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德国有价证券交易法
《德国有价证券交易法》
第一节 适用范围、定义
第1条 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提供有价证券服务和有价证券附加服务、交易所内外的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以及适用于交易所上市公司表决权份额的变更。
第2条 定义
1、本法所指的有价证券,即使对其并不开具证书,为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
(1)股票、代表股票的证书、债券、红利息票、期权证书和
(2)其它相当于股票或债券的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也包括资本投资公司或外国的投资公司所发行的持股份额证书。
1a(本法所指的金融市场工具是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通常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债权。
2、本法所指的衍生金融工具是:
(1)作为定期业务或期权业务进行的期货交易,其价格直接或间接取决于:
a)有价证券的交易所价格或市场价格;
b)金融市场工具的交易所价格或市场价格;
c)利率或其它收益;
d)商品或贵金属的交易所价格或市场价格。
(2)在一个有组织的市场上进行业务的外汇期货(外汇期货业务)、外汇期权业务、金融掉期业务、外汇互换期权业务和外汇期货期权业务。
3、本法所指的有价证券服务是:
(1)自营或代客购买与转让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工具或衍生金融工具;
(2)以自营交易方式为他人购买与转让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工具或衍生金融工具;
(3)受他人委托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与转让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工具或衍生金融工具;
(4)介绍或证明关于购买与转让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工具或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
(5)为安排发行证券而自担风险接受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工具或衍生金融工具或接受同等的担保;
(6)有决定权地为他人管理单项投资于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工具或衍生金融工具的财产。
3a(本法所指的有价证券附加服务是:
(1)在不适用有价证券保管法的情况下为他人保管和管理有价证券;
(2)由提供信贷或贷款的企业为实施有价证券服务而向他人提供信贷或贷款;
(3)为投资于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工具或衍生金融工具提供咨询;
(4)本条第3款第1项至第4项所指的经营活动,如果这些活动以本条第2款第2项以外的外汇交易或外汇期货交易为标的,并且与有价证券服务相关联。
4、本法所指的有价证券服务企业是信贷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和依照《信贷业法》第53条第1款第1句从事经营的企业,倘若它们以专职的方式仅提供有价证券服务或同时提供有价证券附加服务。或者以必需用商人方式建立的经营企业的规模提供上述服务。
5、本法所指的有组织的市场是由国家认可的机构加以规范和监督的、定期举办并且公众可以直接或间接进入的市场。
第2a条 例外
1、以下企业不视为有价证券服务企业:
(1)仅向其《信贷业法》第1条第6款和第7款所指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姐妹公司提供有价证券服务的企业;
(2)其有价证券服务仅为管理雇员向其所属企业或与其相关的企业参股的系统而提供的企业;
(3)仅是既提供本款第1项的有价证券服务,也提供本款第2项的有价证券服务的企业;
(4)私营的或公法管辖的保险企业;
(5)联邦的、联邦的一项特别财产的、州的、欧盟其它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协定》其它缔约国的公共债务管理机构、德国联邦银行以及其它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的中央银行;
(6)仅是偶尔在其职业活动范围内提供有价证券服务并且隶属于一个其形式为公法法人的、其职业法中并未排除提供有价证券服务的职业工会的自由职业者;
(7)仅提供将购买或转让资本投资公司的持股份额证书或《外国投资法》所许可的外国投资份额的委
托转交如下机构,这一唯一的有价证券服务的企业;
a)信贷机构或金融服务机构;
b)依照《信贷业法》第53b条第1款第1句或第7款从事经营的企业;
c)依照《信贷业法》第53c条所颁布的法令而获得认同或免除的企业;
d)一个外国的投资公司,只要它们在提供此种有价证券服务时无权取得对顾客的金钱、股票或份额的所有权或占有权;
(8)仅在一个有组织的、只做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市场为该市场的其它成员提供有价证券服务,并且其债务由一个保障在该市场履约的系统予以清偿的企业;
(9)其主要经营活动为与同类型的企业、与初始商品的制造人或经营性使用人进行初始商品的交易、并且只为此种交易对方和只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范围内提供有价证券服务的企业。
2、如果一个企业仅是受信贷机构或金融服务机构或依照《信贷业法》第53b条第1款第1句或第7款从事经营的企业委托、并由上述机构或企业承担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而提供本法第2条第3款第3项和第4项所指的有价证券服务,除此以外不提供其它有价证券服务,则不视为有价证券服务企业。其经营活动视为其所受委托的并为其承担责任的机构或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7条 与国外主管机构的合作
1、联邦证券监督局负责与其它国家主管对交易所或其它有价证券或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和对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进行监督的机构合作。《交易所法》和《招募说明书法》中关于交易所的审批机构与其它国家的对等机构的合作的规定在此不受影响。
2、联邦证券监督局在与本条第1款第1句所称机构合作的范围内,可以通报对交易所和其它有价证券或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或外汇交易、对信贷机构、金融服务机构、投资公司、金融企业或保险企业的监督或者为与此相关联的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所必需的事实。在通报上述事实时,联邦证监督局应当应当向接收人指明,所通报的事实包括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只允许为通报所要达到的目的而予以加工或使用。倘若有理由推定通报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将会违反德国法律的立法目的,即不得通报。除此以外,如果通报将会损害当事人的应受保护的利益,特别是如果接收国不能够保证达到适当的信息保护水准,也不得通报。
3、如果联邦证券监督局收到其它国家的机构通报的事实,则此种事实只允许在遵守其用途规定的条件下由该机构予以公开或利用。联邦证券监督局可以将此种事实在遵守用途规定的条件下通知各交易所监督机关和交易所内的交易监督机构。
4、对刑事案件的国际法律协助的规定不受影响。
第8条 缄默义务
1、未经允许,联邦证券业监督局的雇员和根据第6条第1款受委托的人员不得公开或利用由于工作而知悉的、为其保密符合本法规定的义务人或第三者利益的事实,特别是交易和经营秘密以及涉及个人的数据,即使上述人员不再任职或已结束工作。这同样适用于通过公务报告而获悉第1句列举的事实的其他人员。如果事实转达给以下机构,不认为是第1句所称的未经许可而公布或利用:
(1) 犯罪侦察机关或主管处罚和罚款事宜的法院;
(2) 根据法律或受公共委托,负责监督交易所或其它有价证券或衍生金融工具市场、
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工具、衍生金融工具或外汇交易、信贷机构、金融服务机构、金融企业或保险企业的部门以及由其委托的人员,只要这些部门为了履行其职责需要这些信息。对于由这些部门雇用的职员相应适用第1句的缄默义务。只有当其它国家的部门和由其委托的人员遵守相当于第1句的缄默义务,方可向其转达事实。
2、《捐税法》第93条、第97条、第105条第1款、第111条第5款,与第105条第1款以及第116条第1款相关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条第1款第1句和第2句所列人员,如果他们为执行本法而工作。如果财政当局为了执行缘于税务犯罪的程序以及与此相关联的课税程序需要了解情况,对该税务犯罪的侦察存在迫切的公共利益,且所了解的情况不涉及由第1款第3句第2项所称的其它国家的部门或由该部门委托的人员向第1款第1句和第2句所列人员告知的事实时,上述规定适用。
第9条 申报义务
1、信贷机构,获得许可经营自营交易的金融服务机构,依照《信贷业法》第53条第1款第1句从事经营的、其所在地在一个既不是欧盟成员国也不是欧洲经济区协定的缔约国的国家的企业,以及其所在地在国内并被许可在国内的交易所参与交易的企业,如果从事与有价证券服务相关联的或者是作为自营交易而成交的交易,有义务至迟于成交后的下一个非星期六的工作日通知联邦证券监督局每一笔允许在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协定》的缔约国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的、或在外国的交易所场外交易的有价证券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本款第1句规定的义务也适用于购买和转让有价证券的认购权,只要此种有价证券应当在一个有组织的市场上进行交易,或适用于股票和期权证书交易,倘若对此种股票和期权证书交易已提出申请或公开宣告在一个有组织的市场上交易或者申请列入场外交易。本款第1句和第2句的义务也适用于在一个有组织的市场上运营保障成交的交易履约的系统的国内机构。所在地在外国并且被许可在国内的交易所参加交易的企业,其在一个国内的交易所或者在场外交易当中与有价证券服务相关联的或作为自营交易而成交的交易,也适用本款第1句第2句规定的义务。
1a、《建筑储蓄银行法》第1条第1款所指的建筑储蓄银行和《信贷业法》第2条第1款、第4款和第5款所指的企业,只要未被允许在国内的交易所参加交易,不承担本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设有储蓄机构的住房合作社也不承担此种义务。本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也不适用于资本投资公司或外国的投资公司对其承担回收义务的参股证书的交易,亦不适用于本法第2条第2款第1项b目和d目所指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
2、通知必须在信息载体上或以电子信息传递方式为之。通知必须包含对每一笔交易的下列说明:
(1)有价证券或衍生金融工具的名称和有价证券的代码;
(2)成交或标准价格确定的日期和钟点;
(3)有价证券或衍生金融工具的股票价格、数量和面值;
(4)本条第1款所称的参加交易的机构和企业;
(5)如果是交易所交易,交易所或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名称);
(6)交易的识别标志。
自营交易应当特别标明。
3、联邦财政部可以通过无需联邦参议院赞同的法令:
(1)颁布关于通知的内容、方式、范围和形式以及关于获得许可的信息载体和传递方式的细节规定;
(2)以为了完成联邦证券监督局的监督任务是必要的为限,规定其它说明事项;
(3)(许可由通知义务人自行负担费用、由交易所或适宜的第三者代为通知,并且对此确定细则;
(4)对于以债券或特定种类的衍生金融工具为标的交易,许可不通知或以概括的形式通知本条第2款规定的说明事项;
(5)免除本条第1款所称机构或企业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的义务,如果交易是在欧盟其它成员国或其它《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的有组织的市场成交,且该国存在同等要求的通知义务;
(6)如果通知义务所追求之目的不致因此而受到损害并以此为限,许可为了实施交易而使用汇划中心或中央合作银行或中央信贷机构的服务的储蓄银行或信贷合作机构要求汇划中心、中央合作银行或中央信贷机构代其作出本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
4、联邦财政部可以通过法令将本条第3款规定的授权移交给联邦证券监督局。
第19条 国际合作
1、联邦证券监督局向其它欧盟成员国或其它《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的主管机构通报对监督受禁止的内幕交易所必需的信息。联邦证券监督局根据本法第16条第2款至第5款的规定行使职权,只要这对于第一句所称的主观机构履行询问请求有必要。
2、在通报信息时,联邦证券监督局应当向本条第1款第1句所称主管机构指明,其以违反内幕人交易禁止规定行为为标的刑法事务上的义务在此不受影响,对于向它们通报的信息只允许用于监督内幕人交易禁止规定的执行,或只在与此相关的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的范围内使用。将此种信息使用于本法第7条第2款第1句规定的其它监督目的、在该范围内的刑法事务或出于第一句的目的将信息通报给其它国家的主管机构必须经联邦证券监督局同意。
3、在以下情形下,联邦证券监督局可以拒绝通报信息:
(1)通报信息会损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2)基于针对当事人员的同一事实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者已经作出无可争辩的裁决。
4、对于由本条第1款第1句所称主管机构向其通报的信息,联邦证券监督局只允许用于监督内幕人交易禁止规定的执行,或只允许在与此相关的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的范围内使用,其以违反内幕人交易禁止规定行为为标的的刑法事务上的义务在此不受影响。将此种信息使用于本法第7条第2款第1句规定的其它监督目的,或者使用于该范围内的刑法事务,或者出于本款第1句的目的将信息通报给其它国家的主管机构必须经通报信息的机构同意。
(5)联邦证券监督局可以为监督本法第14条所指的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禁止规定和外国的相应的禁止规定同本条第1款第1句所称国家以外的国家的主管机构合作,并向这些机构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通报信息。本条第1款第2句相应适用。
第20条 例外
本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因金融货币政策原因或在联邦、联邦特别财产、州、德国联邦银行、外国或其中央银行的公共债务管理或者其它被委托此种业务的组织的公共债务管理的范围内或者同其受委托而行事的人员所为之业务。
第24条 由集团企业通知
如果申报义务人属于依照《商法典》第290条和第340i条必须提交集团年终决算的集团,则可以由母公司或者(若母公司本身又是一个子公司的)由母公司的母公司履行本法第21条第1款和第1a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第25条 交易所挂牌公司的公布义务
1、交易所挂牌公司应当毫不迟延地、至迟于通知到达后的九个日历日内,将本法第21条第1款或第1a款规定的通知,用德语在一份跨地区的规定的证券报上公布。申报义务人在公布时应当载明姓名或商号名称、居住地所在国或企业所在地。对购买和转让自己股票的公司,以下列规定为准相应适用本款第1句和第2句,即不按照本款第1句而公布一项依照本法第21条的规定确定其内容的声明,并且公布应当至迟于到达、超过或低于本法第21条第1款第1句所称界限之后的9个日历日内为之。
2、如果交易所挂牌公司的股票被许可在一个欧盟成员国或其它《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的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则该公司应当毫不迟疑地、至迟于通知到达后的九个日历日内,在该国的一份规定的证券报上做出本条第1款第1句和第2句规定的公布。如果该国的法律规定了通知公众的其它形式,则以规定的形式为之。公布应当以在该国被许可用于公布此种事项的语言撰写。
3、交易所挂牌的公司应当毫不迟延地向联邦证券监督局呈交已经遵照本条第1款和第2款进行公布的证明。联邦证券监督局将公布事项通知本条第2款所称之交易所。
4、如果经对具体情况予以权衡后认为公布将可能违背公共利益或将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经书面申请,联邦证券监督局免除交易所挂牌公司的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公布义务,在后一情形下,以不公布不至于使公众对有关有价证券的评价产生重大的事实上和对情况判断上的认识错误为限。
第26条 所在地在外国的公司的公布义务
1、如果一个所在地在外国的、其股票被许可在国内的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的公司的股东的表决权股份达到、超过或低于本法第21条第1款第1句所称界限,则在不具备本条第3款的前提的情况下,该公司有义务将此种事实以及将该股东表决权股份的数额毫不迟延地、至迟于9个日历日之内,在一份跨地区的规定的证券报上予以公布。期限自该公司得知该股东的表决权股份达到、超过或低于本法第21条第1款第1句所称界限之时开始。
2、对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公布,相应适用本法第20条第1款第2句以及第3款和第4款。
3、所在地在一个其它欧盟成员国或其它《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的、其股票既被许可在所在地国的交易所、又被许可在国内的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的公司,如果所在地国的法律基于1988年12月12日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在进行对交易所挂牌公司具有重大意义的参股进行购买与转让时应予公布的信息》的欧共体88/627号准则(ABI. EG Nr.L348 S.62)第10条规定应予公布,该公司就必须在国内的一份跨地区的规定的证券报上以德语予以公布。
第27条 对所通知的参股的证明
凡依照本法第21条第1款或第1a款作出通知者,经联邦证券监督局或交易所挂牌公司要求,必须证明其所通知的参股事实确实存在。
第28条 丧失权利
属于申报义务人的权利,或者申报义务人依照本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或第2项追加计算表决权的股票当中的权利,在本法第21条第1款或第1a款规定的申报义务未履行期间不存在。如果未通知并非出于故意并且已经补交通知,此规定不适用于《股份公司法》第58条第4款和《股份公司法》第271条规定的请求权。
第29条 联邦证券监督局的职权
1、在为监督对本节规定的义务的遵守所必需的范围内,联邦证券监督局可以要求交易所挂牌公司、其股东及前股东以及有价证券服务企业提供情况和提交文件。本款第1句规定的职权也相对于其表决权依照本法第22条第1款应予追加计算的人员和企业而存在。本法第16条第6款在此适用。
2、联邦证券监督局可以制定在正常情况下评判是否存在应予通知的事件的前提或是否应当免除本法第21条第
(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准则。准则应当在联邦公报上公布。
3、如果交易所挂牌公司不履行、不正确履行、不充分履行或不按所规定的形式履行公布义务,联邦证
券监督局可以作出本法第2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公布,费用由该公司承担。
第30条 与外国主管机构的合作
1、联邦证券监督局与其它欧盟成员国、其它《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的主管机构以及在下列第1项和第4项的情形下与第三国的相应机构合作,以特别促使:
(1)其居住地、所在地或者惯常居留地在上述国家的申报义务人按照规定履行其通知义务;
(2)交易所挂牌公司按照规定履行本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公布义务;
(3)居住地、所在地或者惯常居留地在国内的、依照其它欧盟成员国或其它《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的规定在该国负有申报义务的人按照规定履行其通知义务;
(4)其股票被许可在国内的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的、所在地在外国的公司,在国内按照规定履行其公布义务。
2、在对监督遵守通知义务和公布义务所必需的范围内,联邦证券监督局可以将事实包括与个人相关的信息通报给其它(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的主管机构。通报时必须指明,主管机构(其对于以违背通知义务或公布义务的行为为标的的刑法事务上的义务不受影响)对于向其通报的事实包括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只允许用于监督是否遵守此种义务或者只允许在与此相关的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的范围内使用。
3、在本条第1款第3项的情形下,联邦证券监督局拥有本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的职权。
第五节 有价证券服务企业的行为规则;赔偿请求权时效
第31条 一般行为规则
1、有价证券服务企业有义务:
(1)以必需的专业知识谨慎和认真地为其顾客的利益来提供有价证券服务和有价证券附加服务;
(2)致力于避免利益冲突,并且注意在发生无法避免的利益冲突时应以恰当地保护顾客的利益为前提完成顾客的委托。
2、除此以外,它还有义务:
(1)要求顾客对拟成为有价证券服务或有价证券附加服务的标的的交易经验和知识、对其通过该交易所要追求的目标和对其财务状况予以说明;
(2)以为维护顾客利益和以意图进行的交易的种类和规模所必需为限,将所有与目的相关的信息告知其顾客。
顾客不承担满足本款第1句第1项规定的说明要求的义务。
3、本条第1款和第2款也适用于所在地在外国的企业,如果其向惯常居留地或业务领导部门位于国内的顾客提供有价证券服务或有价证券附加服务,并且有价证券服务或有价证券附加服务以及与此相关的附加服务并非仅在外国提供。
第32条?特别行为规则
1、禁止有价证券服务企业或与其相关联的企业从事以下行为:
(1)向有价证券服务企业的顾客推荐买卖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倘若此种推荐并非与顾客的利益相一致,并以此为限;
(2)出于将有价证券服务企业或与其相关联的企业的自营交易价格导向特定方向的目的而推荐有价证券服务企业的顾客买卖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
(3)基于从有价证券服务企业的顾客处接受的买卖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委托所得的信息而成交可能对委托人造成损害的自营交易。
2、以个体商人的法律形式经营有价证券服务的业主、其它有价证券服务企业的依法或依照公司章程被委托负责企业业务并被授权代表企业的人以及有价证券服务企业中被委托办理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分析有价证券或进行投资咨询的人员,禁止:
(1)在本条第1款第1项的前提下,或者出于为自己或第三人成交交易的而将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价格导向特定方向的目的推荐有价证券服务企业的顾客买卖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
(2)基于从有价证券服务企业的顾客处接受的买卖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委托所得知的信息而成交可能对委托人造成损害的自营交易。
3、在本法第31条第3款规定的前提下,本条第1款和第2款也适用于所在地在外国的企业。
第35条 申报义务和行为规则的监督
1、为了监督对本节规定的义务的遵守,联邦证券监督局可以要求有价证券服务企业、与之相关联的企业和第32条第2款第1项之前所称人员提供情况和提交文件,并在无特别理由的情况下进行检查。准用第16条第6款。只要是为了履行本节规定的职责之需要,允许联邦证券监督局的职员和受其委托的人员在通常的工作时间内进入有价证券服务企业和与之相关联的企业的地产和营业场所。
2、为了监督对本节规定的义务的遵守,联邦证券监督局可以要求所在地在外国的企业提供情况和提交文件,如果该企业向惯常居留地或业务领导部门位于国内的顾客提供有价证券服务,并且有价证券服务以及与此相关的有价证券附加服务并非仅在外国提供。
3、为了监督对本节规定的义务的遵守,联邦证券监督局可以要求根据事实可以认定其提供有价证券服
务的信贷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和根据《信贷业法》第53款第1款第1句从事经营的企业提供关于交易情况、特别是关于所从事的交易的种类和规模的情况并提交文件。本条第1款第2句相应适用。
4、联邦证券监督局亦被授予本条第1款规定的监督第9条第1款第1句、第3句和第4句所称的企业履行第9条申报义务的职权。
5、对根据第1款、第3款和第4款采取的措施的异议和反驳控告无推迟执行措施的效力。
6、联邦证券监督局可以制定在正常情况下评判第31条至第33条规定的要求是否已被履行。在发布准则之前,应当听取德国联邦银行、联邦信贷监督局以及有关经济领域的最高联合会的意见。对第33条发布准则应与联邦信贷监督局协商一致。准则必须在联邦公报中公布。
第36a条 所在地在其它欧盟成员国或其它《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的企业
1、所在地在一个其它欧盟成员国或其它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的、仅提供有价证券服务或同时提供有价证券附加服务的、打算在国内建立分支机构或者向其惯常居留地或业务领导机构在国内的顾客提供有价证券服务或有价证券附加服务的企业,由联邦证券监督局在《信贷业法》第53条的第2款第1句规定的期限内向其指明本法第9条规定的申报义务和本章所规定的义务。
2、如果联邦证券监督局确定一个本条第1款所称的、在国内设有分支机构或者向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顾客提供有价证券服务或者有价证券附加服务的企业未遵守本法第9条规定的申报义务或本节中规定的义务,则由联邦证券监督局敦促该企业在一个由联邦证券监督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如果该企业不遵从敦促,联邦证券监督局即通知其来源国的主管机关。如果来源国不采取措施或所采取的措施被证明为不充分,联邦证券监督局即通知联邦信贷监督局。
第36b条 有价证券服务企业的广告
1、为制止有价证券服务和有价证券附加服务广告中的弊端,联邦证券监督局可以禁止有价证券服务企业作特定方式的广告。
2、在采取本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性措施之前,应当听取有关经济领域的最高联合会和消费者保护的最高联合会的意见。
第36c条 与外国主管机构的合作
1、联邦证券监督局向其它欧盟成员国或其它《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的主管机构通报为这些机构监督遵守依照其它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的规定所适用的行为准则所必需的信息。在为满足本款第1句所称主管机构的询问请求所必需的范围内,联邦证券监督局可以运用本法第35条第1款赋予的职权。
2、在通报信息时,应当向本条第1款第1句所称的主管机构指明,它们对向其通报的信息仅可用于监督遵守行为规则或者仅可在与此相关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范围内使用,它们在以违反行为规则的行为为标的的刑法事务上的义务不受影响。
3、联邦证券监督局对由本条第1款第1句所称的主管机构向其通报的信息,仅可用于监督遵守行为规则或者仅可在与此相关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范围内使用,其在以违反行为规则的行为为标的的刑法事务上的义务不受影响。若将此种信息用于本法第7条第2款第1句规定的其它目的或者用于该领域的刑法事务,或为了本款第1句规定的目的而向其它国家的主管机构通报,必须经通报机构同意。
4、联邦证券监督局为监督遵守本法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的义务和相应的外国的行为规则,可以同本条第1款第1句所称的国家以外的国家的主管机构合作,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向这些机构通报信息。本条第1款第2句相应适用。
第37条 例外
1、本法第31条、第32条和第34条不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两家有价证券服务企业之间成交的、并且产生交易价格的交易。在交易所内以经纪人身份达成交易的有价证券服务企业,在该范围内承担本法第34条规定的义务。
2、本法第33条不适用于仅是经营本条第1款第1句所称交易的有价证券服务企业。
3、本法第33条第1款第2项和第3项、第2款以及第34条、第34a条不适用于《信贷业法》第53b条第1款第1句所称企业的分支机构。
第37a条 赔偿请求权时效
顾客针对有价证券服务企业的违背提供情况义务和因有价证券服务或有价证券附加服务上的错误咨询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为3年,自该请求权产生时计算。
范文二:柜台买卖有价证券交易契约民国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契約【民國 78 年 12 月 30 日 公(發)布】
1 訂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
茲依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證券商公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向貴證券商:以下簡稱乙方:開
戶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特此簽訂本契約,願與乙方共同遵守
左列條款:
一 證券商公會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規約及隨
時公告事項及修正章則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 櫃檯買賣依經紀或自營方式,以議價方法為之。其以經紀方式為櫃檯
買賣者,應於成交後依規定收取手續費。其以自營方式為櫃檯買賣者
,不收取手續費,依加碼減碼計價,其幅度不得超過成交日規定之升
降幅度。
三 乙方接受經紀買賣之委託,其業務人員填寫委託書時應依據甲方之口
頭、電話、電報或書信之通知,據實填寫。
四 甲方委託買賣,以限價委託為限。
五 甲方委託買賣,應於成交當日內向乙方繳交買進有價證券之價金或賣
出之有價證券;並由乙方製發買賣報告書。乙方亦得於接受委託時,
向甲方收取買入有價證券之價金或賣出之有價證券,並製發臨時收據
,如未成交應於當日退回,並收回臨時收據或將證券送存集中保管。
六 乙方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應於成交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二時前,如
為星期六者為上午十一時前,由買方證券商至賣方證券商辦理有價證
券之給付及價金之結算,賣方證券商應按買方證券商別製作交付清單
一式兩份,由雙方簽收;並於成交日起算第三營業時間終了前,與甲
方結算價金,收付有價證券。對委託買入者,並須製發交付清單;交
由甲方簽章。但屬同一地區者,得於成交之當日辦理給付及結算。
七 乙方以自營方式為櫃檯買賣,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成交單交由甲方簽
章,並結算價款,製發交付清單,收付有價證券。
八 甲乙雙方如有違反證券商公會有關櫃檯買賣之章則、公告之規定者,
視為違背交易契約;他方當事人應於給付結算日起五日內檢附憑證,
以書面報告證券商公會查明處理。
九 雙方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應依證券交易法關於仲裁之規定辦理。
一? 甲方若三年曾為櫃檯買賣者,或發生違約情事,乙方得不經通知逕
行終止本契約。
一一 乙方有任何通知或催告事項請送達下列地址:如未填載,即按甲方
之住址送達::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范文三:有价证券借贷交易总契约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總契約 立約人,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證交所」,__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證券商」,,茲為證券商接受借貸交易人,以下簡稱「客戶」,委託,代向證交所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並依據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代辦有價證券借貸定價交易、競價交易之申報或議借交易成交之申報,及代收代付相關費用及標的證券權益補償等相關事宜。爰就證交所與證券商間、證交所與客戶間及借券人與出借人間相關權利義務約定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
第 一 條 名詞定義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本契約之用語或名詞,悉以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之名詞定義為準。
第 二 條 證券商聲明及承諾事項
證券商承諾確實履行下列事項,
一、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相關事宜前,應先與各該
客戶簽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並以該委託書之有效存續,作
為證券商受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相關事宜之前提條件。上開委託
書如經撤銷、解除或終止,非經證券商以書面通知證交所,對於證交
所不生效力,客戶不得自行向證交所為之。另證券商應依證交所「有
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完成開戶及瞭解客戶之相關手續。
二、證券商受客戶委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相關事宜,應以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為之。證券商應擔保其因接受客戶委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
易,而向證交所所為之意思表示及其內容,均係依據客戶或其合法授
權代理人之委託,絕無錯誤、虛偽、越權代理、無權代理或其他足致
代理意思表示遭撤銷、解除或終止之事由。客戶以證券商無權代理、
越權代理或有其他代理權限瑕疵為由,否認借貸效力或拒絕履行相關
義務者,證券商應自行與該客戶協調清理並由證券商及客戶依法負
責,證券商及客戶均不得以此為由對抗證交所。 三、證券商接受客戶定價、競價交易之委託,應先依客戶委託內容,輸入
借券擔保品種類、數量,取得擔保品序號後,始得下單為定價交易及
競價交易之申報。
四、證券商依證交所指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相關事宜,應與處理自己事務
為同一注意。證交所得隨時向證券商查閱或請求證券商提供客戶之開
戶、交易與庫存證券相關資料。證券商於客戶違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應履行義務或聲明事項時,應即將違背情形函報證交所,並配合證交
所指示辦理相關追繳事宜。
第 三 條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
一、借券人與出借人之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申報經證交所撮合成交者,借
貸契約即於借券人與出借人間成立生效,證交所自撮合成交時起,承
擔借貸雙方之債務並取得同一內容之債權及承受其對相對人之債權,
擔任借貸雙方之借貸相對人,依其「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擔保借
貸契約之履行,並負責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辦理借貸標的證券收付、借
券擔保品收存、洗價、返還及權益補償等事宜。證交所收取之借券擔
保品,係為出借人之利益持有,非屬證交所固有財產。
二、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成交後,標的證券由證交所通知證券集保事業撥
入借券人集保劃撥帳戶,借券人還券時,應由證券商通知證交所,經
證交所轉知證券集保事業將返還之標的證券撥回出借人集保劃撥帳
戶。借貸期間標的證券處分權歸屬借券人,但就有價證券所生之權益
歸屬及處理,悉依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辦
理。
三、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成交後,借券人依原始擔保比率交付予證交所之
借券擔保品為「讓與擔保」,其所有權移轉予證交所。借券人返還借貸
標的證券並結清相關費用及權益補償時,得經由證券商向證交所申請
領回該筆借券擔保品。
四、借券人不同筆借券之擔保品不得互相抵充,各筆擔保品有不合格或其
擔保品總值低於擔保維持率者,證券商應即通知借券人於次一營業日
內更換合格擔保品或補足擔保品差額。借貸期間借券擔保品所生權益
歸屬及處理,悉依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辦
理。
第 四 條 定價、競價交易借券人未依規定如期還券之處理
一、 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人未於已屆期或經出借人要求提前還券或標的
證券經審核不再為合格標的經證交所限期通知還券時,依規定返還標
的證券,未如期更換合格擔保品或補足擔保品差額,或已屆權益補償
給付日或付費日,而未依規給付權益補償或相關費用者,證交所得自
次一營業日起,委託證券商自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買回標的
證券還券了結,並於抵償委託買回所需款項及相關費用之必要限度
內,委託賣出其擔保證券,或賣出中央登錄公債,或請求保證銀行撥
付保證金額。證交所若於買回事由發生後連續二個營業日無法於交易
市場買回標的證券還券,則按第二個營業日收盤價格以現金償還出借
人。如無當日收盤價格,依下列原則所決定之價格計算之,
(一)當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或開始交
易基準價,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二)當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或開始交
易基準價,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三)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或開始交易基準價。
二、因買回標的證券、賣出擔保證券或中央登錄公債所生處理費用,均由
借券人負擔之,借券人對於證交所委託買回標的證券及賣出擔保證券
或中央登錄公債之時機、數量及其價格,均不得異議。
三、證交所處分借券擔保品所得款項與應付借券人之款項,不足抵償買回
所需價款及相關費用者,證交所得於清償剩餘債務之必要限度內,對
其餘各筆借貸交易,予以提前買回還券及處分其擔保品,並就其抵付
該次買回所需價款及相關費用後之剩餘款項扣抵取償。有剩餘者,借
券交易人得經由證券商申請領回剩餘擔保品。若仍有不足,借券人經
證交所通知限期清償而不清償者,即構成違約,證交所得對其出借之
標的證券,請求其相對之借券人提前還券,並通知證券集保事業撥入
證交所「借券擔保證券專戶」,委託證券商賣出其一部或全部變現取
償,或就未受償金額對借券人之其他財產追償之。 四、借券人有第一項情事時,證交所除向借券人追償給付不足部分外,得
暫停其參與借貸交易或註銷借貸帳戶,並得向借券人收取相當借券費
用總額百分之十之違約金,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第 五 條 定價、競價交易借貸交易人有下列重大情事時之處置
一、借貸交易人有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證交所即對其出借之標的證券,請求借券人提前
還券,及通知證券集保機構撥入證交所「借券擔保證券專戶」,並視其
情況採取通知證券集保機構自借券人全部證券集保帳戶內將完成委託
買賣交割後之餘存標的證券,撥入證交所指定之出借人證券集保帳戶
還券,或委託證券商買回借入之標的證券還券,並於抵償委託買回所
需價款、費用及全部未結清債務之必要限度內,視其情況委託證券商
賣出擔保證券或收回之出借證券,或請求保證銀行撥付保證金額,或
賣出中央登錄公債,於了結全部借券交易及結清一切債權債務後,註
銷其有價證券借貸帳戶。
二、借貸交易人有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三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證交所得限期通知借貸交易人返還全部借入證
券,逾期不還時,證交所即依前項規定處理。
第 六 條 議借交易
一、借券人與出借人應依自行議定之借貸交易條件釐清並履行借貸標的證
券、借券擔保品、相關費用及證券權益等給付義務,自行處理借券擔
保品之收存、洗價及返還等事宜,並自行承擔相對人違約風險,證交
所對於議借交易不負擔保履約責任,僅於確認輸入證交所借券系統之
出借成交申報與借券成交申報之借貸條件一致時,負責通知證券集保
事業辦理標的證券之交付、返還及證券權益補償之帳簿劃撥。
二、借券人與出借人議定議借交易條件者,應即透過證券商向證交所申報
議借交易成交,證交所於確認其借貸條件一致後,即通知證券集保事
業將出借人之借貸標的證券撥入借券人集保劃撥帳戶,借券人還券
時,應委由證券商通知證交所,由證交所轉知證券集保事業將返還之
標的證券撥入出借人集保劃撥帳戶。借貸期間標的證券處分權歸屬借
券人,但就有價證券所生之權益歸屬及處理,悉依雙方議定方式辦理。
三、借券人應依議定方式提供借券擔保品予出借人,借券人返還借貸有價
證券並結清相關費用及權益給付結算義務時,出借人應返還該筆借券
擔保品。借貸期間擔保品所生權益歸屬及處理,悉依雙方議定方式辦
理。
第 七 條 議借交易借券人與出借人違約處理 一、議借交易借券人與出借人之違約情事及其處理,悉依借券人與出借人自行
議定方式辦理之。
二、議借交易之借券人於屆期或經出借人申請提前還券時,未依規定返還有價
證券,借券人、出借人違反相關費用給付結算義務時,證交所得暫停其參
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或註銷其有價證券借貸帳戶。 第 八 條 費用
一、有價證券出借人得按成交費率向借券人收取借券費用。 二、證券商受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相關事宜,得向出借人與借券人收取手
續費。
三、證交所提供有價證券市場服務,得向出借人與借券人收取借貸服務費。
四、手續費及借貸服務費之費率由證交所會同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擬定,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施行。
第 九 條 證券商違規處理
證券商違反有價證券借貸相關規章、本契約相關義務或聲明事項時,證交所得拒絕證券商受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相關事宜,並得終止本契約,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第 十 條 補充條款
證交所與證券商間、證交所與客戶間及借券人與出借人間,相關權利義務悉依本契約定之,本契約未規定者,依證券主管機關有關借貸之函令、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證券主管機關或證交所就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相關事項隨時訂定、公告或修正之函令、規章辦理,且均構成因定價、競價交易申報經證交所借券系統撮合成交而成立的借貸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十一條 權益移轉
證券商及其客戶基於本契約之簽訂、履行及其終止或解除所生一切權利義務,非經證交所同意不得轉讓。
第十二條 通知
證交所依本契約對證券商及,或,證券商客戶所為各項意思表示及通知,於其按後載地址送達或通知證券商時,即對證券商及,或,該客戶生效,至證交所與客戶間涉有訴訟、仲裁而有對該客戶送達相關文書之必要者,其送達處所應向該客戶有價證券借貸帳戶留存之聯絡地址為之。 第十三條 準據法及仲裁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證交所與證券商間因本契約所生紛爭,應依中華民國仲裁法於台北市提付仲裁,倘因逾期未能達成仲裁判斷或一方擬撤銷仲裁判斷而有起訴必要時,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約人,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 址,
立約人,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 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范文四:百姓理财 》》》 证券交易 有价证券种类 有价证券种类有股票(A、B股
百姓理财
》》》 证券交易
有价证券种类
有价证券种类有股票(A、B股)、国债、国债回购、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有价证券交易
开户 证券帐户可分为个人帐户和法人帐户。个人投资者开户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境内投资者开立A、B股帐户凭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境外投资者开立B股帐户凭护照及相关证件,下同)到柜台开户;法人机构则应当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委托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银行帐号到营业部开户柜及全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手续。证券帐户全国通用,按规定每个投资者只能开设上海和深圳各一个帐户,同时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开设对应的资金帐户,并签订指定交易和有关交易协议。
交易方式 柜台委托交易、电话委托交易、电脑自助委托交易、磁卡委托交易、网上委托交易等方式。
南汇区证券经营结构及联系电话
网点名称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申银万国证券南汇营业部 惠南镇城东路23号 58014040
申银万国证券周浦营业部 周浦镇川周公路4508号 68112001
东方证券南汇营业部 惠南镇南门大街128号 58027070
华鑫证券南汇证券营业部 惠南镇工农南路6号 58024567
》》》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
金融业务选介
储蓄种类 活期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可选择自动转存或约定转存)、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教育储蓄、个人通知存款。
个人汇款 个人若需将款项汇往异地(全国范围),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不足1元的收取1元;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均按50元收取手续费,不另加邮费。
电话银行 客户只要持有银行卡,就可拨打农行电话银行(95599),按语音提示进行诸如查询、临时挂失、银证转帐、代理缴费、外汇买卖、受理投诉等服务。
网上银行 客户通过互联网访问银行网站,可以进行帐户查询、转帐、外汇买卖、银证转帐、网上购物、开放式基金自助买卖、帐户挂失和帐户管理。
自助银行 客户可利用自动存取款机办理存款、取款、查询余额及修改密码。
保管箱业务 客户有贵重物品、重要文件、有价单证等财物需要代保管,可凭身份证件到银行申请租用规格不同的保管箱。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营业网点
网点名称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中国农业银行南汇支行 惠南镇听潮二路35号 68013002
中国支行综合业务部 惠南镇听潮二路35号 68013043
中国农业银行惠南支行 惠南镇北门大街1号 58024861
中国农业银行周浦支行 周浦镇康沈路1610号 58111234
中国农业银行大团支行 大团镇永春东路72号 58081039
中国农业银行新场支行 新场镇奉新路168号 58172434
中国农业银行祝桥支行 祝桥镇振兴街2号 58107181
中国农业银行泥城支行 泥城镇新城路6号 58075588
中国农业银行下沙支行 沪南公路5192号 58141889
中国农业银行老港支行 老港镇鑫盛路5号 58055666
中国农业银行万祥支行 万祥镇振万路86号 58046587
中国农业银行六灶支行 六灶镇周祝公路2336号 58163181
中国农业银行黄路支行 黄路社区振兴路126号 58272079
中国农业银行三灶支行 三灶社区下盐路68号 58037162
中国农业银行康桥支行 川周公路2868号 58135577
中国农业银行三墩支行 三墩社区三宣公路325号 58230765
中国农业银行坦直支行 新坦瓦公路558号 68151444
中国农业银行盐仓支行 盐仓社区浦红东路8号 58096403
中国农业银行彭镇支行 彭镇社区新华路3号 58240137
中国农业银行航头支行 航头商城大道6号 58224499
中国农业银行瓦屑支行 瓦屑社区振兴路68号 58153737
中国农业银行宣桥支行 宣桥镇沪南公路8890号 58181280
中国农业银行东海支行 东海社区东海大街36号 68266531
中国农业银行港城支行 芦潮港镇渔港路343号 58282999
中国农业银行东场支行 东海农场三三公路5051号 58291375
中国农业银行新城支行 惠南镇城东路729号 58008111
中国农业银行康桥业务部 康桥镇康桥西路963号 58120179
中国农业银行周西分理处 康沈路1500号 58112824
中国农业银行书院分理处 书院镇书院大街1181号 58063232
中国农业银行新港分理处 老港镇南果路781号 58196586
》》》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
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一手住房按揭贷款 最高额度:房价的7成。要求:18周岁?申请人年龄?65周岁(且年龄+期限?70周岁)。贷款期限:1年,30年
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 最高额度:评估与交易价(取低)的6成。要求:(1)18周岁?申请人年龄?65周岁(且年龄+期限?70周岁);(2)二手房龄20年以内(含)、面积50平方米以上(含)、且房价40万元以上(含)。贷款期限:房龄+贷款期限?30年。
个人一手商铺贷款 最高额度:房价的5成。要求:18周岁?申请人年龄?65周岁(且年龄+期限?70周岁)。贷款期限:1年,10年。
个人二手商铺贷款 最高额度:评估与交易价(取低)的4成。要求:(1)18周岁?申请人年龄?65周岁(且年龄+期限?70周岁);(2)房龄20年以内(含)、总价40万元以上(含)。贷款期限:1年,10年。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最高额度:住房6成;商铺5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要求:18周岁?申请人年龄?55周岁;面积50平方米以上(含);40万元以上(含);房龄?20年。贷款期限:1年,3年。
个人经营贷款 最高额度:住房6成;商铺5成(最高?300万元)。要求:18周岁?申请人年龄?55周岁;面积50平方米以上(含);40万元以上(含);房龄?20年。贷款期
限:1年,3年。
加按揭贷款 最高额度:(1)按综合消费贷款计算的额度贷款;(2)用于家居:原交易价与评估价(取低)的5成。要求:18周岁?申请人年龄?70周岁;原未结清贷款已存续1年以上、且无连续2次(含)以上违约。贷款期限:购房房龄+期限?30年;家居:3年。
幸福“+”贷款 最高额度:授信10万元(含),200万元(含)。要求:18周岁?申请人年龄?55周岁;房屋要求按综合贷款、良好的还贷记录,贷款2年以上,金额20万元以上,房龄20年以内。贷款期限:授信2年,提款1年。
个人质押贷款 工行存单(折),1999年(含)以后由工行代理发行的纸质凭证式国债等额度单笔(户)最低1万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营业网点
网点名称 地址 电话
工商银行南汇支行 惠南镇城南路258号 58020695
工商银行十字街支行 惠南镇城南路520号 58011122
工商银行听潮支行 惠南镇通济路158号 58017380
工商银行周浦支行 周浦镇年家浜路319号 58113011
工商银行临港支行 临港新城新元南路555号 68284888
工商银行康桥支行 康桥镇康桥路1000号 58121010
工商银行祝桥支行 祝桥镇振兴街29号 58108811
工商银行新场支行 新场镇朝阳路20号 58173232
》》》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
业务选介
人民币储蓄存款 建设银行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主要有定期储蓄、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通知存款、教育储蓄等。
外币储蓄存款 外币储蓄存款包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和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币种主要有美元、欧元、港币、日元、英镑、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等。
个人网上银行 建行个人网上银行通过电脑和因特网登录www.ccb.cn,即可享受24小时的银行服务,帮助您管理个人财务,缴纳各项公用事业费,网上购物付款等。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营业网点
网点名称 地址 电话
建设银行南汇支行 惠南镇人民西路85号 58010888
建设银行大团支行 大团镇南湾新村18号101 58082666
建设银行东海支行 东海农场三三公路4942号 58291033
建设银行康桥支行 沪南公路2586号 58121861
建设银行港城支行 芦潮港镇渔港路28号 58282277
建设银行航头支行 航头镇航南公路21号 58221900
建设银行新场支行 新场镇新场大街337号 58172091
建设银行周浦支行 周浦镇康沈路1616号 58115098
建设银行六灶支行 周祝公路2399号 58160707
建设银行祝桥支行 祝桥镇富城大楼3号 58100066
》》》 中国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
中国银行南汇支行以银行股份制改造为契机,全面落实中国银行总行、上海市分行提出的各项经营方针和要求,以增加利润为中心,努力加大营销力度,强化风险控制,提高服务水平,支行的各项业务获得稳建发展,经营效益显著提升,资产质量进一步优化。至2005年底,支行实现营业利润8900多万元,本外币资产规模达35.28亿多元,国际结算业务量达4.48亿美元。面对南汇大建设、大发展的好形势,支行将努力推出更多的新产品,为发展和繁荣地方经济服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营业网点
网点名称 地址 电话
中国银行南汇支行 周浦镇康沈路1727号 58113930
中国银行康桥支行 康桥镇康桥路1023号 58120160
中国银行惠南支行 惠南镇西门大街38-48号 58024543
中国银行航头支行 航头镇富航路26号 58223405
中国银行深水港支行 芦潮港镇芦潮港1074号 58286176
中国银行临港支行 临港新城顺通路9号 6828169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汇支行
业务选介
储蓄业务 本行开办的基本储蓄种类为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活期储蓄和通知存款。其中人民币储蓄包括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教育储蓄存款、通知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和活期储蓄存款。外币储蓄包括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和活期储蓄存款。
人民币大额存取款业务 一次性从存款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5万元为本息合计数)以上的,储户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取款为代理的,应有储户和代理两人有效身份证件;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请取款人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
电话银行 客户只需持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就可拨打电话银行95528,按语音提示进行相关操作。如查询、临时挂失、受理投诉等业务。
个人网上银行 客户本人持身份证至柜面办理即可,并凭客户号、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和数字证书或动态密码进行个人网银网上操作,客户需妥善保管客户号、密码、数字证书、手机、动态密码卡片等个人资料。
个人汇款 个人客户在浦发银行柜面向同城其他商业银行办理个人跨行快速汇款,按汇款金额的0.2%收取手续费,最低2元,最高10元;个人客户在浦发银行柜面向异地其他商业银行办理个人跨行快速汇款,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最低3元,最高50元;个人客户在浦发银行网上银行办理向同城其他商业银行的个人跨行快速汇款,按汇款金额的0.2%收取手续费,最低2元,最高10元;个人客户在浦发银行网上银行办理向异地其他商业银行的个人跨行快速汇款,按汇款金额的0.8%收取手续费,最低2元,最高40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汇支行个人贷款一览表
贷款名称 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 小额质押贷款 存单起点1000元,国债起点5000元,最高质押为90% 最长不超过,年 住房贷款 不超过70%,80% 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手房贷款 不超过70%,80% 最长不超过30年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汇支行营业网点
网点名称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浦发银行南汇支行 惠南镇人民东路3388号 58024800
浦发银行南汇支行营业部 惠南镇人民东路3388号 58024969
浦发银行周浦支行 周浦镇年家浜路362号 58113636
浦发银行港城支行 临港新城环湖西一路99号 68283123
浦发银行深水港支行 临港新城顺通路5号 68281759
》》》 上海银行南汇支行
百姓理财业务
上海银行南汇支行一直以“市民银行,服务市民”的理念为南汇地区的居民提供贴近老百姓生活的服务。通过“365天——天天营业”来满足百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通过开设养老金发放点,缓解了南汇地区领取养老金困难的现状;通过增开营业网点和服务窗口,贴近了与南汇人民的距离,真正把上海银行“便民、利民”的服务带给社会。
上海银行南汇支行不仅给南汇的老百姓带来便捷的服务,还通过引进现代国际银行业的先进服务经验,使银行成为老百姓身边的理财顾问,使老百姓手中的钱能够通过银行获得保值和增值。为此,上海银行南汇支行从2005年8月起设立“慧通理财”专柜,为南汇的老百姓提供方便的理财途径。
“慧通理财”专柜以尽心尽智,唯您专享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下列产品与服务,包括:
额度房贷 客户以其个人所有的产权房屋作为最高额抵押,向本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和可用额度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额度提取和归还贷款,不限次数。一次授信,十年有效,随借随还,方便快捷。
“金鑫”系列固定收益型外汇理财产品 此类产品期限一般较短,最长不超过一年,保本保利,上海银行不收取客户任何手续费,同时不为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目前上海银行推出双周滚动型理财产品为业内首创,客户在2007年全年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在上海银行都有美元3个月、6个月、12个月和港币6个月的外汇理财产品可供选择,各期产品的收益率在银行同业的同类型理财产品中排名前茅。
代销基金产品 基金代销业务是指上海银行作为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和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投资服务的一项理财业务。
目前上海银行代销的基金产品都是经过市场检验的老牌优质基金公司的基金,其中股票型基金2006年均获得了100%以上的年化收益率。另外上海银行代销的基金公司比较集中,这也方便客户在同一家基金公司的不同品种、不同风险的基金中进行转换,以适应不同时期的市场环境。
另外,“慧通理财”专柜还提供其他类型的各项理财服务,包括购买人民币债券挂钩、信托挂钩理财产品;各类信用卡申办;开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开通公用事业费“缴费通”;开通银证转帐交易等。
理财客户经理联系电话:58001154
上海银行南汇支行营业网点
网点名称 营业地址 电话
上海银行南汇支行 惠南镇人民东路2881号 58000204
上海银行康桥支行 康沈路1030号 68193601
上海银行临港支行 泥城镇南芦公路1885号 58070055
上海银行深水港支行 洋山保税港区顺通路9号 68281598
上海银行客户服务电话 962888
》》》 广东发展银行南汇支行
广东发展银行坚定不移地走“特色经营”之路,严格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进行规范经营、稳健发展。主要业务有储蓄(理财通卡)、信用卡、贷款、票据融资、外汇、物流银行等业务。
地址: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城南路1号
电话:68037370转各部 电话银行:63901400
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08
网上银行:www.gdb.com.cn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于1997年4月1日正式营业,坐落在南汇区惠南镇南门大街104号。该行属南汇首家政策性银行,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
地址: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南门大街104号
电话:58023555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南汇支行
2006年11月23日,南汇农村信用联合社正式改制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南汇支行,遍布全区的29个营业网点也全部更名,该行各项存款余额达88.7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37.55亿元,总资产达132亿元。新成立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南汇支行隶属于全国第一家省级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南汇支行将在秉承“服务三农”的优良传统下,以“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立足长远、勇于创新、培育特色”为经营理念,以市郊经济组织(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涉农企业)及个人客户为自身目标客户群,立志于建设社区型零售商业银行,为城乡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为南汇的经济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南汇支行各金融网点
网点名称 地址 电话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南汇支行 惠南镇少年路5号 5802136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惠南支行 惠南镇荡湾公建5号 5800650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周浦支行 周浦镇康沈路1646弄 5811236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康桥支行 康桥镇康沈路1348号 5811180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横沔支行 康桥镇川周公路2915号 58131437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瓦屑支行 瓦屑社区振兴路88号 5815235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下沙支行 航头镇下沙新街59号 5814800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航头支行 航头镇商城路18号 5822214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坦直支行 新场镇新坦瓦公路413号 6815119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宣桥支行 宣桥镇宣桥大街38号 5818129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三灶支行 宣桥镇南六公路636号 5803676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六灶支行 六灶镇周祝公路2338号 5816245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祝桥支行 祝桥镇振兴街89号 5810726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东海支行 东海社区东海大街35号 6826654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盐仓支行 盐仓社区浦红东路10号 5809884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黄路支行 黄路社区黄家路85号 5827007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老港支行 老港镇鑫盛路11号 5805540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三墩支行 大团镇三宣公路323号 5823138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万祥支行 万祥镇振万路51号 58048787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书院支行 书院镇书院大街1200号 5806183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新港支行 书院镇南果公路709号 5819614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大团支行 大团镇永春中路163号 5808110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彭镇支行 泥城镇彭镇社区新华路8号 5824013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泥城支行 泥城镇新城路8号 5807258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芦潮港支行 芦潮港渔港路63号 5828502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新场支行 新场镇奉新路339号 58171627
》》》 拍卖 典当
拍卖简介
拍卖的基本程序 拍卖委托?确定拍卖底价?签订委托合同?发布公告?拍卖会?标的交割
1)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拍卖标的委托一般须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3)拍卖标的产权证明;(4)对拍卖标的有处分权的证明文件;(5)拍卖标的详细资料等。竞买人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交付保证金并领取号牌方可进入拍卖会。竞买人事先应认真看样(包括聘请专家帮助鉴定)。拍卖师以敲下木槌为准,并宣布拍卖品归叫价最高者。最高价如低于拍品底价则不得成交。
上海南园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南门大街76号
介绍: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房地产的拍卖业务
电话: 58022436
典当简介
典当指自然人或法人组织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办理典当 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位典当的,应当出具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委托典当的,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典当范围 黄金饰品、有价证券、高档生活用品、机动车、房地产以及其他生产、生活资料等。
典当期限 由双方约定,一次性办理最长为6个月。
典当收费 由综合费用和利息组成;月综合费用为当金的4.5%,房地产抵押为当金的3%,并在办理典当时扣除。利息由典当行在当户赎当时按实际天数向当户收取。
续当时先结清前期利息,再办理下期手续。
赎当时须凭有效当据和本人身份证,过期每天加收当金0.5%的逾期费。过期5天,当户不办理赎当,又不赎当,即为绝当,典当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当物经双方封存后由典当行保管,当物在当期内发生遗失和损坏,典当行按照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坏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当票遗失应凭有效证明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不负责任,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不负责任,挂失物品须满一周后方能赎回。挂失手续费为5元。
业务咨询收咨询费10元。
典当业务操作流程 交当?验当?估当?折当?写当?管当?当出?续当?赎当?绝当。
上海欣旺典当行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三八新村12幢27号
电话:68008579 68008593
范文五:农药安全间隔期
安全间隔期是指农产品在最后一次使用农药到收获上市之间的最短时间.在此期间,多数农药的有毒物质会因光合作用等因素逐渐降解,农药残留达到安全标准,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不同品种的农药有不同的安全间隔期,现将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关于蔬菜用药安全生产间隔期标准介绍如下:
在蔬菜生产中可使用的农药主要有:
杀虫剂:Bt系列、阿维菌素系列、除虫菊酯类、植物提取物类、昆虫激素类(米满、卡死克、抑太保),少数有机磷农药(乐果、敌百虫、辛硫磷、乐本、农地乐)以及杀虫霜、吡虫啉等。
其中杀菌剂包括:多菌灵、托布津、加瑞农、克露、大生、福星、可样得、波尔多液、农用链霉素等。
除草剂有:氟乐灵、施田补、都尔、乙草胺等。
在蔬菜生产中,严格禁止使用的农药有:六六六、DDT、氯丹、毒杀酚、五氯酚钠、三氯杀螨醉、杀螟威、赛丹、甲基1605、1605、1059、甲胺磷、乙酰甲胺磷、久效磷、磷胺、异丙磷、三硫磷、高效磷、氧化乐果、蝇毒磷、甲基异柳磷、高渗氧乐果、增效甲胺磷、安胺磷、速胺磷、水胺硫磷、甲拦磷(3911)、大风雷、叶胺磷、克线丹、磷化锌、氟化酰胺、带灭威、呋喃丹、铁灭克、灭多威(甘蓝除外)、磷化铝、二溴氯丙烷、二溴乙烷、砒霜、苏化203、杀虫脒、益舒宝、速蚧克、杀螟灭、氢化物、锹氏剂、溃疡净、401(抗菌剂)、敌枯霜、普特丹、倍福朗、汞制剂、除草脒等。
在蔬菜生产中可使用的农药主要有:
杀虫剂:Bt系列、阿维菌素系列、除虫菊酯类、植物提取物类、昆虫激素类(米满、卡死克、抑太保),少数有机磷农药(乐果、敌百虫、辛硫磷、乐本、农地乐)以及杀虫霜、吡虫啉等。
其中杀菌剂包括:多菌灵、托布津、加瑞农、克露、大生、福星、可样得、波尔多液、农用链霉素等。
除草剂有:氟乐灵、施田补、都尔、乙草胺等。
在蔬菜生产中,严格禁止使用的农药有:六六六、DDT、氯丹、毒杀酚、五氯酚钠、三氯杀螨醉、杀螟威、赛丹、甲基1605、1605、1059、甲胺磷、乙酰甲胺磷、久效磷、磷胺、异丙磷、三硫磷、高效磷、氧化乐果、蝇毒磷、甲基异柳磷、高渗氧乐果、增效甲胺磷、安胺磷、速胺磷、水胺硫磷、甲拦磷(3911)、大风雷、叶胺磷、克线丹、磷化锌、氟化酰胺、带灭威、呋喃丹、铁灭克、灭多威(甘蓝除外)、磷化铝、二溴氯丙烷、二溴乙烷、砒霜、苏化203、杀虫脒、益舒宝、速蚧克、杀螟灭、氢化物、锹氏剂、溃疡净、401(抗菌剂)、敌枯霜、普特丹、倍福朗、汞制剂、除草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