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XXXXXXXXX人民医院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管理,维护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使用捐赠资助财产,维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从源头上防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方)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包括国内外企业、协会、学会等赠送现金、药品、医用耗材、医疗仪器设备,资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学术活动。
二、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资助要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医院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医院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科和物资部门统一管理。各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财产
的,应当事先报告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将捐赠资助财产纳入财务科和物资部门统一管理。
四、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五、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院办会同财务科及相关科室组成捐赠资助审核组,对捐赠资助方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附件1),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院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同意。
六、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现金和物资,应当与捐赠资助方签订书面协议(附件2),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捐赠物资资助方提供有效凭证的,可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实际价值;捐赠资助方未提供有效凭证的,可参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估价,经捐赠资助方同意,单位领导批准后作为实际价值。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学术活动,应当填写《社会捐赠资助学术活动登记表》(附件3),经单位领导集体批准后实施。
捐赠资助方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财务科登记建账,任何科室不得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七、医院接受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医院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加强对受赠资产的管理。接受的捐赠资助资产管理应与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相结合。财务科建立捐赠财产备查账,及时登记捐赠财产的取得、验收、分配、发放、领用等情况,做到账目清楚,及时准确,手续齐备,记录完整,账实相符。
八、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方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或证明。
九、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接受境外捐赠资助财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捐赠资助。
十、医院必须尊重捐赠资助方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方同意。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和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接受捐赠资助财产应结合医院的发展需要,充分整合资源,切实发挥受赠资产的最大使用
效益;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
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
十一、对受赠资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的捐赠资助资产使用管理应及时向职工和社会定期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XXXXXXXX人民医院 二0一四年六月
附件1:《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
附件2:《社会捐赠资助协议书》
附件3:《社会捐赠资助学术活动登记表》
附件1
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
附件2
社会捐赠资助协议书
社会捐赠资助方(单位):
受赠受助单位:XXXXXX人民医院
为了维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以下协议:
一、为了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社会捐赠资助方自愿无偿向大邑县第二人民医院提供支持和帮助,捐赠资助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如下。
二、捐赠资助方于 年 月 日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XXXXX人民医院财务科。
三、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应具有该产品完备的产品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经相关职能部门校验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四、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方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或证明。
五、社会捐赠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六、医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的同意。
七、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重大支出项目集体讨论决定。使用科室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出库手续。
八、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九、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转赠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于确不易储存、运输或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书面同意后方进行处置。
十、捐赠资助终止后,项目联系人应及时主动向捐赠资助方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成果。对于捐赠资助方的查询,应当如实答复。
十一、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的资金结余,或者受捐个人因长期因病、因故、出国等原因无法使用该项捐赠款,纳入财务科经费结余管理。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十二、医院要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十三、医院要把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3
社会捐赠资助学术活动登记表
范文二:学校捐赠管理制度
篇一:学校捐赠活动制度
XXXXXX学校捐赠活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捐助活动的规范,经领导班子研究制定如下制度:
一、有关捐助活动的安排
1、捐助10万元(物品折价达到10万元)以上,由正校级领导负责接待,邀请市教育局主要领导参加,制定方案,举行全校性(来自:WwW.xltkwJ.cOm 小龙 文档 网:学校捐赠管理制度)仪式,回赠锦旗,安排工作餐;
2、捐助5万元到10万元(物品折价达到规定数额),由正校级领导负责接待,邀请市教育局主管领导或有关科室领导参加,制定方案,举行全校性仪式,回赠锦旗,安排工作餐;
3、捐助1万元到5万元(物品折价达到规定数额),由正校级领导负责接待,邀请市教育局有关科室人员参加,部分学生参加仪式,回赠锦旗,不安排工作餐;
4、捐助5千元到1万元(物品折价达到规定数额),由正校级领导负责接待,学生代表参加仪式,回赠锦旗,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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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餐;
5、捐助1千元到5千元(物品折价达到规定数额),由副校级领导负责接待,不举行仪式,回赠锦旗,不安排工作餐;
6、捐助1千元以下(物品折价达到规定数额),由学校科室主任负责接待,不举行仪式,回赠锦旗,不安排工作餐;
二、捐赠款物的管理
1、捐款、捐助物品由总务处专人负责管理,所有捐助款物必须做到登记准确、用途明确,出库入库经校领导批准并由管理员和经手人签字;
2、接受捐助的部门及时清点款物,并上交管理员;
3、负责管理捐助款物的人员负责建立管理台帐以及款物的保管工作,认真做好款物的登记、使用,定期向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按照要求做好公示、汇报;
4、所捐款物的登记、使用情况每年助残日期间通过有关信息渠道做好公示。
三、其它事宜
1、捐助活动尽可能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2、学校可根据具体活动调整安排。
3、本制度自2010年3月21日开始实施。
2010年3月20日
篇二:吴旦:完善现代大学捐赠管理制度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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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旦:完善现代大学捐赠管理制度任重道远 作者:
来源:《教育与职业(上)》2015年第01期
成立专门的募捐机构,拓宽高校资金筹措渠道。成立专门的募捐机构,有利于拓宽我国高校资金筹措渠道改变资金来源普遍单一的现状,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到高校中来。目前在我国高校中真正意义上广泛开展募捐活动的募捐机构很少,多数募捐机构仅局限于处理找上门的捐赠,或者是干脆就没有募捐机构,这大大减少了学校的捐赠收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慈善组织有能力提供大笔捐赠,建立募捐机构,积极开展募捐活动吸引这些社会资本到高校中来不仅可能而且符合国际惯例;特别是当前我国多数高校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现象,建立募捐机构、积极开展募捐活动更为迫切和必要。建立专业基金管理机构,提高基金的管理、使用效率。建立专业基金管理机构提高基金管理、使用效率不仅体现对捐赠人的尊重,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度。一方面,接受的捐赠资金如果没有及时使用、没有专业机构进行有效的管理,还可能受通货膨胀、价格等市场因素的影响,从而降低购买力,损害学校的利益并且违背捐赠人的初衷;另一方面,目前我国高校中普遍存在的捐赠资金的管理权、使用权由一个机构同时行使的现象,也带来很多问题。诚然,在我国现行的社会制度和高校管理体制下,专业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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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机构与高校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以及具体怎么样进行操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商榷。
加强捐赠立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校基金持续发展、运作模式,加速向世界一流大学迈进的步伐。目前,我国涉及捐赠的法律、法规包括《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19号发布)、《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137号发布)、《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国务院令40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等。现有的涉及捐赠的法律在对捐赠行为的规范上较为笼统、难于操作,而相关的较为具体的各项条例、政策尚未上升到法律的层面,难以起到应有的激励、约束和规范作用;另外,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文尚不完善,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如遗产税的征收问题、能否直接向非营利的学校捐赠的问题、税收的优惠幅度问题等。这些因素均严重影响了高校的捐赠收入及捐赠基金的良性运作。因此,加强捐赠立法,完善有关捐赠的法律、法规是我国高校成功拓展捐赠收入渠道的前提和保障。
加强捐赠立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校基金持续发展、运作模式,有利于增强我国高校的办学自主性,降低对政府拨款和学费的依赖,加速向世界一流大学迈进的步伐。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难免受到波动,如果学校的经费来源单一,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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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依赖政府,势必会影响到学校的健康发展。
篇三:同济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同济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学校发展建设的持续推进,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友好人士或团体相继在我校捐资设立了多项基金,捐建了多个教学、科研、活动等场馆。为了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拓宽学校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学校欢迎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个人或团体为同济大学教育事业捐赠;
2、学校鼓励校内各学院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以建立、发展和壮大学院基金;
3、所有社会捐赠的募集必须遵循节约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高社会捐赠的效益;
4、所有社会捐赠的募集必须重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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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社会捐赠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社会捐赠应在互相尊重、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确保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的统一;
3、社会捐赠应具有完整的使用规范和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范使用捐赠资源。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是在上海市民政局正式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社团法人。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五条 校基金会的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照校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通过合法、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使用资金(策划、设立资助项目)。其职责是:
1、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2、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3、审核、办理学校及下属各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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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4、拟定捐赠管理、资金使用等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5、跟踪了解社会捐赠的到位情况,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7、组织实施基金项目的申请、立项、使用、评估等审批工作;
8、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9、负责各类捐赠证书的制作与颁发;
10、收集整理捐赠信息,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六条 对外联络与发展办公室是负责学校对外发展联络、校友事务管理、社会办学资源拓展工作的职能部门。学校授权其承担以下有关接受社会捐赠的主要行政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订学校开拓办学资源筹措渠道的规划和办法,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2、广泛联络校友、校董和海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沟通联系工作。建立信息库和数据中心,为学校开拓办学资源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服务;
3、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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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项目的具体实施;
4、对学校利用社会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情况;
5、对校基金会募集资金的运作进行管理,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6、指导和协助各学院开展学院基金的管理工作;
7、安排接待捐赠人士和捐赠单位代表的来访;
8、具体负责校基金会秘书处工作。
第七条 学校下属各学院均可申请在校基金会下设立学院基金,经校基金会审核通过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设立,同时建立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
第二章 捐赠流程
第八条 申请捐赠的个人或团体需事先与校基金会或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取得联系,填写《同济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附件),接受有关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审核。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将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及时向校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对于重大捐赠项目最终应由学校出面配合进行洽谈。
第九条 校基金会审核通过后,与捐赠方共同商议确定最终的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并由校基金会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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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学校审批通过后,由校基金会或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一律以同济大学或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
第十一条 校基金会负责跟踪了解捐赠资金的到位情况,所有捐赠款项一律进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用帐户,其中基建类项目捐赠款由校基金会转拨学校财务处,并按捐赠协议统一管理。捐赠款项的入帐必须遵守民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校基金会代表学校出具有关收据及接收证明。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股权、房产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捐赠方填写《同济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附件),由受赠单位与学校图书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资产管理处、 财务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帐,并报校基金会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下属各学院在争取和募集社会捐赠过程中,应提前与校基金会取得联系,严格按照上述捐赠流程办理,不得私自签署协议。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十四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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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非限定性基金统一纳入校基金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有利于同济大学长期发展的项目,由校基金会理事会根据校基金会章程及学校发展需求支用。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根据基金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基金(指各学院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学院的基金)。
第十五条 设立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六条 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水平和办学条件的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实验室、基础设施等建设,设立奖励金、助学金、教席基金、国际交流基金等。
第十七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同济大学”(或同济大学下属学院)、捐赠个人或团体名称(视捐赠方意愿)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同济—华润中医大师传承人才培养基金”、“同济大学李国豪奖学金”、“同济大学汽车学院基金”等。
第十八条 除奖励金、助学金外,以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原则上其捐赠金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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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公平、择优、择需”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二十条 基金(包括奖教金、奖学金)必须具备详细的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并设立单独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具体负责该基金的管理和实施。该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在校基金会的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基金由校基金会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各学院基金由学院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报校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项基金(包括奖教金、奖学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校基金会会同该基金的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按照基金的章程、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项基金在校基金会设立专用帐户,按项目单独核算,并定期编制财务明细表,接受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金由校基金会统一进行收付款项、开具收据、编制报表、颁发证书等管理工作,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与审计。
校基金会于每年年初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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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项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由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基金项目负责人向校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各项基金每年可从可用经费中提取适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开支等,提取数额不得超过上一年使用经费总额的5%,可累积使用。
第五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项基金因完成功能、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该基金的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申请,报校基金会审核。
第二十八条 基金终止前,必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由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提出意见,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剩余财产必须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校基金会发展基金由校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章 捐赠鸣谢
第三十条 校基金会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第三十一条 所有捐资单位及捐资人的捐赠信息,均将备案存档,并定期发布在校基金会网站及校基金会有关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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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第三十二条 校基金会视情况以命名、铭记、颁发奖项等各种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鸣谢。 第三十三条 校基金会向连续捐赠奖励金、助学金满十周年的单位或个人颁发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树人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以同济大学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同济大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13年5月18日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活动,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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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严谨、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本办法的管理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基金会建立健全基金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对下列信息将主动公开:
1、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2、基金会联系方式;
3、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4、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5、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收入与支出情况;
6、重大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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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权利人未向基金会提出不公开信息要求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对下列信息将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的;
3、属于个人隐私的;
4、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洽谈信息等;
5、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的信息,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基金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上海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上海市民政局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条 基金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开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基金会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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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二条 在同济大学各宣传平台、上海市民政局指定的媒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上公开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和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理事会)协同建立捐赠人对捐赠到款情况及评估效果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基金会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提出信息公开建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六条 根据公开管理办法,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负责各类信息的审核及信息公开建议的审批,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上海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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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同济大学教席基金捐赠与管理办法
( 试 行 )
2008年3月10日
为了提高同济大学的教学科研能力,改善学科带头人、杰出学者的研究条件,推动科学研究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稳定教学科研队伍,培养学科梯队和顶尖人才,经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筹备,现决定在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设立同济大学教席基金,特制定有关捐赠与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基金的来源
1、本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社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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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发展,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7]117号)和XXX卫生厅制定的《XXX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我院医疗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捐赠资助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医院内部的部门、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部门或个人名义接受的,应当事先报告医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条 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接受捐赠三个月内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和捐赠人的监督。
第五条 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
第六条 成立由监察、财务、审计、业务等部门组成捐赠资助审核组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审核组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报医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七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力、义务。在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资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第八条 捐赠资助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医院财务部门或物资管理部门。任何部门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第九条 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第十条 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部门根据捐赠资助财产性质分别核算,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药品、器械等实物资产,必须由物资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要明确捐赠资助财产使用审批程序,重大支出项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第十三条 医院职能部门、科室或者个人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的,接受捐赠资助财产未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四:医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保护捐赠资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医院合法接受和合理使用社会捐赠资助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二、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物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需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四、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符合公益目的,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五、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需报院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办理。
六、任何科室、个人不得私自接受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使用。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必须事先报告院领导审核同意。
七、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时,由院办负责管理,需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由财务科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八、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九、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必须由财务科进行核算、立账。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视受赠财产类别由财务科、总务科或设备科归口管理,单独立账,建立出入库登记。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出库手续,并纳入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十、捐赠资助财产使用需经相关领导或科室审批,重大支出项目需院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十一、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范文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篇一: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局属(管)各单位,部、局机关各司局: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发展,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管理,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起草制定过程中,先后征求了监察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并商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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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机构,下同)。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承担政府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相关的任何形式的捐赠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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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法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
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
第二章 捐赠资助的接受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单位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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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
意见,并报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捐赠资助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部门或物资管理部门,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第三章 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捐赠资助财产性质分别核算: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其他收入,捐赠资助”核算;接受的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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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协议限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第十八条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捐赠资助财产使用审批程序,重大支出项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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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接受
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7?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局属(管)各单位,部、局机关各司局:
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发展,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管理,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起草制定过程中,先后征求了监察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并商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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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机构,下同)。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承担政府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相关的任何形式的捐赠资助。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法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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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
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来自:WWw.cssyq.Com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
第二章 捐赠资助的接受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单位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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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捐赠资助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部门或物资管理部门,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第三章 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捐赠资助财产性质分别核算: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其他收入—捐赠资助”核算;接受的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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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协议限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第十八条 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 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捐赠资助财产使用审批程序,重大支出项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
用于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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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资助人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对于捐赠资助人的查询,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如实答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把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医疗卫生机构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职能部门或者个人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资助财产未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于非公益营利性活动的、未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允许捐赠资助人直接为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个人的业务活动办理资金支付的,由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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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第二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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