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知识产权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P66课堂练习 1、什么是知识产权?谈谈你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论述题) 2、知识产权(分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可称谓什么?
4、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5、简述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6、构成WTO的三大支柱是指什么?7、试述几个重点国际公约的名称?
8、试述知识产权法的属性? 9. 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 10. WIPO/ WTO对知识产权范围的定义?
11、什么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2、《伯尔尼公约》及其基本原则?
13、TRIPs协议 ?
14、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 15、 TRIPS新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16、知识经济?P26 17、外观设计 p16 参考答案
1、要点: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智力成果和商业性标记所拥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个舶来语,它的分类包括(接2题答案)。知识产权为私权,属于民法财产权之一种。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包括(接5题答案)。
2、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反不正当竞争)、 版权 【作品创作者权(著作权)、作品传播 者(邻接权)】、其他 (科学发现权、对“边缘保护对象”的保护权等).
3、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 4、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 动消灭,相关知识产品既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 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5、无形性(最基本的性质;知识产权为私权)、
专有性(排他的、独占的、垄断的) 地域性 时间性 可复制性 6、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
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7、 《巴黎公约》《伯尔尼公
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8、 分国内法、国际法(条约、惯例、协议)两大 类,说明其
属性为: ⑴知识产权法是国内法,也是涉外法 ⑵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属于国际公法范畴 ⑶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章
p184二题1、不应当得到支持。甲是版权,乙公司由商标使用所获利不是著作权受到侵害的获利,乙公司只应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
2、能受理,因为侵权处于继续状态,没超过诉讼时效,但损害赔偿只能计算最近两年的。
3、不能。超过了5年的争议期。 P184三题1不能。乙公司的商业成功主要来源于其产品的质量及服务有关系,与商标的设计关系不大,甲不能要求超出著作权以外的费用。 2、不能。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甲,但对其用作商标而产生的商标权归乙公司。 3、不能。丙公司的装潢已构成在先权利,如果授予乙公司商标权,则侵犯丙公司的在先权利。
第二章 专利法概述 一、填空题
1、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年,实用新型 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2、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p121-2)
3、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P90标记权) 4、企业进行专利检索时,可以委托专门的专利中介机构或专利局的专利文献服务机构进行专题检索。(p388) 二、多选题
1、专利法的主体包括(ABCD)(P69)
A、专利发明人 B、专利申请人 C、专利权人 D、专利权的使用人 三、名词解释
1、专利池:“专利池”是由多个公司相互交叉许可而形成的一组专利。它以一些必要的知识产权作为基础,建立有知识产
权专门管理机构,统一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的评估、认定、许可和管理,将技术标准的推行与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捆绑在一起。(p353)
2、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P339) P129思考题:1、(1)不能,因为该产品已经取得A国专利权,因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2)合法。乙公司未在中国取
得专利权,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甲公司可以在中国生产销售该产品。
(3)不构成侵权。甲公司可以向B国出口该产品。因为乙公司未在B国取得专利权,不受B国法律保护。不应承担对乙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4)构成对乙公司的侵害。因为“进口商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不受专利保护的国家生产的”平行进口属于违法的行为。应承担对乙公司的损失赔偿责任
2、(1)答:不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依据是《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丙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是经过乙公司许可的合法产品,该产品出售以后,乙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对该产品的专利权已经“用尽”。
(2)答:丁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未经乙公司许可,属于侵权产品。对于侵权产品不存在专利权“权利用尽”的问题。因此,乙公司有权制止甲公司使用丁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中的“使用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乙公司可以证明甲公司在购买、使用丁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予损害赔偿 (3)答: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害,属于善意侵权。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甲公司能证明其购买的关键部件b有合法来源的,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
责任。
3、(1)答:甲公司从A国购买合法生产的关键部件b,不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乙公司的专利产品在A国首次售出后即权利用尽。
(2)答:不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因为乙公司专利权在我国不受保护,即在我国不享有专利权。
(3)答:如果乙公司已经在中国取得关键部件b的专利,甲公司从A国购买、进口合法生产的关键部件b,也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否则会侵害乙公司专利权中的“进口权”。 (4)答:乙公司有权制止甲公司使用从丙公司购买的关键部件b。丙公司未经乙公司的许可,从A国购买、进口合法生产的关键部件b,侵害了乙公司专利权中的“进口权”。如果,乙公司可以证明甲公司在购买、使用丙公司进口的关键部件b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予损害赔偿。 (5)答: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害,侵害了乙公司专利权中的“进口权”和“使用权”,如果已经给乙公司造成损失,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章版权法思考练习题(三) 1、作者的精神权利共四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p193-193)
2根据一件已有的作品,利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演绎方式而创作的派生作品称之为演绎作品。(p190) 3、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不保护的客体( abcde) A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B时事新闻C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D**功等**的宣传品E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译文(p203) 4、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abcde)A、发表权、署名权B、修改权、复制权E、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p206\216 5、我国法律对作品版权的归属是如何规定的?(p205-211) 答:(1)我国对版权的基本归属原则:作者;其他依法享有
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单位作品的归属:一般情况下归单位。(3)职务作品的归属:一般情况下归作者;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单位享有。(4)委托作品的归属:双方约定,如无约定归受托人。(5)合作作品的归属:归合作者共有。…… ( 共九条) 6、什么是版权?什么是版权的邻接权?两者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p187\p193\p197)
答: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是民事权利。版权的邻接权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版权相关的权利”,是指通过传播媒体将作品内容传播给公众的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二者关系要点:版权保护的是作品创作者的权利,邻接权是在版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保护的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7、案例分析(p238-3)
(1)不构成,广播电台对他人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使用是法定许可使用,不必经许可,但需付报酬。(2)不侵权,虽未经许可复制了他人的作品,但鉴于其为个人非营利使用,可以免责。(3)构成侵权,该使用是商业性使用,影响了版权人的市场份额。
第五章 P264第一题
1、构成。乙公司对A产品的开发享有商业秘密权,甲负有保密义务,甲违反约定使用乙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 2、如果丙公司对乙公司正在开发A产品,而且知道甲与乙公司的约定,则构成侵权;否则则不构成。
3、不能。实用性是指即使只对新产品的研发有价值就可以构成,虽然甲没带走资料,但只要知悉该商业秘密就足以。 P265第二题1、构成。因为乙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其产品包装与装潢有造成与甲公司产品的混淆之虞。 2、能成立。因为在乙公司的外观设计被无效前,乙公司对该外观设计是享有合法权利的。 3、不符合规定。法院无权判决知识产权权利人对自己权利
的自由行使。甲公司如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以自己对该瓶贴的使用在先,乙公 司的瓶贴没有新颖性,不符合授予外观设计的条 件为由,请求该外观设计无效 第七章380页
3、知识产权经营的主要方式包括哪些?(p380)
4、知识产权应用的重要性?(p379--384)
1、如何理解创新、知识产权与国家发展之间的关系(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谈一谈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的关系)?--见参考答案1、
(1)国家要发展,必须要创新,我国作为制造大国赚取的是微薄的加工费,企业只有拥有知识产权才能在国际贸易中赚取丰厚的利润。国家要富强,要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优势,由制造大国转向创造大国,必须要有核心和关键技术,核心和关键技术来源于科技人员的创新。
(2)自主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重要环节,创新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有自主的创新,才能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创新的成果则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保护创新,必须要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必须要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就是在保护创新。只有保护知识产权,国家才能更好的发展。
?2、如何理解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的关系?---参考答案2 全球化的基础是知识经济,它不仅表现为有形商品、资本的全球化,更重要的是知识、信息的全球流动。国与国之间的竞争,特别是和平时期的竞争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的竞争,而其集中体现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温总理说,真正的核心技术是钱买不来的,只有拥有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才能享有受人尊重的国际地位和尊严
?5、如何理解知识产权与企业
(行业)发展的关系--见参考答案3
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的赚取丰厚的利润。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获胜,必须要有核心和关键技术,核心和关键技术来源于科技人员的创新。要保护创新,必须要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就是创新,而创新也必须要依赖知识产权保护 ?6、为什么说知识资产是“21世纪的货币”? ----见参考答案4
7、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富? ----见参考答案4 8、谈一谈你对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的地位的认识。 ---见参考答案4 ?
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富,是民法上一种重要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贸易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样,正在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而且在国际贸易中占的份额越来越大;知识产权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为了人才、知识、信息的竞争,并越来越集中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本,可以被作价出资,投入经济运行。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成为一种重要的非关税壁垒。因此,各个国家都将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发展战略。
范文二:200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题
(一)
1998年6月,甲公司研制完成一种新型发动机。甲公司对该发动机的技术方案和工艺参数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1999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按照甲公司提供的技术方案和工艺参数生产发动机,并对甲公司提供的所有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同年6月,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了一台发动机,并运用“反向工程”方法对该发动机进行解剖分析,但终因甲公司在产品中采取了保密技术而没有获得其中的核心参数。丙公司经了解,得知乙公司掌握甲公司的全套技术信息,遂采取不正当手段,诱使乙公司向丙公司提供了该发动机的技术方案和关键工艺参数。2000年6月,丙公司开始利用这些技术信息批量生产与甲公司完全相同的发动机,并销往市场,致使甲公司的发动机订单骤减。为此,甲公司以乙公司和丙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2000,73)甲公司将其拥有的技术方案和工艺参数定为商业秘密,应当证明这些技术信息()。
A.具有秘密性,处于秘密和难以为公众知悉的状态
B.具有实用性,能给甲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取得竞争优势
C.甲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
D.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商业秘密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选项ABC都是要证明的对象,而D项则是专利权证明的对象,所以不选。
2.(2000,74)本案中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是()。
A.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甲公司提供的技术方案和工艺参数
B.丙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甲公司的技术方案和工艺参数
C.丙公司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解剖分析甲公司销售的发动机的技术方案和工艺参数
D.丙公司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甲公司的技术方案和工艺参数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ABD项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C项则是法律允许的,因此不选。
3.(2000,75)假若丙公司独立开发研制出该发动机,那么丙公司对其中的商业秘密()。
A.有权使用,不必经甲公司许可
B.无权使用
C.有权申请专利
D.无权申请专利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商业秘密的保护。如果是丙公司独立开发研制出该发动机,那么丙公司对其中的商业秘密当然有权使用并申请专利,因为这是丙公司自己的开发研究成果,与甲公司无关,所以选AC项。
4.(2000,76)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以及在发动机中采用保密技术,应当视为甲公
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B.假若丙公司运用“反向工程”的方法对该发动机进行解剖分析成功并申请获得了专利
C.假若乙公司擅自将该技术方案申请获得了专利,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受任何影响
D.在本案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A项的说法可以视为甲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所以当选。而B项中假若丙公司运用“反向工程”的方法对该发动机进行解剖分析成功并申请获得了专利,就说明该商业秘密已经被申请为专利不具有秘密性,因此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会丧失,所以8项也当选。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暂且不论乙公司的侵权责任,甲公司的商业秘密被申请了专利,性质发生了变化,其肯定会受影响。D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乙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丙公司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所以选AB项。
【答案】1.ABC 2.ABD 3.AC 4.AB
(二)
甲公司自199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娇月”商标;1996年,乙公司也开始使用“娇月”商标。乙公司1997年10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1998年3月乙公司的“娇月”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1999年1月,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衬衫上使用“娇月”商标,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请分析该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2002,76)我国商标注册采取的原则是()。
A.申请在先、辅以使用在先
B.使用在先、辅以申请在先
C.严格的申请在先
D.严格的使用在先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尊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据此,我国商标注册采取的原则是申请在先、辅以使用在先原则。A项正确。
2.(2002,77)乙公司获得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是()。
A.20年
B.15年
C.10年
D.没有限制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注册商标的期限。《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据此,C项正确。
3.(2002,78)如果乙公司的商标行为构成侵权,侵权行为从()时开始。
A.1996年
B.1997年10月
C.1998年3月
D.1999年1月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从1998年3月核准注册之日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保护,因此,侵权行为从1998年3月时开始。C项正确。
4.(2002,79)如果甲公司想继续使用该商标,以下可以选择的是()。
A.对乙公司注册商标提出异议
B.与乙公司协商取得许可,双方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C.申请撤销乙公司注册商标
D.申请商标强制使用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商标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据此,甲公司与乙公司可以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来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B项正确。
5.(2002,80)甲公司经许可使用乙公司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表明()。
A.被许可人的名称
B.商品产地
C.被许可人的地址
D.被许可人的法定代表人名称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据此,AB项正确。
【答案】 1.A 2.C 3.C 4.B 5.AB
(三)
东方公司是一家生产蚊香的企业,拥有“荷花”牌注册商标。2002年初东方公司将“荷花”牌注册商标许可给另一家生产蚊香的企业——宝光公司使用。同年6月,东方公司与宝光公司为_扩大在蚊香市场的份额,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新的生产蚊香的有限责任公司——东宝公司,其中,东方公司以“荷花”牌注册商标出资,作价25万元,宝光公司以现金出资20万元。东宝公司成立一年后,东方公司与宝光公司商定将东宝公司的名称改为集达公司。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2003,74)东方公司以“荷花”牌注册商标出资后,()。
A.东方公司和东宝公司应向商标局申请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
B.东方公司不能再使用该商标
C.东方公司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
D.东方公司经商标局批准后仍可继续使用该商标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出资的法律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出资,应当转让出资的所有权给公司。在本题中,东方公司以商标的所有权进行出资,应当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东宝公司。东方公司如想继续使用“荷花”注册商标,必须得到东宝公司的许可,因此,AB项正确。
2.(2003,76)对东方公司以“荷花”牌注册商标作为在东宝公司的出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东方公司以“荷花”商标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B.东方公司以“荷花”商标出资,由东方公司自行确定价值
C.东方公司以“荷花”商标出资,由宝光公司确定价值
D.东方公司以“荷花”商标出资,由商标局评估作价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以商标出资的评估作价。《公司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规章《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企
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1)转让商标;(2)以商标权投资;(3)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据此,以商标作为出资,必须由商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A项正确。
【答案】 1.AB 2.A
(四)
王某在甲研究所长期从事饮水处理技术及其设备的研制工作。2000年7月,王某利用研究所有关图纸、资料,独自设计了一种饮水净化矿化机。2001年10月,王某辞职到乙矿泉设备厂工作。同年11月乙矿泉设备厂利用王某带来的技术试制成功该饮水净化矿化机,并少量投入试生产。2002年6月,甲研究所就“矿泉水制造方法及其装置”向专利局申请专利,专利局认定专利申请人是甲研究所,对此,王某和乙厂提出异议。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2003,78)专利局认定专利申请人是甲研究所而不是王某和乙厂的理由是()。
A.王某的发明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
B.王某完成发明主要利用了甲研究所的物质技术条件
C.乙厂研制的该产品是王某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所以不能获得专利申请权
D.王某与甲研究所就专利申请权没有达成协议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我国《专利法》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类。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上述情况以外作出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如无特殊约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个人所有,因此专利局认定该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专利申请叔归属于单位甲研究所。选项ABCD均正确。
2.(2003,79)甲研究所获得专利权后,王某作为设计人()。
A.有权要求甲研究所给予奖励
B.有权在专利产品上标明自己的名字
C.在专利实施后可以从甲研究所获得合理报酬
D.有权无偿实施专利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职务发明人的权利。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单位,专利申请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权,其专利权人为单位。但职务发明创造人因其创造发明、享有下列权利:(1)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2)获得单位给予奖励的权利;(3)发明或者设计专利实施后,有获取合理的报酬的权利。因此,王某作为设计人,有权要求甲研究所给予奖励以及在专利实施后从甲研究所获得合理报酬,但无权无偿实施该专利,也无权在产品上标明自己的名字。AC项正确。
3.(2003,80)甲研究所获得专利权后,乙厂()。
A.有权批量生产该专利产品
B.有权少量生产该专利产品
C.可以在甲研究所许可后生产该专利产品
D.可以无偿实施专利
【真题解析】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因此,乙厂不仅可以在甲研究所许可后生产专利产品,也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少量生产该专利产品,BC项正确。
4.(2003,81)如果甲研究所获得专利权后,一直未实施,也不许可其他企业实施,乙厂可向专利局申请(),生产该专利产品。
A.公共利益强制许可
B.依存专利强制许可
C.合理条件强制许可
D.国家利益强制许可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种垄断权。但是,专利权的独占性并不是绝对的,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国家、社会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各国专利法同时又对专利权人的独占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强制许可就是对专利权进行适当限制的一种制度设计。强制许可制度,也称非自愿许可制度,具体是指一国专利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准许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强制许可并非出自专利权人的自愿授权,所以,对于专利权人来讲,强制许可是一种权利限制。
《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此种许可即合理条件强制许可,C项正确。
【答案】 1.ABCD 2.AC 3.BC 4.C
(五)
某工厂工程师张某于2001年11月以非职务发明名义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ML-01型人体信息诊断仪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专利于2003年2月12日被批准并公告。2003年4月,该工厂就“诊断仪”的专利权归属问题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张某的专利权无效并要求专利局确认该诊断仪为工厂的发明。经查,诊断仪属于工程师张某的自选课题,是张某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没有用过单位的材料和设备,但申请专利的费用是张某向工厂借的。专利复审委员会随后作出了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主动打电话给工厂,表示愿意放弃专利权。工厂在接到张某电话后的第二天即与某乡镇企业达成了诊断仪专利权转让的口头协议。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2004,81)人体信息诊断仪专利权的期限为()。
A.20年
B.15年
C.10年
D.5年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专利权的期限。根据《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本题中,人体信息诊断仪专利权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10年,因此C项正确。
2.(2004,82)工厂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可以()。
A.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B.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C.自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真题解析】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因此,乙厂不仅可以在甲研究所许可后生产专利产品,也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少量生产该专利产品,BC项正确。
4.(2003,81)如果甲研究所获得专利权后,一直未实施,也不许可其他企业实施,乙厂可向专利局申请(),生产该专利产品。
A.公共利益强制许可
B.依存专利强制许可
C.合理条件强制许可
D.国家利益强制许可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种垄断权。但是,专利权的独占性并不是绝对的,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国家、社会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各国专利法同时又对专利权人的独占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强制许可就是对专利权进行适当限制的一种制度设计。强制许可制度,也称非自愿许可制度,具体是指一国专利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准许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强制许可并非出自专利权人的自愿授权,所以,对于专利权人来讲,强制许可是一种权利限制。
《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此种许可即合理条件强制许可,C项正确。
【答案】 1.ABCD 2.AC 3.BC 4.C
(五)
某工厂工程师张某于2001年11月以非职务发明名义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ML-01型人体信息诊断仪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专利于2003年2月12日被批准并公告。2003年4月,该工厂就“诊断仪”的专利权归属问题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张某的专利权无效并要求专利局确认该诊断仪为工厂的发明。经查,诊断仪属于工程师张某的自选课题,是张某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没有用过单位的材料和设备,但申请专利的费用是张某向工厂借的。专利复审委员会随后作出了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主动打电话给工厂,表示愿意放弃专利权。工厂在接到张某电话后的第二天即与某乡镇企业达成了诊断仪专利权转让的口头协议。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2004,81)人体信息诊断仪专利权的期限为()。
A.20年
B.15年
C.10年
D.5年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专利权的期限。根据《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本题中,人体信息诊断仪专利权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10年,因此C项正确。
2.(2004,82)工厂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可以()。
A.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B.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C.自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直接起诉张某,追究张某的专利侵权责任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救济方式。《专利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此,本题C项正确。
3.(2004,83)张某在电话中同意放弃专利权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张某的专利权提前终止
B.工厂因此获得了专利申请权
C.工厂因此获得了专利权
D.对张某的专利权不产生法律上的影响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专利权的提前终止。《专利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因此,本题中张某仅在电话中放弃专利权的行为并不能产生专利权提前终止的法律后果,因此ABC项不正确,而D项正确。
4.(2004,84)专利权的转让自当事人订立()。
A.口头协议之日起生效
B.书面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书面合同,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
D.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专利权转让的生效。根据《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D项正确。
5.(2004,85)下列情况,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是()。
A.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B.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C.利用上班时间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D.退休后2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又对该条职务创造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据此,本题AB项正确。
【答案】 1.C、2.C 3.D 4.D 5.AB
范文三: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歌剧《洪湖赤卫队》著作权纠纷案
建国10周年时,湖北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该剧深受人民喜爱,后来被改编拍成电影。30年后,湖北省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本和对《洪湖赤卫队》剧本的著作权提出争议,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1988年12月朱本和向法庭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过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的剧团团长、党支部书记梅少山没参加创作,只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仅署名,而且排在首位。朱本和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著作权,追究梅少山的侵权责任。据查,《洪湖赤卫队》的创作人员均为剧团正式职工,其创作是接受剧团交给的工作任务,体验生活费用由剧团负担,剧本经过全团创作人员集体讨论修改。1980年,该剧重新公演时,已经给朱本和以编辑名义署名。
答:在本案中,原告的保护著作权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关键是认定何人为作者。根据本案的案情及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思考以下问题: 原告提出的保护著作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原告应当享有著作权,即可以依照原告自己的意志,自己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的权能;而享有著作权的人只有作者、或者被视为作者之人、或者著作权的继受人;自然人作者是从事直接产生作品的创作行为之人,同时,不存在法人等组织被视为作者的情况,即作品的创作与法人的意志无关、法人没有提供创作条件。然而在庭审中,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尽管创作活动的参与者是诸自然人,但是该诸自然人不是自由依照自己意愿进行创作活动,而是按照被告确认的体例、编写大纲等体现被告意志的方案并根据被告的有关指令实施创作,因此该作品的创作活动由被告主持并代表着被告的意志,由作品产生的责任显然亦应当与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无民法上的联系。鉴于此,本案所涉及的作品著作权由被视为作者的被告享有,原告不能以作者身份享有著作权,即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存在的,因而原告的权利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1995年9月,某商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高某按照启事上的要求,以一句简洁、流畅、易记、上口的广告语应征并被评为二等奖。同年11月,商贸公司在《某某日报》上刊登评选结果,宣布高某创作的广告语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第二年3月,高某接到商贸公司的电话,方知自己获奖。在颁奖典型上,高某谈了自己的创作构思并接受了商贸公司颁发的获奖荣誉证书及500元奖金。
事后,高某发现商贸公司已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装袋等处使用其创作的广告用语,便立即向商贸公司提出异议,但协商未果。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创作的广告用语的著作权归属;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语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根据商贸公司在使用该广告语期间营业收入逾3亿元这一事实,要求商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考研)
请问:
(1)案中广告语否属于应受著作权保护的文字作品?为什么?
(2)高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3)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答案:(1).具备独创性的广告语同样可以享有著作权。就广告语而言,它是通过一定的文字来向不特定的公众传递一定的信息。如果广告语确实具备了文字作品的要件,应当属于文字作品。本案中的广告语短小,但具有独创性,且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2).主要存在如下法律关系:
一是高某与商贸公司的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
二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著作权归属的法律关系;
三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使用的法律关系。
(3).本案争议的广告语的著作权应当属于高某所有。但商贸公司有权在企业广告范围内免费使用该广告语。
首先,商贸公司以征集启事的方式委托他人创作,在报刊上提出了所需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高某根据要求创作应征,其广告语被录用,两者之间形成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由于商贸公司在征
集启事中对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未作明确约定。而企业在事后的公告中明确著作权归属于单方意思表示没有为高某接受,故不能成为合同内容。依照《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著作权应属于受托人高某所有。
其次,商贸公司在企业广告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不构成对高某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商贸公司征集广告语的目的就是为了运用广告宣传企业形象,扩大企业影响,高某为商贸公司“量身定做”了该广告语,其目的也是为了商贸公司的使用,商贸公司向高某支付了一定报酬,因此商贸公司享有在广告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的权利,并不构成对高某著作权的侵权,高某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起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所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L付款即可。
(1)《饭后茶余》的抗辨能否成立?为什么?
(2)《休闲》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1)不成立。
理由是:《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
(2)不成立。
理由是: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休闲》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请人翻译S的作品,属于侵犯S翻译权。《休闲》杂志社应向译者付酬,还应向原作者S付酬。 1981年夏,著名雕塑家叶某受A单位委托,创作设计《歌乐山烈士群雕》(以下简称《群雕》)。A单位为修建群雕,成立了群雕制作工程办公室,刘某以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到《群雕》制作过程中,叶某先后完成了《群雕》的初稿、二稿,并就创作的主题思想、构思主题、创作过程向A单位作了说明。接着,叶某与刘某一起按稿指导木工制作了放大骨架,即定稿。叶某在此阶段经常到现场指导和参与刻画修改,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刘某通过口头或实际刻画提出的一些建议,叶某认为符合自己创作意图和表现手法的,亦予以采纳。
1984年,A单位选送以叶某个人署名的《歌乐山烈士群雕》参加全国首届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并获纪念铜牌。
问题:
(1)《群雕》是叶某与刘某的合作作品吗?为什么?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如何行使?
答案:(1)不是合作作品。
因为合作作品成立有两个前提条件,即: 1)合意。指完成合作作品的作者之间有共同的合作创作的意图。 2)合作。指合意者之间在客观上存在着合作关系,即各方都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而在本案中,叶某和刘某之间并无共同创作雕塑作品的意图。而且,刘某只是在叶某已独立完成初稿、二稿后对作品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故刘某的行为只能是对他人的创作提供辅助性帮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性活动,均不视为创作。“因此刘某的行为不能被视为创作,不能作为《群雕》的合作作者。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时,首先应区别是可以分割的作品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两种。对前者,依《著作权法》第13条第2款,“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对于不可分割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1998年因该市一家礼品公司的委托,创作了“小城风光”系列山水画共10幅,李成将原作交与公司,公司按约定向其支付了酬金2万元。后礼品公司制作了100套瓷瓶,每套10个,瓶的釉面用的是李成所画的10幅山水画。李成认为礼品公司未征得自己的同意擅自将自己的作品在瓷瓶上使用,并公开销售,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而礼品公司则认为,虽然双方没有就著作权归属作明确约定,但是这批画本来就是李成接受委托而创作的,公司付了钱,取得了作品,以后对作品如何使用,与李成无关,故不承认自己有行为有何不当。
问题:
(1).从李成与礼品公司的关系而言,这批画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
(2).这批画的著作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3).礼品公司在这批画是享有什么权利?为什么?
答案:(1)这批画属于委托作品。所谓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创作的作品。
(2)这批画的著作权应当归受托人所有。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鉴于双方没有就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因此这批画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李成。
(3)礼品公司可以享有这批画原件的所有权,同时还享有这批画的展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A租赁有限公司聘请郑某负责公司计算机管理工作,并且为郑某提供了相关的培训、考察、交流等学习的机会。郑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开发了“多币种财务管理系统”和“租赁合同管理系统”两个软件。公司提供了所需的设备、资金和公司业务资料,并指派有关人员参与和配合。后因工作上的分歧,公司要求郑交出两软件的源程序,被拒绝后,公司拿走了郑某用于编程的笔记本电脑。
郑某调离公司后,以A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郑某认为:本人利用单位及个人电脑设计了上述两个软件,由于本人不是学计算机的,开发软件与其工作无关;且公司未对开发软件提供专门的资金、设备或资料,因此软件著作权属于自己。而A公司使用上述软件未与本人签订许可合同,却擅自对软件进行复制、剽窃、抄袭、改编。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程序条例》,A公司侵犯了本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A公司认为两软件属于《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职务作品,单位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
问题:
(1).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是否为职务作品?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如何行使?
答案:(1).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为特殊职务作品,而且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这类职务作品应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第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本案中,郑某与A公司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郑某是以计算机管理人员被招聘到公司,负责公司计算机管理工作,软件开发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其开发的两个软件是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的作品;公司为作品开发提供了资金、设备、业务资料等条件。因此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
(2)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为特殊职务作品,郑某享有署名权,A公司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1991年3月,殷写了一篇中医学论文,投稿某大学《中医论坛》杂志并被该刊选用,刊登于1992年8月第三期。文章刊登后,殷某发现该杂志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论文中的3处内容进行实质性删改。为了保护论文的完整性,殷某多次找杂志社交涉,但杂志社答复:杂志社对来稿有权修改或摘要发表,作者的稿件中未声明不许删改的,应视为作者同意对其文章进行修改。
问题:
(1)杂志社可否对作者的文章进行删改?为什么?
(2)本案中杂志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1)可以。因为《著作权法》 第34条第2款: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根据这一规定,法律赋予了杂志社对文稿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的权利。
(2)不合法。《著作权法》第34条的规定局限于文字修改,不包括内容修改。该条文明确规定,如果对内容进行修改,必须经过作者同意。因此本案中杂志社的行为侵犯了殷某的修改权。因为杂志社的修改已经超出了一般的文字性修改、删节的范围,而对文章的实质性质内容进行了删改。 先生的作品(鲁迅于1936年去世)。2006年他打算将鲁迅先生的作品翻译成英文,介绍给世界各国的读者,但是由于翻译涉及原作者的著作权问题。因此他担心由于他的翻译侵犯了鲁迅先生的继承人对作品的著作权。
问题:
(1)翻译鲁迅先生的作品是否需要得到授权?为什么?
(2)如果周某在翻译成英文的过程中将鲁迅的作品作了大幅度的删节,是否侵犯鲁迅的权利?为什么? 答案:(1)不需要授权。
因为鲁迅先生的作品已经过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期了。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公民创作的作品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具体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鲁迅先生于1936年逝世,故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于1986年12月31日终止。自1987年开始,他人可以自行决定使用鲁迅作品,而无须事先征得其继承人授权,无须支付报酬。
(2)侵犯了鲁迅的权利。
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周某在翻译鲁迅作品的时候,应当尊重鲁迅先生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得对鲁迅作品进行修改、歪曲。
9、著名剧作家方牧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主题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1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东海市总工会未与方牧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的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了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2000年10月,方牧起诉到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方牧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请问:
(1)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哪一部分权利?
(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犯了方牧的这一部分著作权?为什么?
(3)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
答案:(1)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9项的规定,本案系争的是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也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传播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2)东海市总工会侵犯了方牧的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因为《著作权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使用他
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取得著和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例中,东海市总工会未经方牧同意,擅自使用方牧剧本表演,违反了《著作权法》第37条关于表演者义务的规定,侵犯了方牧的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
(3)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因为本案中的演出是由东海市总工会组织的,演员实际上是在从事单位的职务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36条关于表演者义务的规定和第48条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东海市总工会还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10、作家池莉与上海电影制片厂就池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拍摄成电影一事达成协议,上影厂享有对小说的专有影视改编权,同时规定:上影厂如将改编权转让给第三者,必须事先征得池莉的书面同意。合同订立后,上影厂委托北影编剧肖方改编《太阳出世》成电影文学剧本,其后,北影厂拟将《太阳出世》拍摄成电影,于是与池莉协商。池莉致函上影厂,就是否可将《太阳出世》电影摄制权让与北影厂一事与上影厂协商,但未得到答复。上影厂在未征得池莉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影视摄制权转让给北影厂。北影厂将影片定名为《不能没有爱》,影片摄制完成并已在国内外发行,北影厂在影片中已为池莉署名。
池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北影厂和上影厂侵犯了其著作权。
上影厂辨称:我厂与池莉签订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合同,后池莉来信表示可由北影厂将作品摄制电影,为尊重其意见,我厂将小说的改编权及剧本的版权转让给北影厂,并且,我厂对转让的标的物——改编后的文学剧本享有著作权,所以我厂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北影厂辩称:上影厂在征得池莉同意后,将电影文学剧本的版权及影视改编权转让给我厂,因引我厂未侵犯池莉的著作权。
(1)上影厂是否侵犯了池莉的著作权?为什么?
(2)北影厂是否侵犯了池莉的著作权?为什么?
(3)此案中的电影文学剧本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其著作权行使有何限制?
答案:(1)上影厂的行为侵犯了池莉的著作权。
虽然池莉与上影厂关于转让小说影视改编权的合同有效,但上影厂在将影视改编权转让给北影厂时,仅根据池莉的意向性建议来会推定池莉已经同意转让,而未按双方合同约定与池莉签订书面合同构成违约。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上影厂对其改编成的电影文学剧本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上影厂未经池莉同意,将剧本的版权转让给北影厂,侵犯了池莉的著作权,上影厂的行为既是违约又是侵权,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但主要还是违约行为。
(2)北影厂的行为侵犯了池莉的著作权。北影厂明知池莉对《太阳出世》享有著作权,且在与上影厂签订的专有使用合同中明确了转让时应当得到书面同意,却与上影厂签订了转让合同。因此其无合法依据地使用池莉的作品摄制电影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中对作者权利保护的规定,按《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电影文学剧本上在小说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属于演绎作品,依《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者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上影厂虽对小说改编的文学剧本享有著作权,但并不表明其未经池莉同意而转让剧本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上影厂在行使自己对剧本的著作权时,侵犯了原著作权人池莉的著作权。
11、李某自学英语多年,经常做笔译练习。李某同事赵某常在报刊上发表一些文章。李某为了提高翻译水平,常将见到的文章顺手拿过来做翻译练习。一次李某将赵某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进行翻译。赵某见到李某翻译自己的文章,便提出李某这样做未经自己许可,是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做翻译练习,并不打算发表,但赵某坚持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著作权,并要求李某今后不得再翻译自己的作品。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题:李某是否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案:李某没有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赵某对自己撰写的文章依《著作权法》第2条,第9条,第11条享有著作权。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为了有利于文化传播,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了一些
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理使用制度。其中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才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结合本案来看,法律规定的3个条件李某都符合。其一,必须是为了个人目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非单位、集体或多人的使用目的,李某为提高自己的翻译水平而使用赵某的文章属于此类;其二,必须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否则,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也属侵权,赵某的文章刊登在报纸上属已发表作品,李某用来练习符合规定;其三,必须尊重著作权人除使用、获得报酬外的其他权利,李某只是利用赵某的文章做翻译练习,无发表的打算,也未擅自行使其他权利,符合这一条件。所以李某并未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12、王兴华、张江丽夫妇有一子王钢,2004年,夫妇俩带王钢在红星照相馆拍周岁照。摄影师刘某为王钢照了两张底片,一张连同照片交给王某夫妇,另一张经修饰后洗印放大成20寸照片,陈列在照相馆橱窗中。2005年,刘某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某出版社用以制作儿童挂历,获1000元稿酬。后来,出版社又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本市的某香皂厂,用于一种婴儿香皂的包装。2006年,王某夫妇在市场上发现了挂历,又发现了香皂,于是追寻到红星照相馆,方得知照相馆扣下了一张底片,才发生后面的一系列事件。王某夫妇以王钢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身份起诉红星照相馆侵犯著作权。
照相馆辩称,自己与王某夫妇之间是委托拍摄关系,自己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而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如未约定归属则应当归照相馆所有。照相馆将底片提供给出版社,是行使著作权的行为,自己并不构成侵权。至于出版社将底片提供给香皂厂则与自己无关。
问题:
(1)王钢的照片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2)照相馆侵犯了王钢什么权利?为什么?
(3)出版社、香皂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答案:(1)著作权应当属于照相馆。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具体到本案,拍摄照片的行为属于委托创作,由于双方没有约定照片的著作权归属,因此其著作权应当归创作作品的照相馆所有。
(2)侵犯了王钢的肖像权。因为存在于王钢照片上的权利有两项,一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除了著作权以外,还有公民的肖像权。而肖像权的权利主体是王钢。由于这两种归属不同主体的权利指向同一对象——王钢的照片,所以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方式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照相馆未经王钢同意,擅自利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刘某的行为侵犯了王钢的肖像权。
(3)出版社、香皂厂的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因为它们的行为也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应当与照相馆一起承担责任。
13北京市某高科技开发中心完成了一项“一种滑动轴承的制造方法”的发明创造。这种方法的使用不仅可以提高轴承的使用质量,而且还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产量。
问题:这项研究成果可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为什么?
答案:该发明创造无法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因为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对于“实用新型”的定义,实用新型必须“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根据这个定义,实用新型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实用新型是一种产品,是一种适于实用的产品,如仪器、设备、用具或日用品等。二是实用新型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如果没有固定形态的物质,如气体、液体以及呈粉末状的物体等都不能成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因此没有形状的方法专利,是无法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但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思考题:发明专利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试以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为例说明。
1)授予专利权后的权利效力不同:
产品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产品)
方法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方法,即使用其专利方
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产品+方法)
思考题: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的异同是什么?
1、相同点:
(1)技术层面上都是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2)发明和实用新型都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 不同点:
(1)保护客体不同: 发明:产品和方法
实用新型:产品
(2)申请实用新型产品的特征性:确定形状:固定的三维结构
(3)创造性不同: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审批程序不同:对发明专利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对实用新型采用“初审登记”制度。
(5)法律保护期限不同
外观设计与著作权的区别?
1)权利效力不同
著作权强调独创性,但不排斥他人独立创作出相同或类似作品;专利专有性,不允对相同或类似的设计授予权利。
2)法律保护期限不同
著作权保护:作者终身 + 死后50年;
外观设计:10年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异同是什么?
相同:
1、都是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2、审查制度相同;
3、保护期限相同 。
区别:
1、实用新型是指一种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对产品外表所作的设计,是与产品相结合的产物。
2、实用新型基于一定的技术思想而创作产生,技术思想是实用新型的核心要素,;外观设计涉及美学思想,与技术思想无关,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为要素。
3、目的不同:实用新型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必须具备实用功能,能产生技术效果并能在工业上应用;外观设计以视觉美观为目的,而不去追求实用目的。
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不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王某经营一家私营百货店,该店处于繁华地段,顾客很多。通过多年观察,他发现各种商品摆放位置的不同,会导致销售额的变化,经过进一步的研究,王某发明了一种能最大限度增加营业额的商品摆放方法。就此方法,王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问题:该申请能否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答案:根据《专利法》的宗旨,发明创造必须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以,作为《专利法》所要求的发明,必须是一种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领域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根据《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获得专利权。因为人的智力活动,源于人的思维活动,是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的抽象的结果,只能间接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并非直接利用自然规律产生的结果,故不受专利法保护。而王某的发明,不属于利用自然规律,而是利用了人的心理规律,是思维活动的结果,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此不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某锅炉厂委托某研究所为其开发“锅炉自动控制器”。锅炉厂向研究所提供了全部开发资金和设施。研究所所长张某将“锅炉自动控制器”的研制任务下达给研究所人员李某、陈某、沈某,由他们组成攻关小组,负责产品的具体开发工作,并拔付了经费。同时张某又派了两名工作人员负责协助科研小组的基本实验、分析化验和数据处理工作。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产品研制成功。
问题:(1)谁是这一产品的发明人?为什么?
(2)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谁?为什么?
答案:(1)该产品的发明人是李某、陈某、沈某。张某及其他两名工作人员均不能作为发明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案中,张某没有参加任何具体的产品研制工作,只是负责了组织工作,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另外两名工作人员只是负责分析化验和数据处理工作,这些只能属于辅助性工作,因此也不能认定他们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2).研究所有权申请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8条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本案涉及的发明创造属于委托发明,即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此案中,双方当事人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受托人研究所享有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同时根据相关法律,主要是《合同法》第339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因此委托方某锅炉厂在研究所获得专利权时,有权免费实施该专利。
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某请梁某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致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项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理由如下:
(1).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
(2).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梁某做实验时间是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关于职务发明的判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两个条件满足一个即可成立。但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并不一定属于职务发明,这一点应当注意。
2000年4月,陶某根据自己在部队多年从事地基工程施工的经验积累,完成了“在流沙、地下水、坍孔等地质条件下成孔、成桩工艺的方案”,并将该技术方案完整汇集在自己几十年来专门记载技术资料的
笔记本上。但该技术方案未经试验。2000年7月,陶某调入某构件厂工作,多次向构件厂的领导讲解和演示该技术方案。2000年9月,北京市某大楼地基工程施工遇到困难,请陶某帮助解决。2001年1月,构件厂按照陶某的技术方案,从河南省某厂购买了钻孔机,运至大楼施工工地,并按陶某的技术方案打了两根桩,经检验完全合格,陶某的技术方案首次应用成功。之后,该技术方案在保密的情况下多次被应用。后来该技术申请了专利,专利名称为“钻孔压浆成桩法”。
问题:该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为什么?
答案: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陶某。
因为该发明的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陶某提供的“在流沙、地下水、坍孔等地质条件下成孔、成桩工艺的方案”与后来申请专利的“钻孔压浆成桩法”技术方案相同,而陶某技术方案的完成时间为2000年4月,此时陶某尚未进入单位。而2001年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从事的工作是实施该技术方案,因此该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依照《专利法》第6条规定,只有在发明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发明创造时,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如果只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实施”的发明创造,则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故此后实施技术方案的行为,不能作为认定该方案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依据。
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司考)
问题:
(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2)如乙公司于2002年4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
(3)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4)1992年9月4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你认为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1)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的专利权对乙公司将要或必然产生损害,乙公司与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乙公司于2002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因为乙公司自2001年3月1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的观点不成立,因为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定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由于法律对被告没有“恢复专利权”的授权,所以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
甲厂199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199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199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1996年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199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199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1998年年初,甲厂发现乙厂的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以下问题:乙厂是否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为什么?
答案:乙厂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在甲厂的专利申请日以前乙厂已经生产了N型高压开关,依法享有先用权。在甲厂获得专利权后,乙厂因享有先用权,故在原有范围内(每年生产不大于80台)生产N型高压开关不算侵权。
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
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司考)
问题:
(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
(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
(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
(4)唐某拟以该专利作价8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
(6)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1)唐某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具体可参见《专利法》第6条、第16条和第17条。
(2)此合同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3)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此转让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
(4)如果该灯具技术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该技术不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除高新技术成果外,以工业产权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注意:本题是2005年的司考题,因此当时的答案是参考旧《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而2006年新《公司法》法条对此有修改,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非货币出资最高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70%)
(5)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参见《专利法》第24条。
(6)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张某发明了一种根据电磁原理的治疗仪,并申请了发明专利,获得授权。一年后,A公司自称获得张某的授权,可以制造、生产该发明专利,但没有出示任何材料证明这种授权,并与B电子设备厂签订生产许可协议,由该电子设备厂仿制并销售该治疗仪。
问题:张某可以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
答案:被告A与B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张某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被告A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没有问题,但是对于B厂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则存在疑义。在这里需要判断B厂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我们认为B厂既然要求A公司提供授权材料,同时明知该发明属于张某所有,而实际上A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材料,这就足以证明B厂行为有过错,因此A公司与B厂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张某可以要求A公司与B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W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了变频家用空调5000台。G家电销售公司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的情况下,从W公司进货2000台,并已实际售出1600台。M宾馆在不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也从W公司购入200台并已安装使用。H公司发现W公司、G公司和M宾馆的上述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后,向法院起诉,状告W公司、G公司和M宾馆侵犯其专利权。请依据我国法律分析以下问题:
(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分别说明理由。
(2)G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器?分别说明理由。
(3)M宾馆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器? 答案:(1)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专利法》第11条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W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他人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构成对专利权人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G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因为未经许可,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对专利权人销售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余400台应当停止销售。
(3)M宾馆使用侵权产品对H公司的专利构成侵权。但在M宾馆不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如果能证明其产品来源合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使用已安装的200台空调,由此引起的损失可以向W公司追偿。
王某在祖传的调味品配方的基础上,经过调查和改进,研制出一种符合大众口味的纯天然调料,注册商标为“龙亭”牌,并设计出具有民族特色的包装。为此,王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由于“龙亭”牌调料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一些厂家和不法分子采用与“龙亭”牌调料品近似的外包装推销自己的产品。王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制止这些调味品厂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这起专利侵权案件?
答案:《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第1款也规定,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是假冒专利的行为。这些调味品厂未经专利权人王某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仿冒其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因侵权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
1990年5月甲申请的一项关于“饮水机”的发明被授予发明专利。1993年5月甲在上海发现乙生产并销售甲获得专利的产品,甲于1995年4月在北京又发现丙在销售乙生产的这种产品。甲经调查发现乙于1991年就开始生产这种产品。于是在4月底到北京的某个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问题:(1)此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为什么?
(2)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哪儿?为什么?
答案:(1)此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因为《专利法》第62条规定:“侵权专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而本案中乙的行为虽然开始于1991年,但是作为专利权人甲是于1993年5月首次发现乙的侵权行为,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而甲提起诉讼的时间为1995年4月底,还没有超出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不丧失时效利益。
(2)本案的管辖法院只能是上海法院,而不能是北京法院。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的司法解释,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在本案中,甲没有起诉丙,而只是起诉乙,因此应当在乙的生产地——上海提起诉讼。
第四编 商标权的保护
北京某酒厂是“华灯”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白酒商品上。河北某酒厂亦在白酒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华表”牌,且其酒瓶包装使用与“华灯”注册商标图样相似的装潢,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帮助河北某酒厂运输、存储“华表”牌白酒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北京某酒厂曾发函给河北某酒厂、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及北京某商场,要求停止侵权,但这三家单位均未理睬。现北京某酒厂诉河北某酒厂、北京某仓储公司及北京某商场侵犯其“华灯”商标权.
北京某酒厂的主张是否成立,请分析并回答:
(1)“华表”与“华灯”,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河北某酒厂的商品装潢是否侵犯了“华灯”的商标法权?
(3)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答案:(1)根据我国《商标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9条关于判断商标相同、商标近似的规定,文字商标近似的判断要从音、形、义等方面综合考察。对本案而言,“华表”与“华灯”均为两字商标,虽有一字相同,但“表”与“灯”在发音、字形、字义上均有较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2)河北某酒厂的商品装潢侵犯了“华灯”商标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因此,河北某酒厂在其洒瓶包装上使用与”华灯“注册商标图样相似的装潢,属于在同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属于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的行为。
(3)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帮助河北某酒厂运输、存储“华表“牌白酒,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其行为属于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构成侵权。而且北京某仓储公司在收到警告函后不予理睬,更是属于故意的商标侵权。
(4)《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北京某商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标侵权,北京某商场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案情简介】1993年2月20日,伟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的“恒升”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1996年11月18日,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以下简称恒升集团)与伟创电子有限公司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1997年后,恒生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先后申请“金恒生”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ASCEND恒生”商标、“恒生”商标、“GOLDASCEND”商标等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1999年7月12日,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恒生公司)注册成立,恒生公司出具授权书,无偿许可金恒生公司使用其所有注册商标。原告恒升集团以恒生公司与金恒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于2001年10月23日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1、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恒升”与“恒生”商标是不是相似商标?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对于本案涉及的“被告正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能否视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两个商标都是注册商标,原、被告各自对其注册商标都享有专用权,那么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电脑产品上使用“恒生”商标同原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电脑产品上使用“恒升”商标一样,都是正当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不能认定被告侵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保护某种权利并不意味着保护该权利的任何行使方式。如果被告行使权利的行
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混淆,就应当认定为侵权。本案被告在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没有采取恰当方式将使用“恒生”商标的商品与原告在先取得的“恒升”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区分开,实践中已经导致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应认定为侵权成立。
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更可取。理由如下:
第一,权利取得的正当性并不能成为权利行使可能侵犯他人合法取得的在先权利的有效抗辩。
第二,判断商标侵权的关键是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而不论被告的商标是否注册。 首先,商标授权审查标准与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不相同的。
其次,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不应获得注册,但并不能倒推出商标获得注册就表明该商标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相似的结论。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和商标撤销制度,这说明商标局在授权审查时对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的判断是可以被推翻的。
被告金恒生公司制造、销售的“恒生电脑”产品上及对该产品所作的广告宣传中,均使用了“恒生”商标。由于原告享有的“恒升”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包括计算机、计算机便携机等,因此,被告使用“恒生”商标的商品与原告“恒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 “恒升”与“恒生”商标是不是相似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判断“恒生”商标与“恒升”商标是否相近似,应根据在市场环境下,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是否会对二者造成混淆进行分析、判定。
“恒升”商标属于文字商标,对于文字商标,商标的读音、字形对消费者识别商标具有决定性作用。 在读音上,“恒升”与“恒生”的读音完全相同;在字形上,二者均由“恒”字与另一文字组合而成,差别仅在于“生”与“升”字不同。因两商标读音相同、字数相同且均具备“恒”字,足以导致普通消费者将二者相混淆。
在两商标上述内容相同的情况下,对于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普通消费者而言,“升”与“生”两字字形的不同,对其识别活动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恒升”与“恒生”的字面意义因“升”与“生”字的不同而有差别,但由于二者都不是常用的通用词汇,其字面意义对普通消费者的识别活动作用有限,不属于决定性的因素。
由于“恒升”不属于通用词汇,“恒升”商标作为文字商标,其之所以被核准注册并非仅因为其所使用的美术字体,故不能以“恒生”字样未使用“恒升”商标的美术字体而认为二者不相近似,普通消费者亦不会因字体的不同而将两个商标相区分。
因此,在市场环境下,普通消费者极易对使用“恒升”与“恒生”商标的电脑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它们是同一厂家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认为二者存在某种联系。恒升集团收到用户对“恒生”笔记本电脑的投诉信、《齐鲁晚报》的相关报道,亦可说明被告产品使用“恒生”商标的行为,已给公众造成了事实上的混淆和误认。根据以上理由,“恒升”与“恒生”商标应认定为相近似的商标。
3、 法院对于被告的商标也是合法注册商标的商标侵权案件,应当如何审理?
法院是否必须等到原告通过商标争议制度将被告的商标申请撤销后才能判断是否侵权?
如上所述,判断商标侵权的关键是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而不论被告的商标是否注册。因此,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也是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法院应当首先查明原告是否先于被告取得注册商标。如果原告取得的注册商标后于被告的注册商标,则其起诉于法无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类案件应如何判决?
有人认为法院如果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可以判决撤销该注册商标。这种判决是不恰当的。我国商标法
并没有授于法院撤销注册商标的权力。另外,并不是注册商标本身侵权,而是该商标的使用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判决被告停止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才是恰当合理的。
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产源,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为保证商标功能的实现,法律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禁止权,即有权禁止他人在与其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商标法上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商标异议和争议制度都是为这一目的服务的。本案之所以出现,就是由于相关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治本之策,还在于完善商标法制,加强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力度,从严把关。本案二审以调解结案,协议中规定被告采取适当方式使消费者对双方产品来源进行有效区分。但是,由于先天不足,“恒生”与“恒升”商标的相似性极大,因此可以想象消费者的混淆还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商标权对象
××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功能型饮料的企业。2001年该公司推出了一种新型饮料,该饮料以其口感清爽,容器奇特而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甲公司为了防止其产品被他人随意仿冒,2002年1月以该饮料容器的立体造型作为饮料的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问:××公司的饮料瓶是否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可视性标志”?
答案:就本案而言,甲公司于2002年1月提出立体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对立体商标的保护要求,只要其饮料容器的立体造型不违反《商标法》第12条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也没有相同的在先申请,就可以获得注册。
美国光学公司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AMERICAN OPTICAL”、“美国光学”两件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驳回的主要理由为:申请商标为国家名称加学科名称,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不易识别,国家名称不得用作商标或商标的一部分。美国光学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公司名称的一部分,申请人乃世界最著名的眼镜生产厂家之一,申请商标在消费者心中已享有了相当高的声誉,申请商标表达的是一种“美国风格、美式的”含义,并非国名或学科名称,其带有隐喻意义的第二含义,具有显著性。
【问题】“AMERICAN OPTICAL”(美国光学)是否因长期使用已具有第二含义从而符合“固有显著性”的要求?
答案:本案中,美国光学公司以“AMERICAN OPTICAL”、“美国光学”申请注册商标,由于其商标中含有美国的国家名称的中文和英文,因此,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第1款中第二项的规定,并且该文字难以表达“美国风格”的含义,况且,商标法本条中规定的是绝对禁用问题,不存在“获得显著性”中“第二含义”的情况。基于以上理由,美国光学公司关于该两件商标具有显著性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2002年8月,某制药厂研制出两种兽用消炎药,分别以“万能”和“百清”为商标,制药厂对后者进行了商标注册。2004年4月制药厂与某药品公司签订了“万能”和“百清”两份商标转让合同。2004年5月,药品公司依照两份商标转让合同的约定,付清了商标转让费,并开始使用“万能”和“百清”商标。
问题:(1)“万能”和“百清”能否作为消炎商标名称?为什么?
(2)关于“百清”商标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百清”可以作为该药品商标名称;“万能”不能作为该药品商标名称。《商标法》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商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万能”标识即具有夸大性宣传的特点,故“万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2)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百清”商标在转让时未经商标局审查批准,故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阳春县A林场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于2002年4月向中国商标局申请为其生产加工的茶叶注册“阳春”商标。4月10日,商标局审查后认为“阳春”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而驳回申请,4月14日该林场收到驳回通知书。而阳春县B林场一直使用“阳春”作为其生产茶叶的商标,但该商标示经商标局核准注册。 问题:
(1)如果A林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应在什么时间前向哪个机构申请复审?
(2)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经过复审维持初审决定,A林场仍不服,怎么办?
(4)如果复审结果改变了初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最后批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么B林场能否继续使用其已经使用的未注册的“阳春”商标?
答案:(1)应在2002年4月29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不正确。因为根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如果有其他含义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阳春”一词不仅仅是地名,更具有特殊含义,如“阳春三月”、“阳春面”等。
(3)A林场可以自收到维持初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不能再继续使用。因为A林场已经取得“阳春”注册商标专用权。
申请“DARKY”的商标注册能否获得商标局的核准?
答案:《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项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多民族相互尊重,共同团结的政策,是基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同样体现了商标注册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应当注意,这里的“民族歧视”,应作广义理解,即它不仅指对我国各民族的民族歧视,还包括对世界其他民族的民族歧视;不仅指民族歧视,还包括种族歧视在内。申请“DARKY”的商标注册不能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商标局应驳回“DARKY”的商标注册申请,因其含义为“黑鬼” “DARKY”的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
甲食品厂以生产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为主,为了宣传自己的商品,甲厂决定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为土豆、锅巴。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以下各题:
(1)该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核准?为什么?
(2)如果甲厂想让该商标获得注册,应该怎么办?
(3)如果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甲厂不服,应在何时向谁提出复审请求?
(4)如果复审被驳回,甲厂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答案:(1)不能获得核准。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香脆”二字直接说明了土豆片、锅巴的特点,故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2)根据《商标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香脆”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其前提是该标志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并具有了可识别性的特点。
(3)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4)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大地风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大地风公司)与北京兰飞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兰飞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大地风公司承印《首届中国八佰伴世界超级明星队女排对抗赛秩序册》(以下简称《秩序册》),印数5000册,总价格为6.18万元。兰飞公司负责提供内文、封面文稿、照片和文字校对。大地风公司负责提供封面设计、内文版式设计(由兰飞公司审定)及《秩序册》印刷方式》。同时,大地风公司与北京文祥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祥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由文祥公司承印5000册《秩序册》,由大地风公司提供全部版式墨稿。此外,双方对《秩序册》的纸张规格、印刷方式,各阶段时间、验收违约责任均有约定。兰飞公司依合同约向大地公司提供了《秩序册》所需资料,大地风公司按兰飞公司要求对《秩序册》进行了设计,对使用颜色、字型号、字体、部分图文排列进行了设计,一校期间,大地风公司对个别设计按照兰飞公司意见进行修改,在兰飞公司认可后付印。《秩序册》上署有下列字样“本《秩序册》创意设计:大地风广告公司”。随后,兰飞公司在未告知大地风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又与文祥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文祥公司承印《秩序册》,规格与前合同约定条件完全相同,印数为5000册(实际印数为3000册)。
问题:兰飞公司的加印行为侵犯大地风公司的什么权利?为什么?
答案:兰飞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大地风公司的版式、装帧设计权。根据《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因此,大地风公司对由兰飞公司提供的有关《秩序册》的图片、文字等内容,通过智力创作,以符合兰飞公司的要求所制作的版式、装帧设计,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未经大地风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版式创意与设计。
李婉芬与王中山共同演奏、录制了一盘《古筝》音乐磁带。其中,《战海河》由李婉芬、杨洁明共同创作。《战海河》、《长安八景》已公开发表,《艳阳天》、《阳关三叠》、《彝族舞曲》由李婉芬改篇但并未公开发表。除《阳关三叠》由李演奏外,其余均由王中山演奏。北京电视艺术中心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得知大连磁带厂音像公司(以下简称音像公司)有一盘《古筝》磁带母带,遂与音像公司达成母带版权转让协议,约定为独家出版发行权。出版社拿到母带后,将磁带定名为《古筝经典》出版发行,未经李婉芬、杨洁明、王中山许可,亦未在磁带包装上署名,未支付任何报酬,并且将《长安八景》尾声部最后八小节删除,据专家认为,这样的删除破坏了该作品的完整性。
为此,李婉芬等3人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出版社辩称:我社所用的母带及版权是通过转让合同从音像公司处获得的,与李婉芬等3人无关,即使法院认定侵权,也应由音像公司承担责任。至于未在磁带包装上为曲作者、表演者署名,未支付报酬,我社愿支付报酬,但不同意登报致歉。
问题:
(1)被告出版社侵犯了李婉芬的哪些权利?为什么?
(2)被告出版社侵犯了杨洁明的哪些权利?为什么?
(3)被告出版社侵犯了王中山的哪些权利?为什么?
答案:(1).被告侵犯了李婉芬作为几首古筝作品的曲作者及演奏者的著作权及邻接权。李婉芬作为曲作者及演奏者,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的表演者权。
被告除了侵犯了第10条规定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原告获得报酬的权利外,鉴于部分作品尚未发表,故原告的行为还侵犯了部分作品的发表权、《长安八景》这个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另外侵犯了所有作品的署名权。
李婉芬作为作品的演奏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权。涉及本案的表演者权利主要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与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杨洁明作为作曲者的权利。由于杨洁明的作品只是涉及《战海河》,因此被告侵犯的权利不包括发表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而只是涉及财产权部分的复制、发行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3).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王中山作为演奏者的权利,具体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与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北京A服装厂向中国商标局申请了“名媛”牌服装注册商标,并于2001年5月1日获得核准注册。武汉B服装厂想通过使用北京A服装厂的“名媛”牌商标,销售自己生产的服装。2005年5月1日,北京A服装厂与武汉B服装厂签订了“名媛”注册商标使用的许可合同。
问题:(1)双方 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多少年?为什么?
(2)双方签订合同后,北京A服装厂应承担哪些法定责任?武汉B服装厂应承担哪些法定责任?
答案:(1)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年。因为《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北京A服装厂和武汉B服装厂签订合同时,商标权只剩下6年时间的保护期。所以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超过商标的有效期限6年。
(2)根据《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商标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因此,本案中北京A服装厂负有监督武汉B服装厂使用其“名媛”牌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责任,而武汉B服装厂应保证使用“名媛”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且武汉B服装厂还必须在“名媛”牌商品上标明其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牛某某为美籍华裔著名生物学家。1993年10月间,经人介绍与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菌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相识。10月28日,牛某某为中菌公司用于治疗癌症的产品灵芝孢籽粉题词两幅,并将题词面交潘某某,其中一幅为“贺自航灵芝孢籽粉赴美展览,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中菌公司获得上述题词后,委托他人印制了带有该题词内容“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的包装袋500个。
牛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中菌公司在得到题词后,未得到本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本人作为知名学者的声望影响,在其宣传品上刊发并大肆宣扬原告题词,同时在外包装上将题词手迹删去抬头“贺自航灵芝孢籽粉赴美展览”,借此误导消费者,扩大产品的销售量,获取大量非法收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的著作权,损害了原告声誉。
被告中菌公司辩称:中菌公司虽然在1000克包装的样品上使用了题词,但是作为礼品分送他人,未进行过任何销售。对于自己提出的抗辩事由,中菌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
(1).如何看待作品原件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2).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什么权利?为什么?
答案:(1).牛某某的题词“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从内容看,是对被告生产的产品的赞誉,具有独创性;从形式看,是书法作品。因此,可认为该题词的手迹既是文学作品又是书法作品,按《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
根据著作权的理论,作品载体所有权与知识产权是分离的,作品原件的移转,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移转。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载体移转与知识产权的移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作品原件所有权的移转,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其著作权中某些权利的归属。如《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2).本案中,牛某某将题词交给中菌公司,只是意味着该题词的原件的所有权移转于中菌公司,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中菌公司只享有题词手迹的物权及展览权。中菌公司将题词删去了“贺自航灵芝孢籽粉赴美展览”这一定语,违背了原告题词的初衷,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影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保持作品完整权。再者,被告擅自将题词用于产品外包装上,借原告的声望推销产品,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复制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A酒厂是生产白酒的老厂,有着多年的生产经验。该厂生产的系列白酒自改革开放以来多次在国际和国内的评比活动中获奖,市场销路很好,深受消费者欢迎。为此,A酒厂还专门委托别人设计了商品装潢,双方没有约定该商品装潢的著作权归属。然而由于假冒、仿冒行为猖獗,A酒厂的商品装演也被人家仿冒。一些不法厂家仿冒A酒厂白酒的商品装潢,然后将A酒厂的商标去掉,使大量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被欺骗,也使A酒厂的销售量下降,蒙受了巨大损失。为此,A酒厂起诉到法院,认为这些不法厂商的行为侵犯了其商品装潢的著作权。
(1)商品装潢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为什么?
(2)如果商品装潢能够享有著作权,则著作权人应当是谁?为什么?
答案:(1).商品装潢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而商品装潢是由文字、线条、色彩等构成的,这种装潢只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应当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第3条第4项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范畴,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作为著作权人有权追究其他人侵犯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2).著作权人应当是创作者,而非A酒厂。由于这个商品装潢的设计属于委托作品,因此应当根据委托作品的归属处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属于受托人所有。根据案情,A酒厂在委托设计时,没有明确该设计的著作权归属,因此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是设计者所,而非A酒厂。但是根据法律规定,A酒厂有权在委托的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1991年,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应用图集。该图集出版后,其中使用了有关中国及世界各国的地区、地形图十几幅,因此某地图出版社认为该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地图作品的著作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地图是否可以作为作品享有著作权?为什么?
(2).如果地图可以享有著作权,则地图的绘制者能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
答案:(1).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七)项的规定,地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当然其前提是该地图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独创性。由于地图这种作品需要准确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因此,这类作品的表现形式比较有限,其独创性的程度比较低,但仍然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2).原则上,地图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而且属于特殊类型的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百法人单位享有。因此地图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以外,原则上全部属于单位所有。
1、如何认识“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这一命题?
答:(1)知识产权首先是一种财产权。(2)知识产权的“无形”既不等同于非物质性,也不是指其与有形财产毫无联系,甚至根本对立,主要在于其保护对象——信息——的无形性,它没有较为固定的形状,不占据空间,但是知识产权最终仍需由有形物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通过报纸、书籍、电视等媒介的传播。
2、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答:知识产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对象的独立性。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与其他民事权利对象相比,具有其独特之处。(2)内容的支配性。知识产权从权利的内容看主要是一种支配权,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进行全面支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3)产生法律效力的地域性。包括: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知识产权可分地域行使。(4)权利主体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质的民事权利,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5)受法律保护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间及限度,包括历史时间性和法定时间性两层含义。
3、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答:(1)发表权,指作者享有的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内容完整不受歪曲窜改的权利。
4、简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有:(1)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以下民事责任: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③赔偿损失。此外,侵犯著作权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行政责任:著
作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著作权法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还有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3)刑事责任:《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217条、21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罪。
5、什么是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及其特征。
答: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为了有效地实现著作权,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种民间团体而对著作权实施的管理。其特征有:(1)管理主体的民间性。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现的,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一种民间团体而非政府组织。(2)管理目的的服务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目的纯粹是为实现著作权而提供协作性的服务,它不负有贯彻实施国家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职责。(3)管理方法的信托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多采用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桥梁和中介代替著作权人办理著作权许可使用事宜,代
替著作权人对侵权者提起法律诉讼等。
6、比较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答: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都是对著作权限制的制度,二者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一定差异。其相同点表现在(1)二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2)只能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凡没有公开发表的作品不在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范围之内。(3)使用在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范围之内的他人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其区别在于:(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报社、期刊社、录音制作者、电台、电视台等,而合理使用没有主体范围的限制。(2)法定许可必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则无需支付报酬(3)在法定许可使用情况下,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
7、简述著作权许可使用与著作权转让的差异。
答:(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而著作权转让改变了著作权归属。(2)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到许可合同的限制没有自由的处分权;而著作权转让后受让人有处分权,不仅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将获得的权利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3)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一般许可中被许可人不能因被侵权而提起侵权之诉,只有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而著作权转让中,任何受让人对侵权行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8、简述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答:二者有以下区别:(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2)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小于发明。(3)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少于发明。(4)实用新型的审批程序比发明简单。
9、简述合理使用制度需具备的条件。
答:合理使用不是自由使用,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成立合理使用。合理使用须具备的条件有:(1)使用的作品仅限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2)使用的目的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使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0、我国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答:(1)新颖性:①时间标准②地区标准③公开标准(2)创造性。(3)实用性。(应对每一小点适当展开说明)
11、简述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1)自己实施并禁止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2)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3)转让专利的权利。(4)表明专利标记的权利。(5)放弃专利的权利。
义务:(1)缴纳年费的义务。(2)按国家计划推广应用专利的义务。(3)职务发明创造权利人对发明或设计人奖励或支付报酬的义务。(4)正确行使专利权不滥用专利权的义务。
12、简述专利实施许可的特征。
答:(1)专利实施许可是以专利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2)专利实施许可是以出让专利实施权为内容的交易。(3)专利实施许可在时间上受到专利权期限的限制。(4)专利实施许可在范围上受到专利权地域性的限制。(5)专利实施许可在贸易伙伴、审批程序以及法律调整上受到限制。
14、简述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必备条件。
答:(1)被侵犯的专利权必须具有法律效力。(2)有侵害行为的存在。(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4)以生产经营为目的。(5)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视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15、简述商标与商号的区别。
答: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从显著性看,商标具有显著性,而商号则不一定具备显著性。实践中,不同地区的两个商号虽然采用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也不致于造成误认,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却会造成误认。
(2)从识别对象上看,商标是用于识别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而商号是用于识别生产者和经营者的。(3)从法律依据上看,商标依商标法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而商号依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的规定获得商号权。实践中,有些企业的商标和商号是一样的,如北京“同仁堂”,杭州“张小泉”等,但不是所有的商标都可以
作为商号,这是商标的显著性要求所决定的。
18、简述商标的特征。
答:(1)商标是商品上使用的标记。(2)商标是商品的区别标志,这是商标的本质特征。(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等要素组合构成,属于标志范畴,具有标志的一般特征。(4)商标是一种文化象征。(5)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
19、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哪些因素?
答:(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空间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0、简述商标侵权的特征。 答:(1)必须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事实。(2)必须有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4)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1、答题要点:
(1)丙饮食公司享有厚味美商标专用权。丙饮食公司的该商标已经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其有效期10年虽已满,但未过6个月申请续展期,仍应认为有效。
(2)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构成侵权;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
(3)甲与乙应承担责任。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答题要点:
(1)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是一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可答先用权。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即构成此种行为。
3、答题要点:
(1)博物馆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为作者将字、画赠与博物馆,字、画的所有权移转,但著作权并不当然移转。
(2)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是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所以,本案中,博物馆享有展览权。
4、答题要点:该历史纪年表属于作品;属于汇编作品。《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本案中的历史纪年表即属于此汇编作品,不是《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历法”。
5、答题要点:
(1)应将高某列为被告,是因为高某事先曾与工具厂签订了独占许可协议,因而导致高某与宋某的合同无效,使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宋某正是基于此而起诉高某。
(2)联合生产协议有效,专利权转让合同无效。因为本案高某与工具厂签订的联合生产协议在先,且内容真实合法,具有约束力。高某与宋某签订专利权转让协议在后,该协议违反了之前其与工具厂签订的独占许可协议的约定,构成了对工具厂权益的侵害
2、上海恩嘉公司侵犯了原告的什么权?为什么?
上海恩嘉公司等非法使用“蜡笔小新”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蜡笔小新”的卡通形象和相关书法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上海恩嘉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蜡笔小新”卡通形象及文字,在其产品上进行复制并销售,还在网络宣传中进行传播,构成实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3、广州和江苏两家公司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为什么?
另两名被告的注册、持有商标行为,不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也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害复制、
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1)怎样判定是否侵犯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
(2)本案例中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3)什么是商标侵权?
(4)侵犯了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答:(1)根据我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以行为人是否擅自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来确定的。在审查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应审查两种设计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它们和色彩的结合是否相同或相似。
(2)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对比和分析,被告的设计在形状、图案、色彩三个方面,均分别与原告的专利保护的范围相似。且其使用相似的设计未经原告许可,故应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为了商业目的,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
商标侵权主要有以下特征:(1)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
这种使用必须造成误认的可能性。如果不会造成误认,则不构成侵权。这是商标侵权的本质所在。
(3)这种使用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如果经过注册商标所有 人的许可,不构成侵权,而是一种合法使用。
(4)这种使用必须是为了商业目的。商业目的使用,主要是指为了赢利的目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使用。 第一,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二,在同一类或者类似商品上讲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第三,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范文四:1知识产权案例分析题
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2005年中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同时中国政府也不断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这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原告博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库公司) 因与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能公司) 、汤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姆公司) 发生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讯能公司将作家周洁茹的26篇作品提供给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网站登载,侵害了本公司对这些作品电子版的专有使用权. 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共同给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两被告辩称:本案涉及的周洁茹作品登载于今日作家网,汤姆公司的网站只是链接了今日作家网的网页,而这种链接是汤姆公司根据讯能公司与今日作家网的主管单位北京市今日视点文化事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今日视点) 签订的合同设置的。汤姆网站本身没有登载周洁茹的作品,故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僵权,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博库公司于1999年12月与作者周洁茹签订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周洁茹许可博库公司于签订合同后的6年里,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拥有被授权使用作品的电子版
权,合同开列的授权使用作品,包括了本案涉及的《我们干点什么吧》、《长袖善舞》两部小说集,2000年2月,周洁茹向博库公司出具授权书,进一步明确了授权内容,即“博库公司作为全球独家的合法受许人,独家拥有并使用授权作品之电子版权,可以对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通过磁盘、光盘或因特网,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出版、复制、传输、发行、插放、展览,并可以现在已有的及将来技术发展所产生的电子的或数字方式自由使用授权作品”。周洁茹在授权书中表示没有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2000年6月,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了一份《文学频道及文化活动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为讯能公司的关联公司网站设计文学频道、制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 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根据合作合同的约定,合作在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汤姆网上开设中国文学频道,在该频道内设有名为“小妖周洁茹的网”栏目,该栏目网页上载有《我们干点什么吧)(珠海出版社) 和《长袖善舞》(华文出版社) 两部小说集的作品目录,目录页下方均标注“本专栏内容由今日作家网提供”。在小说集《我们干点什么吧》书目下,列有《点灯说话》,《熄灯做伴》第12部小说的书名;在小说集《长袖善舞》书目下,列有《不活了》等16部小说的书名,访问者点击除(你疼吗,和《像离了婚那么自在》以外的其他作品名称后,均可阅读到作品内容。
原告博库公司通过汤姆网站发现上述作品在网上传播后,于2000年7月申请公证处对汤姆网上所载相关作品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又于同年10月申请公证处对汤姆网上所载能够证明该网站权利主体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另查明,2000年7月间,原告博库公司曾就登载周洁茹作品一事,通过电子邮件向今日作家网主张过权利,但被告讯能公司、汤姆公司对博库公司的这一举措均不知情。得知博库公司提起诉讼后,讯能公司立即对汤姆网上有关周洁茹作品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讯能公司完成证据保全后,汤姆网站立即取消了与今日作家网的链接。博库公司承认起诉前没有向讯能公司或汤姆公司主张过权利。
问:试阐述本案如何处理? 为什么(法律依据)?
答:1.目前,由于网站之间普遍存在链接关系,才使互联网能够快捷地传播数量巨大的各种信息。如果要求设链者设置链接时,必须对链接来的内容承担事先审查的义务,无疑会使链接的功能受到阻碍,这对于促进互联网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同时也应看到,设链者是为了增加本网站的访问量。力图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才设置链接.设链者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当按照权利与义务对待的原则,对设置链接是否会妨害他人行使权利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
2.在授权链接的情况下,设链者是否承担责任,可以分两种情形:如果设链者明知链接的作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仍然予以链接,其行为无疑帮助了侵权人传播,扩大了浸权结果,登载该作品的网站和设链者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设链者事先不知道链接来的作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予以链接,其主观上就没有侵权的故意,当然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只能由登载作品的网站承担。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的合作合同中,只约定合作为汤姆网站设计文学频道、制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由汤姆网站与今日作家网
链接以取得这些栏目内容,没有约定栏目中使用哪些作品,因此讯能公司、汤姆公司无法在设置链接前就知道被链接的作品存在权利瑕疵。讯能公司,汤姆公司与登载该作品的网站之间,对传播侵犯原告博库公司专有使用仅的作品不存在共同的故意.
3.博库公司起诉后,讯能公司、汤姆公司得知链接妨害了他人行使权利后,就及时地断开了链接。
4.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讯能公司,汤姆公司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博库公司主张讯能公司、汤姆公司侵权,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 燕妫机械厂于2000年8月12日取得“一种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2001年3月,该专利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2001年1月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许可,开始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使用原告的专利号,并变造专利证书欺骗客户,获取了巨额利益。2003年. 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认为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侵犯了其专利权,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是否侵权?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
答:是侵权。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分别是“烧结机台车滑道密封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原专利权人和现专利权人,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侵犯了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的专利权,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应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3、招商银行在第30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的注册申请。招商银行“一一卡通”指定使用“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已经其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一卡通”用在所申请的服务上.直接叙述了该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6)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招商银行申请复审称,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申请人与“一卡通”之间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求核准商标注册。
问: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商标法》如何裁定? 理由是什么?
答:1.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应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新《商标法》对于这一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从实际情况看,虽然申请商标“一卡通”文字对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一卡通”文字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该文字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一卡通”文字。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一些对本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有描述性的标志,虽然会因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在初始阶段难以获得注册,但由于这些标志往往比较浅显,与商品的联系比较直接,容易被消费者所认知。如果经过企业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标志与该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消费者一见到某标志就会自然地想到是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那么这一标志实际上就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
3.在商标评审实践中,一直是承认“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得特征的”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则为上述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只有招商银行一家在金融服务上使用“一卡通”作为其服务的标志。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即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使消费者在看到或听到该标志时,立刻能够与使用该标志的经营者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4、山东省金乡县酒厂于商品分类表第33类酒商品申请注册“王府井”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商标局认为王府井是北京著名商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当事人被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理由是商标虽然是“王府井”,但商品上标有地址或企业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要求复审的理由不成立,再予驳回。
问题:
试分析商标局驳回注册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1)王府井为北京市的著名商业区,与贸易活动密切联系,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不应为独家专用,且该名称已具有显著的地理标志性。
(2)用该词作商标,确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出处造成误认,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引起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9款规定,不能核准注册。
5、杭州娃哈哈营养食 品厂于 1991年以其在第 32类酒精饮料商品上注册的第 540914号“娃哈哈”商标提出争议。争议人理由为,本厂于 1989年获准注册 的“娃哈哈”商标与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在第3类的化妆品注册的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属同一地区,容
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商标所附着的商品为本厂的系列产品。“娃哈哈”注册商标属于本厂在全国首创的该类型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童营养液,同时具有美容效果,原则上说,杭州云峰化妆品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我厂利益,欺骗了消费者。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厂认为,其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指定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与属于第 32类的营养食品与化妆品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谈不上“类似商品”,也就更无所谓,“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一问题。同时 ,两商标中一个为文字商标,一个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直观上区别也十分明显。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裁定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予以撤销。杭州市云峰化妆品厂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娃哈哈”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问题: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裁定的理由?
答:(1)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是当时在儿童营养食品上开发的新产品。“娃哈哈”一词是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首创,并于1989年获准注册。该商标在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的声誉。由于该词的独特性及宣传效果,“娃哈哈”已成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的代名词,成为该厂的特有标志。该商标应属首创人独家所有。
(2)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利用这一为公众熟知商标进行注册,两商标从娃哈哈一词的显著性来看,会使消费者带来产地方面的误认。所以说,杭州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行为属于不当注册,应予撤销 。
范文五: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1、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十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在审定该书清样稿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发表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在事前未征得他的同意,事后也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责任。但是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
[问题] 王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了侵权&nb
(2)理由如下:
?张某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王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张某的摄影作品而未征得张某的同意,未向他支付报酬,也未给他署名,故侵犯其著作权。
?王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2、2002年1月1日,《音乐家》杂志发表了作曲家赵某创作的一首以民族唱法演唱的音乐作品《朝霞》。
2002年2月1日,某艺术院校的学生钱某看到该音乐作品以后,为完成教师孙某布置的作业,就将该作品改编成通俗歌曲,命名为《太阳升》,并将其提交给老师孙某。钱某并未在作业中标明该歌曲改编自赵某的音乐作品《朝霞》。
孙某也是一位歌唱演员,为提高知名度,他正在筹划举办个人巡回演唱会。看到其学生钱某提交的作业《太阳升》以后,孙某决定在其个人巡回演唱会中演唱该歌曲。由于工作疏忽,孙某未将该决定告知其学生钱某。2003年3月1日,孙某的演唱会如期举行,该演唱会免费对公众开发,孙某也不收取任何报酬。演唱中,孙某向观众表明该《太阳升》为其学生钱某所创作,并对其表示了感谢。
孙某的演唱会引起了李氏音像公司的关注。2003年4月1日,李氏音像公司与孙某签约录制了以孙某的演唱会为内容的录像制品,并公开发行。其合同约定,录像制品的录制、发行所涉及的著作权许可授权事宜均由孙某负责办理,但孙某认为录制自己的演唱会不会涉及其他人的权利,因此也未再处理此事。
2003年5月1日,录像制品以光盘的形式发行后,周氏唱片公司购买了部分光盘。不久,周氏公司拟出版一辑名为《太阳颂》的录音制品,并选中了《太阳升》作为其中的主打歌曲。该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太阳升》系以发表作品,不需要取得作者的授权即可用以录制录音制品。故,周氏公司直接请其雇员演唱,并录制完成了该辑录音作品。事后,周氏公司按照规定与惯例向钱某寄去的报酬。
天南电视台购买了部分周氏公司发行的《太阳颂》唱片。2003年7月1日,天南电视台在营业中用该唱片播放了歌曲《太阳升》。按照以往习惯,天南电视台也并没有就该播放行为向任何人请求许可,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
地北系当地的有线电视台,在天南电视台播放歌曲《太阳升》时,地北转播了天南电视台的该期节目,并且也没有就该转播行为向任何人请求许可,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
[问题] 试分别分析以上案例中钱某、孙某、李氏音像公司、周氏唱片公司、天南电视台、地北有线电视台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如果属于侵权行为,则侵犯了哪个(些)主体的权利;并指出著作权法上的相关依据。
答:(1)钱某的行为侵犯了赵某的署名权,虽然钱某的改编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但该行为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孙某的行为侵犯了钱某的著作权,也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赵某的作品已经发表,而钱某的作品尚未发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才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3)李氏音像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赵某、钱某的著作权,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李氏与孙某的合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而不能免除李氏的侵权责任
(4)周氏唱片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赵某、钱某的著作权,依法律规定,录制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赵某、钱某的音乐作品系被在先录制为录像制品,而非录音制品,且在先录制行为本身就已经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故不符合此法定许可的要件;
(5)天南电视台侵犯了赵某、钱某的著作权和周氏唱片公司的录制者权,天南电视台虽然可以不经赵某、钱某、周氏唱片公司的许可而播放其作品或录音制品,但应当支付报酬;
(6)地北有线电视台侵犯了赵某、钱某的著作权,周氏唱片公司的录制者权和天南电视台的广播电视组织权,地北有线电视台虽然可以不经赵某、钱某、周氏唱片公司的许可而播放其作品或录音制品,但应当支付报酬,另外,作为广播电视组织的天南电视台享有禁止未经其许可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的权利。
3、特别公司是国家某行政机关主管的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润部分上缴的独立企业法人。1992年,特别公司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拟制作一种特别纪念章。为了使该特别纪念章能够充分表现其特别意义,该特别公司便开始设计其特别纪念章的正面图案。不久,特别公司便从一本杂志上发现了简单先生发表的一幅美术作品《简陋》,该公司认为《简陋》的色彩、图案和创意完全符合其纪念章正面图案的构想,便决定以此为模本。经过精心设计,以《简陋》之图案为正面图案的纪念章制作完成。该特别公司共制作了这样的纪念章2万枚。特别公司在选图、制作的过程中,自始至终未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1993年10月,简单先生获知自己的美术作品《简陋》被特别公司使用,便与特别公司进行交涉,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简单先生认为特别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美术作品设计制作纪念章,侵犯其著作权。而特别公司则辩称,其行为是一种执行国家公务的行为,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一种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问题]该特别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吗?为什么?
答:特别公司的行为不是国家机关执行公务而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而是一种侵权行为。其理由是:(1)特别公司虽然是国家某行政机关直接领导下的一个公司,但该公司本身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不是国家机关;(2)特别纪念章主要是用于收藏和纪念,不是国家公务行为。所以,特别公司以营利目的使用简单先生已发表作品的行为,不是合理使用,而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甲公司制造出了一种新型的投影仪,并且立刻申请发明专利权。其最初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包括ABC三个必要技术特征,但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认为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
性,为了获得专利权,甲公司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技术方案修改为具有ABCD四个必要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最终获得了专利权。
但后来的实践证明,缺少D技术特征,并不影响该技术方案的技术目的的实现。因此甲公司实际生产销售的投影仪产品仅包括A、B、C三个技术特征。
甲公司的投影仪产品推向市场后,立刻出现了大量功能相类似的投影仪产品。经过分析,乙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三项必要技术特征;丙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E四项必要技术特征;丁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D、F五项技术特征,且丁公司已经将具备该技术方案的投影仪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戊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H三项必要技术特征;己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D四项技术特征,但投影仪系采用了一种新的专利方法来生产,该方法完全不同于甲公司的生产方法。
[问题] 试分别分析以上案例中乙、丙、丁、戊、己五家公司制造、销售投影仪产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为什么,
答:(1)在侵权判断中应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而不是与专利权人实际生产的产品进行比较;
(2)甲公司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所明确放弃的内容不能被重新囊括到其保护范围之中(禁止反悔原则)
(3)乙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乙公司的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覆盖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
(4)如果丙公司产品中E必要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技术中的D必要技术特征是等同的,则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如果丙公司产品中E必要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技术中的D必要技术特征不是等同的,则丙公司不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5)丁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丁公司产品中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覆盖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管F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均如此,其中包括从属专利问题);
(6)戊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戊公司的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覆盖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
(7)己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己公司的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覆盖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甲公司享有的是产品专利权,不管该产品是用何种方法制造的,均落入甲公司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
5、 甲厂1996年研制出一种,型高压开关,于1997年,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1996年,月自行研制出这种,型高压开关。乙厂在1996年底前已生产了,,台,型高压开关,1997年,月开始在市场销售。1997年乙厂又生产了,,台,型高压开关。199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问题] 乙厂是否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为什么,
答:(1)乙厂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
(2)在甲厂的专利申请日以前乙厂已生产N型高压开关,依法享有先用权。 (3)在甲厂获得专利权后,乙厂因享有先用权,故在原有范围内(每年生产不大于80台)生产N型高压开关不侵权。
6、甲厂去年以来生产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使用“香脆”二字作未注册商标。现甲厂决定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仍为土豆片、锅巴。
[问题],(该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核准,为什么,
,(如果商标局驳回该注册申请,甲厂不服,应在何时向谁提出复审请求,
答:(1)?不能。香脆二字直接说明了土豆片、锅巴的特点,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者不具有显著特征。
(2)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商标评审委员会
7、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38850号“狗不
1991年1月7日,第二被告高理”商标注册证;1993年3月1日经国家工商局批准续展10年。
渊的委托代理人董凤利与第一被告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法定代表人陶德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决定由天龙阁饭店聘请高渊为面案厨师,从3月份起经营包子。该饭店开业后,即在店门上方悬挂了一块写有“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内容的牌匾,中间大号字书写着“天津狗不理包子”,上款的“正宗”和下款的“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均为小号字。店门附近未悬挂天龙阁饭店牌匾。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认为,“狗不理”是该公司为自己经营的包子所注册的商标,天龙阁饭店的招牌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遂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一审法院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和第二审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认为,天龙阁饭店和高渊悬挂的牌匾,全文内容只是宣传了狗不理包子传人的个人身份;他们没有在自己经营的商品上使用与“狗不理” 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
[问题] 第一、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你认为应如何分析处理本案,
答: 第一、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正确。
“狗不理”商标是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有效商标,依法享有专有权并受法律保护。高渊虽自称为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但其不享有“狗不理”商标的使用权,亦无权与天龙阁饭店签订有关“狗不理”商标权使用方面的协议。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制作并悬挂牌匾,是为了经营饭店,不是为了宣传“狗不理”包子的传人。因此,天龙阁饭店未经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许可,擅自制作并使用“狗不理”商标,属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对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的规定,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给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造成的损失。原判决对天龙阁饭店和高渊的行为性质认定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