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刑事案件该什么时候请律师
《刑事案件该什么时候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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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他所能得到的唯一帮助,就是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因此,请律师应当越早越好,主要理由有三个方面:
第一,侦查阶段只有律师才能见到涉案当事人
普通刑事(www.50ls.com)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侦查,虽然是不同的侦查部门,但他们所依据的都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因此,不论是普通刑事案件(比如:杀人、放火等),还是职务犯罪案件(比如:贪污、受贿等),都存在程序是否合法和案件定性是否准确的问题,而作为涉案的当事人对此并非具有专业性,而此时如能得到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的帮助,不仅能使涉案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也能更好的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情。同时,也会给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的心理带来莫大的安慰。
第二,涉案当事人可以更好的选择自己的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也就是说涉案当事人在之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聘请律师。而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可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为提起公诉提供可靠的证据;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审查证据,确定案件性质,从而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审判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定罪量刑。从这三个阶段可以看出,每一个阶段的主要任务都是不一样的,对律师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因此,早一点聘请律师就可以扩大当事人的选择范围,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比如:涉案当事人如对侦查阶段请的律师不满意,那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重新选择,对一审的律师不满意,在二审期间也可以换人。但如果你到二审时才请律师,选择的时机和范围就很小了。
第三,更好的减少涉案当事人的诉累
我们每个人都不希望自己陷入到刑事诉讼之中。但一旦涉案就会给整个家庭带来无尽的烦恼。这些烦恼来自于对亲人的关心和对法律的不了解。很多时候,涉案当事人的亲属都处在一种无助的状态,在许多案件中都出现了“有病乱投医”的情况,导致上当受骗。因此,在这个时候,涉案当事人的亲属如能请到一位专业的律师,就能更好帮助自己解决自己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如何能请到一位满意的律师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笔者有二点建议,仅供参考:一是阅历,他往往决定一个律师的知识、能力和人品;二是态度,他往往决定一个律师的道德素养、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
范文二:刑事案件什么时候请律师最好!
《刑事案件什么时候请律师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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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日期:2014-07-16
新的《刑事诉讼法》已颁布实施。按照该法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可以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可见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比较过去已经大大的提前了。为了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能够得到切实的保护,本网首席辩护律师朱卫永认为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应该为其聘请律师。
原因如下:
第一, 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他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可以说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应。面对审讯人员严厉的目光 ,他便会不知所措,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早已忘记。对于一个从来没有进过监狱的人来说,监狱是非常恐怖的,再加上别人的讹传,监狱就变得更加的可怕。莫说不懂法律的人将会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算是懂得法律的人此时也会完全忘记。同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环境特殊的地位,即使他头脑还是清醒的,他也很难真正做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何况在目前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未必都能够真正的依法办案,刑讯逼供的现象还仍然存在,如果他遇到这样的情况,他的合法权益将会更加难以保护。但他对此却无能为力。
第二, 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抓的,直到办案人员发来通知书时,家属们还蒙在鼓里。甚至于根本不相信自己的亲人会犯罪。至于案件的真实情况就更是一无所知了。此时家属们最想了解的就是他们的亲人到底犯了什么罪,到底有多轻或者有多重,到底什么时间才能让他恢复人身自由等等。但他们只能是道听途说,就算有些家属急急忙忙花钱找门路,能够很快得到一些案情,但也只能是传来之说。别人怎么说他们就只能怎么听。心里根本就没有底。等到自己的亲人最后被判刑了,才真正了解到全部的案情。过去曾经受到您的“恩惠”的“门路们”此时却有了种种的解释,您面对这些根本不想听的解释也只能是一听了之。即便您发现鸡飞蛋打,一切都已过去。如果您能够及时的聘请律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在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彻底了解案情,让犯罪嫌疑人自己亲口说出案件的原委。律师作下全面的纪录并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亲笔签字确认。这样得到的案情才是最真实的,没有任何水分。当您真正了解了案情以后您就可以定下一个具体的计划,从开始为您的亲人能够早日恢复自由而奔忙。
第三, 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他进行法律咨询。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加上对法律知识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不懂得法律,不敢大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当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家属就应当立即为他聘请律师,有了律师的及时咨询,犯罪嫌疑人就会心中有底。
第四, 按照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代为提出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审讯人员为了迅速破获案件,在审讯过程中未必都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犯罪嫌疑人对
此则无能为力,也不知道该怎么做。如果您为他聘请了律师,律师对此种行为就可以代替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随时监督办案人员的审讯过程,从而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按照规定,律师可以为犯罪嫌人申请取保侯审。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无论是他自己还是他的家属最盼望的就是犯罪嫌疑人能够早日恢复人身自由。恢复人身自由的途径之一就是取保侯审。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后就可以走出看守所,就可以与家人团聚。当然并非所有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取保。律师可以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认真对案件进行分析,凡是依法可能被取保的律师就会及时的提出申请,这样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很快的恢复有限制的人身自由。
综上,聘请律师的最佳时间是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律师及时的介入可以从各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及时的保护,如果您还是认为等到了法院审判的时候再聘请律师,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无疑是极为不利的。同时由于律师提前介入,律师从开始便对案件进行跟踪,及时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有充足的时间研究法律的规定,从而能够在开庭审判时有足够的准备。如果到了审判时再聘请律师,律师难免因为时间紧迫,从而可能会影响律师的作用。
范文三:刑事案件该什么时候请律师
刑事案件该什么时候请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他所能得到的唯一帮助,就是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因此,请律师应当越早越好,主要理由有三个方面:
第一,侦查阶段只有律师才能见到涉案当事人
普通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侦查,虽然是不同的侦查部门,但他们所依据的都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因此,不论是普通刑事案件(比如:杀人、放火等),还是职务犯罪案件(比如:贪污、受贿等),都存在程序是否合法和案件定性是否准确的问题,而作为涉案的当事人对此并非具有专业性,而此时如能得到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的帮助,不仅能使涉案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也能更好的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情。同时,也会给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的心理带来莫大的安慰。
第二,涉案当事人可以更好的选择自己的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也就是说涉案当事人在之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聘请律师。而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可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为提起公诉提供可靠的证据;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审查证据,确定案件性质,从而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审判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定罪量刑。从这三个阶段可以看出,每一个阶段的主要任务都是不一样的,对律师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因此,早一点聘请律师就可以扩大当事人的选择范围,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比如:涉案当事人如对侦查阶段请的律师不满意,那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重新选择,对一审的律师不满意,在二审期间也可以换人。但如果你到二审时才请律师,选择的时机和范围就很小了。
第三,更好的减少涉案当事人的诉累
我们每个人都不希望自己陷入到刑事诉讼之中。但一旦涉案就会给整个家庭带来无尽的烦恼。这些烦恼来自于对亲人的关心和对法律的不了解。很多时候,涉案当事人的亲属都处在一种无助的状态,在许多案件中都出现了“有病乱投医”的情况,导致上当受骗。因此,在这个时候,涉案当事人的亲属如能请到一位专业的律师,就能更好帮助自己解决自己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如何能请到一位满意的律师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笔者有二点建议,仅供参考:一是阅历,他往往决定一个律师的知识、能力和人品;二是态度,他往往决定一个律师的道德素养、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
范文四:刑事案件开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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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程序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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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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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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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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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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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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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并因此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 被告人脱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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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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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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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案件开庭程序http://s.yingle.com/s/366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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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刑事案件开庭程序总结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出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鉴定人的资格;
(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七)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出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
(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六)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4、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
5、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6、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7、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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