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完善我国信用评级业管理若干问题刍议
FEATURE 特稿 本栏目责任编辑:黄 楠 ?Gansu Finance
建议从法律上明确人民银行作为信用评级业的集中统一管理主体地位,由人民银行协调其他管理部门制定 评级业的监
管标准和规范,各监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相应的标准规范实施对评级机构的具体监管。
完善我国信用评级业管理 若干完善我国信用评级业管理若干
问题刍议 问题刍议
? 李寿龙 李宝岱 陈小林,文
用评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 不能保证评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因此, 被认为是利益导向的评级行为的不利后
构建合理的评级业管理体系并对评级业 果。 因此, 防范利益冲突是信用评级业 阶段的产物, 是一国信用体系 进行适度管理, 对于克服评级业内在矛 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般而言, 管理部门 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缓解信 盾, 促进评级业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 会通过立法或颁布行政规章等方式要求 息不对称、 揭示信用风险具有十分重要
意义。 评级机构建立完善内控制度, 追究评级 的作用。 近年来, 在人民银行和社会各
界的大力推动下, 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发 (一) 减少预测结果偏差 机构法律责任, 强化对评级业的管理, 展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 随着政府职能 由于信用评级是基于历史和当前的 这对于保证评级机构的独立性, 促使评 转变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信息而对未来的预测, 预测结果的准确 级机构公正评级, 准确揭示信用风险具 日益突出, 依赖行政手段推动评级市场 性 受 到 信 息 获 取 数 量 、 评 级 方 法 与 模 有重要作用。
发展的模式难以为继。 正确处理好评级 型、 评级流程、 信息搜集和处理方式等 (三) 防止滥用垄断特权 业适度管理与市场化发展之间的关系, 多 重 因 素 的 影 响 , 加 强 信 用 评 级 业 管 目前, 评级机构市场准入的通行做 是现阶段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理, 一方面是督促评级机构按既定流程 法是管理部门认可, 这实际上是由管理
合规开展业务, 保证信息获取的质量, 部门赋予了评级机构的特许权, 使获得
避免因评级人员不作为导致信息不完整 认可的评级机构在市场上天然具有垄断 加强信用评级业管理的必要性
或不准确, 从而影响评级结果。 另一方 优势, 此时, 单靠市场力量无法保证评
信用评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 面, 通过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强制公开 级过程的可靠性和评级结果的可信度, 制度安排, 按照市场规则运行, 其基本 披露评级方法和模型, 利用违约率检验 评级机构可能利用垄断优势与利益相关 原理是评级机构基于所获取的信息对受 等手段对评级结果进行反馈与验证, 促 方合谋, 误导投资者错误决策, 甚至导 评对象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从而对受 进加深公众对信用评级的了解, 并合理 致市场信用体系崩塌, 损害公众利益。 评 对 象 的 偿 债 能 力 和 意 愿 做 出 综 合 评 选择评级机构, 有利于发挥声誉资本的 因此, 为了防止信用评级机构滥用市场 价。 信用评级的本质是对信用风险进行 约束作用,促进提高评级质量。 垄断优势, 维护公共利益, 需要对评级 揭示和预测, 具有前瞻性、 有偿性和专 (二) 帮助缓解利益冲突 业进行严格监管, 保障评级机构风险预 业性等特征。 从国际国内评级业发展实 利益冲突是“ 发行人付费” 模式下 测和揭示功能正确发挥。 践来看, 由于信用评级存在风险预测与 产生的必然现象, 影响了信用评级的独
结果偏差、 有偿服务与利益冲突、 天然 立性和公正性, 对市场公平造成巨大的 我国信用评级业管理实践与不足 垄断等内在矛盾, 完全的市场化运行并 破坏力。 2008 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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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
我国信用评级业自 20 世纪 80 年代开 信用评级业务、 信用评级管理等方面分 发展早期, 评级机构准入门槛较低, 竞 始起步, 为资本市场和信贷市场发展, 别树立了行业标准。 争激烈, 投资者付费模式使得评级机构 信用风险控制做出了重要贡献, 有效发 (三) 管理方式日趋完善 特别注重声誉, 此时, 对评级机构没有 挥了缓解信息不对称、 揭示信用风险、 在我国评级市场发展之初, 为了避 严格意义上的管理。 随着评级结果的广 提高市场交易效率的作用, 评级市场规 免进入门槛低引发市场无序竞争局面, 泛使用, 评级机构的作用日益突出, 投 模 不 断 扩 大 , 评 级 产 品 日 益 丰 富 。 自 管 理 部 门 对 评 级 市 场 进 行 了 事 前 、 事 资者逐渐意识到选择评级结果准确的评 2009 年以来的 5 年间, 全国信贷市场和 中、 事后全程的严厉监管。 在事前监管 级机构的重要性, 基于此, 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提出了“ 国家认可的统计评级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超过 24 万笔。 方面, 只有通过管理部门认可的评级机
其中,信贷市场主体评级 23.08 万户,债 机构 ”(NRSROS) 概念, 并被其他政府 构的评级结果才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使
项评级 9409 笔。2013 年,全国评级机构 监 管 部 门 以 及 联 邦 和 州 的 立 法 广 泛 采 用, 信贷市场上虽由商业银行与评级机
完成债项评级 3271 笔,是 2009 年的 4.03 用。“国家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因为其 构进行市场化双向选择, 但人民银行各 倍,信贷市场信用评级 4.7 万笔,比 2009 指定过程不透明, 且没有对其有任何的 分支机构通过发文等方式认可评级机构 年增长 2.85%。与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 管理措施而受到质疑。 2006 年美国国会 在信贷市场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资质, 不断加强沟通协调, 积极探索适应评级 通过 《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奠定了 人民银行总行也向社会公布已备案评级
业市场化发展的管理思路, 取得了显著 机构名单。 随着评级市场规范化发展, 美国评级机构最基本管理框架, 明确了 成果。 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逐渐淡出, 以加强 证券交易委员会是惟一有权授予“ 国家
(一) 初步实现信用评级业管理制 信息披露和统计监测的事中、 事后管理 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 资格并予以注册 度化 登记的机构, 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履行 措施得以强化。 2005 年开始,逐步建立
了评级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银行间债券 人民银行、 证监会、 银行间市场交 对“ 国家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 进行管 易商协会等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 《中国 市场信用评级业务报备制度、 信用评级 理的职责, 同时, 要求“ 国家认可的统 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证 报告管理制度, 严密监测评级市场发展 计评级机构”有义务披露有关信息( 包括 券 市 场 资 信 评 级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动态。 为了持续跟踪评级机构的评级质 评级程序、 评级方法、 可能的利益冲突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 量, 人民银行研究开发了违约率检验系 等),以提高行业透明性。至此,美国对
评级机构的管理方案和规则才以法律形 自律指引》 等制度文件, 明确了信用评 统, 从事后角度对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
级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内部管理制度、 评 进行检验, 发挥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功 式构建确立。 但是, 改革法案并不尽完 级原则、 评级程序等内容, 对评级机构 能。 为贯彻国务院职能转变的要求和更 美, 法案没有授权管理部门对评级机构 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 借款企业信用 好地服务于企业融资, 人民银行于 2013 的评级方法、 评级模型等实质性内容进 评级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进行管理 年 主 动 改 革 信 贷 市 场 信 用 评 级 管 理 方 行 监 管 , 评 级 的 准 确 性 得 不 到 根 本 保 和指导, 规范了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 式,并上线运行 《征信管理系统》,为进 障, 也没有对发行人付费可能引起的利 实现了对评级机构的制度化管理, 促进 一步做好对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和统计 益 冲 突 做 出 明 确 的 防 范 。 次 贷 危 机 以 了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 监测, 强化事中、 事后管理提供了有力 后, 颁布了 《多德— 弗兰克华尔街改革
(二) 制定并发布了信用评级行业 抓手。 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提出了要设立专门 标准 近年来我国信用评级虽然取得显著 的监管部门、 强化评级机构内部控制、
制定和发布了 《征信数据元信用评 成绩, 评级业管理也日趋科学合理, 但 取消监管评级依赖、 增加评级机构的法 级数据元》、《征信数据交换格式信用评 客观地看, 对评级业的管理还存在不少 律责任等管理措施, 对现有的评级管理 级违约率数据采集格式》 和 《信贷市场 问题, 主要是相关立法不健全, 导致管 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等 5 项 理依据和手段匮乏; 管理主体不明, 造 欧盟长期以来奉行比较宽松的评级 信用评级行业标准, 明确了在信贷市场 成多头监管和管理空白并存; 行业协会 监管政策, 最早涉及评级机构监管的法 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信用评级的机构 尚 未 建 立 , 自 律 管 理 机 制 缺 失 等 。 因 令是 《投资建议公平推荐和利益冲突披 进入和退出市场的程序、 从事信用评级 此, 需要借鉴发达国家评级业管理的先 露指令》,该指令指出信用评级机构应该 业务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规定了信用评 进经验, 合理建构我国信用评级业管理 考虑建立内部制度和程序来确保避免利 级业务中信用评级程序、 信用等级符号 体系,促进评级业规范健康发展。 益冲突和相关信息披露。 金融危机爆发 及含义、 信用评级报告内容; 完善了对 以后, 欧洲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管理思路
信用评级的跟踪与检验、 信用评级业务 逐步从行业自律向统一监管转变, 监管 信用评级业管理的国际经验
的质量检查和信用评级业务数据的管理 层次从国家层面走向泛欧层面, 先后颁
与统计等管理手段, 从信用评级主体、 信用评级最早产生于美国, 在行业 布了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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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监管法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 规 , 明 确 评 级 机 构 设 立 条 件 、 准 入 程 息披露。 信用评级方法、 过程及结果等 规》、《信 用评级机构监管法规 —— 背书 序、 业务规则等; 三是部门规章层面, 只有公开透明, 才能杜绝评级机构和被 制度应用指导原则》、《信用评级机构监 在专门法和行政法规的框架下, 由管理 评对象之间的利益交易, 保证评级结果 管费用方案的技术意见》、《信用评级监 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管理措施实 的客观公正。 因此, 要在法律法规等制 管 技 术 标 准》、《信 用 评 级 机 构 监 管 条 施监管。 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业管 度约束下, 明确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的内 例》 等一系列监管法规, 明确要在欧盟 理法律体系, 使信用评级机构的设立和 容、 方式、 程序等, 提高评级行业透明 区域内建立信用评级机构的集中管理框 业务运作有章可循, 对评级业管理有法 度, 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二是进 架 , 要 求 设 立 欧 洲 证 券 与 市 场 管 理 局 可依。 一步完善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考核指标检
(二) 明确管理主体, 构建信用评 验 体 系 。 通 过 对 违 约 率 结 果 的 事 后 验 (ESMA) 行使评级监管权, 对评级机构
发放执照并进行监管。 同时, 法律法规 级业管理组织体系 证, 筛选出具有较高质量的评级机构, 对评级机构的注册流程、 评级机构的独 目前, 人民银行、 证监会、 发改委 树立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并建 立性、 利益冲突防范、 评级质量、 评级 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对评级业的管 立低质量评级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 三 透明度等做出强制性规定, 并从减少评 理。 由于管理主体多元, 导致在管理理 是要强化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 评级机 级 依 赖 、 规 范 主 权 评 级 、 防 范 利 益 冲 念、 内容和力度上存在差异, 各部门已 构法律责任缺失容易导致评级错误, 损 突、 强化民事责任和公示评级结果五个 认可的评级机构也有交叉重叠, 不仅出 害市场参与者利益。 从目前国际评级业 方面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现多头监管, 也存在监管缺位甚至无人 管理改革趋势来看, 强化评级机构法律
从 美 国 和 欧 洲 评 级 业 管 理 实 践 来 监管的现象, 因此, 应尽快明确监管主 责任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建议在我 看, 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都经历了 体 , 构 建 我 国 信 用 评 级 业 管 理 组 织 体 国信用评级立法中增加评级机构法律责 从 自 律 管 理 或 宽 松 管 理 发 展 到 加 强 监 系。 从国际经验看, 直接融资发达的国 任条款, 对于重大评级过失或评级误导 管、 全面监管的过程; 二是形成了完善 家 一 般 由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负 责 评 级 业 管 行为, 追究评级机构以及相关评级专家 的评级业监管法律体系, 有明确统一的 理, 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一般由银行 的责任。
监管部门; 三是监管内容不断细化, 涉 业监管机构对评级机构进行监管。 我国 (四) 重视发挥信用评级行业自律 及到评级机构的内部控制、 评级业务流 信用评级广泛存在于信贷市场、 银行间 管理职能
程、 评级技术和方法、 评级专业人员的 债券市场和资本市场, 在我国间接融资 行业自律是政府管理的重要辅助手 执业行为等实质性领域; 四是评级机构 主导的金融体系中,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 段, 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现阶 的法律责任逐渐强化。 国外信用评级业 债券市场评级将是信用评级的长期主导 段,应适时组建全国性的信用评级行业 管理的经验做法对于完善我国评级业管 力量。 近几年, 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的 协会, 为评级业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行 理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有关规定履行对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 业协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是制定收
市场信用评级的管理, 积累了大量经验 费标准, 公开评级收入来源, 防止“ 以
和人才, 取得了显著成绩。 因此, 建议 级 定 价 ”、“ 以 价 定 级 ” 等 评 级 乱 象 发 完善我国信用评级业管理体系的
从法律上明确人民银行作为信用评级业 生; 二是加强信用评级行业队伍建设, 对策建议
的集中统一管理主体地位, 由人民银行 建 立 信 用 评 级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认 证
(一) 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信用 协调其他管理部门制定评级业的监管标 制 度 ; 三 是 督 促 评 级 机 构 完 善 内 控 制 评级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准和规范, 各监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 度 ,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要求评级
发达国家对评级业的管理是建立在 内按照相应的标准规范实施对评级机构 机构实行评级回避 制 度 ,保证评级人员 一系列法律基础之上的。 目前, 我国尚 的具体监管。 的公正立场; 在评级业务与咨询、 风控 没有针对信用评级管理的专门立法, 对 (三) 强化以评级质量为核心的管 等其他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 保证评级 评级业管理的依据散见于人民银行、 证 理理念 结果的独立性;建立评级人员薪 酬 与晋 监会、 保监会、 发改委等部委文件, 层 信用评级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评级 升激励约束机制, 提高评级质量; 建立 次较低, 无法形成法律约束。 建立我国 业管理应以市场化为前提, 管理部门不 企业信息保密制度, 对泄露企业信息的 信用评级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至少应包 应干预评级方法、 评级内容和观点, 以 评级机构、 业务人员实行市场禁入或依 含以下几个层次: 一是法律层面, 通过 保障评级机构独立性。 管理重点应以促 法追究责任。 专门立法或在上位法中明确信用评级机 进提高评级质量为核心, 加强统计监测
构 的 性 质 、 定 位 和 管 理 主 体 等 基 本 问 和信息披露, 强化事中、 事后管理, 提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 题; 二是行政法规层面, 由国务院颁布 高评级工作透明度, 克服信用评级内在 支行
诸 如 《信 用 评 级 管 理 条 例》 等 行 政 法 矛盾。 一是严格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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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世界各国信用评级业的产生与发展【企业信用管理】 .doc
世界各国信用评级业的产生与发展
浙江安博尔信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顾问 董信成教授
发达国家信用评估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发展大致经历了3个主要的阶段。目前国际上著名的信用评估机构主要业务包括,与政府有关的评级、与工商企业有关的评级、与金融机构有关的评级和与评级有关的信用研究及信息服务。国际上以美国的信用评估业最为发达,这与美国经济及美元的强势地位、美国市场经济特别是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经济全球化等密切相关。国际信用评估体系主要是在美元货币体系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对其在其他货币体系及社会制度下应用的合理性应加以研究,有益于我们借鉴国际评级经验和防范信用风险方法,发展我国的信用评估事业。
国际信用评估制度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主要的阶段,初始阶段(1840年,1920年),发展阶段(1920年,1970年),普及阶段(1970年至今)。
,一,初始阶段(1840年,1920年)
现代信用评估机构的前身是商业信息咨询机构。据历史资料记载,在1837年的金融风暴后,1841年7月刘易斯?塔班(Lewis Tappan)在纽约建立了第一个商业信用咨询机构(Mercantile Credit Agency),旨在帮助商人寻找信用良好的顾客与商业伙伴。
1800年至1850年,美国开始盛行发行国债、州债和铁路债。债券的发行创造了债券投资者对债券统计信息和债券统计分析的需求。债券的发行和债券市场的发展为信用评估提供了物质基础,是信用评估产生的前提。
1849年,身为律师的约翰?布拉斯特(Bradstreet)建立了自己的信用评估机构(Bradstreet Co,),并于1857年将工作中所接触到的资信材料汇编成册。1859年Dun成为纽约商业信用评估公司(Dun&Co,)总裁,并出版了第一本信用评估指南。
1909年,穆迪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出版了一本各家铁路公司债券的刊物以供投资者参考,其中开创了利用简单的信用评级符号来分辨250家公司发行的90种债券,正是这些简单的信用评级符号的利用才将信用评级机构与普通的统计机构区分开来,因此后来人们普遍认为信用评级始于穆迪的美国铁道债券信用评级。1913年穆迪将信用评级扩展到公用事业和工业债券上,并创立了利用公共资料进行第三方独立信用评级或无经授权的信用评级方式。穆迪公司的创始人约翰?穆迪发表了债券信用评级的观点,使信用评级首次进入证券市场。1913年惠誉公司(Fitch Investors Service)成立。
,二,发展阶段(20世纪20年代一20世纪70年代)
1916年普尔出版公司(Pool’s Publishing)成立,1922年标准统计(Standard Statistics)公司成立。受到经济大萧条的冲击,1941年标准(Standard)与普尔(Poor)合并为标准普尔(S&P)。1922年标准普尔开始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和债务工具信用评级,1940年开始市政债券信用评级,1969年开展商业票据信用评级。
受到经济大萧条的冲击,1933年纽约商业信用评估公司(Dun&Co,)与布拉斯特信用评估公司(Bradstreet Co,)合并成为邓白氏公司(Dun&Bradstreet)。
,三,普及阶段(1970年代至今)
1962年邓白氏公司(Dun&Bradstreet)兼并穆迪公司,成为其母公司。1966年标准普尔被(McGraw Hill)公司收购。
1972年加拿大债券信用评级公司(CBRS)成立,1974年Thomson Bank Watch成立,1975年日本债券信用评级公司(JBRI)、MCM成立,1976年DBRS成立,1978年IBCA成
立,菲律宾(1982)、韩国(1985)、印度(1988)、墨西哥(1989)、马来西亚(1991)、阿根廷(1992)、泰国(1993)、智利(1994)、哥伦比亚(1994)、委内瑞拉(1994)、印尼(1995)等国家相继成立信用评级公司。
1991年MCM被Duff&Phelps收购,1997年底惠誉公司(Fitch)和IBCA公司合并后成为FitchIBCA。2000年FitchIBCA与Duff&Phelps合并成为Fitch,2000年Fitch收购Thomson Bank Watch。
一、美国的信用评级业
,一,美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历史
美国信用评级业务的出现,与其资本市场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美国的资本市场形成于19世纪初,在经历了当时的国债发行时期,19世纪30年代的州债发行时期和19世纪四五十年代的铁路债券发行时期之后,在资本市场上涌现出一大批个人投资者,成为促进证券直接投资发展的基础。1873年经济危机之后,以国内业务为主的证券承销商的地位逐渐下降,与此同时,投资银行以其雄厚的金融资本开始涉足证券业务,并逐步取代承销商。投资银行进入证券市场之后,不仅从事铁路债券的承购发行,而且还积极承购发行19世纪末美国工业化时期大量出现的工业债券,并且通过对美国国内及欧洲各国投资者的销售活动,掀起了一股证券热潮,对美国证券市场的飞跃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当时,有关证券投资的刊物出版活动随之盛行,投资者通过订阅这种由中立机构发行的简单投资情报资料了解各种债券的优劣情况。
约翰?穆迪于1900年开始出版铁路公司的统计资料,并在1909年出版的著作《铁路投资分析》中,率先使用符号表示出作为投资对象的各种牌号的铁路债券的优劣等级,这就是最早的公司债券评级。1919年,穆迪公司又开始了对地方债券的评级,这种以简单的符号表示作为投资对象的各类债券优劣等级的做法,使投资者清晰而直观地得到了经营分析的结果,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评级业务在20世纪20年代得到了迅速的发展,1922年普尔(Poor)公司开始工业债券的评级,1924年标准(Standard)公司开始公司债券的评级,1941年两者合并为标准普尔,S&P,公司。1924年菲奇(Fitch)公司也开始了公司债券的评级业务。除此之外,参与评级的还有Duff&Phelps(1932年成立)和Mccarth、Crisanti、Maffei,20世纪70年代后成立,等公司。随着评级业务的不断发展,评级机构把评级对象扩大到了地方债券,债券价格开始以等级结构为基础逐步形成了自己的一整套价格体系。
1860年,亨利?普尔出版了他的著作《美国铁路运河史》,收录了美国产业界有代表性的120家企业的经营状况,这就是最早的经营分析书籍,也是债券评级的前身。1913年,亨利?普尔成立了“普尔出版么司”,出版发行各种有关证券投资的刊物,普尔公司开始债券的评级业务是在1922年,它是美国第二家从事债券评级的公司。
信用评级除了债券评级的业务之外,还有一个主要的内容就是企业信用的评级,即用简单的符号表示发债企业的优劣等级。美国的信用评级业务主要集中在债券的评级上,它对企业的评价只是债券等级确定的一个基础因素。因此,美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中最为完善的就是债券评级制度。
,二,美国信用评级业务确立的原因
信用评级是在美国的资本市场上自发产生的。评级制度之所以在美国兴起和建立,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由于1929年—1932年间的经济危机,出现占发行额40,左右的债券不能如期偿还债务的状况,因此证券投资还本付息的风险问题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由于债券评级的出现,以及评级机构的评级活动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反映出债券偿还能力
的真实状况,即在取得较高等级的债券当中发生倒闭而不能清偿债务的事件的比率相对较低,使投资者增加了对债券评级的依赖。
第二,自20世纪30年代起,美国政府决定禁止金融机构同时兼营银行业和证券业,1933年公布的证券法中,禁止证券承销商对有价证券进行评价,从此债券评估转由作为第三者的评级机构承担。而证券承销商在制定其销售战略时,对评级机构的评级,给予了极大的重视。
第三,政府部门对评级机构的重视和对评级结果的广泛利用。美国证券交易所(SEC)规定,有价证券发行计划书中记载的评级情况,必须是SEC确认的5家评级机构,穆迪公司、S&P公司、菲奇公司、D&P公司和MCM公司,所做的评级。20世纪30年代美国保险委员协会在制定保险公司投资合格证券标准时,就采用了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1936年,美国货币监理官规定了银行的证券资产必须是取得一定等级的债券。1938年7月,又将银行的证券投资具体分为4组(即第4等级以上的债券为第1组,第5等级以下的债券为第2组,宣布债务倒闭的债券为第3组,股票为第4组),并分别制定了各组证券的估价方法。以
后又规定国民银行和加入联邦储备制度的州银行只可对评级机构评定的第4等级以上的债券进行投资,对此之外的债券则不允许投资。
第四,由于发达的公司债券市场的存在,美国企业资金的外部筹措,自独立战争以来,一直依靠发行公司债券,而银行贷款只占很小部分。在债券市场中,美国各大投资银行组织、承购发行了大量有价证券,为推动美国资本市场起到巨大的作用,并且赢得了投资者和企业的信赖。
第五,20世纪70年代以来,通货膨胀加剧、利率上涨及随之而来的企业财务状况的恶化和商业票据的大量发行,是评估制度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确立并充分发展的又一个原因。
,三,美国三大信用评级机构比较
1、穆迪投资者服务有限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是美国评级业务的先驱,也是当今世界评级机构中最负盛名的一个。它不仅对国内的各种债券和股票进行评级,还将评级业务推进到国际市场。1950年其评级对象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世界银行等发行的债券,1970年又扩展到欧洲和日本的债券。目前,穆迪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3万多种政府和公司所发行的债券评级分析并公布结果。这些证券包括从传统的公司债券到现代的金融创新工具,如零息债券、经背书的抵押债券,以及银行的存款证书等。在美国的公司债券市场上,穆迪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评级覆盖面约占99,以上,短期商业票据市场则约占100,,在欧洲市场上,先后为500家大公司发行的2 000多种债券进行评级。从1986年开始,对主权国家和地区所发行的债券予以主动评级,而不论发行人是否提出过评级的申请。
根据业务范围和评级对象的不同。穆迪投资者服务有限公司内部设有综合、市政、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结构性融资等机构专职部门。在伦敦和东京各设有一个评级公司,前者负责对欧洲和海湾国家的评级,后者负责对亚太地区的评级。对信用评级的结果,穆迪投资者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发行各种资料迅速向外发布,包括《公司信用报告》、《国际债券述评》、《市政信用报告》、《短期市场报告》以及《信用评级概述》等。
2、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Poor’s Corporation)于1941年由标准统计公司与普尔出版公司合并而成。在合并之前只对企业债券评级,合并之后,则开始对市政债券评级。自1960年起,商业票据也被列入评级对象。目前,该公司已经具有评定1700家企
业、8000家政府机构和700家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的经验。到1992年初,标准普尔公司的评级部在8处设办事机构,它们分别是纽约、伦敦、东京、巴黎、斯德哥尔摩、墨尔本、法兰克福和旧金山。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国际评级业务的拓展,标准普尔公司开始在英国伦敦和日本东京设立评级机构,1990年标准普尔公司以与当地评级机构合作的方式,分别在法国巴黎、澳大利亚的墨尔本和瑞典的斯德哥尔摩设立了评级机构,1992年标准普尔公司在西班牙的马德里设立评级机构。
标准普尔公司对在美国境内发行的数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所有公共事业债券或优先股,不论其发行单位是否提出申请,都给予评定等级,但评级结果的公开权属于发行单位,一旦发行单位公开评级结果,标准普尔公司便拥有等级变化情况的公布权。一般地,标准普尔公司对经营期不满5年的企业长期债券以及未保险的银行存款单不给予评级。对在美国境外发行的长期债券,根据发行单位的请求,也给予评定等级。目前,该公司已经对欧洲货币债券、英镑债券、法国法郎债券、瑞士法郎债券等国外市场上发行的债券进行了评级。标准普尔公司在每月出版的《债券指南》上对每种上市债券加以介绍,内容包括收益、上市状况、适宜的投资机构、债券形式、赎回条款、收益保险总额和债券等级等。
3、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Fitch IBCA)是继标准普尔和穆迪之后世界第三大评级机构,于1997年10月由原美国第三大评级机构菲奇投资者服务公司(Fitch Investors Service)和英国最大的评级公司国际银行信贷分析公司(IBCA)合并成立。合并后的公司年营业收入近1.5亿美元,在世界21个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并拥有600多名分析人员。借助于菲奇公司在结构融资(Structured Finance)评级中的领导地位以及在美国企业和公用事业融资市场上不断增强的竞争力,加上IBCA所拥有的原主权评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公司评级方面的国际声誉,惠誉以快速、有效的服务提供高质量的评级产品而成为国际评级市场上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2000年惠誉收购了Duff&Phelps和Thomson Bank Watch。
菲奇公司由John Emery Fitch成立于1912年,他发展了债券等级系统。从1989年开始,菲奇在其分析队伍、市场份额、分支机构等方面都开始快速扩张。菲奇发明了复杂的结构融资的评级标准,是对CMOs市场风险进行估价和对债券组合的易变性进行评估的第一个机构。
IBCA成立于1978年,是唯一的欧资国际评级公司,纽约办事处成立于1984年。IBCA是第一个被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认可的外国评级机构,被称为“全美认可的证券评级机构(NRSRO)”。IBCA也被主要的发达国家和大量的发展中国家的监管部门所认可。
惠誉的评级业务范围很广,包括主权评级、金融机构评级、企业评级、结构融资评级、公用事业融资评级等,其评级结果被广泛采用。惠誉国际评级公司信用评级范围目前已经覆盖了75个国家和40多个国际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涉及到1 600家金融机构,1 000多家企业债券和3 300家结构融资的信用监督业务和17 000种市政证券的评级,同时还对69个国家的主权及800多家保险公司进行了评级。
目前,穆迪投资者服务有限公司、标准普尔公司和惠誉国际评级公司聚集了大量的证券、会计、统计、企业财务分析等方面的专家,积累了丰富的评级技术经验。他们对信用的评级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
?将以往和未来可能具有的现金流量作为债务偿还能力评价的重要指标,
?被评对象的债务余额及其构成,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被评对象现金流量的稳定性,
?在信息发布方面,除了通过出版物发布外,还充分利用了电子信息服务系统,如
路透社的“QUICK",同时,也在一些主要世界金融中心设立信息中心,例如,穆迪投资者服务有限公司就在伦敦、巴黎、纽约、东京和新德里设有5个信息中心,
?复数评级制度的实施,即被评级对象对某一评级结构的评级结果感到不满意,可以另行选择其他评级机构,而信用情报购买者也可以自由选择,
?有偿评级制度的实施,从1909年开始,三大评级机构一直实行免费评级,只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实行有偿评级。评级收入包括向投资者出售评级情报和向被评对象收取评级手续费,同时办理与信用评级有关的业务。如企业财务信息服务和信用调查,从中获益。由于所有评级机构从不公开自己的财务内容,所以人们无从了解评级机构的收支情况。
,四,美国信用评级业的新变化
美国的信用评级制度在资本市场上确立以后,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信用评级业在近年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的评级机构不断涌现,一些机构投资者开始对有价证券进行评级,从而使资本市场上的评级业务出现新的高潮。由于企业财务内容的恶化和商业票据的发行扩大,美国资本市场上债券评级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评级机构的经营状况也随之不断改善。因此,继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和菲奇公司之后,出现了一批新的评级机构。这些新生的评级机构和以往的评级机构有所不同,被称为中立性服务机构,其中有代表性的机构包括,D,P和MCM公司等。这些新生势力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顾客,着眼于三大评级机构尚未顾及的领域,对债券进行慎重的信用分析并做出快捷的等级判断。
第二,随着利率水平的提高和利差的扩大,评级机构的等级划分越来越细。由于利率浮动的加剧,企业偿债能力在短时间内会发生很大变化,这就要求评级机构的等级评定也必须迅速适应这一变化,一方面使等级划分更细,另一方面使信息公布更为经常。通常情况下,债券的流通利率根据其等级的不同表现出一定的利差。一般说发行的债券中最低等级(BBB级)与最高等级(AAA级)之间的利差在1,以内。但是,20世纪80年代的高利率出现之后,不同等级债券之间的利差等级也不断扩大,直至超过2,。其中AAA级与AA级之间的利差扩大到0.4,(通常为0.1,~0.2,),AA级与A级的利差扩大到0.7,(通常为0.1,~0.2,),A级与BBB级之间的利差扩大到0.6,~1.0,(通常为0.3,)。这样,即使是同一等级的债券,利率水平的高低范围也趋于扩大。为此,投资者要求评级机构能够提供更为详细的等级划分。在这种情况下,评级机构除了将少数AAA级债券保持不变以外,还要对AA级到B级债券作进一步的等级划分。如标准普尔公司利用+、—记号(从1974年以后开始),穆迪公司利用1、2、3等记号(1982年以后开始)分别在每一等级之内又划分出三个等级。
同时,为了迅速适应利率的剧烈变化和需要变更等级债券数量的增加,标准普尔公司从1981年11月开始采用了信用监视系统。这一系统被用以对确定等级的债券中有可能出现等级变更的债券,每周一次向投资者公布其变化情况。被公布的债券需在90天内重新接受等级审查,并决定是否变更等级。这种早期预告系统是在需要改变等级的债券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提出来的。通过这一方法,评级机构就可以在获得有关追加情报并与债券发行人当面交涉之前,便将可能变更等级的债券予以公布,以满足投资者的要求。但由于这一系统对于需要提名公布的债券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又因为它在对债券短期内发生的变化未进行充分审查之前,便将其公布为可能变更等级的债券,既不符合“债
券评级是对债券在到期之前一段时间内偿债能力所做的长期的慎重的判断”这一要求,又对发债者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这一信用监视系统目前并未得到广泛的承认。 第三,实行了一次性登记制度。由于资本市场上利率剧烈浮动,发债人强烈希望能够根据其对资金的需要,选择有利的市场时机发行债券。根据这种情况,证券交易委员会于1982年2月开始试验性实行一次性登记制度。按照这一制度,发债人只需一次性提出登记申请书并履行登记手续,在以后的两年之内就可以在申请书记载的发行额范围内,按照申请书记载的发行方法任意分几次发行债券。由于实行了一次性登记制度,发债人在实际发行之前首先就发行事宜与承购公司取得联系,而承购公司必须在接到通知的数日乃至数小时之内就同意与否做出答复。事实上,承购公司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根本无法对发债人进行审查,投资者也没有充分的时间收集有关发债人的情报资料。这样,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对于承购公司及投资者来说就显得十分重要。甚至可以说,评级机构的存在是证券交易委员会实行一次性登记制度的必要条件。
对于按一次性登记制度发行的债券的评级方法是,由评级机构在发债人提出一次性登记申请之前,对申请书中记载的发行总额按通常的办法进行评级,并在评级结果之前加“P”如(P)AAA,以区别于正常手续发行的债券。这种按一次性登记发行的债券在实际发行时(两年以内),对已评定的等级并不重新进行审查(但要进行核实),只要将登记时所评定等级中的宇母“P”去掉,就是该债券的实际等级。一次性登记制度的建立对于评级机构本身并没有产生特殊的影响,只是由于这一制度的出现,评级机构的评级作为重要的投资信息更加受到广泛的重视。从此,许多债券发行企业在计划发行债券时,就与评级机构进行交涉和磋商。
二、日本的信用评级业
日本的信用评级制度在建立之初是自成体系的,它通过“发债限制”和“有担保原则”实现对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但是,随着国债的大量发行,日本的债券市场日渐弹性化、自由化,出现了“放松发债限制”的动向,同时,由于无担保债券的出现,“有担保原则”也被打开缺口。因此,为建立保护公司债债权人的新体系,日本引进美国式的新评级制度。
,一,日本评级制度的发展历史
纵观日本信用评级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评级开始前阶段(1947年6月—1959年3月)。日本在开始评级之前,已经做了评级思想及背景方面的准备,这就是建立发债调整协议会及日本银行合格担保公司债事前审查制度。
发债调整协议会是为了决定各种债券的发行条件,调整发债额与发债顺序而设立的。它的建立表明,战后,首次在制度上采用了评级想法,即在企业债发行时,对发行企业以及债券进行优劣评定。同时,该协会的的建立也是为了国债基准利率未决定或无明确决定利率的根据的情况下,作为决定各债券发行利率的机构。
日本银行合格担保公司债事前审查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可以用被指定为合格担保的公司债作为担保,取得日本银行贷款的制度,由发债磋商会选定合格担保公司债的品种以及决定发行条件。尽管这一制度于1956年1月被废除,但其做法成为以后的评级活动中重视产业资金分配的基础。
第二个阶段是最初的评级制度(1959年4月—1966年4月)。日本最初的评级开始于1959年4月,为了区分超一流债券和其他债券,由作为发债调整机构的“发债磋商会”
进行了三
级分类评级(A、B、C三级)。为了进行以资金分配为目的的发债调整,开始规定使用的评级基准。在这之后,评级基准又经过了数次修订,增加了自有资本比率、使用总资本赢利率等反映收益性及财务状况的质的基准。但这时的评级基准基本上还是一种重视资本金、纯资产额、发债余额等规模状况的基准。
第三个阶段是1966年以后的评级制度(1966年5月至今)。现行的评级制度原型制定于1966年5月,即取消发债余额基准,追加纯资产倍率基准,开始由重视规模基准转向重视质的基准。在1972年10月评级制度的修订中取消了资本金基准,将三级分类改为现行的四级分类(AA、A、BB、B)。在1977年4月评级制度的修订中又全面提高了纯资产额基准的底数,以抵消通货膨胀因素,新追加了利息支付能力,强化了质的基准。但是,在现行制度中,仍然是企业规模越大,越容易以有利的条件优先发行公司债,普通公司债,。同时,由于使用大致统一的评级基准,因而还存在难以适应产业结构变化的问题。
,二,日本评级制度的现状
目前,日本公认的评级机构有,日本公社债研究所、日本投资家服务公司和日本评级研究所。这三家评级机构的评级各不相同,其评级标准也从未公布于众。日本与美国的评级机构的主要区别在于,日本对发行者,企业,进行评级,发行者一旦获得评级,在一年内他所发行的债券都可以使用这一级别,而美国则是对发行者发行的债券种类进行评级,同一个发行者在一年内发行不同种类的债券时,可以得到不同的评级结果。
1960年以后,日本对美国债券评级的关心高涨起来。这是因为1959年2月日本开始发行美元债券。1961年1月至1963年8月间,日本共发行美元债券15种,但在当时,美国的评级机构还未重新开始对民间企业评级。因此,日本企业没有直接获得评级,又因为日本的债券市场弹性化、自由化取得了进展,人们认识到有必要引进美国式的债券评级制度。基于这一观点,60年代前期,日本的一部分银行及证券公司表现对美国债券评级制度的关心并开始对其进行研究。但是,美国为改善国际收支于1964年9月实行的利息平衡税收政策,使日本在美国的外债发行基本绝迹,对美国债券评级的关心也随之淡薄了。到1974年1月,利息平衡税被取消,日本重新开始在美国发行外债,穆迪公司和标准普尔公司重新对民间外债进行评级,日本企业不断获得美国评级机构的评级,对评级的关心再次加强。另一方面,在日本,尽管公司债的发行与银行贷款一样一直采取有担保原则,但由于在美国和欧洲市场上,债券原则上为无担保发行,加上物质资产较少的商社等对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需求增加等原因,1970年前后人们对公司债无担保化需求日益加强。除了日本企业,在日本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海外发债者也提出了这一要求。1979年3月,日本政府订立“海外民间企业在我国发行完全无担保公司债的发行基准”,这之后,又两度放宽日本企业完全无担保公司债的发行基准。在这种情况下,更进一步增加对于无物质担保的债券偿还能力的评级的需求,与美国评级制度相近的现代日本评级制度逐步建立起来。
三、英国的信用评级业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英国的公司债券发行开始活跃。一方面是由于修改了税法(1965年),英国政府决定对股息实行双重课税,另一方面是由于当时作为商业银行之一的斯莱特?沃克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以筹集收买企业的资金。但是,这些债券不久由于公司倒闭而成为毫无价值的废纸(即所谓的“斯莱特?沃克事件”),这不仅给债券持有人造
成严重损失,而且在债券市场上引起了极大的信用危机。随着20世纪60年代末公司债券发行市场的急剧扩大,以流通市场为中心,要求对公司债券进行评级的呼声不断高涨。为了消除所谓“斯莱特?沃克事件”之类由于企业倒闭而造成的信用危机,一部分商业银行和债券经纪人建议由第三者对流通中公司债券的安全进行评价(评级)。根据这一建议,1972年由保险公司会计师协会提出了在英国公司债券评级制度的具体方案,按照这一提案,保险公司会计师协会和证券分析协会成立了公司债券评级制度联合研究小组,并于1978年3月发表了题为“关于普通公司债券和劣质公司债券的评级制度”的最终方案,从而在英国建立了公司债券的评级制度。但在英国的评级机构只有一家——埃克斯特公司。
埃克斯特公司从1978年2月起由两至三名专业人员开始从事债券评级和情报信息服务,但是由于当时债券发行市场不景气,1979年—1983年5月间公司债券仅发行了两笔,加上以股票经纪人和商业银行为主要对象的评级刊物《埃克斯特债券评级服务》的发行量无法得到扩大(订购费为每年300英镑),致使埃克斯特公司出现亏损等问题,为此,埃克斯特公司于1983年6月宣布停止债券评级业务。目前,英国著名的评级机构有,国际银行和信贷分析公司。
对“企业财务经营状况”和“公司债券信誉情 英国评级制度主要表现为两大特点,(1)
况”分别进行单独评价而不进行两者的综合评价,其理由是,英国的评级目的仅仅在于对投资者的有价证券投资组合提供信息。至于是根据企业等级选择投资对象还是根据债券等级选择投资对象,则由投资者自己做出决定。(2)英国评级制度排除分析人员的主观判断,完全依靠客观因素进行评价。因此,只要能够得到有关评级资料,便可以机械地进行评级,无论任何人进行评级,结果都是相同的。与此相反,美国式的评级制度尽管同样重视客观因素,但最终结论还是依靠分析人员的主观判断,并由评级委员会投票决定。
英国信用评级被视为典型的客观性评级。其评级对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信用评级,另一类是企业债券评级。对企业和企业债券分别进行评估、定级,而对二者不进行综合评价。
评级以客观因素为依据,排除主观因素。
英国企业信用评级主要依据以下3个指标,
,1,企业规模。该指标以企业股票时价总额表示,这种股票时价总额还要除以同一时点的500种股票价格指数,以剔除全面股价涨落的影响。
,2,资本化比率。该指标由下面公式给出。
资本化比率 =借款总额,股东持有股额+延付租税额--营业额+少数股东持有股额+借款总额
其中,借款总额同时包括资产负债表上的短期贷款、银行透支贷款和承兑票据,但不包括赊销金额和纳税准备金。
,3,利息负担率。该指标由下面公式给出。
利息负担率=支付利息总额,包括银行透支利息,? 付利及税前利润
其中,税前利润包括投资收益。
英国企业债券评级主要依据以下4个指标进行评分,
,1,债券担保种类。债券担保种类包括,实物担保、企业担保、无担保等。根据担保的有无及其种类对其进行评分。
,2,资本优先权比率。这一指标是债权者在发行债券的企业倒闭时可否收回所投资金的可靠性尺度。通过对实物担保、企业担保、无担保等不同情况下资本优先权比例
的测算结果进行评分。
,3,信托条款。根据信托证书中所规定的最大借款限额(与资本金及准备金总和之比率)及有无资产保护条款进行评分。
,4,海外资产比例。若债券的担保资产在海外,则随企业海外资产所占比例的增加,其债券所得分数逐渐降低。
企业信用评级和企业债券评级的评分范围从O~20分,评分等级依次为A、B、C、D、E。其中,17~20分为A级,13~16分为B级,9~12分为C级,5~8分为D级,4分以下为E级。
在英国的评级中,只要能够得到有关评级数据资料,便可以机械地进行评级,而且无论是谁来评级,结果都是相同的。
美国信用评级与英国评级不同,在它的评级测度中,不仅包括财务分析的客观指标,而且重视对总体倾向、行业动态、产业分析、结构与管理质量等非定量因素进行主观评价。在美国,那些需要评级信息的人们和机构都认为,利用数学模型或者特定的财务指标进行机械的评级,对于观察评级的总体倾向和行业动态有一定意义,但是各个企业均具有自己特点,仅利用客观性评级法对某一特定证券进行评级是不全面的。因此,他们对美国评级机构在进行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再进行必要的主观分析持赞成态度。美国评级机构认为,利用数学模型对过去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仅仅是评级活动的出发点。如果不在此基础上对市场环境、国际竞争能力、经营者的经营素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则很难得出正确的评级结论。
通过对英美两种不同风格的证券评级的分析,我们认识到,对于从事管理和信息咨询行业的从业人员和研究人员来说,必须具备多样化的素质。既要掌握运用现代数学方法与工具来进行必要的大量的财务数据分析,又要注意观察,通过个人经验来分析那些非定量的因素,将评级的主观性与客观性较好地结合起来。
四、加拿大的信用评级业
,一,加拿大信用评级制度
与美国相比,加拿大的股票市场曾一度低迷,股市不景气持续了较长时间。而在当时的债券市场上,利率较低,这种情况致使企业的资金筹措开始从以往的发行股票和银行贷款转向发行公司债券和商业票据。当时公司债券和商业票据的发行曾一度非常盛行,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比重迅速增加。面对不断扩大的债券市场,广大的投资者却苦于投资信息的极度贫乏,于是作为资金提供方的广大投资者,要求像美国那样对公司债券进行评级的呼声也不断高涨。评级机构成立之前,加拿大公司债券的买卖交易一般参照其母公司(多为美国企业)的评级情况,或依据该公司在加拿大的银行进行往来时所获得的一般评价。这一做法给各发债企业造成诸多不便,这样,作为资金需求方的企业也要求建立本国的评级制度。另一方面,由于90,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基金会等)本身不具备对债券进行分析的能力,因此,具有丰富证券分析和资产运作经验的施罗德和内?史密斯便于1972年分别在多伦多市和蒙特利尔市成立了自治区债券评级公司(DBRS)和加拿大债券评级公司(CBRS),它们是民间自发成立的机构,而不是行政部门或金融当局根据金融制度的需要设立的,它们都采取了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形式,不受联邦、州政府的限制和行政干预。
,二,加拿大评级制度的发展
由于加拿大的许多企业是美国企业的子公司,因此,在加拿大引进美国的评级制度
是比较容易的,同时,企业要求评级的习惯及有偿评级的方法也比较容易在短时间内被有关各界所接受。CBRS公司在1972年成立后,就开始对商业票据及公司债券进行评级,作为评级对象的企业达235家。开业后不久,该公司又于1977年开始了对国营企业债券的评级活动,于1982年开始进行地方债券的评级活动,同时开始了企业情报、债券价格情报等与评级有关的业务。DBRS公司于1972年成立之初,只对商业票据评级,于1976年开始对公司债券和优先股票进行评级,而对私募债券则不予评级。 政府的监察部门在对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的有价证券资产构成进行管理时,也趋向于利用评级结果。多数机构投资者还将CBBS公司和DBRS公司的评级结果作为本公司债券投资的考核标准,这样,评级被广泛利用,评级机构在资本市场上的作用举足轻重,成为投资性情报的主要提供者。
五、澳大利亚的信用评级
澳大利亚的评级机构只有一家,它是在1981年由阿兰?卡罗尔等4人在墨尔本成立的一家民间机构。在澳大利亚,公营银行的(州、国家所有的银行)市场占有率很高。1950年公营银行的市场占有率为100,,1960年为82,4,。在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间,出现了储蓄银行民营化的趋势,民间储蓄银行的市场占有率由1950年的0,上升到38.2,。这一阶段,在引进浮动利率、利率提高的同时,贷款期限越来越短,商业票据的发行也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接受外国银行出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银行增加了无担保贷款,破产企业的数目也增多了。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无担保债券、商业票据之类的没有担保保证的投资,投资者,特别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者普遍要求获得发行债券的企业的信用信息。这样,澳大利亚评级公司应运而生了。
澳大利亚评级制度的评级对象是投资银行、一般企业、金融公司。评级时,有的评级公司将企业提供的资料作为基础进行分析,但一般情况是根据公开发布的资料和澳大利亚评级公司自己收集的资料进行评级。因此,凡能取得其公开发布的资料的企业均为评级对象,评级公司不向评级对象收取评级费。评级公司对负有无担保债务的企业优先给予评级。一般债务级别评定之后有效期限为一年半至两年,商业票据级别的有效期限为180天,但评级的变更可以随时进行。澳大利亚评级公司对投资者有偿销售评级信息,包括企业的评级信息、投资银行的评级信息,另外还进行电话咨询服务。
从国外信用评级发展的历史及各国信用评级制度的比较,我们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1、以证券融资为主体的金融体制下,对信用评级业务有较强的市场需求,评级活动较易开展。而在以银行融资为主体的状况下,信用评级活动就不大容易开展。债券市场的发展是信用评级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资本市场的发展推动了信用评级的发展。
2、经济危机所带来的信用危机刺激信用服务需求的产生。经过经济危机的检验,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3、政府部门对评估机构的重视和对评级结果的广泛利用,以及相关法规的制定,在信用评估的发展过程中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关于信用评级的客体,是偏重于证券本身,美国,,还是偏重于证券发行主体——企业,日本,,或是二者兼而有之,英国,。从目前来看,一般认为美国的做法似乎更为科学一些。
5、关于信用评级的主体,是以第三方身份出现的专业评级机构为主体,还是以银行为主体,或是承销商为主体。从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角度来看,无疑以专业评级机构为主体较为适宜。
范文三:世界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历程
世界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历程
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美国正处于工业化带来的经济迅速发展时期。铁路为交通运输业增加新线路,以满足不断增长的货运需求。由于需要大量资本,许多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这些公司在信用质量上存在极大的差异,有的实力雄厚,有的则财务状况不佳,更有甚者纯粹就是欺骗,为了兴建子虚乌有的铁路和工厂发债。当时在金融市场上,投资者缺乏可靠的金融信息,也很少有评估债券信用风险的方法。
1890年,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 'sInvestorsService )的创始人约翰。穆迪开始编写美国公司财务信息手册,并逐步建立了衡量债券倒债风险的评估体系。他在1909年首次对美国铁路公司的债券进行评估,其评级手册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欢迎。1918年,穆迪的评级对象开始扩展到外国政府在美国发行的债券。
随着投资者对评级服务需求的增长,市场上出现了其他信用评级公司。1923年,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Poor 's )开始资信评级业务。进入20世纪20年代,美国经济又经历了一次迅速增长时期,同时投机活动也很猖獗。企业发展很快,但并非都很可靠,很多公司利用股票和债券市场为不大现实的发展计划筹资。在30年代大萧条之前,信用评级的使用并不广泛。但在大萧条中,大量公司的破产导致债券倒债频繁,投资者因此损失巨大。
大萧条促发展
大萧条的教训使投资者认识到资信评估的重要性,信用评级作为帮助投资者作出适当投资决策的工具,其意义更为明显。监管机构也确认资信评级在为投资者提供保护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管理部门限定公共养老基金投资的债券种类,限制对高风险债券的投资,借助评级作为投资的准则,限定这些投资只能用于购买评级机构列为“投资等级”的债券。
大萧条之后,信用评级成为债券投资和定价的标准模式。投资者利用评级作为他们选择债券投资时,所能承受的风险水平的依据。投资者根据债券的评级,确定他们对债券收益的要求,按照投资报酬与风险挂钩的原则,对高风险债券要求较高的收益回报。
然而,在1967年之前,金融市场对评级服务的需求不大,这主要是由当时美国的利率低而稳定以及债券二级市场相对较小的特点决定的,证券组合管理无所作为。但是,到了60年代末,由于越南战争的升级,伴随着政府大量的社会福利开支,美国经济开始遭受高通货膨胀的侵袭,高利率时代随之而来。
高等级公司债券的利率从原来稳定的4-5%上升到70年代中期前所未有的10%水平,债券市场由此受到高通胀和更大的信用风险的双重打击。当70年代美国经济处于严重衰退时,冲击也达到顶点。公司利润下降,制造商大量削减生产。深受经济循环周期影响的宾夕法尼亚州中央铁路公司因不堪承受沉重的财务压力,申请破产保护,成为当时美国金融史上最大的倒债事件。
“宾州中央铁路公司破产案”标志着现代信用评级业的开始。该公司破产时,尚有16亿美元的债券和1.25亿美元的商业票据没有偿付。虽然市场已经开始认识到信用风险的与日俱增,但在“宾州中央铁路公司破产案”发生之前,商业票据市场实际上被视为没有风险。虽然发行公司中明显地存在信用差别,评级机构几乎为所有的商业票据发行者都标识最高等级。宾州中央铁路公司的破产使投资者意识到信用质量的问题,而发行公司也力争与他们认为“较差的”信用有所区别,市场对资信评估服务的需求迅速增长。
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中期,美国债券发行量有了较大的增长,二级市场的交易量也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商业票据发展迅速,在市场上取代了传统上由银行扮演的对企业的短期贷款者角色。至此,信用评级已成为不断发展和具有更大风险性的资本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美国资信评估业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对于同一受评对象,投资者坚持要有至少2家评级机构的评估,他们不愿只依赖一家评级机构的判断,要求有第二种意见。投资者认为,有2家独立的专业评级分析公司共同对一家企业进行分析更为可靠。通过评估机构之间的竞争得出高质量分析报告的做法被市场广泛接受。
对于欧洲而言,其债券市场直到1981年才开始迅猛发展。虽然在1987年、1990年和1992年曾有若干下降,但从整体上看,20年来市场增长了10倍。
三大评级公司的发展现状
目前,具有国际权威性的资信评估公司主要是3家: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擅长主权国家评级;标准普尔公司-擅长企业评级;惠誉国际-擅长金融机构与资产证券化评级。
21世纪经济报道·袁铭良
范文四:解析美国信用评级业改革
解析美国信用评级业改革
在过去数十年中,信用评级业与全球信用市场共同发展壮大,信用评级在监管制度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其在金融生态体系中的独特地位日益突出。同时,信用评级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重大评级错误时有发生,评级纠正存在滞后性和破坏性。在操作层面,评级调研的视角过于狭窄,在监管治理层面,又存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和问责缺失的难题。这些问题在本轮金融危机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全面改革的呼声势不可当。今年7月21日,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被奥巴马总统正式签署成为法律。信用评级业改革是这一法案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涵盖了监管、治理、问责、披露、行业模式等多方面内容。
改革框架
美国信用评级业改革是针对“全国认可统计评级机构”(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NRSRO)进行的监管改革。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1975年建立了NRSRO的概念,用以界定联邦证券法规中引用信用评级的来源,其后NRSRO的评级被其他法规广泛引用。安然破产等事件中信用评级的重大失误及其破坏性揭示了强化评级业监管的重要性。《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结束了美国信用评级业完全依赖行业自律的无监管时代,确立了SEC对信用评级业的监管地位、透明规范的NRSRO登记制度及相应的披露和监管审查制度,而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凸显了金融产业链中存在的严重弊端,催生了美国全面金融改革的纲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为应对评级业现有的难题,《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信用评级业改革框架提出了强化监管机制、减少监管依赖、提高信息披露要求、追究过失责任、完善公司治理、改良评级流程、探寻模式变革等多种改革措施。
强化监管机制的措施主要是在SEC下设立信用评级监管署,专门监管NRSRO评级机构,确立这些机构的规则与违规处罚,并对这些机构进行年检。减少监管依赖的措施主要是删除法律、法规中对于信用评级的引用。
在提高信息披露要求方面包括:一是废止NRSRO评级机构对于“公平披露法规”(Regulation FD)的豁免权,这一改革要求评级机构在得到发行方内部消息后必须将其公开披露。二是要求NRSRO评级机构披露其信用评级的绩效数据,并在发布信用评级时附评级表格,披露如评级假设、评级方法、相关数据、服务商报告和其他相关信息。三是对于结构化融资产品,要求发行机构或承销商公开第三方尽职调查报告结果。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要求尽职调查机构提供正式认证。
在追究过失责任方面,一是撤除法规中对NRSRO评级机构的一些保护,使评级机构面临因过失而遭到诉讼的可能性。这些过失包括评级或相关言论的“不实或误导”和在评级调研中蓄意或轻率的失职行为。二是明确SEC有权暂停或吊销评级机构的NRSRO登记,有权对评级机构进行反欺诈调查,并将过失处罚范围从机构层面扩展至包括个人行为不当和管理层管理失职的层面。三是要求评级机构正式向SEC备案指定文件,在得知证券发行机构违规时必须上报监管和执法部门。
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一是要求NRSRO评级机构董事会一半以上成员(不少于两个)为独立董事,并设立专职合规官且建立机制保证合规官独立性,专职合规官每年必须向公司和SEC呈交合规年报。二是要求NRSRO评级机构设立内部防火墙,防止市场推广和销售影响评级,并向SEC上报与被评级机构间的人员流动。如果被评级机构的雇员加入此机构,要求其防范和审查利益冲突。三是要求
NRSRO评级机构设立有效内部控制架构,保证其规章、流程、方法贯彻到评级中,并向SEC呈交内部控制年报。
在改良评级流程方面,一是要求SEC颁布关于NRSRO评级机构评级流程方法的规则,其主旨是评级机构应保证评级与规章、流程、方法的一致性,并告知用户评级所用的流程方法的版本、流程方法变更及对评级的影响,在发现流程方法有误时及时告知用户。二是要求NRSRO评级机构在评级决策中考虑的信息不应只局限于发行方和承销商提供的信息。三是要求NRSRO评级机构明确界定评级符号及其含义,允许对不同种类的金融工具采用不同评级符号并评估违约几率。四是要求SEC颁布关于NRSRO评级机构雇员资质要求的规定。
在探寻模式变革方面,一是要求SEC研究NRSRO评级机构独立性及其对评级结果的影响,以及在跨评级机构和跨资产类别范围内将信用评级的某些方面标准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二是对于结构化融资评级,要求SEC研究评级流程、利益冲突、评级精确度测算指标和激励精确评级的付费模式等,并研究建立一个集中指派结构化融资评级项目的独立机构和相应机制的可行性,随后建立指派机制或更优的机制。三是要求美国政府问责局(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简称GAO)研究激励精确评级的付费模式,并研究建立一个为评级业制定独立标准和道德规范并监督评级机构的行业组织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改革思路
协调功能格局
评级业的一大难题是信用评级的功能与格局间的不协调。第一,信用评级的宏观影响与监管不足之间存在不协调。改革前的监管框架主要包括准入、披露和一些惩戒性较弱的措施,与信用评级的宏观重要性不匹配。强化监管机制就是针
对这一不协调设计的。第二,信用评级的权威地位与问责缺失之间存在不协调。改革前评级机构无须为严重评级错误负法律责任,评级失职的代价太低。追究过失责任就是针对这一不协调设计的。第三,信用评级的重大市场影响力与评级过程的视角狭窄之间存在不协调。一些严重评级错误与发行方或承销商所提供信息的不实、片面或误导有关,而改革前信用评级机构主要依赖这些信息,没有对影响评级决策的信息质量把关。规定评级机构改良评级流程,在评级决策中不再将视野局限于发行方和承销商提供的信息,并使评级机构可能因调研失职而遭到法律诉讼(追究过失责任),就是针对这一不协调设计的。第四,国际金融危机凸显了信用评级推涨助跌的亲周期性对市场的巨大破坏性。前述的三大不协调可以总结为信用评级的广泛影响与约束条件之间的不协调,前三项改革措施都专注于改变约束条件,另一种克服不协调的角度着眼于削弱信用评级的广泛影响,减少监管依赖就是从这一角度出发的。另外,《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希望通过提高披露要求增加信息透明度,辅助投资者对风险进行独立判断,从而弱化投资者对于信用评级的依赖。
克服利益冲突
评级业的另一大难题是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首先,信用评级业主流的卖方付费模式(Issuer-Pays Model)会导致产生利益冲突,因为发行人和承销商是信用评级机构的付费顾客,投资者则是信用评级的免费用户,一个自然的问题就是信用评级机构是否会为迎合付费顾客而漠视免费用户的利益。其次,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会导致产生利益冲突。尤其是在结构融资产品上,评级机构既参与产品设计也对产品进行评级,这一双重身份有可能影响评级决策的独立性,正如美国参议员罗伯特·马南德斯(Robert Menendez)所说,“信用评级机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从理论上讲,评级机构的长远成功发展依赖于其评级质量所带来的声誉,评级机构维护自身声誉的愿望应能有效抑制这些利益冲突,但普遍观点认为国际金融危机见证了这一理论的失效。为此,强化监管机制、提高披露要求、追究过失责任、完善公司治理等改革措施,着眼于从监督、威慑、管理等方面抑制这些利益冲突。另一类改革思路则是改变卖方付费模式和禁止咨询服务,因而《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提出探寻模式变革,研究这类改革思路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商务模式是信用评级业改革中的一个争议热点,被广为讨论的商务模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卖方付费模式(Issuer-Pays Model),它是现有的主流商务模式,其利益冲突是信用评级业改革的焦点之一;第二种是买方付费模式
(Investor-Pays Model),它是上世纪70年代之前的主流商务模式,这一模式中,评级机构服务于付费的投资者,却可能忽视广大非付费投资者的利益;第三种是政府主导型模式,它是一个新理念,选择实施的范围主要有政府指派评级项目和政府开办评级机构两种,《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强调深入研究这一新理念,
对其可行性、必要性和最优实施路径充分论证后方能确立这一模式。可见,《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于由政府强制变革行业商务模式采取审慎的立场。 强化链条衔接
本轮金融危机的一个深层原因,是金融产业链加长带来的信息衰减和风险不透明以及在繁荣中全社会风险意识的弱化,两者相辅相成。具体地说,信用衍生产品和结构化融资产品等创新技术给银行业带来了出售债权和转让风险的高效渠道,推动了银行业由“放贷并持有”(Originate and Hold)向“放贷为销售”(Originate to Distribute)的范式转换。新的经营模式为追求效率,分离了产业链的各环节,如放贷人、承销商、服务商、贷款打包人、按揭经纪等等,却缺乏对产业链的整体监督和协调;在市场流动性泛滥、对资产需求旺盛的背景下,产业链的各环节追求规模而非质量;投资者在繁荣的市场中也放松了对风险的分析,许多投资者仅仅依赖外部信用评级指导决策;信用评级机构在基础信息和模型假设方面缺乏审慎甄别,并低估了风险;市场对收益率的追求超过了对风险的规避,一些脆弱和过度复杂的资产证券化结构产品应运而生,以迎合市场对收益率的渴求,风险透明度进一步衰减。
产业链各环节的分离代表着专业化、高效化的大趋势,但其合理性依赖于各环节的紧密配合、无缝衔接。在风险信息与风险评估方面,本轮金融危机暴露了在“放贷为销售”的新模式中,金融产业链各环节衔接松散、相互推诿的弊端。对于结构化融资产品,评级公司常无法看到单个贷款文件,也不对贷款信息进行独立核实,一位穆迪高级董事总经理曾形象地概括评级机构对自身定位的理解:“我们不是信贷官,我们的特长是作为总体层面的统计师”,在这样的理念下,评级公司对于结构化融资产品和基础资产的信息质量的观察与追踪,就成为一个薄弱环节。为强化这一环节,改革要求发行机构或承销商公开第三方尽职调查报告结果,并要求尽职调查机构提供正式认证(提高披露要求)。在核实基础信息方面,如果评级机构蓄意或轻率地失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追究过失责任)。
改革影响
美国信用评级业改革的总体方向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强化对NRSRO评级机构的监管和要求;减少监管制度对于信用评级的依赖;研究有效抑制利益冲突、提高评级质量的新型行业机制,这方面的多项研究需要一至三年方能完成,所以新型行业机制的内容与影响目前尚难以预测。从《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较为明确的部分推测,美国信用评级业将出现NRSRO空心化和评级功能去捆绑化等趋势,美国金融业监管将出现风险尺度宽泛化等趋势。
NRSRO空心化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规定删除法律、法规中对于信用评级的引用,从监管角度看,这剥离了NRSRO概念的核心意义,从评级机构角度看,这消除了市场对于NRSRO机构最强有力的制度性需求。另外,NRSRO机构将受制于大幅度强化的监管,对诉讼不再享受豁免保护,各项成本将显著增加。对于信用评级机构而言,改革后的NRSRO资格似乎代价高昂而实惠甚少。
评级功能去捆绑化
信用评级业发展早期是买方付费模式主导的时代,评级机构以评级手册的形式向订阅者提供信用风险的评估,以辅助用户进行投资决策。其后,信用评级作为独立的风险指标,逐渐被广泛引用于监管制度、投资纲领、商业合同等领域,卖方付费模式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免费得到评级及相关信息。这样,信用评级的功能在投资决策辅助作用之外,增加了风险指标作用和信息普及作用,然而这些捆绑在一起的功能各有侧重。投资决策辅助作用的核心是协助订阅者先于市场正确评估风险,强调评级的正确性和领先性;风险指标作用的核心是为多方利益团体提供独立可信、相对稳定的风险参照,强调评级的公允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信息普及作用的核心是使广大投资者拥有足够的信息作出独立的判断,强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备性。投资决策辅助作用的优化依赖于主观判断力的超前和敏锐,有时无法也无须及时论证,且对于方法的披露将弱化其超前性;风险指标作用的优化依赖于评级体系的稳定和均衡,需要完备的论证和披露,且无需超前。可见,投资决策辅助作用和风险指标作用相互间并不协调,投资决策辅助作用应脱离与风险指标作用和信息普及作用的捆绑。《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在披露要求、过失责任、公司治理、评级流程等多方面对于NRSRO评级机构的规范以及在评级的跨机构标准化方面的探索,将助推这个去捆绑化过程。
监管风险尺度宽泛化
以往监管层将信用评级引入监管制度,是为了使监管制度能够控制市场和机构的风险,同时将风险的度量外包给监管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废除了这种外包机制,但监管机构将如何界定风险呢?SEC在证券法规中用一些定性描述替代了对NRSRO信用评级的引用,这一方法可能将被广泛采用,而定性描述的宽泛性可能影响风险度量的连续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范文五:全球信用评级业的监管
信用评级机构的全球监管动态(标准普尔)
近期监管动态综述
■■标准普尔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观点
·标准普尔认为, 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应认真规划及全球一致, 从而在推动评级的透明度、 质量和可靠性上发挥重要作用。
·监管应保持全球各国的一致性、建立在一整套全球认可的标准(如 IOSCO Code)之上、 避免令每个地区的发债人和投资者面临实际困难的互相矛盾的监管机制。
·评级监管不应影响评级方法论的内容和观点, 从而保护评级的独立性。 评级监管应着重于 评级政策和流程 (包括在管理潜在利益冲突和保护机密信息的政策和流程) 的监管以及信用 评级机构工作的透明度。
·评级监管应降低进入门槛,维持行业良性竞争,从而保证市场存在多种信用观点。
■■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动态——全球
·标准普尔在全球范围内发布评级,而且评级的适用范围遍及全球。
·标准普尔的评级是全球统一的分析方法论和流程的结果。
·对于全球性行业和公司而言, 标准普尔评级委员会由来自全球的资深分析师组成, 从而利 用全球的资源开发全球适用的一套方法。
·推动国际资本流动的跨国投资者希望标准普尔保持这种一致性和分析方法的独立性。 ·他们希望利用评级比较不同资产、地域和时间的信用度。
·政府监督信用评级机构中采用的一个普遍做法是将保持质量的一致性放在同等重要的地 位。
·2008年 5月修订的 IOSCO 准则已经成为全球基准标准。
·2009年 4月 2日举行的 G20伦敦峰会发表的声明称:“ 2009年底前应在监管机制中包括 注册制度,监管框架应在不同地区间保持一致,同时各国监管机构应使当地共享信息” 。 ·2009年 7月 8日在拉奎拉举行的 G8峰会发表的声明称:“承诺建立国际平等的竞争环境, 主要涉及薪酬、资本定义、证券化风险管理的适当激励机制、会计和审慎性标准、具备系统 重要性的对冲基金的监管和监督、 场外衍生产品市场的标准化和监控、 上述产品的交易对手 中央结算制度的建立、信用评机构的监管和透明度” 。
·G20国家之外的政府也对信用评级机构建立监督机制,从而加大监管力度。
·金融稳定委员会成立会议。它在 2009年 6月 27日发布的新闻稿中表示:“国家以及地区 政府推出政策加大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 金融稳定委员会将于成员一道继续努力确保信用 评级机构监管与监督的全球一致性” 。
·匹兹堡 G20会议(2009年 9月 24-25日) 。
■■全球信用评级机构的挑战
·监管规则确立、 解释和应用的全球一致性对全球市场和投资者是最佳做法, 适当的信息共 享和合作安排能够帮助监管机构有效执行职能。
·由于很多地区监管框架内的规则存在冲突或重复, 因此全球信用评级机构正开始面临如何 协调这种多重监管框架所产生的困难。
·一个地区使用的监管要求能够对外部地区产生影响; 对某一特定地区进行专门分析和评级, 这种风险将降低评级的质量和全球可比性,而这是监管要求所寻求保持的。
·需要决定哪些规则是地区性的,哪些是全球性的。
·不断提高的合规成本和其他成本影响评级成本。
国际性政策措施——综述
■■ IOSCO
·08年 5月出版有关信用评级机构的修订后的行为准则基本原则。
■■美国
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
·美国国会批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美国总统布什在 06年 9月 29日签署该法案。 ·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对那些寻求成为全国性统计评级机构(NRSRO )的信 用评级机构制定监管规则。
·严格要求 SEC 不得对信用评级的内容或信用评级机构确定信用评级的流程和方法论进行 监督。
SEC
·07年 5月 /6月批准 NRSRO 规定。
·08年 6月拟定 NRSRO 规定修订版, 09年 2月对 NRSRO 规定提出最终修订意见,其中 大部分于 09年 4月生效,一项规定于 09年 8月生效。
·09年 2月对 NRSRO 规定再次提出修订意见, 09年 9月最终与最新修订后的规定获批准, 2010年 6月新规定开始实施。
·09年 11月和 12月对 NRSRO 规定再次提出修订意见。
立法机构
·09年 12月众议院批准金融改革法案,其中包括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新规定。
参议院考虑立法。
■■欧盟
·09年 12月 7日欧盟批准有关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的法案,现有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在 2010年 6月 7日至 9月 7日申请在欧盟注册。
·CESR 在 2010年 6月份之前发布首轮指导意见。
■■日本
·09年 6月 17日日本国会通过 FIEL 修订案,将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包括在内。
·09年 12月完成执行指令和内阁府令。
·2010年 3月 31日发布监管指导意见和检查手册。
■■澳大利亚
·信用评级机构无需获得金融服务牌照的规定在 2010年 1月 1日作废。
■■中国
·09年 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管理暂行办法。
美国对 NRSRO 的监管
■■对注册的规定
·提交 NRSRO 表格的初始文件包括下列项目:评级分析师 &监管人员数量、评级类别和数 量、信用评级管理机构、首席合规管理人员、不利的监管或司法行为的披露
■■创建和 /或保留历史记录
·每个现有信用评级的详细信息
·建立评级流程和方法论
·用于形成信用评级基础的内部记录
·营销材料
·与评级活动有关的外部与内部通勤
·对分析师表现的书面意见
·保留时间为 3年
■■年度财务报告(仅交给 SEC )
·NRSRO 或母公司审计后的财务报表
·若 NRSRO 非独立公司,则必须提供 NRSRO 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列出以净收入计算最大的 20家发债人和订户
·未经审计的收入来源报告、分析师薪酬报告和评级变动数量报告
■■防止误用非公开信息
·制定政策防止 NRSRO 内部和外部出现的内部交易和发布非公开信息与评级变动
■■利益冲突
·披露部分冲突,包括发债人为确定评级和其他服务何时向 NRSRO 付款,制定书面规章制 度和流程以应对和管理利益冲突
·如果评级对象提供的净收入占净收入总额的 10%(含)以上,则禁止授予或保持信用评 级,同时包括其他禁止条件
■■所禁止的行为和做法
·禁止参与不合理、强制性或诽谤性活动,包括以购买其他服务为条件所进行的评级活动 ·禁止出于反竞争目的而利用竞争对手对结构融资交易的基础资产的评级
美国对 NRSRO 的披露和禁止规定
■■成立 NRSRO
·信用评级表现的衡量统计方法
·确定信用评级所用的流程和方法论的描述
·防止误用材料、非公开信息和管理利益冲突的政策
·组织结构信息
■■评级历史披露
·对发债人付费的未决评级的 10%示例(按资产类别划分) ,存在 6个月的延迟
·提供 2007年 6月 26日及之后确定初始评级的所有评级的 100%的发债人付费信用评级及 其历史数据,存在 12个月的延迟
■■能够管理的利益冲突
NRSRO 能够应对下列冲突,只要 NRSRO 披露这些冲突和管理其的政策和流程:
·发债人或承销商就它们发行或承销证券的评级付费
·已经为信用评级付费的发债人或承销人就信用评级之外的其他服务付费
·允许 NRSRO 的内部人士持有其评级的发债人的证券
·能够拥有“关联人” ,它是承销证券的经纪商或交易商
■■禁止的利益冲突
在下列情况下,禁止授予或保持信用评级:
·对债务人等提出有关债务或证券发债人的公司或法律框架、资产、负债或活动的建议 ·NRSRO 内参与评级支付费用谈判、讨论或安排的认识负责参与决定信用评级或指定货审 批信用评级流程或方法论
·参与确定或监控信用评级的分析师收受来自授予评级的债务人等的礼物, 其中包括娱乐活 动,但正常商业活动的礼品(总价值不超过 25美元)除外
·由发债人、发起人或承销商付费的结构融资产品,除非提供给该 NRSRO 的用于确定和监 督评级的产品信息同时提供给其他 NRSROs (该规定自 2010年 6月开始对新授予评级生效)
欧盟委员会对信用评机构的监管规定
■■范围
·信用机构和投资公司等用于监管目的的评级
·发布此类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方能在欧盟合法存在
■■信用评级的使用
·欧盟金融机构仅能使用在欧盟注册的信用评级机构发布的评级
■■“非欧盟”评级的处理
·坐落于欧盟之外信用评级机构实体发布的评级只有经过欧盟信用评级机构实体 (隶属同一 家集团)的认可后方能被欧盟金融机构使用
·未在欧盟注册的非欧盟信用评级机构发布的评级能够通过认证进行使用
■■分析方法独立性
·明确禁止监管机构干预评级和评级方法论内容
■■独立性与避免利益冲突
·信用评级机构保证信用评级的发布不受任何现有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涉及发布评级的信用 评级机构、其雇员等商业关系的影响
·评级机构内部设立监督委员会
·评级机构内部建立永久和有效的合规性职能
·评级机构内部建立评估职能(评估方法论、模型和重要评级假设等)
·披露占信用评级机构年收入 5%以上的获评级实体等名称
·如果信用评级机构或其分析师与获评级实体或工具存在一定的关系, 则禁止发布针对其的 评级
·禁止向获评级实体 /相关第三方提供咨询 /顾问服务
·禁止就结构融资工具的设计提出竞标或建议
·保留历史记录与审计资料
■■雇员
·保证直接参与评级流程的雇员拥有适当的知识和经验,并禁止其参与费用谈判
·对分析师与批准评级的人士实施定期轮岗要求
·评级分析师的报酬并不取决于评级机构从获评级实体获得的收入
■■评级方法论
·公开披露用于评级流程的方法论、 模型和重要评级假设, 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所使用的 信息来源“可靠”且质量“适当”
■■信息披露与信用评级发布
·及时但不会有选择性地披露评级和任何撤销信用评级的决定
·强制性执行结构融资评级标识码,此外应披露仿真模型和假设
·应披露主动信用评级的规章制度和流程以及单独的标识码
·向获评级实体提供至少 12小时的对最终评级决定和声明进行反馈的时间,以便发现事实 性错误
■■一般与定期性信息披露
·现有与潜在利益冲突
·信用评级机构所认为的核心评级业务的辅助性服务的定义
·报酬安排的一般性规定
·方法论、模型和重要评级假设以及它们所发生的实质性变化
·历史违约率的半年报告,每年披露一定类型的客户清单
·年度透明度报告
·在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建立的重要数据库内储存历史表现数据信息以及过往信用评级行动 信息
日本《金融工具与交易法》的修订
■■背景
·09年 6月 17日日本国会通过 FIEL 修订案,将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包括在内
·09年 12月 22日完成执行指令和相关的内阁府令
·2010年 3月 31日发布监管指导意见和检查手册
■■定义
·“信用评级”是指某种证券工具或实体信用度的评估,通常以符号或数字按照排名顺序进 行标识(根据内阁府令,不包括除信用分析之外原因授予的评级)
·“信用评级机构”是指根据 66-27条款注册为信用评级机构的法人
·“信用评级业务”是指信用评级机构为获得报酬而持续授予以及发布或公开披露信用评级 的行为
■■注册
·任何进行信用评级业务的实体都应进行注册,法律实体自愿注册(对国内外实体)
·对于已注册海外实体,只有与日本投资者和市场有关的评级接受日本监管机构的监督 ·注册于 Basel I的关联关系仍不清晰
■■信用评机构的业务
·内部控制系统——分析师轮岗、合规性主管、质量控制、利益冲突、鼓励公开披露结构融 资交易、分析师与合规性主管的独立性、适当处理保密信息、培训、监督委员会
·禁止“公司挂名”——不得允许其他实体利用其名称进行信用评级业务
·禁止——在下列情况下,信用评级机构将被禁止授予或发布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机构或其他任何雇员与信用评级相关事宜涉及的人员具有密切关系
·信用评级机构就对信用评级具有实质性影响的问题向相关方提供建议
·评级政策——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公布其有关授予、发布和 /或公开披露信用评级的规章制 度和方法论,并根据上述评级政策进行信用评级业务
·在评级变动时必须予以披露
■■监管
·年度业务报告
·解释性文件
·特别强制性报告和场内检查
·行政惩罚
■■对使用非注册信用评级机构发布信用评级的要求的限制
·证券公司等不得通过提供非注册信用评级机构授予或发布的信用评级要求客户执行任何证 券交易协议,前提是在未明确通知(1)该信用评级机构尚未注册, (2)注册意义,和(3) 内阁令规定的其他此类事宜
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
■■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
·ASIC 在 2010年 1月 1日废除了有关信用评级机构不必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AFS )牌 照(只要它们合乎 IOSCO 规则)的规定
■■ IOSCO 代码和报告
·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就 IOSCO 代码合规性提交年度报告
■■评级评估
·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对监控和定期更新评级作出适当安排
■■利益冲突
·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对避免、控制和披露冲突做好适当安排
·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将上述制度和程序落实在书面,有力执行、监控和保留记录
■■程序、方法论和假设
·要求信用评级机构披露信用评级的程序、方法论和假设
■■资源
·要求信用评级机构保证雇员具备足够的知识与经验对信用评级进行持续性的准备、 监控与 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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