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孟某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伪造公司
乐税智库文档
司法案例
策划??乐税网
孟某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伪造 公司、企业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签】伪造发票,伪造有价票证罪,数罪并罚
【案????由】刑事案由
【法????院】基层法院
【地????域】湖北省
【裁判时间】2016-01-12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因涉嫌犯伪造、 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5年1月9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抓获并刑事拘留,同 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王真明,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鄂襄铁检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伪造、倒卖伪 造的有价票证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 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家 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真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5年1月,被告人孟某某在其家中,多次使用电脑、 打印机、刻章机等工具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票484张,票面价值人民币129652元;伪造公 司、企业印章5枚;持有伪造的定额发票7500份,票面额人民币745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伪造、倒卖伪造 的有价票证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百七 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孟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其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票的数量过多,与实际不符。
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的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票的数量有 误,应以当场扣押的3张和与电脑信息、碳带底版核对相同的173张为准,认定火车票的数量 为176张;被告人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和持有伪造的发票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以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罪处罚;起诉书指控的伪造的5枚印章中,有2枚印章的印文与真实 的公司名称不符,不应计入伪造的印章数量;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 度好,可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在其家中,利用购买的电脑、打印机、刻 章机、伪造的空白火车票等物,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票225张,票面额共计人民币59991元;持有伪造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襄阳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荆门市 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50本共7500份,票面额共计人民币745000元;伪造不同公司、企 业的印章5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物证条码标签打印机1台、喷墨打印机2台、刻章机1台、电脑主机2台、条码纸1卷、碳带 底版4071张、伪造的火车票484张、伪造的普通发票150本7500份、伪造的印章5枚。
2.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月9日,襄阳铁路公安处民警根据他人举报,抓获涉嫌伪造、倒 卖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并扣押了相关物证。
3.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9日,侦查机关从孟某某住处内扣押条 码标签打印机1台、喷墨打印机2台、刻章机1台、电脑主机2台、条码纸1卷、碳带底版4071张、疑似伪造的火车票3张、疑似伪造的发票207本、疑似伪造的印章70枚、笔记本1本、快 递单存根39张等物。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孟某某出生于1989年12月5日。
5.公司、企业证明证实:襄阳吉星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襄阳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襄阳 好福记大酒店、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的印章均在公司、酒店内保管,未丢 失或出借。襄阳市鸿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企业襄阳市金城大酒店,从未使用过标有” 襄阳市金城大酒店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的火车票复印件证实:侦查机关从上海益忠天惠实 业有限公司调取该公司职工祝某庆报销的火车票60张,从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调取该 公司职工乔某生、王某成、贾某强、黄某涛、李某甲、李某乙报销的火车票共计524张。 7.书证笔记本证实:笔记本内记有伪造有价票证相关软件的使用方法,并记有伪造火车票的 相关内容。
8.书证顺丰速运快递单存根39张证实:孟某某通过顺丰速运发送快递的情况。其中3张快递 单中的收件人为乔某生、王某成、李某乙。
9.证人来某华的证言证实:来是孟某某的妻子。她在家中见过孟某某制作假火车票、假印 章。
10.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李是上海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室工作人员。祝某庆2013
至6月至2014年3月间曾是该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益忠天惠实业有限公司”水暖项目部的销 售员。祝经常出差,并在财务报销过7次共60张火车票。
11.证人乔某生的证言及指认照片证实:乔是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国内服务部服务经 理。他从2012年10月份开始从其同事处联系上孟某某,并向孟购买假火车票直至2014年12月 份。他通过手机或QQ与孟联系,每次将制作假火车票的要求告诉孟,然后将票款转入孟的个 人账户内,孟将做好的假票用快递寄给他。侦查机关从其公司内提取的他报销用的假火车票 均是从孟处购买的。
12.证人刘某艳的证言证实:刘是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乔某生、王某 成、黄某涛、贾某强、李某乙、李某甲是中兴公司职工。他们六人都在财务部报销过火车 票。
1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证实:近几年来,他自己购买电脑、打印机、条码标签打印机、刻 章机、伪造的空白火车票、伪造的发票等物,在家中伪造火车票、伪造印章。向他购买伪造 的火车票的一般是公司、企业的销售业务人员,购买后用于报销。他们之间通过电话、短信 或网络联系,交易时他将伪造的火车票用快递寄给客户,对方将钱款转入他的个人银行账 户,有些本地的客户也上门交易。购买伪造的火车票的有一个叫乔某生的人。
14.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经武汉铁路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孟某某处扣押的电脑主 机内发现与案件相关的文件。
15.文件鉴定书证实:经武汉铁路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侦查机关从孟某某住处扣押的3张 火车票及后期调取的481张火车票均系伪造形成。
16.发票鉴定意见证实:经襄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襄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科、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科鉴定,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扣押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 用定额发票60本3000份、襄阳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34本1700份、荆门市地方税务局通 用定额发票56本2800份均为伪造发票。
17.印文鉴定书证实:经武汉铁路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侦查机关从孟某某处扣押的襄阳 好福记大酒店发票专用章、襄阳市吉星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武汉武商量贩连锁 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发票专用章、襄阳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是伪造的印章。 18.电子数据证实:在孟某某处扣押的2部电脑主机中,提取到伪造火车票的相关软件、倒卖 伪造的火车票的交易记录等相关材料。在相关材料中,有祝某庆、乔某生、李某甲、王某 成、黄某涛、贾某强等人的名字。
19.归案说明证实:襄阳铁路公安处侦查员赵某、邢某证实,2015年1月9日,该处侦查人员 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孟某某。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票的数量为484张的事实,经查,该484张火车票中,侦查机关从孟家中扣押的为3张,从祝某庆、乔某生、李某甲、王某成、黄某 涛、贾某强、李某乙七人处调取的为481张。现有证据中,被告人的供述、证人乔某生的证
言及其指认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可证实孟倒卖给乔伪造的火车票222张的事实。而从祝某 庆等六人处调取的259张伪造的火车票,虽然有电子数据、快递单等证据证实孟与该六人有 过联系,但并不能证实该259张伪造的火车票系孟所倒卖。公诉机关指控孟伪造、倒卖伪造 火车票484张的证据不足,应从该总数中扣除259张。孟伪造、倒卖伪造火车票的数量应认定 为225张。
关于被告人孟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孟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票的数量应认定为176张的辩 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中除被告人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上述176张的数量来 源,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孟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和持有伪造的发票两个行为之间具 有牵连关系,应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从孟的家中 查获的伪造发票并未加盖其伪造的印章,而且除了被告人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孟实施了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其伪造印章的行为与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之 间有联系。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伪造的5枚印章中,有2枚印章的印文与真实 的公司、企业名称不符,不应计入伪造的印章数量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上述2枚印章或 与相关公司、企业的真实印章有区别,或系虚构相关公司、企业的印章,但印章所对应的公 司、企业是真实存在的。孟未经相关公司、企业的许可,冒用其名义,非法伪造其印章,该 行为已经侵犯了公司、企业正常活动的声誉,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该2枚印章应计 入伪造的印章数量内。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的犯 罪情况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倒卖伪 造的有价票证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伪造公司、企业的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 院予以支持。但起诉书指控的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票的数量及票面额有误,本院予以更 正。被告人孟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1997年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 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60000元;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伪造 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7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被 抓获后羁押的二十八日应予以折抵。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伪造的火车票、伪造的发票、伪造的印章、标签打印机、喷墨打印机、刻章 机、电脑主机、条码纸、碳带底版、笔记本、快递单存根予以没收。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判长戴蓉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田发雁 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书记员张慧慧
范文二:伪造公司印章罪中“伪造印章”的认定
伪造公司印章罪中“伪造印章"的认定
,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7 文◎任楚翘4 本文案例启示:公司印章的认定不宜单纯依据备案登记的形式标准, :未经备案而私刻的内部印章只要具有使用效力,承载公共信用,就应属于 :公司印章。伪造印章既包括没有权限而制作印章的印形,也包括在纸张等
:物体上表示出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印章的印影。 、,(一—_一一—-一—_一一—-—_一一(‘+—r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_一一—‘(r—-一一—-一一一—_一— _一,—-—-一—-—-—-一_‘-r, ? 备案,不对外使用(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司印章、专用 [基本案情]孙某经营一商旅服务公司,为谋取暴
利(用他人里程积分兑换出北京飞大连机票(加价后卖 章。这种诉诸行政法的解释看似法律依据充分,实则人
给了11名不知情旅客,并指使公司员工卢某、赵某使 为地将印章的含义封闭化,不符合刑法解释原理。 用伪 在“犯罪构成一构成要件一构成要件要素”的涵摄 造的刻有“首都机场安检cAAs”字样的安检验讫 章加盖在该11张机票登机牌上。然后以旅客本人名义 关系下(正确解释构成要件要素是正确认识犯罪构成
购买了11张飞往其他城市的低价机票(预备让旅客持 的前提([1]而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则离不开类型化。
本人机票过安检(再持兑换出的他人机票登机。后被航 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运用一般认识和基本判记 可理解(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则必须根据规范断即 空公司查获。经查(涉案两枚首都机场安检验讫章均系
伪造。真实安检验讫章由安检公司专管专用(但未到公 件要素的不同类型进行解释(以相应的规范 构成要 安、工商等部门登记备案。归案后(孙某供述了指使卢 进行判断。[2]刑法第280条所指“公司印逻辑前提 章”就属于规 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中的社会评价要某、赵某伪造印章的行为。称假章由其朋友提供。卢某、
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念进行评价的 素([3]即应根据社 赵某承认按照孙某指示私自盖印的行为(但辩称不知 社会概念。现代社会 印章真假。 中各种公司使用的印章形形色色(社会一般人通常无 法判断哪些印章是备案登记过的(也很难通晓行政法 对于本案,司法实务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 为,该案嫌疑人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理由是涉案印 规对公司印章制作、使用的相关规定。因此,依照行政
章系机场安检公司自制内部印章(未向相关部门备案( 法规限制解释公司印章的含义(明显与社会一般人的 亦不能对外使用(不属于刑法第280条规定之“印章”。 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嫌疑人有刻制假印章的认识不符。
伪造印章罪的具体犯罪客体是印章的公共信用( “伪造”行 为。嫌疑人加盖假章的行为没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故 即社会交往中他人对于公司印章的合理信赖(只要印 章齐备就可以产生证明效力(权威地表明公司真实的 无法认定该案嫌疑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第二种意 见认为(涉案印章是安检验讫专用章(其在使用过程产 意思表示(获得交易对象和社会公众的认同。换言
这种公共信用就是对真实公司印章的使用效力生了外部效应,属于“公司印章”。嫌疑人在登机牌上加之( 保。而从法理角度讲(是否登记备案只影响印章 的担 盖假章即伪造印影的行为属于刑法的“伪造”(且该行 的证明 为已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应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笔 效力(印章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证明主体同一
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响其使用效力(主体使用印章后产生的法律效果)。 性),不影
一、公司印章的认定不宜单纯依据备案登记的形 实践中,出于简便程序、规避风险的考虑(交易过程中
使用未经备案而私刻的公司印章、内部印章、业务专用 式标准 章的情况十分普遍。无可否认(这些有“程序瑕疵”的印 印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章具有使用效力,甚至因其简便性而比制作、管理程序 章的规定》等相关行政法规,公司、企业印章在刻制前
应当向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并到公安机关 严格的印章更加受人青睐。本案中的安检验讫章向机
场和航空公司服务人员证明旅客通过安检的事实(是 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据此认为该案涉案印章未登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100025] 2014年第5期(经典案例),总第196期
万方数据
旅客登机的重要凭证(代表着安检公司业务活动真实 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违刑法的正义性理念。[7]对于伪
造印影的犯罪行为不应网开一面。伪造印章包括没有权 性。具有使用效力(承载公共信用(应属于“公司印章”。 限而制作印章的印形(也当然包括在纸张等物体上表示 这样解释公司印章正体现出法益对构成要件解释的指 出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印章的印影。导与限制机能。[5]
制作、使用过程不规范的印章同样可以具有实际效 三、本案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力(同样关
伪造公司印章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印章背后所体 系着交易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将“公司印章”作 为法律的评价要素而参照行政法规解释(将保护的对象限 现之公共信用,印章制作主体的真实性、权威性是产生 于备案登记过的公司印章(不当缩小了伪造公司印章罪的 信用的基础。该案嫌疑人加盖假印章使得一般人无法 打击范围。认定“公司印章”应采用实质解释方法。 辨别其真伪,真实印章的公共信用已受损。另外。有人 认为(伪造公司印章罪规定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 二、伪造印章包括伪造印影
从法益保护角度看(将伪造印章的行为限制解释 章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而有关机关对于没有备 为
案登记的印章无法进行实质意义上的管理(伪造这类 “刻制假印章”不合理(因为印形(固体印章)本身在 印章谈不上侵犯正常的印章管理秩序(因而不构成犯 交易中是没有意义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印影。私刻印 罪。但是(以行政机关介入作为社会管理秩序的衡量标 章伪造印形的行为只是产生了侵害印章公共信用的可 准并不合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秩序的维护不再 能性,因为仅有印形而缺乏文书、证书等目的意思表达由国家包办(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事项交由社会组织 形式,不能构成完整的意思表示。相比之下(在表达意甚至公民个人负责(不能认为国家机关无法插手管理 思的文书、证件之上私自加盖公司印章,内容、形式要 的领域就不存在需要刑法保护的社会秩序。印章管理 件齐备就可以产生法律效果。因此(私自加盖印章的行 秩序不仅仅指国家机关对于公司印章的管理(更多应 为立即、直接地侵害印章的公共信用。社会危害性更 该强调公司印章在没有国家直接管理情况下自行使用 大。举轻以明重,如果刑法惩处私刻印章的行为,那么 的有序性。从这个角度看(该案嫌疑人伪造安检验讫 私自加盖印章的行为更应该受刑法制裁。 章(妨碍机场安检公司真实印章的管理使用秩序。 之外另行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我国刑法没有在伪造行为更应该注意到的是(本案中的机场安检公司虽是 规定使用伪造印章的行为(也没有将伪造公 市场主体(但其业务活动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性质(其盖 司文书的行为评价为犯罪。如果仅仅将伪造解释为非 章的登机牌对于正常的登机秩序、飞行安全具有重要 法制作他人印章的情形(那么使用伪造印章的行为除 的意义。伪造安检验讫章不仅有损该印章的公共信用, 非作为预备行为构成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否则根 本不构成犯罪。从保护印章公共信用的角度出发,不应 还会对机场安检、飞行安全带来隐患。社会危害性较
如此限缩解释伪造行为(人为造成处罚漏洞。 大,应予处罚。圄鞠我国有关印章管理的行政法规中也将印形与印影
同等对待,均视作“印章”。在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
注释: 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19 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 123页。 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第 [2]张明楷:《刑法分则解释原理》(下),中国人民 该条中的 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29页。 “套印印章”实际上就是指印影。[6]
司法实务中长期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伪造印章类 [3]同[1],第124页。 犯罪重点在于惩罚私刻假印
[4]陈筵:《法意探微》,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章的行为(而忽视对私自加 第 盖公章的惩罚。其理由是,一般理解的印章就是印形,即 14页。 印章是有体物。但是,刑法解释只要不超出国民预测的 [5]同[2],第347页。 可能性(就不违反罪刑法定
[6]任开志、林琳:《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原则:而只要没有超出公民 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11期(下)。 的预测可能性(将明显侵害法益的伪造印影的行为排斥 2014年第5期(经典案例),总第196期
万方数据
范文三:伪造公司印章罪中“伪造印章”的认定
伪造公司印章罪中“伪造印章”的认定
作者:任楚翘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5期
本文案例启示:公司印章的认定不宜单纯依据备案登记的形式标准,未经备案而私刻的内部印章只要具有使用效力,承载公共信用,就应属于公司印章。伪造印章既包括没有权限而制作印章的印形,也包括在纸张等物体上表示出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印章的印影。
[基本案情]孙某经营一商旅服务公司,为谋取暴利,用他人里程积分兑换出北京飞大连机票,加价后卖给了11名不知情旅客,并指使公司员工卢某、赵某使用伪造的刻有“首都机场安检CAAS”字样的安检验讫章加盖在该11张机票登机牌上。然后以旅客本人名义购买了11张飞往其他城市的低价机票,预备让旅客持本人机票过安检,再持兑换出的他人机票登机。后被航空公司查获。经查,涉案两枚首都机场安检验讫章均系伪造。真实安检验讫章由安检公司专管专用,但未到公安、工商等部门登记备案。归案后,孙某供述了指使卢某、赵某伪造印章的行为,称假章由其朋友提供。卢某、赵某承认按照孙某指示私自盖印的行为,但辩称不知印章真假。
对于本案,司法实务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嫌疑人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理由是涉案印章系机场安检公司自制内部印章,未向相关部门备案,亦不能对外使用,不属于刑法第280条规定之“印章”。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嫌疑人有刻制假印章的“伪造”行为。嫌疑人加盖假章的行为没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故无法认定该案嫌疑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涉案印章是安检验讫专用章,其在使用过程产生了外部效应,属于“公司印章”。嫌疑人在登机牌上加盖假章即伪造印影的行为属于刑法的“伪造”,且该行为已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应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公司印章的认定不宜单纯依据备案登记的形式标准
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等相关行政法规,公司、企业印章在刻制前应当向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据此认为该案涉案印章未登记、备案,不对外使用,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司印章、专用章。这种诉诸行政法的解释看似法律依据充分,实则人为地将印章的含义封闭化,不符合刑法解释原理。
在“犯罪构成—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要素”的涵摄关系下,正确解释构成要件要素是正确认识犯罪构成的前提,[1]而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则离不开类型化。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运用一般认识和基本判断即可理解,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则必须根据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不同类型进行解释,以相应的规范逻辑前提进行判断。[2]刑法第280条所指“公司印章”就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中的社会评价要素,[3]即应根据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念进行评价的社会概念。现代社会中各种公司使用的印章形形色色,社会一般人通常无法判断哪些印章是备案登记
过的,也很难通晓行政法规对公司印章制作、使用的相关规定。因此,依照行政法规限制解释公司印章的含义,明显与社会一般人的认识不符。
伪造印章罪的具体犯罪客体是印章的公共信用,即社会交往中他人对于公司印章的合理信赖,只要印章齐备就可以产生证明效力,权威地表明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获得交易对象和社会公众的认同。换言之,这种公共信用就是对真实公司印章的使用效力的担保。而从法理角度讲,是否登记备案只影响印章的证明效力(印章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证明主体同一性),不影响其使用效力(主体使用印章后产生的法律效果)。[4]实践中,出于简便程序、规避风险的考虑,交易过程中使用未经备案而私刻的公司印章、内部印章、业务专用章的情况十分普遍。无可否认,这些有“程序瑕疵”的印章具有使用效力,甚至因其简便性而比制作、管理程序严格的印章更加受人青睐。本案中的安检验讫章向机场和航空公司服务人员证明旅客通过安检的事实,是旅客登机的重要凭证,代表着安检公司业务活动真实性,具有使用效力,承载公共信用,应属于“公司印章”。这样解释公司印章正体现出法益对构成要件解释的指导与限制机能。
[5]
制作、使用过程不规范的印章同样可以具有实际效力,同样关系着交易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将“公司印章”作为法律的评价要素而参照行政法规解释,将保护的对象限于备案登记过的公司印章,不当缩小了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打击范围。认定“公司印章”应采用实质解释方法。
二、伪造印章包括伪造印影
从法益保护角度看,将伪造印章的行为限制解释为“刻制假印章”不合理,因为印形(固体印章)本身在交易中是没有意义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印影。私刻印章伪造印形的行为只是产生了侵害印章公共信用的可能性,因为仅有印形而缺乏文书、证书等目的意思表达形式,不能构成完整的意思表示。相比之下,在表达意思的文书、证件之上私自加盖公司印章,内容、形式要件齐备就可以产生法律效果。因此,私自加盖印章的行为立即、直接地侵害印章的公共信用,社会危害性更大。举轻以明重,如果刑法惩处私刻印章的行为,那么私自加盖印章的行为更应该受刑法制裁。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我国刑法没有在伪造行为之外另行规定使用伪造印章的行为,也没有将伪造公司文书的行为评价为犯罪。如果仅仅将伪造解释为非法制作他人印章的情形,那么使用伪造印章的行为除非作为预备行为构成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否则根本不构成犯罪。从保护印章公共信用的角度出发,不应如此限缩解释伪造行为,人为造成处罚漏洞。
我国有关印章管理的行政法规中也将印形与印影同等对待,均视作“印章”。在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19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该条中的“套印印章”实际上就是指印影。[6]
司法实务中长期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伪造印章类犯罪重点在于惩罚私刻假印章的行为,而忽视对私自加盖公章的惩罚。其理由是,一般理解的印章就是印形,即印章是有体物。但是,刑法解释只要不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就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只要没有超出公民的预测可能性,将明显侵害法益的伪造印影的行为排斥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违刑法的正义性理念。[7]对于伪造印影的犯罪行为不应网开一面。伪造印章包括没有权限而制作印章的印形,也当然包括在纸张等物体上表示出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印章的印影。
三、本案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伪造公司印章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印章背后所体现之公共信用,印章制作主体的真实性、权威性是产生信用的基础。该案嫌疑人加盖假印章使得一般人无法辨别其真伪,真实印章的公共信用已受损。另外,有人认为,伪造公司印章罪规定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而有关机关对于没有备案登记的印章无法进行实质意义上的管理,伪造这类印章谈不上侵犯正常的印章管理秩序,因而不构成犯罪。但是,以行政机关介入作为社会管理秩序的衡量标准并不合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秩序的维护不再由国家包办,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事项交由社会组织甚至公民个人负责,不能认为国家机关无法插手管理的领域就不存在需要刑法保护的社会秩序。印章管理秩序不仅仅指国家机关对于公司印章的管理,更多应该强调公司印章在没有国家直接管理情况下自行使用的有序性。从这个角度看,该案嫌疑人伪造安检验讫章,妨碍机场安检公司真实印章的管理使用秩序。
更应该注意到的是,本案中的机场安检公司虽是市场主体,但其业务活动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性质,其盖章的登机牌对于正常的登机秩序、飞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伪造安检验讫章不仅有损该印章的公共信用,还会对机场安检、飞行安全带来隐患,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处罚。
注释: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3页。
[2]张明楷:《刑法分则解释原理》(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29页。
[3]同[1],第124页。
[4]陈甦:《法意探微》,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5]同[2],第347页。
[6]任开志、林琳:《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11期(下)。
范文四: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认定
--------------知识就是力量-----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知识改变未来----------------
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认定
在大陆法系各国中,日本刑法关于伪造印章犯罪的规定具有一定代表性。《日本刑法典》第167条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他人的印章或者署名的,处三年以下惩役;不当使用他人的印章或者署名的,或者使用伪造的印章或者署名的,处三年以下惩役。”第168条规定,不当使用他人的印章或者署名的,或者使用伪造的印章或者署名的,即使未遂也应该处罚。根据该规定可知,日本立法保护主体涵盖范围远远大于我国立法规定,保护对象包括签名等,从行为方式来看还包括使用伪造的印章、不正当使用真实的他人印章的行为,明文规定处罚未遂犯。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了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条文规定比较简单,同时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理论上对于该罪的分析研究也较少,导致实践中出现对此类犯罪的认定存在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形,影响司法公信力。现实生活中此类犯罪十分猖獗,刑事立法目的并没有完全达到,许多关联或者相近行为无法处理,呈现出立法空挡。本文拟就该罪客观要件方面涉及的伪造的类型和印章的范围进行分析,从而为准确认定该罪提供借鉴。
关于伪造的含义和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本罪的行为方式仅限于“伪造”,仅仅规定“伪造”这一犯罪行为方式的立法其考虑在于:在实践中,变造、盗窃、抢夺、毁灭公司印章的行为极少发生,造成立法空置。事实上,变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在现实中也并不罕见,立法未作规定,不利于打击犯罪。同时,对于伪造的含义和类型,国内理论研究较少涉及,不利于司法实务中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的性质。
国外刑法理论中关于“伪造”的含义有不同类型,具体有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三种含义。就广义的伪造而言,形式主义立场者认为,没有制作文书权限的人制作了他人名义的文书的行为,即有形伪造(包括有形变造);而实质主义立场者认为,具有制作权限的人制作了形式真实但内容虚假的文书的行为,即无形伪造(包括无形变造)。虽然从构成要件来看,区分二者并无实质意义,但是两者所侵犯的法益严重程度不同,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不同。有形伪造仅侵犯了文书的社会信用和交易安全,而无形伪造除了侵犯文书的社会信用和交易安全之外,还侵犯了在这基础上的证明力。无形伪造的文书虽然其形式是真实的,但是实质却是虚假的,并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从危害的程度来看,无形伪造因其形式的真实性而更具隐蔽性,导致人们很难识别其虚假性,从而对社会的危害也更甚。所谓狭义的伪造,包括有形伪造和有形变造。有形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他人的名义作成新的文书的行为。有形变造是指没有制作文书权限的人对已经作成的他人名义的真实的文书的非本质部分加以变更而形成具有新的证明力的文书的行为。最狭义的伪造,是指不包括变造的有形伪造。
我国刑法中的伪造含义也具有相对性,但理论通说与司法实践在理解伪造概念时,通常仅从国外刑法理论中的最狭义的伪造的含义即有形伪造的角度来把握,而忽视了伪造可能包括变造,以及伪造与变造可能既包括有形伪造、有形变造,还包括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即没有注意到伪造含义的相对性。国内有学者在借鉴国外刑法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提出,“在
--------------知识就是力量-----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知识改变未来----------------
-----------------------------------------------------------------------------------------------------------------------------
--------------知识就是力量-----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知识改变未来----------------
我国刑法分则中,伪造的概念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包括有形伪造与有形变造、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第二,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在刑法分则条文并列规定伪造与变造概念,或者就同一对象在不同条文中规定了伪造行为与变造行为时,其中的伪造便不可能包含变造,但却包含了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第三,包括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至于我国刑法分则中是否存在最狭义的有形伪造,还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有形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他人公司名义制作印章。无形伪造,是指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公文。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结合国外刑法理论关于伪造含义的界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中,伪造的概念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根据刑法理念、处罚的必要性,而不得不将该伪造解释为包括了有形变造与无形变造。承认这里的伪造属于广义的伪造,有助于防止行为人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变造或者属于无形伪造而无罪。
关于公司印章的认定
公司印章,是指公司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章,它是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符号和标记,能够代表单位内部行使管理职权,外部从事活动并承担法律后果的标志。印章包括印形和印影。印形,是指固定了公司名称等内容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表示在其他物体上的图章;印影,是指印形加盖在纸张等物体上所呈现的形象。
刻制的印章没有经过主管机关备案的,是否属于“公司印章”范畴,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司印章的管理规定,印章的刻制、更改等事项都要到印章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因此,未经备案的印章不属于“公司印章”范畴。另一种意见认为,印章的本质在于体现某一主体的同一性,只要客观上足以损害公司信用及交易安全,仍属于“公司印章”。笔者同意另一种意见。探究公司印章的法律性质,本质是能够体现公司的“意思表示”,即代表公司与向对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体现公司商业信用。据此,侵犯了实际存在单位的诚实信用度的印章,既包括公司的公章、专用章,也包括公司内部机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印章。
伪造虚构公司的印章,是否应当认定为伪造公司印章罪一直存在争议。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第一,伪造虚构公司的印章仍然妨害了国家对印章的管理秩序,因为制作印章需要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二,现实中公司名称五花八门,不一而足,一般普通大众根本无法辨别该公司的真实性,很有可能将虚构公司误认为是与之名称类似的真实公司,伪造行为则侵犯了该真实公司的对外信用。第三,伪造虚构公司印章的行为频繁发生,和伪造真实公司印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差无几,若不加以打击势必放纵此类犯罪,不利于法益保护。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首先,印章管理秩序保护的是实际、具体的印章效力和信用,是行使具体、实际的印章管理权。没有真实单位存在,那被伪造的印章就不会对具体印章效用管理产生实质影响。其实,刑法设立伪造印章罪的目的不仅为了维护印章管理秩序,还为了保护真实存在公司的商业信用。最后,刑法的谦抑性,伪造虚构公司印章的行为不必用刑法调整。
笔者同意否定说,伪造虚构公司的印章,虽然可能侵犯交易安全,但是并未侵犯相关公司的商业信用,若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诈骗罪论处。
--------------知识就是力量-----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知识改变未来----------------
-----------------------------------------------------------------------------------------------------------------------------
--------------知识就是力量-----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知识改变未来----------------
伪造与真实印章内容不一致的印章,是否构成本罪,实务中也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伪造印章的内容需要和真实印章的内容一致,否则伪造对象条件不成立,不构成本罪。相反意见认为,只要伪造的印章足以使一般普通大众误认为是真章,那么就符合构成要件,应当以伪造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伪造与真实印章内容有差异的假章,足以使人合理信赖主体的同一性,侵犯公司的商业信用和交易安全。
--------------知识就是力量-----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知识改变未来----------------
-----------------------------------------------------------------------------------------------------------------------------
范文五: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认定
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认定
在大陆法系各国中,日本刑法关于伪造印章犯罪的规定具有一定代表性。《日本刑法典》第167条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他人的印章或者署名的,处三年以下惩役;不当使用他人的印章或者署名的,或者使用伪造的印章或者署名的,处三年以下惩役。”第168条规定,不当使用他人的印章或者署名的,或者使用伪造的印章或者署名的,即使未遂也应该处罚。根据该规定可知,日本立法保护主体涵盖范围远远大于我国立法规定,保护对象包括签名等,从行为方式来看还包括使用伪造的印章、不正当使用真实的他人印章的行为,明文规定处罚未遂犯。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了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条文规定比较简单,同时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理论上对于该罪的分析研究也较少,导致实践中出现对此类犯罪的认定存在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形,影响司法公信力。现实生活中此类犯罪十分猖獗,刑事立法目的并没有完全达到,许多关联或者相近行为无法处理,呈现出立法空挡。本文拟就该罪客观要件方面涉及的伪造的类型和印章的范围进行分析,从而为准确认定该罪提供借鉴。
关于伪造的含义和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本罪的行为方式仅限于“伪造”,仅仅规定“伪造”这一犯罪行为方式的立法其考虑在于:在实践中,变造、盗窃、抢夺、毁灭公司印章的行为极少发生,造成立法空置。事实上,变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在现实中也并不罕见,立法未作规定,不利于打击犯罪。同时,对于伪造的含义和类型,国内理论研究较少涉及,不利于司法实务中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的性质。
国外刑法理论中关于“伪造”的含义有不同类型,具体有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三种含义。就广义的伪造而言,形式主义立场者认为,没有制作文书权限的人制作了他人名义的文书的行为,即有形伪造(包括有形变造);而实质主义立场者认为,具有制作权限的人制作了形式真实但内容虚假的文书的行为,即无形伪造(包括无形变造)。虽然从构成要件来看,区分二者并无实质意义,但是两者所侵犯的法益严重程度不同,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不同。有形伪造仅侵犯了文书的社会信用和交易安全,而无形伪造除了侵犯文书的社会信用和交易安全之外,还侵犯了在这基础上的证明力。无形伪造的文书虽然其形式是真实的,但是实质却是虚假的,并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从危害的程度来看,无形伪造因其形式的真实性而更具隐蔽性,导致人们很难识别其虚假性,从而对社会的危害也更甚。所谓狭义的伪造,包括有形伪造和有形变造。有形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他人的名义作成新的文书的行为。有形变造是指没有制作文书权限的人对已经作成的他人名义的真实的文书的非本质部分加以变更而形成具有新的证明力的文书的行为。最狭义的伪造,是指不包括变造的有形伪造。
我国刑法中的伪造含义也具有相对性,但理论通说与司法实践在理解伪造概念时,通常仅从国外刑法理论中的最狭义的伪造的含义即有形伪造的角度来把握,而忽视了伪造可能包括变造,以及伪造与变造可能既包括有形伪造、有形变造,还包括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即没有注意到伪造含义的相对性。国内有学者在借鉴国外刑法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提出,“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伪造的概念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包括有形伪造与有形变造、无形伪
造与无形变造。第二,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在刑法分则条文并列规定伪造与变造概念,或者就同一对象在不同条文中规定了伪造行为与变造行为时,其中的伪造便不可能包含变造,但却包含了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第三,包括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至于我国刑法分则中是否存在最狭义的有形伪造,还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有形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他人公司名义制作印章。无形伪造,是指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公文。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结合国外刑法理论关于伪造含义的界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中,伪造的概念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根据刑法理念、处罚的必要性,而不得不将该伪造解释为包括了有形变造与无形变造。承认这里的伪造属于广义的伪造,有助于防止行为人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变造或者属于无形伪造而无罪。
关于公司印章的认定
公司印章,是指公司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章,它是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符号和标记,能够代表单位内部行使管理职权,外部从事活动并承担法律后果的标志。印章包括印形和印影。印形,是指固定了公司名称等内容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表示在其他物体上的图章;印影,是指印形加盖在纸张等物体上所呈现的形象。
刻制的印章没有经过主管机关备案的,是否属于“公司印章”范畴,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司印章的管理规定,印章的刻制、更改等事项都要到印章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因此,未经备案的印章不属于“公司印章”范畴。另一种意见认为,印章的本质在于体现某一主体的同一性,只要客观上足以损害公司信用及交易安全,仍属于“公司印章”。笔者同意另一种意见。探究公司印章的法律性质,本质是能够体现公司的“意思表示”,即代表公司与向对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体现公司商业信用。据此,侵犯了实际存在单位的诚实信用度的印章,既包括公司的公章、专用章,也包括公司内部机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印章。
伪造虚构公司的印章,是否应当认定为伪造公司印章罪一直存在争议。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第一,伪造虚构公司的印章仍然妨害了国家对印章的管理秩序,因为制作印章需要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二,现实中公司名称五花八门,不一而足,一般普通大众根本无法辨别该公司的真实性,很有可能将虚构公司误认为是与之名称类似的真实公司,伪造行为则侵犯了该真实公司的对外信用。第三,伪造虚构公司印章的行为频繁发生,和伪造真实公司印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差无几,若不加以打击势必放纵此类犯罪,不利于法益保护。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首先,印章管理秩序保护的是实际、具体的印章效力和信用,是行使具体、实际的印章管理权。没有真实单位存在,那被伪造的印章就不会对具体印章效用管理产生实质影响。其实,刑法设立伪造印章罪的目的不仅为了维护印章管理秩序,还为了保护真实存在公司的商业信用。最后,刑法的谦抑性,伪造虚构公司印章的行为不必用刑法调整。
笔者同意否定说,伪造虚构公司的印章,虽然可能侵犯交易安全,但是并未侵犯相关公司的商业信用,若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诈骗罪论处。
伪造与真实印章内容不一致的印章,是否构成本罪,实务中也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伪造印章的内容需要和真实印章的内容一致,否则伪造对象条件不成立,不构成本罪。相反意见认为,只要伪造的印章足以使一般普通大众误认为是真章,那么就符合构成要件,应当以伪
造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伪造与真实印章内容有差异的假章,足以使人合理信赖主体的同一性,侵犯公司的商业信用和交易安全。
下面的是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需要的朋友可以欣赏,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1、有来路,没退路;留退路,是绝路。
2、为目标,晚卧夜半,梦别星辰,脚踏实地,凌云舍我其谁! 3、做一题会一题,一题决定命运。
4、静下来,铸我实力;拼上去,亮我风采。
5、拼一载春秋,搏一生无悔。
6、狠抓基础是成功的基础,持之以恒是胜利的保证。
7、把汗水变成珍珠,把梦想变成现实!
8、拧成一股绳,搏尽一份力,狠下一条心,共圆一个梦。 9、每天都是一个起点,每天都有一点进步,每天都有一点收获! 10、22.对命运承诺,对承诺负责
11、我自信,故我成功,我行,我一定能行。
12、不敢高声语,恐惊读书人。
13、高三高考高目标,苦学善学上好学。
14、争分夺秒巧复习,勤学苦练创佳绩、攀蟾折桂,舍我其谁。 15、眼泪不是我们的答案,拼搏才是我们的选择。 16、站在新起点,迎接新挑战,创造新成绩。
17、遇难心不慌,遇易心更细。
18、乐学实学,挑战高考;勤勉向上,成就自我。 19、努力造就实力,态度决定高度
20、忘时,忘物,忘我。诚实,朴实,踏实。
21、精神成人,知识成才,态度成全。
22、作业考试化,考试高考化,将平时考试当高考,高考考试当平时。 23、我高考我自信我成功!
24、23.再苦再累不掉队,再难再险不放弃
25、拼搏高考,今生无悔;越过高三,追求卓越! 26、挑战人生是我无悔的选择,决胜高考是我不懈的追求。 27、山高不厌攀,水深不厌潜,学精不厌苦:追求!
28、学练并举,成竹在胸,敢问逐鹿群雄今何在?师生同志,协力攻关,笑看燕赵魁首谁人得。
29、快马加鞭君为先,自古英雄出少年。
30、太阳每天都是新的,你是否每天都在努力。
31、把握现在、就是创造未来。
32、25.我因X班而自豪,X班因我而骄傲
33、我心飞翔,路在脚下。
34、人活着要呼吸。呼者,出一口气;吸者,争一口气
35、辛苦三年,幸福一生。
36、精神成就事业,态度决定一切。
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二
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竹子用了4年时间,仅仅长了3cm,从第五年开始,以每天30cm的速度疯狂的生长,仅仅用了六周时间就长到了15米。其实在前面的四年,竹子将根在土壤里延伸了数百平米。做人做事亦是如此,不要担心你此时的付出得不到回报,因为这些付出都是为了扎根。人生需要储备!多少人,没熬过那三厘米! 能够比跌倒的次数多一次站起来的次数,你就是强者!
开始,去做,这是最难的一步。往往,突破了最难的一步以后,或者说,破除了想像中的困难以外,其他的事,可能反而容易。尤其有些事情,上瘾以后,形成习惯,不继续反而不舒服。再好的方法,对于彻底的、不想上进的懒人是无效的,但既然,生命是属于自己的,愿意行动与否,也还是自己的事。
成功与不成功之间,有时距离是很短的,你只要后退一步或再向前几步。 想得再多不如行动一次;说得再好不如立刻就做!人与人的距离是说与做的差别;人与人的差别是信与愿的有无!凡事实行则无瑕忧虑,空想则寸步难行。无论要做什么立刻行动!马上行动!开始行动!
做一件事情,只有最初五分钟热情的,叫失败者;最后五分钟仍有热情的,叫成功者。
当你周围都是米的时候,你很安逸;当有一天米缸见底,才发现想跳出去已无能为力。有一种陷阱,名叫安逸!别在最能吃苦的年纪选择安逸!没有危机!是最大的危机!自己不上进,危机无处不在吞噬你的理想和灵魂,混下去很容易,混上去太难了!
为什么成功的不是你。年轻的你,迷茫又着急。你想要房子想要汽车,想要旅行想要高品质生活。你不断催促自己成长,却沉不下心来认真读一篇文章;你急切地期待成功,却每次在遇到挫折时提前退缩。既然没有过那些汗水和拼搏,又何必在旁观别人的荣耀与成功时愤愤不平呢?所以,努力吧,别抱怨。 如果你要做一件事,请只管安安静静的去做。因为那是你自己的事,别人不知道你的情况,也不可能帮你实现梦想。千万不要因为虚荣心而炫耀,也不要因为别人一句评价放弃自己的梦想。其实最好的状态,是坚持自己的梦想,听听前辈的建议,少错几步。值不值,时间是最好的证明。
你可以没有梦想,但不能不知道现在要做什么,你可以长相平凡丢到人群里就被淹没,但不能随波逐流成为没有个性的复制品,你可以被压力逼迫得痛哭一百次,但哭完记得笑一千次给它看,你可以习惯为别人付出,但至少别忘了为自己而活,你可以学会假装,但最后不要变成你当初讨厌的那种人。 你比你想象中更勇敢,比你看起来更强大,也比你以为的更聪明。
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三
1、如果真的想活得悠闲,那么,为何不学着让自己释放心灵的重负,学着忘却,忘记那些无碍于个人原则的得失;无关大局的磕磕碰碰;无伤大雅的前嫌旧隙呢?学会让自己时时都轻装上阵,潇洒前行!
2、人格的完善是本,财富的确立是末。
3、古人云“隐忍不怒的人,胜于勇者”、“修己冶心的人胜于攻城掠地的将领”。生活中,宽容可以减少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可以让大家更好地沟通,彼此多一些体贴和关怀。
4、“一个人不能骑两匹马,骑上这匹,就要丢掉那匹,聪明人会把凡是分散精力的要求置之度外。”人的生命和精力是有限的,我们要学会将聚光镜一样,排除一切琐事的干扰,将所有的资料、精力、热情聚焦并锁定你的目标上。
5、一个能从别人的观念来看事情,能了解别人心灵活动的人,永远不必为自己的前途担心。一个人最大的破产是绝望,最大的资产是希望。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6、喜欢的最高境界是你可能为她去死,可爱的最高境界是你得为你爱的人好好活着。
7、如果人生需要一个完美的符号,没有比微笑更合适的了。微笑,它是甜美的歌声,能唱出生活的快乐;它是温暖的阳光,能驱散心头的阴影;它是无边的春风,能蓬勃事业的生机。
8、微笑可以减轻紧张的情绪和压力,不管面对多么愤怒或者冲动得人,只要微笑示之,都能坦然以对,微笑一把神奇的钥匙,可以打开别人心灵的窗户,传递心灵的善意,退一步,海阔天空;退一步,瞒天过海;冲动是魔鬼,只要心平气和静下心来,相对而笑,一切都能化干戈为玉帛。
9、很多人找女朋友或者男朋友,把学历当作指标之一,既希望对方能够给他/她伴侣的温暖与浪漫,又希望他/她知识丰富、学历相当或更高,在事业上能蒸蒸日上;我想说,你找的是伴侣,不是合作伙伴,更不是同事,生活就是
生活,这个人适合你,即使你是博士他/她斗大字不识一个,那也无所谓,适合就会和谐融洽,人比文凭更重要
10、听着一首歌,反反复复,琢磨不透,自己在想什么?难道真的爱她么?可为什么说不出口呢,爱情就是买卖,看透就好。痴情的人不会有真爱、让这一切随风,吹到天涯海角。不要再让我见到,对你,既然说不出,那就模模糊糊。或许,这样最好,谁都不会太累。
11、一个能从别人的观念来看事情,能了解别人心灵活动的人,永远不必为自己的前途担心。
12、人要想树立自己的威信,就要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修养、严于律己。你要求别人怎么样,首先必须自己先做到那样,身教的效果总比言传更为快捷。严于律己能使自己成为一个最可信赖的人。
13、成功的道路上,肯定会有失败;对于失败,我们要正确地看待和对待,不怕失败者,则必成功;怕失败者,则一无是处,会更失败。
14、选几个自认为能靠得住的人组成良好、稳固、有力的人际关系的核心。这首选的几个人可以包括自己的朋友、家庭成员和那些在你职业生涯中彼此联系紧密的人。他们构成你的影响力内圈,因为他们能让你发挥所长,而且彼此都希望对方成功。
15、我们现在做的工作,也许过于平淡,也许鸡毛蒜皮。但这就是工作,是生活,是成就人事的不可缺少的基础。对于敬业者来说,凡事无小事,简单不等于容易。
16、亲情是一种深度,友情是一种广度,而爱情是一种纯度。亲情是没有条件、不求回报的阳光沐浴,友情是浩荡巨大、可以随时安然栖息的堤岸;而爱情则是神秘无边、可以使歌至到忘情泪至潇洒的心灵照射。人生一世,亲情、友情、爱情;三者缺一,已为遗憾,三者缺二,实为可怜;三者皆缺,活而如亡。
17、如果你心中有阳光,就不会恐惧前方的坎坷;如果你心中有勇气,就不会畏缩不前;无论前方风多大,雨多大,闯过去就是一片海阔天空!孩子别忧伤,生命的美丽就是坚强的走过坎坷!
18、好心没有错,但也要分清是非,不分原则的善良,是“愚善”,就像东郭先生一样。因此,在没有搞清一件事是否值得做之前,要敢于说“不”,不要被他人利用,更不要一不小心成为他人的替罪羊。
19、其实路并没有错,错的是选择,爱并没有错,错的是缘分,所以无论何地,一路的风景总是有限的,终究会有美好的。生命不是一场赛跑,而是一次旅行。
20、什么是嫁得好?嫁得好并不是嫁富豪,而是嫁给一个能给你安全感的男人。住在别墅里天天流泪的,你进的不是天堂而是地狱。真正嫁得好的女人,是住在单元房里却被老公哄的像只傻鸟,爱你一时,宠你一世,骗你一辈子!其实日子过得好,真的不是有多少钱,而是无忧无虑无烦恼。 21、想取得成功,不仅要吃“苦中苦”,也要相关条件的配合支持,那些光知道吃苦的人,那些吃了不值得吃的苦的人,那些把吃苦当成解决一切问题法宝的人,恐怕只能继续在“苦中苦”的怪圈里徘徊。
22、人往往是失去之后才懂得珍惜,可是为时已晚,即使是哭干眼泪也换不回曾经的拥有。多少人都是这样的感叹:拥有时不知道珍惜,失去时已无可挽回。
23、从不犯错的孩子长大后要么成为庸才,要么早晚要犯大错。因此,我们要适度降低对孩子的期望与要求,鼓励他们真实地面对自己的缺点和错误,鼓励他们在尝试中不怕犯错误,注重过程的体验和收获,摘掉“好孩子”的面具。
24、成功不是将来才有的,而是从决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续累积而成。 25、人生的最大遗憾莫过于错误地坚持了不该坚持的东西,轻易地放弃了不该放弃的东西,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都有那个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许有这么一天我恩男狗狗成为一名教师,或许有那么一天我能实现自己的理想,
达到自己的目标!生活还在继续!不要忘记微笑的对待每一天,不要忘记珍惜余下的每一天!
26、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对时光,对美,对痛楚。仿佛我们的活,也只是一棵春天中洁白花树的简单生涯。不管是竭力盛放,还是静默颓败,都如此甘愿和珍重。
27、我们缺少的不是机遇,而是对机遇的把握;我们缺欠的不是财富,而是创造财富的本领;我们缺乏的不是知识,而是学而不厌的态度;我们缺少的不是理想,而是身体力行的实践。
28、只有一条路不能选择——那就是放弃的路;只有一条路不能拒绝——那就是成长的路。
29、积极的人在每一次忧患中都看到一个机会,而消极的人则在每个机会都看到某种忧患。莫找借口失败,只找理由成功。
30、能够刚正批评、指责我们缺点和错误的人是我们难得的诤友,善意的批评就像是一壶美酒,当我们开怀陶醉在这种朋友同事间畅饮的世界里,批评的因子仿佛蕴藏在每个直观的感觉细胞中。
31、没有人愿意和总是虚伪、圆滑的人打交道,但是一味的诚实,却也容易伤害人。所以,生意人讲究的是大诚实,即在适当的时候,对适当人,说适当的话。如果坦率无忌是一种伤害,那么,请选择机智的“谎言”。 32、只要你有能力去做的事就一定要去做,不要给自己留下任何遗憾,人生最重要的不是所站的位置,而是所朝的方向。路就在你脚下,只要走,就能到达远方。
33、做对的事情比把事情做对重要。
34、生命的奖赏远在旅途终点,而非起点附近。我不知道要走多少步才能达到目标,踏上第一千步的时候,仍然可能遭到失败。但我不会因此放弃,我会坚持不懈,直至成功!
35、以前喜欢一个人,可以任由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现在喜欢一个人,仍可以招之即来,但不再接受挥之即去。因为我现在知道,我很好,所以你爱我,也只有一次机会。
36、水的心是平静的,水的心是轻灵的,你看,水,一平如镜,云月其中,怡然自乐。水,怀着平静而轻灵的心,缓和的一淌而去,遇一些阻隔且轻轻的绕过,何必那么多计较,心平而轻流自畅;如一路顺直,那更好了,我也可以尽情的奔流,一望千里,波涛澎湃,我也会挥洒我的潇洒,我的纵情。 37、日子不动声色奴役我们疲于奔命,而我们还要为之稽首敛眉。 38、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39、没有一种不通过蔑视、忍受和奋斗就可以征服的命运。 40、夫事未有不生于微而成于着,圣人之虑远,故能谨其微而治之,众人之识近,故必待其着而后救之;治其微则用力寡而功多,就其着则竭力而不能及也。人见识短浅,所以必等弊端闹大才来设法挽救。
41、人性最可怜的就是:我们总是梦想着天边的一座奇妙的玫瑰园,而不去欣赏今天就开在我们窗口的玫瑰。
42、古人说:“少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坏习惯是我们打不开的心锁;坏习惯是我们转不过的弯;坏习惯是我们看不见的障碍??好习惯要保持,坏习惯要改正,永远别让坏习惯左右我们的未来。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孟某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