门对“企业减排潜力和成本”进行过研究。发现欧洲企业减排的空间还很大。因此,以技术进步实现减排是欧洲EU-ETS建立的初衷。但实践证明,欧盟以排放总量下降来衡量减排成效存在失效的情形。2008年,欧盟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放缓,产量缩减,碳排放顺利完成减排目标任务。在经济危机下,碳减排的成效有多少来自于技术进步、有多少来自于产量缩减,无法分辨清楚。 由此可见,以碳排放总量来衡量减排成效,虽然直观,但有失效的可能。若引入相对指标――碳强度,将可实现对减排属性(技术进步或产量缩减)的界定。因此,我国在衡量减排成效时,应采取绝对量和相对量相结合的方式。 (三)建立法律允许的配额调整机制 配额分配不仅是碳排放交易市场中最为敏感和最为关键的内容,也是碳交易市场运行的基础和源动力。EU-ETS前两次对于配额的调整,对整个交易体系都产生了巨大影响。第一阶段宣布配额不能跨期,相当于直接削减配额,导致配额价格跌至0元;第二阶段提出的折量拍卖,意图推迟配额拍卖,减少配额的供给。欧盟的这些举措,表明了配额调整机制的重要性。 深圳“Regulable Cap&Structure&Trade”的模式,
在配额分配过程中就引入了配额调整因素。考虑到任何市场都会有市场失灵的情况,为防止市场失灵对整个交易体系造成不良的应响,我们应吸取EU-ETS的教训,提前建立法律允许的配额调整机制。 (四)建筑和交通亦可纳入ETS 目前,发达城市的社会能源消耗比例为:工业能耗占30%,建筑能耗占40%,交通能耗占25%;而深圳社会能源消耗比例为:工业能耗占50%,建筑能耗占25%,交通能耗占20%。这一方面是深圳处于工业化后期阶段的特征表现,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深圳建筑、交通能耗未来扩张空间较大。2005,2010年,深圳工业碳排年均增长2.1%,而建筑和交通碳排年均增幅则分别达9%和14.4%,呈现出工业能耗增长趋势减缓,建筑和交通能耗增长趋势加快的局面。可以预见,未来建筑和交通碳排将成为深圳碳排的主体。 EU-ETS并未将建筑和交通纳入,只是通过技术手段来限制他们的碳排放,这种做法的减排力度并不一定足够。试想当企业或个人通过减少能耗降低的建筑碳排、通过减少开车出行获得的配额可以通过碳交易市场获得回报时,市场之手推动这两方面的减排效果也许更佳。 (五)对“碳泄漏”问题予以重视 欧盟非常重视“碳泄漏”
问题,已采取征收碳税的措施进行阻止。欧洲有很多企业在中国进行投资,如果相关投资项目存在“碳泄漏”的现象,那么在我国生产的产品在销往欧洲时将会面临被征碳税的局面。 从我国目前开展的碳交易试点工作来看,由于试点仅包括7个省市,并未涵盖全国,故而可能出现试点省市向非试点地区“碳泄漏”的现象。因此,我国在试点运行开始之前应制定应对“碳泄漏”的方案和举措。 (六)推进碳交易市场实现多元化 此次出访让我们看到,在欧盟成熟的金融市场的影响下,EU-ETS市场从现货到期货、期权,从场内交易到场外交易,实现了交易品种的多元化;再加上银行、金融机构、交易机构、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增强了碳交易的流动性;同时,也帮助了企业更好地管理碳资产。 目前,深圳和国内的碳交易市场均处在新兴阶段,只能进行现货交易。但我们应该看到碳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前景。因此深圳的交易平台在思考未来的发展道路时,应提前着手碳金融衍生品开发和交易的相关研究工作,推动碳交易市场向多元化演变。 (七)大胆拓宽交易所业务 EU-ETS交易所为私营企业,除按照有关法律要求设置管理和监督部门以外,在交易产品、交易模式和交易规则方面基本没有限制。例如,EEX可以为会员提供担保和融资服务,EEX清算公司也属于交易所所有,交易所开展收费的交易员培训等。 与他们相比,我国碳交易所为特许经营,在交易产品方面目前只能做现货,交易模式方面无法采用最有效率的集合竞价,交易规则方面必须遵守T+6这种低风险但低流动性的要求,给交易所的市场拓展带来很大限制。因此,我们可借鉴欧盟的做法,鼓励交易所开展创新性的服务,增强交易所的功能和活力。 (八)增强碳交易市场的开放性 EU-ETS作为最开放、最具影响力的碳交易市场,不仅实现了与CDM和JI对接,而且还努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碳排放交易体系进行连接。 鉴于欧盟的经验,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也要通过逐步与国际市场对接,实现国内、国际市场双向流动,进而对国际碳交易及其定价拥有话语权。因此,深圳和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从顶层设计就应考虑与国际接轨问题;尤其是在注册登记薄的设计方面,应采取国际通用的做法,为与国际注册平台的互通预留“接口”。 (九)加强监管体系的严密性和规范性 严密的监管体系是EU-ETS配额分配、交易、履约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全过程的MRV模式,规范的认证标准与核查机构设置令我们印象深刻。 目前,我国国家发改委是全国碳排放的主管部门,各省、市的发改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碳排放管理工作。随着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碳交易监管的工作规模和管理范围将不断扩大,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与国际标准相对接的认证标准,确定认可机构并开展核查机构认可,将有利于实现监管体系的严密与规范,有利于核查标准的统一与核查结果的互认,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奠定基础。 (十)增强企业的减排意识和碳资产管理能力 从EU-ETS配额分配以及对检测计划和年度排放报告的审核等方面来看,企业在EU-ETS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其对碳减排责任的认识,对碳交易体系、碳排放检测和碳资产监管等方面的熟识,是EU-ETS顺利运行和实施的前提保障。 深圳自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以来,已对本市企业进行了多轮培训,但企业在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体系方面的知识掌握仍显薄弱。有必要继续开展系统的、有组织的培训,提高企业对于碳交易的认知度、接受度和参与度。 十、后记 4月15日晚,深圳考察团结束出访。在近10个小时的旅程中,考察团的成员似乎意犹未尽,继续交流着关于EU-ETS的学习心得,同时也都迫切地期待着欧洲议会对折量拍卖措施的投票结果。下飞机后,通过网络知晓结果,我们没有意外。这个结果似乎印证了我们对折量拍卖政策的顾虑。EU-ETS未来该如何面对这个局面,折量拍卖是否会再次被提上欧洲议会讨论议程,成为一个需要欧盟乃至全球深入思考的问题。 赴欧洲三国考察EU-ETS的出访收获颇丰,30多位专家学者及ETS从业人员传达出的信息量巨大,基本上每一个EU-ETS的设计或运行环节的相关内容都可独立成文。此篇访谈录仅是对出访欧洲三国考察EU-ETS的大致描述,具体详实的内容将随后以专题的形式呈现给大家。 此外,考察团要感谢法国驻广州领事馆和德国国际合作公司(GIZ)的精心组织和陪同,如果没有他们的帮助,我们将无法参
观如此多的机构,也无缘得见如此多的专家。最后,还要感谢接受考察团访问的机构和参与座谈的专家学者及ETs从业人员(名单附后),他们的不吝赐教和耐心答疑让我们受益匪浅。 考察团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刘洪涛 深圳市政府秘书 吴德林 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志升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董事长 周全红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碳交易工作办公室主任 孟凯 深圳市赛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姚威 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高红 深圳市城市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高攀 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郭力军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处副处长 唐杰 深圳市政府副市长 葛兴安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副总裁 蒋璨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研发部高级经理 蔡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访问机构及专家名单: (一)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总司(EuropeanCommission Direetorale-General for Climate Action) Ms.Eve Tamme(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总司国际碳市场、航空与航海处专家) Ms.Kelley Kizzier(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总司统一注册处官员) Mr。Tom vail Lerland(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总司战略和经济评估处政策分析师) Ms,vickv Pollard(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总司国际碳市场、航空与航海处政策官员) Mr.DalWOll Kim(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总司国际碳市场、航空与航海处韩国委派专家) (二)欧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EEX) Mr.Ekkehard Will(欧洲能源交易所培训和培育部高级专家) Dr,wolfgang von Rintelen(欧洲能源交易所法律事务与履约部主任) Mr.steffen Lobner(欧洲能源交易所产品开发与项目部专家) (三)德国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FederalMinistry for Environmenl,Nature C()nservation and NIlPlcarSafety,BMU) Dr.Dirk weinreich(德国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E?3处[法律事务、排放交易、气候保护处]处长) Mr.Martin Weiss(德国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E?3处[法律事务、排放交易、气候保护处]顾问) Mrs。Angelika Smuda(德国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E?3处[法律事务、排放交易、气候保护处]顾问) Mr.Benedikt Gunter(德国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E?3处[法律事务、排放交易、气候保护处]顾问) Mr.Tobia Hausotter(国际碳行动合作组织[ICAP]项目经理) (四)德国排放贸易局(Federal EnvironmentAgeney(UBA)German Emissions Trading AuIhority,DEHSt) Mr.Christoph unden(德国排放贸易局客户服务与交流处处长) Mr.Alexander Handke(德国排放贸易局过程与质量控制及收费处研究员) Mrs.Lisa Buchner(德国排放贸易局报告、国家分配方案和储备管理处研究员) Dr.Thomas Schutz(德国排放贸易局中央注册处处长) (五)德国应用生态研究所(Institute For AppliPdEcology,Oko-Institut) Dr.Felix Chr.Matthes(德国应用生态研究所能源与气候政策部研究员) (六)德国碳交易工作组(ACE-German EmissionsTrading Group) Dr.Lutz von Meyerinck(德国碳交易工作组秘书处秘书长) (七)德国经济研究所(German Instifute for EeonomitReseBYeh,DIW) Dr.Karsten NeuhOSS(德国经济研究所气候政策部主任) (八)德国生态研究所(Ecologie Institute) Dr.Hans-Joachim Ziesing(德国生态研究所高级政策顾问) (九)苏伊士集团交易公司(GDF suEz) Ms.ChristineJuchgan(苏伊士集团碳交易部负责人) (十)法国国家开发银行(CDC climat) Ms.Anais Debosc(法国国家开发银行碳交易公司政府顾问部负责人) (收稿日期:2013-05-20责任编辑:垠喜)
范文四:日本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与启示_张益纲
日本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与启示
张益纲,朴英爱
(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吉林
摘
长春130012)
要:日本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积极推进国家气候变化政策,建立碳排放体系。目前为止,日本在温室气体减排
上既有以JVETS 为代表的全国性的尝试,又有以东京都ETS 为代表的地方排放交易体系。此外,其面向国内外建立的较为成熟的信用抵消体系形成对排放交易体系的重要补充。日本在碳排放交易机制建设过程中严格的MRV机制、模式化的参与流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信用抵消体系及制度的适时推行对我国试点碳排放交易体系乃至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日本;温室气体减排;信用抵消体系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72X (2016)07-0042-06
DOI:10.16011/j.cnki.jjwt.2016.07.009
一、日本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政策演变及构成日本作为能源消耗与排放大国,很早就开始推行减排政策。1990年日本出台了“抑制全球变暖行
(Action Program to Arrest Global Warming ),动项目”
明确了到2020年将CO 2排放稳定到1990年的排放“京都目标”,2005年日本政府水平的目标。为实现
①,提出根据1998年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京都协定目标实现计划”(Kyoto Protocol Target A-chievement Plan )。这一计划经过多次修改,大致确定了一个目标和两项交易体系。一个目标就是
2012年的排放水平比1990年降低6%;两项交易机制分别是实行日本自愿排放交易体系(Japan Volun-tary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JVETS )和建立抵消信用体系即认证减排量制体系(Ver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 ,J -VER)[1]。此外,还要求能源消耗量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定期计算并报告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敦促地方政府积极推进各自的减排行动计划。“实现低碳社会行动计划”始于2008年10月结束于2012年。这一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尝试建立国内排放交易的一体化市场,形成可以促进技术革新,增加减排努力的有效规则,以实现日本的“京都协定”目标。在这一计划下,日本推出实验的排放交易体系(Experimental ETS ,JEETS )。JEETS 主要
收稿日期:2016-04-27
包括两部分:(1)实验国内排放交易体系(Experi-mental Domestic ETS ),参加企业需要设定其减排目标,并按目标上缴排放配额或信用以完成履约;(2)抵消信用体系(Offset Crediting System ),既包括国内的信用体系,也包括国际信用体系。2010年,日本政府制定并实施了《全球气候变
②,建立了日本气候和能源政策的基暖对策基本法》
本框架,具体包括三个减排目标和三项机制安排。
其中,中期减排目标是到2020年比1990年水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5%;长期目标是到2050年比1990年水平减排80%以上;到2020年提高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占比达到10%;减排机制则包括建立国内排放交易体系、设立碳税和能源引进关税。
与气候变化政策并行的是日本减排体系的陆续出台(见表1)。日本1997年《京都议定书》签订以并尝试建立国内的碳交易后,积极推行碳减排政策,
《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①是世界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该法明确了立法目的、社会各界的基本职责、抑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等。
《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②是在的基础上,以法律形式明确落实日本温室气体减排中的长期目标,国家相关主体的职责、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等。
“绿色经济实现路径———中国碳金融交易机制研究”(12&ZD059)基金项目: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男,山西河津人,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碳排放权交易;作者简介:张益纲(1988—),
朴英爱(1963—),女,吉林永吉人,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朝鲜半岛经济和碳排放权交易。
42
市场;1998年日本实施《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
[2]
法》;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日本开始协议下的第一个履约期;同年9月日本环境省发起了自愿排放交易体系(Japan Voluntary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JVETS )③;2008年环境省开始推行碳减排认证体系(Japan Ver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heme ,JVER)④;2012年日本开始征收“全球变暖
;2013年日本政府合并了JVER和国内的CDM ,税”
推出日本信用体系(J -Credit Scheme ),继续发挥基于项目的减排信用抵消功能。
日本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由以VETS 为代表的国家排放交易体系、面向国内和国际的多个排放信用体系以及东京都ETS 为代表的地方的总量控制交易体系构成。其制度基础为“抑制全球变暖行动项(1990年)、“实现低碳社会的行动计划”(2008目”
《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2010年),年)和以此来积极应对全球变暖问题
表1
时间2005
名称JVETS
[3]
CERs不是主要履约方式[5]。
2008年,日本政府推出JEETS 。2009年4月开
始,得到的补贴达到设施项目成本1/3的参与者可以产生排放储蓄。对于不履约的参与实体将被强制返还所得的政府补贴。
(二)JVETS 的运行
JVETS 从2005年开始到2012年结束,运行了7具体年,共有389个企业参与,实现减排59419tCO 2,运行情况见表2。
表2
JVETS 运行情况(2006财年-2012财年)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48313782927708114630481610
20126696901014505941924129689216
基准年排放
(tCO 2e )128854311225931661251336891562454627307621716713641033461799807(tCO 2)
37705628019238262595029796996(tCO 2)
24交易次数
82624(tCO 2)
平均价格
(日元/tCO2)1212
51546431250
2334227800
2457930750
4129649830
。
特点
日本近年来的主要减排体系
https ://www.env. go. jp /press/files/jp/资料来源:日本环境省,23673. pdf 。
日本实施的第一个碳排放交易体系(自愿)
基于项目的碳减排信用认证和交易体系,主要
2008J -VER
面向林业碳汇
基于排放绝对量或排放强度设定减排目标;包
2008JEETS 含国内信用体系和国际CDM 两个信用抵消体
系
促进清洁能源的碳税和能源国家间的双边气候变化项目,
2010
引入关税使用
由双边信用抵消机制(BOCM )衍生而来,目前
JCM 2013签约国包括孟加拉、柬埔寨、哥斯达黎加、印
尼、老挝等12国
J -Credit 完善的温合并J -VER和国内CDM 后的产物,
2013
Scheme :http ://www.env. go. jp /en/资料来源由日本环境省资料整理,policy /index.html 。
JVETS 取得了一定的减排成经过7年的运行,
果,也为日本建立全国性排放交易体系增加了经验。JVETS 的市场参与度不高,但自愿机制下,交易数量和频次较低,交易价格也逐年降低,所取得的减排成果极为有限。2012年,由于自愿参与向强制减排过渡的方案未能获得批准,日本建立全国强制排放交易市场的计划暂被搁置。
三、日本抵消信用体系
(一)面向国内的J -Credit 体系
日本的排放信用体系J -Credit 是由以前的J -VER和国内CDM 市场合并而来,其建立的目的是为了支持地区的温室气体减排,于2013年开始实施,计划到2021年3月结束运行。作为国内的信用
J -Credit 允许政府向采用节能设备、认证机制,使用可再生能源以及在日本国内通过森林管理减排的
企业颁发温室气体减排信用。企业可以用获得的减排信用进行交易。
J -Credit 体系下的信用有多种用途,:“经包括团联承诺建设低碳社会”相关项目的履约;报告在
③自愿减排交易体系(
二、日本自愿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构建及运行
(一)JVETS 的构建
为了应对全球变暖问题,建立日本国内的碳排放交易工具,日本环境省于2005年推出JVETS 。JVETS 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自愿参与;第二,遵循
[4]基于总量控制交易(cap -and -trade )的原则。
JVETS 覆盖所有CO 2的直接排放和来范围上,
自电力、热力企业的间接排放;从参与者来看,
JVETS 对大多数私人企业开放,并提供两种参与方式,一是根据基准年排放对自身减排设定一定履约量(作为交换,这些承诺减排的企业会收到补贴),二是没有履约承诺自主参与交易;在灵活性机制上,JVETS 允许参与实体储蓄配额和信用,但不能借入。JVETS 允许任意使用核证减排信用(Certifited 此外,
Emissions Reductioncredits ,CERs)进行履约,只要
JVETS )始于日本经团联的自愿行动计划。这
一计划在1997年出现,目的是到2010年将能源和工业源的CO 2排放稳定到1990年水平。随后,这一计划得到政府支持,并被纳入京都目标实现计划(KTAP )。
④碳减排认证体系(
JVER)主要面向林业碳汇,其运行原理是通过项
目认证的方式进行碳减排信用的生产和交易。
43
温室气体结算和报告系统下的排放情况;报告《理
性使用能源法(1979)》下的能源效率项目;自愿碳CH 4、N 2O 、HFC s 、排放的抵消。J -Credit 覆盖CO 2、
PFC s 和SF 6六种温室气体,涉及能源行业、工业生产、农业、垃圾处理和林业。
(二)面向国际的BOCM /JCM体系
与J -Credit 面向国内不同,日本政府也建立了面向国际的减排信用抵消体系即双边抵消信用体系(Bilateral Offset Crediting Scheme ,BOCM ),目前称之为联合信用机制(Joint Crediting Mechanism ,JCM )。JCM 设立的目的是帮助日本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其2020年的减排目标,并占领低碳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市场。随着JCM 的建立,日本企业可以投资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和方案,从而获得抵消信用。2013年1月,第一个双边协定已由日本与蒙古国签订,随后扩展到12个国家,包括孟加拉、柬埔寨、哥斯达黎加、埃塞俄比亚、印度尼西亚、肯尼亚、老挝、马尔代夫、墨西哥、帕劳、越南等国。2014年在印度尼西亚成功注册了第一个项目。JCM 所涉及的行业有电力生产和运输业、交通业、工业、垃圾处理业以及提高能效、可再生能源使用、防止荒漠化等相关行业,范围十分广泛。
JCM 尽可能地沿用CDM 的机在具体的规则上,JCM 遵制规则(见表3)。在具体的操作和实施中,
循的几个原则有确保稳定的方法,执行的透明度和环境的完整性;保持执行过程简洁、实用;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或移除行动切实可行;避免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或移除项目重复计算。
表3
机制的性质
县的排放权交易体系主要是对东京都ETS 的复制。
(一)东京都ETS 建立的驱动因素东京都ETS 被视为日本城市排放交易体系的
[6]
先行者和试验区。事实上,日本国内很早就开始探寻强制排放交易机制的可能性,而最终第一个强制总量控制交易体系首先在东京开始,有其特有的背景和原因。
1. 国家层面的政策引导。东京都ETS 是在日本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应对全球变暖政策的大背景下构建的。1990年,日本通过“抑制全球变暖
。1998年《京都议定书》行动项目”在日本通过,进而制定了促进核能开发、能源保护法案和促进应对
全球变暖的相关法案。进入21世纪,日本于2002年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及其全球变暖修正条例,并决定自上而下地落实气候变化计划。同一时,《京期,东京开始运行自愿排放交易体系。2005年都议定书》进入第一个履约期,要求低一级政府制定相应计划。2008年,完成京都机制“目标实现计划”的修订。2009年,日本首相鸠山由纪夫宣布到2020年比1990年水平减排25%的目标。
2. 地方政府的大力助推。日本的地方政务主要由地方政府决定,因此,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大力推进,城市级的排放交易体系往往要受制于多方阻力,很难落地。以东京都ETS 为例,时任东京都知事的石原慎太郎,自1999年当选以来,连续任职四届,在东京都拥有重要的政治影响力。而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等环境友好政策一直是石原的主要政治主张所在。在其任内的2002年,东京就开始审议建立ETS 的方案,并启动了为期7年的自愿减排机制。经过多次重要会议,汇总包括社区、工厂、NGO 、学者、研究机构等利益相关方的多方意见后,东京都最终在2010年推出日本第一个城市级ETS 。
3. 前期积累的经验。东京都政府的环境部门多年来在应对地区空气污染、水污染和汽车尾气污
[7]
染等问题上拥有丰富的管理和运行经验。东京还分别在2002-2004年及2005-2009年开展了两个阶段的自愿体系,获取了完备的排放数据,进行了试点减排目标的设定和计划实施。此外,国际上的区域ETS 也为东京都ETS 的建立提供了范例和模板,特别是实施多年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 )和美国的区域排放交易体系(RGGI)。加之随着东京排放量体量巨大且持续增加,建立ETS 的时机也日趋成熟。
(二)东京都ETS 的运行机制
JCM 与CDM 两种机制的比较
JCM
CDM
多边
集权结构:管理机构为CDM 执行理事会只包括具体项目多种公式,衡量参数要第三方实体:项目的核实和认证必须由两个不同机构分开进行
双边
分权结构:管理机构为
管理机构
各个政府和联合委员会
行业/项目覆盖涉及范围广泛减排量的计算项目的认证
提供电子表格和默认值第三方实体:项目的核实和认证可以由一个机构同时进行
资料来源:Partnership for Market Readiness.https ://www.thepmr.org /system/files/documents/JCM.pdf ,2013。
四、日本地方碳排放交易体系
相较于全国性减排体系的缓慢进展,以东京都ETS 为代表的城市减排体系却走在世界前列。2010年,世界上第一个城市级的强制排放交易体系在东京构建。随后,埼玉县在2011年建立排放权交易体《全球变暖战略促进条例》系,作为的一部分。埼玉44
东京都是日本人口最多、商业集聚最密集的城市,同时也是日本排放量最大的地区。其排放量的95%都来自能源相关的CO 2排放;从具体的排放源来说,东京的排放主要来自商业建筑(见图1),而建筑的能源消耗又主要来自电力,这就使得商业建筑的排放量易于报告和审计。
实施时间
表4东京都ETS 的主要运行机制
东京都
2010
减排目标
到2020年比2000年水平降低25%第一阶段(FY2010-FY2014)比基准年排放减少6%按阶段分的
第二阶段(FY2015-FY2019)比基准限额总量
年排放减少15%
覆盖的温室气体CO 2
总减排目标覆盖的行业
图1按行业分东京都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2012)
数据来源:日本城市ETS 的ICAP 报告。
东京都施行的排放交易机制是总量体系交易的模式,即设定排放的总限额,依据这一限额确定排放权的分配总量,再以一定的分配方式分配给受管控企业,企业获得配额后可以按需进行交易。完善的总量控制排放交易机制包括减排目标、覆盖范围、配额分配、履约机制和灵活性机制。从表4可以看到,减排目标是到2020年减排25%。考虑到2005年日本各地的排放仍处于上升期,因此东京的减排目标不断趋于严格。此外,随着履约阶段的不断深入,总体限额也逐渐趋紧。在覆盖范围上,东京都ETS 涉及1325个设施,且多以商业建筑为主。配额分配基于历史排放的祖父法,也即免费分配为主。在交易初期允许排放配额储蓄,但禁止借入配额。这样的规定在初期有利于交易机制的稳定。同时,还规定了多种减排额度抵消类型,并预设价格管理条款。在履约方面,严格的监控、报告、认证机制是排放配额分配、交易和履约的基本保障,也是交易机制的重要环节。对于未按期履约的实体,高额的罚金将形成强大的威慑,保证履约的顺利执行。以东京都ETS 为模板进行推广将大大减少政策成本,为未来日本其他城市ETS 的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借鉴。
(三)东京都ETS 的运行效果1. 顺利实现减排目标。东京都ETS 自2010年开始运行到目前为止,已经经历了一个完整的履约期间,即2010-2014年第一个履约阶段。从东京都环境局的最新数据来看,东京都ETS 运行良好,减排成绩喜人。
商业和工业
1325家每年消耗能源超过1500KL 原
覆盖的实体
油或等量能源的各类设施
分配方法基于历史排放的祖父法
基于2002年到2007年之间任意连续
基准年分配方式
3个财年的平均排放
新进入者根据过去排放量或排放强度标准确定配额储蓄允许两个相邻履约期间的配额储蓄,
但配额的借入不被允许和借入
允许作抵消的减排额度类型有4种:(1)中小型设施减排额度;(2)东京都
灵活性额度抵
外部的减排额度;(3)可再生能源减
机制消机制
排额度;(4)来自埼玉县ETS 的减排额度
一般不控制碳排放价格,但在价格震价格管理
荡幅度过大时会增加减排额度供给相关条款
监控,报告,参与实体需要每财年提交减排计划和认证(MRV)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排放报告
对未按期履约的实体,执行措施有两:(1)步履约政府命令未履约实体减排履
机制约缺口量的1. 3倍;(2)无法完成这
执行
一要求的实体将被公开点名并缴纳罚
000)和附加费(差额金(最高JPY500,
1. 3)
https ://icapcarbonaction.com /资料来源:根据ICAP 报告整理,zh /ets-map 。
注:1. FY 表示财年,一个财年从每年4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2. 东京都ETS 配额分配依据的公式如下:分配总量=基准年排放? (1-履约因素)? 履约期间,新进入者分配量=排放活动(最低区域)? 排放强度标准。
覆盖
范围
与基准年排放相比(见图2),东京都ETS 施行后的第一年,就实现了13%的CO 2减排量。到2011
2011财年,又再上台阶,实现22%的减排量。然而,“东日本大地震”年3月的发生给日本带来能源危
机,这曾被认为是2011年碳排放大幅下降的重要原因。但2012年经济活动和能源消费回归正常后,碳减排量仍稳定在22%,这说明危机前节能减排措施已经生效
[8]
。东京政府在此后针对减排实体进行
的问卷调查也表明减排措施确已改变了参与者的能源消耗模式。
2. 参与实体的履约率高。所有参与实体的履约率不断提高,交易体系第一年实现64%的履约率,从2011年开始履约率大幅提升至93%。东京都ETS 第一阶段(FY2010-FY2014)要求商业类设施减排8%以上,工业类设施减排6%以上。经过第一阶段的过渡,第二阶段(2015-2019)的减排要求分别提升至商业设施17%,工业设施15%。从图3
45
可以看到,在第一个履约阶段,满足排放义务的比率
已经稳定在90%以上,而且2011-2013年已经有平均70%左右的参与实体达到第二阶段的减排义
[9]
务,也就是实现减排比率17%或15%。以上数据表明,东京都ETS 下的参与实体已基本消化强制减排带来的压力,并从中看到节能减排的长远收益。2013财年的履约率下降此外,与2012财年相比,
2%。这是由于有超过100家参与实体在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后,排放已降低到1500KL 原油等量年度能耗这一标准之下,不在ETS 约束的范围之内。
五、对我国城市碳交易体系建设的启示
随着过去30年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碳排放总量最大的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高能耗、低能效和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亟需解决。有鉴于此,我国当前的政策重心开始向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降低污染排放倾斜。2012年,我国在5市2省,即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和湖北省、广东省,正式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为2017年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积累经验。
GDP 所选取的7个试点省市,人口约占全国的18%,约占全国的30%,能源消费占全国的25%,且都是
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试点运行刚刚开始,各方面的经验都不太成熟,能源气候政策走在前面的日本恰可以为我国的城市碳交易体系的构建提供借鉴。
(一)严格执行监控、报告、认证机制
碳排放交易体系建立的第一步就是监控、报告、认证制度(MRV)。首先,减排额度的确定和分配有
图2东京都ETS 近年来的减排情况(2010-2013)
数据来源:根据东京都环境局的4次总量控制交易项目年度报https ://www.kankyo. metro. tokyo. jp /en/climate/cap_and告整理而来,_trade.html ,图3同
。
赖于对排放量的长期监控所形成的排放数据库。其次,参与实体每年提交年度报告和排放计划,根据这些才能评估总的减排目标、对单个参与者的配额分配量、进行履约和交易时的数据记录和变化。最后,通过第三方独立机构的认证,来有效甄别报告中的虚假信息,确定报告是否可信和减排配额是否有效。东京都ETS 在正式运行前的2002年,东京都政府就开始施行强制排放报告制度。依靠多年的数据收
[11]
集和积累作准备,才最终建立排放交易体系。目前,我国的试点省市大都建立了初步的MRV机制,
但数据系统还需要一定时期的积累方能为交易机制设计提供准确的参考。
(二)使参与流程模式化、规范化、简洁化
图3
东京都ETS 近年来参与实体的履约状况(2010-2013)
3. 碳排放市场缺乏交易。作为一个商业为主
的大都市,东京都约40%的碳排放都来自于商业区。诚然,通过在商业建筑中引入各种节能减排措施,如减少无效光源使用、替换更高效的空调设备等,东京都的碳排放成功地实现其减排目标。但限额的成功与交易无关。以2014年12月为例,仅有22次交易发生在该月。这是一个缺乏交易的市场
[10]
参与流程简洁明了对任何机制的推广和稳定运
行都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碳交易这种新生事物来说,参与者在接受和理解上本就需要更多的成本,如果交易体系下的参与流程过于繁复,更会对机制的顺利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尽可能简化参与流程和环节也是提高机制效率的重要途径。东京都ETS 的许多参与实体在初期都无力提交合规的年度报告,而随后发展出一套简单的报告系统顺利解决了这一问题。对我国的碳交易试点地区来说,把交易体系过程中的这类技术问题尽量模式化、规范化、简洁化,将有效提升交易体系的接受度和参与度。
(三)以法律框架为强制交易体系作背书
从根本上来说,碳排放权的商品属性和货币属
。
从机制设计上,东京都ETS 并不鼓励交易。首先,参与交易的企业与交易价格并不公开,交易过程
和结果仅限参与双方知晓;其次,没有设置专门从事交易的机构,排放额度基本上通过协商进行。46
性来自政府信用。而政府信用的直接体现就是法律法规。我国目前虽然碳交易试点正不断推广,但在碳排放权的界定和碳交易的保护上仍无明确的法律规定。JVETS 的惨淡经营表明仅依靠行政命令和自愿努力很难实现严格的减排目标。同时,如果碳排放权及其交易没有法律保证,碳排放权交易就容易信心不足,碳市场就难以发展壮大。因此,我国未来的强制排放交易体系只有以法律框架作背书,才能夯实市场信心,提升碳市场活力。
(四)适时推动交易体系的实施和发展在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要增加公共或个体的支持,合适的时机十分重要。东京都ETS 在正式建立前,历经7年的自愿体系,在建立的初期,用免费分配为主要分配方式以获得更多的政治支持。在灵活性机制上,只允许储蓄而禁止借入的规定,以保障机制初期排放权市场的稳定。对我国来说,推动碳交易体系在全国建立,不同的时期要面临不同的问题。为了初期易于推广,难免也要在制度安排上进行妥协。我国目前试点的7个省市在分配方式上以免费分配为主,仅有深圳和广州小范围的试点配额拍卖。因此,交易体系的制度创新和引进要随着体系的不断深化适时推动。
(五)完善的信用抵消体系
信用抵消体系是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重要补充。在交易体系初期,有利于丰富减排企业的履约途径,降低履约成本。同时,还有利于交易市场的活跃,调动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日本的排放信用抵消体系不仅有面向国内的J -Credit 体系,也有面向其他国家的JCM 体系。而且,经过认证的抵消信用可以在国家和地区两级交易体系使用,有效增强了市场参与者的交易信心。我国目前7个试点碳排放交易省市,都已建立了排放抵消体系,允许使用抵消的比例为5% 10%不等。但由于仍处于局部试点阶段,
各个市场间的排放抵消仅限于在本地市场使用,不可互相通用。未来全国性的碳市场建立后,完善的、互相连通的排放信用抵消体系将对交易体系的稳定性和市场活跃度产生重要影响。
参考文献:
[1]MONJON S.Implementation of a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in Japan :Evaluation of the current propositions [DB /OL].http ://eneken.ieej.or.jp /3rd_IAEE _Asia /pdf/paper/016p.pdf ,2012.
[2]《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法案)立法与罗丽.日本
J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8(6):58启示[-68.
[3]IETA.Japan :an emisssions trading case study [R].IETA ,
2015.
[4]TODA E.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in japan [R].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 ,Japan ,2010.[5]NINOMIYA Y.Japan ’s voluntary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JVETS )[R]. Institute for Global Environmental Strate-gies ,Tokyo ,2007.
[6]蔡博峰.东京市碳排放总量控制和交易体系及对我国的
J ].环境经济,2011(12):41-46.启示[
[7].现陈志恒.日本构建低碳社会行动及其主要进展[J ]
2009(6):1-5.代日本经济,
[8]ICAP.International carbon action partnership (ICAP )status
report 2015[R].ICAP ,2015.
[9]Bureau of Environment.Tokyo cap -and -trade program a-chieves 23%reduction after 4th year [R].Tokyo Metropoli-tan Government ,2015.
[10]KANEKO M.Tokyo ’s carbon market for office buildings is
all ‘cap ’and not much ‘trade ’[EB /OL]. http ://www.citiscope.org /story/2014/tokyo-carbon -market -office -buildings -all -cap -and -not -much -trade ,2014.[11]LEE M ,COLOPINTO K.Tokyo ’s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a case study [R].World Bank ,Washington DC ,2010.
Study on Japan ’s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ZHANG Yi -gang ,PIAO Ying -ai
(Northeast Asian Studies College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12,China )
Abstract :Japan has been proactively promoting its national climate change policy in early 1990s ,and starting build up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To date ,both national exploration ,such as JVETS and regional ETS ,Tokyo ETS ,has been established and become essential emission reduction mechanism ,with emission crediting off-set scheme as of importance supplement. Japan ’s experiences on MRVmechanism ,modeling participation process ,sound legal framework and crediting offset scheme and appropriate ETS design and development ,offer great refer-ence value for China ’s ETS pilot region and future national ETS.
Key words :Japan ;GHG emission reduction ;crediting offset scheme
(责任编辑:张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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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法律体系建设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法律体系建设
作者:万方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3期
一、碳交易与碳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理论界并未对其有着统一的共识和定论,本文中所讨论的碳排放权基于对碳排放权的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向大气排放一定碳当量气体的权利。碳排放权是碳排放交易的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因此要全面理解碳交易,研究碳交易市场,首先应该对碳排放权有着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而探究碳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构建。
(一)碳排放权的权利构成
1、碳排放权的主体
要理解碳排放权,首先应从碳排放权的主体分析。排放权的主体可以认定为遵守法律程序并经过政府许可后取得碳排放权许可,并可对其占有、使用、收益的人。在最初建构碳排放交易制度时,企业是最大的碳排放来源,因此,企业理所当然的成为了碳排放权的主体,但随着碳排放交易的逐步发展,其他主体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对环境影响不容忽视,碳排放权的主体范围逐渐扩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也成为了公认的碳排放权主体,但是,通过初始分配形式取得碳排放权的只有企业。
2、碳排放权的客体
碳排放权的客体指的是环境容量资源,作为法学界普遍承认的物权客体,碳排放权属于一种财产权利,所有人可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也为其成为世界范围内可进行市场交易奠定了基础。碳排放权可交易性不仅由于其具有财产权的特性,更源于二氧化碳在任何地域环境下都具有相同增温特性,使得温室气体排放的排放地和减排地具有可替代性,从而使得温室气体的排放有着可在全球范围内交易的基础和可能性。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原理
由于使用含碳能源产生的二氧化碳的排放带有“负外部性”效应,目前没有人去承担造成环境污染的成本。因此关于全球变暖问题对的解决,国外学者科斯提出在产权明晰的制度安排前提下,通过市场交易的方法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他认为只要对产权做出明确的定义,污染者和污染损害者将能够通过自愿的交易解决污染引起的争端。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社会关系。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制度规则,是形成并确认人民对资产权利的方式,是保障人们对于资产的排他性权威进而维持资产有效运行的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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